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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师生的饮食安全,营造我校餐饮良好的用餐环境,构建诚信和谐社会,本单位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行业规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诚信经营的观念。
二、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二、保证餐饮店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三、食品制作过程规范并符合安全要求。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确保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超量使用添加剂,不使用过期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不使用未经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工具、容器。
四、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和进货验收关,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建立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不采购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来历不明的食品原料及食品。
五、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制度,按照规范流程洗消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供师生使用。
六、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的业主(法人代表)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落实餐饮服务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因提供的食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自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理。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最新食品安全承诺书范本范文二
企业法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生产和加工食品时,确保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和销售,并保证不制假售假。
(二)保证企业法定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切实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强化企业法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保证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保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食品安全承诺书范本。
(三)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证在生产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实施有效的过程质量管理。
(四)保证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对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明示企业所采用的标准,并按明示的标准组织生产。
(五)保证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保证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设施。
(六)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感染,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
(七)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八)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九)保证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的计量器具、检验和检测仪器定期通过计量检定。
(十)保证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合格。
(十一)保证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保证当出厂销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危险时,能及时召回已经出厂销售的食品。对生产不合格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最新食品安全承诺书范本范文三
为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营造餐饮业良好的用餐环境,构建诚信和谐社会,本单位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行业规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诚信经营的观念。
二: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二:保证餐饮店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三:食品制作过程规范并符合安全要求。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确保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超量使用添加剂,不使用过期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不使用未经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工具、容器。
四: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和进货验收关。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建立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不采购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来历不明的食品原料及食品。
五: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制度。按照规范流程洗消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供顾客使用。
六: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的业主(法人代表)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落实餐饮服务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因提供的食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自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理。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承诺单位负责人:
最新食品安全承诺书范本范文四
为保障师生的饮食安全,营造我校良好的用餐环境,构建诚信和谐校园,本校特向广大师生:
一、场所许可经营。在食堂悬挂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
二、宣传培训到位。就餐场所张贴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和各项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安全消费承诺书或责任状;经营者知晓专项整治活动和建立索证索票及验收台帐制度意义。食品安全知识进橱窗、进健康教育课、进讲座。
三、原料采购使用。采购原料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不得采购和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制品、散装无商品标签的食用油、调味品和非食品原料。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卫生要求。
四、采购索取票证。建立索证索票及验收台帐制度。
1、索证要求:⑴ 同食品原料进货品种相符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有关许可证复印件,属定点采购的,签订供货合同(超市除外),并按上述次序装订;⑵ 生猪肉、禽肉采购除前款要求外,另须索取定点屠宰企业出仓证明和检疫合格证复印件;⑶ 建立有供货商供货品种、索证目录表。
2、索票要求:⑴ 购进的食品原料须有标明供货商字号或市场摊位名称或同供货商姓名对应的签字的票据(发票、收款收据、白条等),要记载有品名、数量;⑵ 超市购进须有小票;⑶ 定点采购须有供货清单(记载有供货时间、品名、数量);⑷ 票据整理可按原始或复印件每天装订或粘贴在对应验收台帐登记本背面备查。
3、台帐要求:⑴ 每天进货后,凭票据进行逐一品各种进行登记、验收,签署验收人名字;⑵ 登记栏目含品种名称、供货单位(具体到供货商字号或市场摊位名称)、数量、验收人签名。
4、查验要求:索证材料、票据、验收台帐登记本应能随时提供查验。
五、食品仓库管理。存放的食品原料应分类、上架、离墙、离地,散装食品原料应有标签。不得有过期食品,不得存放非食品和杂物。有防鼠设施,地上无鼠迹鼠粪。
六、冰箱(柜)、冷藏柜管理。有生、熟标记;分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存放;定期除霜和清理。
七、加工过程的卫生。食品原料在粗加工间或区域加工,分肉、水产品、蔬菜清洗池清洗;烹饪煮熟煮透,中心温度达70℃以上,生、熟分开盛放;加工烹饪成熟后至供消费者食用不得超过2小时。
八、食品销售过程的卫生。配餐销售间使用前经紫外线消毒灯空气消毒,不得存放生食品和杂物。有专用食品留样冰箱,每餐销售食品应留样,保存48小时,并有记录。
九、餐具定时消毒。有专用消毒设施、药具,并进行餐饮具消毒并保洁。
十、人员持证上岗。上岗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能提供查验,工作衣帽穿戴整齐。
单位(签章):保证人(签字):
xxxx.xx.xx
最新食品安全承诺书范本范文五
为保障第xx届中国(xx)新春年货购物节参展食品的卫生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承诺保证如下:
一、我保证向组委会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销售授权书等必要的资质证明文件,都合法有效。
二、经营场所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和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质检报告》等有效的相关法定证照。
四、销售食品必需按照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制度的要求,建立进销货台帐,进货时要如实记录供货商的有关情况、时间、产地来源、名称、规格、数量、产品等级和索证种类等内容;销货时要记录商品采购对象、联系方式、时间及所售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并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
五、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委会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实施下架、退市、召回、销毁等处理办法。
六、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必须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食品使用专用工具取货;制作熟食品的,必须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配备切、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七、坚决不生产、加工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牲畜家禽肉品,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用污水化学药品浸泡的产品及腐败变质、过期、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各类食品。
八、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如从我展位销售出去的食品出现安全质量问题,与主办单位毫无关系,我们愿意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从事食品流通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办理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32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安全管理,严格食品卫生质量控制,提高食品经营合格率,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健康,是食品经营企业的法律义务。首先,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食品经营企业保证其经营的食品达到相应食品安全要求的基本前提,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经营食品查验和记录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销售与展示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等。通过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把法律有关规定变成食品经营企业的具体规章制度,并要求每个食品从业人员认真遵守,通过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过程中的管理。其次,通过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树立“食品安全无小事”的意识,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再次,每个食品经营企业都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都应经过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三、食品经营者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工作。
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如果这些人患有传染病或者是带菌者,就容易通过被污染的食品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健康管理制度包括两个含义:一是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必要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般包括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二是食品经营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食品经营人员直接从事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与否直接决定了所经营的食品是否安全,因此,需要对食品经营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健康检查。健康证明是食品经营者经过卫生监督部门的健康体检后取得的书面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者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健康证明过期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才能继续上岗。
四、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的规定及特定主体的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39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食品进货查验指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根据国家规定对与食品有关的事项进行检查、验收。这一制度的形成,来源于实践的总结完善,并通过立法形式逐步确定下来。《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帐,还规定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帐,进销货台帐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在总结实践经验和过去立法的基础上,将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设定为食品经营者必须履行的重要法定义务。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强化责任,完善措施,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过程监管链条与追溯体系的重要手段,是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的重要方式,对于确保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其一,有利于食品经营者严把进货关,预防和减少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其二,有利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追溯,及时掌握不合格食品的来源和流向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其三,有利于明确生产经营者之间的责任,妥善处理纠纷。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者在采购时,查验的对象是供货商,包括提供食品的生产者、批发商和商等,查验的内容是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主要是看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包括检验报告以及合格证、合格印章等。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这意味着,食品经营企业在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对查验的情况予以记录,记录的内容主要涉及食品基本情况、流向和涉及食品安全可追溯的事项。
为确保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推行,还规定了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这就要求食品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记录,保持记录内容与客观事实的一致性;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妥善保管记录,自记录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备日后查验。
随着市场化、规模化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传统的食品经营方式也悄悄发生了变化。新的经营方式如家乐福、肯德基所采用的统一配送经营方式也随之产生,他们通过连锁经营手段,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
算、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配送经营方式可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确保企业内部各门店经营的食品来源一致。对于这类特定主体,如果要求由各门店在进货时分别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进行相应记录,不仅不符合统一配送经营的实际。而且容易造成繁琐、重复和不一致等现象,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五、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食品的贮存、运输、装卸中容易造成食品污染。一旦食品在此过程中受到污染,将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损失巨大。食品的贮存、运输、装卸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等必须是无毒无害材料做成,使用中必须按规定洗刷或消毒。二是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如散装食品装卸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毗邻,食品与非食品、易于吸收气味的食品与有特殊气味的食品不得混同贮存、运输、装卸等。
六、对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规定
第4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般来说,贮存是指食品在生产、流通、餐饮环节中的暂时停泊和存放过程,其条件和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食品贮存不仅涉及到生产者,还涉及到经营者,涵盖了食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为了体现全程监管理念,本条具体规范了食品经营者的贮存食品行为,目的在于强化食品经营者的贮存义务,确保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1、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食品由于其内在的不同属性,有的需要在特定温度环境下贮存,有的需要在阴凉干燥的环境中贮存,还有的需要有特殊的设施贮存,对采光、防腐、通风、防晒以及分开存放的要求也因食品而异,但归根结底贮存食品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主要包含三层含义:其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如《食品安全法》第27条规定,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及特殊要求;现行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无霉斑、污迹、苍蝇、蟑螂。其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如现行的含乳饮料国家质量标准规定,含乳饮料应当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其三,符合食品本身特有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认知水平的提高,食品的新品种也会不断出现,也可能会对贮存提出特殊要求,从而实现保证食品安全的目标。
2、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
食品经过一定期限。其品质特征会发生变化。对库存和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食品经营者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应当设定检查库存食品期限,形成内部管理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库存食品检查,如检查贮存的场所、设施、工具、容器等条件看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检查食品的标签和标注看是否超过保质期,检查食品的外观看是否出现混浊、沉淀、变色、发霉等变质现象。
3、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变质是指食品内在质量发生了本质性的物理、化学变化。失去了食品应当具备的食用价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贮存的食品有时还处于保质期,但已变质不能食用。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按照要求贮存的食品完全可以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时仍然可以食用,但可能存在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依法不能销售和用于餐饮服务。因此,食品经营者对发现的已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及时清理,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退还给供货者或者进行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对贮存、销售散装食品标识、标注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41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食品是相对于包装食品而言的,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料、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对贮存、销售散装食品进行标注,可以起到以下作用:其一,避免食品经营者因各种因素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既可以防止经营者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又可以防止食品二次污染。其二,便于纠纷处理,在发生纠纷时,既有利于消费者主张权利,又有利于经营者分清责任。其三,实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可追溯,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据此追根溯源,及时有效处置。
1、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除应当遵守有关贮存食品的规定外,还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有关内容,具体标注在什么位置,可以视散装食品的不同情况而定,有的可以标注在散装食品的上方,有的可以标注在下方。还有的可以标注在中间。总之,只要标注能够起到区别不同散装食品的作用,就可以视为有效标注。
2、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27条规定,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食品经营者在遵守散装食品销售相关规定的同时,在散装食品标注上也要符合要求,具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上述内容只是法定最低要求,食品经营者出于扩大信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因素考虑,可以在标注上述内容前提下,自行标注其他内容。食品经营者对散装食品的标注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否则可视为未按照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八、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不符合标签规定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48条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
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对保证食品的正确使用,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如果食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会导致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对食品的性质、功能等的认识出现偏差,从而购买、使用并不适合自身的食品,最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为保证食品安全,食品标签上应当依法标示规定的内容,保证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所有内容真实准确。有科学依据。
2、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如果本身并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则构成欺诈;如果本身确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则违反了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3、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字体、背景和底色应当保证消费者、使用者容易辨认、识读,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
4、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经营者在进货时,要认真查验食品标签,发现所进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内容不符的,可以拒绝进货。
九、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标签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49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在满足公众生活需要的同时,因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可能危及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种潜在危险,除通过确保食品本身的安全进行防范外,还需要从食品标签的角度去防范。关于食品标签需标明的事项,《食品安全法》第42条已作了明确规定,但对有些食品而言,还应当在标签上明白无误地标示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如实说明食品中所存在的潜在危险,正确食用食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如啤酒应当标示不能倒置的警示标志,调料应当标示食用方法,保健食品应当标示适宜人群等。需要强调的是,上述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应当清楚、明晰、易认易懂。
由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事关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充分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履行注意义务,在销售预包装食品时,严格按照标签标示的要求进行,采取正确的方法,必要时向购买者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障销售过程中的预包装食品安全。
十、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食品安全义务进行了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的有固定的交易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分别纳税,由市场开办者负责经营管理,实施集中、公开商品交易的场所。集中交易市场按形态可分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零售市场,按时限可分为长期市场、短期市场和临时市场,其特点是存在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两个主体,各自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柜台出租是指经营者将自己经营的柜台在一定时限内,出让给他人经营的行为,其特点是经营权发生了变化。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其特点是举办时间一般为短期的,举办者和参展的经营者之间一般没有固定联系。在实践中,利用集中交易市场、柜台出租和展销会销售食品的现象比较普遍,且销售不合格食品甚至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时有发生,危及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的还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对集中交易市场、出租柜台和展销会的食品安全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具体规范。考虑到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作为独立主体,其共同的特征是通过提供场所和设施收取费用,他们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且他们也具有承担义务的条件,可以对入场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管理,因此,办法设定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义务。
1、审查和检查的义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允许他人入场经营,应当允许有经营资格的主体入场经营,经营资格的凭证就是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包括流通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通过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审查,确保人场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并复印该许可证留档备查。对取得许可证的入场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作为承担义务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相应培训,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看入场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具体包括:是否有与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场所,场所是否环境整洁符合规定,是否有与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设备或者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符合健康条件的从业人员和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贮存、运输、装卸和盛放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2、制止并报告的义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在履行审查和检查义务的过程中,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这里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包括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食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这里所称的有效措施,一是指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使违法行为得以停止、纠正;二是指立即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一、对食品经营者退市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召回是食品生产者的主动行为,针对的是上市销售的食品。在召回过程中,离不开食品经营者的配合,食品经营者要承担协助的义务。除生产者的主动行为可以导致启动召回程序外,经营者的主动行为也可能导致召回程序的启动,但须取得生产者的认可,南生产者决定并实施,经营者仍处于从属地位。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发现的来源包括经营者自己检查后发现的,新闻媒体披露后发现的,消费者反映后发现的等,其发现的阶段处于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通知之前。当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是立即停止经营,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撤柜下架,集中存放、妥善保管,对因腐败变质等原因不能存放和保管的,可以先行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短信、告示等方式,及时通知与食品流转有关的当事人,包括生产者、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买和食用食品的消费者。三是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或者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撤柜下架、存放保管以及先行处置情况,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情况。四是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二、对食品广告内容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54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本条是对食品广告的内容以及特定主体不得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规定。
根据《广告法》第2条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经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对广告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推荐行为,《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了明确的规范。《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食品广告作为一种分类广告,近年来违法问题仍比较严重,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如有的食品广告含有低级庸俗的内容,有的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有的对食品的质量等事项作虚假、夸大的宣传,有的渲染或者捏造食品对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特别是有的特定单位甚至社会名人代言食品广告不实,社会反响强烈。针对上述问题,本条从加强食品广告监管的目的出发,对有关广告法规的规定进行了重申和强调。并根据食品的特点作了补充和完善。
1、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所谓真实,即是与客观事实相符合。广告的生命在于真实,反映在食品广告上,就应当如实介绍食品的名称、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保质期以及生产日期等内容,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夸大宣传,也不能滥用艺术夸张而违背真实性原则,因为广告仅仅是一种介绍、推销、宣传手段,是否被消费者认可,还要由食品本身来确定,只有实事求是,才能最终取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所谓合法,即是符合《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食品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危害国家社会安全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污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体健康: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等等。上述行为背离了合法性原则,即为违法。
2、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如前所述,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虚假、夸大的内容与此是直接对立的,必然会欺骗、误导消费者。虚假是指广告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如将未获奖的食品宣传为获奖食品,将非进口食品宣传为进口食品。夸大是指广告所宣传的食品内容本身是真实的,但在广告的创意、设计、制作中作了不恰当的夸大,如将原本为20天的保质期宣称为30天,不切实际地渲染食品的色香味。
3、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这一规定的核心是食品广告不得有宣传或者暗示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目前,食品尤其是保健食品广告中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宣传疗效,使消费者误把食品当作药品服用。如食品广告宣传“发挥防癌作用”,“对中老年高血压、冠心病、脑梗塞、胆结石、糖尿病等肥胖患者最为适宜”。其实,食品和药品是两种不同功能的物品,《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所做的定义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疾病预防、治疗是药品才具有的功能。有鉴于此,《药品管理法》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广告法》规定,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食品广告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食品广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4、特定主体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特定主体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是接受委托实施公正检验的第三方,应当保持中立;食品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代表本行业利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各自有不同的宗旨和职能。本条对特定主体推荐食品行为作禁止性规定,主要出于以下考虑:其一,推荐行为与特定主体的性质、职责、宗旨不符,进而损害特定主体的形象。其二,推荐行为影响消费者购买食品、接受餐饮服务的正确选择,可能带来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后果。其三,推荐行为对其他未被推荐的生产经营者形成了不公平待遇,可能带来破坏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后果。需要说明的是,除广告形式不得采用外,其他可能使消费者得知推荐情况的形式也不得采用,如召开新闻会。发表文章、散发材料等。
十三、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食品经营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积极查找薄弱环节,采取对策,消除事故发生的隐患,落实预防和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6月11日,由国务院食安办指导、经济日报主办、中国经济网承办的为期3天的2015中国国际食品安全与创新技术展览会(以下简称第三届中国国际食品安全展)开幕式在北京展览馆举行,经济日报社社长徐如俊、农业部原副部长齐景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王铁汉,以及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韩国泡菜协会负责人和驻华使馆负责人、国内外参展商代表等参加了开幕式。
经济日报社社长徐如俊在开幕式上致辞时表示,展会历经三年精心培育,在业界和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成为今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上率先登场的重要活动。
他说,今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是“尚德守法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作为宣传周期间持续时间最长、展示成果最多、社会参与面最广的重要活动,2015中国国际食品安全与创新技术展览会将全面展示国际国内品牌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成果,展示食品安全控制、检测、追溯等领域的最新技术及应用设备,展示食品安全示范项目。
他表示,食品安全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话题,也是一项社会工程。食品安全离不开食品生产企业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离不开食品检测、追溯机构的技术创新,更离不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今年的展会将通过现场演示、互动等方式,全面体验食品安全管理和检测、追溯等流程,直观感受参展企业从农田到餐桌进行的全程安全管理,亲身体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努力。雀巢、中粮、娃哈哈、旺旺、蒙牛、华英、洽洽等食品生产企业以及赛默飞、物品编码中心、立德高科等著名食品检测、追溯机构都将在展会上展示他们的最新努力,这将是各个展区引入注目的新亮点。
徐如俊最后表示,“舌尖上的安全”是民生的殷切期待,也是我们共同的责任。《经济日报》和中国经济网将以媒体平台为阵地,在更广阔的领域进行探索、创新,继续为我国食品安全形势的持续好转作出贡献。
随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奎、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室副总经理贾先德、新西兰驻华大使馆农业参赞罗杰·史密斯进行了发言,最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王铁汉宣布2015中国国际食品安全与创新技术展览会开幕,中国经济网总裁王旭东主持开幕式。
本次展览会共吸引了近百家从生态农业到监管、食品生产、检测、流通的食品全产业链安全体系权威机构和名企参展,比如雀巢、中粮、娃哈哈、惠氏、旺旺、蒙牛、华英、洽洽、果秀等食品生产名企及赛默飞世尔、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立德高科、中食净化、食品质量与安全北京实验室等著名食品安全检测、追溯机构,三天时间内有近两万人前来观展。
各参展企业以现场演示、互动的方式,使专业买家和观众全面体验食品安全管理和检测、追溯等流程,直观感受参展名企从农田到餐桌实施全程食品安全管理,持续改进基于全产业链经营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水平。
在康师傅展台,康师傅携手中国经济网、中国食品科技协会、中国食品安全30人论坛共同推出“康师傅食品安全科普创新大赛”。以高校大学生为主体,以安全新“食”代为主题,率先发起中国首个推动食品安全“视觉化”发展的重要行动,鼓励大学生以“视觉化”创新、创意为核心,让“舌尖上的安全易见、易懂、易普及、易参与”,以喜闻乐见、充满新意的方式引爆高校新生代的食品安全科普热潮。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贾先德表示,这种方式是开展科普教育行之有效的途径。
作为本届展会最大的国际展团,大韩民国泡菜协会携手韩国财经媒体ETODAY集团和中国经济网共同举力、了“2015中韩发酵食品信息交流会暨泡菜推介会”活动。本次交流会的主题为“发酵蔬菜与健康”。韩国世界泡菜研究所金贤柱博士和四川大学卢晓黎教授分别介绍了中韩两国传统发酵食品的营养价值、文化传承、产业现状,并共同探讨了该领域的发展前景。大韩民国泡菜协会会长兼泡菜名人金巡秄现场演示如何腌制泡菜,她希望通过这些活动让更多中国消费者了解韩国的泡菜和泡菜文化。
在展会上,食品安全检测设备是吸引消费者最多的地方之一。保食安食品净化机自主研发出“水触媒”技术,无需任何化学添加即可对生鲜食品进行有效净化处理,填补了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中无毒净化的空白。
另一个日益增长并且对制造商产生影响的趋势就是对多质感食物的需求,如速冻食品、果脯、袋装沙拉等其中包含多种密度等级的产品,这些产品会造成模糊的X射线图像,对识别污染物造成了新的挑战。同样,这也对图像分析软件检查污染物提出了额外要求。X射线材料甄别(MDX)技术是解决这一新难题的好方法,尤其适用于多密度的“繁忙”图像。MDX技术最初使用于安全防护行业,能根据化学成分识别材料,检测出之前无法查出的无机污染物,如玻璃屑、石块、橡胶和塑料等,并将它们剔除掉。如今,新的产品检测系统采用MDX双能算法,增加了在艰难产品应用场合可检测污染物的种类,尤其是传统X射线或其他传统方法无法检测出的异物。
另外,为了在货架上形成视觉冲击力、成功吸引消费者的眼球,食品制造商们纷纷推出新的创造性包装设计,如形状怪异的食物容器、有花纹的玻璃瓶等。这些创意设计给消费者带来不同的包装感觉。然而,这些改变也对行业造成了一些挑战。之前用于扫描标准包装形式的标准化机器必须随之做出改变,以精确分析这些不规则包装形式所采用的新形状、尺寸和材料。近期的技术进步推动X射线检测设备能同时在广泛的应用范围内进行在线质检,例如检查料位、测量顶部空间、检查成分是否存在,并能发出警报提醒制造商上料过量或不足的情况,避免浪费。有了这些改良型污染物检测技术(如MDX)的机器设备,之前在玻璃罐、玻璃瓶等直立容器和混合管路中出现的检测盲点,如今也能更轻松地检测到了。
当检测容器内的金属污染物时,锡罐或铝箔袋包装的产品也成为制造商们面对的一个难题。因为通过传统的金属检测设备是无法检测出铝箔和金属包装食品中的金属和异物污染的。不过,随着X射线金属检测技术的发展,这已成为可能。
事件回放
前不久,有位网友在微信朋友圈中的微店购买了麻辣小龙虾,食用后出现腹泻。该网友联系店家,对方回复称腹泻是正常现象,因为太辣所致。当这位网友向消费者协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投诉时,却被告知不在投诉范围内,最终事情不了了之。
作为一种新的网络商业模式,家庭作坊式的私家美食让人馋涎欲滴;而微店创意美食销售火爆的背后,却暴露出缺乏卫生监督、售后维权难、食品安全等诸多问题。
面对设置几乎零门槛的美食微店以及让人又喜又忧的微店美食,如何保障吃友们的权益,,引起我作为法律人的思考。
律师解读
大量微店没有合法经营资格
目前,针对微店规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然而,微信的营销模式是通过微信平台、企业和个人建立私人账户进行信息沟通和商品交易,大部分微店没有进行必要的工商登记和注册程序,它们避开了政府的监督管理以及税收征缴,并不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
经调查显示,微信自制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通常位于住宅小区内,无明显标志,部分卖家只提供约定地点提货。而微信圈里退换货多是口头协议,自制美食微信销售,没有营业执照,没有食品安全监管,没有进行税务登记,没有销售凭据。一旦出现纠纷,很难确定责任主体,即使凭微店平台客服提供的商家身份证信息及手机号码,也难以追溯商家的地址,消费者难以取证。
微店美食存在执法监管空白
微店美食与实体店相比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实物与商品图片大相径庭,“微”中见“拙”的事时有发生。尽管微店店主宣称,他们选用的都是最新鲜的原材料,无任何添加剂,但事实并非如此。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曾对部分微店销售的食品进行食品卫生指标检测,抽检44批次,不符合标准的25批次,不符合率高达56.8%。在抽检的25个不合格批次中,有20个批次的产品出现了菌落总数超标的情况。其中,一家卤味店的不合格批次产品中菌落总数最高的达到了210万个之多(标准为≤8万),一家蛋糕店的“芒果芝慕”蛋糕菌落总数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30倍,另一烘焙店的“致命榴莲”蛋糕菌落总数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00倍。
与微店相比,实体店是通过备案形式进行监管,如食品加工店必须离有毒有害垃圾地25米以外、上岗人员须持有健康证等;同时,对消毒设施、储存设施均有一定的要求。在有形市场内,这类现场制售商家由工商部门监管;在有形市场外,这类现场制售商家由质监部门监管。而微信美食商家,由于没有实体店、商家地址不明等问题以及属性界定尚未清晰,在执法和监管上均存在空白。
微店交易存在安全隐患
微店的交易方式跟淘宝店有些相似,但淘宝店成本相对更高,如人工、竞价排名买广告位等。微店则只需身份证、手机号以及一张银行卡即可开店。相对而言,微店没有类似于淘宝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以及信用评价体系,钱是直接打到对方银行卡,受骗后很难追回损失,买家的权益很难保障。
虽然微店是将朋友圈内的商品销售以第三方程序的方式进行了系统化,但是,作为平台的微信不会对第三方开放的应用所造成的风险负责,依然存在难以避免的风险,如付款不发货、无法退换货等。因此,对于微店这种营销方式,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都要谨慎应对;否则,带来的风险会远超收益。
微店消费者的维权途径
消费者通过微店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微店食品经营者、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求赔偿。微店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准,无国家标准则以地方标准为准,无地方标准则以企业标准为准;若企业标准更为严格,则以企业标准为准。
微店食品交易网络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微店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微店食品交易网络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微店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食药纠纷司法解释》)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前者对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遭受损害的维权方式进行规定,后者则对经营者的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规定。
对消费者更为利好的消息是,2015年10月1日将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把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将有效解决当前微店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相关法律如下:
1.追究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
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在微店购买食品的消费者如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9条及第14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可受到50万元的处罚。
2.追究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
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62条的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审理食药纠纷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同时,该条也规定,如果网络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简介
韩骁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兼职教师,北京市经济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主要职业领域:中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