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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条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第十一条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农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规模,用水、排水情况,化肥、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秸秆等种植业剩余物处理情况以及养殖业污染物产生、治理情况等。
生活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事第三产业的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治理情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和能源消费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和废气的产生、处置以及利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每次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第十三条污染源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污染源普查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经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包括: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普查的主要污染物、普查方法、普查的组织实施以及经费预算等。
拟订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拟订污染源普查表,报国家统计局审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附表,报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使用。
第十九条在普查启动阶段,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单位清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民政、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向同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以本行政区域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确定的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对污染源逐一核实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第二十条列入污染源普查范围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本企业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普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员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普查人员执行污染源调查任务,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工作证;未出示普查员工作证的,普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调查。
第二十五条普查人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污染源普查表。污染源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登记、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并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登记、录入、加工和整理普查资料过程中,对普查资料有疑义的,应当向普查对象核实,普查对象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改正。
第二十六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取得的污染源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章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有关标准、技术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八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健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普查中的每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污染源普查数据不符合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或者有关标准、技术要求的,上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要求下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调查,确保普查数据的一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对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有关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进行污染源普查。
第五章数据、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一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
地方污染源普查公报,经上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第三十二条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工、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秘密的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对在污染源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制度。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普查成果的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第六章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
(二)强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
(三)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八条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或者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普查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总后勤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关键词]污染源 普查 质量 思考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9-0201-01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十三五”污染减排目标,国务院拟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污染源普查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现结合环境统计工作以及参加环保部门普查工作实践体会,就提高由环保部门负责完成的普查部分工作质量、把握普查的工作难点、合理应用产排污系数手册提出探讨。
一、准确把握普查各项工作要点,保证工作完整性、一致性
(一)把握时间节点。《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结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第二次普查时间节点为2017年12月31日,在此以前新建已验收的企业,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d及以上企业,2017年停产的企业,2017年12月31日以前投入运行、试运行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纳入普查。2017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企业,试生产试运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不足30d的不普查。
(二)普查对象相对完整。工业源的普查对象
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6)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各类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等。生活源普查对象为第三产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服务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洗浴服务业,摄影扩印服务业,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医院,有独立燃烧设施的单位(除第二产业中纳入工业源普查对象的外)和机动车;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不包括村庄和集镇)。
(三)普查对象内容完整性。按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工业源的规模、排污特点和排污量,将工业源划分为重点源详查,反映行业状况。一般源简要调查,反映面上状况。
二、采取确实措施,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一)成立普查机构,保证机构人员稳定,经费到位,宣传有力。各级普查部门,根据职责范围监察、信息等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组成普查工作小组,制订普查工作的质量控制制度;普查员、指导员的选聘、管理制度;普查工作方案;数据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普查期间机构人员稳定,是普查工作质量的保证之一。落实工作经费是普查能够顺利开展、完成的基础。做好普查宣传,让全社会积极主动关心、支持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加强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培训。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直接面对普查对象,是普查工作的宣传员,是指导、协助、检查、审核普查表的一线具体工作人员,只有熟练掌握普查条例、普查方案、普查表填报的具体规定、质量控制,才能高质量完成普查工作。从普查工作的具体实践来看,一个地区普查质量的好坏与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对普查表各项指标的理解程度及工作的责任心成正比。由于普查表量大,指标复杂,专业性强,牵涉面广,没有具备相对全面的专业知识,很难完整填报普查表。
三、普查表准确填报及质量的审核,是普查工作的关键
结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要求“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在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中的五级审核制度时,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审核和普查机构会审审核是普查质量保证的关键。实际审核中发现普查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普查表指标填写不完整,基础数据填报不准确,重复、漏填项目较多。二是有部分普查对象不负责任准,导致数据偏差。为保证普查表填报、数据审核、数据录入等重点环节的工作质量,要认真执行普查员审核、普查指导员审核、普查机构会审制度,要明确各自审核的重点和责任。每一层次要对前一层次审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普查机构对本辖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工作负总责。
四、普查工作的难点
(一)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不认真,采取敷衍的态度。目前,环境执法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使得排污企业对污染源普查存在“无所谓”思想,认为此项工作对企业没有好处,突出表现为不想报,即不能认清填报是公民的义务;不敢报,即对普查心存疑虑,唯恐普查数据成为日后排污收费的依据;无力报,少数企业和个体经营户集约化水平低,生产方式粗放,难以提供普查基础数据,为了应付普查,往往敷衍了事,搪塞普查人员,对所填报的数据,没有认真核对,凭印象填报。
(二)普查对象平时生产工况不稳定,给普查工作带来了难度。一是调查对象,根据订单生产,生产时断时续;二是调查对象排污的不稳定性;三是调查对象内部管理的不规范,会计制度不严肃,采用“两本帐”或不建帐,造成填报数据的准确度不高。
(三)监测数据的不准确。一是监测能力不平衡,许多基层监测站仅开展常规监测项目,不能满足普查项目的需要,使一些重要指标,如生产负荷率,估算成分较多,准确性不高;二是采样代表性不强,部分环境监测人员不能正确根据企业的特点,确定采样时间和周期,造成采集样的代表性不强,随机误差较大;三是监测频次不合理,企业的生产类型多、特点不同,废水中污染物成分不同,对监测频次的要求也不同,而基层采样频次采取固定的计划时间间隔,不随企业的生产状况进行调整,因此采样频次不合理,计算结果可信度差;四是数据处理方法不合理,废水实测平均流量和污染物实测平均浓度是计算废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量的基础,代表企业某产量下的情况,不一定能准确显示企业一个季度的状况,因此得出的平均数有时误差较大。
(四)普查人员素质不高,审核水平不强。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大多为临时人员,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业务能力不强,专业技术水平不高。短期培训不能从根本上提高普查人员素质。不能从物料衡算、类比推算、现场实测等方面科学审核排污数据。通过对普查表审核发现,部分普查人员没有从逻辑上真正理解普查表各项指标内容。在实际普查中,许多普查对象填报后,普查员未能审核出来类似错误。
(五)普查监督不力。从本人参加全国普查表质量核查以及与核查组成员交流情况分析,个别地方仍存在行政干预,地方政府认为普查会与上级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直接挂钩,暗示普查人员对数据人为改动;二是监督机构的乏力,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社会各界对瞒报、漏报等违法行为有监督和举报的义务,但在客观上,由于普查过程中公众不知晓普查填报的数据,无法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
五、建议
(一)尽快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今天的会议是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召开的,主要内容是对全县的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下面我就如何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十一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国务院决定于2007年-2009年利用三年时间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这也是国务院确定开展的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企业数量快速增加而且变动频繁,资源能源消耗量大幅上升,新的工业污染源不断增多,现有的环境统计调查已难以满足形势的需要。开展全面的污染源普查,对提高环境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污染源综合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意义重大,是做好新时期环保工作、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保障。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要求,此次普查的对象包括全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以编办、工商、民政等部门审批的名录为基础,普查工作分清查和普查两个阶段,清查阶段要按照清查细则要求逐一查清全县区域的所有污染源,清查结束后从清查名录中整理出普查名录,并于近期正式启动普查。
此次全国性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面广,质量要求高,时间要求紧,关系到环保工作的长远发展,同时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现实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普查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项工作进度滞后、一批企业数据失真、一个环节疏忽错漏,都会影响污染源普查结果的整体质量。要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敷衍应付的思想,高度重视,从严要求,在每一个工作细节上都精益求精,确保普查工作高效高质完成。
二、切实加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高度重视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出台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文件,省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文件,市政府办公室专门印发了《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制定了我市的普查方案,按照市政府通知和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我县成立了由我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实施。普查和清查阶段的所有工作均要求普查员逐户进行。在2008年5月底前,要向国家普查办和市普查办上报第一次数据录入结果;2008年6月底前完成第二次数据上报。会后,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抽调1-2名业务精熟的同志专门配合普查工作,组成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协调组织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相关部门一定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成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队伍,并加强培训,为下一阶段的普查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凝聚合力,力求取得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充分认识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十一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国务院决定于年-年利用三年时间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这也是国务院确定开展的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企业数量快速增加而且变动频繁,资源能源消耗量大幅上升,新的工业污染源不断增多,现有的环境统计调查已难以满足形势的需要。开展全面的污染源普查,对提高环境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污染源综合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意义重大,是做好新时期环保工作、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保障。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要求,此次普查的对象包括全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以编办、工商、民政等部门审批的名录为基础,普查工作分清查和普查两个阶段,清查阶段要按照清查细则要求逐一查清全县区域的所有污染源,清查结束后从清查名录中整理出普查名录,并于近期正式启动普查。
此次全国性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面广,质量要求高,时间要求紧,关系到环保工作的长远发展,同时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现实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普查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项工作进度滞后、一批企业数据失真、一个环节疏忽错漏,都会影响污染源普查结果的整体质量。要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敷衍应付的思想,高度重视,从严要求,在每一个工作细节上都精益求精,确保普查工作高效高质完成。
二、切实加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高度重视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36号),出台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文件,省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文件,市政府办公室专门印发了《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制定了我市的普查方案,按照市政府通知和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为了加强对三、凝聚合力,力求取得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实效。
污染源普查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环保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工业源、餐饮业、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等行业的普查工作;宣传部门负责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配合做好新闻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发改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统计部门负责参与普查总体方案制定,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由农业部门和畜牧水产部门成立农业源普查办公室,农业部门负责开展农业源的普查,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开展畜牧业和渔业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成果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并汇总到县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住宿业、洗染、洗浴、彩印等行业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编办负责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信息;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社会团体的设置信息;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污染源普查;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理发和美容、汽车的清洗和保养等行业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机动车排汽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本系统电磁辐射污染源的普查;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做好普查工作,从而形成全县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良性工作机制。
一、普查目的
更全面地掌握我省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和排放去向等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污染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为科学编制各类规划、优化区域产业结构、科学制订环保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据;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提高各级政府、各部门环境预警应急能力,确保我省环境安全。
二、普查的时点、范围、内容和污染物种类
(一)普查时点
*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年度。
(二)普查范围
*县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工业污染源。工业源普查范围划分为重点普查范围和一般普查范围,分别做详细调查与简要调查。
重点普查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产业活动单位;(2)11个主要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重污染类别的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重污染类别的规模以上企业;(4)*县重点监控的工业污染源。
一般普查范围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普查范围以外的工业污染源。
重污染类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禽畜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污染源普查范围: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糖料以及麻、茶、烟草、中药材)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主要产区。
禽畜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范围: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范围:池塘、网箱、围栏、浅海、滩涂、工厂化养殖厂(区)。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1)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经营单位;(3)医院;(4)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5)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第三产业规模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和机动车污染情况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范围:城镇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排水去向等;(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种植业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肥料和农药的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期等;农膜的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秸秆的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使用量、回收量等。
(2)禽畜养殖业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禽畜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禽畜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分含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态等。
(3)水产养殖业主要普查鱼、虾、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鱼药使用情况,养殖进排水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种植业增加地膜残留量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1-2种;禽畜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COD、铜、锌等。
三、普查机构职责及部门分工
(一)基本原则
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机构职责
我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由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普查的宣传、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普查办”)负责拟订我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实施细则、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培训、开展监测和验收、筹备相关会议、汇总和分析污染源普查数据,并按规定普查相关信息。
(三)部门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普查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安排专人协调具体工作;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指导和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积极参与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各部门分工如下: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及新闻会相关工作。
经贸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及时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部门提供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名单,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普查,参与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调查。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污染源普查,协调环保部门完成农业源普查工作。
卫生部门提供本系统射线装置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况资料,配合做好医疗污染源普查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配合做好通信基站等电磁辐射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广电部门配合做好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的污染普查工作。
统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信息,协助培训普查员,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审核、统计与分析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水产部门负责水产养殖业污染源的普查。
四、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组织保障
为确保圆满完成我县普查任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利用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机构,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可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
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确保圆满完成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二)技术保障
技术路线: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
1、科学编制方案
县普查办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污染源普查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提出分年度、分阶段的工作要求,科学制订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方案,并及时报送市普查办备案。
2、加强监测
为加强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及时掌握重点污染源监测情况,县普查办成立了污染源普查监测小组,建立了普查监测联席会议制度和监测质量控制制度,对我县国控和省、市控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测,解决监测技术难题。要建立相应的监测管理制度,建立监测台账和数据库,定期向上一级普查办报告污染源监测情况。
3、加强宣传动员
县普查办要加强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抓紧制订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普查宣传;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突出宣传重点,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通过宣传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以及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4、加强培训,建立普查底册
采取分级培训的形式。县普查办负责对全县普查技术人员的培训,确保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县普查办要根据统计、工商等部门提供企业的基本信息,确定重点普查对象,建立普查底册。
5、加强数据审核
县普查办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我县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对于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地区,县普查办要责令该地区重新调查。要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度,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6、验收
县普查办要制订污染源普查的验收方案和评分标准。完成普查工作后,要按要求向上一级普查办申请验收。
(三)法律保障。
认真贯彻《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普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经费保障
根据省政府要求,我省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省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县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订与评审,宣传与培训,现场监测,入户调查,专用设备购置,数据录入与处理,数据库维护,检查、验收等过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办公费等)。
五、时间安排
普查工作要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由县普查办负责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年12月底前)
1、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年9月底前)。
在*年9月底前按要求成立普查领导机构,明确普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落实普查经费。
2、制订普查方案(*年10月底前)
县普查办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普查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我县的普查工作方案,并在*年10月底前报市普查办备案。
3、普查监测(*年12月底前)
县普查办要按要求开展普查监测工作,建立污染源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及档案,及时上报污染源监测情况,并在*年12月底前完成我县普查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工作。
4、宣传动员(*年9月开始)
县普查办要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5、清查企业、建立底册(*年12月底前)
卫生、税务、统计、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在*年10月底前向县普查办提供普查基础资料,由县普查办在*年12月底前建立本级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底册。
6、选配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年12月底前)
县普查办根据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数,按适当比例选配普查员。县普查办要在*年12月底前完成对我县普查技术人员的培训。
(二)全面普查阶段(*年1月-7月)
1、组织填报普查表(*年1月-3月)
采取集中辅导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普查报表填报工作。
2、建立县污染源数据库(*年3月-4月)
县普查办及时审核、录入、校验污染源数据,建立我县污染源数据库。
3、建立县污染源数据库(*年4月-5月)
县普查办要依时完成本地区的普查验收工作,建立本地区污染源数据库。
4、建立全县污染源数据库(*年5月-7月)
县普查办要在*年5月底前汇总向市普查办报送污染源普查数据。
(三)检查验收阶段(*年8月-*年12月)
县普查办组织对我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迎接市普查办对我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验收。
六、普查数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