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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利润分配;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总体上,2010年度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表现出了比往年更大的热情。与去年相比,提出分配预案和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比例均有相当的提高,股东回报水平得到提升。必要的股东回报是成熟的资本市场必要的条件,所以今年的利润分配方案令人欣慰。然而利润分配中仍有根深蒂固的弊病尚未清除,影响了中国建立一个多层次的成熟的资本市场。同时,2010距离股改已有5个年头,以此为基础可以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特点进行预测。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阐述相关内容。
1上市公司总体利润分配水平提高
1.1整体分配方案更优厚
截至3月23日的统计数据,深沪两市共758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10年度的财务报表,其中493家上市公司提出进行分配的预案,比例超过60%。其中有464家派发现金,累计发放金额预计将达到950亿,比例为61%。而在2009年,提出这一数字分别为58%和55%。据估计,上市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在分配比例和现金分配上都将超过2009年,分红将同比增加2300亿元。
随着宏观经济进一步复苏,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大幅提高,为丰厚的利润分配奠定了基础。最新数据显示,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同比增长36%,业绩增速超过100%的上市公司有215家,盈利公司比例估计达到97%。加之受到监管部门对于再融资的强制性分配等政策压力,整体上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更加丰厚。
1.2行业间个股间两极分化
资源类产品价格的上涨、度过金融危机后恢复的强大盈利能力帮助资源股的大型国有企业提出了慷慨的分配方案,如中石油加上期中发放2010年共计派发630亿现金,无人能及。而在房地产行业,各地政府推出一系列限购限贷令让众多中小企业无力招架,目前已有13家提出不分配方案,其中5家没有可分配利润,8家投资项目有资金需求。各个行业的经济环境和政策各有不同影响了利润分配的两极分化,当然这是一种周期,各个行业都有各自的和低谷。
房地产行业内虽然众多中小房地产企业陷入困境无力进行利润分配,而包括“招保万金”在内的大型房地产公司则提出了甚至比往年较为丰厚的分配方案,其中保利地产将分配9亿多元的现金股利。由于房地产行业的规模效应,大型房企比小型竞争力更强,近年来小型企业难得拿地也反映了它们的一个困境。尽管信贷规模紧缩,大型房企依靠其强大的积累依然可以推出不错的分配方案。
1.3高送转高派现
同往年一样,高派现依然是上市公司的宠儿。早前数据显示,294家提出利润分配的上市公司中10送10以上的有47家,而2009年所有上市公司中仅有49家公司有如此高的送转股。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尤其明显,在10送10的上市公司中占到了70%。原因在于中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多数投资者热衷于“低买高卖”获得资本利得的短期投机行为。当高送转后,尽管除权使得股价下跌,但市场对股价有上涨的预期与信心,于是纷纷追逐,提供了填权的动力。而对于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来说,它们成长性良好具有扩张股本的需要,股票发行时获得了大量超募资金,退出高送转在预料之中。大多数上市公司则是为了迎合投资者的喜好,推高股价。然而,在今年高送转浪潮中并非每个公司股价都出现了预期的上涨。
虽然上市公司现金流量出现了整体下滑,仍有不少推出了现金股利的分配方案,截至目前有61%的公司派发总计950亿的现金股利。笔者认为原因可能有三:一是投资者不再盲目追逐高送转而看重实在的现金股利,上市公司需要派现满足这类投资者的需求;二是同时在海外上市的公司面临的是素来喜爱现金股利、40%~50%的现金分红比例的西方资本市场文化;三是上市公司可能被大股东操纵向后者输送现金。
2上市公司利润分配问题分析
在为今年丰厚的利润分配欢呼时,我们应该看到背后仍有许多的弊病存在。
①“铁公鸡”依然存在。一片分红高呼后仍有1/3的上市公司不分配任何形式的红利。截至3月20日,踢掉没有分红能力的后还有60家业绩不错但过去三年从未有过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其中三普药业更是15年来从未派发过现金红利。除却一些没有分配能力的公司,还有一些上市公司业绩良好利润暴增也采取不分配的方案,甚至同时大幅提高高管薪酬,着实令广大股东气愤。
②高送转并非如此美丽。本质上,高送转只是上市公司的一种账务处理,调整了所有者利益的构成,并不是真正的利润分配,所以高送转并不代表上市公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发展空间,送转股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利润分配。一直以来市场更为偏爱高送转,公布高送转方案的上市公司股价往往有所提高。加之上市公司无需为此真正付出什么,自然纷纷推出高送转的分配方案,且不断打破这一记录。从以前的10送5、10送8到今天普遍的10送10,到今年五洲明珠(已更名为梅花集团)推出的A股高送转之最——10股转增16.861股派现5元,打破了去年神州泰岳10股转增15股的记录。上市公司企图不断推出更刺激的高送转以得到市场的关注。这样的分配方式不过是上市公司玩的一个数字游戏,并未真正惠及广大投资者。同时,高送转背后另有玄机。有些上市公司在大小非、大小限解禁前后推出高送转方案无非是为了大小非、大小限减持服务,还有的公司或是为了配合机构投资者炒作,或是为了再融资。
③高派现进了谁的腰包。相较于高送转,现金分红应该是投资者的真实收益,但如果高分红成为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进行“隧道挖掘”的一种手段,中小股东恐怕受益有限。因为大小限股票尚在禁售期,高派现可以弥补其不能通过资本利得获得资金的缺憾,加之持股成本远低于公众手中持股成本带来的更高的报酬率,大股东便具备了高派现的动机。股改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平均持有40%的股份,完全具备操纵上市公司的能力。而历史证明,许多上市公司大股东的确这样做了。如此一来,受益最多的往往是大股东和大量持股的高管,如立信泰发放的1亿多现金红利,大股东一家拿走了80%。还有一些公司高分红是因为拥有大量的超募资金,这些资金来源于广大的投资者,而现金分红却大量流入到了大股东口袋里,如桂林三金2.5亿元的派现总额背后是2.25亿的超募现金,而分配到全部公众投资者手里的却只有10%。
这样的非正常的高派现实际上演变成了对中小股东的掠夺。广大投资者对于高派现趋于冷静,贵州茅台股价跳空便是对现金奶牛的质疑,10送1派23的大红包公布当天贵州茅台股价下跌2.1%。
3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前景预测
从上述两点可以看出,脱离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需求而进行的动机不纯的利润分配,使得中小股东境遇悲惨。送转股并没有真实的收益,只有炒作的空间,现金分红扣除税后寥寥无几,成为大股东输送利益的渠道。我们必须明确,只有真正回报广大投资者才能够培育出健康的投资环境和健全的资本市场。而从监管部门的政策倾向等方面看,上述现象将得到改善。
本文对我国会计法规没有明确规范或虽有所规范但作者认为所做规范不正确的几个利润分配会计问题:亏损弥补的来源和顺序、利润分配的顺序、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期对修订有关会计法规、 指导 会计实务有所裨益。
【关键词】
亏损弥补;利润分配;股票股利
鉴于我国股票市场尚不成熟,投机炒作严重,股票面值与股票价格背离较大,建议我国股票股利按照发行市价或模拟的发行市价结转,借记“利润分配――应付股票股利”账户,贷记“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这样进行会计处理,一方面符合会计理论,另一方面与面值结转相比,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股市的投机炒作,减轻股市的波动。在股市比较成熟后,再视具体情况将股票股利分为小比例股票股利和大比例股票股利,并分别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通常采用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方式。现金股利是指公司以现金向股东支付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当公司实际向股东支付股利时,现金会流出企业。股票股利是公司将计算出的应付给股东的利润以普通股股票支付的一种利润分配方式。股票股利一般来源于公司有年度利润情况下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亏损被弥补后也可以用盈余公积分派股票股利,但法定盈余公积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股票股利俗称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向股东派送的股票有时也被称为送红股。应当指出的是,股票股利是以留存收益派发股票,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则是以资本公积派发股票,二者有不同的性质,所以有必要做出区分。
由于股票股利是以股票而不是以现金等资产向股东支付,所以它具有如下特点:(1)资产没有流出企业,资产总额未变,所有者权益总额也未变;(2)改变的仅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的结构,即部分留存收益转变成了投入资本;(3)投资者在企业中的权益比例也没有改变。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董事会提出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分配方案不做账务处理,也不将其列入报告年度的利润分配表,而是在经股东大会批准分派股票股利并办理了增资手续以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这样进行会计处理的结果是,利润分配中的股票股利被列入了下一年度的利润分配表。
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股票股利的账务处理方式是否合理呢?让我们来做一分析。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股票股利的账务处理方式所导致的结果是:第一,本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未得到全面、完整的反映,股票股利分配作为一项利润分配被反映到下一年度的利润分配表上,使本年度的年末未分配利润虚增,下一年度的年末未分配利润虚减。第二,由于本年度董事会宣告分派股票股利时未做账务处理,所以企业对股东的现时义务未能在账内和表内得到反映。我国会计准则认为,如果(股票股利)采用与现金股利相同的处理方法,在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时则须作为负债处理,这势必对企业的负债权益比例产生影响,从而有可能导致一些股东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误解。准则的意思是,董事会宣告股票股利时不能作为负债处理,否则会产生错误的负债权益比例,从而将误导股东。我们按照会计学理论来分析,应付股票股利是不是负债呢?IASC的《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认为:“负债是指企业由于过去事项而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预期会导致含有 经济 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企业。”它还认为:“现时义务的履行,可采取若干方式,例如:(1)支付现金,(2)转让其他资产,(3)提供劳务,(4)以其他义务替换该项义务,(5)将该义务转换为权益。”[8]显然,应付股票股利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其履行方式是将该义务转换为权益。因此,应付股票股利符合负债的定义。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股票股利的正确会计处理方式是:(1)董事会在宣告发放股票股利时,应借记“利润分配――应付股票股利”科目,贷记“应付股票股利”科目;(2)将应付股票股利作为一项负债列示在资产负债表负债方的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之后;(3)将利润分配――应付股票股利,列示在宣告分配利润年度利润分配表的应付现金股利项目之后;(4)当次年股东大会批准了利润分配方案并办理了注册资本的变更手续后,借记“应付股票股利”科目,贷记“股本”、“资本公积”科目。这样进行账务处理,不但没有歪曲负债权益比例,而且使其得到了正确的反映;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利润分配表中的利润分配项目也同样得到了正确、完整的反映。
下面探讨发放股票股利时留存收益金额如何结转到资本账户。
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时留存收益如何结转至资本账户,实质是按照股票面值结转至“股本”账户,还是按照股票市价结转至“股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同样的留存收益金额,在股票市价大于股票面值的情况下,按面值结转时的股票股数和股本总额将远大于按市价结转时的股票股数和股本总额。不同的股票股数会导致不同的每股盈余;普通股股数越多,每股盈余越低。每股盈余是计算确定股票内在价值的基础,随着每股盈余的降低,股票的内在价值将随之降低。股票内在价值应是股票价格的基础,从理论上说,股票内在价值降低,股票价格将随之降低。但在股票二级 市场 上,股票价格由供求决定,股票内在价值降低,股票价格不一定降低;股票价格与股票内在价值相背离的程度,反映了股价脱离基本面值的程度。
发放股票股利时,留存收益如何结转至资本账户,我国《企业 会计 制度(2001)》规定,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分派股票股利,应于实际分派股票股利时,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6]可见,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实际发放股票股利时按照股票面值从留存收益转至“股本”科目。我国普通股股票的面值是1元,这种股票股利会计处理方法事实上造成了股东在接受股票股利送股时,股价只有1元。
我国会计制度对股票股利按照面值结转的方式是否合理呢?我们从 会计理论 和发放股票股利对股票市场的影响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会计理论来看,企业向股东发放股票股利,属于交易中的非互惠转让。我们知道, 财务 会计系统中的财务报表子系统反映企业已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交易是一种特定的外部事项,是企业与其他会计主体或个人之间转交价值物( 经济 利益)的外部事项。交易可分为交换和非互惠转让。交换是指企业和其他会计主体或个人之间的互惠转让,参加转让的每一方都有价值收入或放弃,如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或销售。非互惠转让是指企业与其他会计主体或个人之间资产或权益的单方向转让,它没有直接收到(或交付)价值作为交换,如业主 投资 、分派股利、税款的缴纳。笔者认为,财务报表的目标决定了财务报表的计量属性是(市场)交换价格,现行实务中的多种计量属性都从属于交换价格。但是在 债务 重组、非货币易、非互惠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经常没有市场交换价格,因此在财务报表计量中有必要引入公允价值概念。公允价值是市场交换价格的延伸;在没有市场交换价格的情况下,财务报表的计量属性应采用模拟的交换价格(如现行 成本 、现行市价、可变现价值等计量属性);交换价格、模拟的交换价格,都是公允价值的表现形式。发放股票股利作为一种非互惠转让,在企业与投资者之间尽管没有实际的交换,也没有市场交换价格,但用模拟的市场交换价格来计量股票股利才是符合 逻辑 的。笔者认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所有者权益(征求意见稿)》对股票股利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它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确定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按该种股票的该次发行价格确定其价值;如果该次作为股利发放的该种股票没有发行价格,则应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如财产增值情况确定股票股利的价值,按确定的股票股利的价值减少留存收益。”这项规定,实质是以模拟的交换价格来作为股票股利的计量属性。
美国对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分小比例股票股利和大比例股票股利两种情况。当股票股利比例低于20%―25%时,为小比例股票股利,按增发股份的市价结转。制定该准则的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对此的解释是,当发放小比例股票股利时,投资者会将其视为收益的分配。当股票股利高于20%―25%时,为大比例股票股利,CAP提供了两种备选处理方法:一是根据所在州公司法的规定,按面值或设定价值结转,并建议将此股票股利描述为股票分割;二是在州公司法对此未做规定时,按照股票分割不做账务处理。笔者认为,美国对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方法是符合会计理论逻辑的。
从对股票市场的影响来看,如果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股票面值结转,即按照我国股票面值1元对发放股票股利的留存收益折算普通股股数,那么折算出的普通股股数则势必很多!这样对股市的冲击会很大,加剧了股市的炒作和泡沫。如果股票的面值与市价比较接近,情况就会好些,但实际上我国股票面值与市价背离较大。
【参考文献】
关键词:供应链;利润;分配;博弈;谈判势力
供应链是指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络结构模式。
有效的供应链管理要求供应链各方能够在客户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和为每个成员取得利润的目标的基础上建立协作关系。然而,由于供应链成员为了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非整个链的最大化,当供应链缺乏有效的控制机制去协调链中各成员行为时,这种有效管理活动是不会出现的,其后果是次优的供应链绩效,即稀缺资源的浪费、链成本增加以及较差的客户服务等。因此,当供应链中,利润分配不合理时,会使得供应链各成员的协作关系受到影响,从而导致了较差的供应链绩效。由此可见,利润分配问题是供应链协调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文献回顾
Pasternack(1985)证明了回购契约可以达到较好的利润分配,从而较好地协调供应链,即供应商、销售商以及由它们组成的整个供应链都能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他通过调整契约参数调整供应链利润在供应商和销售商之间的分配。Tsay(2001)研究了回购契约和价格补贴协调供应链的条件,并分析了二者在运作策略上的差异。贾涛等人(2006)分析了当供应商使用回购契约与零售商交易时,为了实现供应链的协调,回购契约参数应满足的条件,并结合数值算例说明了所得结论。
马祖军(2004)分析了供需双方合作博弈条件下的最优批量及数量折扣定价模型,计算出供应链协调时折扣的取值范围,再根据供需双方博弈力量以及对供应链业绩的贡献来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此定价模型建立在在信息对称的条件上。虽然,它提高了供应链的总体收益,但是零售商没有得到充分激励。因此,很难保证契约的可行性。周永务、杨善林(2006)研究了制造商在不对称的需求信息情形下,如何通过数量折扣契约来进行供应链分配的问题。作者利用Stackelberg博弈结构(即制造商向销售商宣布数量折扣契约,然后销售商确定销售价格和相应的订货量)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为制造商提供了能更好地改善渠道效率的数量折扣策略。由于模型较复杂,没能提供分析最优解,但数字实验结果表明所提出的策略能够将整个渠道效率提高到接近100%。Jianli Li和Liwen Liu(2006)在完全信息下,通过建立一个数量折扣模型来讨论多阶段供应链的协调与利润分配问题并证明该模型能够协调供应链。
Taylor(2002)在对称信息下,对销售回扣契约对供应链的协调和利润分配情况进行了研究。当需求不受销售商努力的影响时,销售回扣契约能够协调供应链;当需求受销售商努力的影响时,销售回扣和回报相结合的契约能够协调供应链。王勇和陈俊芳(2004)证明在对称信息下以及供应链上存在订货决策变量时,用销售回扣契约可以协调面临不确定需求的零售商的订货和促销努力决策。
由此可见,针对主从供应链的利润分配的研究,目前,国内外均有较多的文献。但仍然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商榷:
第一,大部分文献的利润分配模型比较复杂,在实践中很难执行。
第二,文献均以利润为供应链的最主要影响因素。然而,在实践中,供应链的利润最优化很难实现。这不仅因为供应链收益的影响因素很多,目前尚未有文献考虑所有的影响因素,而且因为信息的不确定和不对称也影响供应链利润最大化的实现。
第三,文献在考虑利润分配时,主要考虑了链中各企业的贡献,基本上没有考虑在主从供应链中各企业的谈判势力。在实际中,利润分配在较大程度上受到各企业在链中地位的因素的影响。
本文在探讨利润分配时,考虑了谈判势力的影响,提供较为简单的分配模型,并达到链中各成员满意的目的,从而促进供应链的协调,取得较好的供应链绩效。
二、模型的建立与求解
假定一个二级供应链中包含一个制造商和一个销售商,制造商为主,销售商为从。制造商生产出产品,委托销售商销售产品。销售后的利润由制造商和销售商协商分配。此时,委托人(制造商)与人(销售商)存在承包的关系,即制造商将销售的业务承包给销售商。在这种利润分配的一个难题是,委托人从自己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总想提高分配基数;而人则是为自身利益的实现总想降低委托人要求的分配基数。
(一)模型分析
从博弈的角度分析该问题,可视为这是一个两阶段动态博弈。
第一阶段,制造商在合作前提出了一个分配基数D和一个收益分配方案。
第二阶段,销售商在明确基数要求数D和收益分配方案后,向制造商保证了即将合作会获得的利润S。
两阶段完成后,进入合作期,并在合作期后按照事先规定的方案进行收益分配。
合作的条件是:销售商提出的S大于制造商要求的保底收益D。否则,合作达不成。
制造商是一个主动方,销售商是一个从动方。制造商知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于是从最终利益分配出发采用逆向归纳法的思想进行分析:
假定销售商实际完成的结果是A,制造商会提出分配基数的要求数D,满足D
制造商在进行上述分析后,在博弈的第一阶段提出了如下基本要求数D和分配方案:
第一,制造商提出一个自己收益的保底要求数D。这个数不宜过大,以使销售商有积极性去努力工作。
第二,制造商与销售商共同确定承包基数C。若制造商对基数的要求数是D,销售商对承包基数的自报数是S,则:C=(1-w)D+wS,w∈(0,1)。w是一个权重。但规定合同基数C全部归制造商,也即“基数全交”。
第三,对期末实际完成数A超过合同基数C时,超过部分的α比例作为奖励给销售商,若不能完成合同基数C时,不足部分同样以α比例由销售商补足。其中α∈(0,1),这条规定可以激励销售商去努力工作。
【关键词】上市公司;利润分配;道德风险
上市公司采取适当的股利分配政策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和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不少上市公司长期不分红,与此同时还有不少上市公司存在超能力派现的现象。不规范的股利政策,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形象,打击了投资者信利心,破坏了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因此,有必要对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予以必要的规制,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股利分配现状和问题
(一)超能力派现
超能力派现是指上市公司当年每股股利派现金额大于每股经营现金净流量的现象。把大额的利润分给了公司的大股东,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有悖于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因为尽管超额派现能够充分满足股东近期利益诉求,但是却会导致上市公司现金流量的紧张,损害公司长远的持续发展,进而影响投资者的长远利益,并且违背了资本保全原则。资本保全约束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当企业没有股利派发的时候不能给股东派发股利,否则视为抽逃资本金,即企业发放的股利或投资分红不得来源于原始投资(或股本),而只能来源于企业当期利润或留存收益。如果企业当期没有足够的现金而派法了股利,则不能保证公司在短期债务到期的时候有足够的偿还能力。我国有学者研究表明,现金股利分配与股票价格之间关系不显著,也就是说,超能力派现并不会促进股票价格的上涨,但却会明显加大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分红不足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在大幅增长,沪深两市上市公司2009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达到了10847.90亿元,同比增长25.23%。然而,上市公司却仍然较少给股东分红。例如,2005至2009年,我国最大的15家国有控股钢铁类上市公司,包括宝钢、鞍钢、武钢等,的财务数据显示:上市公司分红派息率极低,如包钢股份2006至2009年连续四个会计年度均采取只送股不派现的利润分配方式,分别为10股送0.55股、10股送1股、10股送0.5股和不送不派。更有甚者,安阳钢铁2005至2009年的五个会计年度中,有三年不分红,其他两年分红只有10股派1股。
与分红不足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却在大幅度增加。根据大智慧软件提供的数据,近年来,我国钢铁类上市公司给予高管的报酬极其丰厚,如宝钢股份年度给予高管的年薪维持在1200至1800万元左右,15家钢铁上市公司的总年薪高达5000万元左右。
二、主要原因
(一)资本市场不成熟
上市公司较少给股东分红,除了历史原因之外,还受上市公司内部人利益的驱使,上市公司常常以留存大量的利润为手段,用以满足公司内部高管薪酬的增长和投资规模的扩张。
与国内上市公司分红严重不足形成鲜明对比的,海外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却向海外股东进行巨量的现金分红,截止2008年,中国石油公司在美国上市融资不过29亿美元,上市四年海外分红累积高达119亿美元,仅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四个公司四年海外分红就超过1000亿美元,却极少对其大股东分红。中外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出现如此大的反差,说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尚不成熟,投资者没有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形成强大的利润分配约束机制,使上市公司管理层形成了即使不分红也不会受到股东惩罚的思维定势。
(二)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源于信息不对称,而信息不对称产生于上市公司的委托关系。根据委托理论,人利益目标与股东的利益目标并不完全一致。由于信息不对称性的存在,再加上契约的不完备性,很容易诱发内部人的道德风险。作为人的管理层存在扩大在职消费、扩张不符合股东利益的项目投资,从而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的倾向。上市公司增加留用利润,等于增加了管理层可支配现金流量,为管理层扩大在职消费和盲目投资提供了资金支持。
(三)一股独大
我国上市公司大都有国有企业背景,一股独大是其主要特征。大股东往往通过内部人控制了整个上市公司和经营政策和利润分配政策。就利润分配而言,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是不一致的。大股东基于在公司中获利方式的多样性,主要不是通过红利,而是借助于对公司法人资源的占有和控制获取高额的回报;而小股东在公司中的获利方式只能是获取红利。
三、破解我国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困境的对策
实证研究表明,适当提高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有助于改善公司业绩,并显著降低高管人员在职消费程度。有研究还证明,适当提高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还可以避免管理层拥有更多的现金,从而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源的稀缺性,进而提高公司资源投资的效率。
(一)司法救济
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与股东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是公司的决策机关,决定着公司的利润分配,后者是独立于公司的法律主体。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公司利润根本权实质上是在代表公司行使法人财产处置权;而股东却无权直接请求公司利润分配权,否则会侵害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因此,针对上市公司超能力分配股利的行为,股东只能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请求公司退还超额分配的利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也就是说,对于超能力分配利润,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讼,请求董事会追回超额分配的利润。
(二)转让股权
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一百条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可见,是否分配利润是董事会的法定权利,在公司没有召开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决议的情况下,合同、章程中也未对红利分配的比例作出明确约定的,个别股东直接公司请求分配利润,一般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上述《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程序是兼顾公司与股东双方利益的利润分配模式,它先由董事会提出股利分配方案,然后再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是否通过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以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因此,个别股东事实上没有被赋予越过股东会单独提起公司盈余分配诉讼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公司未作决议的情况下,是否分配利润仍属于公司自行决定的范畴。股东若认为权益受损,可通过转让股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等方式获得相当的收益。《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参考文献
[1]文宗瑜,李铭.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征收[J].国有资产管理,2007(08).
[2]张菊如.上市公司超能力派现股利分配分析――基于建发股份的案例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1(04月上旬刊).
目前正值年报披露期,高送转再次成为上市公司年报的一大亮点。据初步统计,截至2月20日,已有94家上市公司公布2010年年报,共有60家公司推出了利润分配方案,送转股比例高于10送转5股(含5股)的公司共有29家,其中,有2l家公司送转股比例甚至达到或超过10送转10股。
一直以来,高送转概念是A股市场一个充满魅力的题材,而这个数字游戏在市场上引发的争议与质疑也一直没有停止过。
为上市公司再融资服务
事实上,在高送转过程中,上市公司产曾付出任何代价。目前,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派现,二是送股。派现需要上市公司付出实实在在的现金:而送股则不需要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支付什么,只需要在账务上进行调整即可。
正因为两种分配方式的不同,在重融资而轻回报的中国股市,上市公司基本上都不愿意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除非上市公司大股东对现金有需求,上市公司迫不得已会推出高派现方案。虽然对于公开再融资的公司,管理层对分红有强制性要求,但由于管理层又允许不分红的上市公司进行定向融资,而且定向融资的门槛又远远低于公开融资,这就使得上市公司更加乐于选择定向融资,从而规避向投资者进行现金分红。这也正是上市公司热衷于送股而不愿意向投资者派现的重要原因。
就转增股来说、本来就不属于利润分配的范畴,只是上市公司增加股本的途径之一。但由于转增股对于二级市场的影响与送股完全一致,所以,投资者就将其与送股相提并论了,统称为“送转股”。
正是基于送转股的上述特性,高送转实际上只是一种数字游戏,其背后所隐藏的利益关系以及各种猫腻,可谓玄机重重。
比如,将高送转用来为上市公司再融资服务。虽然高送转是一种数字游戏,但由于这个游戏可以引发市场的投机炒作,并带来利益的争夺,所以上市公司在推出高送转方案的时候,从来都不是无缘无故的,其背后总隐藏着种种动机,其中,为公司融资与再融资服务是比较常见的。
通常有两种方式:其一,在上市公司再融资方案提出但未实施之前,可以推高公司股价,并摊薄再融资价格,方便再融资方案的实施。比如酒钢宏兴,今年1月25日在公布2010年年报时,也推出了10转增10股的高转增方案,酒钢宏兴作为一家钢铁企业,当前所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虽然在过去的一年通过节省成本等措施实现净利润9.39亿元,同比大增192.74%,但公司的营业收入同比却只增长9.95%。可以说,酒钢宏兴的高转增并非来自于公司发展的内在要求,高转增甚至会摊薄公司的财务指标,给公司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那么,酒钢宏兴为何还要推出高转增方案呢?原因就在于公司有再融资的要求。酒钢宏兴于2010年1 2月24日提出了定向增发的再融资方案,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超过10.86亿股,发行价格不低于8.84元/股。同时规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问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底价、发行数量上限将相应调整。正是因为有再融资方案在先,酒钢宏兴推出高转增方案的动机也就不言自明厂。
其二,在实施再融资后,通过高送转来回报那些参与了公司再融资的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为再融资股份的套现创造条件。如曙光股份今年1月24日业绩预增公告,同时推出10转增10股的预案。而在该预案推出之前,曙光股份于2010年11月29日实施了10配3的再融资。所以,曙光股份今年早早出台10转增10股的高转增方案,日的是通过推高股价,来方便参与配股的投资者套现。
为大股东套现服务
上市公司推出高送转方案常常是为大股东套现服务。在这方面,精诚铜业是一个典型。2010年12月15日,精诚铜业“关于控股股东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12月15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楚江集团的通知,楚江集团拟在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27%)”。
为配合控股股东的减持,精诚铜业在今年1月25日公布年报时,推出了拟10转10股派2元的分配方案。而2月1日,精诚铜业即控股股东减持公告,称楚江集团于2011年1月31口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精诚铜业股份800万股,减持均价为30元/股,套现金额达2.4亿元。
当然,上市公司推出高送转方案也不局限于为大股东套现服务,实际上,上市公司的高送转还可以最大化地为上市公司的“大小限”套现服务。这一点最明显地表现在中小板、创业板公司的高送转。
就目前来看,创业板、中小板成了高送转的主力。究其原因,除了创业板、中小板公司股本规模小,本身就有股本扩张的要求之外,为“大小非”、“大小限”套现服务也是高送转的重要动机。
一方面,通过高转增可以让“大小非”股东拥有更多的股份,进’步降低持股成本:另一方面,股本规模的做人也有利于增加公司股票的流动性。此外,在“大小限”解套前后推出高送转方案,通过刺激股价,可以让“大小限”在解禁套现之时获得更多的利益。如华平股份,今年1月31日推出了目前创业板最给力的商送转高派现方案,每10股转增15股派10元。该方案被市场称为是“没有高成长,只有高送转”。因为华平股份2010年的销售收入仅比上年增长1.71%,利润比上年增长10.29%。为什么华平股份存缺少成长性的情况下推出如此高比例的高送转方案呢?这是因为。华平股份首批限售股将于2011年4月27日上市流通,在限售股上市之前推出高送转方案,显然有利于限售股套现。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在该分配方案的刺激下,公司股价从1月25日的收盘价75.85元,上涨到了2月17日的最高价128.50元,涨幅接近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