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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对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保费)征收的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区医保费的申报缴纳工作,保证医保基金按时足额征收。现就申报缴纳医保费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申报
〈一〉按照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医保费按月申报。
〈二〉每年12月20日前应申报次年1月的医保费。
〈三〉每年第一次申报医保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缴费基数申报表纸质件两份(Excel电子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文档。
2、上年度12月份工资发放表(退休人员只填报退休费),企业还需提供养老保险申报表。
3、有人员增减变动的,应填报人员增减变动表并提供变动依据。
二、缴费计划下达
〈一〉区医保中心每月20日前编制下达次月缴费计划。人员有变动的,应于每月20日前到医保中心办理变动申报手续;未办理变动申报手续的,视为无人员变动,仍按上月人数下达缴费计划;人员变动后不申报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缴费基数达不到社平工资60%的人员,1—3月份医保费按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缴费基数下达计划进行预征,待4月份社平工资公布后,按确定的实际缴费基数调整结算。
〈三〉为适应地税征收系统的升级需要,对尚未申报年缴费基数的单位和未按月申报的单位,区医保中心于年10月份前,将缴费计划下达到今年11月份。1—10月份内有人员变动的单位,及时到医保中心申报办理变动手续,在下达12月份缴费计划时进行调整。
三、费用缴纳
〈一〉各参保单位在缴费计划下达后的次月1--15日(节假日顺延)内到单位所在地地税征收部门开据缴款书,在限缴期内缴费。从年11月起,对未在规定缴费期限内缴纳当期医保费用的单位,期满次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关键词:医院 医保费用 核算管理 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面覆盖,全国各定点医院的参保人员逐渐增加,就诊量日益增大。医院的医保收入占医院总收入的比重每年都在增加,医院医保费用的核算与管理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例如:南京市浦口区中医院2014年的门诊就诊量达到了43.65万人次,连续三年的门诊量居全区第一,其中参保就诊34.18万人次,占78.3%;2014年出院11691人次,其中参保直接刷卡结算7503人次,占64.2%。2014年参保收入比去年同期增加1214万元,增长了21.4%,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金额占全院总收入42%。医院拥有南京市本级医保、南京市浦口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等。一直以来,在医保体系中,医院、患者、医保管理中心这三方之间存在着多重委托的关系,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在信息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定点医院很容易产生一些问题,这将会对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医保体系的可持续性发展等产生严重影响。传统的医保费用支付方式主要采取的是按服务项目付费的方式,在医院和患者的关系中,患者处于被动的地位,而医院等医疗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出现了过度医疗、处方偏大、为患者多开不必要的检查项目等行为。因此,即使我国再不断提高医保的报销比例和范围,但面对不断增长的医疗费用仍无法解决广大患者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很多患者和家庭仍存在看不起病、住不起院的状态。
一、医保费用相关概念解析
(一)医保费用的主要构成
医保费用主要是由参保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的费用,是保证我国医保体系正常运转的根本。医保费用主要是由医疗服务补偿费用、管理费用、储备金三部分共同组成。近年来,导致我国医保支出快速增长的原因主要有:医保的覆盖面增加导致医保支出的增加,人口结构变化、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导致医保支出的增加,医疗技术的进步,疾病谱的变化,医保体系内部制度、管理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导致医保基金的流失等。
(二)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
我国关于医保费用支付方式概念的界定已经研究很久,医保费用支付方式主要是指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经济补偿的方式。它是一种特殊的激励手段,它对医疗费用的核算、管理、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对整个医疗服务体系的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例如:对于南京市浦口区中医院的市级医保中,当病人刷卡后发生医疗费用,到下月的15日前进行医保的审核,对于审核符合规定的部分将按照总额的5%暂扣年度考核基金,剩余的部分在月底支付;门诊按实结算,住院实行总额预付管理的方式,对于少部分病种则实行定额管理的方式,13个病种实行的是单病种定额管理的方式,对于超支的不进行补偿,超支部分则由医院自行承担。
二、医保费用业务发生后的会计核算与账务处理分析
(一)患者发生门诊、住院费用的处理
当参保患者就诊结账时,并不是全额支付已经发生的医保费用,而是按照相关的支付规定计算出个人应承担部分,剩余的大部分先由医院垫支,医院在垫支后会与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结算。因此,对于病人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等业务,医院取得业务收入,进行会计核算时,应该按照实收病人的现金金额借记:现金,并按照医院垫支的金额借记:应收医疗款,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分别贷记:医疗收入、药品收入等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如:南京市浦口区中医院的医保费用会计核算中,在病人刷卡发生医药费时,按照本月的21日――次月的20日作为医院的收入确认期与应收医疗款。
(二)分期结算、收回部分垫支款
在对医院医保费用进行确认后,对于医院垫支的部分,医院应及时与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结算处理。一般而言,结算时医院并不能全额收回垫支款项,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会利用监管信息平台等现代化手段加大医保刷卡费用的审核力度,对于其中不合理的费用进行扣除,并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保证金,再将最终余额拨付给医院。针对这一情况,在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时,医院应按照实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医疗款。例如:南京市浦口区中医院在医保费用核算中对于扣减的部分未进行账务处理,而是在年末全部“应收医疗款”的余额来计提坏账准备。
(三)年末考核后回收当年保证金
为了保证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管理能够达到相关规定的管理指标要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建立保证金制度。例如:对参保病人住院平均天数的指标、药品费用比例指标等的管理和控制。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同医院结算时,会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暂时扣除一定的款项作为医院的保证金。在年末考核后,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对医院的各项管理指标进行考核,待考核合格后再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全额返还医院保证金。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医疗款。
三、医院医保费用核算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医院医保费用是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款、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款、个人现金支付款这三部分共同组成的。病人刷卡结算时只需要支付个人现金部分就可以了,剩余的两部分在进行核算时会记入到“应收医疗款”科目中,先由医院垫支,然后再与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结算。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医院各自所处的角度不同,因此,在医院同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结算时,并不会完全将垫支额返还给医院,而医院也并不会全额收到垫支额。简单而言,在“应收医疗款”账户中所反映的内容其实包含了: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款、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款、医保保证金这三部分内容。但是,如果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应收医疗款是按照门诊、住院就诊的病人来设置的明细账,这根本无法将医保业务中的应收款项的具体内容全部反映出来,也无法满足往来情况的需要,更无法满足医保业务会计核算的需要。例如:在南京市浦口区中医院的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扎帐日期与医保不同步而导致无法及时与医保管理中心对账的问题,收入的确认方式存在问题导致医保扣费部分的收入虚增的问题,医保的扣款部分未能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而存在应收账款虚增的问题,年末才按照应收账款总额计提坏账缺乏科学性、合理性。
四、改进医院医保费用核算管理的措施
(一)在“应收医疗款”科目下增设不同的明细科目
医院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在“应收医疗款”下增设:医保统筹支付款、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款、医保保证金等一级科目,用于核算医院业务中关于应收医疗款的发生、往来、结算等情况。例如:南京市浦口区中医院可以按照市、区、新农合等不同医保管理中心增设二级科目。
(二)加强对医保费用呆账坏账的管理
医院的财务人员应改变过去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医疗账款计提坏账的处理方式,应定期对已经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金额按照相关规定的比例及时计提坏账,避免应收账款账实不符的现象,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和财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从而降低医院的财务风险的发生,保证医院的健康稳定发展。
总之,随着我国医保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医保覆盖范围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医保患者涌入医院。准确无误的核算医院医保费用往来账务不仅是医院内部会计核算的要求,更是保证医院使用医保改革的要求,还是医院提升竞争力的要求。因此,必须在不断地实践中改进医院医保费用的核算与管理,为促进医院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冯括.定点医疗机构在总额预付制度下的医保费用控制[J].中国城乡企业卫生,2012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实行以“总量预算、定额控制、弹性决算”为主的复合方式进行结算。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时,实行以下结算方式:
(一)总量预算、定额控制、弹性结算方式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施行按年度定额控制、年底弹性结算的结算方式。
(二)服务单元结算方式
对参保居民门诊大病实行服务单元结算方式,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三)服务项目结算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保险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按服务项目方式结算。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费用;
2.因探亲、旅游、学习等突发疾病急诊住院治疗的;
3.经批准转外地(住院)诊断、治疗的;
4.因急(诊)病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在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
5.其他符合规定的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第四条为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用结算快捷、准确、安全、有效,医、患、保三方按照医疗费用结算程序办理。
(一)定额控制、弹性结算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使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发生额按规定的报表格式及相关资料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定额控制计划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按定额控制计划并扣除预留保证金后办理结算。
(二)服务单元结算程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确定的门诊大病病种的标准进行结算,具体程序另行制定。
(三)服务项目结算程序
参保人员先行垫付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治疗结束后一个月内,个人持住院有关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及医疗费用清单等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审核后办理结算,医疗费用支付给本人。
第五条参保人员住院时,因病情需要且本定点医疗机构无相应检查设备的,可由收治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外院检查申请。参保人员持申请到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外院检查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中有收费标准的项目。参保人员外院检查的费用由收治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本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及收费标准计入参保人员本次住院医疗费用。收治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与约定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费用结算具体事项,由双方协议解决。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留保证金的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金额的10%。预留保证金的返还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年终考核结果挂钩。年终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定点医疗机构,预留保证金全额返还;考核得分在79—60分的定点医疗机构,每少1分预留保证金返还比例降低一个百分点;年终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每少1分预留保证金返还比例再降低5个百分点。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医疗费用的定额控制指标、质量管理指标及预留保证金指标等,并按协议履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的结果和提出调整的意见。
1、用人单位:企业单位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职工医保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按当月在编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与编外职工工资总额之和的10%缴纳职工医保费。
2、在职职工:按其个人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省平工资确定。
3、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1%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标准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控制指标;医疗费用
中图分类号:F06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9-0186-02
为保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现,缓解医疗保险基金压力,探索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是摆在医疗保险工作者面前的重要任务。笔者对近几年来部分城市试行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费用控制指标进行了客观的分析,提出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结算方式是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必然。多层次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建立,可以在维持原结算方式不变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医疗保险运行出现的新情况,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从而既可以以低廉的价格获取最大利益的卫生服务,又可以减轻医疗保险基金的压力,减轻参保人的负担,使医疗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分析
(一)总额预付结算办法
总额预付结算办法是先在一个统筹地区内确定总额预付额度,再根据各医疗机构承担的定点医疗服务任务,将预付总额分解到各医疗机构。总额预付结算办法的应用对门诊可采用按人均医保费用的定额结算方式,对住院可采用次均医保费用的定额结算方式,具体分析如下:
1.门诊费用结算方法
目前定点医疗机构存在大量的门诊分解处方现象,出现年门诊次均费用下降而总费用和人均费用大幅上升的情况。本人建议按照不同等级的医院分别制定人均门诊医保费用定额,超出定额部分由医保中心与医疗机构共同负担。该人均费用定额可由上年度某一级别的所有医院发生的门诊医保费用除以门诊不重复人数得出。该方法有以下优点:(1)由于人均定额无法人为分解处方,真正起到控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的势头;(2)医疗机构的级别由省卫生厅认定,按不同级别制定定额具有横向可比性和客观性;(3)在参保人员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有利于医保中心预测和控制医疗服务总费用。
门诊人均医保费用定额结算很可能出现诸如有的参保病人频繁更换医院就诊、部分医疗机构组织安排本单位职工持卡在本医院门诊结算,以降低门诊人均费用等问题。对此笔者建议可采取以下措施:(1)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在年度内只能选择一所经医保中心确认的定点医院作为治疗医院,年度内不能更换。(2)对甲类门诊特殊病种只能在指定范围医院治疗,否则不予支付费用。例如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门诊只能在三级乙等以上综合性医院治疗;结核病门诊治疗只能在确认的结核病防治院(所)治疗。(3)将在本医院就诊的本单位职工的人数和费用进行单独结算,这样由自然人组成的门诊人均费用就具有客观性和可比性。
2.住院费用结算方法
由于住院次均费用相对门诊次均费用比较稳定,并且住院分解次数占实际住院次数比例不大,只要平常加强稽核,剔除分解次数即可。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许多医院对超过医保封顶线的病人的费用不予以控制,造成进入商业保险理赔的费用颇大,采用住院次均医保费用定额既符合临床实际,又能起到控制费用的作用。
(二)平均定额结算办法
平均定额结算办法属于后付制,它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医疗服务记录,按照协议比例偿付其发生费用的方式。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医疗服务记录包括参保人员提供的全部医疗费用明细,如诊断、治疗、化验、检查、药物、手术、麻醉、护理等各个项目及其对应的医疗费用。这种结算方式的优点是符合市场常规,操作容易,很直观的掌握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发生情况,但也存在较大的弊端。
(三)按病种结算办法
实行单病种付费,可通过对单个病种医疗费用的总量控制,减缓医疗费用日益增长的趋势,促使医疗机构能够更加合理使用有限的卫生资源,使国家、医疗机构及患者三方都能从中受益。单病种付费管理方式,选择的疾病大都以诊断标准明确、诊疗常规统一的临床常见病、多发病,同时对一些临床诊断难掌握、费用额大的医疗服务项目采取规定最高支付限额的办法,如安装冠状动脉内支架、搭桥、起搏器等治疗项目。
在实际运行中,单病种付费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第一,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时间短,缺乏大量的统计资料,对单病种费用支付的测算不一定完全合理;第二,对危重病人多的医疗机构会造成较大的压力;第三,部分医疗机构可能更重视患者数量而不重视医疗质量;第四,会出现医生为谋求利益,挑拣病情简单的患者,使危重病人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治的情况。有效的解决办法包括:第一,建立医疗网络信息,收集医疗保险运行以来的基础数据;第二,选择诊疗常规明确、治疗方法简单、不易复发、合并症少的疾病进行单病种付费;第三,在考虑按病种支付费用的同时,按照医院级别制定单病种费用标准,可以有效地引导医疗消费行为。
(四)专科定点医院的单独结算方式
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如精神专科医院、肿瘤医院及传染医院、胸科医院,其诊疗特点决定了其门诊与住院人次比例明显失调,且规律性不强。医疗服务特点不同,反映在医疗保险结算方面的情况和结果也不尽相同,为此,在结算制度上要对其进行分类管理,逐步形成更加符合实际的科学管理的结算办法,有效保障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结算制度体系,促进其向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就精神类专科医院进行分析:可考虑采取平均定额指标给付的结算方式。调查测算和分析结果显示:在医疗费支出构成上,短期治疗患者的医疗费中治疗费、药费及化验费占70%以上,长期治疗的病患,费用主要集中在物理疗法和药费中;同时短期住院病例床日费用变异较大,而长期住院病例床日费用则相对稳定。针对这种服务特点,精神类专科医院在病种管理和费用支付时,应根据患者住院时间长短,分别确定结算指标,短期治疗期间内按一个平均定额指标结算,超过短期治疗期、需长期看养的患者,采取按床日费给付的办法。如果医院转诊制度健全,可以考虑按人年平均费用支付,鼓励大型专科医院的病人分院到小医院或社区。
肿瘤医院及传染医院、胸科医院等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也应根据自己的医疗服务特点,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医疗保险结算方式。
(五)采取总量控制、弹性结算的办法
总量控制、弹性结算,是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对各定点医院收治医保患者的住院结算资金和最低服务量(人次)实
行总量控制;对定点医院因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及医保业务量增加等因素,导致住院医保基金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费用,年终统一平衡,按预算弹性结算资金总量,测算一定比例给予适当补贴。弹性结算不仅限于住院资金总量,也包括单病种及危重病大额医疗费补贴等结算方式。
各定点医院总量控制指标的确定,由医保管理部门根据全年预计可收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量,扣除记入个人账户基金和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由于报销的门诊大病、欠费补报、异地医疗费及风险金后,预算全年用于住院结算的各类基金总量。然后,根据各类定点医院住院费用资金所占比例,按照各定点医院上年度住院结算费用实际支付情况,综合确定各医院的住院资金总量和最低服务人次量。对定点医院年度内弹性结算范围内的超支费用,纳入该医院下年度住院资金总量控制指标测算范围。
二、医疗费用控制指标的分析
(一)平均年百名门(急)诊住院人次指标
平均年百名门诊住院人次,即一定时期内出院人次与门诊人次的比率,作为年度结算的辅助指标,用于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医疗费用支出总量。参保人员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就医时,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便无法针对某一定点医疗机构下达一个确切的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全年门诊人次与百门诊人次住院率指标的乘积确定某一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工作量,是一个比较有效的办法。一定人群历年的门诊人次和住院人次是相对稳定的,可以利用百门诊人次住院率这个卫生统计指标作为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工作量的总量控制指标;而参保人员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人次变化反映了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的变化情况,是良性竞争的结果。为了公正,可以测算出前三年的平均指标,结合医保患者的就诊情况,逐年调整。这个指标的确立促使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以争取更多的参保人就医,有利于建立良性的竞争机制。
(二)规定发生大额医疗费人次占总住院人次的比例
平均定额结算指标的制定,很容易使定点医疗机构推诿重病人和将平均费用指标分解到每个参保人身上,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参保人员的就医趋向和医疗保险费的支出情况,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大额医疗费人次占总住院人次比例,即本年度内一次性医疗费支出超过本市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根据住院人次测算出比例,解决了医疗机构推诿危重病人的现象。同时,患者本次住院费用不超过就诊医院起付线标准的不计算一个平均费用结算指标,保证了参保人的合法权利。
(三)个人自费比例占总住院费指标
规定了总医疗费用支出个人自费比例。即参保人住院发生的总医疗费用,完全属于范围外支付的费用不能超过总医疗费的比例。通过计算机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费用的时时上传,监控医院,不能将自费费用另方支付,这一指标的确定既解决了参保人负担过重的问题,也可有效地控制统筹金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