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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建构 信用环境优化 家族企业 升级改造
虽然家族制企业在世界各国尤其是东亚和东南亚一带大量存在,但界对其的评价却一直较低。近来,随着新兴民营企业普遍采取了家族经营的方式,关于家族制企业的讨论又开始多了起来。家族制企业的效率如何?其存在的依据是什么?其未来趋势又怎样?借助于新经济社会学( New Sociology of Economic Life)的“嵌入”和“社会建构”视角[1],本文尝试从信用环境与企业治理的关系角度对这些做一较深入。
一、企业制度的“社会建构”性质
企业理论认为:企业制度的实质是企业所有权(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配置方式;企业制度是企业契约的外化;企业契约代表了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不断进行再谈判达成的动态博弈均衡;这种均衡的具体格局主要取决于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谈判实力对比。
从上可知,沿袭西方经济学个体主义论的传统,现代企业理论把制度本身看作是多个经济主体间博弈的交易产生的“内生变量”,而且从逻辑上推论,企业治理应当是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2]但是,“共同治理”并不等于在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对企业所有权进行“平等”的分配,“共同治理”也从来没有在现实中得到彻底的实现。这主要是因为,不同企业具有不同的技术特征、资源禀赋(包括融资结构)等初始条件,不同初始条件对应着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谈判实力对比格局和博弈的均衡,从而最终决定了企业契约和企业制度的不同。但是,观察表明,即使在企业的技术特征、资源禀赋、以及经营状态等条件都几乎完全相同的时候,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仍旧存在显著的企业制度的差异,比如公司治理的英美模式和大陆模式之间的差异。资料表明,企业理论自身还无法对此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
企业制度多样化的现实,被新经济社会学敏锐的捕捉并依据现实的启发提供了企业的一个崭新视角。新经济社会学认为,从宏观方面看,经济组织都是“嵌入”在社会之中的,经济制度本质上是“社会建构”的;从微观方面看,现实的经济行为人既不是经济学的“经济人”,这是一种“社会化不足”[3]的观点;也不是传统社会学所假定的“社会人”,这是一种“过度社会化”[4]的观点;现实的人都是带有和社会属性的经济人。可见,如果说传统经济学主要遵循了个体主义的方法论的话,那么新经济社会学则依据现实整合了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的方法论。
要对现实企业制度作出全面而合理的解释,新经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结合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新经济社会学首先提供了一个宏观制度环境的维度,这正是对经济学自身方法论缺陷的重要补充;其次,修正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整合经济学的“经济理性”和新经济社会学的“社会理性”,以“效用最大化”替代狭隘的“利益最大化”,实现人的选择集或效用函数的多元化,就可以对现实人的选择过程展开分析;再次,在新制度经济学和博弈论的平台上,在对经济生活的分析中把社会性变量纳入进去,就可以对现实的多样化制度安排作出合理解释。就是说,与传统经济学出于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和对经济人的单维度界定而提出的制度创新路径:
单维度经济人唯一的博弈均衡最优制度安排
不同,现实的企业制度创新的路径事实上是:
多样化制度环境异质性经济人多种博弈均衡多样化次优制度安排
这就是说,给定制度演进路径和制度环境的异质性区别,经济主体之间交易的博弈可能会存在多个均衡点或者多重的均衡样式,从而形成各自不同的制度安排,并且虽然不一定臻至那种理想的最优效率的境界,但在相应的制度环境下也都是最具有“适应性效率”[5]的,也就是说特定情境下“次优选择”即是“最优选择”。
企业制度的“社会建构”性质已经得到了有关企业制度的历史比较制度分析的证实[6],而忽视企业制度安排与社会制度环境关联关系的典型现实,则是后发转轨国家对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制度的盲目模仿和引进推广。对于西方社会而言,由于其制度变迁的演进性质,也由于其许多国家都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文化渊源,其企业制度创新一般不涉及“异质性”制度环境之间的碰撞和摩擦问题。因此,虽然事实上其企业制度仅仅代表了特定制度环境下的特定形式,但在其高度发达经济的眩目光环之下,却被不恰当地赋予了普适和一般性的色彩。而对于许多后发转轨国家,一方面其制度演进路径就与西方社会存在很大的不同,因此其企业制度建设必然是一种“过程”的创新;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其制度环境与西方社会存在巨大的差别,与此适应,其企业制度创新也必然是一种“目标”的创新,也就是说只可能有一种与其制度环境高度契合的企业制度形式是最有效的,而决不能把他国的某些经验和做法不加分析地拿来为我所用。事实上,虽然后发国家企业制度建设对西方经验的借鉴不可避免,但是“舶来”制度安排要想真正发挥作用,其一般也要经过一个特定的“本土化”制度创新过程:首先,附着其上的那些与西方制度环境相适应的制度特征将被逐步剥离;其次,引进制度也必然会逐步打上本国特定制度环境的烙印从而逐步实现企业制度的适应性效率。
由此可见,企业制度不仅代表了内生的博弈均衡,也是外在制度环境选择的结果。这一结论说明,在对于现实企业制度优劣评判的方面,首先应该遵循“存在即合理”的原则,这是因为企业制度特征存在深刻的制度环境根源;而要想对企业制度进行创新和改进,很重要的一个前提是制度环境必须首先得到优化。二、治理“泛家族化”现象的信用环境根源
家族制企业不仅在横向上存在于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也在纵向上存在于企业的各个阶段和层次,特别是在东亚和东南亚的许多国家更是普遍,我国新兴民营企业也多数采用了家族制,甚至可以说在我国企业当中家族制存在某种“泛化”的倾向。如上述,既然现实的企业制度是“社会建构”的,那么,企业治理的家族特征也必然必须通过其背后的制度环境才能得到解释。在宏大的制度背景下,我们认为,中国社会特定的信用环境状况,是企业当中家族制度泛化的重要根源。
1、信用是一切交易行为的基本前提,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
什么是信用?信用是一种资源,一种社会资本;信用原则要求具有独立利益的行为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讲信用,杜绝欺诈行为,要求以信用为核心来构建市场道德秩序;信用的主要包括: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和社会信用;信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经济主体的理性选择提供稳定的预期;降低经济交易成本;维持和扩展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为什么存在对信用的需求?从主观上讲,是因为人都是自利的经济人,且带有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从客观上讲,是因为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契约不可能是完全的。这两个因素共同发生作用,就很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极端情况下,经济交易行为根本无法达成,市场机制无法正常运行。为了尽量减少这种不确定性,以道德、伦理等非正式制度形态和以、规章等正式制度形态存在的诚信、信任和信用等就必不可少。
正因为一切经济活动的开展都离不开信用,信用已成为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构成要素或重要基石。在已经加入WTO的情况下,我国对信用的需求更加强烈。经济学家林毅夫指出:一个富有效率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信用数据的开放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信用管理系列的立法和执法,即使用信用的规范和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以及信用管理民间机构的建立;信用管理和的开发等。[7]据统计,在发达国家,企业间的信用支付方式已占到80%以上。[8]然而,我国的信用环境状况却不容乐观,信用的价值被严重的忽视,不守信用成为个人、企业、许多政府部门的一种选择甚至社会流传的不良风气。
2、“普遍主义”信用的缺失使企业运营普遍存在着高昂交易成本的预期
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相对应。如果说特殊主义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对待不同的人选择不同的交往规则的话,那么普遍主义则是指的社会交往中存在某种一般的、普遍的、共同的、带有传播性与流行性的规则或标准。一般来说,传统社会以私人信任为主,现代社会则更依赖于系统信任或者制度信任。换言之,与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对应的信用范畴应当是普遍主义的。但是,考察表明,自古以来中国就是特殊主义大行其道的社会,社会人际交往缺乏一般的和通用的准则和标准,普遍主义理念和信用资源严重稀缺。
普遍主义信用的基础是产权,从本质上说代表了不同自利个体之间经过重复博弈所达到的互利均衡结果。现代中国,一方面由于文化传统变迁的路径依赖,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明晰且受到切实保护的产权制度,缺乏法治精神和契约理念,市场发育还很不成熟,结果普遍主义信用资源严重稀缺,失信行为广泛存在,整个社会一度陷入了信用危机的状态。资料表明[9]:在我国企业信用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个人信用制度更为落后,政府信用也受到了挑战。假冒伪劣商品泛滥,虚假广告遍地,坑蒙拐骗横行,企业之间的三角债、银行呆坏帐、信用卡诈骗、偷税漏税、走私骗汇等大量存在。这其中,企业和银行之间信用观念淡薄、信用状况恶化的现象相当显著,而政府信用的缺失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消极后果危害更大。信用危机状态下,由于“劣币驱逐良币”的作用,能够生存下来的经济主体,多选择了失信行为;凡是想要生存下来的经济主体,也往往不得不接受这样的选择,结果在经济素质下降和信用环境破坏之间形成了恶性循环。
处于这样的信用环境中,经济人之间的不信任心理严重扩大,经济交往的交易成本急剧提升,经济生活的不确定性被人为增强,经济组织对其经营后果预期的稳定性显著减弱。在这样一个普遍主义信用缺失的真空状态,企业要想尽量降低经营管理的交易成本并稳定自己的理性预期,就不得不退而求其次选择其他的交往规则或标准:特殊主义的信用。
3、“特殊主义”信用的泛滥使企业特别注意了企业产权配置的“家族”标准
文化传统是企业嵌入其中的基本的非正式制度环境。中国是一个家文化传统最为悠久和深厚的国度。“从那个最深厚的文化层次中流传下来,至今仍是中国人行为核心的,是家的概念”[10],“家族不但成为中国人之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及文化生活的核心,甚至也成为生活的主导因素”[11]。虽然建国成立以来家文化、家族组织受到了强烈的冲击,但是,现实表明:“家族主义”或“泛家族主义”倾向在中国的各种组织或单位中都惊人的相似,并普遍地存在着。[12]更进一步,有学者指出,中国人对外人的信任是通过“拟亲化”和个人之间心理情感的亲密认同这样两个将“陌生人”变为“自己人”的过程建立的,结果使中国社会变成为一个“熟人社会”。[13]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如爱森斯塔(Eisenstadt)所言,虽然现代化会削弱旧传统的某些层面,然而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旧传统的某些层面有时会被再度提出和强调,以解决文化断层的危机和建立新的认同。[14]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规则渐渐失效,健全的市场经济规则还在逐步的建立之中。尤其是在如上述普遍主义信用资源还相当稀缺导致经济主体对未来预期还带有相当不确定性色彩的情况下,有深厚积淀的家庭与家族规则就成为企业尤其是在夹缝中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创建和发展的支撑构件。对此杰纳深刻指出,20世纪的中国固然伤痕累累,唯一比其他机制更强韧、更蓬勃的就是……中国家庭。[15]
显然家文化传统对应一种特殊主义的信用环境。几千年家文化传统的社会心理积淀或“文化资本”[16]的积累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环境对嵌入其中的经济行为人进而企业制度都产生着普遍而重大的。不同制度框架下的经济主体有不同的经济理性和选择集。对于中国人来说,其选择集或效用函数当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就是对于家族的信任、忠诚、情义,或者说是在家族范围内利他主义的世界观。一方面,这是一种内化了的精神效用,其和物质效用的通约性依行为人理性社会化程度的不同而具体不同;另一方面,这也是一种据以分配物质资源、经济利益和企业产权的重要标准。因此,对于企业作为利益相关者之间产权契约的一般性质而言,在家文化的非正式制度环境中,一方面,是否拥有家族关系以及是否持有利他主义世界观是判断和确定企业“真实”利益相关者[17]的重要标准和尺度;另一方面,利益相关者所拥有的产权或者说它据以争取剩余权利配置格局中更高地位的谈判实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所拥有的家族关系以及信任、忠诚和情义这样一种独特“人力资本”的质量。结果,在企业动态的再谈判过程中,家族关系或者情感这样一种特殊主义的信用会逐渐沉淀下来而外化为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与特征,这就是家族制企业的深刻根源。三、优化信用环境,提升家族制境界
一般认为,在企业的创始阶段,家族式的经营管理在企业融资、增强凝聚力、节约交易成本尤其是创业成功等方面有很大的优势,但随着企业的逐渐成熟,企业治理的家族特征又开始成为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约束而必须进行改造。比如福山认为:世界范围内的华人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其根源就在于华人文化中少信任。[18]不可否认,企业的家族式管理存在许多内生性的制度缺陷,但承认这一点并不等于接受国内许多学者关于企业要“尽快走出”家族制的主张。(1)从解释方面看,这种观点完全没有考虑制度环境特别是文化传统的因素,显然其潜在遵循的逻辑是狭义个体主义的,因此也就难以避免在企业制度认知上的狭隘性和一维性;(2)从实践对策方面看,这种观点仅仅强调企业制度本身的改造,显然是“抓住一点,不及其余”。事实上,既然企业制度特征的深层根源在于制度环境,那么只要这种制度环境一定,企业就必然具有相应的制度特征。也只有改变了这种制度环境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企业制度本身。
总体上,我们对家族制企业持一种“批判性肯定”的态度。首先,我们认为,在独特的家文化传统背景下,家族制企业还将在相当长时期内存在,甚至可能构成中国特色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当前正处于新旧制度转型的中国社会,在社会普遍主义信用缺失的情况下,家族式企业制度模式还发挥着非常必要而有益的积极作用。其次,鉴于家族制企业的对企业本身进一步发展的约束作用,而且从长远来看,市场主要依赖于社会普遍主义的信用,而且这种信用主要是制度性、系统性和正式的,因此我们还需要不断优化信用环境本身,特别是要通过相应的制度创新来增加普遍主义信用的供给,进而逐步提升家族制企业境界。
为此我们需要:第一,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产权是信用的基础。产权的功能之一就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一个社会人们之间的信任程度与社会对产权和合约的保护程度正相关。中国的产权制度距离现代社会的要求还有相当差距。我们不仅要提高产权所有者对其产权的约束力,还需要用来明确和保护之。第二,加速法制建设,提高失信行为的违规成本。尽管信用环境对应着社会的道德秩序,但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正常的信用关系就失去了基本的保障。法律一方面可以改变经济行为人成本—收益比较的选择理性,另一方面作为社会普适的规则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本身就是普遍主义信用的一项重要。第三,从四个方面着手,建立高效和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政府信用对整个社会具有引导作用,因此信用建设首先需要从政府自身做起;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最终践行者,因此信用建设应当以个人信用为突破口;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微观基础,因此企业信用体系和制度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另外,还要利用高度发达的信息手段,在全社会建立起信用评估体系,为现代社会信用体系提供客观的信息基础和制度、组织保障。
注释:
⑴⑶⑷参见,张其仔,《新经济社会学》,中国社会出版社2001年版。
⑵⒄参见:杨瑞龙,《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⑸“适应性效率”是说,当某一种制度能在不同的环境下得以生存和发展,那么该制度就是有效率的;假定生产费用不变,一个具有适应性能力的制度从投入来看就是最能节约交易费用的制度。由于一种有效率的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作出的;同一种制度安排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会有不同的效率表现;制度安排只有“适应”制度环境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约交易成本,因此动态地看,制度安排只有同制度环境高度契合才有效率。本文对制度的“适应性效率”作此理解。
⑹参见:王东,《美国日本企业的比较制度》,载《经济评论》2002年第二期;孙早,《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经济效率与制度适应的统一》,载《湖南社会科学》2000年第六期。
⑺参见:吴亮 等,《重建信用中国》,载《新华文摘》2002年第三期。
⑻参见:林其屏,《规则和信用:市场经济两大基石的缺损与重构》,载《新华文摘》2002年第四期。
⑼参见:胡梅娟,《治理信用“污染”有何良策》,载《新华文摘》2002年第二期。
⑽汪丁丁语,转引自甘德安,《中国家族企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p37。
⑾参见:杨国枢,《家族化历程、泛家族主义及组织管理》,台北远流出版公司,1998年版。
⑿参见:樊江春,《中国微观组织中的‘家族主义’》,载《新华文摘》1992年第五期。
⒀参见:《社会学研究》编辑部,《2002,中国社会学前沿报告》,载《新华文摘》2003年第七期。
⒁参见:Eisenstadt,1973,Tradition,Change and Modernity,New York,p209~210。
1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发展中的问题
1.1缺乏健全的运行机制
过去一直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发展较为落后,组织管理方法也并未建立科学全面的管理运行机制。具体表现在,农村地区经济组织事物决策应当反映经济组织内部农民群众的意志,但大部分农民群众没有受到过高等教育,对很多基础性的组织管理知识也无法透彻的理解,当前的实际情况主要是:农村经济组织各项事务决策以及变成了少数领导干部的“独角戏”。
1.2财政支持力度不够
国家财政资金需要支援各方建设,很难面面俱到,而对于农村经济组织的建设发展就更加力不从心,加之现阶段的政策优惠比较少,进一步加深了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的困境。资金短缺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农村经济组织发展速度的减缓,也影响了其可持续发展,这对于我国深入推进统筹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最终实现。
1.3农村经济组织管理体制混乱
目前农村组织管理有着多头管理的问题,导致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职能交叉或管理空白的问题。要想成立一个农村经济组织,必须通过在很多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建立农村经济组织时,要经过以上部门加以实现,并且不同机关缺乏有效沟通机制,由于管理机制的不明确,增加了组织运营的难题。在今后发生问题后,需要确定承担责任的部门时,这些部门通常会以法律为规定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1.4经济组织管理人才不足
因为历史遗留的城乡教育差距,农村地区的基础教育设置严重不足,教育条件十分落后,导致生源大量外流,大批农村优秀学生进入城市发展,学成之后回乡率较低;农村地区原有的青壮年劳动力资源也越来越多的流向城市发展,他们很多人在城市定居,很少返回农村,也极少过问农村经济组织的相关问题,这样一来就让原本发展力度不足的农村经济组织问题更加困难。从农村经济组织开始发展,人才短缺问题就以及存在,也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关键问题。
2完善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对策
2.1完善农村经济组织结构功能
要从农村三级经济组织构架入手,即政府、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往中间小、两头大的结构模式加以改善。要让政府与农户间的中介组织联系得到加强,实现农民组织程度的提升,对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组织构架进行完善,并以此为基础让农村与农民更加现代化与组织化[1]。要加大对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培育与发展,鼓励农民积极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并发展中介服务型、企业经营型、技术协作性、专业合作型的各类经济组织体系。
2.2提高财政投入力度
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村经济组织,要加大财政项目资金投入力度,简单来讲就是对于农村经济组织投入不足而实施的惠民政策。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的方式,让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有良好的资金保障,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此外,要加快财税改革力度,让对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的支持作用得到增强,以减少农村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税负负担的方法,开展营改增的试点,保证对农村经济组织征收的税收能够反哺于农村经济组织。
2.3完善农村经济组织运行机制
管理上要对组建的地位、作用及条件进行明确,在农村新型经济组织构建中,必须明确发起人及相关成员,要有共同专业生产经营项目与具体内容,应具备较好生产经营基础条件。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在满足规定条件后,农业行政主管管理部门要组织业务指导,并对其进行登记与备案。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有经营行为的,要在税收部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为其经营活动与财产收益提供法律保护。在农产品市场开发、和农户签订订单、合同,以及组织农民开发产业、组建协会组织等方面,应为其跨行业、跨区域开展活动给予支持[2]。此外,要积极对农村经济组织运行机制进行完善,让农民充分了解组织内部制度,要安排专人进行讲解,保证每位农民都明白组织运行机制,并给予农民更多参与组织事务决策的机会,避免出现垄断事务决策的情况。
2.4多渠道充实人力资源储备
只有保证农村经济组织有更多的人力资源储备,才能推动农村经济组织的稳定长远发展,从而确保城乡经济一体化的目标得以实现。当地政府与教育部门要对农村教育软、硬件进行完善,从而培养更多的农村经济组织人才,吸引更多优秀的、年轻的农村人才,为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打下坚实人才储备基础。此外,要加强宣传与引导的力度,鼓励在外务工人员回乡发展,把在外学习的丰富经验运用到农村经济组织发展中,加快农村各项建设发展。并且要适当提高对回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待遇,以此吸引更多的人才。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增强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并让更多购买公共服务的岗位向农村经济组织倾斜,以此留住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以此推动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
3结语
关键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机制;新疆;农牧民
中图分类号:F3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1-0051-03
一、新疆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机制分析
1.财务运行出现异化。发达国家成熟的合作社财务运行中,资本报酬有限与合作社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额比例返还给社员是合作社利润分配原则的最主要特征,而新疆的专业合作社在产权构成、交易过程以及盈余分配上与之有着明显差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际合作联盟要求成员等额缴纳并民主控制合作社资本,对社员入股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定;由于初创阶段资金比较稀缺,而新疆大部分专业合作社都向社员筹集大量股金,有些则由产业化企业或供销社牵头创办。
其次,由于合作社的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因此国际上通行将合作社的盈余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进行返还,充分考虑劳动者利益,追求效率并兼顾公平;而新疆尚无完全规范的专业合作社,由于资本的压力,很少按照交易额返还合作社的盈余,即使能够返还也只占利润的一小部分。
最后,国际合作联盟原则强调限制股金的分红,即使进行股金分红也对分红占利润的比例有着严格限定;而新疆很多专业合作社将绝大部分盈余用于股金分红。
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在成立初期,为了弥补资金上的缺口,新疆很多专业合作社依靠社员股金投入和外来力量介入,而后者最终的目标是追求利润,因此产权结构上的特殊性必然造成交易过程与股金分红的异化,使得专业合作社的普通社员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2.组织运行不够规范。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除按照内在联系的紧密程度分为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外,还可按照发起方式的不同区分为内生型和外生型,不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不同的组织结构与决策机制,这对合作组织的委托成本也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特质决定了其在组织运行上应该以民主为基本准则,国际通行的组织运行原则就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在最大限度上控制专业合作社的委托成本,从而总体提高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效率。
新疆内生型专业合作组织的股金主要由个人成员投入,外生型专业合作组织的股金由个体成员和依托单位共同投入,但以依托单位为主,虽然一般都设有社员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并由其选举产生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大多数还有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看上去与民主管理原则很吻合,但因为股权结构的异化使得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出现较大偏差。经过“民主”选举,内生型合作组织理事多为发起人,外生型专业合作组织理事中包括相当数量的依托单位人员,日常经营管理决策中也就自然会出现个人或依托单位擅自主张的问题,尤其是内生型合作组织常由农村能人一个人说了算。
由此可见,当前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还不够规范,这必然产生较高的委托成本,降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效率,从中也能够看出股权结构异化对组织结构与决策机制的决定性影响。当然,这里面也有普通农户参与决策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
3.人才及会员培养机制缺乏。新疆农牧民合作组织人才缺乏,会员素质不高。长期以来,农民作为小生产者,小农意识强,文化素质低,虽然有渴望组织起来的需求,但缺乏必要的知识储备和能力。
政府在引导和宣传中虽然利用了会议、广播、电视等媒体,甚至通过包乡住村、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提高广大干部、农民群众的思想认识,但却没有对组建合作组织所需的管理人才、营销人才和技术人才进行科学的系统化的培训,也没有对广大农民进行诚信教育和申明利害关系。政府虽然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在不断增加,很多政府工作人员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但所提供的支持是有限的。提供培训和咨询的责任没有得到明确的划定,也没有关于如何提供支持的指导原则。结果,由于提供支持的地方政府和机构有着不同的工作重点、项目、技术和资源,所提供的支持存在很大差异。而当农民自己认识到他们需要一起合作时,他们又缺乏如何组织起来的指导。
4.服务机制不健全。新疆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规模太小,经费不足,服务功能较弱。尤其是能人牵头兴办的组织,对农户产品的品质、管理难以统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技术指导、生产物资供应、提供市场信息和签订订单等服务大都做得不够完善,不能有效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新疆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服务机制不健全具体表现在为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贷服务、技术服务以及市场信息服务机制等方面。
首先,信贷服务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如集中销售社员产品或集中采购生产资料等优势,使得合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具备很强的对外借贷能力,然而现行金融管理规定并不承认合作组织的上述优势可以作为贷款抵押,农业合作组织普遍面临贷款困难的问题,内部融资是其的主要资金来源。同时,提供贴息贷款不仅不能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自助能力,而且可能会导致阻碍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必要的改革的风险。
其次,技术服务方面。农业商业化对提高技术服务水平、专业知识和获得更多的销售和技术信息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农业生产者们正面临着增加产量、达到更加严格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压力,农户们的经济作物生产也呈现出专门化的趋势。而主要由地方政府提供经费的农业和畜牧推广体系面临资金匮乏和越来越难以提供所需推广服务的困难,这在像新疆这样的贫穷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特别是取消农业税后,这些地方政府面临的财政困难进一步增加。而农民合作组织自身由于人才缺乏,难以在农业生产技术服务上提供令人满意的全方位的服务。
最后,市场信息服务方面。自给自足生产的模式,最大的需要是技术信息和服务,例如生产资料采购和兽医服务,随着商业化程度的提高,对市场信息、共同销售、农产品基本加工的需求会越来越多。提高商业化程度需要最先进的支持服务,包括及时提供市场价格建议和最新的技术信息。自给自足的农民需要更基本的服务,这些服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现有政府提供的,在新疆这个系统很难满足高度商业化农民的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活动是同市场紧密联系的,所以需要有市场信息服务机制,以便合作组织及时掌握准确的市场信息。
二、新疆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政策分析评价
目前,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还很低,普遍存在注册登记、税收优惠、贷款困难等问题,农民较为薄弱的合作意识、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等成为影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进程的重要原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非常需要公共政策的支持。
然而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供给处于明显不足的状态,合作经济组织政策环境不够宽松,法律、政策支持等政策供给还远远不足,虽然整体上看政策正在促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但有些地方的政府力量过于强大,存在拔苗助长之嫌。
三、新疆特色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机制创新
农牧民的内在利益需求决定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巨大活力,而自组织与生俱来的缺陷又决定了公共政策支持的必要。为保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稳步发展,应遵循“民办、官助”的原则,应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坚持民办性质,减少政府干预。但需要加强宣传,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同时应创造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并帮助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在的财务和组织运行机制、人才机制以及服务机制等,从而构建高效运行、良性循环的新疆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机制(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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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机制图
1.财务机制创新。首先,在合作组织运行过程中,应规范会计工作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财务报告编写要求。对于小规模或资金额低于一定限额的合作组织,可以制定一套简化的会计规范。如有必要,可以由政府为培训或专业咨询工作提供补贴,以保证合作组织能够执行公认的会计规范。其次,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应该满足审计要求。内部审计可以起到重要的审计作用。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可以要求合作社开展内部审计能力建设,组建内部审计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在年度会议期间向会员报告审计工作结果。由于许多合作组织的规模较小,成员彼此联系紧密,交易额较少,因此不需要规定所有合作组织必须进行外部审计,但为了确保透明度和问责性以及保护成员的权利,应保留成员要求进行独立外部审计的权利。可以考虑由政府对此类审计进行支持。再次,应选择并确定一些指标来评估合作组织的绩效,以便于不同协会之间的比较,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可以被借鉴,不好的可以进行改进。如果具备标准和可比性指标,将有助于会员对协会领导的绩效进行评估。尽管统一规范很重要,但绩效指标的选择应考虑到协会形式和宗旨的多样性,不应使所有协会采用同一模式。根据协会的具体目标,不同类型的合作组织可以采用不同的指标。最后,在相关的法律或条例中应该规定要向合作组织的成员提供财务报告,而且要采用标准会计程序,组织内要设立监事会。
2.组织运行机制创新。合作组织创立和运行方面法律的缺失是合作组织继续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不规范的原因之一。应该先出台总体法律框架和确认基本问题,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根据实践再进行完善。需要明确的重点问题包括:(1)合作组织如何获得法律地位,使他们能够签署商业合同和获得贷款;(2)如何明确合作组织成员的权利和责任以及财务管理标准。法律的重点是明确界定什么是合作组织成员拥有的、以自助为原则和宗旨的合作组织。
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有明确的商业目的和计划,并且在评估结果表明组建合作组织是最佳实施模式后再进行。在组建合作组织前应制订商业计划,明确共同需求。一旦组建,合作组织应重视其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下的可持续性,通常要实行兼并,不断扩大规模。
强有力的组织更有可能是那些明确服务自己成员利益的组织。合作组织维护自己成员利益的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利益的共同性。如果合作组织拥有不同利益主体,或地方政府等不同类型成员,那么就要对其内部结构、决策和管理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要解决此类合作组织在管理方面的难题,具体方法是将成员分成不同小组并给予他们平等的选举权。各个小组成员选举自己的代表参加替代或补充社员大会的代表会议。此类安排通常存在于有较好的合作传统及成员高度参与决策的国家。因此,根据新疆实际应在合作组织运行基础打好之后逐渐引入此类方式,否则可能会影响基层合作组织的发展。
为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高效运行,还应建立完备的内部制度安排,包括:(1)在组织制度方面,资金筹集的渠道和方式要灵活多样,经营的原则要内外有别,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对外同样要追求利益最大化;(2)在风险保证制度方面,可以通过设立风险基金、制定保护价等方式减少不确定性,提高社员抗御风险的能力;(3)在民主监督制度方面,社员有权对董事会、经理人实行开放式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与控制;(4)在利益分配制度方面,合作经济组织实现的利润实行按交易额分配,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5)在集体积累制度方面,合作经济组织所创收益要按比例提取公共积累,用于扩大再生产或提供各项服务等。
3.人才培养机制创新。根据新建的具体实际,发展包括政府、大学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内的合作伙伴关系,建立研究中心。这类中心的任务是对与合作组织相关的理论和实践开展研究,并对相关方提供培训。中心的经费可由政府、大学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方共同承担。
虽然在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方面,政府部门准备了很多培训材料范本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章程,并且这些材料的制作和宣传对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很大的作用,但它们不能取代完善的培训和推广计划。
4.服务机制创新。目前很多合作组织没有办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通过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得到贷款对农民组织来说非常重要。但最根本地解决贷款难的方法还是要依靠立法,从法律上规定合作组织获得贷款的权利。
政府应坚持“支持但不干涉”的原则,以营造有利于农民专业协会发展的环境。政府的职能应局限在以下方面:通过制定政策和立法创造良好的环境;规范和监督市场,以确保公平竞争;制定标准和提供认证服务;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的支持应能减少协会对政府的依赖,使其具备独立运行的能力。
即使具备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合作组织要想成功发展,还要得到诸如商业计划、市场分析和管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加强成员自我管理其组织的技能是协会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农民最大的需求之一是提高他们对合作组织和市场的理解和适应能力。合作组织成员的培训需求包括合作组织的治理和管理、合作组织运营的经济理论(生产和价格决策)以及商业和领导能力等。也要提供战略性商业计划和发展计划制订方面的培训和支持,以帮助农民获得在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下成功运行合作组织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政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战略的核心部分是对可行性研究、经济和市场分析和战略商业计划的制订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所提供的支持应该是顾问性的,不应涉及直接参与合作组织管理和决策的外部各方。
同时也应重视对地方政府官员的培训。地方政府是最直接参与管理合作组织的部门,由于地方官员缺乏相关知识,会使一些做法和意见偏离国家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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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潘劲.流通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1,(11).
[3]尤庆国,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分析与政策影响评价[J].农业经济问题,2005,(9).
[4]牛鲁江.对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思考[J].新疆财政,2008,(1).
Mechanism Creation of specialized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between Farmer and Herdsman in Xinjiang
NIHEMAITI・HuoJia,ZHOULi-li ,MAIMAITIJIANG・Maiti-niyazi
(Economic and Management School of Xinjiang Agricultural Univesity,Urumqi 830052,China)
一、深入调研,为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
吉尔格勒特郭楞蒙古民族乡党委结合冬季“民情恳谈”系列活动,对老百姓关心的问题,总结归纳列出十条,深入每个农户家中进行恳谈,了解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针对群众的意见建议,乡党委多次召开党委会进行研究,最后每个委员达成共识,那就是用制度管理人,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影响人。
二、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探索管理新机制。
吉尔格勒特郭楞蒙古民族乡党委在原有各项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摸索,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制度。
第一,《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干部管理制度的通知》的具体要求是:
(一)、乡村干部请销假制度。乡村干部(包括科级领导干部、站所长、村队正职干部),外出离开本乡必须写出书面请假条,报乡党委书记批准后交办公室备案。乡党委书记不在,由分管党建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审批(特殊情况可电话报批)。凡未按程序报批的一律按旷到处理,旷到一次扣工资50元,累计达3次以上,每次扣工资100元,年终不得评优评先。
(二)、谈话诫勉制度。
乡村干部在谈话诫勉期间,每月扣工资200元,诫勉期满后,本人需主动提出解除诫勉的申请报告报乡党委,乡党委根据该同志在诫勉期间的表现,做出继续诫勉或解除诫勉的书面处理决定。
(三)、考勤制度。
乡党政领导、机关站所干部,迟到、早退一次扣工资10元,每月累计超过3次以上,每次扣工资20元;旷到一次扣工资50元,每月累计超过3次以上,每次扣工资100元。
村干部参加市乡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工作会议及活动,迟到、早退一次扣工资30元,每月累计超过3次以上每次扣工资60元;旷到一次扣工资50元,每月累计超过3次以上,每次扣工资100元。
乡党委政府每月通报乡村干部考勤,凡累计超过3次以上迟到、早退或旷到者年终不得评优评先。
(四)、村队干部坐班制度。
各村党支部书记为坐班考勤负责人,村干部坐班实行签到制。如村干部因故不能正常坐班,请假必须写出书面假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向党委书记请假,如党委书记不在,则向主管党建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请假,村副职干部向村党支部书记请假。
乡党委将加大督查力度,对违反坐班制度的,缺勤一次扣工资50元,每月累计超过3次以上,每次扣工资100元。
(五)、机关、站所干部劳动考勤制度。
各机关站所干部,必须按规定参加乡党委、政府组织的各种劳动,劳动期间一律不准请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写出书面假条报乡党委书记审批,如党委书记不在,则由分管党建工作的乡党委副书记审批,交办公室备案。因私请假,必须缴纳50元雇工费后方予以准假,无故不参加劳动的每天扣发工资100元。
(六)、对违反制度扣发工资,因本人工资关系不在乡核算站的,由乡党委办公室书面通知本人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由乡党委行文转有关部门加重处罚,直到调离本乡。
(七)、乡包村领导、包村干部包村责任制。
村队年终考核排名第一的包村领导、包村干部每人奖励500元现金;村队年终考核排末位的包村领导、包村干部每人扣发工资500元。
(八)、严格招待费管理制度。
村队招待费“零”控制,各站所必须严格执行乡党委核定的招待费支出标准,超支部分从各站所长工资中予以支付,对无收入的站所招待费实行“零”控制。
(九)、手机话费补贴管理制度。
按规定享受手机话费补贴的乡村干部,正常工作时间手机开机,每月3次以上关机或停机,乡党委办公室书面通知乡财务,当月话费不予补助。
第二,《关于对村干部工资实行“联绩计酬”制的通知》具体要求是:(一)、基础工资:村干部每月基础工资200元,按月发放。
(二)、职务工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年工资标准为:一类村:1个,每人5500元;二类村:7个,每人5000元;三类村:1个,每人4500元。村党支部副书记、妇代会主任(计生宣传员)、民兵排长、团支部书记工资为村干部正职工资的80%,职务工资按年终考评分标准并扣除每月200元基础工资后全额发放。
一、加强新经济组织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
新经济组织企业职工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最大限度地把新经济组织企业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是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加强新经济组织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有利于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提高职工队伍的技能素质,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促进企业和职工取得“双赢”。
为此,我们以*社区(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名义下发了《关于加强新经济组织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的意见》文件,将组建工会组织与评选先进相结合。有关部门在开展评选先进企业、先进经营者活动时,应当事先听取街道总工会的意见。将新经济组织企业是否建立工会组织,是否支持工会开展工作,劳动关系是否稳定,作为评选的重要条件之一,促进新经济组织企业工会组织建设不断发展。
二、大力推进新经济组织企业工会组建工作
《*社区(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关于加强新经济组织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凡依法注册登记,并已开业投产的新经济组织企业及公益服务等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都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基本做到“企业组建的同时筹备成立工会组织,企业开业的同时工会开展工作,职工入厂的同时加入工会组织”。新经济组织(含公益服务等组织)企业职工在25人以上的,要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选举主席主持工作。也可按区域、行业建立联合基层工会。企业女职工较多的,要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暂不具备网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新经济组织企业,应成立工会小组,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街道经济小区联合工会原则上覆盖20人以上的新经济组织工会小组;各居民区联合工会原则上覆盖20人以下的新经济组织工会小组。*街道公益服务联合工会原则上覆盖20人以上的公益服务组织工会小组。通过建立宽领域、多层次的组织平台,实现新经济组织企业工会组建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