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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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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规

消防法规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 法律法规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公安消防机关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我国公安消防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和西方先进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相比较,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社会经济水平和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促进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有必要对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并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寻找对策,从而不断促进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一、当前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严格依据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我国公安消防特别行政法,对国务院、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消防行为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目前在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中,根本没有对国家机关的消防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的组织法。这样,在执行消防法的过程中,许多国家机关会借口国家机关组织法中没有消防法的内容而拒绝执行,在这样的情况下,消防法对于国家机关来讲就是一纸空文。

(二)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和西方先进国家适时进行法律修改不同,我国法律法规修改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立法程序相当复杂,无论是制定法律法规,还是对法律法规的修改,都相当困难,制定法律法规往往要经过繁琐的手续,持续数年才能制定完成,对于法律法规的修改同样如此。并且制定好的法律法规颁布后一旦开始实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便不再发生变化,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我国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制定、颁布和实施的过程同样如此。

例如:随着社会经济和建筑技术的快速发展,现代高层建筑已经成为城市建筑的主力军。但是,在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涉及到现代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以及施工要求的内容尚不健全,导致现代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与施工无法可依,同时又和原来的消防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现象。

(三)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不足

在我国,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人大于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在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执行的过程中,常常出现由于主要领导的干涉而无法执行的现象。同时,由于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监督的是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各种类别的企事业单位,这样也导致了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在执行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通常情况下,不能按照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如果不能进行限期整改,通常只是对主要领导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并且大部分时候处罚力度也相当低。特别是在一些机关单位中,相关责任人一般不是单位的主要领导或者法定代表人,这样就出现了法律责任和消防责任相互脱节的现象,对消防法律法规的严肃程度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二、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改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

正是因为我跟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主要依据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因此,为了保证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对国家机关的约束力,避免国家机关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发生不必要的冲突,确保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顺利执行,必须切实改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按照我国实际状况以及消防工作的特征,制定对国家机关具有约束作用的消防组织法。在消防组织法,必须明确各级党政国家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的手段实现对国家机关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

(二)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全面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建设的需要,同时还是保障全体公民生命和安全的需要。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第一,必须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进度,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规划,促进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进程,保证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我国的社会制度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保证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消防队伍建设相适应;第二,要大力加强消防立法机制建设,按照民主以及公开立法的原则和方法,建立专家消防立法机制,公开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反映他们最根本的利益。第三,要努力完善当前实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在不违背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和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确保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内部互相协调,互相统一。第四,要认真分析当前消防方面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特别是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必然带来设计理念、建筑风格以及消防安全技术的变化,特别是在高层建筑以及现代化工厂消防方面,更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保证消防法律法规能够符合经济发展的形势,参考西方先进国家在消防法律法规建设上的经验很有必要。

(三)努力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

在我国,要想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主管领导首先必须大力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修养,充分认识到消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办事,决不可凌驾于消防法律法规之上。在国家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中,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必须是其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责任人,从而确保法律责任设定和职责设定相一致,保证在发生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时责任追求的严肃性。

努力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还要努力提高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力度,大力加强防火设计的审核和验收工作,加强对各单位在建、新建或者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的消防检查,避免出现在消防工作上的政企不分、灭火救援体系相对混乱的现象。

消防法规范文第2篇

“十二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的奋斗目标是: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消防安全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消防事业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社会消防监管模式创新发展,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不断提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加快,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体系得到完善,火灾形势保持持续平稳,较大、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每十万人火灾死亡率控制在0.19以下,亡人火灾事故在全省保持较低水平。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消防工作组织领导

(一)落实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推动《省消防条例》的贯彻落实,组织修订《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社会消防中介组织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产业集聚区消防规划实施等方面的政府规章。

(二)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政府综合目标管理、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把确保消防安全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优化投资环境、保障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严格落实责任,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进一步量化工作目标,落实政府消防工作季度督查、半年考核、年终总结工作制度,兑现奖惩措施。

(三)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职能。推动落实各县(市)、区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沟通信息,研究对策,解决问题。各行业、系统和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消防管理和协助消防监督双重职责,完善行业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行业消防安全考核,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建立并落实信息互通、联合执法、联合审批等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质监、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卫生、体育等部门在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时要将消防安全状况作为重要依据。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城乡抗御火灾能力

(四)编制完善消防专业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城市火灾风险和公共消防设施年度评估机制。依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依法编制城乡消防专项规划。消防规划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和工业园区、平原新区制定完成本辖区“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纲要。对于有市政供水管网的县(市),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在供水主管网到达的路段增设市政消火栓,保证新增路段市政消火栓建设符合标准;在旧城区要结合城市改造,完善、增设市政消火栓,确保十二五期间市政消火栓建设全部实现达标。对于没有市政供水管网的县(市),要在重点地段或重点单位修建消防水池和无塔供水等储水设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由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每年不少于一次,并保证市政消火栓完好率不低于90%,对损坏的要及时维修。

(五)加快消防队站建设。年全市完成辉县市、卫辉市、平原新区3个新建消防队站项目;市消防指挥中心建成投入使用,建成1个模拟训练基地。年按照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辉县市、卫辉市、平原新区3个新建消防队站投入执勤。2013年建成全市应急救援消防特勤大队。在老城区改造和新城区扩建时,将消防站一并纳入规划同步建设。“十二五”期间,工业产业集聚区(含工业园区)、经济技术集聚区(含经济开发区)、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区、市新东产业集聚区、长垣县产业集聚区(含长垣起重工业园区)、原阳县产业集聚区、获嘉县产业集聚区、封丘县产业集聚区、卫辉市产业集聚区、延津县产业集聚区、辉县市产业集聚区等地全部建成消防站,对所有达不到建设标准的消防站全部完成升级改造任务。

(六)提升消防装备建设水平。不断优化消防部队执勤车辆装备功能结构,配齐举高类消防车、多功能强臂消防车、卫星通信指挥车,根据需要逐步配备AT多功能水/泡沫消防车、涡喷消防车、强臂消防车。年配备多功能强臂式消防车1台、多功能移动充气车1台;消防员32种个人防护装备全部配齐;服役满12年的普通执勤车辆全部淘汰;所有现役中队配备2台遥控电动炮。年,配备移动式卫星通信指挥车;所有公安合同制中队配备2台遥控电动炮,配备多功能紧急救援支撑系统。2013年,特勤装备、灭火救援攻坚组装备、综合应急救援队装备、个人防护装备及备份全部实现达标。“十二五”期间,全市消防装备建设全部达到部颁标准。

三、强化消防安全基础防控,提升基层消防管理水平

(七)规范乡镇、街道消防管理。健全基层消防组织,乡镇、街道办成立消防办公室,明确1至2名主要领导牵头的消防工作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明确1至2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深入推进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年100%的乡镇、街道开展网格精细化建设,80%的乡镇、街道达到建设标准;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基层管理责任,乡镇、街道办要定期组织开展检查考评,严格奖惩。年100%的乡镇、街道网格精细化管理实现机构健全、工作完善、制度落实、职责明确的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市乡镇、街道网格精细化管理走在全省前列。

(八)加强农村、城乡社区消防工作。进一步加大农村、城乡社区消防投入,加强农村、城乡社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备必要消防器材装备;“十二五”期间,全市100%的社区、100%的行政村消防工作全部达到“四有”、“五有”标准。大力开展“零火灾村镇”、“零火灾社区”创建活动,实行农村消防安全户户联防和城乡社区消防工作区域联防制度,督促所有农村、城乡社区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约,每周进行防火检查,每月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全面实施消防警务室战略,赋予农村、城乡社区警务室消防工作职能,积极开展“消防工作示范警务室”创建活动。

(九)拓展巡防、保安队伍消防职能。进一步深化“巡防、消防一体化”工作,明确治安巡防队消防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标准,年全市配备300辆消防电动巡逻车,配备5台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和3000件(套)常用灭火器材,提升其排查火灾隐患、消防宣传教育、处置初起火灾和初期应急救援救助能力。推进“保安、消防一体化”工作,将消防知识纳入其培训、资格考试内容;实行消防专业保安派驻制度,向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消防控制室派驻消防专业保安,“十二五”期间,全市所有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全市实现消防专业保安派驻制。

四、严格社会单位消防管理,控牢火灾防范重点

(十)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省政府提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工作制。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演练,真正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自我负责”的消防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执行责任,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和岗前、轮岗培训,使每一名员工“懂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本岗位火灾防范要求”和“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十一)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省政府提出的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质监等部门分行业、分类别制定消防管理标准,形成覆盖全行业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各社会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规范》(DB41/T627—),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提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四个能力”。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实现达标,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全部实现达标,2015年所有社会单位全部实现达标。

(十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完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动态评价体系,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与单位安全评估、星级评定、信用等级评定等直接挂钩。将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纳入财产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评定内容。探索成立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组织,将消防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服务、培训、评比内容,积极参与当地组织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大型消防宣传活动。连锁经营的商场、酒店、餐饮等大型企业要实行集约式消防管理,统一管理组织形式和制度,将消防安全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全面提升管理层次。

(十三)从严管控火灾高危单位。按照省政府提出的“从高从严管理、超常措施防范”的原则,督促全市所有超大型商场市场、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大型易燃易爆单位建立“防消联勤”专职消防队、设立消防应急执勤点。强化人员密集、易燃易爆、高层地下建筑等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从严审批,从严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防范措施。推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管理“四员”制度,对每一家火灾高危单位,消防支队、大队明确首席监督员、首席灭火指挥员;单位自身明确应急疏散首位引导员、末位巡查员,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和灭火疏散演练。

五、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有效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十四)适时开展综合性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各县(市)、区要注重提升社会消防安全整体水平,探索建立防控火灾隐患的长效工作机制。适时组织公安、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开展综合性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活动,加强沟通配合,联合执法。积极调动基层安全监管、治安、巡防、保安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延伸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触角,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持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和商业密集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三合一”、“九小”场所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产品等专项治理,严密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十五)坚决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社会公告、限期销案制度。对公安部门依法提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不能按期整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要实施停业整改。将城中村、商业密集区、棚户区、“三合一”、“九小”场所等“乱点”纳入城市改造总体规划,确保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六、积极推进消防文化建设,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六)全面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将消防知识纳入普法教育重要内容,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认真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科技、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民政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基层村官培训教育计划;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和义务教育、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十七)巩固消防宣传教育阵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通信部门应当履行消防公益宣传义务,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以及“119”消防宣传日期间积极开展公益消防宣传。大力实施消防宣传橱窗工程,广泛利用消防灯箱、大型标牌、LED(发光二极管)电子屏幕等形式,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充分发动社会传媒力量,拓展手机短信、楼宇电视、公交车体站牌、网站博客等新兴媒介,高频次、高密度传播消防安全知识。开展典型火灾警示教育,组织相关行业人员观看现场,以案说法。开展常态化消防公益活动,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十二五”期间建成全市消防教育基地。

(十八)深化消防安全技能培训和宣传教育。将消防法律、法规等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公务员和人力资源教育培训计划,每年组织政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参加消防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社会单位消防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质。全面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从业人员,消防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人员等特殊工种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消防培训,定期组织人员深入企业员工宿舍、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地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中小学校、幼儿园要设立消防安全辅导员,开设消防课程,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村庄、社区和福利院、养老院等单位要重点对聋哑盲人、鳏寡孤独、农村留守人员等弱势群体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提升特殊群体自救逃生能力。

七、加快消防信息化建设进程,提升消防科技支撑水平

(十九)推进消防信息化建设。积极整合应急资源,健全完善应急实力、应急预案、应急物资、专家及社会资源、灾害事故分析与评估等数据库,与市、县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有效对接,搭建政府统一领导下以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为主的一体化指挥平台。推行消防电子政务,强化信息化手段在基层消防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中介组织管理、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等领域的应用。

(二十)研发推广消防新技术新手段。鼓励和支持针对化学危险品、高层地下建筑等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防护、处置与救援的理论创新与技术研发,为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和灭火作战提供技术保障。大力推广声光警示诱导装置、新型防火阻燃材料、红外感应人员自动计数器、楼层显示器、自动报警逃生门锁、独立报警器、电子巡更等消防新产品、新技术,以科技手段降低火灾风险。

八、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构建多元化消防力量体系

(二十一)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素质强警、从优待警、廉洁立警的方针,建立与公安警务机制改革相适应的扁平化、效能化、实战化消防勤务新模式,提升消防部队保障公共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把合同制消防队伍和消防文职人员队伍建设作为重要的力量增长方式,规范征招、培训、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十二)推动发展专职消防队伍。“十二五”期间,牧野区王村镇、卫滨区平原乡、凤泉区潞王坟乡、红旗区洪门镇、高新区关堤镇、辉县市孟庄镇、卫辉市唐庄镇、延津县城关镇、长垣县丁栾镇、获嘉县黄堤镇、封丘县城关镇、原阳县师寨镇、县小冀镇等乡镇全部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并投入执勤;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等,全部建成企业专职消防队。经验收投入使用的企业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

(二十三)鼓励发展志愿消防队伍。2013年年底前,除应建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外,其他乡镇要建成符合“四有标准”(有固定队址和车库、有4至6名队员、有1部四轮消防水罐车、有必要经费保障)的兼职消防队,所有村庄、社区要建成志愿消防队,配备基本的消防器材装备,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扑救初期火灾等工作。依托共青团、红十字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等组织,发展壮大消防志愿力量,引导其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参与火灾隐患治理、提供消防安全救助。鼓励支持民间组织建立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消防志愿者队伍或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组织、发动员工参与消防志愿者活动。

九、推进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升社会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政府政务督办和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加强市、县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下地区依托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保安力量等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将高速公路救援、电力抢险、燃气抢修、医疗救护、建筑工程、石油化工等社会优势专业救援力量纳入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立应急管理专家队伍,搭建由相关行业部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技术保障平台。

(二十五)健全应急救援运行机制,切实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加强应急救援快速响应、组织指挥、协同作战等联勤联动机制建设,分级制定综合应急响应预案,细化职责分工,明确指挥关系,优化调度方式,加强协同配合,确保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调度和有效联动。各相关联动单位要定期会商、互通信息,建立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资质认定、应急管理专家队伍聘用、应急志愿者招募管理和应急救援队伍登记备案等制度。制定应急队伍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建立应急救援演练基地,采取模拟推演、跨区域拉动和联合实战演练等方式,积极开展由多种应急队伍参加、多部门协同配合的综合性应急演练。市政府每半年、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应急演练。

十、加大消防事业投入,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二十六)建立健全消防经费预算保障机制。全面落实省政府制定的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逐步加大对消防经费的投入。落实专项经费,将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保障经费、信息化建设及日常维护经费、消防宣传经费等作为重点保障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足额拨付。城市维护费用用于消防设施维护和消防装备建设的经费按照不低于6-8%的要求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将消防员高危、生活、执勤、健康等职业补助津贴纳入各级财政保障范围。

(二十七)健全社会消防力量保障机制和贫困地区扶持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37号),在经费投入、完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落实伤残抚恤待遇、减免相关税费、建立激励机制、支持再就业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提供政策保障,确保队伍生命力和发展后劲。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装备设施经费由地方政府统筹保障。落实省政府提出的每年安排适当资金支持财政困难县消防队站和消防装备建设,逐步缩小地区间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差距。各县(市)、区政府在安排对下转移支付时,应将基层消防部队建设作为测算因素之一。

十一、提升消防管理效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十八)进一步提升消防行政许可服务水平。落实省政府提出的便捷、利民、优质、高效的消防行政许可服务,进一步改进消防行政许可服务方式,缩短消防行政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改进行政许可模式,所有消防行政许可项目进入政府行政审批大厅,逐步建立并联审批、集中办理、上门服务新机制。推行“阳光”服务,实行行政许可依据、办理程序、审批进度、许可结果“四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公益项目、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产业集聚区、大型工业园区建设,开辟消防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分专业、分项目、分工期审批,全程服务工程项目建设。

消防法规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代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第九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十三条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第二十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第三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并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三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三十四条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

第三十五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三十六条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八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九条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据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五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罚款。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第五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消防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梨小食心虫 发生规律 防治方法

[中图分类号] S4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7-0045-01

梨小食心虫又叫桃折梢虫,属鳞翅目,小卷叶蛾科。近年来,我县苹果园老化面积不断增加,果农大多选择挖掉苹果树而改种桃、李等核果类果树,形成了大量桃(李)、梨混栽的现象,而梨小食心虫的发生恰好需要这两种果树才能较好地完成生活年史,所以该虫近年在礼泉县的发生有逐年加重的趋势,笔者经过连续观测,总结出该虫的发生规律,并结合发生特点提出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

一、形态特征

1.成虫 体长4.6―6mm,翅展10.6―15mm,体翅灰褐色,前翅前缘有8―11组白色短斜线,中室外方有一白色小点,近外缘处有10个小黑点。

2.卵 扁椭圆形,长约0.8mm,黄白色,中央隆起,周缘扁平。

3.幼虫 初孵幼虫体白色,头和前胸背板浅黄色。长成幼虫体长10―14mm,体桃红色,头壳黄褐色,前胸背板浅黄色或黄褐色,腹部末端有4―7根刺臀栉。

4.蛹 长6―7mm,纺锤形,黄褐色,腹部第3―7节每节前后缘各有一排小刺,第8―10节每节有一排较大的刺,腹末端有8根钩刺。茧长10mm,白色,丝质,长椭圆形,稍扁平。

二、生活史

该虫在我县一年发生3―4代,以老熟幼虫结茧,在树干老翘皮内、树下土壤缝隙中越冬;3月中下旬化蛹,4月上旬开始出现越冬代成虫, 4月中旬开始产卵, 5月上旬为越冬代成虫产卵高峰期,多产卵于桃芽及嫩枝上,卵期5―7天,孵化出的幼虫钻入桃树新梢为害,5月下旬老熟幼虫跌落树下入土化蛹,蛹期6―8天。6月上、中旬第一代成虫仍在桃树上产卵,幼虫孵化后继续为害嫩芽、新梢及果实。7月上旬第二代成虫大部分向梨园迁飞,在叶片及梨果上产卵,也有一部分仍在桃园产卵。8月上旬为第三代成虫产卵高峰期,孵化后的幼虫老熟后钻入树下土壤缝隙或果树主干老翘皮内越冬。

三、生活习性及危害特点

1.成虫 具有趋光性、趋化性,需要补充营养,因此可利用性诱剂或糖醋液进行监测。主要产卵于新梢中部的嫩叶上,在果实上主要产卵于胴部及萼洼处。

2.幼虫 有转梢为害习性,一头幼虫一生转害2―3个新梢。越冬代及第一代幼虫主要为害新梢,第二代幼虫主要为害果实。幼虫脱果后一部分越冬,一部分发生第三代。第三代幼虫有相当一部分在果实采收前来不及脱果而随果实转运。

四、虫情监测

1.成虫诱测 4月上旬后在果园设置糖醋诱器(诱剂由红糖0.25kg、米醋0.5kg、水0.5kg配成),5日诱到1头成虫可喷第一遍药,以后每15天防治一次。

2.卵 从7月份开始,定果查卵量,当卵果率达到0.5―1%时开始喷药防治。

五、防治措施

1.合理配置树种 新建园避免桃、梨混栽。

2.诱集幼虫 8月中旬在果树主干上束草把,或将透明胶带反缠(粘面朝外)于果树主干、主枝诱集越冬幼虫,冬季带出园外集中烧毁。早春刮除果树主干老翘皮,消灭越冬虫源。

3.诱杀成虫 按每亩15个的标准设置糖醋诱器诱杀成虫。

4.及时剪除为害桃捎 5―6月份及时剪除刚萎蔫的桃树新梢带出园外销毁。

消防法规范文第5篇

梁体维护的好坏直接影响了列车运行的舒适度和外观的美观性。常规作业时,采取目视的方式进行,观察螺栓是否对轮胎产生了破坏,敲击指形板,听是否产生空响。标准化作业时,规定道岔指形板螺栓顶部与指形板平面的错台值,正常情况下,该错台值为螺栓下沉能够1mm至2mm。维修人员作业时,只需要对可疑螺栓的沉降值进行测量,然后与标准值进行对比,判定是否需要进行维修和调整。道岔梁的走行面、导向面、稳定面的两端设有指形接缝板,梁间指形接缝板安装位置的螺栓连接采用高强度螺栓,保证连接强度,由于联接螺栓是保证道岔成为一体的基础,同时指形接缝板错台大小又是列车运行舒适性的关键,所以针对这两个关键部件的维护对于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移动台车维护

常规维修方式是观察台车是否变形,台车轮是否产生异响等。标准化作业时,首先在底板上台车的每个股道的停留处,设置高度定位块,当滚轮磨损或则滚轮里滚动轴承出现磨损时,滚轮下表面与高度基准定位块间距离将发生变动,从而判定是否对轴承进行更换或对辊子进行修复。移动台车是支撑道岔梁的装置和道岔转辙时的走行机构;在驱动装置产生驱动力的作用下,台车在走行轨上移动,与道岔梁一起转辙。台车的关键部件主要在于与梁体的联结稳定性和滚轮的完好性。台车与梁体联接不牢固,就可能引起梁体掉落,同时,如果滚轮内部的支撑轴承损坏,就可能引起梁体悬空,两者都会造成摔车,因此十分重要。

3、锁定装置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