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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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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化经营

大众化经营范文第1篇

灵活多变,推广小型宴会

以前餐厅大厅中央有一道屏风,这个屏风不能拆掉,无法容纳小型活动、家庭宴会。为了迎合市场需求,大厅重新做了改造装修,使屏风可以拆掉,这样大厅就能完全打开,变成一个小型的宴会厅,差不多可以容纳10桌客人,另外餐厅有一个特别大的包间可以容纳50位客人,连起来就可以接待150位客人的小型聚会。监管酒店餐饮部的行政助理经理蔡岳晋表示,这样改变是适应市场的需求,现在酒店大众消费更多了,各种宴席像小型婚宴、宝宝宴、生日宴也供不应求,这样改变给客人提供了双重选择,客人可以根据自身预算来决定宴会的举办地方,这给酒店带来了新的机遇。为了更大力度地推广中餐厅,酒店还聘请了社会餐饮的销售精英来推波助澜,为小型宴会造势。同时也在大众点评网这类大众消费媒体推广相关活动,让更多的普通大众知晓酒店的美食信息,吸引他们走进五星级大饭店来消费。

随着餐饮市场竞争愈加激烈,现在酒店餐饮也常常和社会餐饮相较量,蔡岳晋表示,酒店中餐厅应该降低姿态,在保持自身风格的同时应对市场的变化和需求,价格是客人不敢来酒店消费最主要的因素,因为五星级酒店给客人通常的印象是价格较高,但其实现在价格已经很亲民了。翻开中餐厅的菜单,可以看到商务套餐100多、200多、300多的都有,点心自助餐在158元/位,菜品齐全丰富,应有尽有。蔡先生说:“我们在积极推广酒店的美食活动,慢慢去改变客人的这种先入为主的想法,让客人既能吃到高品质的美食,又能感受到宾至如归的服务,而且价格也很合适。”

儒雅大厨亮出看家菜

大众化经营范文第2篇

在本文中,“话语”主要意指一种“意识形态”。此种“意识形态”含有知识状态和价值理路。笔者由此出发,先尝试分析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制约下的解释方法在法律解释中的肌理纹路,次之,分析法律解释方法的本体意义,再次,分析精英话语在法律解释中的历史进路及其引出的法律现代性困境,最后,分析在中国语境中,法律解释采取何种姿态是适宜的。笔者将表明,法律解释不仅具有方法论意义,而且具有“政治确证”的本体论意义,后者远比前者来得更为重要,在当下中国法律理论和实践中,这是更应引起关注的。

一、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中的法律解释机制

为了便于分析,笔者拟从三个法律解释实践问题进入论题:1、房屋合建;2、企业间相互借贷;3、“安乐”剥夺他人生命。

房屋合建在我国已是较为普遍的民事行为。通常情况下,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待房屋建成之后,双方依约定化分房屋产权,这便是常说的房屋合建。由于土地、资金和房屋等资源的相对稀缺,这种行为得到人们较为广泛的赞同或默认。一般而言,房屋所有权视土地使用权而定,没有土地使用权便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双方约定合建房屋的行为实质上包含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我国若干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不得非法转让,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经由政府批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解释法律本文以认定合建房屋的有效或无效。

与房屋合建类似,我国企业(指无权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间借贷也是颇为普遍的,在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下,这种借贷尤其广泛。一般来说,这些企业实施借贷行为超出了自己的经营范围。有关金融管理的法律规定,经营借贷业务的机构只能是金融机构或国家批准的非金融机构。然而,人们总是认为,这类借贷行为是可理解的,当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分尊重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又是真实自愿时,则更应当予以准许。目前的问题也是:如何解释法律本文以认定这类借贷行为的有效或无效。

“安乐死”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已出现多起这样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一般使用无痛苦的方法使不治之症患者停止生命,而且这种行为通常经过患者本人同意。虽然在某些国家法律已明文规定允许这类行为,但在我国法律尚未准许。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这样,在大多数人对此行为持理解态度时,法律适用者必须解释法律本文以决定该行为是否应予准许。

在法律实践中,针对上述三个法律解释问题,人们可以发现,某些法律解释者的较为浅显直接的主张一般是以如下方式展开的:以社会需要、经济发展或民众要求为根据,甚至以法律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为依据,认为房屋合建、相互借贷和“安乐死”应当获得法律上的认可。这种主张通常暗示了法律解释中的大众话语,其潜在叙事策略在于主张法律本身就是社会需要、经济发展和民众要求的集中体现,法律与公平正义应是同构的,法律的根本基础在于民众的愿望诉求。大众话语并不完全无视法律的规定,而是不大在乎法律体系的内在秩序,仅强调当法律和外在的社会价值发生对立冲突时,应以后者作为规范要求的最终依据。由于这种法律解释是以法律的外在社会价值为基点,其结论通常便指向了单一直观的大众目标。不难觉察,大众话语制约的法律解释暗含了一种法律范围内的“民主”与“正当”的元叙事。

但是,某些法律解释者的较为职业化的主张一般是以另种方式展开的:首先思考法律的各种相关规定,并探求法律的目的、精神、原则,同时以法律理论作为推理依托,来确定针对具体事实的法律结论。他们首先会给予房屋合建、相互借贷和“安乐死”等行为以法律上的效力定位,然后再略微结合法律外在的各种价值,思考案件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这种主张时常展现了法律解释中的精英话语,其内在出发点是确信法律本身就具有极为重要的追求意义,而作为法律适用中的法律官员,其职责首先在于严格地服从法律。这本身是“法治”的前提要求,或曰作为科层的法律解释者的“政治道德”的特殊要求。精英话语并不完全忽视法律的各种外在价值,只是尤为强调从法律的内在价值反观法律的外在价值。可以看到,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律解释大多是以法律规定及法律体系的内在秩序作为推理起点的。因此,其解释结论总是以法律的明确规范或原则为根据,认定上述三类行为是无效的。换言之,以法律文本作为起点的这种法律解释结论通常以法律的内在价值作为最终目标。与大众话语相对,精英话语制约下的法律解释暗含了“法治”与“合法”的元叙事。

由于不同的背景文化品格,大众话语式的法律解释显露了情绪化、理想化和普泛化的倾向,而精英话语式的法律解释则显露了理性化、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倾向。前者不仅以政治、经济、道德或习惯等领域中的价值理念为基点,而且其语汇如“民意”、“需求”、“情理”等,也是普遍取自这些领域。在这些价值理念和语汇背后的知识状态,表现为对法律观念的一种宽松理解,即对已有的法律话语筑造的学科意念表达了重塑的企盼。后者虽然最终是以政治、经济、道德或习惯等领域中的价值取向为圭臬,但其总要以“法治”、“依法裁决”、“法律的内在体系”、“法律的原则(精神或目的)”等语汇的使用为标志。其价值取向和语汇隐藏的知识状态展示为对法律观念的一种“保守”心态,即对现存的法律话语圈定的学科设想表达了维护的姿态。因此,大众话语中的解释机制一般是以“探究法律应当是什么”来表现的。精英话语中的解释机制一般是以“探究法律实际是什么”来表现的。在后者中,即使解释者以法律的外在价值为最终目标,其也仍然认为所作的法律结论是法律本身的内在要求。在法律制度文化的语境中,由于学科知识固有的意识形态作用,大众话语的法律解释时常处于边缘化甚至被放逐的地位,而精英话语的法律解释则基本占据了中心位置。

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两种话语不仅在具体层面上确定了法律是什么,而且在抽象层面上确定了法律是什么。这是说,它们不仅确定了针对房屋合建、相互借贷和“安乐死”的具体法律内容是什么,而且确定了一般的法律概念是什么,从而将各自话语的知识内容在具象和抽象两个层面上凸现出来。在大众话语中,解释者认为,法律的具体内容应当是:如果房屋合建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而且房屋合建的目的在于自用而非土地出租或倒卖,那么合建行为是有效的;如果出借资金方是以帮助借款方缓解资金困难为目的,而且借贷利息不高于银行同期借贷利率,则借贷行为有效;如果在患者(有不治之症且痛苦异常)本人的明示要求下并遵循一定程序安乐促其死亡,则不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解释者会认为,在一般意义上,法律一方面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明文规定的具体行为规则,另一方面是指在社会中应当存在的符合公众多数愿望的行为规范。而在精英话语中,法律解释者较多认为,法律的具体内容是:房屋合建属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除经有关部门补办有关建房手续外,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权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相互借贷,超越了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并且逃避了国家有关机构的金融管理,其行为无效:“安乐”促使他人死亡,对社会仍有一定的危害性,属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解释者会认为,在一般意义上,法律不仅包括明文规定的具体行为规则,而且包括法律的目的、精神及原则,包括可以从这些目的、精神及原则推论出的“隐含的具体行为规则”。大众话语和精英话语的各自知识内容,自然决定了法律学科知识的意识形态对前者的贬抑和对后者的青睐。当然,在学科话语的背景中谈论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解释”的分野,并不意味着后者只具有单一性和统一性。在追求法律内在价值的过程中,精英话语控制下的法律读者仍会具有不同的具体解释结论。正如在大众阶层内,主体会对“情理”、“需求”等观念具有不同理解解释一样,在法律科层内,读者对法律的“内在要求”、“内在一致性”也会具有不同的阐明或诠释。

通过各自的解释机制,两种话语试图解决法律解释的两个基本问题:解释方法的选择和这种选择的实质理由的确证。前者涉及法律解释的方法论,后者涉及法律解释的本体论。前者要求法律解释的表面技术学,后者要求法律解释的深层政治学。可以看出,在解释的实际过程中,两种话语都想取得方法上以及理由上的“霸权”地位,当两种话语导致的解释发生冲突不可调和时,这种“霸权”争夺尤为激烈。

二、法律解释中的“作者”、“读者”、“听者”和“本文”

在一般法律解释中,有四个要素应该给予关注:法律作者、法律读者、法律听者 和法律本文。相对于这四个要素,大致存在着四种法律解释理论:立法意图论、读者决定论、听者决定论和本文论。其中首要者为立法意图论。意图论如果可以成立,则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的霸权争夺将失去存在的正当根据。

有论者以为,就法律规定而言存在着一个“作者”(比如个人主权者、统治阶层或民主代议机构),在一般正常条件下,“作者”制定法律可以具有正当性。因此,法律解释应是立法意图论,即在解释中追寻法律作者的意图。英国学者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指出:解释制定法应当理解立法者的意志,而“最正当合理的理解立法者意志的方法是用最可能的符号查明其立法时的意图。这些符号或者是字词、语境、主题、效果或结果,或者是法律的精神或理由”。中国也有学者主张:“法律的解释是科学地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与涵义,确切地理解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从而保证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所谓法律解释,就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政策、立法意图和法律意识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含义作必要的说明”。

立法意图论相信,追寻法律作者的意图不仅是应该的,而且是可能的。法国学者惹尼(Francois Geny)说:“法律是立法者有意识反复思考的成品,立法者不仅精确地设想其要确立的规范,而且字斟句酌地选择表达其思想和意志的语言”,因此,法律本文必然表达立法者的意图。

立法意图论的赞同者意识到,由于时过境迁,制定法的原有意图(如果存在的话)可能会与现实的“公正”境遇发生矛盾或冲突,但他们同样以为,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解释者的目标仍是“在制定法所运用的语词中寻找立法机关的意图”。因为,这是法律解释者与法律作者之间的“正当性”关系的要求使然。美国学者迪克森(F. T. Dickerson)指出:在每个制定法背后都存在一个立法意图,“立法意图”概念的主要功能是使法院具有一个对立法机关的参照态度和尊重态度。换言之,法律制定与法律解释之间的权力分配的制度安排所具有的正当性预设,要求无条件地遵循法律作者的意图。

根据立法意图论,在前述三个中国法律实践问题中,法律读者应该在有关民事法律、土地管理法律、金融管理法律和刑事法律的具体本文(法律条文或立法资料)中探究法律作者的具体愿望和意图。就房屋合建而言,法律读者应当仔细分析有关本文中的“协议效力”、“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土地回收”、“建设用地”、“非法转让租赁土地的惩罚”的含义;针对相互借贷,分析“协议效力”、“经营范围”、“信贷管理”、“存贷利率”的含义;而对“安乐死”,则应分析“故意杀人”、“社会危害性”的含义,从而从中分析理解法律作者相关的愿望或要求。

应该认为,从政治学的角度观之,立法意图论是可以接受的。因为,立法司法分立的关系,要求法律读者必须尊重法律作者的意图。

但是,这种意图论存在着三个困难。第一,意图似乎是很难寻找的。立法意图论来源于法律意志说,而意志说最初来自于设想具有心理状态的个人可以具有意志行为。然而,“意图”毕竟是个心理学的概念,是在涉及人之主观思想、希冀的语境中被使用的词语,针对整体的法律作者如立法机构使用这一词语,将会产生无法对应的描述结果。因为,立法活动尤其是现代社会的立法活动,是种极为复杂的多重差异心理状态相互交叉甚至相互对抗的过程,在心理学的意义上探求每个立法起草者、投票者、签署者和公布者等各类成员针对具体法律本文的意图活动从而把握立法机构的“整体意图”,会遇到无法克服的操作困难。正如美国学者德沃金(Ronald Dworkin)指出:“只要我们认为立法意图是某人内心思考而用投票方式来表达的问题,我们便必须把一些具体个人的心理状态视为首要的因素。但是,立法机关本身没有思想。因此,坚持意图论必然要为如何将诸多个别意图合并成集体的、虚幻的意图而自寻烦恼。”这意味着,在前述“房屋合建”、“相互借贷”和“安乐死”的法律实践问题中,法律读者实际上难以从有关文本中分析作为整体的法律作者的意图。因为,在立法的过程中,对于“土地管理”、“金融管理”和“故意杀人定性”等问题,具体立法成员会有不同的心理活动和意识。这是方法论上的困难。

第二、法律读者具有自己的知识状态和价值姿态,他们不仅对法律本文及各类立法资料本文中的语言会有不同理解,而且对找到的“意图”也会具有不同的理解。因此,英国学者特威宁(William Twining)和密尔斯(David Miers)强调:“对规则制定者的意图、目的和理由应该给予怎样的权衡,是可以存在争论余地的……”美国学者格雷(John Chipman Gray)同样强调:“当思想重新产生于法官头脑之中的时候,它可以具有不同于立法者头脑中的思想形式”;法官发现的“意图”,可能是法官自己的意图,当法官声称或想象“立法者意图”时,与其说法官在“发现”或“想象”,不如说法官在创造而且在把自己的意图归之于立法者。笔者以为,在法律解释中,最为困难的问题是如何实现解释的客观性。当读者和本文之间出现不断往返交互作用的阐释学循环时,“意图”的解释结果可能并不体现为常识理解的客观性。此外,法律本文解释过程中的意图挖掘,不同于日常对话过程中的意图问寻,在前者中,不存在像在后者中可以展开的不断交往的反复问答。“言语”和“文字”存在着重要区别。在日常对话中,人们可以用“言语”交谈的方式来理解对方的意思和想法,以查明说话者的意图。但在法律中,尤其在面对一般意义的法律文本时,人们只能通过“文字”做出理解和解释。文字表征之一是说话人的缺席,而且文字本身有时亦会引起误解。在这种情形下,即使得出一个理解“意图”的结论甚至是曲解的结论,也极难得到立法者的证实或证伪。这从另一方面表明,意图论不能保证读者的解读与作者的意图的一致,不能保证读者解释之间的统一性。从这点来看,在前述三个法律实践问题中,法律读者得到的“意图”结论或许是读者自己的“意图”表述,并非是法律作者的意图转述。当读者认为中国法律作者的意图是限制房屋合建、信贷专营管制和禁止一切形式非官方剥夺他人生命的时候,实际情形也许与此是不同的。反之亦然。这是认识论上的困难。

第三,在法律语境中,作者和听者有时不能处于政治上正当的相对位置。虽然在特定时间和特定空间,以民主代议制为条件的法律作者可以成为一般听者的代言人而使其意图具有正当性,但是,当一部法律制定出来经过若干时期后,便会出现新的作者和有授权资格的新的听者。当新听者与原作者在意愿上存在差异时,便会导致新听者与原作者之间出现是否正当合法的紧张关系。换言之,原作者并不是新听者的直接代言人从而具有“意图”上的正当性。在现代代议制国家里,原作者的正当性基础在于民主机制,它是由民主过程产生的,并因此具有制定法律的正当权力。而一般民主的概念是种固定时间固定地域的概念,它不可能也不应超越时间超越空间。这样,新听者的出现有时会使原作者的正当地位遇到合理挑战。此时,再主张探寻原作者的意图,等于否认了新听者的正当法律地位。这是本体论上的困难。在当下中国的法律实践中,这一问题尚未显得十分紧要。但是,我们可以预计,随着法律制定在时间延续上的稳定化,像“房屋合建”、“相互借贷”和“安乐死”一类棘手的法律解释问题,将会使新听者和原作者之间的本体论冲突显现出来。

不难理解,在意图论至少存在上述困难的情况下,为何有论者会主张读者决定论。格雷以为,如下观点是不可质疑的:“无论是谁,只要他有绝对权威解释任何成文法或成言法(spoken law),那么,正是他而非先说先写的人,才是真正表达所有意图和目的的立法者”:“正是司法机关所表述的才是何为法律的最后语言”。德沃金认为:“法官形成并精炼对那些决定案件法律解释问题敏感的政治理论,据此产生具体的法律解释方法……每个法官关于最好解释的观念均是其他法官不需具有的信念结果。”中国某些学者也表达了类似的观念。他们以为,法律不应以探究立法原意为限,而应创造性地揭示法律本文的意蕴,使之能够与现实相吻合。“立法意图是法律文件中客观体现出来的意图,不是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的意图”。根据读者决定论,在有关中国“房屋合建”等实践问题中,人们不应究问法律读者是否追寻或发现了法律作者的意图,而是在承认读者决定阅读的前提下思考进一步的选择问题。在这些实践问题中,有关的解释结论只能是读者的自我合理化的策略思考,而他者的批评亦只能是以合理化为遮拦的“他者要求”。

当然,也有论者主张听者决定论。法国法官巴洛-博普雷(Ballot-Beaupre)指出:“法官不应一味试图寻找百年前法律的制定者在起草某一条款的意图。他应向自己提出这样一个问题:面对一个世纪以来法国思想、习俗、政治结构、社会和经济方面发生的一切变化,面对正义和理智要求法律条文灵活地适应于现代生活的现实,原立法者应有怎样的意图。”实际上,与巴洛-博普雷的观点相类似,法律解释的社会需要说、情理说或习惯说等都是一种听者论的诉求。

也有论者主张本文决定论。这种理论以为,当法律作者制定出法律本文后,其意图是不可重复的,在本文固定化之时已经永远消失了。本文存留的只有符号,其存在使法律主体之间的阅读交流成为可能。而正是法律作者使用的符号而非其意图,对法治的作用发挥才是最为基本的。“……一旦规则本文被统治权威确立了,其本身便构成了判决案件的权威。因此,法治预设了文本(texts)统治,而非创造文本的人的统治”。中国有学者指出:法律一经制定,便与立法者分离而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立法者在立法时赋予法律的意义、观念及期待,并不具有约束力,具有约束力的是存在于法律内部的合理意义。与上述本文论略有不同的是语境本文论。英国学者阿伦(Carleton K. Allen)和丹麦学者罗斯(Alf Ross)说过:任何法律字句离开语境是没有意义的,因此,法律解释应该在法律的语境中展开。英国法官西蒙兹(Viscount Simonds)同样以为:“不能孤立阅读(法律)文字尤其是一般术语的文字。它们的意思和内容来自它们的语言环境。所以,我的确认为我的权利和义务就是在语言环境中考察每个法律文字。”美国学者奥特曼(Andrew Altman)则在“语境”一词的更广意义上以为:就法律规则的术语和句子来说,如果脱离句子体系孤立地加以阅读,当然不会得出确定的意义,但它们完全可以在法律句子的体系中予以把握;对于任何一个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实践的法律工作者都会在更大的法律体系中和具体实际案件中考察一个具体规则的术语或句子的意义,以此来确定规则是否适用。

在本文决定论看来,“安乐死”这类实践问题的解决只能而且应该是在法律本文及其语境中的“阅读理解”中得以实现。法律读者可以在相关的刑事法律本文语境中,或在医疗法规、民事法律(有关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与刑事法律的相互联系的语境中,求得可以合理理解的解释结论。

大众化经营范文第3篇

关键词 高等教育 质量观 大众化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From the "Elite" to "Popular" Quality of Higher Education

BI Lei, DOU Han, ZHANG Xinru

(School of Economics Management, Dalian Jiaotong University, Dalian, Liaoning 116028)

Abstract Our higher education in 2002 from the "elite" education into "popular" education era. Quality of Higher Education from a macro point of view, is the development of diverse, overall; from the microscopic point of view, universities should follow the concept of process quality. Sustained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higher education needs to learn the theory and experience of developed countries, based on the foundation of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management system, improve the overall level of education.

Key words higher education; quality; popular

从毛入学率的角度来看,我国的高等教育在2002年开始从“精英化”教育进入“大众化”教育时代。高等教育服务的质量观要立足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现实要求和符合国际发展潮,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观,多数观点都是结果导向型的,是指向高校的“最终产品”(大学生)来衡量教育质量。如何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机制的改革,建立科学有效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适应“大众化”教育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以及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影响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竞争力,尚需探究。

1 从宏观角度来看,“大众化”教育背景下衡量高等教育的质量观应当是发展的,多元的,整体的

首先,高等教育质量的发展是以高等教育本身的发展为核心的,是历史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步,同时高等教育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的高等教育在规模和水平上还远远不能满足当下的经济发展和需求。高等教育要为经济发展提供人才,尤其是当下发展的核心理念是以知识创新为驱动的。目前高等教育的“精英教育”观念已经无法跟上高等教育的发展速度,制约了高等教育质量导向从符合规定性到符合市场需要再到符合创新需要。而从满足这种发展的需求、社会的需求的过程中,通过加强高等教育质量、完善教育质量体系,高等教育也将获得发展的动力。

其次,高等教育的多元性的前提是社会需求的多元性。二战之后,从西方高等教育的发展过程看来,高等教育的多元性的基础是国家、地区工业化和信息化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必然。但是,“大众化”的概念不仅是指高等教育入学人数占适龄人数达到某个百分比(毛入学率达到15%),其背后的涵义是当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某个水平后,大学应当改革,高等教育须多样化发展。2012年我国高等学校在校生人数达到2391万,毕业生624.7万人。2300多万大学生不可能都培养成学术性人才,因此,高等教育的多样化是进入大众化阶段后高等院校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正如马丁・特罗所说:多样性既是美国高等教育系统非凡发展的结果,又使得高等教育非凡发展成为可能――已使我们的学院和大学能够引起如此众多的人们的兴趣,承担如此多的职能。

再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出“质量是一个包括高等教育所有主要职责与活动的多层面概念”,目前,随着高等教育的职责范围和活动空间正在逐步扩展,高校正在逐渐形成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同时肩负着推动科学与文化的发展、服务社会大众的体系。从广义上说,高等教育的质量是整个高等教育系统的质量,这种质量反映了一个国家高等教育的水平,反映了高等教育对科学发展和文化进步的作用,反映了对社会的贡献。高等学校是有层次的,有研究型的,教学型的,教学研究型的,职业型的等等。各个高等学校都有各自的发展定位,在社会和市场竞争下发展自己的方向,发挥各自的作用,对整个高等教育体系实现了统一。

2 从微观角度来看,“大众化”教育背景下衡量高等教育的质量观应当遵循过程质量观

相较于企业中的质量管理概念,高等教育质量管理其宗旨就是让学生从上学至离开学校步入社会的这个教育工程中实现价值增值。在这个过程中,高校通过体现过程管理以及过程保障的过程质量观,来形成人才质量共识、确定质量标准、进行质量监控和质量评估等管理活动。这也符合“大众化”高等教育服务质量的发展观、多元化、整体性的要求。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也在发生迅速的改变,对于高校而言,能否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高等教育各学科、各专业设置的培养目标和课程内容能否反映当代科技发展的水平和满足社会生产的要求。随着不断扩大的高等学校招生规模,高校的“硬件”、“软件”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调整,原有的结果式的培养模式已不能适应当前“大众化”的需要。过程质量使得社会了解、监督高等教育服务质量具有可行性,实施过程管理已成为研究生教育管理的一种新的趋势。“精英化”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往往注重结果,而在大众化阶段,高等教育质量标准多样化,评价主体多元化,以精英教育阶段的单一质量标准衡量所有的高等教育产出或服务质量,已经无法满足高校自身发展的需求,更无法满足社会对高校的需求。

高等教育质量的全面提升的基础是各个高校教育质量的提升。目前在大多数高校中,考核目标常常按照职能划分自上而下分解的,提供管理服务的过程也是按照职能部门划分,实行分头负责,这种组织方式带来的问题即是缺乏对整体教学系统的总体把握,跨职能的过程和职能目标间的冲突,带来巨大的资源浪费。通过实施过程质量管理,对高等教育的整个过程分解,对每个过程进行细化,进行过程控制、过程改进,从而提高教育服务质量。为此,建立系统性的过程管理非常必要,尤其是在教育过程测量和评价中。避免过多关注某个过程的指标,这也符合教育质量是整体过程质量产生和互动的结果。

具体来说,高等教育过程质量观是将企业生产的过程质量观融入现代高等教育管理中。教育重在过程,为人才培养提供充分条件,高等教育尤其如此。通过运用过程质量控制的方法,可以针对高等教育过程中各个环节进行识别、控制,协调高校教育系统中各管理部门,从而保障高校教育服务管理质量和最终的人才培养质量。高等教育不仅仅是教授学生理论知识,还要培养学生各方面的整体素质。从入学到毕业,整个的教育教学活动构成高等教育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全部。其中, 高等教育的教学活动又是高等教育服务的主体,过程质量观要求教学质量管理者,教师,学生共同参与到教学质量管理的整个过程,通过对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教学部门的协同管理,持续改进教育服务质量(图1)。

图1 过程质量观下的高等教育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模式

高校的发展应多着眼于学生的发展和进步,重视学生的成长过程。高等教育的质量是高校的生命线,“大众化”的高等教育质量观是动态的、变化的,有时代特征的。我国刚刚进入“大众化”教育不久,如何建立与我国现阶段发展以及适应国际发展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亟待解决。质量管理理论学术界已有深入的讨论,在高校中已被广泛应用,但是过程方法仍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强调过程管理的过程质量观是发展高等教育服务质量的关键,通过实施过程质量控制,对高等教育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中各个环节进行识别、控制和管理, 提高管理效率, 持续改进高等教育质量管理体系,进而提高我国高等教育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 潘懋元.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教育质量观[J].中国高教研究,2000(1).

[2] 贺芳玲,晏开利.高等教育宏观质量监控保障体系研究[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5).

[3] 胡弼成.高等教育质量观的演进[J].教育研究,2006(11).

大众化经营范文第4篇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外语教学界普遍认为,外语教学主要是解决学生掌握外语技能和外语知识的问题,而与语言有关的文化知识则由学生自己去获得。因此,在外语教学实践中,只是着眼于听、说、读、写等语言基本技能的教授和训练。这样就必然导致学生语言交际能力的薄弱,出现语言教学“费时低效”的局面。而学习者只有在充分了解和把握所学语言的文化背景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有效的学习和跨文化交际。

一、文化背景教育的内容

在英语教学实践中,文化差异及其对学生带来的干扰主要表现在日常交际如:称呼语、感谢和答谢、赞美、隐私、打招呼、介绍、节日等及词汇的文化内涵方面。因此,日常交际和词汇的文化内涵应渗透到整个教学过程中。

1 形式意义上的文化

在跨文化语言交际中,形式上承载的文化意义也会有所不同。在大学英语教学中,也要重视这种文化的导入和指导。例如,英语在句法结构上十分严谨,而汉语在句法结构上的突出特点则是简洁:英语重形合,汉语重意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总结比较两种语言在语法形态、句法特征及篇章布局方面的异同。

2 物质意义上的文化

不同文化中,相同的物往往会有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意义和内涵。了解这些不同的意义和内涵,才不至于在跨文化交际中酿成大错。

例如,白色,(white)对多数中国人和西方人来说,所能引起的联想有一些是相近的,但英语中的这个短语“whitelie”却是指“善意的谎言”。西方人举行婚礼时,新娘总要穿白色的婚纱,象征着圣洁。而传统的中国人是无法把白色与结婚联系在一起的。白色则是中国举行葬礼的主色,在葬礼上,死者的亲人会身穿白衣,头缠白布,而前来吊唁的人也会胸戴白花。因此,外语教师应能及时帮助学生扫清理解障碍并揭示相关词语丰富的文化内涵。

二、文化背景教育的策略

本人长期从事英语教学工作,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建议从以下几种策略重点加强大学英语教学中的文化背景教育

1 注重词语文化内涵教育

语言词汇承载着大量的文化信息,反映人类社会文化生活。词汇教学不能脱离词汇文化而单纯探讨词汇的语音、语法和句法特点。因为词汇教学的目的不仅是让学生对词汇进行认知,而更侧重于在真实的实际环境中使用。正如陆国强所说“词是语音、意义和语法特点三者统一的整体”。

词汇的意义受到文化发展过程中不同的文化意识的影响,因为人们的生活环境、风俗习惯、历史背景、心理特征等综合起来的文化意识使词汇符号在不同的语言里有不同的含义。如就像上面所说的“白色”这个词汇。

2 注重课堂阅读中的文化内涵教育

阅读本身就是一种互不见面的读者与作者之间的交际。不同的文化背景造成的文化差异对信息的传递的影响力最强,不同的价值观,不同的风俗习惯等文化差异都会导致语言信息理解上的差异。在大学英语的教学实践中不乏见到这样的例子:比如,在《大学英语》综合教程元中,作者曾引用英国著名诗人约翰・米尔顿的诗句“They aIso serve who only stand and wait”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对此,学生往往满足干字面的理解,而对米尔顿所体现的英国十七世纪的文化,对作者引用该诗句的意图不求甚解,那么,要理解作者在这里所要表达的诙谐语气和幽默效果就无从谈起了。因此,在阅读教学中加强文化背景知识是非常有必要的。必要的文化背景知识会直接影响到对文章的理解。

3 驻重课外阅读补充中的文化内涵教育

文化的内容包罗万象,单靠教师在课堂上讲解是远远不够的,而课堂外的文化教育是课堂内文化教学的延续和补充。课后,教师应鼓励和指导学生阅读大量的课外读物和有代表性的文学作品,建立在语言艺术之上的文学作品如小说、诗歌、散文、戏剧、故事等,是了解西方文化的一面镜子,同样能生动具体地反映西方文化。只有通过大量的课外阅读,才能全面地了解目的语国家的文化背景知识,不断拓宽学生的知识视野,丰富学生的知识文化结构,刺激学生的想像力,培养学生的鉴赏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4 注重听力中的文化内涵教育

大众化经营范文第5篇

【关键词】学区房;租买不同权;特征价格模型;空间计量模型

一、引言

就近入学政策规定只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持户口簿可在户口所在地或家庭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而户籍往往与家庭住址挂钩,这就意味着居民只有在学区中买房而非租房才能将孩子送到该学区中的学校读书,因此“学区房”的概念也就逐渐诞生了。为了自己的孩子能够获得更优质的教育资源,经济状况良好的家庭通常愿意付出很高的代价购置一套学区房,这大大提升了优质新教育资源附近住宅房屋的需求,学区房价格飞涨,“天价学区房”现象比比皆是。

“以房择校”和“租买不同权”的制度安排使得学区房成为择校费另一种形式的替代品,优质教育资源空间布局的不均等被居住群分(residential sorting)效应放大,低收入群体被从优势区位挤出,更多地居住在交通不便、教育资源不足和环境质量差的地方,公共品消费和福利受损,形成居住分异(residential segregation)和社会分割(胡婉D、郑思齐和王锐,2014)。

二、文献综述与创新之处

1.国内研究现状

优质教育资源对住房价格的影响,本质上是公共品的资本化问题。最近几年,国内有许多学者进行了学区房溢价的研究,但由于微观数据的限制,多数研究都是停留在省级或城市层面来。国内的研究总结起来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是定性分析教育配套对住宅价格的影响。如陈玲玲和唐学玉(2009)深刻的剖析了由于优质教育资源稀缺和分配不均等原因造成“天价学区房”现象,从而造成了居民群分效应和弱势群体福利损失等问题,提出了合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教育财政公平投入等建议。这种定性分析式的研究方法相对简单,研究深度也比较浅。

第二类是利用标准的特征价格模型研究某一类型学校学区房溢价大小。如哈巍、吴红斌和余韧哲(2015)基于北京市城六区二手房的重复截面数据,估计了重点小学对应的学区房相对于非学区房的溢价。这类研究对于实证的参考价值相对较高,但是可能存在遗漏变量问题,可能高估优质教育资源的隐含价格。

2.国外研究现状

相对于国内的研究,国外学者则较早的对教育资源的资本化效应进行研究。Oates(1969)最早应用特征价格模型研究学校对周边住宅价格的影响,通过分析公立学校在每个学生上的支出与房地产价格之间的关系,证实了教育资源可以资本化到住宅市场之中。但是传统的特征价格模型难以将房屋特征、楼盘特征以及邻里特征、居民特征等所有影响住房价格的因素加以控制,因此研究都不可避免的存在遗漏变量的问题,而这会导致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隐含价格估计存在偏误。因此,国外的学者们开始尝试多种改进方法: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

(1)固定边界法(BFE)。Black(1999)通过比对学区边界相邻两侧除学校质量外其余特征几乎一致的住宅样本价值的差异,发现学校质量对住宅价值有着正向影响。Black所估计出的优质教育资源的资本化效应要远低于传统特征价格模型中的估计结果,这也就说明之前的遗漏变量实际上是与学校质量呈现一个正相关的关系,所以会导致传统特征价格模型中优质教育资源的资本化效应被高估。

(2)工具变量法。Rosenthal(2003)利用外部学校评估作为学校质量的工具变量,发现英国的住宅对于学生考试成绩的弹性约为+0.05。但此类工具变量法往往会因为工具变量的有效性而受到质疑。

(3)空间计量经济法。空间计量经济法是公共品资本化研究进程中一个开创性进步, 研究对象的空间依赖性打破了大多数古典统计和计量经济学分析中样本相互独立的基本假设, 而古典计量经济学的方法通常不能消除这些数据的空间相关性, 目前解决空间相关性的常用模型是使用空间滞后模型和空间误差模型(Sedgley,2008)。空间计量经济模型对于研究教育资源等公共物品对周边住宅价格的影响实证价值更强,对相关研究具有指导意义。

三、数据和模型

1.数据说明

(1)学校质量数据

上海市城七区(徐汇、静安、虹口、黄浦、普陀、长宁、杨浦)共有209所小学。一般而言,每一正规居住小区内的住房都处于某一小学的学区范围内。但是对比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升学率等指标可知学校的质量存在明显的差异(贾朝建,2007),本研究参考已有的市重点小学名录、搜房网、家长论坛等资源,将小学分为“市重点”、“区重点”和“普通”3个层级。

(2)房屋数据

本研究收集了2016年秋季上海城七区152所小学附近二手房和租房的价格数据,数据来源是国内房地产门户网站搜房网。此外,根据百度地图获取了各个小区到上海人民广场的距离。将从搜房网上获得的2016年秋季各区二手房平均价格与《2015年上海市房地产年鉴》中提供的对应月份的各区二手房平均价格进行对比可知(图1),本研究中的各区二手房平均价格与房地产年鉴中各区二手房的平均价格趋势基本一致,可认为该数据可信度较高。

2.变量说明

(1)变量定义和说明

为了尽量克服遗漏变量的问题,本文收集了每一套二手房的所对口小学学校质量、房屋特征、楼盘特征、行政区划、邻里特征等变量。表1为上述变量的定义和说明。

3.模型建立

(1)特征价格模型

特征价格模型认为,一种多样性商品具有多方面的不同特征或品质,商品价格则是这些特征的综合反映和表现(洪世键和周玉,2016)。特征价格模型反映在房地产市场上,即房地产是由不同的特征组成的,比如房屋特征、楼盘特征等,由于各种房地产特征的数量和组合方式不同,其价格自然而然也就不同。因此,本文首先分别以二手房房价和租金的对数形式作为因变量进行标准特征价格模型回归,作为教育资源质量资本化效应估计结果的参照,样本包括各层级小学的二手房。标准特征价格模型的形式如式(1)、式(2)所示。

其中,下标i表示每一个二手房个体,j代表楼盘,k代表上海主要7个城区,HPIjk和HRIjk分别为2016年秋季k城区j楼盘i二手房的房价和租金价格。Schoollev为小学的质量,是虚拟变量,本文重点关注其系数;House是房屋特征的向量;Bldg是楼盘特征的向量;Dis是行政区划的虚拟变量;Loc是邻里特征的向量;A1,A2,A3,A4,A5,B1,B2,B3,B4,B5,为 待估计的解释变量系数;a0和b0是常数项,δ和ε是两个独立同分布的误差项。

(2)配对回归方程

虽然特征价格模型可以将影响二手房价格的因素进行分解,求出优质教育资源的隐含价格,但如同文献综述中讨论过的,仍然可能存在遗漏变量的问题,导致所求出的学校质量系数A1出现偏差。Black S.E(1999)通过对比学区边界两侧附近的房屋之间价值的差异,发现学校质量对住房价值有正向影响,但学校质量的资本化效应要远远小于传统特征价格模型中的估计结果,这说明遗漏变量与学校质量是呈现一个正向相关的关系,会导致传统特征价格模型中的学校质量资本化效应被高估。因此,本研究采用配对回w的方法来解决遗漏变量的问题。

首先,本研究将重点小学附近的学区房与与其较近的非学区房进行配对,这两套二手房除了对口小学的质量不同之外,其他特征基本都趋于一致。具体来说,本研究通过对每个被解释变量――“二手房对”的房价价格,和每个解释变量――“二手房对”价格的影响因子进行差分回归,消除掉对于这两套二手房相同的遗漏的区位特征变量,从而得到对学校质量系数A1更准确的估计。

其中, αWprice表示空间效应。

四、实证结果

1.二手房房价和租金的标准特征价格模型

表2是二手房房价和租金特征价格模型的回归结果。本文主要关注的是优质教育资源的资本化效应,即Schoollev变量的系数。在第(1)列中,在加入所有控制变量的情况下,市重点学校和区重点学校的学区房溢价分别为15.6%和7.2%,且都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 第(2)列是二手房租金特征价格模型的回归结果。Schoollev变量的系数依然为正,但比房价特征价格模型中的系数值要小很多,且不显著。这说明由于“租买不同权”的制度安排,重点小学学区房的属性并不能给房租带来明显的溢价,这与我们之前的预期相同。

2.配对回归结果

本文对304套二手房进行配对回归,表3是差分回归的结果。第(1)列是以房价的对数形式作为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为标准特征价格回归方程中的全部自变量的差。可以看到配对回归中最显著的自变量是学校质量的差分项,在控制“二手房对”的其他特征变量的差异后,市重点小学的学区房比普通小学的学区房价格高14.9%,区重点小学学区房则比普通小学的学区房价格高7%,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

然后本文对租金特征价格模型进行同样的配对回归,可以看到,与表2的回归结果类似,租金方程中市重点小学和区重点小学的学区房溢价相对于房价方程中较小,且不显著,这就说明遗漏变量的问题并不严重,不会导致对学校质量资本化效应的估计产生显著偏误。

但是,利用“租买不同权”这一制度安排对二手房价格和租金进行配对回归的潜在假设是影响房价和租金的因素是相同或类似的。实际中,这个假设极有可能是存在问题的,人们对于买房和租房是可能存在系统性偏好差异的。此外,房价可能更多的受到国家宏观政策如房产税的影响。因此本研究考虑进一步利用空间计量模型对二手房的数据进行回归,一方面消除空间自相关性的影响;另一方面将空间计量回归模型的结果与标准的特征价格模型进行比较,得到最优模型。

3.空间计量模型回归结果

由表4各模型的回归结果我们可以发现,SLM模型和SEM模型的LIC值比OLS模型更大,而AIC和SC值则比OLS模型更小,因此,SLM模型SEM模型的拟合优度比OLS模型(即标准的特征价格模型)要更高,模型也要更好。那么进一步对比两个空间计量模型各项拟合优度指标,空间滞后模型的类决定系数和似然比对数值要更大,赤池信息准则值和施瓦茨准则值更小,因此空间滞后模型的拟合效果要优于空间误差模型。这表明上海市二手房价格之间的空间自相关性较强,而二手房价格的误差项空间自相关性较弱。

按照空间滞后模型的回归结果,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二手房价格空间自相关系数达到0.793,并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这说明上海市各二手房的价格之间存在比较强的相关性,某小区周边二手房价格变化1%,则该小区的二手房价格将产生0.793%的变动。

(2)所有解释变量中学校质量对房价的影响尤为显著,市重点小学学区房的溢价达到14.7%,区重点小学学区房的溢价也达到6.8%。其余解释变量则与标准特征价格模型中表现较为一致。

五、结论

利用特征价格模型剥离出教育资源等公共物品的隐含价格是显示性偏好法(revealed preference method)的一个典型应用。但是实证中可能存在遗漏变量或不可观测变量的问题使得所估计的优质教育资源的隐含价格存在显著偏误。因此,本文以上海市为例,首先借鉴了边界固定效应法(BFE)的思路,利用中国“租买不同权”这一制度安排寻找“二手房对”,对其房价和租金进行配对回归,以证明遗漏变量的问题并不严重,不会导致对学校质量资本化效应的估计产生显著偏误,同时更精确的测量优质教育资源的隐含价格。由配对回归的实证结果表明,在控制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市重点小学学区房的溢价为14.9%,区重点小学学区房的溢价为7%。

但是,由于配对回归的隐含假设是影响房价和租金的因素是相同或相似的,而实证中这个假设可能是不成立的,人们对于买房和租房的偏好可能存在系统性差异,因此本研究考虑进一步利用空间计量模型对二手房的数据进行回归,一方面消除空间自相关性的影响;另一方面将空间计量回归模型的结果与标准的特征价格模型进行比较,得到最优模型。实证结果显示,二手房价样本之间是存在较强的空间自相关性的,因此,建立在样本独立假设条件下的标准特征价格模型也就不再适用了。在对比空间滞后模型和空间误差模型后,本研究发现空间误差模型的拟合优度要优于空间滞后模型,因此最终选择空间滞后模型进行分析,在空间滞后模型中,市重点小学学区房的溢价为14.7%,区重点小学学区房的溢价为6.8%。

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看,中国“就近入学”和“租买不同权”两种制度的结合并没能促进教育公平,反而形成了“以房择校”的F象,将择校费转移到了优质教育资源学区房的价格上。实际上,引发“天价学区房”和“高额择校费”等现象的根源是在于中国优质教育资源的稀缺性和分布的不均衡性。短期内想建立一套完全公平且透明的招生规则无疑是困难的,但长期中,政府可以通过教育财政的合理供给实现学校和区域间经费投入的平衡,还可以通过学区化、一校多址等途径实现教育资源的整合和流动,促进义务教育资源的全面均衡分布。

参考文献:

[1]哈巍,吴红斌,余韧哲.学区房溢价新探――基于北京市城六区重复截面数据的实证分析[J]. 教育与经济,2015,(05):3-10.

[2]胡婉D,郑思齐,王锐.学区房的溢价究竟有多大:利用“租买不同权”和配对回归的实证估计[J].经济学(季刊),2014,(03):1195-1214.

[3]陈玲玲,唐学玉."学区房热"的原因及外溢效应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09,(25):95-96.DOI:10.3969/j.issn.1008-1283.2009.25.047.

[4]梁军辉,林坚,吴佳雨等.北京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对住房价格的影响[J].城市发展研究,2016,23(9):82-87,124.DOI:10.3969/ j.issn.1006-3862.2016.09.012.

[5]温海珍,张之礼,张凌等.基于空间计量模型的住宅价格空间效应实证分析:以杭州市为例[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11,31(9):1661-1667.

[6]王琳.城市轨道交通对住宅价格的影响研究――基于特征价格模型的定量分析[J].地域研究与开发,2009,28(2):57-61,70.DOI:10.3969/ j.issn.1003-2363.2009.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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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Black S.E.,“Do Better Schools Matter? Parental Valuation of Elementary Education” [J].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99,114(2),577-599.

[9]Oates.W.E, “The Effects of Property Taxes and Local Public Spending on Property Values: An Empirical Study of Tax Capitalization and the Tiebout Hypothesis” [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69,77(6),957-971.

[10]Rosenthal.L. ,“The Value of Secondary School Quality”,Oxford Bulletin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2003.65(3),329-355.

[11] 参考“天价学区房一平40万 学区房越炒越贵”,http://news. /351/c/201702/28/f28164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