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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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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常识

校园安全常识范文第1篇

今年,县上将市场秩序整顿包括食品安全整治作为“五大行动”之一,年初专门制定下发实施方案进行安排。6月份,我们组织相关部门对食品药品市场进行了集中整治。在9月17召开的全县安全工作会议上,县委宋书记把食品药品安全和校园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安排部署。今天,我们召开食安委成员单位会议,这既是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整顿行动的一次调度督查会,也是对宋书记安全工作会议讲话精神的一次贯彻落实会,更是做好中秋、国庆“双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一次安排部署会。结合刚才各相关部门工作汇报和平时督查掌握的情况,总的来看,全县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整顿行动开展以来,各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全县经济工作会议和县政府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特别是从9月9日开始,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职,全力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活动,不论从重视程度,还是从出动的人力、物力来看,规模大,覆盖广,效果比较明显。可以说,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初步建立,食品药品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深入开展,打击了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仍有一些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只是停留在日常工作的层面上,与县委、县政府对整顿行动的要求相比,力度不大,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主要问题有:一是思想不重视。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大局意识不强,对县委、县政府做出的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按照整顿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没有真正把整顿行动抓在手上,整顿行动只是讲在口上,落实在纸上,停留在文件上。二是行动不扎实。一些部门对这次全县市场秩序整顿行动只是简单地召开了会议,进行了一般性的安排,没有严格按照专项整顿方案开展工作,工作责任靠得不实,决心不大,力度不大,重点不突出,效果不明显,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三是措施不到位。一些部门只注重形式,不注重实效,没有逐乡镇、逐集市、逐商场、逐门店去检查整顿,只是进行了泛泛地检查,存在搞形式、走过场的现象。部分单位甚至只发证、不监管,只罚款、不解决问题,没有形成密切协作、联动执法、综合整顿的工作合力,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要在今后工作认真研究解决。最后,胡部长还要讲些意见,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针对如何做好“双节”期间及今后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先讲四个方面的意见。

“政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领导十分重视、社会十分关注、群众十分关心的一项工作”,出现任何食品安全事故,无论事故的大小都将是大事,我们要对食品安全工作有一个再认识的过程。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机制,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这里我对各部门的职责再予以明确:

中秋、国庆“双节”马上来临,节日期间消费集中,容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我们强调食品安全尤为重要。特别是月饼、蜂蜜等节日食品的消费量急骤上升,一些不法企业和营销户极有可能借此机会,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安全隐患比较突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品种的监管,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监管交叉点、盲区和死角,及时进行沟通,重点加强学校食堂、饮食餐馆、乡村小卖部等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执法监督检查。

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关键在于加强领导,关键在于落实责任。

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充分认识校园安全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打消一切麻痹思想,树立起抓安全就是抓稳定,抓安全就是抓教学,抓安全就是抓成绩的思想意识,把安全稳定工作作为学校的常规工作,常抓不懈。教育部门要时刻敲响安全的警钟,牢固树立“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针对学校安全事故高发、易发、多发的部位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抓好整治工作,认真整改事故隐患,保障学校和师生安全。近年来,我县的办学条件得到了显著改善,但目前学校安全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校园内的安全隐患尚未彻底排除,我们要充分认识学校安全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要认真研究学校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学校安全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坚持标本兼治的方针,明确责任,健全网络,完善机制,加强保障,积极推进学校的安全体系建设。

校园安全常识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围绕打造平安校园,创建人民满意学校的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排查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深入开展集中整治,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学校、幼儿园公共安全集中整治,进一步推动职能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各项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位,重大隐患排查、整改率达100%,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完善、上报备案率达100%。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安全工作秩序,改善教育教学条件,提升安全工作水平,遏制一般事故,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圆满完成全年各项安全工作目标。

三、组织领导

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学校由乡镇政府牵头,市直学校由市教体局牵头,教育、安监、建设、公安、文化、卫生、工商、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整治活动。

学校、幼儿园的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由校长(园长)直接负责,明确处、室人员岗位职责,确定重点整治内容,落实经费,坚决治理各种隐患。

四、整治内容

(一)学校、幼儿园公共安全责任制 、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情况。

(二)对冬季防火、防煤气中毒、防溜冰溺水、防拥挤踩踏等安全教育及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

(三)学校、幼儿园各类教学设施、供电、供水、运动场体育器材等重要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四)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在校园实验室、仪器室安全存放及安全管理情况;校园周边加油站、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接送学生、幼儿的机动车辆存在的隐患及交通安全管理情况。

(六)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存在的安全问题。

(七)食堂环境卫生、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学校周边饮食店管理中的问题。

(八)校园周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洪水等危害情况。

(九)校园周边治安状况:交通秩序、非法经营的网吧、游戏室、录像厅、歌舞厅,违规经营的音像书刊、饮食摊点、出租屋,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的经营场所,以及违章建筑、占道经营管理情况等。

(十)学校、幼儿园卫生防疫、卫生保健、甲型h1n1流感和各类传染性疾病的防控情况。

五、部门职责

(一)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各学校、幼儿园的安全负全面责任,并进行集中整治。

(二)教体局 :对各学校、幼儿园开展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学校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对各学校、幼儿园的食堂、学生宿舍、教学附属设施以及实验室安全等进行整治;配合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专项整治。

(三)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学校、幼儿园周边治安乱点,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侵害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整治;对校车交通安全进行集中整治;对学校、幼儿园附近交通秩序进行整治。

(四)消防大队:对学校、幼儿园及各类社会职业文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进行集中整治。

(五)工商局:对擅自设立的互联网营业场所进行整治;对校园周边经营的营业场所进行整治,职缔违法经营。

(六)交通局 :对接送学生的运营客车进行集中整治。

(七)文化局 (新闻出版):对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进行集中整治;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营业场所进行整治;加强校园周边文化场所的监管工作。

(八)卫生局 :对学校、幼儿园卫生及食品安全进行集中整治;强化对学校、幼儿园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管,落实防控措施。

(九)建设局: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建筑安全的管理;加强对校舍安全的监督检查。

(十)城管局:对学校、幼儿园周边流动商贩和占道经营进行整治。

(十一)质监局:对学校、幼儿园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进行整治。

(十二)安监局:对校园周边加油站、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等安全隐患进行整治。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2月14日—16日):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成立集中整治组织,落实工作人员,明确责任,扎实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各部门、各学校和幼儿园要充分认识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过问,主管领导亲自抓,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深入学校,扎实有效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在整治过程中要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措施到位、整改到位,全面整治,不留死角。

校园安全常识范文第3篇

    一、 案情介绍

    两轮摩托车,原为刘××所有。2001年2月4日,刘××将该摩托车卖给李××并签订了《购车协议书》,双方还在协议书中约定与该摩托车有关的风险及责任均全部由李××承担,此后刘××将该摩托车及相关证件交付李××,李××支付了车款,双方已按协议书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 2001年5~6月间,李××将该摩托车转卖给刘×,也未办理过户登记。李××购得该摩托车后,未办理该摩托车的年度检验,刘×购得此摩托车后,没有找刘 ××要身份证办理该摩托车的年度检验,而是在刘××不知情的情况下,刘×通过找熟人拉关系于2001年7~8月间把该摩托车的全部年度检验手续补齐。 2001年10月,刘×又将该摩托车卖给被告刘××,也未办理过户手续。2001年12月22日下午6时许,刘××驾驶该摩托车与原告孙××发生交通事故,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认定刘××负主要责任,孙××负次要责任。此后,由于刘××外出,未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孙××起诉至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并将刘××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3年1月27日,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对孙××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刘××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4月25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案《购车协议书》合法有效。

    1、机动车过户登记与机动车买卖合同效力的关系是: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我国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是,不动产以登记为移转,动产以交付为移转,对于需经登记过户的车辆、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没有登记过户,不能对抗已登记取得车辆产权的第三人,但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有效的,如不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问题,发生所有权转移。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一般是参照作为机动车所有权人的依据,但不能否认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与真正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况。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登记的性质是不同的,现行的机动车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和2001年11月21日《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精神,机动车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不以公安机关的机动车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

    2、连环买卖未过户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两轮摩托车的所有权属于刘××,李××有购车资格,刘××与李××签订《购车协议书》时,双方均具有摩托车买卖的主体资格,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对购车有关事项进行约定,特别是约定了该摩托车交付给买方李××后与该摩托车的风险、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使合同无效的任何一种法定情形。因此,刘××与李××2001年2月4日签订的《购车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均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交付摩托车及相关资料或支付价款的义务,按《合同法》第91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9条的规定,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从2001年2月4日起,两轮摩托车的所有权已经属于李××,并且与该摩托车有关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均已全部转移给购车人李××。因此,刘××与李××2001年2月4日签订的摩托车买卖合同即《购车协议书》合法有效。同理,李××将该摩托车转卖给刘×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刘×将该摩托车转卖给刘××的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与该摩托车有关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均已全部转移给购车人刘××。

    三、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前比较混乱,甚至造成适用法律错误。由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很具体,公安部和各地人民法院、公安厅都作出了一些批复和补充规定,如《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并且事实上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的法律依据。但是,笔者认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确认机动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一种违法的越权行为,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内容明显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是无效的批复,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国务院《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只是车辆变更登记时的规定,即对车辆“初次检验的登记项目”变更的规定,并不是对机动车产权转移(即车辆买卖过户)的规定。

    《机动车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违反该办法的只是对责任人处以有关行政处罚(即批评教育、警告、罚款、扣留驾驶执照等)的规定,并不是对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

    《机动车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本办法的解释权并没有授予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因此公安部交通局对《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解释是无权解释,不具有有权解释的法律效力。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是国家市场管理部门对机动车买卖活动实施有关行政管理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机动车买卖合同法律效力的依据。另外,按《立法法》的分类,该规定属于行政规章,并非行政法规。

    机动车买卖合同法律效力的确认权属于司法职权范围而非行政职权范围,其效力应由国家审判机关或仲裁机构确认。公安部无权确认机动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公安部的内设职能部门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更加无权确认机动车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越权行为,该批复无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内容,明显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该批复是无效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在认定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上,应适用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专门行政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并且应该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章”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其中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刘××为主要责任承担者、孙××为次要责任承担者,因此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刘××与孙××共同承担,与刘 ××无关。为了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该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该司法解释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是一致的。本案的情况与该司法解释中所述情形一致,本案的处理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刘××不应对本案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责任。

校园安全常识范文第4篇

加强“小火亡人”多发场所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社区、各有关部门、市直派驻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各地接连发生“小火亡人”事故,暴露出消防安全基础薄弱、火灾隐患存量巨大、基层消防监管缺失、单位场所无序管理、群众消防素质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小火亡人”多发频发势头,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现就加强社会面火灾防控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整治重点。要切实认清当前严峻火灾形势,高站位谋划,高标准部署,切实采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坚决扭转“小火亡人”火灾多发、高发的严峻态势。要集中排查整治商住场所、小经营场所、“三合一”、“多合一”、群租房、门面房、生产加工作坊、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扶贫搬迁高楼群集中区、老弱病残群体住所等“小火亡人”多发场所,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实化措施,重点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违规用火用电以及安全疏散、防火分隔不达标等突出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逐栋逐家建立台账,挂账整改、照单销号,标本兼治、分类施策。同时,要围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消防安全工作这一重大政治任务,深入开展摸排调研,查找制约本质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切实从根本上解决可能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坚决防止因火灾致贫返贫。

二、党政统领,强化属地监管。要广泛发动基层力量,集中排查整治居民住宅、商住场所、小经营场所违规住人、违规用火用电以及安全疏散、防火分隔不达标等突出隐患。针对基层消防监管缺失的问题,要充分整合利用各类力量资源,形成监管工作合力。一是加强网格管理。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按照《福建省综治办关于发挥综治职能作用防止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的通知》(闽综治明电〔2018〕12号),将消防工作融入基层“多网合一”的综合网格管理和基层综合执法工作,实现网格信息资源共享。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相应职责,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网格内消防安全问题。二是加强监督检查。集中排查整治居民住宅、商住场所、小经营场所违规住人、违规用火用电以及安全疏散、防火分隔不达标等突出隐患,定期组织对居民楼院(小区)、村组和沿街店面、家庭式作坊等小单位、小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重点整治占用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私拉乱接电线以及“三合一”“多合一”等突出火灾隐患,提升基层火灾防控水平。对于问题突出、风险较高、整改难度大的集中连片区域,要挂牌督办,采取综合整治措施,降低风险,确保安全。三是关注重点群体。要开展孤寡老弱群体“敲门”行动,在送温暖的同时,面对面帮助消除火灾隐患,手把手传授基本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知识,使其掌握逃生自救基本方法。四是加强基础建设。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将农村防火工作纳入“十四五”规划,同步指导推进消防车通道、消防供水和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基础建设,开展防火安全改造,从源头上提高抗御火灾的能力和水平。

三、部门联动,加强源头管控。国土资源所、社区发展办、市场监管所、供电所、安办等要采取联合检查、依法处理、互相反馈、公告等措施,不断加大对违规建设、违规用火用电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用全、用足法律手段,全面加强安全源头管控。一是将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村民自建商住房的审批管理内容,依法严格审核、验收,确保满足基本的消防安全要求。二是合理控制新建商住房、居民住宅楼的底商层高,从源头上杜绝底商搭建夹层违规住人问题。三是小洗浴、小旅馆等小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安全出口数量不足、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不得开业经营。四是集中查处电线、插座、开关等假冒伪劣家用电器产品和电动自行车电池违规改装,依法处罚生产、销售企业单位。五是开展小场所入户用电安全抽查,督促场所安全用电,清理更换老化电气线路。

四、严格管理,细化整治措施。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公告,明确硬性整治措施,集中整治“小火亡人”多发场所突出问题。一是严格防火分隔。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商住场所以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应使用防火隔墙隔板等进行完整分隔;居民住宅管道井、电缆井应严格落实防火封堵要求、不得堆放可燃物。二是保障安全疏散。商住场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逃生软梯、钢爬梯等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商住、出租房、自建房加工等场所外窗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必须设置时,应开设易于从内部开启的逃生窗口,户外广告牌不得影响外窗逃生;居民住宅楼道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严禁堆放可燃物,常闭式防火门保证功能完好且处于常闭状态;小经营场所严禁堵塞、锁闭、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三是严禁违规搭建。商住场所的商铺店面不得设置夹层用于人员住宿;商住场所和小经营场所严禁采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用于住宿、经营和仓储,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小经营场所严禁设置影响疏散区域自然排烟的顶棚、雨篷等。四是安全用火用电。商住场所和小经营场所经营区域电气线路均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无人看守时不得焚香、点蜡、烧纸,电气线路、移动插座等不得直接安装、设置在可燃物上;居民住宅应提示群众离家关火关电关燃气。严禁电动自行车和电池“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大力推行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集中充电措施,推广配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电动自行车视频识别等功能的智能安全设施。五是配备消防设施。商住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配备灭火器,鼓励推广安装简易喷淋、消防卷盘等设施;小经营场所应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居民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应保证供水正常,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等器材齐全。

五、精准宣传,强化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针对弱势群体的消防宣传,重点宣传防火灭火常识、安全疏散和自救逃生技能等实用知识,提高消防宣传的针对性。要针对 “小火亡人”案例,利用新媒体和居民小区楼宇视频等播放各警示教育片和火灾情况复盘演示动画,广泛刊播宣传,以案说法、以案明责、以案警示。在主要街区、公共活动场所,通过“村村通”大喇叭、展板、宣传栏、公告栏、黑板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宣传。开展消防宣传“入户工程”,特别要加大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宣传力度,以温馨提示的方式提醒老年人家庭注意消防安全,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罗山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

(罗山街道办事处代章)   

 

2021年7月7日

 

附件

工贸、电力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执法检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检查方式

处罚依据

检查情况

企业自查情况

1

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1.查阅资料:

企业以往的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记录是否载明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采取的通风、防护、隔断和检测措施;是否明确配备的照明设施和应急器材;是否指定现场监护;是否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确认。

2.现场检查:

随机询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责任人和1-2名作业相关人员,了解他们对作业方案制定和审批制度落实情况。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2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

1.查阅资料:

企业是否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建立管理台帐。

2.现场检查:

抽查企业管理台帐中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是否存在应当设置而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十八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现场检查:

企业是否配备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并能够正常使用。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

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查阅资料:

企业是否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校园安全常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校园安全;隐患;社会影响;制度

一、什么是安全

安全是一种状态,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是我们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危害的隐患;即可以通过持续的危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过程,将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降低至并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或其以下。

二、影响校园安全主要表现

近几年是我国校园安全事故频发,突发的安全问题背后隐藏着何种更深沉的思考,是什么样的缺失使得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社会、学校、家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生自身亦有无法自保的缺憾。挖掘现象背后的真正原因,缺乏安全意识,无安全认知能力,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疏忽,家长意识淡薄,学生自身我保护意识低下是最主要的原因。

(一)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存在的安全隐患。

与市场经济发展同步,后勤服务社会化,学校正成为一个开放式的教育园区。外来人口增加,素质参差不齐,鱼龙混杂,形成了诸多安伞隐患,被盗、被诈骗、被伤害等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后勤社会化后,引进社会力量进入校同竞争,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各服务实体对利润的追求与师生员工接受服务愿望之间的矛盾更加明显,处理不当定会导致矛盾激化。而且大量的社会实体、社会成员进人校园,给管理带来难度,这些都是校园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诱因。

(二)主管职能部门的责任缺失存在的安全隐患。

一是很多学校,尤其是农村中小学周边的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公路沿线本校门口缺少基本的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加之学生自身缺乏必要的交通常识,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不能很好地遵守交通规则,也是交通事故的诱因之一。二是公安等社会职能部门对学校安保的重视缺乏持久性。在维护校园安全中常处于被动的工作状态,不出事时,警察和警车在校门口难觅其踪。三是教育基础设施管理工作滞后带来的安全隐患,消防设备不完善,有些学校连基本的灭火器都没有;警卫人员不足,学校门卫大多不是专业的警卫人员,没有完善的警卫机制。

(三)科学系统化机制不够完善存在的安全隐患。

一是校园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与职责和责任无论是人员的学历水平、任职资格和条件、还是在安全管理装备保障、任职保障、应急能力与实战能力的培训上,都存在着诸多的缺失与不足。二是食品安全隐患。学校食堂卫生设施薄弱,卫生条件差;从业人员未进行岗前培训和体检,缺乏从事餐饮业的基本常识:食品加工过程偷工减料,没有规范操作;商店出售变质、过期失效和“三无”产品等。这些都严重危害学生的身体健康,成为引起学校食品不安全的主要诱因之一。四是许多中小学的门禁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相关的警务室,没有按照标准配备保安人员。有的学校虽然设施有了,但是形同虚设,保安人员缺乏责任心,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如何正确处理校园安全及安全意识思考

1、树立全面校园安全意识。

确立学校的安全教育,主要任务就是要完成好两个层面的意识转向:一是以热爱生命、尊重生命、善待生命为核心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等内容。二是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主要包括: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疾病预防教育;预防触电、溺水、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森林防火教育等内容。

2、坚持预防为主的校园安全意识。

一是树立预防观念,能够提高学校师生的危机意识,对事故管理更为重要的环节是在事件发生前就将突发事件扼杀在萌芽阶段。二是保证学校的各种设备、设施正常安全使用。三是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学校的投入,不断改善学生学习和活动的环境。四是学校的各项基础设施,要实行专人专项负责,定期及时检查,将责任落实到人,以免出现问题发生后互相推卸责任的状况。五是学校和家长及交管部门联合起来,尽到监护责任,培养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教给他们应急处理和避险的能力,增加和完善交通提醒标志。

3、校内校外联动的安全意识教育。

校内师生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安全知识传播;熟记安全常识;加开安全教育课,举办安全知识讲座,提高师生的安全防患意识。安全意识教育离不开家庭教育,俗话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所以家庭安全教育的重要性是不亚于学校集体安全教育。家庭和学校是学生安全教育的关键所在,只有将两者有效地联合起来,才能在互通的过程中,对学生的安全状况形成完整的认知体系,针对学生安全漏洞进行弥补,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将安全系数维护在较高水平。

4、重视农村学校的安全管理。

一是进一步完善教学硬件的建设,改进教育民生,让农村地区的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二是做好留守儿童的安全教育管理,据有关调查资料农村学校中留守儿童占在校学生60%以上,问题学生中 80%以上是留守学生。由于家庭、学校教育的缺失以及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留守儿童容易产生违法犯罪行为或是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因此,做好留守儿童的安全工作是农村学校安全管理的重要任务。

总之,我们应高度重视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因时因地制宜,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当前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平安和谐校园,为学生提供健康安全的生活学习场所,使其健康茁壮地成长。

参考文献:

[1]曾晓东.我国幼儿教育由单位福利到多元化供给的变迁[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4

[2]李伟,王芳.西部农村民办幼儿教师专业化发展的现状、根源与对策――以四川省宜宾市为例[J].s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2016.4:90-94

[3]胡国华.河北幼儿教师专业发展现状的调查研究[J].继续教育研究,2013.7: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