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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五条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六条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附表2);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二)项材料。
第七条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受理注册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准予注册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予以公示。
第九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十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注册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第十二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附表3)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财政部依法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注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第十七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准予注册的,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八条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并且没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所列情形。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第二十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注销注册的决定抄报财政部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从审计的产生和发展论审计目标
独立审计产生于革命。那时,财产所有者对财产经营者最关心的是其真实性。他们想了解会计人员是否存在贪污、盗窃和其他舞弊行为。因而,此时的审计目标是查错防弊。
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日益扩大,会计业务也日趋复杂,此时,审计对象已由会计账目扩大到资产负债表,审计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资产负债表数据的审查,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在此阶段,查错防弊这一目标依然存在,但已退居第二位,审计的功能从防护性发展到公证性。
进入20世纪30~40年代,随着世界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证券市场的涌现及广大投资者对投资收益情况的关心,整个注意力转而集中于收益表上。特别是1929~1933年间的世界经济危机,从客观上促使企业利益相关者从仅仅关心企业财务状况,转变到更加关心企业盈利水平和偿债能力。在此期间,审计总目标是判定被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会计报表是否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以确定会计报表的可信性。
20世纪中叶以后,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各经济发达国家通过各种渠道推动本国的企业向海外拓展,跨国公司得到空前发展。国家间资本的相互渗透,使审计对象日趋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审计目标也从原来的仅限于验证企业财务报表的公允性扩展到内部控制、经营决策、职能分工、企业素质、工作效率、经营效益等方面。因此,经营审计、管理审计、绩效审计等便从传统审计中分离出来,评价企业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成为独立审计工作的主要目标。
二、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
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可谓煞费苦心。因此,注册会计师单纯的报表审计并不能解决企业所关心的,企业迫切需要事务所能通过审计,为其在改革管理体制,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提供信息,提出建议,给予帮助。但很多事务所尚无足够的能力或尚未注意紧扣企业想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工作。这也是企业对社会审计缺乏内在需求的原因之一,应引起事务所的足够重视。注册会计师应牢记,客户是上帝,企业的需求就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
审计报告,仅仅是对被审计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但对改进管理的建议在审计报告中不便详细表述,然而众多的对企业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改进意见,恰恰是委托人最需要的,也是他们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所期盼的,因此,注册会计师除对会计报表“三性”表示意见外,如企业需要,可以出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对委托人管理当局提供了建立和改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建议,有利于企业发展,同时也检查了前期建议改进结果情况。正是这种建议和改进的循环,对委托人管理当局提高管理水平起了重大的作用,深受委托人的欢迎。
会计报表,是企业经营状况的综合反映,每一个科目都反映着经营活动的某一方面,从每一科目中都可以比较,看出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强弱点,注册会计师有能力通过专业知识对会计报表各科目反映经济事项进行深入的对比分析,以管理建议书的方式给委托人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从管理建议书中获得收益的企业,把审计工作看作是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谋,对审计十分欢迎。审计只是规范企业行为的手段和方式,其最终目标应是企业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管理建议书虽只是书面建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切不可忽视。
三、 从注册师自身的论审计目标
随着会计市场的建立与完善,事务所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仅靠报表审计是难以保住市场份额的。事务所必须要有超前意识和高瞻远瞩的思想,必须调整审计目标以适应市场需求。随着的发展,有关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的会计行为将逐步走向规范。因此,企业的报表审计将处于次要地位,而评价企业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将成为审计工作的主要目标。
据统计,国际“六大”会计公司,对管理咨询业都有不同程度的介入,最突出的是安达信国际会计公司,它不仅在管理咨询业务方面所取得的收入已逐步超过了其在审计和税务等传统领域所取得收入的总和,而且,它还取得了在世界所有管理咨询公司中排名第一的地位。 国际6大会计公司中的其它几家会计公司管理咨询业务所得的收入也达到其总收入的20%以上。并且,它们也都分别在世界排名前10位的管理咨询公司中拥有席位。难怪有人说,现在的会计公司究竟是应当继续叫会计公司,还是应当称之为管理咨询公司。可见,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管理咨询业的挑战是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为此,注册会计师必须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以适应发展的需要。
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较为激烈,国外同行的介入使行业竞争更为激烈,注册会计师的业务领域被分解,业务范围不断缩小。形势十分严峻。因此,注册会计师除了巩固已有的业务阵地外,还应向周围辐射,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同时,努力向国际同行,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寻求自己的发展途径。想企业之所想,把企业需求当作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同时,把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好,把形象塑造好,牢记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真谛,相信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一定会立于不败之地。
【】
[1]崔华清,等.独立审计目标的因素[J].注册会计师通讯,1997,(7).
注册会计师需要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具有较强数据、信息整合,文字表述、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等能力,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注册会计师职责,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岗位职责,来欣赏一下吧。
注册会计师职责1
1、在公司的支持下负责财税咨询,涉税鉴证等相关业务的拓展工作;
2、参与咨询财务项目的商务洽谈,促成合作;
3、分析客户财务项目需求,撰写项目建议方案;负责协调推动财务咨询计划实施推进;
4、负责团队管理与分工,指导团队保质保量完成相关业务;
5、解答客户财务方面的日常咨询,对财务项目进行培训;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注册会计师职责2
1、带领项目组及时有效完成中小型的审计工作;
2、负责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初步风险评估、审计小结,能较准确把握审计项目风险;
3、对项目组人员进行指导,并对其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4、负责项目质量,差错率低,能及时发现问题,并能较准确地判断业务问题的实质,提出解决方案;
5、负责所审项目及时上报部门总监审核,及时回复审核意见;
6、负责所审项目的后续工作,包括不限于咨询、培训等;
注册会计师职责3
1、能独立完成较大型的项目;
2、能够完成审计方案的撰写,能准确地测试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和审计风险;
3、能够对下一级人员进行合理分工、指导、并对其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考核;
4、负责项目的审计质量,及时反映审计中出现的业务问题;
5、能够编写审计报告,及时上报部门经理审核;
6、能够与被审计单位协调处理有关业务问题;
7、能够完成部门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注册会计师职责4
1、 组织实施财务审计、管理审计和效益审计等;
2、 拟定审计方案,起草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等审计文书;
3、 及时发现公司潜在问题和风险,提出改进意见;
4、 督促审计结论和建议的落实;
5、 按照审计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专门从事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复核等工作。
注册会计师职责5
1、制定合理的项目工作计划;
2、与客户进行良好的沟通,维护客户关系;
3、监督、指导、检查助理人员工作情况,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4、负责协调项目执行中的相关工作;
5、出具审计业务报告和其他鉴证业务报告;
6、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注册会计师职责6
1、独立带领团队完成审计项目的规划、实施、督导以及审计报告撰写、复核等各阶段审计工作。
2、对项目组成员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培训及监督,确保项目进度及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3、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注册会计师职责7
1、能独立完成本部门较大型的业务项目;
2、负责对承担项目审计(评估)计划的撰写,能较准确地测试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和审计风险;
3、对下一级人员进行合理分工、指导、并对其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考核;
4、负责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及时反映审计中出现的业务问题;
5、负责所主审项目审计报告及时上报部门经理审核,关注部门经理、总审计师审核,及时回复部门经理、总审计师的审核意见;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诚信危机成因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国内资本市场上不断有“问题”公司被曝光和查处,银广厦事件可谓是登峰造极,而2001年底美国的安然公司破产案更是令人震惊。为银广厦出具严重失实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深圳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东窗事发,其执业资格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被吊销。
论文百事通签字的两名注册会计师被严惩。人们在痛斥上市公司弄虚作假的同时,也对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诚信表示怀疑。由于中天曾作为60多家上市公司的审计者,拥有近百名注册会计师,在国内堪称超大规模,而安达信国际公司则是全球五大会计公司之一,连这样在国内、国际会计职业界具有较高的地位事务所都难以洁身自好,人们对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都不禁要问:诚信在哪里?据上海财经大学的一项调查显示,几乎所有的被调查者都认为上市公司存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美国一家媒体甚至认为“会计师行业面临危机”。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正面临严重的诚信危机,如不认真加以研究解决,将危及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
二、会计师事务所诚信下降的原因分析
1、利益的趋势,使注册会计师往往迁就客户,影响了其应有的保持审计过程中的超然独立性。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命所在,一旦失去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真实性、公允性必然大打折扣。独立性的丧失是中天和安达信审计失败的重要原因。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在案发前主要合伙人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做业务上,而是放在拉项目、拉关系上。合伙人提出“业务量第一,客户至上,应该尽量满足客户的要求”。对此,事务所的一位注册会计师认为,在拼命追求业务量的环境中,注册会计师要想保持超然独立的立场很难。安然公司破产前,安达信一直是它的报表审计机构,2000年安达信从安然公司获得5200万美元的收入,其中咨询收入2700万美元,审计收入2500万美元。英国金融时报认为,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与审计业务没有完全分开,这种关系缺乏独立性的结构,难免引起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相互勾结作假。
2、激烈的竞争,使注册会计师简化甚至省略了应有的会计程序,弱化甚至放弃了谨慎性,大大增加了审计风险。会计师的职业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客户接受审要支付一定的审计费用。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讲审计成本一般与审计业务量的多少成正比,与审计失败的风险成反比,如果进行详细、全面的审计,则审计失败的风险很小,审计投入的成本很高;相反,如果审计程序过于简单,则审计成本很小,但审计失败的风险很大。通常,会计职业界会在三者之间寻求一种均衡,并由行业组织制定审计业务指导价。但是,由于现实中会计市场供求状况是僧多粥少,事务所为保住和扩大市场份额、争取或稳定已有客户,在竞争中必然相互压价。为了在低廉的收费中保持一定的利润空间,事务所愿意支付的审计成本必然降低,这样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就会减少甚至省略必要的审计程序,弱化甚至放弃谨慎性这一会计师最基本的职业操守。
为了保护委托客户及相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先后颁布了不少重要法律法规,以规定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三种法律责任方式,各有分工,各有侧重,构成了完整的责任体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于打击和遏制违法犯罪行为,重在惩罚性。而民事责任在于消除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是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已经失衡的利益关系得以恢复原状,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救济,由此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体现补偿与制裁的双重功能,较其他两种责任应用的范围也更加广泛,可以说渗透在注册会计师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
一、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约定或法定的民事义务而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民事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则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而侵害他方合法权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与客户签定契约,即负有恪尽专业上应有的注意义务。注册会计师若未履行契约或执业过程中疏忽,致使委托客户或第三人的权益受损,注册会计师应负有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按照承担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对委托客户和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现分别阐述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客户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只要接受客户委托执行业务,就负恪尽职守,保持认真与谨慎的义务。如果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原因给委托客户造成了经济或其他权益的损失,注册会计师对于委托客户就负有法律责任。对委托客户应负的民事责任主要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未能达到合同条款(业务约定书中的有关内容)的要求,给委托客户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就应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由于不正当的行为而侵犯委托客户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披露委托客户的商业秘密致使被他人利用。
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划分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而是笼统将其归为损害赔偿责任。如《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证券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对相关第三人民事责任
审计关系除了包括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之外,还包括相关第三人对审定会计报表的依赖关系,这种依赖关系便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赖以生存的重要社会基础。第三人是指与注册会计师并未有直接契约关系,但却使用注册会计师鉴证的会计报表的信息,做决策的人员。潜在的会计报表使用者范围极其广泛,包括股东、债权人、证监会、信托人、供应商、财务分析师以及工商、税务部门等等。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有民事责任已经被社会广泛认可,但对责任承担的范围和程度至今还没有定论。根据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等,笔者认为应将其定性为侵权责任,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1)受害人与信息披露人之间通常没有严格意义的契约关系,即受害人是与责任人无严格意义契约关系的“第三人”;(2)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上真实性的保证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而不是一种基于契约性的规定;(3)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表明民事责任主体不仅限于契约相对人,这事实上已将这种民事责任视为一种侵权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成因分析
引发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有各种各样的,但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类:
(一)违约,指合同一方或几方当事人未能遵循合同条款的行为。在注册会计师方面,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与委托客户之间签定的业务约定书的相关条款的行为。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反了与委托客户订立的保密协议等。
(二)欺诈,即注册会计师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欺诈强调的是一种主观故意,具有不良动机是其主要特征。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客户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漏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从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以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对注册会计师来说,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而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对业务或事务不加考虑,满不在乎;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三、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存在的冲突
(一)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规定的不同
《注册会计师》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据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按此规定,凡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所引起的民事责任都由会计事务所统一承担,而具体负责和参与出具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助理人员可不承担民事责任。而《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为证券发行、上市或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按此规定,虚假陈述的承担责任人是专业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可见,现行法律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承担主体有所不同的规定。
(二)关于“虚假证明文件”含义的分歧
依据《注册会计师》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第4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界认为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出具的证明文件即便其验证的财务信息与实际不符,也不影响其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在此情形下,该证明文件只能称为“不实的证明文件”,而不能称为“虚假的证明文件”。对于会计界,所谓的“虚假证明文件”应界定为在执行审计准则过程中因有过错而出具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证明文件,即以审计准则的遵循与否作为划分“不实的证明文件”与“虚假的证明文件”的标准。在此基础上进而认为对于前者注册会计师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只须对后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法律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可知:法律上的虚假证明文件就是指证明文件的内容或结论与事实不相符的证明文件。与之相适应,法律关于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中的“虚假证明文件”应是指注册会计师对经其验证的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所发表的审计意见与会计信息实际不相符合的审计报告。
(三)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冲突
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依此规定,注册会计师只要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就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会计界中,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条件,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界则不接受会计界“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即完责”的主张。他们认为审计准则对“程序”规定得如何详细,也不可能解决在特定单位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看,民事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殊侵权行为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尽管《民法通则》并没有明确规定审计业务的无过错责任,但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及法院相关判例来看,只要注册会计师验资证明的资本额与实际不相符,遭受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针对不实部分该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从而使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维护注册会计师合法利益,减少民事责任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减少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
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与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财政部批准的各种行政规章(大多数的审计准则)中,其中不少冲突正是由于上述法律法规的不同所导致,完善相关立法,协调各种法律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消除争议的直接的、有效的手段。而且在方向上,应以《注册会计师法》的规范为主,其他法律法规为辅,主要通过修改注册会计师法来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加以明确。
1.《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优于审计准则。各种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双方对独立审计准则性质及其法律地位的认识存在分歧。会计方面,认为只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严格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就不是虚假的证明。而法律界认为独立审计准则不是判断真实与虚假的标准。所以,从法律上确定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和地位非常关键,依法律规定,独立审计准则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财政部批准,应属于部门规章,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但当它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法律效力高于部门规章效力,即《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等优于《独立审计准则》,属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所以独立审计准则可用来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做到合理保证,是否须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当其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应依据法律来判断。
2.明确“虚假证明文件”的含义。所谓“虚假证明文件”应指证明文件的内容或结论与事实不相符的证明文件。与之相适应法律上关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中的“虚假证明文件”,就应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其经验证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所发表的审计意见与会计信息实际不相符的审计报告,理由是法律在于规范社会生活,因此,法律解释必先由大众化的文义解释入手,且所作的解释不能超过可能的定义,否则,就进入另一个阶段的造法活动,这是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
3.确定注册会计师宜采用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充分考虑注册会计师的生存空间。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宜以过错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原则为归责原则,主要原因在于保护弱势群体(投资者)的需要和提高鉴证业务执业水平。同时,从世界上发达国家地区的立法实践情况看,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地的《证券交易法》均采用无过错推定原则,而且取得很好的效果。
(二)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1.注册会计师积极运用抗辩权,减免相关责任
(1)基于原告被告、第三人过错和过错程度的抗辩,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对抗重大过失,以重大过失抗辩推定欺诈,以减轻责任。(2)基于因果关系的抗辩,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原因和结果在时间上的顺序性;二是原因是否是结果产生的必要的唯一条件。(3)基于损害事实抗辩,如果受害者诉讼的损害是非法利益,则不受法律保护,另外,根据目前侵权法有关规定,损失一般是直接损失,不含间接损失,对间接损失的诉讼请求也可以进行抗辩。(4)基于免责条款的抗辩。包括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的抗辩,法定条款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免责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2.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降低责任风险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职业保险;财政部发文,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新增加了管理费用――职业责任保险费,这都说明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从政策层面都支持和鼓励事务所投保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成为事务所的必需品,也成为民事赔偿的资金补充。目前,深圳、上海、北京等地已经有注册会计师协会出面与当地保险公司洽谈、签订保险合同,但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投保比例仍然很低,亟待发展。
3.熟悉客户行业情况,慎重选择客户
许多审计失败案件的发生往往与审计业务具体执行人员或复核人员缺乏对客户了解有关。如不了解行业的基本运作流程、客户的业务特点等,就不能分辨出会计的异常情况,结果出具错误的审计报告。因此,在审计计划和实施阶段,注册会计师注意收集背景资料,了解有关客户所在行业及业务方面的知识及其特殊性,增强审计人员对企业会计报表中异常情况的鉴别能力,更好地评估和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非常重要。
(三)成立职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保障责任顺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