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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年6月省政府令第87号、*年4月省政府令第106号,我委行政许可项目34项,其中国家设定依据28项,省设定依据6项;一般业务管理项目20项,其中国家设定依据17项,省设定依据3项;取消审批11项,改变管理方式1项。具体承办行政许可的处室有综合处、电力能源处、交通处、技术改造处、工业处、流通服务处、市场建设处、交战办、军工处等九个。
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购用证明等三项行政许可已不属我委职权,我委停止审批,并于今年初函告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进行调整的意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盐业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87号)以及省编委《关于调整我省盐业行政管理职能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9号),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划转省发展改革委,目前正在办理交接手续,盐业所涉及的6项行政许可、1项一般业务管理事项也一并移交省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现行投资项目管理分为审批、核准、备案制,省经贸委备案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是事前备案项目,我委将其列为一般业务管理事项。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企业〔*〕736号)要求,我委中小企业局承担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的初审工作,我委将其列为一般业务管理事项。
因此,我委目前实施的行政审批46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25项,一般业务管理事项21项。
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具体措施
(一)尽早部署,推进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
*年12月,在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粤府〔*〕93号)下发之后,我委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工作进行了研究并做出部署:一是组织专人就《行政许可法》对经贸工作的影响进行研究,并在*年第12期《*经贸》发表了《〈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对经贸部门现有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影响》的文章,及时指导经贸部门以《行政许可法》规范审批行为;二是*年3月,印发了《*省经贸委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意见》,对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开展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实施机构的清理,改进行政许可工作方式,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为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提供指导性意见;三是在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会上,专门就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工作进行部署和动员;四是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尽快开展我委的清理工作。
(二)精心组织,深入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
一是统一购买学习辅导教材。我委为机关工作人员统一购买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教程》一套学习用书,在编人员人手一册;二是举办专题辅导报告会。*年4月,我委邀请*省委党校、*行政学院韦华腾教授作《行政许可法与法治政府》专题辅导报告,组织全委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习,并在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会上集中交流、讨论;三是组织参加行政许可法培训班。我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了省人事厅举办的8期省直机关公务员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并经过考试全部合格;四是加深对行政许可法的理解掌握。我委还在经贸网站设专栏,就行政许可法有关法律条文如何理解提出的问题,刊登国家有关部门的解答,为理解和执行行政许可法提供参考。
(三)全力以赴,做好行政许可的各项清理工作
一是清理行政许可项目。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规定,全面复核甄别审批项目,分清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重新确认项目底数。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予以保留。从事旧货经营、开办旧货交易市场、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名单等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规定的,坚决予以取消;开办煤矿企业、民爆器材产品试生产审批等国家已明文取消的项目,按取消处理;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等国家已调整或者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也调整和改变管理方式;同时将职能相近的项目合并处理,不再单列一项。经过清理,我委的行政审批项目从*年的102项、*年的72项到*年的54项、实际执行46项,通过取消、合并、下放、转移等措施,调整幅度达55%。
二是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已经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对其相关的依据文件及时进行清理,该废止的进行废止,该修订的组织力量进行修订。我委对《*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提出修订意见,已报请省政府列入修订立法计划;《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件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提请省政府予以废止;对自*年以来的102件以委名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审核,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前后三批共废止了40件委规范性文件,列入修订的13件。
三是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行政许可法对实施主体以及授权、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均有明确的规定。我委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进行清理,纠正了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不是以委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目前我委所有的行政许可项目,都是由委统一实施。
四是清理行政许可收费。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委对所有的行政许可收费进行清理,取消了食盐零售许可证费,以及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费等4项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目前,我委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除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按照国家规定有收费外,其它项目均不收费。
(四)结合实际,切实改进行政许可工作方式
一是建立健全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为了保障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各项制度和机制的全面落实,我委在充分研究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包括各地经贸部门的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于*年7月18日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实施办法》确立了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受理制度、审查与决定制度、时限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7项制度。委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处室也纷纷按照《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处内工作制度及许可管理工作程序,使行政许可的实施得到了有效规范。如流通服务处制订了审批(核准)工作制度,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制订了《审批(核准)事项工作制度》,详细规定审批(核准)事项的内容、原则、程序、纪律,提出“三不准”,即不准在办公室以外地点单独会见与审批(核准)事项有关的当事人;不准单独去检查验收审批(核准)事项;不准接受与审批(核准)事项有关当事人的吃请或钱物(含有价证券)。
二是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公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我委结合实际,大力推进行政许可依据、行政审批事项、收费、结果的公开,增强了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化和规范化。目前,我委行政许可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全部统一在委网站和电子触摸屏上公开,其中法律、法规、规章50部,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及省经贸委规范性文件11件;实施的25项行政许可、21项一般业务管理事项,已在委网站、电子触摸屏公开42项,公开率为91•3%,事项公开的内容包括事项名称、依据、条件、提交的材料、程序、时限、收费等等;今年,委在经贸委网站开辟办理结果专栏,公示、公布行政审批办理结果的信息,方便申请人查询。我委根据行政审批依据、项目内容发生的变化,及时更新、调整委网站和电子触摸屏的相关内容,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有效。
三是规范运作行政许可。根据经贸委工作的特点,参照国家相关部门的做法,我们启用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以及“*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明确用章规定和要求,按照业务职能分工交由相关职能处室,用于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需要出具的各种文书。同时,统一制作了省经贸委和省国防科工办16种行政许可文书范本,将行政许可所涉及到的各种通知书、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进行统一格式。通过行政许可专用章和行政许可文书范本的使用,使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统一受理、统一送达、补正材料一次告知、时限规定、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等制度、程序得到真正落实,进一步规范了我委行政许可的实施。
(五)依法依规,加强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
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我委在依法规范审批的同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努力做到审批监管并重,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的后续监管,逐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情形的,及时进行撤销或注销。*年底至*年一季度,我委组织力量依法开展全省民爆销售企业申领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的考核工作,11家企业因没有达到领证条件,正在停业整顿,经贸部门没有核发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
对涉及行政许可的有关投诉,我委高度重视,做到认真受理和及时解决。*年我委收到有关加油站的投诉共10件。对于这些投诉,我委指派相关业务处室进行认真核实,及时处理。在要求有关地市经贸局认真查办的同时,积极跟踪办理情况,并向相关方面反馈情况及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对于一些涉及面广且复杂的投诉,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多次到现场进行调查,多方协商,妥善解决。
(六)狠抓落实,注重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检查
为促进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保障我委依法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年6月,我委制定了《*省经贸委〈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指导思想、对象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等,要求每个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行政审批行为开展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行纠正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事项的操作规程、责任制度。10月份,成立由委纪检监察室、人事处、法规处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流通服务处两个业务处室,通过听取汇报、抽查行政许可案卷、与承办人谈话、交换意见等方式进行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书面反馈给这二个处室。联合检查组对我委各处室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并专题向委党组作了报告。
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几点体会
两年来,我委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不断推动经贸部门职能转变,主要体会是:
(一)领导重视
行政许可法对政府管理理念、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委领导集体对此有深刻的认识。我委《实施办法》所确立的行政许可各项制度、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都是由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委主任陈冰同志亲自主持召开中心组学习会议,学习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理论,主持行政许可法的专题讲座。为了解决如何既能结合经贸委行政许可业务的办理特点,又很好地实现行政许可的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委领导亲自带队到市经贸部门了解情况,测算许可项目的办理频率。在去年上半年的全省经贸工作座谈会、年终的全省经贸工作会议上,委领导专门就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制度作了发言,要求各市经贸部门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针对经贸部门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存在的初审等问题进行指导。在今年8月的全省经贸局长会议上,我委要求东莞市经贸局作了《创新工作思路有效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的专题发言,从政务公开的角度推动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委领导的重视,有效地推动了行政许可法在经贸委的贯彻实施,许可业务承办处(室)均注重自身建设,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改变“重实体、轻程序”、办事拖拉的现象,进一步提高效率。
(二)通力合作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对业务处室的行政审批行为方式带来根本的转变。为了使行政许可法在执行中不变形、不走样,正确理解行政许可法,委不断加强对业务处室实施许可行为的指导。一是定期交流。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我委每年都召开两次行政许可座谈会,由各审批业务处室与法规处、监察室进行交流讨论,交换意见,不断完善各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二是经常性沟通。对行政许可项目及依据发生变化,对在办理许可过程中把握不准的问题,各许可承办处室与法规处经常进行沟通、探讨,寻求良好的解决途径。三是及时改进。近来市经贸部门反映我委网站上公示的行政许可项目存在着内容更新比较慢的问题,如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以及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资格认定,公开的内容中没有把《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年第23号)列为依据。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项目,由于国家对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数量进行控制,目前在我省无法再申报新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在该项目内容中,没有体现这一实际情况。我们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加以改进,今年上半年,补充更新行政审批26项,补充更新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1件。
(三)强化监督
制度能否得到很好的执行,离不开必要监督检查。我委通过制定《*省经贸委〈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落实审批责任,保障行政许可法的有效实施。通过对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检查,大力推动了我委各处室抓好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工作,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为,严格各项准入条件、标准和程序,不得随意放宽条件、降低标准或“变通”许可程序,同时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思想,热情服务,廉洁高效。迄今为止,我委没有发现行政审批人员存在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许可项目的相应法律法规规章不健全
一是滞后。国务院令412号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只是公布了行政许可事项,但未公布实施这些行政许可的条件、实施程序、申请人材料、期限等,给具体实施带来一定困难。国务院令412号已公布了两年,但许多项目仍没有出台或者修订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一些项目仍停留在以国家有关部委的部门规章、甚至文件作为办理依据,没能完全实现行政许可法设定许可的初衷。二是不统一。商务部要求经贸委在成品油经营企业取得所有有效证照后再向其发放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求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取得所有有效证照后才向其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两部门在两证发放的先后顺序上发生冲突。
(二)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经费、人员保障不足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作了严格的规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依法授权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对委托实施作了严格的限制。因此,所有的许可项目目前都由我委实施。机构改革后,我委各处室普遍存在工作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情况,许多许可项目在审查阶段需要进行实地考核,但由于工作人员少,并且缺乏必要的工作经费,常常使实地考核这项工作落实起来难度比较大,而要委托各地经贸部门进行实地考核,又担心其把关不严出问题。在行政许可实施的后续监督检查时,由于我委没有相应的执法队伍,难以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多是被动的,即有投诉了才去检查,才会发现问题。
(三)规范性文件可否细化行政许可条件说法不一
对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许可条件,国务院法制办《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中明确,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这说明,在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操作性不强的情况下,规范性文件可以对行政许可的条件作出具体的规定。对此问题,有关人员有不同理解,认为规范性文件不能对此作出规定,一直以来没有一个统一意见。
(四)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不够及时
《*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修订、我委尚有部分涉及行政审批的规范性文件的修订还没有完成。
五、下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意见
下一步,我委要继续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推进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一)深入学习行政许可法
在实践中学习、掌握《行政许可法》,透彻理解,规范操作,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行为,增加效率,避免违规现象发生。
(二)加强沟通
尤其是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法律、法规不配套、不衔接甚至相互冲突的实际,要积极向上级反映,推动各类法律法规的相互协调。
(三)抓紧法规、规范性文件修订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按法制统一的原则,对《*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抓紧进行修改;对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审批提交材料、办理程序、审批期限等的,与行政许可法以及新的法规规定不一致的要抓紧进行修改,方便操作。
(四)拓宽行政许可公开渠道
我委将在今年上半年对所有审批项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编印《省经贸委行政审批工作手册》和行政许可宣传单,方便基层办事,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结果的公示、。
(五)发展行政审批的电子政务建设
目前,我委的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功能还比较弱,网站还只是提供初步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办事咨询等功能,电子政务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为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经贸委的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下半年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认真抓好行政许可事项的“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年底前省经贸委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纳入省级电子监察系统监管范围,对每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六)继续施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按照《*省经贸委〈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方案》要求,由委监察室、人事培训处、法规处组成联合检查组,在各处室开展自查、进行整改的基础上,对军工处、中小企业局技术进步处进行重点检查。通过监督检查促进本部门依法行政,提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水平。
近段时间,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消息扑面而来。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是针对从业人员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单位人”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人”的转变,学习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从业人员治理的经验和通行做法,对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的改革,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部分。此刻重温《行政许可法》及权威注解、配套规定中涉及职业资格的条款,有助于理解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将建立实施职业资格制度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有助于理清职业资格工作思路,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
《行政许可法》关于职业资格的规定
第12条第3项明确,“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国审改发〔2001〕1号)明确的“行政审批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手段之一,其适用主要限于以下范围:(8)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是一致的。
《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款明确,“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39条明确,“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行政许可法》第54条明确,“实施本法第12条第3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职业资格及其考试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1.关于职业资格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二)》(国务院法制办《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简报》2004年第10期)明确,“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培训、考核、发证,不是行政许可。通过劳动部门职业培训获得的资格,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获得资格只是对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的一种客观评定,从业人员以此可以获得更好的竞争地位,对其是否可以从事特定活动没有影响,这种资格的给予不是行政许可;二是获得资格不只是对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的一种客观评定,未获得此种资格,从业人员就不能从事特定活动,这种资格的给予是行政许可。”
后一种资格,在《行政许可法》起草过程中曾把这类事项设定的行政许可概括为认可(根据性质、功能、适用事项的不同,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5类,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许可有4个主要特征:一是一般都需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试结果决定是否认可;二是这类许可往往与人的身份、能力有关系;三是没有数量限制,符合标准(包括考试成绩)的都要予以认可;四是行政机关实施这类许可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
2.关于职业资格考试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253号)明确,“关于确定资格、资质举行的国家考试是不是行政许可问题。国家考试本身不是行政许可,而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一种审查程序。但这些国家考试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规范。”
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情况
(一)抓领导,加大学习宣传力度。
一是成立组织,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扶余县政府高度重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今年1月6日,总理在国务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之后,2月初,县政府就成立了《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刘永德同志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
二是统一思想,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精神的落实。县政府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大会精神的落实工作,各部门负责人都能够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参与宣传,亲自组织人员认真学理、洪虎省长和常晓春副市长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使全县各级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许可法有了充分的认识和理解。
三是召开会议,全面部署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工作。5月27日,县政府组织召开了全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常务副县长代表县政府作了重要讲话,从全面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深刻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抓紧做好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等三个方面,对全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做了具体的安排部署。
(二)抓培训,提高行政许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法的认识和掌握程度,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因此,扶余县政府把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做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一项重要内容。6月19日—20日,县政府举办了全县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干部、从事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共698人参加培训班,培训班邀请省政府法制办常务副主任王启业、行政执法监督处处长赵旭东同志来扶余讲座,省法制办领导从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行政许可的种类,原则及制度,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实施程序,行政许可费用、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行政许可法》做了深刻细致的讲解,收到了较好的培训效果。参加行政许可法培训班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法有了更深的认识,有效地提高了全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抓主体,加强对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
一是制定了行政许可项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方案。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县政府于6月1日—7月13日,利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在5月27日召开的全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上,就下发了《扶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工作方案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部门按照清理工作方案,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清理方案,认真开展好这次“双清”工作,及时上报清理结果。
二是公开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经过各部门自行清理、县政府法制办集中核对两个阶段的清理工作,扶余县将第二轮清理后保留的审批、核准项目153项,又进行了一次全面、细致的清理,这次清理共取消审批、核准项目43项,工商、水利、物价、建设、交通、统计部门又新增加审批、核准项目23项,扶余县第三次清理后最终保留审批、核准项目133项;此外,将第二轮清理后保留的75项最终审批权不在我县但需要经我县初审上报的审核项目取消了30项,保留45项,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县政府各部门上报的53个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进行了确认,最终保留行政许可实施主体38个,其中行政机关33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5个,取消不合法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15个。扶余县“双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四)抓建制,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检查。
一是建立健全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要求,扶余县政府重点加强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各项制度,下发了《扶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政府及各行政许可机关抓紧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制度》、《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制度》、《行政许可收费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度》、《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及联合办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能上墙公开的要上墙公开,给行政许可申请人以知情、听证和监督的权利。我县的行政许可行为已经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二是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的法定程序。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定程序性,改变以前重视主体,忽视程序的现象。我们重点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听证程序,以及应当场行政许可而不当场许可,应一次告知而不一次告知,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而不公开招标拍卖等程序性较强的工作环节和工作内容,进行了重点培训,使全县行政许可行为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减少了因程序不合法而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
三是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按照县政府下发的检查通知,县法制办对行政许可部门上报的自检报告进行了审查,并利用一周时间,深入到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土地、林业、建设、卫生、计经、交通、水利、农机、人防、文体等10个部门进行了检查,对制度建立情况,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后停止执行情况、依法定程序许可情况、行政许可的收费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扶余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总的贯彻实施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一是个别行政许可程序仍需完善。在行政许可的程序上,我们虽然下了很大功夫,培训中也做为重点进行了讲解,但通过自检,仍然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仍然存在。在受理、审查、告之、审批、送达、听证等程序上,还存在不规范的做法,还有死角死面。主要原因是个别部门和单位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不够,研究不透,还没有完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法定程序办事。
二是有的部门行政许可的各项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该公开的还没有全部公开。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许可法颁布时间较短,一些部门由于认识上的原因,认为有些制度可建可不建,有的虽然建立了,放在办公桌里没有上墙公开。这方面工作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三是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还处于启动阶段。行政许可法要求建立的“一站式”审批服务,政府需要建立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扶余目前仍处于各部门“一站式”审批的阶段。主要原因是地方从事行政审批的单位和三权在上的行政审批单位想在短时间内全部纳入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还需要上下协调和进一步沟通。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许可审批人员的培训。按照省、市要求,从事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必须要对《行政许可法》了如指掌。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对从事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重点培训,确定其审批资格,对参加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坚决调离审批岗位。通过重点培训,全面提高我县行政许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使行政许可工作完全依法进行。
关键词:行政许可法;第三人;权益保障
我国对行政行为第三人的保护相对较弱,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还是《行政复议法》等,都集中关注行政主体的规范和行政相对人的保护救济。《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对第三人的保护有很大的改善。《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里面的利害关系人就是第三人。《行政许可法》第36条不仅规定了第三人有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同时也规定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过程中有保障第三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的义务。本文结合第36条的具体内涵和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对法条的适用提出一些建议,藉此对第三人的权利的保障更全面。
一、《行政许可法》第36条的解读以及现实适用存在的问题
《行政许可法》第36条中有不少表达不明确或是含糊的地方,会导致人们对其理解有一定的差异,这样也会导致行政机关在依法执法的过程中出现不同的情况。有些不合理的理解甚至会导致不仅不能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反而有损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我们要正确理解该条款所表达的含义,并且认清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才能真正实现该立法的意义。
(一)“第三人”的范围和实际中的不足
《行政许可法》中并没有明确适用第三人的概念,在36条中的利害关系人即是我们所指的行政许可第三人。理解行政许可中的第三人可以从以下的方面考虑:
1、第三人的内涵
行政许可第三人是指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并未直接指向,但实际上影响其利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由法律规定对其合法利益给予保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面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有人认为行政第三人是被行政行为实质侵益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①当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时,主观上并没有直接指向第三人的目的,但在客观结果上却影响第三人的利益②;二是行政许可第三人不是行政许可法律关系中的必要主体。行政许可在一定的情况下会影响到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但不是所有的行政许可都会影响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2、第三人的范围
我国法律并没有界定哪些权利受到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行政许可第三人,《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8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讼。而《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将突破《行政诉讼法》仅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但这些对于界定行政许可第三人仍然非常模糊。受行政许可行为影响的合法权益的范围可能比较广泛的,如除一般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外,还可能涉及他人相邻权、公平竞争权、平等权等合法权益。③在实际操作中,笔者认为可以参照陈慈阳教授的利益关联程度参考因素来界定是否存在关联利益,从而划分第三人的范围:(1)时空上的关联性,行政许可的决定与第三人的利益有时空上的关联性包括空间上的关联性和时间上的关联性,即在空间上第三人的利益在行政许可行为的作用范围,且这个范围不具有普遍性,必须依据个别情形来判断;④而且第三人必须在上述空间中存在一定的时限,使得空间内的不利的影响能否累积到一定程度,足以使法律予以保护。⑤(2)技术标准,如果行政许可决定当中有一项客观的标准对第三人的利益进行保护,那么该项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比如在环境法中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等。如果存在这样的标准,但行政许可没有依据其规定而做出,那么其他受其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可以称为该行政许可的第三人。
对于第三人的确定理论上、法律上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这会导致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存在很大的问题。
1、行政许可第三人时候行政许可间接影响的第三人还是直接关系人。《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依据法条的规定,他人的重大利益与行政许可事项应该具有“直接关系”。而在实际中我们所指的第三人应是其利益与行政许可行为之间存在间接的厉害关系。这样对于36条中的“直接关系”应当作怎样的理解,不同的理解将会导致不一样的结果。这样有损于法律的权威性。
2、“利害关系”难以界定。学者对于利害关系的界定主要存在有二要素说、三要素说和四要素说。在理论上普遍都认为“利害关系”存在一个行政许可行为和一个受其影响的利益,但怎样受其影响,受其怎样的影响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而在实践中,行政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对于合理界定利害关系,确定第三人更是具有难度。
(二)“重大利益”的界定以及实践中的困难
《行政许可法》第36条里表明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这也就是第三人怎样的利益才值得我们保护。里面需要理解清楚的是对“重大”的界定。对“利益”的界定,学界一般有法律上权益说和事实上权益说。
1、法律上权益说
法律上权益说是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认为权益必须来自法律的认可。法律上权益说是一种从分析实证的法学方法出发,以实体法为现实依据来分析、推导利害关系“权益”要件的方法。⑥凯尔逊说过:“不预定一个调整人的行为的一般规范,关于权利的存在与否的陈述是不可能的。如果有法律权利问题的话,就一定要预定一个法律规则。在有法律之前就不能有什么法律权利。”⑦这里面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和推定的权益。
2、事实上权益说
事实上权益说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也称为法律上值得保护的权益说。事实上权益说认为即使没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只要个人的权益在事实上受到损害,就可以被认为符合了利害关系的“权益”要件。⑧事实上权益说所保护的权益的范围比法律上权益说的要宽。
从我国的实践上看,我国所采用的是法律上权益说,因为扩大权益保护的范围会加重我国现时的诉讼承受能力,而且事实上权益说过于依赖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这对于行政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暂时不符合我国现实需要。
无论法律上权益说还是事实上权益说,虽然都采取一定的标准划分了应该保护的权利,但对于我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中利益的重大性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这导致在法律实务中出现不少困难:1、“重大”的定义含糊,给予行政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2、对于非“重大”利益第三人应当怎样保障,即使“重大”的界限已经被很客观地界定出来,那么如果确定的利益属于非重大该如可保障,为什么不需通过和“重大”利益一样的途径来保障也是现时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行政许可法》第36条的适用建议
《行政许可法》第36条是对第三人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的一种保障,加强其在法律实务中的适用,对于合理保障行政许可第三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一)正确界定“直接关系”
《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即第三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是直接关系,如果从狭义去理解“直接关系”,即指许可行为直接导致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受损,这样会大大缩小第三人的范围,许多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第三人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因此对于“直接关系”应做广义的理解,即是指影响第三人利益的不仅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还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此行政许可决定做出的行为。扩大对“直接关系”的理解,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样也符合我国法治的发展。
(二)明晰“重大利益”的界定
本文上述已经分析了现今对“重大利益”的界定的模糊以及具体法律实务上操作的困难。因此,给“重大利益”确立一个标准划定一个范围就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重大利益”应当包括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因为重大不重大的界定不是直接与间接,而是该利益对第三人所产生的影响力,间接利益亦有可能是重大的,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实践中对间接利益的认定不能无限扩大,而应当遵循合理预算原则。明晰“重大利益”的界定,应当落实一些参考因素:1、维护该利益的成本价值,维护行政许可第三人的利益应当考虑实现该利益所消耗的社会成本。成本因素包括积极成本和消极成本。⑨2、国家政策因素⑩国家政策与法律之间是相互作用,这不仅体现在立法上,还体现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因此,对第三人的保护的不仅要基于公平原则,更要考虑到该公平的兼顾对效率的影响。
为“重大利益”设立了一些参考因素,是为了在法律实务中更容易操作,更能体现公平,从而维护人们的合法利益。因此,要在设立“重大利益”参考因素的基础上,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1、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对“重大利益”的自由裁量权,在不改变现有的规范的前提下,对36条中的“重大利益”做出有效的立法解释。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列举和兜底的方式将“重大利益”进行明确细化。这样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从而更好地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2、比例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应当贯穿行政法的各个环节。在对36条规定的“重大利益”进行衡量时要依据比例原则,要考虑维护该利益与其他利益之间的均衡性,和维护该利益的适当性和必要性。
(三)建立一套健全的行政程序
《行政许可法》第36条赋予了行政许可第三人在行政许可申请审查的过程中享有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确实维护第三人的这些权利应当有一套健全的行政程序来保障。这套程序应当包括通知程序、听证程序和说明理由程序。B11把把通知程序、听证程序和说明理由程序统一运行起来,从而更好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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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赵肖筠.沈国琴.《论行政法律关系第三人》[J],理论探索,2001(2):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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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孔祥俊.《法院在实施中的监护作用―兼及审理行政许可案件的若干问题》[J],法律适用,2004(8):26-31.
[8] 李晨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利害关系要件分析》,行政法学研究,2004(1):1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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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徐涛.《论我国行政许可第三人的范围确定》,天津法学,2012(1):29-36.
[11] 王红岩.《行政诉讼第三人探析》[J],政法论坛,1991(4):32-35.
注解:
① 赵肖筠,沈国琴:《论行政法律关系第三人》,载于《理论探索》2001年第2期,第60~62页。
② 周佑勇,何渊:《论行政第三人》,载于《湘潭工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第43~46页。
③ 孔祥俊:《法院在实施中的监护作用―兼及审理行政许可案件的若干问题》,载于《法律适用》2004年第8期,第26~31页
④ 徐涛:《论我国行政许可第三人的范围确定》,载于《天津法学》2012年第1期,第29~36页。
⑤ 徐涛:《论我国行政许可第三人的范围确定》,载于《天津法学》2012年第1期,第29~36页。
⑥ 李晨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利害关系要件分析》,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第101~107页。
⑦ [奥]凯尔逊:《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9页。
⑧ 李晨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利害关系要件分析》,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第101~107页。
⑨ 徐涛:《论我国行政许可第三人的范围确定》,载于《天津法学》2012年第1期,第29~3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是我国近几年市场取向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种延续和升华,也是我国政府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全球性公共行政改革的一种借鉴和回应,更是我国政府全面履行加入WTO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行政许可法全文共八章八十三条,无论是在价值取向、模式设计还是制度创新上,均对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根本的突破和彻底的改革,体现了政府职能的深刻转变和市场价值的全面回归,因而必将对我国政府管理模式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将会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产生深刻影响
在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中,行政审批所具有的实现经济调节与社会管理、控制经济与社会风险、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等行政目标的功能被片面地夸大。因此,行政审批无处不在,阻碍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许可法围绕着有效解决过多、过滥的行政许可这个问题,从立法宗旨到制度安排、从基本原则的确立到行为模式的设定、从实体到程序,在不同层面、以不同方式演绎放松规制、规范许可、兼顾公益与私益、保障公平竞争、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资源配置这一共同主题。它的全面实施,必将全方位、多层次地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
(一)为重构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了制度保障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与实施,标志着行政审批制度这个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最后一个堡垒已遭攻破。该法的一个显着特点就是改变了政府与市场、社会关系的传统逻辑,明确地将政府职能的定位逻辑从“先政府、后社会、再市场”,扭转为“先市场、后社会、再政府”,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主要针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公共资源配置等事项。大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这就大幅度撤除或降低了个人与组织从事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门槛,为市场机制和社会自律机制的迅速成长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从而使得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焕然一新。
(二)为全面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动力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为全面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动力?它主要从三个方面加速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朝着精简、统一、效能的方向深入:一是该法严格限定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大幅度压缩行政审批事项,大量削减政府的行政审批职能,这必然会对行政管理体制产生深刻影响,推动着行政机构与行政人员的大量精简。二是减少审批部门,限制多头审批,在总结综合执法经验的基础上,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并明确规定了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制度,这就顺应了政府职能综合化和行政部门设置综合化、统一化的要求与趋势。三是大幅度缩短行政审批期限,明确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如果法律、法规没有专门的期限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就十分鲜明地体现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效能原则。
(三)为建设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效能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提供了难得的契机
1.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建设。首先,该法明确将行政许可的设定限制在有限和必要的范围之内,在总体上弱化经济性审批、部分弱化社会性审批的同时,强化了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重要社会事项的审批。其次,通过拓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许可的渠道,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方便了许可申请的提出。再次,取消行政许可收费,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也不得收费。
2.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有助于推动阳光政府的建设。首先,该法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其次,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如果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再次,该法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都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有助于推动诚信政府的建设。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许可法对信赖保护原则的确定,有助于确立政府信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效能政府的建设。行政许可法通过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听证、变更与延续等环节的行为期限,防止行政审批久拖不决,督促行政机关提高审批效率。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行政行为运行过程中各个主要环节的具体时限加以系统和严格规定,必将对推动其他法律、法规重视行政行为的时限制度产生积极影响,从而为建设效能政府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5.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建设。首先,该法规定了行政审批权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与其相抵触。其次,该法确定了严格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各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滥用职权审批的法律责任作了十分严格、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再次,该法进一步完善了公民权利救济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或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要求国家赔偿权。
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将会对行政执法重心、执法主体、执法方式和执法理念产生深刻影响
(一)从行政执法过程看,该法的实施将会推动执法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监管和事后责任追究转变
由于行政审批的实质是通过事前审批抬高企业组织进入或退出市场的门槛,因此对行政审批的过分依赖甚至迷信,必然会导致对事中监管和事后责任追究的轻视或忽视,形成一种以行政审批为重心的行政管理模式。这种行政管理模式的致命缺陷在于,它是以牺牲个人和组织的公平竞争机会、过分限制其行动自由、压制个体活力的迸发作为代价的,因而不符合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行政许可法通过严格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来普遍放松规制,从而大范围撤除、大幅度降低了个人和组织从事社会活动与经济活动的门槛。不过,事前审批的减少也有可能诱致行政违法行为的增多,当行政审批不再成为行政管理模式的重心时,就必然要求推动这个重心逐渐地从事前审批转移到事中的过程监管与事后的责任追究上来,以形成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模式。
(二)从行政执法主体看,该法的实施将会推动行政执法主体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将会在未来的公共管理实践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凡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就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这些规定既“强调了效益方面的考虑,同时还提供了一种与市场及其运作模式更紧密相关的管制方式”,为培育、发展和监督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这些社会组织在公共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提供了制度性前提,因而将有力地推动社会组织的迅速崛起。
(三)从行政执法方式看,该法的实施将会淘汰重审批、重处罚,轻监督检查、轻服务引导的行政模式,推动行政执法方式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虽然会带来行政规制的普遍放松,但放松规制既不意味着放弃管理,更不意味着放弃服务。由于经济体制改革越深入,市场经济越发展,对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服务质量的要求就越高,因此,这就要求在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必须积极行政,更新执法方式,灵活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手段,既要严格依法审批,又要强化行政监督检查,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制,同时,还要广泛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方式,大力提高公共行政服务水平,积极、全面、有效地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