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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独立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中国司法独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中国司法独立

中国司法独立范文第1篇

我国法史学界的许多学者都不同程度地承认,

其次,从情理适用的本质上而言,“情理”的适用体现的是

另一方面,“公平正义”的政治性也十分突出:通过对美国司法体制度的总体把握和对其典型的司法判决的研读,笔者认为,美国法律中“公平正义”原则,更趋向于具备罗尔斯所称的“政治品格”。用罗尔斯的“政治正义论”来理解美国司法中“公平正义”原则,可能更符合司法现实,也更能深刻地感知美国司法运行背后的实质理念。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首先将正义区分于道德正义和政治正义,他认为政治正义包括完备性正义论道德学说,能容忍多种合乎理性的多元价值的竞争和自由发展,最终能在宽容的基础上形成一种“重叠共识”。如在美国,通过挑选不同领域、不同地位的陪审员,把产生于社会的、带有民众的成见、信念和局限的某种规则之外的正义因素输入到法律过程中,从而在具体的案件形成了“重叠共识”,保障了基本的政治正义的实现。“重叠共识”是多元民主社会实现最基本的正义原则的基础。但罗尔斯所构建的政治正义还不限于此,它还包括“权利优先与善的观念”及“公共理性”。自由和权利优先,是美国社会伦理公正的要求,也是美国根据社会基本结构来确认正义的政治要求。权利之于其它善的优先性首先表现为政治价值对道德价值的优先性。在尊重公共理性对社会政治理想和机制的基本表达的基础上来构建普遍意义上的政治正义。美国联邦法院通过陪审制度所实现的正义,正是上述的政治正义,它使不同的市民的正义理性得以表达。法官通过对社会经验和政治目的以及对法律实施后果的考量,通过对先例遵循的技术性操作,实现了政治正义价值对道德正义价值的修正和完善。

由此可见,情理和公平正义都蕴涵着深刻的政治元素,它们政治特性的相似性也与它们在司法中的作用息息相关。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不论是编辑整理

参考文献:

中国司法独立范文第2篇

关键词:独立学院、发展现状、财力保障、办学效益

教育部"26号令"第二条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它是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办学机制与模式的一项探索和创新,既可快速改善优质普通高教资源的有效供给,又可促进优质高教资源的迅速扩大,对更好更快发展我国高等教育,进一步解决好高等教育发展与国家、社会需要之间的供求矛盾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独立学院发展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一)独立学院面临激烈的生源竞争

当全国许多地方还在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开始试办独立学院的时候,浙江省已有了自己的毕业生,而且受到了社会的广泛欢迎,由于这些独立学院拥有母体在教学、管理、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又具有民办机制的灵活性,因此成立以来发展较为迅速,其招生数逐年递增。到2010年底浙江省共有独立学院22所,年招生达4.32万人,在校生16.98万人,分别占全省本科招生和在校生总数的30.2%和32.5%。独立学院是近10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成果,在实现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加就学机会、完善教育成本分担制度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为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促进高等教育大众化做出了积极贡献。独立学院正在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但是从2009年生源出现下降以来这几年都在持续下降以后将逐年下降,独立学院将面临生源数量减少和质量下降的威胁,独立学院虽然受到学生及其家长的欢迎但独立学院学费昂贵,以浙江独立学院为例,通常学生的总投资为10万,其中学费四年为6.4万,生活费为近3.6万,这是一笔不少的家庭教育投资,家庭经济条件不是很好的学生更不会选择就读独立学院,此外,由于昂贵的学费,学生在选择独立学院时就不会象选择公办高校那样,而是对自己的昂贵学费作出慎重的选择,即在不同的独立学院和专业之间进行选择。

就业压力也将直接影响独立学院的生源,独立学院和公办高校相比,毕业生的就业状况明显不如公办高校,而毕业生的就业状况的好坏,实际上是一所学校的知名度、教育程度、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综合体现,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学校的招生工作,独立学院在此方面处于弱势。独立学院要在发展中想赢得市场,必须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把学院做大做强,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二)独立学院面临从省会城市迁往周边县市办学所带来生源质量下降和办学成本上升的问题

随着《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26号令")的颁布与实施,多数独立学院将迁往周边县继续独立学院办学。教育部"26号令"对已经设立的300多所独立学院提出了一个五年的考察验收期,在此期间,独立学院将面临五种选择:或者以独立学院的形式继续办学,或者"回归"申办普通高校,或者转设为民办普通高校,或者并入其他民办高等院校,或者被终止办学资格。其中,对于那些以民办资本为主体的独立学院,教育部将推动其逐步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高校。

目前浙江省的22所独立学院中,不符合教育部"26号令"要求的,如要继续办学将根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要求须在5年内即2012年底前达到要求。为了能在2012年达到"教育部26号令"的要求,没有达到要求的独立学院都纷纷在想办法找出路,在杭州市区的独立学院由于杭州市土地资源非常紧缺,土地面积不够的或校中校的不得不到周边县市寻找出路,与当地政府合作继续举办独立学院,由当地政府出土地并承担一定的建设资金。浙江省的独立学院愿意与政府合作而没有寻找民间资本,与政府合作的好处是,利于管理且产权关系清楚以更好地保证办学的非赢利性和公益性。但是迁往周边县市后势必会影响招生和就业,特别是目前整体生源呈下降趋势的情况下更加剧了独立学院的生源危机。招生人数不足无法达到规模效益,而办学只有达到一定的招生规模才会产生效益。迁往周边县市后路途的交通经费开支将大幅增加,也增加了教师在路上消耗的时间和精力会影响教师的工作投入,而近几年物价不断上升、引进人才成本、公用经费等办学成本的逐步上升而收费标准受政策性和家长承受能力的限制不能也不可能随之相应增加,使资金短缺问题更加严重。

(三)举办者按学费比例收取管理费的做法将阻碍独立学院可持续发展

高等教育是一项投入大、周期长的事业,但在举办者眼里误认为试办独立学院是毫无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在办学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急功近利思想,常常从市场经济的角度以利益最大化、收回投资的短期化为追求目的。由于举办方、投资方的价值取向或利益导向与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原则相悖,独立学院成了各方利益的角逐场,独立学院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继续发展的办学积累非常有限,这直接制约着独立学院可持续发展。目前,不少独立学院靠学费和银行贷款办学,办学中的资金短缺问题突出,独立学院都得向举办者上缴管理费, 在浙江省的独立学院中除浙大办的两所独立学院外,其余的独立学院都得向举办者上缴管理费,大多占20%-40%,有的甚至达到50%,遏制了独立学院的发展。上缴举办者的管理费是雷打不动的,之所以会这样是举办独立学院的利益初衷决定的,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由不够完善,由于事实上的双重隶属关系的存在,使得独立学院自主办学权利,以及代表并执行学院最大利益的思想、意志、决策的职责,难以落到实处。加上独立学院经费使用得不到上级部门的监管,上缴比例多少完全由举办者决定。独立学院之所以收费高是因为它是按成本收费的,但是办学成本本身不包含上缴的管理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

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实际上管理费是在办学过程中作为办学成本上缴的且直接列入当年的办学成本,这不符合成本核算办法也违背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独立学院管理者虽然很清楚但因为在管理费上缴比例上没有话语权,也只得执行。使独立学院资金短缺问题更加严重,一些独立学院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

高等学校的竞争是教学质量、综合实力的竞争,而教学质量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力的保障程度。无论是硬件设施的建设,还是师资队伍的建设等都离不开财力的支持,财力是办学的基础,没有财力无法吸引住高素质人才,没有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教学质量的提高难以保障,独立学院的发展必须有财力作保障,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独立学院要生存、要发展,必须大力开辟吸纳社会资金和教育资源的多种渠道,加速自身发展,虽然独立学院运用民办机制,政策灵活、机制创新,充满活力,但活力也要有足够的财力作支撑,才能使活力产生应有的效果,谁能把独立学院的财力问题解决好,谁就可能是胜者,就能赢得挑战,独立学院如何克服财力不足,是走向持续、稳定发展道路的关键。

二、开拓筹资渠道,提高自身发展能力

   (一)取消按学费比例上缴管理费的做法

严格按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分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建议:当年如有办学结余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举办者可以根据双方协议进行分配也可以按高于同期银行利率二个百分点比例取得合理汇报,但分配总额不得超过总结余。上级主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不能听之任之。对于占用了母体高校教学资源的可以按占用资源的具体项目如教师、实验室、图书资料等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列入办学成本。

(二)争取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资金投入努力拓展筹资渠道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要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独立学院应争取政府直接、间接的经费或政策上支持,当地政府应根据独立学院的发展情况,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等;政府在政策上,特别是税收政策上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教育事业。

积极开展各类科研、社会服务创收活动;举办各种短训班、成人教育以及实验室对于外服务等各种教学服务活动;争取合作办学;通过多种途径争取社会各界捐资助学;通过组织基金等形式吸收一定的社会闲散资金,扩大收入渠道。

(三)加大依托母体力度,提高母体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程度:独立学院是利用母体-普通高校多年办学中积淀的无形有形资产(如声誉、师资、设备、图书资料、管理人才)等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是母体教学资源的一种外延,是提高资源利用率的一种有效途径,依托母体,使其与所依托的母体-普通高校在教学资源、师资、图书、实验设备等方面共享,不仅使母体资源得以充分利用,而且大大降低了独立学院的办学成本,而独立学院办学成本的降低为母体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回报,反过来补充母体办学经费的不足。所以对于独立学院来说,母体的利用是一项重要的办学资源,是独立学院能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只有母体在资源上的支持,才能使其降低办学成本,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缓解资金紧缺的现状。对于独立学院来说应充分利用母体中相对比较富裕的专业教师,充分发挥母体在实验室方面的优势,充分利用母体实验条件好而自身比较薄弱的实验条件,充分利用母体中的馆藏图书,共享图书资料,对于母体来说应尽量给予支持、扶持,以保证独立学院持续、稳定发展。特别是在独立学院建设发展初期,基础设施、教学设施、师资队伍等方面投入大且办学规模小,办学效益难以体现,此时的母体应在人力和财力上给予更大支持。

(四)搞好收费工作,努力提高缴费率:独立学院是按教育成本收取学费来开展教学活动的,学费收入是学院主要的收入来源,占收入的90%以上,也是还本付息的直接来源,是保障学院正常教学活动的基础,是学院发展的前提,学生缴费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学院年度预算的执行,继而影响学院的正常教学,因此,必须加强缴费管理,提高缴费率,减少无故拖欠现象。学费收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学校和社会的安定。对于独立学院来说应对学生欠费情况进行思考分析,进而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降低欠费率,直至实现零欠费,这需要学院领导、管理者到各部门特别是学生所在的院、系都来重视收费工作,意识到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建立以院、系为主体的学费催缴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学费催缴工作,努力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及时向欠费学生了解欠费原因及思想状况,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及时掌握学生的家庭状况,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学生依法履行义务,增强学生主动缴费意识,按时足额缴纳学费。

三、注重管理,提高效益

(一)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分析、提高办学效益

独立学院虽然是非营利机构,不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但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也要注重办学的经济效益,尤其对于没有财政拨款按办学成本收费而收费标准又受限制的情况下,更要注重办学效益,争取两个效益双丰收,形成良性发展,如果办学效益不好,连生存都有困难,谈何发展。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一定要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分析,有了良好的实验条件,但要注重其使用效益,提高设备利用率;在专业设置上事先进行可行性和效益研究,减少盲目性,使专业设置尽量与市场需要衔接,以市场为调整专业设置的杠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置一些市场前景好而投入少的专业。在实验设备等教学投入上要充分利用母体现有的教学设备资源,对于母体实验条件比较好的实验室,学院最好不要重复建设,要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母体比较缺乏而学院又必需的教学设施上。独立学院起步时师资力量主要靠"母体"教师、兼职教师,专职教师很少,这种师资队伍结构具有进步性、效益性,因为他们来自于各种学校、各企事业单位,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社会资源、市场信息灵,能把不同的经验、信息带入学院,使专业与市场更好地结合,使学生的实践能力更强,

使培养的人才与社会需求更加衔接;另一方面,聘请兼职教师相对专职教师其投入少、负担也较轻。在师资队伍上,尽量利用母体的教师,把资金用在母体十分紧缺的专业教师的引进和培养上。要正确把握适度规模和提高质量的关系,对于靠学费收入来运行的独立学院来说,没有高质量和适度的办学规模就不能达到办学的高效益,据统计,一般高校规模达到8000以上才能产生规模效益,所以,独立学院应把规模有较大发展,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有明显提高,作为自己全面把握的目标。

(二)注重实验室投入效益,缓解经费供需矛盾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独立学院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是衡量一个学校办学实力、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因而,要重视实验室投资效益的提高,要富有创新精神、重视资源的高效利用,努力提高办学效益。在实验室建设上要注重特色,要考虑创新与科研的需要,旨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满足师生的科研活动。在资产管理上要改变那种只注重资产安全,而不讲究资产使用效率问题;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专业布局、教学的要求,合理配置实验室仪器设备,深入调查研究,合理制订设备购置计划,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现象。在确保设备质量和教学效果的前提下,不要过分追求高档次、高品位;在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上要充分了解价格信息,合理制订设备采购计划,避免重复购置;要有成本效益意识、节约意识,应货比三家,尽量采购到价廉物美的设备。设备采购后要提高其利用率,要注意保养、维护,延长其使用寿命,要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必需的紧缺的教学设施上。

(三)强化预算管理,切实保证预算的约束力和严肃性

预算是统驭学院资金收支和教学科研活动的纲领。预算管理是高校财务管理的核心,重视预算管理,是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益、缓解办学经费不足矛盾的重要手段。重视预算管理,其核心是重视教育资源配置和投资效益,应提高预算管理在学院管理中的地位,发挥预算的最大效益,强化预算全过程管理,切实保证预算的约束力和严肃性,使所有的经费都纳入预算管理,各项支出都应在预算所控制的范围之内,对于预算中没有的或超支的原则上不予追加,确需追加预算指标的,需经过学院领导集体讨论和有关程序决定,避免某个领导说了算的做法;应根据预算的执行方案对预算的执行进度进行监督,预算的执行应由预算单位组织实施,并辅以对等的权、责、利关系,不仅要对预算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控制,而且对各个部门在管理过程中的每一道环节都要施以监督,做到层层把关,要连续不断地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测试,将实际同预算进行比较,及时揭示实际与预算之间的差异及原因,以便对未完成预算的不良后果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资金的来源始终无法满足所有支出的需要,因此在预算的安排上要有所侧重,要体现学院事业发展方向和工作重心;体现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处理好学院发展与财力、教学质量与财力矛盾、教职工生活福利待遇与财力的矛盾。如:事前预算的安排、事中的预算执行、事后的审计监督来控制不合理支出。

四、树立财务风险意识,控制财务风险

独立学院应在日常财务管理中树立财务风险意识,重视对各种风险因素的把握,加强财务监管和内部牵制,尽可能规避或降低财务风险以减少损失。在使用资金时,一方面要考虑资金成本,注意分清轻重缓急,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把有限的资金投向关系到学校生存和发展大计的项目上来,以取得最大的效益;另一方面要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把贷款资金用于人员经费或消费性支出。独立学院贷款应用于建设基础设施,改善办学条件等能产生办学效益的项目上,为偿还银行贷款提供资金保证,同时,独立学院的基本建设必须量力而行,自觉控制建设项目和建设规模,避免基建时间过长,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避免造成无效投入而给学院财务造成困难。学校在使用资金时必须建立成本效益观念,既要努力扩大收入,又要严格控制办学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财务风险。

独立学院在考虑借款、选择负债项目时,必须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树立效益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控制负债规模,进行成本计算和效益论证,把握负债的度和量,设立一整套对外借贷的审定制度。学院要发展,一方面应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发展战略,立足于当前经济发展和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实际;另一方面还要着眼于未来,认真制定学院的发展战略,不能不顾实际、贪大求全,无视本校或本地区的承受能力,盲目上规模、上层次、出特色,对于重大负债项目的确定,应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专家咨询书、领导决策等程序,并通过一定的民主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吸取各方面的意见以保证负债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效益性。

独立学院在积极利用银行贷款的同时要准确把握教学活动规律,加强贷款资金的管理,合理安排贷款资金。正确认识和把握学校的规模、教学质量、办学效益之间的关系,近期目标与长远规划,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是确定投资规模、学科建设与发展、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之间资金投资方向与使用结构的前提。根据学院的办学规模和今后的还贷能力进行适度举债,贷款的额度和期限不能超过自身还贷能力,既视未来的学费收入和其他收入而定。学生生源好,收入高,则贷款额可适当增加;反之则应减少贷款,贷款的增加要以扩大招生规模为基础,使偿还贷款有资金保障。

平时要注意研究债务结构和国家的信贷政策,积极与银行等有关部门沟通信息,使举债办学成本降到最低。一般贷款期限长,资金成本高,财务风险小;贷款期限短,资金成本低,财务风险大。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的贷款期限、不同的利率、以及建设项目资金需求和学院现金流量情况,进行筹资组合。将长期借款与短期借款、不同种类贷款进行组合,优化贷款结构,均衡负债,努力降低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在资金的运作上要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分步到位;要充分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信用来筹集短期资金;利用长、短期贷款之间的利息差等方式有效降低资金运作成本。

要重视到期贷款的偿还工作, 合理调度资金, 按时偿还本金。独立学院举债办学,应有稳定的还贷能力。在学院债务形成以后,财务部门要落实明确的还贷渠道,根据学院的收支状况,指定出详细的还贷计划,保证各项

借款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提高学院信誉度。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Z].2003.

[2]吴畏.民办教育的改革与发展[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

中国司法独立范文第3篇

郴州市第四人们医院检验科 湖南省郴州市 423000

【摘 要】目的:比较梅毒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梅毒快速血浆反应素检测(RPR)、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Trust)、梅毒螺旋体明胶凝聚试验(TPPA)四种方法检测梅毒螺旋体抗体的结果,选择最有效的梅毒检测方法。方法:以270 例确诊的梅毒患者为研究组,270 例未感染梅毒的正常人群为对照组。所有入选对象采用真空采血管取静脉血5ml,并进行ELISA、RPR、Trust、TPPA 检测。记录研究组和对照组阳性数或假阳性数,并计算两组阳性率或假阳性率。比较不同检查方法下阳性率或假阳性率是否存在统计学差异。结果:ELISA 和TPPA 阳性率分别为95.19%、95.56%,均显著高于RPR 和TRUST(p<0.05)。ELISA 和TPPA 假阳性率分别为1.11%、1.48%,均显著低于RPR 和TRUST(p<0.05)。

结论:相比于RPR 和Trust,ELISA 和TPPA 在梅毒检测中具有更好的运用价值,值得在临床推广运用。

关键词 梅毒;ELISA;RPR;TPPA;Trust

梅毒是一种传染性极高的疾病,主要通过血液和性传播[1]。梅毒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性观念的不断解放,梅毒在我国的发生率有日益恶化趋势[2]。及时发现梅毒,有利于提前治疗,降低梅毒传播风险。梅毒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梅毒快速血浆反应素检测(RPR)、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Trust)、梅毒螺旋体明胶凝聚试验(TPPA)等是梅毒常用的检测方法。不过从实践来看,上述方法在梅毒检测中的运用价值存在一定差异。我院通过临床比较,发现TPPA 和ELISA 在梅毒检测中具有更好的效果,阳性检出率更高,假阳性率耕地。现将有关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我院2013 年8 月-2015 年6 月收治的梅毒患者共270 例为研究组。所有患者均经实验室检查、临床症状判断等予以确诊。其中:男148 例(54.81%),女122 例(45.19%); 年龄18-65 岁, 平均(28.5±4.7)岁,<30 岁78 例(28.89%),30-45 岁124 例(45.93%),45-60 岁52例(19.26%),>60 岁16 例(5.92%);

学历结构:小学及以下15 例(55.56%),初中116 例(42.96%),高中83 例(30.74%),大专及以上56 例(20.74%);城市户籍人口165 例(61.11%),农村户籍人口105例(38.89%)。选择同期在我院接受健康体检且确诊为非梅毒感染者270 例为对照组。其中: 男151 例(55.93%), 女119 例(44.07%); 年龄20-65 岁, 平均(29.4±8.5)岁, <30 岁76 例(28.15%),30-45 岁125 例(46.30%),45-60 岁51例(18.89%),>60 岁18 例(6.67%);

学历结构:小学及以下14 例(51.85%),初中115 例(42.59%),高中84 例(31.11%),大专及以上57 例(21.11%);城市户籍人口163 例(60.37%),农村户籍人口107 例(39.63%)。两组年龄、性别、户籍、学历等一般资料等无统计学差异(p>0.05),研究具有可比性。

1.2 材料与方法

1.2.1 仪器与试剂

仪器 : 奥地利 Autobio 酶免仪 ELISA试剂由珠海丽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30512);TRUST 试剂由上海荣盛生物公司生产(批号为20130522);RPR试剂由上海科华生物工程公司生产 批号为20130418 ;TPPA 试剂从日本富士瑞比欧株式会社进口(批号为VN30419)。

1.2.2 方法

采用真空采血管取静脉血标本5ml,离心分离好血清后,样本均接受ELISA、RPR、Trust、TPPA 检查。所有检查均根据检测操作程序、仪器说明书、试剂盒使用说明等进行。

1.3 观察指标

记录研究组和对照组阳性数或假阳性数,并计算两组阳性率或假阳性率。比较不同检查方法下阳性率或假阳性率是否存在统计学差异。

1.4 统计学处理

所有数据使用spss19.0 进行统计学处理。计量资料使用均数± 标准差表示,组间两两比较采用t 检验法。计数资料使用率表示,组间比较采用卡方比较,组内多重比较采用LSD 法。P<0.05 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ELISA 和TPPA 阳性率分别为95.19%、95.56%, 均显著高于RPR 和TRUST(p<0.05)。ELISA 和TPPA 假阳性率分别为1.11%、1.48%, 均显著低于RPR 和TRUST(p<0.05)。见表1。

3 讨论

本研究对ELISA、RPR、Trust、TPPA四种方法梅毒检测结果进行了比较。从研究结果来看,ELISA 和TPPA 的阳性检出率显著高于RPR 和Trust(p<0.05),而假阳性检出率显著低于RPR 和Trust(p<0.05)。研究结果证实了ELISA 和TPPA 在梅毒检测中具有更好的效果。从ELISA 和TPPA 阳性检出率和假阳性检出率来看,两种方法的阳性率和假阳性率并没有明显的区别(p>0.05)。本研究结论与艾根伟[5]、钱超, 穆琪, 霍俊杰等[6] 的结论是一致的。他们在研究中,指出ELISA的阳性率和假阳性率与TPPA 并无显著差异(p>0.05),但是ELISA 的阳性检出率显著高于RPR 和Trust,假阳性率显著低于RPR 和Trust(p<0.05)。考虑到TPPA的操作与成本等因素,ELISA 还具有操作简单、成本较低的优势,因此值得在临床推广。

综合本研究, 虽然ELISA、RPR、Trust、TPPA 四种方法在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中均具有一定的运用价值,但是相比于RPR 和Trust,ELISA 和TPPA 的阳性发现率更高,假阳性发现率更低,ELISA和TPPA 准确率更高、误诊率更低,是较好的梅毒检测方法。不过,TPPA 检测程序较为繁琐,而且成本较高,制约了广泛运用。这里需要指出的一点是:RPR 和Trust虽然在梅毒检测中的价值不如TPPA 和ELISA,但是RPR 和Trust 对于判断梅毒治疗进展、是否复发等依然具有较高的价值。此外,对于临床疑似梅毒但是ELISA或TPPA 未证实的患者,需行其他方法检测,以提高诊断准确率。

参考文献

[1] 甄珠, 刘克芹. 三种临床常用的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方法的比较和评价[J].海南医学院学报,2015,21(04):553-555,558.

[2] 汪若秋, 陈向阳, 王大勇, 等.温州市2004-2013 年梅毒流行特征分析[J]. 中国艾滋病性病,2015,21(03):241,243.

[3] 荣仕成.3 种梅毒血清学检验结果的准确率对比分析[J]. 中国医学工程,2015,14(03):155,157.

[4] 马彦, 岑雯, 文晓冬, 等. 结缔组织病患者梅毒血清学检测异常情况分析[J]. 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15,25(07):917-919,923.

中国司法独立范文第4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报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函》(保函〔1992〕1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目前全国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扩大企业自主权,转换政府职能,已成为改革的核心。因此,不宜制定全国统一的行业系统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至于省级保险公司系统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请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0号、69号文的有关规定和劳人护〔1984〕27号文确定的有关原则,由省级保险公司与当地省级劳动部门商定。

中国司法独立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比较法;藐视法庭罪

中图分类号:DF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127-02

关于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是近几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特别是随着我国传媒业的发展,新闻开始介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民众越来越关心的司法的运行情况,也是媒体热衷报道的领域。一方面,新闻自由与媒体的职责要求传媒适时地报道与监督司法的运作情况,通过独立调查、发表评论等方式表达自己对司法公正的看法,以满足民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司法独立旨在保障民众能在法庭上获得公正的审判、防止人权遭受来自社会上其他力量的践踏。德国学者在总结司法独立的内容时,普遍认为司法独立于新闻舆论是应有之义,法官应当只服从法律,而不是被舆论左右的意志不坚定的人。那么,在媒体对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的被追诉人)连篇累牍、铺天盖地的带有偏见的报道中,是不是有侵犯诉讼参与人接受公正、中立的审判之虞,甚至是否会出现“媒体审判”的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从1995年的夹江打假案开始,媒体影响司法审判的现象就时有发生,例如在随后的张金柱案中,被告人的行为经媒体曝光后激起了极大的民愤,最终判决书中一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到最近的邓玉娇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广大民众的舆论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最终的判决结果,故有人将这种现象称为“媒体审判”或者说“舆论审判”。这种现象使传媒与司法间的冲突,或者说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间的冲突,成为一个当前中国不可回避的问题。但这个问题不是当前中国特有的,无论是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英美国家,还是在没有陪审团的德国、日本等国,都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各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社会在平衡两者的价值上,有不一样的做法,也都有不一样的经验总结,值得我们批判与借鉴。

一、英国的做法

英国实行的是陪审团制度,且其自身司法独立的历史悠久,所以在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上时,传统上比较倾向于保护司法独立的优越价值,特别是用“藐视法庭罪”对违反报道限制的传媒科以处罚。究其原因,主要是为了防止过分地媒体报道的渲染,使陪审团成员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进而影响判决的结果。在英国,解决传媒与司法冲突的措施主要有三大类:(1)报道禁令制度;(2)藐视法庭罪责;(3)作为上诉的理由。

1.报道禁令制度。这是一种事先预防的措施。首先,对于刑事案件,英国的《刑事法庭法》(Magistrates Court Act,1980)第8条规定,对于羁押案件,只能约略地报道嫌疑人的姓名、地址、涉嫌罪名、犯罪大要、辩护人及法官的姓名、有无交保、开庭时间、法院的决定等九项内容。此外,在其他法律中,为了保护犯罪的被害人、儿童及青少年、易受胁迫或攻击的证人等,也规定了对此类人必须匿名,相关报道不能将一些可能提示相关人员身份资料的信息公开。在1981年《禁止藐视法庭法》中也有规定:关于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或任何其他处于未决的或迫近状态下的诉讼程序,法院有权命令要求媒体对某些报道予以推迟。

2.藐视法庭罪。藐视法庭罪在英国普通法历史上有着古老的历史,为了维护法官的尊严,防止陪审团受到外界的干扰,该罪最初的处罚范围十分广泛,缺乏一定的限制。在现代民主社会新闻自由越来越受到重视的背景下,特别是在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受到《欧洲人权公约》关于保护言论自由的约束后,对藐视法庭罪的适用逐渐加大限制。“泰晤士报诉英国”案被上诉至欧洲人权法院,后裁定英国上议院法庭颁布的对报刊的禁令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从而促成了1981年《禁止藐视法庭法》的出台。该法将藐视法庭罪区分为普通法下的藐视法庭法与严格责任下的藐视法庭罪。

要判决一家媒体的报道行为构成普通法上的藐视法庭罪,检控方必须证明的有:一是该行为对公平审判产生了具有现实可能性的损害风险;二是媒体有阻碍或损害某一审判的特定的故意;三是在时间上并不要求有关的诉讼程序已经开始。

严格责任下的藐视法庭罪之所以称为“严格责任”,是因为检控方并不需要证明公开出版物具有“损害某一审判的特定故意”,而是不问其意图所在,只要该行为干扰了司法公正即可构成严格责任下的藐视法庭罪。但是根据1981年《禁止藐视法庭法》,该罪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并给予媒体不少“安全港”条款(抗辩理由)。该罪的限制主要有:从对象上言,只适用于向公众或部分公众发行的公开出版物;从时间上言,必须是诉讼正在进行中,包括从嫌疑人被捕(或发出通缉令)到诉讼终结时为止;从后果上言,危险必须确实存在,并足以对司法公正造成实质性危险。

同时,在1981年《禁止藐视法庭法》中为媒体规定了下列免责事由:(1)“合理注意”可免责,即“如果出版商已尽合理义务仍不知道也没有理由怀疑有关的诉讼正在进行”,不构成藐视法庭罪;(2)公正、精确、善意的报道免责,即如果媒体只是进行“公正、精确、善意”地报道一个公开诉讼程序的话,可以免责;(3)公共利益免责,即规定新闻媒体只要善意地报道案件或其他有益于公共利益者,即使有妨害诉讼程序或对陪审员造成偏见的危险,且这种后果只是附随性的,则不构成藐视法庭罪。

3.作为上诉的理由。20世纪90年代以前,英国司法界自信法官能提醒陪审员避免传媒的影响,从而并不认为媒体的报道能使陪审员陷入错判的境地,也将媒体的报道排除在上诉的理由之外。不过,后来英国通过“麦肯案”与“泰勒姐妹案”做出先例,允许将媒体的误导作为上诉的理由并改判。在上诉法院改判泰勒姐妹无罪的判决书中,说明改判的理由之一是,本案初审的媒体报道是“极度偏颇”,已达到“持续性的、全面的、情绪性的、不正确的以及误导性的”程度,因此在这种环境下所做的决定是“极不安全”并不能令人满意的。

二、德国的做法

相比于英美等国,德国并没有实行陪审团制度,所以在处理传媒与司法的冲突问题上,最终并没有将此问题认为有多么严重。特别是在经历了纳粹政府对言论自由的压制后,战后德国非常重视新闻自由的价值,在《德国基本法》第5条有专门规定。在德国,新闻自由被视为宪法最高原则之一,甚至在2012年,出现德国总统武尔夫因为干涉新闻自由而辞职的事件。

然而,德国新闻虽然自由却仍然受有限制,只不过在与司法的关系上,这种限制不如英美国家那么严格。《德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法官享有独立的地位,只服从法律。”德国公法学者解释司法独立的内容时,通常认为独立于新闻舆论是应有之义。在处理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上,德国有以下一些做法: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为了促进与媒体的沟通,德国法院专门设置了新闻发言人制度,保证双方信息交流的畅通性。例如,德国萨克森邦《司法机关积极新闻报道工作指引》旨在促成法院进行积极的“危机管理”,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提供权威的消息,从一开始就消除错误的报道以及对司法的过高期望。

2.拒绝给予资讯制度。在通常的情况下,各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都有提供资讯给新闻媒体的义务,以满足民众的知情权。但同时,机关也可“拒绝”提供资讯给媒体,特别是在所谓的“未定程序”时。“未定程序”通常是指尚未终结的属于法院的审判、非讼事件及检察官的侦查、警察的侦查程序。法官对于未决的案件在必要时候应当保守秘密,否则可能会使传媒形成预断或危及诉讼当事人的隐私等权利,但对于新闻媒体自行获取的资讯,德国并没有加以其他的限制,而是秉持“报道事实自由,批评也自由”的开放态势。

三、国际准则的做法

为了平衡媒体与司法独立间的利益,1994年在国际法学家协会的司法与律师独立中心的召集下,来自世界上23个国家的39位法学家与媒体代表,在西班牙的马德里通过了《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中国虽然不是《马德里准则》制定国与事后参与国,所以该原则并不对我国具有约束力,但对于处理好传媒与司法的利益平衡,该准则仍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1.重申媒体自由。该准则首先重申了媒体自由的重要性,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法官有责任承认和实现言论自由,对媒体自由的限制,应该在谨慎地衡量两者之间利益的基础上做出,并且应当尽可能地降低限制的程度,将这种程度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同时这种限制应该“只能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示授权”才能做出。

2.媒体尊重司法原则。该准则的导言中明确指出:“媒体有义务尊重国际公约保护的个人权利和司法独立”,同时,在媒体处理与司法案件有关的报道时,准则也提倡媒体行业内制定自身的职业道德准则,即媒体应当以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自我约束,考虑司法的特点与媒体的导向性,应该做到客观的报道与公平的评论,全面、客观地还原案件的事实,尽量做到不以偏概全,不失之偏颇。

3.事前适度限制。该准则第4条规定:“基本准则并不排斥在司法调查程序阶段对法律秘密的保守。这种情况下,秘密保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对被怀疑和被控告的个人的无罪推定的实现。不能限制任何人了解官方调查结论和调查情况的信息。”明确了在审理前的程序可以不公开的原则,但对调查结论和调查情况的信息却必须公开,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无罪推定的原则,防止诉讼参与人遭受“媒体审判”。

4.审理过程公开。对于案件的审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是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也为大多数国家所确认。《马德里准则》也确认了公开审理的一般原则,并对可以不公开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即在因为对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特殊群体的保护、防止对被告人的严重偏见、防止形成对证人的压力、防止对陪审员和被害人的损害、涉及国家安全时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5.审后自由批评。对一个已决案件的批评,由于陪审团或法官已经做出了判断,所以并不存在对案件结果影响的紧迫的危险,这是媒体自由的表现。《马德里准则》第3条也明确做出了规定:“评论司法的权利不能受到任何特别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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