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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全县上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应对挑战,狠抓各项工作落实之际,李副主席及州政协调研组各位领导一行不辞辛劳深入我县检查指导工作,这充分体现了李副主席及各位领导对砚山工作的关心和重视。在此,我代表砚山县政府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砚山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砚山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现状及成效
(一)农业生产基本情况
砚山县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县,是全国47个重点贫困县之一。县境内生态环境良好,土壤肥沃,水源充沛,物产丰富,盛产粮食、辣椒、蔬菜、花生、烤烟、干鲜果品、畜禽产品、水产品、蚕茧、中草药(三七)等农产品。2008年全县农作物播种面积140.93万亩,其中:粮食作物播种面积83.03万亩,总产18378.2万公斤;经济作物播种面积54.13万亩,其它农作物播种面积3.77万亩。全年收购烟叶23.14万担,计划内收购上等烟比例达到74.35%,实现烟农收入16892万元,烟税总收入3716万元;辣椒产量达2760万公斤,增长19.2%,蔬菜种植面积达11.16万亩;水产品总产量完成463.6万公斤,增长6.2%;全县猪、牛、羊、禽存栏分别为13.5万头、28.9万头、6.4万只和110.2万只,出栏分别为4.5万头、30.2万头、5.2万只和188.3万只,肉类总产量达3.5万吨,外销肉猪6.2万头,肉牛1.1万头,肉羊2.2万只,畜牧产值46356万元(现价),占全县农业总产值127612万元的36.3%,畜牧产值比2005年的30392万元增加15964万元增长52.5%;农民人均畜牧业纯收入782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2149元的36.4%。全年新增工程造林7.67万亩,种植核桃6.32万亩,蚕桑1.3万余亩。
(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近年来,县委、政府十分重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省、州党委、政府的要求和上级有关的部署,扎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工作措施是::
一抓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开展工作。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县及时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砚山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农业局,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县农业局、畜牧局抽调相关站(所)工作人员负责长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能够用上放心的农产品。
二抓体系建设,扎实开展农产品认证工作。一是加大农技示范推广力度。紧紧围绕农业标准化建设,先后引进农作物新品种,推广地膜覆盖、新品种试验示范、标准化栽培、病虫害综防等常规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农业有害生物预警、应用疫病综合防治、生猪饲养管理、瘦肉型猪配套饲养、种草养畜等一大批先进实用技术。二是不断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在县农业局、畜牧局及时成立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行政执法队,购进了一批检验检测设备,不断加强队伍及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加强对农业投入品执法检查,不断净化农资市场。加强对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监控;对农产品实施售前检测,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农药残留量超标样品,采取措施,及时反馈给种植户,禁止上市销售和食用。同时,严格按照《农药、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批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登记管理,强化责任,落实承诺,实行分级管理,分类经营。适时公布禁用和淘汰的品种和范围,抓好基地和市场的抽检和自检工作。三是扎实开展产品认证工作。于2008年完成116万亩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并取得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其中:种植业已认定114.4万亩;渔业水面认定面积1.6万亩;畜牧业认定99户,生猪养殖大户认定7户,肉鸡养殖大户认定27户,蛋鸡养殖大户1户,肉牛养殖大户2户,肉羊养殖大户62户。积极协助砚山县润辉农产品工贸有限公司、砚山县振兴密梨种植场、平远华侨农场和砚山县丰林花生油厂开展了1万亩无公害辣椒、0.2万亩晚蜜梨、优质稻无公害长粒香和丰林牌小粒花生油产品认证工作。2007年我县被列为云南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整体推进项目试点县,全县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三个大类进行了申报认定。四是认真组织开展好执法监督网建设工作。及时建立了县、乡(镇)、村联动的监管网络,设立了举报电话,通过加强对养殖企业(农户)检查,禁止使用违禁的渔药,加强渔政和市场管理,禁止毒鱼,严禁中毒鱼虾上市和食用。通过专项整治,取缔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影响的农业投入品,严厉打击违禁农资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一步规范和净化了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使种养殖的农产品农药残留、养殖的畜禽(水产)品药物残留下降,确保农资产品的安全使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抓宣传培训,营造全社会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氛围。一是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为认真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及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培训工作,我县每年均利用各种会议、培训、网络、板报、标语、手机短信、展板、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同时,结合“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红盾护农”“三月法制宣传月”、“六月安全生产月”、“科技三下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周”等活动,深入全县各个乡(镇),部份自然村,出动宣传车辆,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利用广播、音像进行宣传,并设咨询点向群众开展咨询服务,并组织县农业局、畜牧局干部职工深入农场、基地、种养殖大户开展多种方式的宣传,进一步强化了全社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二是及时组织开展对农业生产者种植、养殖的技术指导培训。近年来,我县通过不断加大科技宣传和培训力度,将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与科技示范项目相结合,与其它先进农业生产技术推广相结合,不断加强对菜农、果农、粮豆防治病、虫、草、鼠等的用药技术培训,合理施用农药,化肥防止农药残留超标。畜牧、渔业部门抓好养殖的技术指导和培训,重点指导和培训养殖企业(农户)建立饲料、兽药、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和销售等档案记录,进一步提高了工作人员和各种养殖大户的技术水平。
四抓污染调查,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整治。为全面掌握全县农业污染情况,在2007年开展砚山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我县农业污染源作为工作的重点,对全县种植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进行了一次全面普查。据普查资料显示:一是全县耕地存在超量施用化肥现象,尤其以氮素化肥(尿素、碳酸氢铵)用量偏高最为突出,磷素化肥次之,而氮肥又是造成土壤残留、空气质量、地表水和地下水等的一大污染源,同时农药的施药量和施用次数也存在盲目偏施现象。二是全县36户养殖大户,由于畜禽粪便和圈舍冲洗用水排放不科学、不合理,乱排乱放现象也较为突出,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和农田土壤富营养化,同时也给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污染面积约为2000亩。三是全县现有118户水产养殖大户,在养殖过程中投放的铒料、化肥、渔塘用药等方面也存在着不科学,不合理现象,造成县域内水库、坝塘、水域面源污染,污染面积约5600亩。针对上述三个方面的污染源,我县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我县通过开展推广测地配肥、加强厩舍改造和沼电沼建设、加强饲料安全监管等工作,逐步减少农业污染源。
五抓基地建设,大力推进规模化经营。通过认真组织开展农产品生产基地及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工作,2008年砚山县已建起优质农产品让渡基地5个。其中:优质水稻基地1个,面积8.74万亩;优质辣椒基地1个,面积25.37万为亩;优质玉米基地1个,面积9.08万亩;优质花生基地1个,面积5.53万亩;优质蔬菜基地1个,面积11.16万亩。标准化示范区种植基地9个,企业自营基地3万亩,示范辐射带动种植面积22.18万亩,其中,花生5.56万亩,辣椒10万亩,蔬菜6.62万亩。全县建有300头以上养猪规模的标准化养殖场13个,3000头以上养猪规模的标准化养殖场2个,有年生产量10万吨的饲料生产企业2个,有2000只以上规模养鸡场73个,有30000只以上规模蛋鸡场1个。全县初步形成“大户带动散户”的种养殖模式,极大促进了优质农产品生产的发展。同时,我县规模养殖场(户)已发展到16个,扶持重点户、示范户11276户。全县养牛100头以上的有1户、养猪3000头以上的有2户、养猪100头以上的有22户,养羊50只以上的有60户、养禽2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户有82户。同时,通过“技术、资金、物资配套承包服务发展畜禽商品生产”工作,实施“种、料、管、防、训”为一体的综合服务,提高了畜产品的出栏率,商品率,目前初具“一村一品”雏形的畜牧养殖村达70余个,涌现了一批畜牧养殖专业村。
六抓日常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认真开展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管工作。近年来,我县每年均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和个人,认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同时,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确保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过关。二是认真抓好农产品农残检测工作。2008年我县共出动执法人员1622人次,车360辆次,检查经营门点1320个次,整顿市场378个次。查获违规经营过期农药4.1公斤,假种子157公斤,涉案4人,涉案金额0.2万元。现场责令改正违规8户,发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23户。与农药经营户签订了《2008年农药安全使用责任书》197份,对197户农药经营许可证进行年检。同时,截至今年4月全县共开展生猪免疫注射301282头(次),牛免疫注射135284头(次),羊免疫注射67135只(次),家禽免疫注射1149623羽(次),免疫密度均达到100%。检疫畜禽293460头(只),其中:检疫猪56297头,牛13085头,羊1522只,禽222556只。检出病畜12头。检疫肉类1586.96吨,检出病害肉0.83吨。在全县11个乡镇80户农户中随机抽检了80个批次的猪尿样,未检出瘦肉精。三是开展好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和市场整规。几年来,我县每年均组织县有关部门进行农业投入品的市场清理工作,不断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专项整治,特别是加大了对农业投入品的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杜绝了高毒高残留农药等禁用农业投入品进入市场和生产环节。四是扎实开展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工作。一方面组织各销售商开展业务培训,积极向其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同时,进一步规范种养殖大户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使用,及时对其进行抽检,对于使用有毒农药、兽药的行为及时给予行政处罚,确保不发生农药、兽药和染添加剂中毒事件。
七抓经费投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为组织开展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工作,我县于2004年3月贷款购置了一套rp-410速测仪一套,包括检测仪、培养箱、冰箱、电子称、可调移液枪、食品加工机、相应玻璃仪器及配套设备,对全县的蔬菜、水果农药残留进行检验检测。于2005年争取到省兽医总站投入80万元资金,建起了畜产品安全检测、动物防疫体系。2008年我县配套防疫资金20万元,购买了防控物资及配置了冰箱、冷库等冷链设备。从2004年开始,我县每年均组织始对全县的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进行抽样检测,每年至少检测300至400个样品,样品平均合格率在95-98%之间。同时,2008年我县结合农业科技项目的实施投入资金约150万元,共印制宣传资料5万份,制作宣传展板40余块,开展宣传活动418街次,开展培训1508期,培训农民178376人次,举办示范样板29177亩。
二、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
一是由于大多数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还不够,一些基层干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也不到位,导致部分乡(镇)、部门还未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产生足够的认识。二是由于受传统生产观念的影响,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偏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片面追求产量,忽视了质量。同时,大多数消费者对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同感相对滞后,只能肉眼看产品好坏,而无法认识到实质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由于检测手段和设施设备落后,检测试剂(药品)没有正常保障,检测设备无法更新,检测站点较少,只能检测鲜产品,干产品无法检测,导致检测出农药残留超样品代表性不高。同时,由于日常监管的基本检测项目如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抽检均要送省、州检测中心检测,检测时间过长,导致不安全产品容易进入流通环节被消费者食用,检测结果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由于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监管体系、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认证体系等方面都还不健全,没有具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政策措施,给实际操作过程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三是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较多,权责不清,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管理职能错位、缺位、越位和交叉分散现象,难以形成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四是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执法机构成立时间不长,缺乏高素质的专业执法人员,检测手段和设施设备落后,检测设备无法更新,难以依法管理,不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管。
三、下步工作对策建议
针对所存在的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和困难问题,在下步工作中,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议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经费投入,不断提高执法人员装备水平,更新检验检测设备,确保不因农产品质量安全引发群体性中毒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建议尽快制定适合全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监管体系、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体系,以利于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工作。
三是建议大力推行现代农业生产模式,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完善操作规程,加强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其对农户标准化生产的示范带头作用。
1.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产生途径
当今社会之所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都是农业生产者追逐利益的结果。农业生产者通常通过以下3种手段促使农产品产出效益最大化:力求产量高;力求品相好,力求早上市。利益的驱使,使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于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流通各个环节。
1.1生产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农业生产者为了追求产量高,减少农产品成长过程中的病虫害,提高农产品产量,超标使用农药、化肥、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些农业生产者还将非应用于农业的现代高科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目的是为了提高产量、改善农产品品相。如“药袋苹果”、瘦肉精、牛肉添加剂、羊肉添加剂。大量使用催生剂、激素和化学制剂、促使农产品早熟,以达到早上市,卖个好价钱的目的。这些农产品质量严重下降,口感和安全性较差,甚至还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成分。
1.2加工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农产品加工者通过一些物理或化学手段改善农产品品相,增强产品竞争力,这些添加剂轻者中毒,重者致癌。如刨光打蜡的米,添加漂白剂的面粉,加了三聚氰胺的牛奶、染色茶、硫磺辣椒、添加剂的粉条、染色黑木耳等。
1.3包装、运输、流通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为了保持农产品的新鲜度,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了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如用福尔马林溶液浸泡荔枝、牛百叶为其运输中保鲜,涂抹保鲜剂让梨在运输中保鲜。有些材料本身就有剧毒,严重危害人的身体健康。
除上述农业系统内部因素产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外,农业系统外部因素也会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如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以及农业污染带来的环境破坏、水资源和土壤的污染,这种环境下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势必存在质量安全问题。
2.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解决措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于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流通各个环节。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必须从源头抓起,监测好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领域的各个环节。国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之所以存在上述诸多问题:一是农业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不健全,让农业生产者、加工者和经营者有机可乘;二是农产品法制监管力度不够,让农业生产者、加工者和经营者钻了法律的空子。要想解决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体系。
2.1完善农业标准,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据悉,我国的农业标准落后,体系不健全。国外的农产品标准每隔2年或5年修订1次;而在我国10年以上的国家标准占37.7%,5~10年的国家标准占33.4%。我国应当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将现行强制性农业标准转化为技术法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对标准实施动态管理。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防止食用农产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种植、养殖而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的,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蔬菜、瓜果、牛奶、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监管,是指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管理原则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应当以推进农业标准化为导向,通过改善生产基地环境,加强技术指导,强化农用生产资料使用管理,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推行安全卫生质量监督。
食用农产品的经营,应当以市场为引导,建立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机制,重点监控加工流通环节,完善各类市场内部安全卫生质量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意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部门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
**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与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政策,确定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和事项,协调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工作,处理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其他重大事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种子种畜、种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的监督,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商业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家畜产品屠宰加工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水产品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组织实施,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状况的指导和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相关部门职责
本市规划、土地、财政、交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八条部门执法的协调和联合
市农委、市商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各司其职,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执法的协调和沟通,并在重点领域组织联合执法。
第九条管理体系的建立
本市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体系,实施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制定和实施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地方标准;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技术推广体系,为生产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体系,完善政府对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测,扶持建立从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生产经营重要环节设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点;建立安全卫生优质食用农产品认可体系,推介安全卫生优质的食用农产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为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条行业协会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鼓励和支持相关的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敦促会员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
政府鼓励并扶持设立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为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管理咨询、技术服务、产品检测和标准化指导等各类服务。
第三章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安全监管
第十二条生产基地的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特点,制定符合安全卫生质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规划,并在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生产基地的建设
市农委、市商委、市环保局、市农林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畜禽饲养场、贮存场所、屠宰场、水产养殖水域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第十四条生产基地、场所的环境保护
禁止向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的要求
在蔬菜、瓜果的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合理使用肥料、农药。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技术。
在畜禽、牛奶、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关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六条生产基地安全卫生质量跟踪制度
本市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跟踪制度。
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质量记录规程,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非生产基地应当参照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
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跟踪制度的实施方案,由市农委、市商委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并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生产基地安全卫生质量合格检验证明制度
本市建立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合格检验制度。
生产基地应当对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实行安全卫生质量检验,并提品合格证明。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生产者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者作出承诺;其他生产者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向经营者作出承诺。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由市农委、市商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优质农产品认可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优质产品认可制度。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有关规定,在向授权的认可机构申请安全卫生优质产品认可并通过核准后,可以在食用农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安全卫生优质的标志。
第二十条畜禽疫病的预防和检疫
本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对严重危害人体和养殖业生产的畜禽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饲养和流通环节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疫病监测。
本市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畜禽产品还应当同时加盖或者加封验讫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环节的无害化处理
畜禽饲养场、屠宰场、养殖场发现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畜禽的排泄物,应当主动送交指定的化制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其他生产场所发现有前款情形的,生产者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交指定的化制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活动中禁止的情形
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孔雀石绿等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三条批发市场的规划控制和设立条件
设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符合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由市商委会同市农委、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等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有关政府部门在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时,应当征询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批发市场的设立
各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国家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和批发市场的设立条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批发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批发市场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承诺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
卫生、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行为规则和其他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就其经营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向卫生、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承诺,保证达到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的要求,并就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行先行赔偿。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实施方案,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畜牧和商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市场开办者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
各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对进入本市场的经营者的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有管理的责任,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安全卫生质量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流通档案;
三开展食用农产品检验,按规定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
四组织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各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安全卫生质量协议方式,明确安全卫生质量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设立。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场内具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经销者在公示牌上进行公示,并对市场经营管理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必要的提示。
第二十八条优质食用农产品的推介制度
本市实行优质食用农产品推介制度。
鼓励行业协会向社会推荐优质的食用农产品,并推行优质优价。
鼓励行业协会引导超市、连锁商业企业等优先选择优质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九条市场检测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测机构,为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活动提供专业检测数据。
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本市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可以自行进行产品检测,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安全卫生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市场检测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经销者、超市配送中心、食品加工企业或者其他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止其出售和转移,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家畜屠宰场的设置管理
设置家畜屠宰场,应当按照确定的定点规划,并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大中型家畜屠宰场还应当通过有关专业质量体系认证。
本市家畜屠宰场的定点规划由市商委会同市农委、市环保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委组织实施。
本市定点屠宰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家畜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
第三十一条家畜产品的批发交易管理
除超市连锁配送等直销挂钩的情形外,本市家畜产品批发交易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进行。
家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交易前,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应当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允许家畜产品进场交易。
家畜产品零售经销者应当从依法设立的批发市场包括定点屠宰场购入家畜产品。
第三十二条进入本市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督
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随车携带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指定的市境道口运入,接受防疫监督。
本市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进入本市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经营环节的无害化处理
对经营过程中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环节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的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针对食用农产品市场中安全卫生质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公布,提示消费者采取相应的识别措施。
第三十五条禁止销售的情形
禁止销售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产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畜禽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其他食用农产品。
第三十六条单位集团采购
本市饭店、宾馆、医院、学校、机关和其他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应当优先从信誉好、无安全质量不良记录的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优先采购经推介的优质食用农产品。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将食用农产品送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安全监管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向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按照《**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或者由农业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畜禽、牛奶、水产品生产过程中,未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关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等有害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或者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的,由兽药饲料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根据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未建立、未按照规定建立质量记录规程或者假造质量记录规程,致使无法追溯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的,由农药肥料或者兽药饲料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未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未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使用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安全监管规定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市场检测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未制止其出售和转移,或者未及时报告工商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的,由工商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家畜屠宰场,达不到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的,由市商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进行家畜产品批发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未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即允许进场交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家畜产品零售经销者未在批发市场购入家畜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市境道口运入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运输活动中的承运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产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禽畜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关键词]力口强;农产品安全;建议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源头,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安全事件频发,如“毒韭菜”、“毒豇豆”、“镉稻米”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市要从源头消除农产品的安全隐患,把住食品上游源头第一关,让广大市民吃放心蔬菜、放心米等。为此,笔者建议:
一、加强科普知识宣传及科技指导
应进一步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科普知识。用科技指导农业,合理使用农药,让农民认知农药的应用及危害。要加强各级政府农业技术指导体系建设,从上到下建立健全科技指导机制和制度,加强基层农业科技知识推广方面的人员配备。通过举办各种形式培训班,积极开展农民科技知识普及培训,提高农民科技种植能力,保证农民科学种田,科学用药。从源头确保农产品安全。
二、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
1.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示范乡(镇)、基地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业标准化工作。按照“按标生产、健全档案、强化监测、培育品牌、严格准出”的要求,结合蔬菜“一圈两带”园区建设,要重点抓好示范乡(镇)及蔬菜标准化示范园区基地建设,以示范带动周边农产品规模化、标准化生产。
2.加大监管力度,强化认证体系建设。要继续做好我市农产品认证工作,规范秩序,跟踪问效。对农产品实施全程监管,避免出现“一朝认证、一了百了,一次认证、终身受益”现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促使我市更多的名、优、特农产品获得国家和省的质量安全认证,为我市农产品打人国内、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3.完善基础设施,推进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市“三三”检测监管模式建设(市、区、市场三层检测,市、县(市、区)、乡(镇)三级监管,监管、执法和检测三位一体的“三三”监管模式),进一步完善市、区(县、市)检测机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检测室、大型超市及主要农贸市场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配建检测点的建设.按哈达农产品检测中心的建设模式.完善润恒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中心建设。同时,农产品检测关口前移.建立与外埠农产品监管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外埠农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质量安全不达标的农产品禁止入市。
4.增强信息透明度,抓好质量公示体系建设。打造亮点,做好示范。推行“一个批发市场、三个主要农贸市场、五个大型农产品超市”亮点打造模式。重点抓好检测机构建立、农产品检验检测、质量公示等。做好检测记录登记、质量公示牌统一悬挂,合理布局,按时公示。以点带面,切实发挥示范带动效用,引领我市农产品监管工作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5.加强责任追究,推进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据调研了解,目前,我市的农产品《产地证明》和《二次批发证明》制度已经初步建立,正在积极探索实行大宗农产品进入超市小包装的条型码追溯制度,去年在三家沃尔玛超市进行了试点,取得了一定经验。在进一步完善制度的同时,逐步探索更加直观、便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应在市区内选取两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试点单位,同时深入外埠农产品生产主产区进行对接,破解“索证难”问题。
6.加强事故预警,推进应急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预警机制,配备必要的人员及所需设备。加强应急体系建设,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提高应急反映能力,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争取做到预先防范,未雨绸缪。
三、加强教育,严厉惩处
一是要加强农民及其他生产者、销售者思想道德建设,让农民及其他生产者、销售者树立正确的道德观,恪守职业道德底线。建立农民及其他生产者、销售者诚信档案,对不讲诚信的人员采取黑榜、公示。二是建立奖惩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教育,采用正面舆论引导和示范,对科学生产进行奖励。另一方面,对唯利是图的不法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严厉惩处,经济处罚,直至刑事责任,坚决杜绝农产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自2012年起,河南省新乡市连续两年将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列入市委、市政府“十大民生工程”,市财政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检测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6年来累计投入1100多万元。现在,无论是在繁华的市区,还是在偏远的农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无处不在,它们如同一张疏密相间的大网,有效地保障着新乡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在新乡,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政府和百姓的头等大事。”新乡市农业局局长牛晓辉如是说。
严格检测把好入市关
每天上午,在新乡市规模较大的八一路农贸市场门口公示栏里,都会张贴着一份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公示表,上面详细记录了摊位号、检测蔬菜品名、检测结果等信息。
2013年9月29日早上8点,摊位上的蔬菜基本上齐,巫红云在市场上巡视一圈后,开始取样检测。9点半之前全部检测完毕,制表两份,一份张贴在公示栏里,一份存档。巫红云是八一路农贸市场的专职检测员,她告诉记者:“2007年以来,我们每天都要随机抽取30个菜样,很少出现蔬菜不达标的情况。”
“若有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的菜样,我们都会进行第二次检测。如果第二次检测还不合格,涉及的蔬菜必须立即下架退市。”巫红云说。“有时候一些市民在路边地摊上买了蔬菜,担心农药残留量超标,也会拿过来,市场检测室免费帮他们检测。”
随后,记者来到位于健康路上的胖东来生活广场。在三楼果蔬区的公示栏里,当天的质量安全检测公示表已经张贴出来了。“我们上午9点开门,所以7点就开始做检测,确保开门前出结果。”检测室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检测样品他们会保留24小时,检测结果存档2年。
新乡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办公室里,电话铃声也不时响起。科长高建告诉记者,科里的电话号码是向社会公开的,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咨询、投诉等任何问题,市民随时可以来电反映,监管科会在最短时间内采取应对措施并给予回复。
“三级四层”体系拧紧安全阀
早在2006年,新乡市就建成了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并全面启动了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工作。
“我们中心现有工作人员16人,其中研究员1人,高级农艺师4人,农艺师4人。”在该中心主任刘珍的带领下,记者来到260多平方米的检测室里,里面摆放着气质联用仪、气相色谱仪等先进设备40多台(套)。“用这些仪器,可对农产品中32种农药残留进行定量检测。”
此外,新乡市所辖各县(市、区)也全部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乡镇(区域)农技推广站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市区24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和部分农产品生产基地设有农药残留检测室。
据刘珍介绍,新乡市“市建中心,县(市、区)建站,乡镇(区域站)建点,市场(基地)建室”的“三级四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对全市蔬菜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生产和销售的蔬菜每周监督抽检1次,检测样品60个以上,并1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简报》。“从蔬菜生产基地到农产品批发市场,再到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我们都层层把关,只要检测中出现农药残留超标,依据样品能迅速查找到相关环节的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这就像是给蔬菜的安全拧上了一道又一道的阀门。新乡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年抽检蔬菜、水果样品25.5万余份,平均合格率达到98%以上,高于国家及省定标准。新乡在农业部和河南省农业厅组织开展的多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中,已连续四年未检出高毒农药,农业部抽检合格率达100%,河南省农业厅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刘珍说。
长效监管机制给力安全
新乡市自2002年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以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监管水平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合格率达98%以上。2007年至今,新乡市连续6年囊括了河南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部奖项,2009年、2010年还成为全省唯一获得全能奖的地市,并成功承办了“河南省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和“首届中原农产品安全与发展高层论坛”。
在新乡,农产品及农资生产经营单位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负总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和监督指导,各专业口分管领导及相关科站直接监管本专业口的农产品及农资质量安全工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农药、肥料、水产品、食用菌等六项监管工作分解到具体机构,责任到岗、到人,建立了市、县、乡、村四级监管网络,全市上下初步形成了“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每年的农时,以种子、农药、肥料为重点,新乡市都要集中开展农资打假行动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业投入品以及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禁用、限用的农业投入品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地整顿和规范了全市农资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结合自身发展特点,新乡市积极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基地)创建活动,促进农业集约化、标准化、产业化、品牌化发展。为了加强标准化生产监管,新乡市建立和完善了标准化生产档案,实施从生产到销售全程记录,建立健全质量可追溯制度。同时,采取定期抽检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随时随地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由于突出的业绩和成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新乡模式”已在河南农业系统内得到公认。
目前,新乡累计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简称“三品一标”)基地145个、351.82万亩,占全市耕地面积的58.16%;认证和登记“三品一标”产品250个,其中无公害农产品165个、绿色食品72个、有机食品5个、地理标志农产品8个,地理标志农产品数量居全省第一位。长垣县被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协会联合评为“绿色农业示范区”,延津县45万亩小麦基地在河南省率先被评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小麦)标准化生产基地”,茅台集团在延津县建立了2万亩有机小麦原料生产基地;卫辉市和卫滨区荣获“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与监管示范县”称号;创建了新乡市卫滨区荷叶鲫鱼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公害鲫鱼基地等9个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河南金粒麦业有限公司无公害小麦基地等24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以及封丘县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无公害树莓基地等39个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
质量助推品牌农业发展
新乡市委、市政府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更上一层楼,于2008年率先在河南省实施了品牌农业战略,并坚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农业产业化和实施品牌农业战略“三位一体、整体推进”。
紧接着,作为全国首个省辖市品牌农业专网的“新乡市品牌农业网”顺利开通,新乡市品牌农业创建示范单位和名牌农产品评选工作迅速启动,“新乡市名牌农产品评审委员会”正式成立,在评选出了一批“新乡市名牌农产品”和“新乡市品牌农业创建示范单位”的同时,新乡还积极创建省级、国家级名牌农产品,打造多层次名牌农产品。
“原阳大米”“封丘金银花”“延津胡萝卜”“卫辉卫红花”等相继正式纳入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范围,“金粒”牌小麦、“迪一”牌大米、“仙灵”牌灵芝、“荷叶”牌鲫鱼等132个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相继获得了“最具影响力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金奖”等名牌农产品称号,其中国家级50个、省级55个、市级2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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