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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谐社会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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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谐社会的论文

关于和谐社会的论文范文第1篇

价值观是人类在各种对象性活动中主体对客体的价值意义的根本看法,是人们区分是非、善恶、美丑、好坏、荣辱的根本标准,是人们对事物趋、避、亲、逆的主导因素,是一定社会意识形态的实质和核心。就其构成来讲,主要由价值目标、价值评价和价值取向组成。价值观教育本质上是引导人们树立价值意识,增强把握社会生活中价值关系的自觉性,增强生活中的自为性意识、建设性意识和创造性意识。价值观教育带有明确的思想性,它从方向上引导人们处理好现实社会价值观运行过程中的基本矛盾,做到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基本一致,个人与社会关系基本协调,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公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国家、社会所需要的合格公民。狭义的公民教育就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更强调的是关于如何做一个合格公民的教育,实质上是一种协调个人与政府社会关系教育,其宗旨在于实现个体的政治社会化、法律社会化和道德社会化。可见,学生良好的价值行为直接导源于公民的素质,而正确的价值观教育则可以使学生的公民教育有所指向,使其公民行为有所皈依。因此,对艺术类大学生价值观教育只有和公民教育融合起来,才能取得更好的成效。

一、艺术类大学生价值观教育需要以公民教育为基础

艺术类大学生个性特征比较鲜明。一般来说,有一定的专业特长,思维灵活,思想开放,想象力丰富,比其他专业的学生更富有创意性和自我表现性;他们具有强烈的主体意识,独立意识、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意识,崇尚自强进取、公平正义;政治选择上求真务实,不盲目崇拜个人权威、追随大众。但也必须看到,部分艺术类大学生也有缺失公民精神的一面:

第一,权利意识模糊,主张褊狭。认为搞艺术的应该自由散漫,限制多了会抑制个性思维发展,影响创作灵感,创作不出好的作品,从而把自由与纪律、个人与集体、个性发展与学校制度和社会规范对立起来,对自己权利过度重视,对群体权利相对漠视,对法律缺乏必要的信任。第二,责任意识淡薄,功利化倾向明显。艺术类大学生大多家境不错,父母宠爱,自我中心意识较强,把思想和情感交流往往都体现在自己的作品上,相对缺乏与外界和同学的心灵沟通和情感交流,缺乏对自己、对他人、对集体的责任意识;因为学费高,演出、设计、写生等接触社会的机会又较多,很多人有过赚钱的经历,所以,造成其热衷经济活动,注重个人眼前蝇头小利,做事具有一定的功利化倾向。第三,公德意识缺乏,理论与实践脱节,他们对公共道德、社会的规范制度等有一定掌握,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存在“知识”与行为的分离和脱节现象,对善良高尚行为不去效仿,对身边的负面现象缺乏鞭挞,不遵守公德的现象更是时有发生。

基于艺术类大学生的特性,在实施价值观教育时应当将公民素质教育结合起来,首先提升其公民道德素质,才能形成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共同价值观。一个人如果连最起码的公民道德都不具备的话,他是不可能有正确的价值观的。优良的公民教育可以使法治理念、社会规则制度等最大限度地转化为人们生活中的信念和准则,养成以身作则、敬业爱岗、关爱他人以及“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公民责任感。只有以公民教育为基础和中介,才能进一步实施价值观教育;只有先当好合格公民,才谈得上树立崇高的价值理想和目标、拥有高尚的价值取向。

价值观教育的主要功能就是使社会主流价值观渗透于个人的自我意识中,不断审查自己的动机、欲望、需要,形成个人为人处世的价值标准和目标,使之符合社会的价值要求和价值目标。但是,一般情况下,价值观教育大量的是说理、灌输教育,方法上存在教条主义、简单生硬的现象,往往会存在两个瓶颈:一是价值观教育内容通常是灌输理想、信念、价值目标、原则和不容置疑的观点,突出政治信仰层面上的内容,强调远大理想和超然目标,个人与社会关系层面上的内容相对不足,缺少对理想信念的存在基础的深入思考与相应引导;缺少对学生当下状况的现实引导。结果是教育出来的学生人前一个样、人后一个样,甚至产生逆反心理。那么,价值观认知如何转化为个体价值行为?二是价值观教育的方法通常是单调、枯燥、填鸭式的政治说教,学生不能面对事实作出判断,只面对一个先验的结论,不论相信还是不相信,都必须作为标准答案记住它,结果是你敦你的,我做我的。那么,服从社会价值观要求的“他律”行为如何转化为个体“自律”行为?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约翰,帕特里克教授通过研究归纳出世界公民教育的趋势之一便是内容趋同,即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公民教育集中于三个方面:公民知识、公民技能、公民品德。要解决上述两个问题,使矛盾化解,就应当使价值观教育通过公民教育提供的公民知识的传授、公民道德的养成和公民技能训练的中介来实现。

二、艺术类大学生价值观教育与公民教育相融合的理论与实践

艺术类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艺术工作者,艺术工作要求从业者必须自身就站在一定的精神高度上,才能创作出好的艺术作品。但他们具有的一定精神高度的价值追求更直接导源于公民素质,导源于主体自身内心的接受和自愿的实践。而这种接受和自愿的实践又导源于公民素质的培养。

1 公民知识的传播帮助实现价值认知

价值观教育引导艺术类大学生懂得其所从事的艺术创作总是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理所当然地应该以表现和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目标、取向和标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精神等。而公民知识的传播包含基本的诉求,即希望通过公民教育培养公民具有合乎本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制度所要求的遵纪守法的观念和行为,使其成为忠诚于国家、服务于国家、适应本国主流文化的“合格公民”、“好公民”。例如,公民意识关涉的是纯粹的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所以,其本质含义可概括为两个层次:一是每个公民首先是归属于自己的国家,这就意味着每个人必须讲国格、讲民族尊严,具有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二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超越个人与家族、个人与阶级、个人与党派等的关系,在国家法律的保障下,个人无论是何家族、阶级、党派,都是人人平等的,这就会产生平等意识。因此,大学生公民知识的传播既能培养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平等意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意识,也能培养对国家、社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以及对爱国主义和民族自信心。可见,公民教育引导受教育者取得公民行为能力,达到公民要求,却又把爱国主义等价值观溶解内化在个体感性认识和要求中,化为行为趋向,引发价值行为。克服了以往价值观教育中个人与社会关系层面上的内容相对不足,缺少对理想信念的存在基础的深入思考与相应引导;缺少对学生当下状况的现实引导等不足,从而使价值观的内容通过公民知识的传播教育渗透和内化在学生心里,实现价值认知。

2 公民道德的养成推动价值行为由“他律”转化为个体“自律”

事实证明,具有公德意识的公民能够在一定限度内节制甚至牺牲个人利益,追求社会整体的普遍利益和长远利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公民道德的养成可以为其价值观的培养奠定良好的基础。作为艺术类大学生,如果淡薄了对祖国、对民族的感情,把躲避崇高奉为时尚,利己主义观念、急功近利意识膨胀,以个人的利益需求作为标准进行价值评判和取舍,对知识带来经济效益的关注大大超越对知识本身价值的追求,忽视知识对自身精神世界的塑造和对心灵的熏陶,就无法成为一个优秀的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艺术类大学生只有首先自觉遵守最低限度的行为规范,拥有最起码的社会公德,“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才能追求崇高和圣洁的价值理想,从基本的义务走向崇高,其自身的价值行为才能由“他律”转化为“自律”,才能自觉地将其崇高的价值理想体现到作品上来,才能使其创作的作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

3 公民技能的培养和训练促进价值认知转化为个体价值行为

价值观教育除了培养价值理性,就是价值引导,即通过向学生灌输和传授特定的价值观(一般为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使学生对这种价值观产生认同,并内化为自己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未来能够自觉地运用它来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这种价值引导通常是重视对学生的外部强制。具有较强自我中心意识的艺术类大学生对此反感。只有通过实践性、现实性极强的公民技能培养和训练实践使学生具有自由思考和探索的习惯使其在生活中和实践中通过切身体验来感知相关的价值观,例如,可以让艺术类大学生利用假期或外出写生、演出等机会开展服务学习旅行活动:学生深入社区服务,以可持续发展、农村教育、环境保护、如何追求有价值的生活等主题对所服务的社区和周边单位的活动进行调查了解。通过这些活动,使学生对各种社会问题产生直观深刻的体验和强烈的情感震撼,使其关注社会问题,增强社会责任感,既提升学生的道德能力又培养其对生活和社会的主动价值思考和判断能力,克服以往价值观教育单调、枯燥、填鸭式政治说教的方法的不足,通过对艺术类大学生当下状况的现实引导,使学生价值观内化在心理,养成内在意志,使价值认知转化为价值行为。

总之,在理论层面上,艺术类大学生的价值观教育与公民教育的融合,为建设和谐社会既提供了价值方向、标准,又提供了现实行为规范。

三、艺术类大学生价值观教育与公民教育融合存在的误区

当然,在将价值观教育与公民教育相融合的时候,需注意的问题是:不能因为过去价值观教育在内容、方法上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导致教育效果不够理想,就将公民教育与价值观教育混为一谈或以公民教育取代价值观教育。公民道德,属于基本的社会公德而不是个体价值信奉,他作为公民,又必须受到基本的价值规范的制约,使公民按照价值目标进行价值行为选择。事实上,公民在面临相反或相冲突的观念和行为时,如何调节、调整自己的公民活动能力,权衡能力,这种能力需要在价值观教育中获得,一定社会价值体系中价值观与公民教育衔接得怎样,体现了什么样的原则,对公民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1 价值观教育能够提升艺术类大学生公民素质教育的层次

公民教育的首要环节是教育标准的确立,价值观告诉人们行为活动的最终目的,解决的是为什么而活的问题,直接规定和指导着人们的活动,为人们提供基奉的是非、善恶、美丑、对错的标准,为公民素质教育规定了价值目标。个体在发生公民活动时,往往从社会的价值观念体系中去选取一个或几个标准,用来指导自己在行为的合理性上作出正确判断;积极的价值观会使人的言行表现出积极向上的特征。艺术类大学生的公民教育只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使人受到感召、启示和引领,使大学生在精神上获得升华,才能创造出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求的高尚的精神作品来。那种迷失政治方向、没有社会责任感、人格低下的艺术作品,是不会受到人民的信任和欢迎的。

2 价值观教育影响着艺术类大学生个体公民教育的性质

价值标准区分了什么是重要的,什么是有价值的,什么是应该的,什么是最好的,价值标准影响着公民素质的形成。价值观教育是否合理得当,势必影响个体公民素质教育是否得到正确的方向指引,否则,如果价值观教育搞不好,就会导致人们形成对公民行为的不合理的判断。艺术类大学生因其从事的工作具有特有的意识形态属性,体现着特定时代的文化主流和核心价值体系,并为特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社会主义的艺术总是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理所当然地应该成为表现和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手段,对他们的公民素质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做引导,才能把他们的公民教育引向正确的社会主义方向,使其形成对公民行为的合理判断,进而使其作品鼓舞和引导大众,使人们的行为朝向有意义的事物,推动人们去达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3 价值观教育规定了艺术类大学生公民教育的基本方向

关于和谐社会的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社会安定是和谐社会的构成元素和基本保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建立健全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极为重要。在我国,刑事被害人获得赔偿的主要途径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独立的民事诉讼。

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当前,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这个大背景下,建立健全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显现的极为重要。从全国各地统计出来的数据看,刑事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得不到赔偿是全国范围内的普遍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运行现状

(一)现行法律规定。目前,在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途径,主要依靠民事诉讼和法院依职权裁判,追缴、责令退赔来实现。

民事诉讼包括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两个方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要求犯罪分子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部分地区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尝试。“司法救助是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司法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对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有益尝试。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济金制度。此外,在福州,遭到犯罪行为侵害,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经济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家属,可向法院申请救助金。

二、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一直未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在现实生活中,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把精神损害纳入附代民事诉讼范围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判决产生的时机和会效果,是我国完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乃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上的一大步。

与此同时,还应该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做详细的规定,使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更加全面,防止造成救济不到位、救济缺失的情况出现。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犯罪分子下落不明,被害人有证据证实犯罪分子的身份并且犯罪分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刑事诉讼期间,被害人未接到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发出的告知,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二)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发展较慢,为了能与国际接轨,我们应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世界各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我国建立和实行刑事犯罪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提供了经验借鉴。1963年新西兰建立了刑事损害补偿法庭,成为现代社会第一个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家。法国在1977年的刑事诉讼法第4卷特别程序法中增设第14编,确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美国于1982年颁布了《联邦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德国制定了《关于改善被害人刑事程序中的地位的法律》,1988年英国将国家补偿规定为受害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如果我们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只限定于国家补偿的形式来完成,是很难达到对刑事被害人的全面、有效的救助的,我们应当将此制度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不仅可以在刑事被害人救助领域有法可依,也能完善我国的法制体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金制度。目前,由“执行难”引起的刑事被害人得不到真正的救助的案件有很多。有的被告人确实无可供支付赔偿的能力,且执行机关已经穷尽一切可能的措施而被害人仍不能获得赔偿。我们可以通过政府财政收入专项拨款、司法救助社会募捐等方式来筹集救助金,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金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实力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在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金的来源上,有了充足保障。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政府有义务和责任对社会中各种利益主体,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利益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达到平衡社会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四)政府要加强普法教育,公民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刑事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国家制度存在缺陷是一个原因。此外,一些被害人的法律意识较淡薄,文化水平较低,有时甚至法院判决结束仍未及时提起民事诉讼,导致其不能得到救助。对此,国家应当加强普法教育与宣传,教育公民增强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司法机关也应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最大限度地及时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公民也应积极主动的通过观看普法类电视节目、查阅相关书籍等途径学习法律知识,从而能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三、结语

关于和谐社会的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医患紧张、医务方、患方、权利义务、沟通机制、法律机制、医疗和谐社会

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环境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现代医疗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患者开始有机会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作为社会关系中的重要构成,医患关系正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医患关系日趋紧张,恶性医患冲突愈演愈强烈,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阻碍了中国当代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

在构建和谐社会医疗之风劲吹的今天,如何营造一种和谐的医患关系,已成为摆在现代医疗卫生事业面前的诸多课题中的重中之重。就结合自己工作实际,就如何构建现代和谐医患关系冲突与协调探讨谈几点认识。

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谐社会的建设,更需要和谐的医患关系及解决之道。为此,要从医方、患方、社会建设层面,分别提出了协调现代医患紧张的具体对策、措施、建议:医方重点要在技术提升、沟通交流、规范行为、事前控制、长效机制等方面做好相应工作;患方重点要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参与医疗、增强互信、理解医方、客观理性对待、合理合法维权等;政府机构重点要在法制建设、社会保障、责任保险等方面加大落实力度,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还要借力“第三方力量”,正确引导舆论,共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或杜绝医患冲突。

一、协调探讨背景

我国“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加快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据卫生部统计数据,仅2006年,我国内地各级医疗机构共发生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事件9831起,被打伤医务人员5519名,医院财产损失超过两亿元。

在基层医疗机构及二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工作及医院医疗业务管理工作三十余年,自己耳闻目睹了重多医患纠纷事件,结合媒体公开报道的医患冲突案例,发现:医患紧张特别是恶性冲突,持续上演逐年上升、触目惊心,令人担忧。

为此,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现代医患关系紧张暴发期的现实迫切需要,从沟通、道德、法律、社会学角度来梳理、分析、求解. 

二、协调探讨

医患关系问题是现代医学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人际关系的一种,指医务人员和患者在医疗情境中的一种具体化形式。其中,医患关系的核心是医师与患者之间的关系。

良好的医患关系决定整个医疗活动中奠定必要的基础,只有融洽的医患关系才会造就良好的心理气氛和情绪反应和治疗效果。

医患交往沟通是双方互通信息的过程,其目的:为了双方更好的了解和理解,利于诊疗、护理的进行,利于减轻患者痛苦和促进康复,消除双方误会减轻或避免,杜绝医患关系紧张,在双方平等、尊重、诚实、互信的基础上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医患交往沟通主要表现为两种:

1 良好的语言沟通直接关系医患沟通的效果,也会对患者的疾病起到一定的治疗作用。

因此,要求医务人员要做到:两善一忌:

(1) 要善于根据患者的不同年龄、职业、身份、性别、病情和要求等,使用不同的语言去沟通(包括:礼貌性、解释性、安慰性、鼓励性、保护性语言)。

(2)要善于集中注意力倾听患者或家属的诉说,在患者出现不当时,能表现出沉默(患者情绪激动、语言过激、自偏颇等)。

(3)忌使用简单、生硬、粗俗、模棱两可的语言或难以理解的术语等,不要轻易打断患者的诉说,或自己心不在焉及争执等。

2、医患在交往沟通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仪表、仪态、手势、手姿、眼神、情绪、声音等,对患者的影响,对患者的关怀和照料,增强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

3、医患在交往沟通必须要有良好的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自身之间的相互之间的关系,广义上说医务人员相互之间、医务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的人际关系。只有正确处理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使其相互之间处于一种和谐状态,是现代医学纵向分化和横向综合发展的客观需要,利于发挥医疗的整体效应,提高其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管理各项工作的效益和培养医务人员成才,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为重中之重。

要好的理论做指导实践的基础,但最终的结果还是要靠实践来检验。医患冲突这一严重的社会医疗市场问题来得激烈,但将很快得以切实解决。真诚希望社会所有相关人士共同竭力,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内涵的提升、跨越。

参考文献

[1]程宗璋. 关于医患关系和医疗合同立法的若干问题[J]. 河北: 临床误诊误治, 2003年2期

[2]董玮. 预防为主加强沟通探索和谐医患关系[J]. 南京: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4期

[3]傅忠宇等.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对策思考[J]. 北京:中华医学研究杂志, 2006年12期

[4]高岚. 我国医师协会行业自律职能的理论研究[D]. 山东: 山东大学, 2008年

[5]高玉玲. 论医患双方的权利冲突[J] 安徽: 皖西学院学报, 2006年6期

[6]韩冬. 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对发展卫生事业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和作用[J] 北京: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8年5期

[7]何忠正. 主动沟通协调各方力量缓和医患矛盾[J]. 北京: 中国医院, 2008年4期

关于和谐社会的论文范文第4篇

1.民法是人法

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任何部门法的出发点和最终的着眼点应该是人。民法是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法制化的法律,以对生存的人确立以人为根本出发点,并以人的彻底解放为终极关怀。所以,民法是人法。充分认识民法的人法性质至关重要。首先,民法在整体上是一个关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典型的人,民法是为人立了一个法。民法中民事主体制度是人在民法上的缩影,民法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即关于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的规定,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又是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的范围。民法规定了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及自由权等人格方面的权利,是人成为社会及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基础和前提。民法同时又规定自然人的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身份权,以确立人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民法还规定人生存所必需的物质方面的权利即物权和债权等,以谋求人的发展和进步。

民法规定这么多的民事权利的目的在于鼓励现实中的人在机会平等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获得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希望人们都能够追求幸福,达到幸福的境界。从终极的意义上讲,人人皆可以达到民法人的境界,民法为民事主体展示了一种自我解放的“大道”’。其次,民法上的人是一个理性的社会普通成员,他们在有意思能力的前提下,遵循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追求人格独立,人格完善,充分开发其智慧,大力进行创造性活动,争取全面发展和彻底解放,谋求自身以及人类的福扯。最后,民法上的人是市场经济基础上诞生的人,市场经济是民事主体的舞台,市场经济关系主要采取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在此基础上民事权利才能正确界定,市场行为才能正确规范,民事责任才能真正落实,社会秩序才能合理建立。从而,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社会经济得到极大发展,人的觉悟得到极大提高,这些方面都促进了人的发展和解放,使民法的最高价值即正义得到实现。崇尚民法这一性质,有利于我们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保障人的自由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2.民法是市民法和私法

民法是市民法。民法是调整市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是市民社会的法。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对立的体系后,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市民社会属于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而政治国家则属于普遍的社会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社会中每一个独立的人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又是政治国家的成员。在市民社会里,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市民就是私人在政治国家里,人在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所确定的范围内,为自己的利益进行各种活动,国家政权不去干预。可见,在现代社会,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是相对政治国家而言的,民法是调整私人利益的法,纯属“私”的范畴,属于私人的事务,国家的权力不得直接干预,只有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国家权力方能进行适当的干预。充分认识和提倡民法的市民法性质,就应该禁止和遏制国家行政权对市民社会的侵害,市民社会的正常社会秩序,保障市民社会在遵循立法者意志安排的规则下安详和谐地发展。

民法是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法律最基本的分类。其中,公法是规定国家公共利益,调整国家生活关系的法,是调整以命令服从为主要特征的国家社会关系,而私法则是规定私人利益,调整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法,这一理论将人类社会区分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两个领域。人在两个不同的领域中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人作为国民,在国家生活中必须服从国家的统治,而人作为市民,在市民社会生活关系中则是彼此平等、自由的。依此,公法是调整国家生活关系的法,私法则是调整市民生活关系的法。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自然应当归于私法范畴,认识民法的私法性质,一方面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场经济必须打破政府指令及其他有碍市场运行的行政命令对经济主体的束缚;另一方面,有利于在市民社会关系中,确立私权神圣,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把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干预限制在维护市民社会的秩序、安全、公正之必要范围内,防止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生活的侵扰及不正当的干预,维护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活力,激发人们谋求幸福的积极主动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繁荣。

崇尚民法这一性质有利于市民社会秩序的建立,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尊重权利,保护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构建官民和谐。

3.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权利法,是由民法的私法性质所决定的。民法作为私法,它调整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为特征的市民社会生活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权的维护,调动市民社会成员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生活的繁荣。由此也就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法性质,民法以权利为中心构建其规范体系,在规范形式上多采用授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民法是权利法,必须确立私权神圣原则。私权神圣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法律的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以及任何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在市民社会里“私权’,是每个社会成员或组织的基本权利。这里的神圣是指私权受法律的特别尊重和充分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民法以保护私权为己任。加强对私权的保护,防止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的不当干预。有利于人权的保障和实现,有利于人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能够在法律的范围内自我发展,自我实现,营造一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崇尚民法这一性质,有利于协调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私权的保护和实现,为和谐社会的创建创造良好的权利空间。

二、民法基本原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

1.平等原则

平等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含义是,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彼此互不隶属或依从,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没有大小之分、高低之分和贵贱之分,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民事主体非法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反映了民法的人法的根本属性。市场经济是最基本、最普遍、最大量的民事关系,市场经济关系即商品交换关系,商品交换关系的参与者各自具有自己的利益。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所以,只有社会成员在平等基础上进行交易,才能实现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讲平等就必须反对特权和身份,使社会的所有成员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约束。遵守平等原则,有利于和谐社会民事活动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对和谐社会的建立有着基础性的作用

2.自愿原则

西方国家的意思自治原则,即我们所说的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社会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在不违反国家强行法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志安排私法关系,不受国家权力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是民事主体意志独立、利益独立的必然要求,也是平等原则的表现和延伸,民事主体只有以自己的真实意志自愿地设定权利义务,才能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自愿意味着自由,是以平等为前提的,当事人只有地位平等,各方才能有独立的意志,才能有意志自由,才能自愿地决定自己的行为。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各种事项犷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现实生活中,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的行为和实例到处可见,特别是一些具有垄断地位的行业如电讯行业,交易中违背消费者意志,强行交易,影响社会生活正常秩序和社会的稳定。所以,贯彻和遵守自愿原则,有利于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市场条件。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原则,它不仅具有“语义”上说的含义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要讲究信用、格守诺言、进行正当的竞争,而且它还具有“一般条款”说的含义即基于民法的正义公平或分配合理的立法精神,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维持双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社会生活规则。在这方面,它要求民事主体应当善意地行使权力,以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不得损人利己,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包含了公平的含义,它具有超乎法律条文规范的抽象性,贯彻正义,公平和分配合理的精神。可见,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与安全。

在市场经济体制发育还不甚成熟的今天,市场交换领域存在着大量缺乏诚信的现象,形成市场缺乏诚信的社会弊端,造成社会经济秩序在一定方面的混乱,这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在商品房的买卖中存在着大量的虚假成分,在广告的宣传上,商家和厂家对产品广告随意扩大宣传,欺骗消费者,更为严重的是假冒伪劣和盗版行为的猖撅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成了不治之社会顽疾,难以根绝。所以,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社会生活在各方面都能井然有序,使我们的社会在各方面都能和i皆地得到发展,就必须在全社会领域崇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一切进人市场的民事主体都能切实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讲究信用,洛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共同创建一个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建打下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础。

总之,我们认识和崇尚民法的人法性质、私法性质和权利法性质,坚持民法的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我们创建和谐社会,实现民主法治,公平公正,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重大作用。

应当指出,现在我们的民事法律制度还不健全,物权法历经八次审议方予颁布,民法典起草了半个世纪也未能出台。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竟然没有民法典,这是与国体政体都不相称的,应当尽快予以完善。

关于和谐社会的论文范文第5篇

(一)人与心的和谐

人与心的和谐,即人自身的和谐,它实质上就是关于“理”与“欲”的关系问题。“理”和“欲”是历来受伦理学和道德规范重视的一种关系。它说的是人的各种物质追求和各种精神追求之间的关系。“理”即“天理”,就是“人道之正”;“欲”即“人欲”,就是喜、怒、哀、乐各种情绪的外露,对物质世界的各种欲望。

在古代尤其重视对“欲”的节制。《乐记·乐本篇》:“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后好恶形焉。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理”就是“人生而静”的“天之性”,它是先天就有的,是上天赋予的,它的特点是“平和”、“和顺”;而“欲”是后天的,是主体在认识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形成的不好的一面,是“感于物而动”的结果,是需要克制的,否则就会“有悖逆诈伪之心,有逸作乱之事”。如果人不加节制地放纵自己的欲望,就会导致人伦的混乱和道德的败坏。因此需要一种“正道”来对外在的诱惑和个人的欲望加以节制和进行正确的引导,达到“和”的状态。“是故先王之制礼乐,人为之节-..…·礼节民心,乐和民声”“礼乐不可斯须去身。致乐以治心,则易直子谅之心油然生矣”。

通过礼乐的教化功能,“理”与“欲”的关系得到合理的解决,“天理”存而“人欲”灭,也即实现了人与心的和谐。

(二)人与人的和谐

人与人的和谐,就是处理好人与人的关系,使社会生活有序合理。《乐论篇》说:“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乐胜则流,礼胜则离。合情饰貌者,礼义之事也。礼义立,则贵贱等矣。乐文同,则上下和矣”。孔颖达解释这段文字说:“同则相亲无所问别,故相亲也,异则相敬有所殊别,故相敬也。乐胜则流,礼胜则离者,此明虽有同异,而又有相须也,胜犹过也。若乐过和同而无礼,则流慢无复尊卑之敬。若礼过殊隔而无和乐,则亲属离析,无复骨肉之爱,唯须礼乐兼有,所以为美。故《论语》云,礼之用,和为贵是也。”孔颖达所说“唯须礼乐兼有,所以为美”,一语道破了《乐论篇》这段文字的天机。“乐统同,礼辨异”,礼强调人与人之问的不同,人为地拉开了人与人之问的距离;乐则强调人与人相同的地方,力图缩短人们之间的心理距离。二者的互相补充,互相作用,就是“和”。

“乐”与“礼”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礼”将人们区分开来,分清尊卑;“乐”则让不同等级之间的人和睦相处。而“和”则是体现出礼乐教化所要达到的一种人际关系上的美好境界:“是故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在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听之,则莫不和顺;在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

(三)人与天的和谐

人与天的和谐,即人与自然的和谐,也就是古人说的天人合一,今人说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蔡仲德先生在其著作《中国音乐美学史》中写道:“《乐记》认为天有阴阳之气,此阴阳之气生养万物,给万物以生命。所以天、人、物统一于‘气’,自然、社会统一于‘气’,‘气’使宇宙成为一个和谐的整体。”《乐记》以天地为思维之两极,以乐礼相比、相对,避免了以管窥天的遮蔽和具体事物的制约,这种宏大的视野所追求的是天、地、人的和谐统一,也是一种超越狭隘的感性经验和个人心理的升华。在《乐记·乐象篇》中“从以箫管,奋至德之光,动四气之和,以著万物之理”;《乐记·乐情篇》中“是故大人举礼乐,则天地将为昭焉。天地欣合,阴阳相得,煦妪覆育万物,然后草木茂,区萌达,羽翼奋,角胳生,蜇虫昭苏。羽者妪伏,毛者孕鬻,胎生者不殖,而卵生者不弛,则乐之道归焉耳!”;《乐记·师乙篇》中“夫歌者,直己而陈德出,动己而天地应焉,四时和焉,星辰理焉,万物育焉。”显然,这都是以天地宇宙自然为认识对象和审美对象,把宏观的天地熔铸于和谐运转的图式之中,体现了中国传统的阴阳调和、刚柔相谐、动静互补的中庸把握。

古人是很敬畏天地自然的,“人的心灵与整个自然致”也就是说,在天人感应、天人互动的历史进程中,“天”和“地”都被社会化、人化、文化和神化了,所以人们在长期的历史承传中,崇拜和敬畏天,就再自然不过了,“故圣人作乐以应天,制礼以配地”。遵循一定的自然规律来制定礼乐,用规律来指导人的活动。这种尊重事实,尊重客观规律的科学思想在今天都是极其宝贵的。

而更为难能可贵的是,“中国古代的先贤们拥有大智大慧,他们在敬畏和崇拜天地的同时,并没有消极地屈从于天地,而是在‘明于天地’的基础上,以积极的心态去建构天地之间的和谐关系,建构乐(人)与天地之间的和谐关系”。“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模仿天地自然,是为了更好地认识自然,与天地之问建构和谐的关系,而且这种和谐关系是动态的,是双方经过相融相谐所达到的新境界。“地气上齐,天气下降,阴阳相摩,天地相荡,鼓之以雷霆,奋之以风雨,动之以四时,暖之以日月,而百化兴焉,如此,则乐者,天地之和也。”这也说明,乐为“天地之和”,并非纯粹没有矛盾、没有斗争,而是要经过“地气上齐”与“天气下降”的相互渗透,要经过“阴阳相摩”、“天地相荡”的运动,要经过“雷霆”和“风雨”的交融,还要历经春夏秋冬的变化和日月的照耀。

二、《乐记》和谐思想的现实意义

《乐记》凝结着先哲的智慧,包含着许多科学的思想,对今天仍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的宏伟目标。和谐文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和谐文化与之相对应,构建和谐文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首先,在哲学基础视阈下,和谐文化源于中华民族文化中的和谐思想,辩证的宇宙观是和谐文化的哲学基础。和谐是《乐记》高超智慧的精髓。“和谐”强调适度,志在圆满。“和谐”强调包容万物,流转生命,展示天道酬善、惠及众生的伦理理念,这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是一致的。

其次,在方法论视阈下,《乐记》的和谐思想有助于我们抵制腐朽文化,发扬先进文化。随着科技的发展,文化也日新月异。在文化突飞猛进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高雅与低俗并存,阳春白雪与下里巴人同在,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正宗主流文化学习的人越来越少,而铺天盖地的低俗消极文化正消蚀着广大人民,尤其是青少年的心智和斗志。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不得不思考文化与伦理的关系问题,文化对道德的影响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到《乐记》那里寻找答案不失为一良策。《乐记》作为一部儒家经典,不仅是音乐史上的巨著,更是一部伦理学和社会学著作,对于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高人类的道德修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

通过上面对《乐记》和谐思想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出,《乐记》的和谐思想具有很强的伦理价值,对于人们道德修养的提高有很大的作用。“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安上治民,莫善于礼”,音乐具有改良社会风气,改变社会陈规陋习的作用。礼,即道德规范对人们道德修养的作用一目了然,而乐对社会风气,道德修养的作用则是潜移默化的。

《乐记》主张音乐对个人的道德修养有重要作用,“礼乐不可斯须去身”,“致乐以治心,则易、直、慈、良之心油然生矣”。乐教不仅对个人有重要影响,还有促成群体关系和睦的重要一面,“是故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在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昕之,则莫不和顺;在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乐教再配以礼教,则“移风易俗,天下皆宁”“情见而义立,乐终而德尊”的良好社会风气指日可待。所以,学习《乐记》、研究《乐记》、从《乐记》中汲取智慧,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和谐、把握和谐,更有助于我们发展和谐文化、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国语·郑语》

[2]《乐记·乐化篇》

[3]蔡仲德.中国音乐美学史.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

[4][荷]斯宾诺莎.知性改进论[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5]薛永武.大乐与天地同和——论《乐记》天人相谐的和合神髓[J].理论学刊,2oo6(o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