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行政监察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为此我们重点查办了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疑难案件:
一、查处*市6家企业情况
经稽查发现*市金马焦化有限公司、国电豫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市方升化学有限公司、*市太行水泥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在取用焦作引沁灌区供给的地表水中没有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原因是:这些企业在当地是利税大户,具有一定的影响,政府也给予一定的保护和照顾;企业拒绝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取水数据;有些企业强调在使用焦作引沁灌区供水中已缴了水费,不应再次缴纳水资源费。
厅水政监察总队在稽查中发现这个问题后,经过多方调查了解、核查取证,确定上述几家企业取用的地表水只缴纳了工程水费而未缴纳(或足额缴纳)水资源费,且欠费时间长、数额巨大,对其他企业的管理产生了不良影响,违反了《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针对此案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们认为应帮助地方将上述企业水资源费征收纳入正常的管理轨道。总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于20*年6月向上述企业发出关于报送取用水情况通知。起初这些企业未把水利厅发出的通知当回事,未于理睬。随后我们按照执法程序又向企业发出关于催报取用水情况说明的通知,并将水法规定和处罚依据一一列明,这些企业找关系、找领导找当地政府运做,不予配合水利部门工作,不愿缴纳水资源费。我们以电话和快递等方式与企业负责人联系阐明我们的观点和态度,强调我们是按照职责在依法行政,限期给予配合,否则对于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加大水法规宣传力度,把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与企业多方沟通,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服务与执法相结合,努力创造社会和谐,处罚不是目的理念,采取下基层和请进来的方式向企业宣传水法和规章制度、对企业提出的问题作耐心细致的解答,使企业认识到资源面前人人平等,节约水资源是每个单位、每个公民的职责,应合法经营。
通过调集供水单位和每个用水单位这几年的取水数据,对企业欠缴的水资源费分别计算,经落实从2006年以来应追缴拖欠水资源费5037388元。我们召开企业座谈会,采取公平、公正的方法听企业申述,最后向欠费企业发出清缴水资源费通知并委托*市水利局负责具体征收事宜,要求将追缴水资源费落实情况报送省水政监察总队备案。目前上述企业已按规定将清欠的水资源费缴入国库,并接受了当地水利部门对取水事项的日常管理。经多方协调沟通终于理清多年未理顺的管理关系,解决了一直以来未解决的问题,通过上述案例的查处,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提高了企业知法、守法意识和自觉性,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提升了水政执法人员的地位,同时也提高了企业节约用水的意识。
二、*市河南巨龙淀粉实业有限公司的严重违法取水事件
河南巨龙淀粉实业有限公司是创建于1997年,是中南地区最大、全国单产生产能力较强的淀粉加工企业,曾在报纸电视中报道。然而在稽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未编报水资源论证报告。(2)建设项目竣工后也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擅自投入使用。(3)拒不安装计量设施。(4)妨碍市县水政执法人员进入取水场所调查取证。(5)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6)拒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由于该企业是平顶山和*市的龙头企业,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是省、市人大代表,又是*市人大常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当地政府保护,存在行政干预,水利执法力度很弱,水政人员正常执法工作难以开展。应向国家上缴的水资源费无法正收。我们对此案件给予了高度重视,在企业不配合、基层水政执法人员进不去企业得不到第一手资料的情况下,如何对该企业违法取水行为予以查处呢?大家开会讨论,认为为了维护法律严肃性,对拒不提供取水数据、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按照水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我们通过报纸、网上公布的信息,和群众提供的取水图片等资料,根据企业在媒体公布的生产情况,按照水法有关规定并参照河南省用水定额对河南巨龙淀粉实业有限公司近年来的取水和应追缴的水资源费进行核算,以豫水政监察20*[36]号函,告知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并请携带有关证件、取水数据和缴纳水资源费凭证等证明材料,限期到水利部门说明情况、接受检查。该企业在规定期限未与水利部门联系、也未提供任何取水资料,置之不理。随后我们对该企业发出最后期限,逾期将按照水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考虑到企业的利益,本着对企业负责的态度,我们查到了企业负责同志的联系电话,我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作到有理有节,宣传讲解各项水法规。第二天,企业派了具体负责的经理到水利厅,当我们把测算出应缴水资源费和逾期应处罚款计算表交给企业时,他们傻眼了,连连检讨,承认错误。说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会给企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他们解释说企业为了某种利益对外公布的生产数据有很大的水分,存在很大虚度,随后请水政执法部门去企业实地检查。我们在检查中也客观公正的对企业目前的生产情况和取水情况进行了核实。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提出了严厉批评,并提出了整改措施,限期安装计量设施,经水利部门验收后双方管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规定申请办理新的取水许可证,今后按月抄表计费。并对欠缴的水资源费予以追缴。目前企业一眼机井已安装了计量设施,另一眼机井计量设施正在准备安装,还有一眼机井出水不好,正在办理报废。通过此案件的查处增强了企业的法律意识,也为基层水政执法人员撑了腰,为今后工作的开展铺平了道路。
三、*市郑州豫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漏缴水资源费案
20*年6月在稽查中发现,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自2007年投产,正式运行后,没有及时安装计量设施,未按照水法规定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经核查存在漏缴水资源费28.42万元,随后我们委托*市水利局水资办对该企业漏缴水资源部分予以追缴入库,县水资办已将追缴情况书面材料报水政监察总队备案。
四、鲁州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西平分公司欠缴水资源费案
鲁州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西平分公司年加工玉米150余万吨,大米20万吨,年产淀粉糖系列产品120余万吨、饲料系列产品40余万吨,化工系列产品10余万吨,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受到当地政府的保护。我们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未装表计量、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等违法行为。考虑到当地水利部门执法具有一定难度,总队责成*市水务局查办此案。市局水政科和县大队负责同志先后多次深入该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实地调查、拍照取证、做讯问笔录、下达有关法律文书,经过多方协调努力,西平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鲁州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西平分公司有关税费问题的会议纪要》(西政阅[20*]23号,追缴水资源费16万元。该公司现已办理取水许可证,装表计量,纳入了正常管理。
五、*市华豫恒通化工有限公司(原上蔡县化肥厂)
年生产合成氨6万吨,有自备井3眼,该公司多年以来一直没有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2006—2007年由上蔡县政府协调,每年向上蔡县水利局缴纳水资源费5.2万元。
正阳骏马化工有限公司。年生产合成氨6万吨、甲醇3万吨、三聚氢氨1.5万吨。有自备井3眼,取水许可证过期多年,自生产以来没有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经政府协调每年缴纳水资源费10万元。
厅水政监察总队对此案进行督办,责成*市水务局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对企业展开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市水务局水政监察支队于20*年6月,依据水法律法规对*市华豫恒通化工有限公司(原上蔡县化肥厂)、*市正阳县骏马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勘查、拍照取证、讯问笔录、企业存在违法取用水事实确凿,分别对两家企业下达了有关法律文书。据*市水务局水政监察支队汇报,由于多种原因,两家企业答应办理取水许可证、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接受纳入正常管理,但至今还没有落实。目前正在催办中,总队稽查科将全程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不能按期完成,将由总队直接查处。
1、什么是行政?行政是国家政府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
2、什么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组织成立,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能,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国家机关。它负责实施宪法、法律、法令和国家权力机关确定的各项任务。
3、什么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有何特征?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是指在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中既是被管理对象,又是行政权利义务的主体。其特点是:(1)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2)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负有服从管理义务,同时也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3)行政相对人只有在某一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成为相对人,并非在所有行政关系中始终处于相对人的地位,也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法律主体资格。
4、什么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有何特征?所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它基于行政权而产生;(2)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行为。它随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而发生,不是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3)行政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依法律而实施,并产生法律后果。
5、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亦称普遍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行政管理权而制定和公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务行为。如水利部依法制定的行政规章;省水利厅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是不以特定的社会事实、组织、公民为对象的行政行为。
6、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行使行政管理权,对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采取的单方公务行为。其特征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具体的;
(3)行为的根据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决定、命令等;
(4)行为的作出是单方面的,无需征得相对人的同意。
7、什么是行政争议?行政争议如何处理?行政争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同行政相对人之间因为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行政争议有两种方式,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8、行政执法的涵义、特征是什么?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的基本职能就是执法。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执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执法是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3)行政执法是单方意志的行为。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行政执法可分为:行政监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四类。
一、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
(一)开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由法制办牵头、行政效能监察室全程参与配合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整改问题,建立配套制度,切实规范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程序,推进行政程序建设。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积极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今年省里将制定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通过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和处罚种类、幅度,依法、科学设置行政处罚程序,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在此之前会同市法制办在市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试点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的监督检查。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和高效便民的要求,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四合一”中心建设工作,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对衡办发[20*]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开通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的决定》的监督检查。
(四)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开展电子监察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抓好网络安全和基础应用系统建设,完成政务办公应用系统的部署与培训,并督促市直各部门相关工作按标准进入电子政务网络平台。衡阳被定为省里开展电子监察工作的试点单位,为此,要建立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全系统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投诉处理和情况专报等业务工作功能,大幅提升行政监察水平和力度。加强对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网上监控,促进政府管理创新。同时,将确立两县作为我市电子监察的试点,推进电子监察工作在全市开展。
(五)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办事公开工作。督促市政府办、市总工会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继续深化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同时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
二、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加强对已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并配合市法制办对已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采取改变名称、拆分许可权、备案等方式变相恢复或新设许可项目的行为,严肃查处仍旧实施已取消和调整项目、违法违规设立审批事项或变相审批等行为。
(二)继续深化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尤其是环保、安监、建设、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管等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行政许可的实施和许可后的监管环节,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大行政问责力度
(一)加大对行政效能问题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要加强办案力量,加大办案力度,集中查处一批在“保增长、扩内需”中乱作为、不作为的案件,影响或干扰重点项目建设、重点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案件,以及因行政效能等问题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或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或引发等典型案件。
(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办理。进一步完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制,搞好投诉情况分析、办好投诉中心简报。对领导交办、涉及民生、企业反映强烈等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的投诉,实行重点挂牌督办制度。尤其是省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转办、交办、督办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投诉件,要高度重视、及时办理,力求让投诉人满意。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也将加强对投诉件转办、交办、督办情况的管理、考核和通报,对拖延不办、办理不力或投诉人满意度低的,要查明责任并进行追究。
四、继续抓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
(一)加大对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1+8”文件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与年底市纪委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挂钩。
(二)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项目建设年”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的效能监察。按照市委、市政府“项目建设年”要求,加大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央“扩内需、促增长”政策落实涉及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地区,以及投资规模大、工作难度大、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排忧解难。严肃查处各种强揽工程、强买强卖、阻工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维护好企业周边及施工环境。同时,要加强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工程建设审批服务项目的全程监督,凡在审批服务中,超时一次的或对服务质量有投诉意见的,由市监察局给予该单位黄牌警告,三次超时或有严重违规行为的,由市监察局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
(三)继续做好优化经济环境发展环境测评点和监督员工作,充分发挥测评点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中的重要作用。继续加强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测评点企业、监督员的联系沟通,对测评点企业反馈的关于行政执法检查等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提出对策和建议,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将企业投资者满意率测评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终目标管理考核范畴,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四)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的监督。积极推行行政执法检查预批备案制度,通过部门申报、审核把关、媒体公示等程序,将相关部门、相关执法检查项目纳入预批许可。备案登记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进行检查的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五、几点要求
(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中心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继续办好《效能衡阳》栏目,围绕“项目建设年、项目服务年”要求,对我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特别是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业项目建设中的正反面典型进行宣传和报道,充分发挥舆论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中的监督作用。对有损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影响行政效能的人和事进行公开曝光,以敬效尤。
(二)要充分发挥信息综合的参谋助手作用。要抓好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的信息调研工作,掌握情况,收集信息,及时向上级和领导报送相关工作信息,以便领导了解动态、科学决策;或在省内部刊物进行登载,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三)要突出工作重点。2009年效能监察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要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通过抓重点工作、关键环节推动工作全面落实。要把效能监察放在全市工作大局中来谋划,贯穿落实科学发展观这条主线,统筹考虑安排,合理分配力量,确保重点工作取得实效。
第一条为有效地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政府派出机构和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和它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是该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适当、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是特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六条行政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七条行政执法应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的内容、权限、执法机构的职责以及执法责任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委托执法。被委托组织须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被委托组织不得再行委托。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需委托执法的,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需委托执法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区、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需委托执法的,应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被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并依照委托的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委托机关对被委托组织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装或佩带证章、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查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载明:
1.当事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办公地址等基本情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处理结论;
5.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限期;
6.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四)依法送达。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当场处理。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某些违法行为需作即时处理的,可以依法作先行处理或依法作现场处理。先行处理或现场处理后,如有必要,再行补办法定手续。
第十三条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财物,应给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并全部上交财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行政执法检查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开展执法情况的自查;
(三)会同或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专项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
(四)根据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部署,组织落实政府系统的执法大检查;
(五)向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年度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总结以及由政府组织的对专项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检查的报告。
第*条行政执法检查应以下列法律、法规、规章为重点:
(一)近期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与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而列为重点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由本部门主管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每年应进行自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书面报告自查情况。
第十八条对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规范性文件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纠正或责令改正;
(二)对法律、法规、规章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
(三)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由本级人民政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限期解决。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颁布施行一年后,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宣传教育、配套措施、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等情况。
第二十条建立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行政处罚情况的统计调查,并按时报送统计资料。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情况的统计工作。
行政处罚情况的统计按月份进行,每月十日前将上月的行政处罚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印制。
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程序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的协调;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市人民政府穗府<1992>50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本市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天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材料包括:
(一)备案报告;
(二)案由的综合材料;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条各级法制机构在执行行政监督公务时,有权调阅行政处罚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对执法犯法者有权予以制止或责令纠正。
第二十七条实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按《*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穗府<1993>57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委托执法不当的,由本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纠正或责令撤销;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制发和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由本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纠正或责令撤销;
(三)对行政执法中的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四)对行政执法无合法依据或有其他违法、不当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纠正或责令改正;
(五)对拒不执行行政裁决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执行或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对干预、侵犯企业经营自的投诉、申诉,按隶属关系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理查处。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按隶属关系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对该行政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一、检查对象
市政府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今年检点对象是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农委及其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二、检查内容
2011年以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总体情况。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权限和依据合法情况。
1.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实施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实施机关、条件、增幅等实体内容的规定;
3.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现象;
4.委托行政处罚是否依法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5.制定的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公开并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审查备案。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情况。
1.行政处罚告知制度、听证制度、罚缴分离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2.建立行政处罚案卷制度以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开展情况等。
(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1.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执法情况;
2.对行政执法人员以及下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情况。
三、检查步骤和方法
本次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互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统一组织,上下联动,检查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6月底前完成)。
市政府所属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照检查内容,对本部门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在6月30日前报送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二)督查阶段(7月底前完成)。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从相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照自查情况进行督查。主要围绕这次检查的内容,重点督查公安、农业、质监部门及其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督查方式:1.听取公安、农业、质监部门开展自查情况的汇报;
2.对上述部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按比例随机进行抽查;
3.向人大、法院等有关机关了解上述部门2011年以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投诉的基本情况;
4.电话回访当事人等。
督查组对督查情况进行归纳、分析、汇总,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农委根据督查情况及时改正。
(三)互查阶段(9月底前完成)。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各设区的市进行互查。按照省统一安排,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从市公安局、质监局、农委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互查。
(四)整改阶段(10月底前完成)。
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各被检查单位将整改情况于10月20日前报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对检查中发现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要坚决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总结阶段(11月底完成)。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市政府报告检查的情况并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谋划。组织开展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检查,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要深刻认识此次检查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对待,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抓紧、抓实、抓好,抓出实效,确保不摆形式、不走过场。
一、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使档案管理工作更加有组织、有计划、有程序的开展。在原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细化全单位档案管理的各项要求,规范、充实了《档案管理制度》的内容,加强了档案收集、整理、移交、鉴定、统计、保管等各个环节管理工作。收集和整理做到齐全完整、分类清楚、编排有序,无当年积存零散文件。文件归档做到归档范围明确、保管期限准确、档案完整安全。文书档案在每年的12月底基本完成归档工作,其他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归档。不断加强档案的保管、鉴定、统计工作,档案保管安全,从没有出现过档案失密、泄密、损坏等违反《档案法》现象。在现代化管理上,我委结合“档案管理软件”,实现了便捷、高效、安全的计算机检索与查询,较好地发挥了档案现代化管理工具的作用,提高了档案利用效率和效果。
二、档案收集整理的情况
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委档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了档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充实了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加强了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强化了档案工作的基本业务建设。现存室藏2018年档案共 余件(卷),其中:文书档案余件(永久 件、30年存档期限 件、10年存档期限 件);会计档案 件;建筑档案 件。同时建立人事档案 个专档、资料汇编 册等。
三、档案保管情况
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责任意识,完善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档案安全预案,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档案,构筑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档案安全防范体系。对重要电子档案实行备份保管,确保档案实体绝对安全。目前,我委现有专职档案员1名,兼职档案员3名,档案室现有设备:计算机、多功能打印机、空调机、铁柜、保险柜、防盗门、干粉灭火器、档案管理软件1套。今年,我委在工作经费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加大资金投入档案管理工作,对照档案规范管理要求做到了防火、防虫、防盗、防潮、防鼠、防强光、防霉变等,保证了档案的安全存放。
四、档案移交情况
按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相关制度规定,我委于2018年6月底前已将上个年度的档案资料整理完毕。根据《xx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xx发〔2011〕32号)文件精神,我委成立未满10年,没有向有关的档案馆移交到期文书档案和重大活动档案。
五、监督指导所属机构档案工作的情况
档案室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全委文书、会计、声像、实物等各种档案的收集、管理、整理、保管、移交及开发利用,指导和监督各科室档案管理工作,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安排一名同志担任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已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规定时间向档案室移交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协助档案室做好有关档案整理工作。
六、下步工作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