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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座座工厂建立在这片森林的小河边,把污水排进水里,致使小河变得肮脏不堪,动物们喝不到清水,一个个搬家了,可灰椋鸟们却没走,因为它们觉得森林是它们的家,一定要保护好家。
一个年长的灰椋鸟说:“要保护森林一定要有力量,可我们这么小,哪来的力量啊?‘‘鸟们陷入了沉思。突然,小鸟果果说出了一个好办法,它说:“我们灰椋鸟总是帮人类消灭害虫,如果我们停止吃虫,让虫子繁殖下去,看他们怎么办?‘‘“这个主意好!‘‘灰椋鸟们齐声说。
接下来的几天里,由于小鸟们停止吃虫,虫类迅速繁殖,连人都控制不住了,市长连忙让人调查。
过了几天查出结果后,市长想:连鸟都知道要保护环境,我们人类怎么不知道呢?
有一天,一辆大卡车驶入美丽的大森林,动物们好奇的张望着。只见从卡车上下来了几个大汉,他们手里提着电动伐木机器,在“吱吱”地噪音下,一棵棵参天大树纷纷倒下,小动物们只好个个弃家而逃。
终于,伐木工准备伐鸟妈妈居住的那棵大树了,这时,鸟妈妈正在孵鸟蛋,鸟宝宝个个恐慌地向鸟妈妈叫喊,鸟爸爸围着伐木公拼命地又是啄又是叫,百般阻挠,希望能阻止他们破坏自己可爱的鸟窝,好让鸟妈妈把蛋孵化成功。但是,无情的伐木工还是将鸟爸爸打死了,鸟妈妈十分难过,伤心的带着鸟宝宝逃出了大森林。
鸟妈妈发现地球上的森林被砍伐的越来越少了,无处安家。她带着孩子们不停的找地方安家,又不停的搬家。同时她发现有无数的枪口在对着它们,鸟宝宝们已经越剩越少了,它们的日子一天不如一天,不仅呼吸不到清新的空气,还要时刻提防“猎人”的袭击。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与人们的生活习惯分不开。
有些人为了图方便,把买得东西都装在塑料袋里,当用完东西时,随手就把塑料袋给扔了,从来不想这样做的后果。所以每次刮风,塑料袋总是满天飞舞。
有些人为了省5角钱,放着公厕不上,而随地大小便。这影响多恶劣,5角钱是省下了,可玉门的形象往哪搁?有些投资商,就因为玉门的环境条件差而放弃了投资,这给玉门的发展造成多大的损失啊!
有些工厂,到处乱排污水,致使河流污染,大片的树木、草地因此而枯黄。有些人向水里乱倒垃圾,致使河面污浊不堪,一股一股恶臭扑面而来,置身于这样的环境,谁还会有好心情呢?
自2010年1月以来,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共计66件97人,其中2010年5件9人,2011年2件2人,2012年5件7人,2013年11件13人,2014年27件39人,2015年16件27人。具体涉及的罪名类型,其中污染环境罪24件39人,盗伐林木罪14件19人,滥伐林木罪13件14人,非法狩猎罪4件6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4件6人,非法采矿罪6件12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件1人。截至目前,共51件69人,作出相对不诉5件9人。
通过对这些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进行归纳分析发现,目前该类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案件数量自2013年开始有较大增幅,并呈现每年递增的态势;涉案罪名多集中于污染环境罪、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犯罪主体文化程度低,结伙作案明显;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取证难度较大,证据极易灭失;案件处理结果轻刑化现象比较明显;危害后果较为严重,极易造成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
调查人员通过对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近六年来办理的66件97人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进行数据整理和调查分析后,就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业性探讨。
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
1997年的《刑法》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六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共计9个条文15项罪名,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污染环境类犯罪,包括第338条的污染环境罪和第339条的走私废物罪;二是破坏生态环境类犯罪,包括第340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1条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三是破坏森林资源类犯罪,包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3条的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第344条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5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近几年,国家不断加大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打击力度,不仅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污染环境犯罪修订为污染环境罪,降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入罪门槛,又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指导性法律文件,细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上述法条和司法解释虽对破坏环境资源罪的法律适用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鉴于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抑或是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局限性,抑或是司法工作人员对于法律、司法解释理解不足,导致实践中对该类犯罪的法律适用仍存在盲区,具体如下。
司法实践中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
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和刑事优先原则在环境保护类犯罪案件的移送适用存在较大的分歧。笔者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应是对同一性质法律责任而言的。只有在同一性质的法律责任中,或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中才能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否则就抹杀了两种责任在本质上的区别。正如《行政处罚法》第28条之规定中也说明了行政处罚可以先于刑事处罚做出,而且对某主体的危害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后,司法机关也可以对其做出刑事责任追究,只是行政处罚可以折抵部分刑事责任。这样的两法衔接在全国各级机关都在进行不同程度地尝试和探索,但在一些关键性问题上两家的分歧还是比较大的,比如检察机关能否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由谁来主导,涉案证据材料的移送和转移如何适用等等。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共犯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企业为了降低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在明知他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范围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而他人在接收危险废物后,由于他实际没有相应的处置这些危险废物的能力,往往将这些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到土壤、河流之中,导致严重污染环境。这一行为完全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是背道而驰的。该条文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解释》第七条也有针对性地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要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同时,《解释》第八条也进一步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明确规定了“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这一具体规定,使得符合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有了处断依据。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因果关系证明问题
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中,往往难以精确地认定污染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势必把大量破坏环境犯罪排除在刑事惩罚之外。为解决这一问题,有些国家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是在证据认定方面借鉴了疫学统计上的因果认识方法。在污染环境犯罪中,证明排放污染物是否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时,依推定原则,只需证明有污染行为和侵害结果,且二者之间存在经疫学证明的盖然性因果关系,便可以肯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适用推定原则,有利于突破司法实践中污染环境犯罪中因果关系难以认定的现状,不仅便于刑事追究,提高司法效率,而且使污染环境的犯罪主体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当然,因为推定原则确认的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这种推断出的结论与真实情况可能有偏差。为此,在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时候必须要严格限制,防止做出有罪推定。
破坏森林资源类犯罪林木数量和数额的证据认定问题
破坏森林资源类犯罪的林木数量和证据是由反映林木数量和数额的基础证据和依据基础证据推算的立木蓄积和价值的鉴定意见两部分所构成的证据体系。林木数量和数额的基础证据主要是砍伐、毁坏的林木株树和伐桩、原木等尺寸检测量的数据和其他反映砍伐林木数量的记录资料,比如采伐记录、交易记录等来证明,而立木蓄积、价格的鉴定意见则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立木蓄积的鉴定意见则是依据尺寸检测量的基础数据,再根据科学的计算方法最终得出立木蓄积的总量的。所以,林木数量和数额作为基础证据,是破坏森林资源类犯罪中证据体系客观现实情况的反映,对于该类证据的把握,关系到整个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其证据的呈现和认定形式是否可从以下形式来表现:如砍伐、毁坏林木株数的现场辨认笔录、林木数量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价值的鉴定结果以及其他的证据类型。
污染环境类犯罪处罚前置显失公平如何把握的问题
关键词:上海,文化环境,破坏
自五四以来,上海逐渐成为了全国的文化中心,不仅其书报出版、文化教育、文学艺术等等领域一路领先,而且大量的文化英才汇集于此,凸现出了它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然而中,日军以种种野蛮的手段,严重地破坏了上海地区的文化环境——包括文化机制、团体、文化者生存环境及创作环境等等在内的文化生态环境。文化环境涉及的范围十分宽泛,本文主要从文教设施、文化典籍、文化生活秩序和文化人的生存环境等几个方面阐述日军在中给上海地区的文化发展所带来的难以弥补的损失。
一轰炸文化设施,摧残民族文化载体
轰炸出版社、图书馆、影剧院等文化设施,是日军对上海地区文化环境破坏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全国的文化中心之一,上海文化设施的繁多是可想而知的:全国有10个较为著名的译书机构,其中7家在上海;全国第一流的出版社如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世界书局……多集中在上海;电影界实力雄厚的影片公司也都汇聚在上海;另外还有几十家广播电台,上百家影剧院,这一切构成了一个铺天盖地的文化海洋。
然而,中日军飞机在虹口、闸北、江湾一带狂轰滥炸,分布于这一带的许多文化设施都惨遭厄运。以“书业重镇”商务印书馆为例——该馆创建于1897年,历35年之发展,逐渐成为集编译、印刷、发行三者为一体的文化企业,其影响之大,被国人盛称为“中华民族知识之粮食的宝库”。1932年1月29日,商务印书馆总厂被日军飞机投掷6枚炸弹,制墨部最先起火,紧接着总务处、第一、二、三、四印刷厂,及纸版房、书栈房、附属之尚公小学等相继着火。“因在军事区域内,无从施救,乃只得任其延烧”[1]以致“文人的心血和工人的血汗都化成满天的灰烬,像阳秋落叶一般簌簌的到处纷飞。”[2] 2月1日,东方图书馆亦全被焚毁,灰烬与纸片随火光冲天而起,飘满上海天空,其创办者张元济面对满天纸灰悲叹:“工厂、机器、设备都可重修,唯独我数十年辛勤搜集所得的几十万册书藉,今日毁于敌人炮火,是无从复得,从此在地球上消失了。”[3]
东方图书馆为商务印书馆的附设机构,建成于1924年,占地4,600平方米,藏书总数在60万册以上,是当时中国最著名的图书馆之一,被时人称之为“东南图书巨臂”。其中以善本古籍为例,共收藏3700多种35000余册(包括中国最古之南北宋版本图书129种2514册、元版本图书179种3124册、明版本图书1419种15833册、清代精版本图书138种3037册等);再比如全国各地编写的地方志,共收有2641种25682册,堪称中国最大的史地书库。此外,馆中所藏的全套中外期刊杂志亦极其珍贵,如荷兰的《通报》、英国的《学报》、德国的《大亚洲》,以及《教务杂志》、《中国汇报》、《哲学评论》、《爱丁堡评论》和《中国》等等,均为研究近代中国社会的极其宝贵的资料;至于国内出版的著名报刊,如《时报》、《神州日报》、《民国日报》、《大公报》、《益世报》、清末之《谕奏汇存》、《申报》、《新闻报》、《外交报》、《新闻丛报》、《国闻周报》、《东方杂志》等等,则都是从创刊号起即搜集保存,有的已越二三十年,从未间断。[4]然而,“十年心血成铢寸,一霎书林换劫灰!”[5]在这场浩劫中,“商务印书馆已烧得只剩下水门汀的空壳。”[6]商务印书馆详细的损失数字,在1932年出版的《淞沪抗日画史》一书中有一全面的统计表格:[7]
商务印书馆全部损失统计表
总 厂 编译所 东方图书馆 尚公小学 总 计 备 注 房 屋 733923.00
96000.00
*原稿总计16330504.00实际核算应为16331404.00 机 器 工 具 2873710.00
图 版 1015242.00
存 货 6598655.00
纸 张 原 料 1087300.00
未 了 品 275000.00
生 财 装 修 696163.00 24850.00 28210.00 6000.00
图 书
77500.00
稿 件
625742.00
书 籍
2152000.00
校 舍
29109.00
图书仪器及教具
1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