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龙眼核

龙眼核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龙眼核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龙眼核范文第1篇

【摘要】

目的研究龙眼(Dimocarpus longan lour.)核醋酸乙酯部位的抗氧化活性。方法通过乙醇提取、醋酸乙酯溶剂萃取、硅胶柱层析等方法,分离提取不同的极性组分(Fr1~Fr16)。运用TBA比色法分别测定了Fr8~Fr16各组分的抗脂质过氧化活性、应用Fenton 原理测定了各组分清除羟自由基的活性。结果分离提取得到16个极性不同的组分(Fr1~Fr16),流分Fr8~Fr16对抑制脂质过氧化物、清除羟自由基均具有较好作用,其中部分流分的活性具有量-效关系。最高的抑制率和清除率可达到68.5%。结论龙眼核醋酸乙酯部位的不同流分均具有一定的抑制脂质过氧化作用和清除羟氧自由基作用。

【关键词】 龙眼核 抗氧化作用 自由基

Abstract:ObjectiveTo investigate the anti-oxidative effect of chemical constituents in Longan seed,ethyl acetate fraction. MethodsDifferent fraction constituents of longan seed were obtained by isolating with ethanol solvent, extracting with ethyl acetate and purifying with colomn chromatography and recrystallization and so on. With the help of TBA spectrometric method, effects of ethyl acetate extract from Longan seed on lipid peroxidation were measured by the determination of malondialdehyde (MDA) that was produced by the lipid peroxidation of liver tissue homogenate and mitochondria induced by cysteine-Fe2+system and on scavenging of hydroxyl radical were determined by Fenton system. ResultsSixteen constituents of longan seed , ethyl acetate fraction(Fr1~Fr16) were obtained. Fraction Fr8~Fr15 could inhibit the lipid peroxidation of liver tissue homogenate and the lipid peroxidation of mitochondria induced by Fe2+-Cys and scavenge hydroxyl radical. Some fractions's activities are in dose-dependent manners. Conclusion Constituents of longan seed , ethyl acetate fraction have good antilipid-peroxidation effect and scavenge hydroxyl radical activity.

Key words:Longan seed; Anti-oxidation effect; Free radicals

龙眼Dimocarpus longan lour.俗名桂圆,是无患子科龙眼属植物。其核具有止血、定痛、理气化湿,治创伤出血、疝气等[1]和治狐臭作用[2],近期有研究表明龙眼核的提取物有降血糖的作用[3],龙眼果肉及龙眼多糖具有抗氧化的作用[4,5],但龙眼核中化学成分的抗氧化作用研究尚未见报道。为了对龙眼核作进一步的开发利用,本实验对龙眼核进行了体外抗氧化作用的研究。现报道如下。

1 材料与仪器

1.1 材料与试剂

实验用的原料为石硖龙眼干的核,经广西中医药研究所严克俭助理研究员鉴定,为无患子科植物龙眼的干燥果实。实验用测试样品为龙眼核醋酸乙酯浸膏,再经硅胶柱层析洗脱而得的各流份。

SD大鼠,体重200~300 g,由广西医科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提供。

硫代巴比妥酸(TBA)、盐酸、考马斯亮蓝、硫酸亚铁、半胱氨酸、磷酸水杨酸、过氧化氢等试剂均为国产分析纯试剂。

1.2 仪器

设备752N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FJ-200高速分散匀质机(上海标本模型厂制造)、3145台式高速冷冻离心机、数显式三用电热恒温水温箱(上海跃进医疗机械厂)、精密电子天平、旋转蒸发仪(一台为RE-52AA,上海亚荣生化仪器厂生产;另一台为上海医械专机厂生产),医用循环水式多用真空泵(郑州长城科工贸有限公司),电热恒温水浴锅(北京市医疗设备厂),721型可见分光光度计(上海第三分析仪器厂),PHS-2C型精密酸度计(上海雷磁仪器厂),SK-1 快速混匀器(江苏省金坛县岸头实验仪器厂),800型离心沉淀器(上海手术器械十厂),HC-TP11-10架盘药物天平(上海精科工厂)等。

2 方法

2.1 龙眼核醋酸乙酯流分分离提取及测试样品的制备干燥龙眼核粉末(9.97 kg),4倍龙眼核粉体积的75%乙醇浸泡24 h,过滤,滤渣再重复上述操作6次,合并提取液,浓缩,得到龙眼核乙醇总浸膏1.82 kg。用适量水溶解,再依次用石油醚、醋酸乙酯、正丁醇萃取,分别得到石油醚浸膏41 g,醋酸乙酯浸膏41.8 g和正丁醇浸膏156.2 g。实验用的测试样品为醋酸乙酯浸膏,再经硅胶柱层析分离,硅胶薄板鉴定合并相同流份而得,编号为Fr1~Fr16,另外从流分Fr8中重结晶得到的产物为没食子酸乙酯的粗结晶,其编号为Fr 16,每一个样品按一定浓度加双蒸水配制成一系列梯度浓度溶液。分别对各合并流分按下列方法进行抗氧化活性测定。

2.2 龙眼核醋酸乙酯流分抗脂质过氧化的测定[4]SD大鼠禁食12 h,次日断头处死。迅速取出肝脏,置4℃生理盐水中洗净表面残血,用滤纸吸干水分,称重,用pH 7.4的PBS溶液在冰浴条件下配制成10%肝匀浆备用。取肝匀浆贮备反应液1.00 ml,加入不同浓度的龙眼核测试样品溶液1.00 ml,再加0.10 ml 1.00mmol/L硫酸亚铁、0.02 ml 0.01 mol/ml L-半胱氨酸,无糖PBS溶液补足到相同体积,混匀,37℃水浴15 min,再加入2.00 ml 20% 醋酸终止反应,最后加入1.00 ml0.67% TBA,混匀,沸水中加热15 min,冷却,于3 000 r/min离心10min,取上清液于535 nm处测吸光度值A,每个样品做3个平行实验并取其平均值,以获取脂质过氧化物终产物丙二醛含量。空白管用PBS溶液代替,对照管不加样品液,以0.1 ml TEP(50 μmol/L)产生的丙二醛作为标准,求出丙二醛的生成量和对脂质过氧化物的抑制率(I%)。然后根据抑制率与样品浓度的量效关系,若为线性关系,则求出其回归方程和相关系数r,根据方程求出抑制率达50%时所需的样品量IC50。

I(%)=A对照-A试样A对照-A空白×100%

2.3 龙眼核醋酸乙酯流分对羟氧自由基清除作用的测定[6]根据Fenton反应原理,H2O2在Fe2+存在的情况下生成·OH:Fe2++H2O2Fe3++·OH+OH-,·OH可使番红花T褪色,即在520 nm可测出·OH的生成情况,进而检测出加入样品的抗氧化活性。在试管中加入0.75 mmol/L pH值为7.4的磷酸缓冲液1.0 ml,520 μg/ml番红0.1 ml,2 mmol/LEDTA-Fe2+ 0.5 ml,再加入不同量的样品溶液,最后加入3%的H2O2 0.5 ml(新鲜配制),双蒸水补至总体积为5.1 ml,混匀后于37℃水浴保温30 min,然后在波长520 nm处测吸光度A值。每个样品作3个平行样,取其平均值。空白组以等体积的双蒸水代替样品溶液,对照组以等体积的双蒸水代替样品溶液和FeSO4溶液。阳性对照以苯甲酸代替样品溶液。实验结果以清除率E表示:E(%)=A试样-A空白A对照-A空白×100%

然后根据清除率与样品浓度的量-效关系,若为线性关系,则求出其回归方程和相关系数r,根据方程求出清除率达50%时所需的样品量IC50。

3 结果

机体内的自由基损伤参与多种生理和疾病过程,如炎症、心血管疾病、风湿和类风湿、衰老以及组织损伤和恶性肿瘤等。机体在正常状态时,呼吸链中就有自由基的产生,但同时机体内存在内源性的抗氧化体系,使自由基的产生和灭活处于一个动态平衡的状态。但当自由基产生过多或清除过慢时,就可造成生物大分子的损伤。脂质过氧化损伤是自由基损伤中的主要危害之一。生物膜富含不饱和脂肪酸,最易受到自由基攻击,引起脂质过氧化损伤。在Fe2+-半胱氨酸自由基发生系统中,由Fe2+-半胱氨酸促使氧自由基的生成,引起链式和支链式反应,使多不饱和脂肪酸进一步发生过氧化形成LPO。MDA是LPO的主要降解产物,其水平可作为评价脂质过氧化程度的指标。

3.1 龙眼核醋酸乙酯流分Fr8~Fr16抗脂质过氧化作用乙醇提取的龙眼核醋酸乙酯部位分离所得的各流分Fr8~Fr16抗脂质过氧化作用结果如图1所示,图中曲线为Fr8~Fr16不同浓度的水溶液(总浓度小于80μg/ml),对脂质过氧化物的抑制率。从图1中可知,各流分均具有一定的抗脂质过氧化作用,而且随着样品浓度增加,抑制率也逐渐增加,测试样与抑制率呈一定的量效关系;当样品浓度达75 μg/ml时,Fr11和Fr14抑制率可分别达65.5%和68.5%;当样品浓度增加超过50 μg/ml时,各流分的抑制率基本不变,趋于稳定,说明龙眼核醋酸乙酯Fr8~Fr16流分的抗脂质过氧化物作用存在一有效浓度范围,其抗脂质过氧化作用能力只需在较小量的浓度范围内就能发挥较好的作用。

从表1可知,当样品浓度小于50 μg/ml浓度范围时,Fr9,Fr10,Fr13流分抑制率与浓度线性关系较好,相关系数r分别为0.992 2,0.996 8,0.990 6;从各流分的抗脂质过氧化物的IC50看,它们的抗脂质过氧化物能力的大小顺序为:

从表1中IC50顺序:Fr16

3.2 龙眼核醋酸乙酯流分Fr8~Fr16对羟氧自由基·OH的清除作用乙醇提取的龙眼核醋酸乙酯部位分离所得的各流分Fr8~Fr16对羟氧自由基清除作用如图2所示。图2中曲线为Fr8~Fr16流分的不同浓度的水溶液(总浓度小于0.70 mg/ml),对·OH自由基的清除率。从图2可知龙眼核醋酸乙酯流分Fr8~Fr16在浓度小于0.70 mg/ml时均具清除由EDTA Na2-Fe(Ⅱ)-H2O2体系产生的·OH作用,且呈一定的量-效关系,即随着样品浓度的增大,清除率逐渐增加,最高清除率可达68%。图2中曲线及表2中的r值也显示其中样品Fr10,Fr12,Fr16浓度与清除率具有良好的线性关系。但Fr16和Fr12的清除率不受浓度范围的限制,提示可成为不错的清除·OH的活性成分。

从表2可知,与阳性对照苯甲酸的IC50比较,相关系数较好的流份Fr10,Fr12及Fr16的IC50都比阳性对照的高,说明其具有很好的清除羟氧自由基作用。表2 龙眼核醋酸乙酯流分Fr8~Fr15对羟氧自由基清除作用IC50(略)

从图1与图2对比看,龙眼核醋酸乙酯的水溶性流份Fr8~Fr16清除羟氧自由基的结果与抗脂质过氧化作用具有相似的结果。但在清除羟氧自由基的测定中,Fr8和Fr16流分虽具有相同主要成分,其清除效率却不同,也与样品的抗脂质过氧化物作用具有相似的结果不同,可能与Fr8流分的其它成分存在协同作用有关,提示不同的活性氧有时需要不同的抗氧化剂。

4 讨论

本实验通过对乙醇提取的龙眼核醋酸乙酯部位分离所得的各流分Fr8~Fr16的体外抗脂质过氧化活性、清除羟氧自由基的活性测定研究,为寻找和追踪龙眼核有效的抗氧化活性物质提供实验依据。Fr8~Fr16流分样品的水溶解性较好,抗氧化活性量效线性趋势明显,这些流份有较好的抗氧化活性,可成为较理想的抗氧化剂。结合化学分离结果分析,从Fr8流分中反复重结晶得到Fr16是化合物没食子酸乙酯,对Fr8以后的流分,经对其化学成分进行定性实验,发现其主要成分为多酚类物质,多酚类物质被公认为抗氧化类物质。综合抗脂质过氧化结果和清除羟氧自由基结果,可推测,龙眼核醋酸乙酯水溶性流份活性及变化趋势可能和偏极性含多酚类物质如鞣质成分等有关。大量的研究表明多酚类化合物具有很好的抗氧化活性,共轭苯环上含有的酚羟基可以参与自由基的化学电子转移过程,从而发挥抗氧化作用[7]。在清除羟氧自由基实验中,酚类物质所含的酚羟基与自由基反应可形成稳定半酮式自由基结构,从而终止自由基链式反应,这是酚羟基化合物清除自由基的最主要机制[8]。这有待对龙眼核化学成分进一步的分离研究,以确定其构效关系。

参考文献

[1]江苏新医学院.中药大辞典(上册)[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636.

[2]陈贵延.本草纲目通释(下册)[M].北京:学苑出版社,1992:149.

[3]黄儒强,刘学铭,曾庆孝.龙眼核提取物对β-葡萄糖苷酸抑制作用的研究[J].现代食品科技,2005,21(2):62.

[4]李雪华,龙盛京,谢云峰,等.龙眼多糖、荔枝多糖的分离提取及其抗氧化作用的探讨[J].广西医科大学学报,2004,21(3):342.

[5]吴华慧,李雪华,邱 莉,等.龙眼、荔枝果肉及龙眼、荔枝多糖清除氧自由基的作用[J]. 食品科学,2004,25:166.

[6]刘 刚,王 辉,张先洲,等.青藤碱清除氧自由基和抗脂质过氧化作用 [J].中草药,2006,37(1):84.

龙眼核范文第2篇

1、常温贮藏、低温气调贮藏、熏硫保鲜、气调保鲜、热烫保鲜、速冻保鲜;

2、常温贮藏:利用防腐保鲜剂溶于水后能在龙眼表面迅速形成透明膜,有效地封闭气孔,降低呼吸强度,延长果实衰老,又能起到防腐杀菌作用的机理进行果实防腐处理,然后用聚乙烯薄膜或乙烯,醋酸乙烯脂薄膜袋包装,扎紧薄膜袋;

3、低温气调贮藏:适当的温度能降低果实的呼吸强度,有效地抑制多酚氧化酶的活性和微生物的活动,龙眼采收后经过预冷处理,用塑料薄膜包装或薄膜大帐贮藏,并结合药物防腐和低温保藏,这是龙眼贮藏的有效方法,该方法可发挥自发气调作用,改变二氧化碳和氧气含量,从而抑制微生物的侵染,降低腐败损失;

4、热烫保鲜:此法为民间传统保鲜法,民间是把整穗的果实浸入沸腾的开水中30至40秒,以不烫伤果肉为度,随即提起,悬挂在风口处晾干,处理过的果实放置15至25天,果肉基本保持新鲜,味道更甜。

(来源:文章屋网 )

龙眼核范文第3篇

龙眼与小西红柿可以一起食用,两者并不相冲。

龙眼,又称桂圆。亚热带果树,喜高温多湿环境。龙眼是中国南部和东南部著名果树之一,常与荔枝相提并论。龙眼含丰富的葡萄糖、蔗糖和蛋白质等,含铁量也比较高,可在提高热能、补充营养的同时促进血红蛋白再生,从而达到补血的效果。研究发现,龙眼肉除了对全身有补益作用外,对脑细胞特别有效,能增强记忆,消除疲劳。

小西红柿,即圣女果,中文正式名称为樱桃番茄,是一年生草本植物。具有生津止渴、健胃消食、清热解毒、凉血平肝,补血养血和增进食欲的功效。可治口渴,食欲不振。

(来源:文章屋网 )

龙眼核范文第4篇

陈锐,出生于1961年,广东省广州市人,中国电影演员。

1978年考入珠江电影制片厂演员剧团。相继出演《梅岭星火》、《东方剑》等影片。2007年参演《上海王》饰演黄佩玉;2012年参演《娘要嫁人》饰演齐之君;2013年参演《大陆小岛》。

陈锐从影近二十年,塑造了一系列鲜活生动的人物,无论是都市青年还是农村小伙他皆能挥洒自如。表演可塑性很大。他的作品很多,象《熊猫的故事》、《幸福不是毛毛雨》、《野妈妈》等都是曾经受到观众欢迎的片子。

另外,在电视剧《恰同学少年》中,他饰演杨昌济,在电视剧《乾隆王朝》中饰演和珅。在《隋唐演义》中扮演的秦琼,给观众印象最深。2008年,他又在电视剧《上海王》中饰演了第二代"上海王"黄佩玉

龙眼核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混合合并 巨大资本理论 提高市场进入壁垒 损害中小企业竞争 互惠 消除潜在竞争

对于混合合并,我国一直以来都了解不多,知之甚少,这不利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混合合并,维护市场有效竞争。为了使学术界、反垄断部门和法律事务工作者对混合合并有更多的了解,本文拟对美国混合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历史及相关理论进行一些探讨。

一、美国混合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历史沿革

在美国法上,混合合并通常是指产品完全不相干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从历史脉络上来看,美国混合合并的发展轨迹是与其特定经济环境紧密相连的。

最初,美国的《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并没有关于“混合合并”的规定。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以卡特尔、托拉斯等为表现形式的横向合并运动在美国盛行,这导致了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广大中小企业或被兼并,或处于不利竞争地位,以致完全竞争的经济组织形式和市场结构遭到破坏。为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美国颁布了《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来专门阻止横向合并的兴起。而且,美国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关注混合合并。191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Winslow案中宣称《谢尔曼法》不适用于混合合并。

它认为:“合并双方之间没有消除任何竞争,一家公司生产蒸汽机的每一个部件并将其组装成蒸汽机是合法的,那么一家公司生产锅炉而另一家公司生产轮子,这同样是合法的”。

但是,《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不仅没有达到立法者控制横向合并的目的,还为混合合并的产生创造了有利条件。G. Bittlingmayer指出:“由于《谢尔曼法》对产生垄断的横向合并严格控制,因此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许多企业换了一条路径,进行混合合并”。

为了避免“大型公司最终接管这个国家,政府而被迫介入并基于公共利益采取直接管制措施”局面的出现,美国国会于1950年对《克莱顿法》第7条进行了修正,确立了混合合并的管辖权。尽管该法案没有明确提到混合合并,但有证据表明国会的确打算将混合合并纳入到修改后的第7条的管辖范围中。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法院才真正开始适用《克莱顿法》第7条修正案来谴责混合合并。在哈佛学派理论的影响下,美国社会普遍认为“混合合并同横向合并一样,便利于同谋或寡头垄断行为”。而且,“它还便利于企业针对外部人进行非效率的排他。”因此美国法院认为,混合合并对市场竞争的损害有二:一是混合合并消除了潜在竞争;二是混合合并有可能产生支配企业。于是,这一时期美国法院审查并禁止了大量混合合并案件。通过这些案子,美国混合合并理论得到了丰富和发展,产生了诸多影响深远的理论。

20世纪70年代,美国爆发了经济危机,哈佛学派理论受到了芝加哥学派猛烈的抨击。它们认为,企业合并是效率的结果,而不是市场势力的结果,因而反托拉斯法应对企业合并予以宽容和鼓励,只有当企业合并非效率时,才予以禁止。

在此影响下,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倾向于认为,混合合并通常不大可能对竞争产生损害,除非合并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市场关系。因此,到了20世纪80年代,美国不再像以前那样视混合合并为竞争的一种威胁。同时,美国混合合并浪潮也已开始消退,大企业们都纷纷将不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予以剥离,而集中生产其核心产品种类。所以,近三十年来,美国反对混合合并的案件大大减少。与此对应的是,除了潜在竞争理论外,其他有关混合合并的理论也逐渐被美国摒弃。

二、美国混合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理论之探讨

尽管美国《克莱顿法》第7条修正案早已确立了对混合合并的管辖权,但美国法院援用该修正案来控制混合合并还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事情。自1962年的Reynolds Metals案起,经过一系列的案例判决,美国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谴责混合合并的理论。

(一)巨大资本理论

巨大资本理论被美国法院用来谴责混合合并案件始于Reynolds Metals案。

在该案中,Reynolds是一家年净销售额为4.46亿美元的原铝及铝制品联合生产商。1956年,它并购了Arrow Brands 公司,这是一家专门从事将装饰铝箔纸转售给花店行业的企业,尽管其年净销售额不足50万美元,但它却是铝箔纸市场最大的企业。196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认定该项合并为非法。理由是:合并将使Arrow拥有一种降低产品价格,并长期将其产品价格维持在低价水平上的财力优势。不管Arrow是否会滥用该财力优势,通过合并拥有这种财力优势本身就是非法的。1962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巡回法院维持了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裁决,并对其所采纳的理由进行了详细阐述。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巡回法院认为,如果Arrow被吸收到Reynolds 巨大的资本结构和资源当中,则Arrow将立刻拥有一种超越与它争夺花店铝箔纸市场份额竞争者的优势。而且,这种优势将对竞争产生以下不利影响:首先,在一个以小型企业为主的竞争性市场上,Arrow拥有巨大资本力量或从属于一个富裕母公司就意味着,它拥有以接近或低于生产成本来销售产品的能力或可能性,这会削弱和破坏市场的充分竞争。其次,合并会产生现实的反竞争效果,而不是可能或潜在的。据统计,Arrow的追溯性降价已经使它七个竞争对手中的五个分别丧失了14%—47%不同幅度的销售额,而Arrow的销售额却相应地增加了18.9%。最后,一个新进入者不能矫正合并减弱及排除竞争的效果,除非有一个与Reynolds Metals Company实力相当,且能够施加有效竞争约束的企业正在进入该市场。因此,该合并有能力、或潜在地减少了花店铝箔纸市场的竞争。

对于在Reynolds Metals案中所采用的巨大资本理论,美国反垄断法学界提出了诸多质疑。他们认为,对巨额资本的担忧不能完全充分支持《克莱顿法》第7条去反对混合合并。理由是:第一,在任何反托拉斯语境中,通过降价来进行掠夺是没什么意义的。而且,反托拉斯法也不可能明显地适用仅拥有资本就可能引起掠夺行为的假设,哪怕这看起来是有可能的。第二,《克莱顿法》第7条并没有拥有优势财政资源为非法的规定,除非我们修改其并购资产的范围,否则通过合并而拥有巨大资本就是合法的。第三,巨大资本理论并没有说明,通过合并所获取的财力优势与采用其他方式(如向银行贷款)来获取巨额资本之间的不同,同时它也没有说明其对市场竞争的特定危害,更何况企业拥有资本同拥有机械设备、知识产权,或管理技能一样会产生显著效率。尽管如此,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仍将巨大资本理论视为是反对混合合并的一个最主要理由。不过,在以后的混合合并案件中,它们也考虑了上述批评意见,更加注重分析混合合并对市场竞争的特定危害和影响。

(二)提高市场进入壁垒

对于混合合并通过提高进入壁垒来排除市场竞争的危害,美国在Procter Gamble案中进行了详细阐述。在该案中,Clorox是一家专门生产家用液体漂白剂的企业,也是全国家用液体漂白剂市场上销售量最好的企业。它的销售额占全国家用液体漂白剂销售额的49%,在某些地区性市场上甚至更高。而且,在合并之前的五年里,它的市场份额还在逐年增长。而Procter Gamble公司则生产并销售一系列相关的洗涤清洁产品,但它不生产家用液体漂白剂。1967年,Procter Gamble公司与Clorox进行了合并,但联邦贸易委员会否决了这项合并。它认为,合并将使Clorox在产品广告和推销上拥有竞争优势,这将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对于该裁决,合并当事人均表示不服,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联邦最高法院还是判定Procter Gamble对Clorox的合并计划非法。它指出,家用液体漂白剂是一个高度集中且寡头垄断的行业。在该行业中,Clorox是一个支配企业,而这种地位又是通过产品广告和促销的巨大花费来实现的。合并后,Procter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帮助Clorox巩固和加强其支配地位:一是Procter巨大财力能够弥补Clorox有限的广告预算;二是通过Procter授予的电视网络和杂志,Clorox将在广告费用上分享到一系列的折扣;三是在产品广告和促销上,Clorox将获得一个多元化产品企业的优势。因此,Procter并购相对较小的但却拥有支配地位的Clorox将提高市场进入壁垒,从而实质损害家用液体漂白剂市场的竞争结构。

尽管联邦最高法院在Procter Gamble案中,将提高进入壁垒变成了谴责混合合并的法定依据,但美国一些反垄断法学者却对此持批评的态度。他们认为,Procter并购Clorox是效率的一种表现,因而反垄断法不应该禁止这样一项富有效率的合并。首先,广告是否构成进入壁垒以及构成的壁垒有多高,一直存在很多争议。而且,合并后Clorox能够在产品广告和推销上实现成本节省是规模经济的体现,而不是进入壁垒。其次,混合合并有利于企业在内部进行融资,而不需要求助于市场,这将大大减少企业的交易成本。合并后,Procter将大量资金提供给急需的Clorox是有价值的,因为它能够为Clorox实现效率。再次,合并后Clorox所实现的成本节省将会以降价的形式传递给消费者,从而有利于消费者福利的提高。最后,尽管混合合并也可能使某个行业走向集中,但它和企业内部增长产生支配地位一样,都是效率的表现形式。因此,反垄断法应当支持混合合并,而不是谴责它。

(三)损害中小企业竞争

在Procter Gamble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Procter并购Clorox对竞争产生的另一个不利后果是,合并会妨碍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其理由是:第一,在家用液体漂白剂市场上,合并将使Clorox有能力成为市场上惟一的价格领导者,因而中小竞争者不可能在产品价格上与其进行竞争。第二,即使合并后Clorox没有积极谋求价格领导地位,但考虑到自身财力远远不如合并后Clorox,中小企业同其展开竞争所承担的风险要远远大于与其合作的风险,因而合并将排除中小企业的积极竞争。第三,为了将中小企业驱赶出市场,合并后Clorox能够利用Procter的市场资源来进行一场毫无利润的价格战。而且,对于合并后Clorox来说进行一场价格战是必要的,也是有利可图的。

但是,学者Turner却认为混合合并妨碍中小企业竞争的观点缺乏说服力。首先,Procter并购Clorox后,中小企业不管是否会因此而害怕,都会在巨大压力下提高竞争力,因为如果合并后Clorox不断增加其市场份额,而其他中小企业选择消极竞争,这无异于是自杀。其次,中小企业拥有巨大制度优势来对抗合并后企业——法律禁止性规定所支持的经济优势,所以它们根本不需要害怕会被驱赶出市场,因而认为中小企业由于害怕而放弃有利可图的行为是不可能的。最后,混合合并会损害中小企业的竞争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合并后企业利用其资源来排除中小企业的竞争必须要有利润,否则该行为就是完全非理性的。事实也证明,合并后企业这么做并不见得一定获取高额利润,而且还得承担被反托拉斯法规制的风险,因而合并后企业不会贸然从事排除中小企业竞争的行为。

(四)为互惠创造条件

在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混合合并的非难中,互惠是一个关键论点。它们通常将互惠活动视为是混合合并所产生最容易理解的危险之一,并认为混合合并便利于企业进行两种类型的互惠:一是增加合并企业之间互惠交易的数量;二是便利于合并后企业与其他购买商或供应商进行互惠。在FTC v. Consolidated Foods Corp.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依据《克莱顿法》第7条,确立了将互惠作为谴责混合合并的理由,即只要混合合并有可能引起大量的互惠行为,则该合并几乎肯定要被禁止。

在该案中,Consolidated Foods是一家大型的食品加工厂,拥有很多食品批发和零售店。它收购了Gentry Inc.,后者主要生产食品加工过程中常用的脱水洋葱和大蒜。合并前,Gentry Inc在脱水洋葱和大蒜的市场上占有显著市场份额,它和Basic(Gentry惟一重要的竞争对手)的销售额几乎占据了整个行业的90%。在合并后十年间,Consolidated Foods经常劝说其食品供应商购买Gentry Inc.的脱水洋葱和大蒜,但几乎都没有成功过,因而Consolidated Foods最终停止了这项努力。然而,联邦最高法院却认为,如果互惠性购买是有可能发生的,并且被收购的公司占有显著市场份额,则该合并就违反了《克莱顿法》第7条。而且,通过这些互惠行为合并后Gentry将拥有一项并不是由竞争所带来的优势,从而进一步加强了该行业的集中度,这显然又是《克莱顿法》第7条所涵摄的反竞争行为,因此该项合并行为应当被禁止。

随着美国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反垄断法理论的发展,美国也逐渐倾向于认为互惠有利于市场竞争。 Robert H. Bork认为,互惠并不是一种造成资源配置失序的方式。如果这种做法本身并不可怕,则禁止混合合并无疑更加不合适。Herbert .Hovenkamp也认为,多数互惠协议是促进竞争的、有效率的,而且还能降低直接经营成本。而S. Walters则进一步认为,互惠可以降低新投资的风险,减少企业与外部企业的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以及不确定成本。因此,美国1984年的指南就不再将互惠作为谴责混合合并的理由。而且,反垄断执法机构也没有以互惠的理由对哪个合并予以反对。

(五)消除潜在竞争

在美国,绝大多数混合合并是根据这两种“潜在竞争理论”来进行分析的。一是“被看作是潜在进入者”理论;二是“现实的潜在进入者”理论。196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E1 Paso Natural Gas Co.案中,首次使用了“潜在竞争”一词,并阐明了“现实”竞争与“潜在”竞争之间的微小差别。后来,通过FTC v. Procter & Gamble Co.案对潜在竞争的分析和论述,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Falstaff Brewing Corp案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潜在竞争合并理论,即“被看作是潜在进入者”理论。

“被看作是潜在进入者”理论是以高度集中、容易发生垄断或寡头垄断行为的市场为逻辑起点。这就是说,如果市场上现有企业有提高价格的倾向,但该市场边上有一个实力雄厚、而且时刻准备好一旦利润足够高就进入的企业,则现有企业提高价格的倾向受到约束。这个“边上的”企业既可以是一种关联产品或互补性产品的企业,也可以是在不同地域市场销售相同产品的企业。但是,如果这个“边上的”大企业收购了该市场上最大的企业之一,则对价格的上述约束就不存在了。此时,这个市场就更容易发生寡头垄断行为,即便该市场价格涨得很高,也不会再有什么大企业威胁着要进入了,这导致其产出减少以及价格上涨。因此,这种合并就属于《克莱顿法》第7条所说的“可能大大减弱竞争的”的范畴,应当受到禁止。

但是,对于“被看作是潜在进入者”理论的合理性,人们却一直存在着争议。学者Herbert .Hovenkamp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该理论的适用依靠的是一种复杂的“限制性定价”理论,但对于一个现有企业甚至是现有支配企业来说,从事限制性定价是几乎不可能的。因此,“被看作是潜在进入者”理论要想讲得通,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要进入的市场必须是集中性市场,而且容易出现寡头垄断定价。第二,并购企业必须是惟一的“被看作是潜在进入者”的企业,或者说这类企业的数量非常少。第三,合并本身不会大幅增强要进入市场上的竞争。否则的话,适用这一理论将会起反面作用。

“现实的潜在进入者”理论是美国联邦法院在适用“被看作是潜在进入者”理论过程中的变种。尽管它没有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承认,但是美国有几个下级法院已经采用了这一理论。它是指,即使合并对要进入市场上的竞争并无影响,但如果合并企业能够并且也很可能会采用一种更具竞争性的方式进入该市场,则这一合并也不应该被允许。然而,这一理论与《克莱顿法》第7条相抵触,因为第7条只谴责“可能会大大减弱竞争”的合并,而这一理论谴责的理由却是该合并没有增强竞争,而不是它以某种方式损害了现有的竞争。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在Marine Bancorporation案中,明确拒绝采用这一理论来审理混合合并案件。同时,美国一些采用该理论的下级法院也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如第四巡回法院在FTC v. Atlantic Richfield Co.案中,明确要求证明外部企业看起来“肯定”会通过其他更具竞争性的方式进入该市场。但是不管怎么样,美国联邦法院最终还是倾向于“现实的潜在进入者”理论应当和互惠、搭售一样,都扔进那些废弃的合并理论垃圾堆里。

对于美国所采用的混合合并理论,许多评论者都提出了批评,认为它是混乱模糊不清的,通常不会考虑合并对竞争所产生的影响,而且法院也无法进行具体操作。更为重要的是,为了振兴本国经济以及提高其国际竞争力,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反垄断法将效率确定为最主要的价值目标。在这一理念的影响下,美国反垄断法不再对混合合并予以极大的关注,并认为“混合合并从效果上是积极的,是有利于推动竞争的,并且有利于经济发展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绝大多数混合合并理论逐渐被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所摒弃。不过,美国1984年颁布的《合并指南》也认为某些产品扩张型和市场扩张型的混合合并在理论上是反竞争的,因而它保留了将潜在竞争理论作为谴责混合合并的理由。只不过由于当前美国很少出现反对混合合并的案件,潜在竞争理论也几乎只停留在法律文本中罢了。

三、启示与借鉴

反垄断法与经济状况密切相关,但经济活动是变幻莫测的,因而反垄断法只能对其调整的经济问题进行原则性和抽象性概括。随着经济的变动,反垄断法条文本身的内涵与外延也会发生改变,从而产生某些经济活动在一个时期是违法行为,而在另一个时期又是合法行为的情况,如美国在不同经济时期对于混合合并的态度。因此,与其他法律相比,反垄断法的内容更加取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具体案件中的解释和适用。本文认为,对美国混合合并理论进行探讨与研究,至少能够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提供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反垄断法的实施应当与我国特定经济状况紧密相连。通过对美国混合合并理论演变的梳理,我们发现美国反垄断法的具体实施是与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目前,对于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来说,所面临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根据我国现实经济状况来适用和解释反垄断法的条文。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发展经济和提高效率”是这一特定时期的基本诉求。而且,我国反垄断法第1条也将“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作为其价值目标之一。因此,在反垄断法实施的过程中,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着重体现以上两个方面的价值,尤其是应当在具体案件中注重对效率的考察,逐渐建立一套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效率考察制度。

第二,对于混合合并行为应当进行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从美国实践来看,对混合合并的法律适用应根据经济的变化而作不同的解释和理解,它并没有惟一、确定不变的标准。当前,对于混合合并行为,美国甚至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是不予以禁止的,这造成了我国反垄断法学界和实务界对混合合并不会损害市场竞争的误解。但是,事实远非这么简单,具有互补性产品之间的混合合并行为是否合法?这个问题并不像教科书所列举的钢铁厂与服装厂之间的混合合并一样不会产生反竞争效果,更何况美国反垄断法也没有混合合并一律合法的规定,其是否合法应视具体案件而定。因此,关于混合合并是否合法的问题,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做法,结合现实经济情况在个案中进行具体分析,从而得出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结论。

相关期刊更多

福建热作科技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果业信息

部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食品科学

北大期刊 审核时间1-3个月

中国商业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