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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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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范文第1篇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业、金融业、电子商务业深度渗透与融合所产生的一种全新的金融业态、金融模式。近年来,随着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新型电子货币的风生水起,互联网金融渐成热门话题。2013年6月以来,随着余额宝的大红大紫、余额宝模式的频繁复制及“类余额宝”互联网理财产品即“宝宝军团”的风起云涌,互联网金融迅即成为了金融市场的新宠。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加快金融改革创新步伐的呼声日益高涨,此时互联网金融持续发酵,有着深刻的变革意蕴,人们围绕互联网金融的讨论更是络绎不绝、铺天盖地。通过对各种观点的梳理,不难发现,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形形的讨论并非建立在统一的基础定义之上,即并非站在同一个维度、“频段”上,定义模糊、概念乱象始终存在,各种界定与解释令人眼花缭乱。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就是其中一典型。

一、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的由来

一般认为,谢平教授是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最早提出者、界定者。他认为“在这种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自愿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1] 谢平教授的研究无疑具有开创性意义。但也有人认为,谢平教授给出的定义过于理想化、乌托邦化,尽管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有声有色,严格意义上的符合谢平教授诠释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却并不存在。如此一来,概念的重新界定乃至争论,在所难免。

有一类观点习惯于把所有涉及到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经营模式,都纳入互联网金融范畴;另一类观点对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作了严格区分,即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领域才是互联网金融,而金融企业使用互联网手段被界定为金融互联网。2013年6月马云提出:“未来的金融有两大机会,一个是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走向互联网;第二个是互联网金融,纯粹的外行领导,其实很多行业的创新都是外行进来才引发的。金融行业也需要搅局者,更需要那些外行的人进来进行变革。”[2] 在马云的理解中,金融行业拥抱互联网不算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互联网,互联网行业拥抱金融才算互联网金融,马云的观点广受推崇。由此,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两个词看似接近,意蕴却大相径庭,前者突出互联网公司,后者突出的是金融机构;传统金融机构期望的是金融互联网,由自己主导金融和互联网的融合,而互联网公司期望的则是互联网金融。然而,这种纯粹从主体出发作出的概念划分,有意无意间把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对立了起来,排斥了两者融合的可能,引发了一系列“口水战”,具有明显的狭隘性。

我们注意到,监管层的态度似乎并不主张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截然对立。《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互联网金融专栏”指出:“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也在不断发展,以中国建设银行‘善融商务’、交通银行‘交博汇’等为代表的平台日渐成熟。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于2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办,并于9月29日由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复开业。”[3]央行在其年报中,旗帜鲜明地把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与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互联网理财并行罗列,视为互联网金融的子范畴。内中暗含的逻辑是,一切依托互联网技术或借鉴互联网模式所开展的消除行业痛点、优化成本、提高效率的行为模式,都应被纳入互联网金融之范畴。窃以为,这种以充实互联网金融内涵来超越概念之争的做法,更贴近互联网金融种类多样、形态各异、蓬勃发展的事实,也更经得起推敲。

二、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的背后考量

1.刻意与传统金融机构划清界限。金融是一种门槛极高的商业形态。长期以来,中国金融业都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圈子,金融机构处于牌照管理、分业严格监管、利率管制的状态,准入门槛极高,局外人很难进入,拿不到相应牌照就成立不了相应的机构,也就做不了相关的金融业务。如今一些互联网公司扛起互联网金融大旗,在没有获得相关经营牌照的情况下,以互联网技术包装事实上的金融行为。此时掀起一场概念之辩,不失为一种策略选择。(1)在一定程度上把金融和非金融的界限给模糊了,便于打政策上的擦边球;(2)有利于示好监管当局并赢得舆论支持,尽可能减少来自各方的违规争议,回避诸多“成长的烦恼”。果不其然,监管当局也乐见其成,并给予了足够的宽容。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还趁机演变成了“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的金融机构”,从事着跟传统金融机构一致的金融运作,并想方设法把规模做大,以图最终形成“生米煮成熟饭”、大而不能倒、大而不能管的局面。

2.谋求监管套利。银行业普遍抱怨,互联网企业不用牌照,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没有这样那样的监管成本。此抱怨不无道理,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法律地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只是由于银行业长期享受着制度性优越,加之低成本吸储的“制度性合谋”、久居神坛的傲慢、无暇顾及长尾市场等诟病,银行业的抱怨淹没在民众的指责、唾骂中。不可否认,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优势并不在于互联网技术,更不在于互联网给金融带来了更好的风控能力,实质在于暂时没有纳入监管体系,或者说突破了监管,进入了监管空白地带,实施着监管套利的行为。例如,注册资本一亿元的小贷公司,受到严格的监管,最高业务操作上线即最高负债额度为1.5亿,而注册资本一百万的P2P网贷公司却可以做到几个亿的规模,两者强烈的反差所折射的是,典型的监管不一致所引发的P2P进行监管套利的行为。

3.争夺话语权主导权。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有人认为是去中心化,也有人认为是去中介化,两种理解算比较接近。按此逻辑,金融互联网之所以与互联网金融产生概念上的分野,就在于其并非主张金融脱媒。然而事实上,余额宝模式既没有真正实现金融脱媒,也没有真正达到去中心化,却依然被视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范例。可见,互联网精英不遗余力挑起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之辩,其“醉翁之意”并非在于是否脱媒的纠结,而在于金融话语权、主导权及行业利益的争夺,折射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攻守关系。马云说过,“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改变银行”与“银行改变”,其侧重点不同,攻守关系迥异,前者强调的是互联网金融,突出的是互联网行业的主导作用,后者强调的是金融互联网,突出的是传统金融机构的主导地位。众所周知,在传统经济互联网化的过程中,也时常发生到底应由互联网精英主导还是由传统行业精英主导的争论,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正是这种争论在金融行业的具体贯彻。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话语权主导权的争夺更加重要,也更加激烈。

三、互联网入局金融业与金融业拥抱互联网,构成互联网金融的两个演进路径

如前所述,这场非此即彼的概念之争有着先天的狭隘性,对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真正厘清、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创新并无帮助,且容易在实践中造成割裂与混乱。充实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内涵,把金融互联网看成是互联网金融完整业态的一部分,是有效超越这场概念之辩的最佳选择。从这个意义上,互联网业切入金融业与金融业拥抱互联网,与其说是一种攻守关系,反映的是你死我活的竞争态势,倒不如说是互联网金融演进的两种不同路径,相辅相成,遥相呼应。再者,互联网与金融的共存与融合是大势所趋,互联网的扩散性、渗透性,与金融产品服务独特的严谨性、保守性必然需要寻求一个平衡点,这个寻求平衡点的过程,不应是单向的过程,而应该是互联网切入金融与金融拥抱互联网的双向过程。这个融合过程大体上要按三个阶段演进。

1.攻守阶段。互联网企业借助成本优势、效率优势、渠道优势、体验优势,以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相对薄弱的长尾市场特别是小微客户作为切入金融领域的最佳突破口,实现对金融业务的搅局,形成鲶鱼效应,震撼传统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商业模式。传统金融机构则在网上银行、信用卡商城等基础上积极发展电商乃至“类余额宝”产品等,建设和优化平台,逐步培育客户的粘性,以化解困局。监管层也在为要不要监管、由谁来监管、什么时候监管、怎么监管等问题而绞尽脑汁。

2.形成交集阶段。备受冲击的银行业逐步意识到中小客户的数据价值,开始着手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客户群体下移。互联网企业则完成用户的积累,具备了一定的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开发能力,服务对象逐步从微型客户向中小型客户拓展。银行的“下沉”与互联网机构金融服务的“抬升”,使得双方的核心客户群体形成了交集。在这个阶段,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暴露较为充分,监管层在一致性监管问题上,政策逐渐明朗,但竞争程度更趋激烈,同质化竞争现象有所抬头。

互联网金融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 电子商务

一、互联网金融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理论上任何涉及到了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包括但是不限于为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在关注互联网金融积极效应的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这一新生业态对金融系统的冲击,即风险。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已经成为了新兴的金融机构,而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这一模式由于行业本身的不确定性一直处于非监管的“真空”状态,也成为互联网金融最突出的风险。从欧美经验上讲,英国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治理没有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管,但是相应的法律规则制度对这一新兴事物有着明确的约束。

一是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行业自律不完善。目前,我国在监管制度及法律规范方面尚不存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容。受“哈哈贷”倒闭及行业风险逐渐显现的影响,银监会于2011年8月曾《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根据该文件,P2P信贷业务本身并不在银监会监管范围之内,发文目的在于督促商业银行设置与P2P信贷业务之间的“防火墙”,防止2P信贷风险向银行体系传导和蔓延。

二是信用信息交换较困难,违约成本低。在英美等P2P借贷业务起步较早的国家,注册借款人账号或注册互联网金融公司,都需要注册其社保账号,关联银行账号、学历、以往不良支付的历史记录等信息,信用信息共享程度较高,违规成本也因之较高。相比而言,国内的信用环境和信用信息系统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为不利。目前,互联网金融公司尚无法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依赖各公司自身的审核技术和策略,独立采集、分析信用信息。由于信用信息交流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无法形成有效的事后惩戒机制,借款人违约成本较低,对行业的长期健康成长极为不利。

三是技术存在潜在风险,平台安全面临考验。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对接虽然大大提升了业务的便利性,但同时也带来了较为突出的信息和资金安全问题,即使是已经发展较为成熟的正规金融网络化平台,也还存在着较多的技术风险。P2P借贷平台的设计和搭建主要依据web2.0技术,与传统金融网络化平台在技术理念上基本一致,因此,对于传统网络金融面临的潜在安全缺陷,P2P借贷平台也难以回避。

三、如何解决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业态,其发展时间虽短,但发展势头迅猛,对于该业务的运行特点、面临的风险、发展趋势,特别是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短时期内尚难以定论,还需时日加以观察分析。为保护金融创新,同时避免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应对这一行业采取密切关注、科学引导、分流疏导、加强公众教育、适时出台法律法规的管理策略。

密切关注,防止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蔓延。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保持对相关风险的警醒:一是工商、税务等部门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机构的监管,适当加大检查频率和深度,充分收集第一手信息,及时反映该类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工业信息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行业监管部门,可从信息技术、信贷政策、金融安全等角度,联合科研院所等机构对新型金融业务加强研究,并探索建立网络和风险的“防火墙”,避免相关风险蔓延;三是公安机关加大对利用互联网金融之名诈骗公众钱财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科学引导,推动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提高行业透明度。建议国家和地方各级金融主管部门在密切关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加强与小额信贷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的沟通和联系,循序渗透或阐明国家的相关政策。

分流疏导,提高正规金融机构普惠金融服务能力。面对互联网公司的强势逆袭,传统的金融机构不能坐以待毙。

强化责任金融理念和认识,加大金融知识普及。提倡普惠金融、责任金融的行业理念,深入实践行业自律、监管部门、消费者能力的提高三大战略。

适时出台国家层面法律法规。金融创新和金融监控是统一的,希勒在《金融与好的社会》中提到“金融体系应该扩大化、民主化和人性化,监管更加技术化,但谁也不应该拒绝金融和它新的形态。”法规出台的“适时”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监管者对新生事物的认识过程和创新的包容水平。

因此对于监管决策者一方面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出台相应的规章,明确小额信贷中介服务性质定位,对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发展方向、监管办法及违规处罚、退出制等相关内容作出界定。另一方面,加强政策引导,探索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财政补贴及税收、信贷优惠等正向激励机制,降低运营成本。同时支持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发挥备案登记管理作用,以完善国家征信系统,防止过度负债的信用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的阳光化和规范化。

互联网金融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P2P 阿里金融 银行

互联网金融是不存在金融中介的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从目前市场上所出现的各种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的产品来看,符合这个带点乌托邦性质定义的金融产品或者模式应该并不存在,所以,单纯从概念提出的角度而言中国并不存在现实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撇开定义,就现象来看目前最普遍定义为互联网金融的有五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拍拍贷为代表的线上P2P模式,第二种模式是以阿里为代表的电商介入金融领域,第三种模式是以支付宝、理财通为代表的吞噬传统银行支付结算体系的第三方支付,第四种则是以东方财富网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模式,这些互联网企业只是提供了金融产品交易的网站,第五种模式就是眼下最火暴的,那就是以Q币、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对实体货币的替代。目前市场上最热门、讨论最多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P2P模式和阿里模式。本文也主要以这2种模式展开讨论。

一、P2P模式

(一)P2P的分化和实质

P2P业务始于2007年,2009年之后发展非常迅速,引起的关注也越来越多。由于进入门槛低、业务模式简单、监管法规空白,这个模式从诞生开始就充分竞争,总体而言,P2P业务已经远离了其金融脱媒的初衷,转而变成不需要准入牌照、没有监管法规的金融机构。

目前P2P在国内主要是三个模式:

第一个是拍拍贷模式,即平台模式。P2P公司提供一个交易场所,帮助资金提供方和资金需求方进行信息互通和需求匹配,P2P公司本身并不参与交易。这种模式其本质就是直接融资,资金不再通过银行等中介先汇集再流向资金需求方。大量的P2P公司选择了担保的模式,使拍拍贷这种坚持做平台模式的P2P生存难度日益加大。

第二个是担保的P2P模式,这是目前P2P的主流模式,本金担保和不担保,交易性质截然不同。本金担保的P2P模式实质已经是间接融资的概念了,P2P公司不再只是提供信息的平台,而成为了一个担保机构,本来应该由投资人基于自身资金状况和借款人信息来判断、定价的借款行为,就成为了依赖P2P机构信用的借款行为。而P2P公司成为了交易中介,资金、信息、风险汇聚一身,从这个层面上说P2P公司已经具有了典型金融机构所具有的一切特征,只不过吸收资金从银行柜台变为互联网,这种线上吸存线下放贷的本质跟传统的金融机构本质是一样的,不能被界定为互联网金融。

第三个模式是陆金所等类P2P模式,这种模式是将金融机构或者准金融机构的存量或者新增信贷资产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化整为零,以极低的准入门槛对外销售。这种模式下,资金来源更加分散,资金期限更加灵活。这类P2P本质上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平安担保公司通过对平安旗下各类金融资产的担保、打包、现金流再造的过程,这类P2P公司规模的大小其实取决于担保公司的担保规模和担保能力,而坏账率则直接取决于基础资产的质地。陆金所与其说是平安在互联网金融的尝试,不如说是在银行理财监管日益严格、资本金对业务发展掣肘日益明显的当下,突破瓶颈的一种手段。

(二)P2P的兴起的背后

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均有准入制度,牌照就是敲门砖;分业监管和利率管制就是监管拦路虎;GDP高速发展与金融业落后的落差必然导致金融畸形业态。民间借贷、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通道机构都是典型的“边缘金融”,他们围绕在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大佬的周围,通过监管缝隙源源不断地从核心金融机构手中接过他们的残羹冷炙,再通过自己的特殊业务进行翻新,再递回给核心圈中的大佬们。大佬们解决了自我发展诉求与监管、资本之间的矛盾,边缘金融也用“创新”赚取了可观的收益。如此这般看来,边缘金融的存在有其必要性,P2P只是其中的一种。

从本质而言,P2P在我国的异化,很大程度上是对我国扭曲的金融体制的一种市场化诉求,但是这种诉求在大的制度性体系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虽然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实质性的意义还是相对有限。

放任担保模式的P2P野蛮式增长,一方面遏制了真正的金融创新,另一方面也因为坏账率、担保比率等数据的不公开加大了坏账风险。对P2P发展而言,无论是从金融市场创新角度考虑,还是从现实风险角度考虑,监管介入已经是迫在眉睫的要求。

(三)P2P的监管

现在的担保类P2P公司很多已经大而不能倒,纯粹的一刀切可能会引发社会问题;而且在金融市场不发生重大变革的前提下,消灭这种模式很快会引发别的替代品。单纯的取缔打压意义不大,进行整体性的金融体制改革才是问题的关键,当前对P2P的监管也只能采取过渡性的权宜之计。(1)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和实施,对P2P所能操作业务规模跟核心资本进行挂钩;(2)对P2P债权的分拆标准进行设定,避免债权过于分散;(3)限制债权的转让次数,避免借新债还旧债;(4)严格监控虚假债权,避免P2P资金池业务。

而对于平台模式的P2P公司,在确保资金和平台隔离以及无相互关联债权的存在的情况下,不但应当松绑监管,还要进行政策扶持,支持和鼓励创新。

二、阿里金融模式

(一)阿里金融的实质

阿里金融基本上涵盖了互联网金融四大类型的除P2P模式外的三块业务,一块是以放贷和担保为特征的风险业务,一块是以支付宝为核心的第三方支付业务,还有一块是基于淘宝和支付宝基础上的基金销售业务和数据分享业务。阿里自建金融机构且承担实质性的风险,由于目标客户群的不同,目前来看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正面竞争不多;但是随着银行不断调低目标客户群的门槛,也随着阿里金融的不断成长,双方会形成直接的对抗,对抗结果取决于阿里金融的野心、传统金融机构的效率以及监管的态度。

当阿里成为了一家银行,可以预见到的是阿里可能更多会成为一家专营银行,切入的是以淘宝为基础的电商市场,阿里银行的规模大小取决于电商规模的大小,毕竟金融作为借贷交易的核心是其背后的信用风险控制能力。阿里金融的核心风控来自于淘宝和天猫对体系内的控制力和建立在交易数据下的风控模型。阿里金融虽然名为金融,但是他的内核还是带有明显的互联网特征,并且其基于互联网的数据分析优势形成了其在金融领域独特的信贷交易风控模式,这种优势在体系内可批量复制并且遵循边际成本递减规则,随着淘宝天猫不断的扩大规模,阿里金融的成本不断降低,还账率始终可控。总而言之,阿里金融虽然批了金融的外衣,但是他的实质是互联网金融。

(二)阿里金融的优势与劣势

阿里金融是构建在互联网体系基础上的金融衍生,维护成本低且风险可控。但是这种模式本身是不具备可复制性的,事实上淘宝天猫只能自己越来越强变成寡头而不能产生新的竞争者。但是这就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其次,淘宝和天猫的边际扩张也是需要不断的投入和维护的,目前淘宝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复杂,建立在一个亏损面超过80%的商户基础上的淘宝体系,也面临着扩张衰竭的趋势,使得在此基础上衍生金融的可能性在降低,同时,五六年的阿里金融实践之后的阿里小贷、担保的整体规模和坏账率都与设想中的规模差距甚大,阿里小贷的规模大概不会超过三十个亿的规模,这个显然跟他号称一万亿销售额的数字是不匹配的,阿里小贷面临着双重逻辑困境。体系内有效需求不足导致不能快速上规模,或者是虽然存在有效需求但是满足其量化放贷模型的客户太少。这是一个死循环,一旦阿里上规模,其坏账率还会攀升。

阿里小贷和阿里担保的核心还是风险控制能力,但是由于这两个金融拍照在所有的金融业态中属于边缘化业务品种,阿里很难依靠这2种市场夕阳产品维持庞大的互联网金融需求。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阿里申请银行是必然的趋势。只有申请牌照,阿里才有机会跟传统金融机构在竞争的同一平台,否则即使握有淘宝和天猫,也很难对抗银行的带有制度性保护的流动性优势。转型银行的阿里金融所面临的问题,一方面是确立体系内的排他性优势,另外一方面在保卫固有田地的基础上要走出来,跟传统金融机构的进行正面对抗,毕竟光淘宝和天猫是很难满足一家银行的生存需求的。

(三)阿里金融的风控体系

淘宝和天猫拥有别人不可企及的数据优势,阿里通过体系内庞大的数据基础进行大数据的应用,辨识客户、量度风险,区分体系内的客户类别,差异化服务。但是大数据的运用在信用风险控制层面,其实难度相对较大,大数据其实是概率论的一种表现形式,通过对各种维度的数据集中处理来统一计算可能潜在的违约概率,只要让违约概率低于收益率,模型就是成功。这种以概率论为基础的信用风险识别体系,有其自身的先天缺陷:首先,概率要求数据基础是有规律的随机事件,在大量重复出现的条件下,呈现必然的统计特征,所以样本的选择必然是那些有规律的随机事件,这种随机事件要求是事件发生是相互独立事件的,就是A发生违约跟B发生违约没必然的联系,但是小微企业必然是不符合这样的特征的,他的违约既无规律,也不随机,样本筛选困难成为必然。其次,阿里金融数据的有效性不足。大数据维度要全数量要多,而目前阿里能依赖的排他性数据只有淘宝天猫这个平台的交易数据,这是一个单一维度。依靠这个单一维度上统计出来的数据,构建信贷风险控制模型,真实性以及逻辑性都不足。第三,目前淘宝数据的失真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几乎所有的淘宝卖家都不同程度的有买卖信用记录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正常的交易型数据的真实性,基于这种行为上所形成的数据分析是没有意义的。第四,量化模型里忽略的黑天鹅事件、模型本身的漏洞、系统的BUG,这些都会让模型出现非常庞大的系统性风险,带来致命的风险性事件。

三、互联网金融的现实

我国的金融体系其实长期是在相对封闭的体系里完成的,改革开放以来的高速增长和竞争性保护壁垒,使银行取得了飞速的发展,这个发展是垄断的产物。未来的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就是打破垄断,从这个角度来看,银行业面临各种冲击是必然的,互联网金融只是大量的竞争者中的一员。

互联网的优势主要是体现在对大量小额的分散的人工辨别成本极高的领域具备降低成本的优势。简单的例子:一百笔五十万的信贷业务如果采取人工逐笔审核的难度是远高于审核一笔五千万的信贷业务的,前者适合用互联网的方式进行共性化的审核标准,而后者则适合采取人工审核,因为收益远高于成本,没必要用互联网来解决,整体意义不大。所以,互联网金融更适合在中小企业层面发挥既定的优势。也正因为如此,互联网金融不可能改变金融竞争的格局。

目前互联网金融还是资金入口的概念,只有观念上的冲击没有实质业务上的冲击。颠覆银行业必然是来自于一些基础性的金融制度和框架,破除这些制度框架之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才会真正出现,互联网金融才真正具有正面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谢平,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金融研究,2012(12).

[2]田溯宁,云计算带来大变化,新金融评论,2012(1).

[3]宫晓林,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南方金融,2013(5).

[4]万建华,互联网金融模式创新与未来金融业变局,新金融评论,2012(1).

互联网金融范文第4篇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1.互联网金融规模不断壮大。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给金融业带来革命性变革。基于web2.0,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逐渐渗透到支付、存贷、理财等传统金融核心业务,中国互联网生态逐渐形成。在支付领域,2010年至今,利用支付宝支付的金额已超过了2万亿,以支付宝、财富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占到市场份额的八成,已经超过银联和银行等金融类企业网银支付的总量。在借贷领域,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人人贷”式(P2P)公司超过了300家,行业交易额高达200多亿元。在第三方电子支付领域,截至到2012年12月中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已经达到了2.21亿人。

2.互联网巨头迅速抢占金融市场。目前,互联网企业涉足金融业已呈“全面开花”之势。中国人民银行资料显示,截至今年7月,已有250家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包括阿里巴巴、腾讯、网易、百度、新浪等互联网巨头。互联网企业也不断加强创新,不断推出互联网金融产品,阿里巴巴的“余额宝”,新浪的“微银行”,腾讯的微信5.0与“财付通”的互联等更是全面进军金融市场。今年9月份,腾讯宣布要成立银行,也成为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行业的标志性事件。京东商城和苏宁电器也先后宣布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进军供应链金融。互联网企业进军金融领域,具有快速发展态势。例如,支付宝旗下余额宝,上线18天累积用户数就超过250万,存量转入资金规模达到57亿元。

3.传统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业务创新。为了有效应对互联网企业发起的挑战,也为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互联网环境下多样化需求,传统金融企业加快了金融业务创新。一方面,金融企业加快了金融产品互联网化进程,运用互联网技术把银行产品线上化,通过网络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目前所有商业银行都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向客户提供网上服务。另一方面,传统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业务模式。例如,华夏银行推出了“平台金融”业务模式,为平台客户及其体系内小企业提供在线融资、现金管理、资金监管等全方位、全流程服务。中国工商银行与阿里巴巴今年5月份在杭州签署了整体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就电子商务以及相关的安全认证、资金托管、市场营销、产品创新等多个领域开展广泛合作。招商银行联手中国联通于2012年11月推出首个移动支付产品――招商银行手机钱包。近期,30多家基金公司的淘宝直营店也陆续开业,各大银行、保险公司纷纷成立电子互联网金融平台。

4.通信运营商也开始涉足互联网金融服务。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创新变革的大环境下,通信运营商利用其管道优势,也开始积极探索金融业务。2010年3月,中国移动以398亿人民币收购浦发银行20%股权,成为其第二大股东。2013年6月,中国移动与中国银联共同推出了移动支付联合产品――手机钱包。2011年9月,中国电信与光大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进一步加强双方在网络缴费、手机支付、第三方支付等领域合作。2013年6月,中国电信与中国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确立了双方在存贷款、现金管理、直接融资等领域的全面合作。2013年,中国联通与中信银行合作,布局移动互联网金融业务。

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互联网金融类企业利用数据分析优势,可以帮助优质小微企业破解融资困境。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二季度末,阿里小贷已经累计为超过32万家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需求,累计投放贷款超过1000亿元,不良率仅0.87%。

2.有利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目前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大约在15-30万亿元人民币间。影子银行最大风险主要来源于信息不对称,巨大的影子银行规模由于监管缺失给中国金融系统带来了潜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就是利用互联网来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同时,互联网金融将线下民间金融资产转移到线上操作,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准确掌握互联网金融即时数据,能有效促进民间金融的阳光化、便利化。

3.倒逼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改革。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使得更多的企业有能力进入金融领域。很多电子商务企业及互联网服务企业不断推出创新金融产品,改变了银行独占资金支付格局,改变了银行传统信贷单一供给格局,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壁垒。互联网金融的繁荣正倒逼金融机构加快改革,比如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放宽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等。金融领域创新加速,不断涌现新的金融产品、服务模式及商业模式,也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创新金融监管手段、模式,防范新的金融风险。

4.不断催生新业态、新服务与新模式。随着信息技术与金融的不断深入融合,互联网金融加速创新,从最初的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到最近的手机银行、移动支付,无不体现了金融与互联网的创新应用。此外,民间借贷也开始合法化、线上各类融资平台不断涌现、“智慧金融”也由概念开始走向市场。目前很多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也开始尝试通过电商网销、社交网络,甚至是微信平台等推广自己的品牌或是销售产品,基于社交网络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不断涌现。

5.有利于吸引广大民众参与金融。由于专业壁垒,民众参与金融的进程一直比较缓慢。互联网金融加快了金融产品模块化和标准化进程,同时也拓宽了金融市场参与主体范围,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企业家、普通百姓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各种金融交易,风险定价、期限匹配等复杂交易都会大大简化、易于操作。互联网金融也正在改变金融产品传统由少数精英控制的模式,转而由更多网民参与共同决定金融产品的模式,使得金融产品能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存在的突出问题

中国互联网金融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1.总体经营规模不大。由于中国金融管制等方面的原因,对于新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互联网公司、通信运营商和新型网络信贷公司,扩大发展规模还受到较多限制。一方面,金融牌照许可限制了很多具有资金实力的互联网公司扩大金融业务;另一方面,很多新型的网络信贷公司,由于自身规模和资金限制,扩大规模也举步维艰。此外,拥有金融许可和资金实力的传统金融企业,由于缺乏互联网基因,发展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也比较谨慎。

2.监管模式和手段滞后。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互联网公司、通信运营商等非金融类企业纷纷进入金融领域,传统金融产品加快了创新步伐,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产品、新业态与新模式不断涌现,而中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相当滞后。主要表现在:尚未形成完善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互联网环境下的监管体系还未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比较落后。

3.社会信用环境缺失。中国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初期阶段,产业发展环境还有待进步完善。主要表现在:有的公司利用互联网非法吸收存款或非法集资,损害投资者利益;以个人信息牟利现象比较严重,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护;社会民众对互联网金融知识还比较缺乏,影响了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规模进一步拓展;政府对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有关公共服务未能及时配套。

对策建议

1.创新金融监管模式。针对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之势和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融合发展的特点,吸收工信部加入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跨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小组,通过部际联系会议制度,联合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政策。加强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防范系统性风险,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监管,建立全覆盖的统计体系以加强信息共享。创新监管模式,监管部门需要改变对传统金融企业监管模式,由事前监管改为备案监管,由对企业的前端监管改为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既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活力,保证企业持续不断创新;又可以充分保证消费者利益,有效防止金融欺诈。

2.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及管理职能。出台相关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认证,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构建金融监管体系和互联网安全防护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加强对网络用户的信息保护,通过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为监管提供好的基础。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情况,重新梳理各类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构建科学有序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取缔未经监管许可的金融平台,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统一数据平台。加强金融业信息安全管理,进一步制定出台关于电子交易及电子证书、加密等方面的法律和制度规定,积极推动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的发展。

3.打造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链。整合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资源,加强传统金融企业、互联网企业、通信运营商等企业间的沟通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协同创新,营造良好的生态产业链环境。具体而言,金融机构拥有客户、研究和资本优势,而互联网公司拥有技术、数据和创新优势,通信运营商拥有管道优势、掌握了大量的移动终端。通过组合产业链上下游不同优势资源,实现互联网金融融合创新发展。

互联网金融范文第5篇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出现的金融模式,指为了能够使资金实现融通、支付以及提供信息中介等业务,而借助互联网的技术、通信技术等手段。其既不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相同,也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融资模式不相同。

余额宝,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打造的,为个人用户的余额增值的一项服务。余额宝到目前为止,其规模已超过两千五百亿元,其用户数超过四千九百万户。通过余额宝的使用,用户不只是可以得到一定的收益,还能随时按照其意愿消费支付和转出,与支付宝余额的使用一样方便。余额宝的使用者可以在支付宝网站内,直接购买基金,而且还可以随时直接的使用其余额宝内余额进行网上购物、用支付宝进行网上转账等一系列功能。基金公司会对用户转入余额宝的资金从第二个工作日起进行份额的确定,然后基金公司根据已确认的资金份额开始为用户计算收益。但是余额宝这种互联网金融服务在本质上依然是货币基金,所以其依然是存在风险的。

二、余额宝交易风险

第一,余额宝缺少基金销售的主体资格

余额宝用户实质上就是在进行一种基金购买,一般购买基金都是要在那些具有基金销售主体资格的银行进行,余额宝却不经过银行,与支付宝直接挂钩,直接运用支付宝账户里的资金来购买基金,因为其不具备销售基金的资格,实际上是变相的私底下进行基金购买。并且,在余额宝交易中有部分基金账户没有向相应的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也没有提交监督协议给相关的监管机构,违背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在交易中存在补救不能的困境

余额宝向使用其产品的客户承诺,如果客户在使用其产品服务的过程中账户资金遭到窃取,余额宝方面会对客户的损失,提供全额的赔偿。但是余额宝却又在其赔偿细则中标明“客户可以在使用余额宝产品中就客户自身以外的原因而遭受的损失(相关金融机构原因以及因为投资性风险而造成的损失除外)向余额宝申请赔偿,但是客户最终是否可以取得赔偿,以及取得的赔偿的具体金额都还是要取决于余额宝自身的判断”。按照常理来说,余额宝会更倾向于对其自身更有利的结果。这样的补偿制度,实质是“华而不实”,且余额宝也没有提供相应措施来保障用户使用其产品的收益。这样,一旦双方因收益问题而产生矛盾,最终将发展成法律纠纷,用户则会陷入补救不能的困境。

第三,存在监管漏洞

我国目前在法律方面,对于余额宝的性质还没有一个很清晰明确的规定。并且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方面的立法还是存在一定的漏洞。而目前出现在监管部门面前的新问题,就是如何能够更好地进行并完善跨界监管,对于各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的监管,依然存在空白。

三、对余额宝进行法律规制的建议

1、明确风险出现后余额宝责任的承担

在余额宝的交易过程之中,制定相应的责任分担条例,在当事人在由于故障、事故造成损失时明确责任的分担,客户与余额宝双方都十分注重。我国法律暂时还没有对此问题进行规制,立法方面对此进行完善显得十分有必要。

第一,硬件及软件问题造成的损害及责任分担。责任应当由余额宝承担,由于余额宝所提供的服务的安全以及质量是由余额宝的技术能力直接影响的。余额宝有义务为其用户提供安全并且准确的服务,所以余额宝也有义务保障其提供的技术条件能够恰当完善的支持交易系统的运行。不过,余额宝的业务是不是符合安全性的准则问题不容易确认,在这个时候余额宝承担的责任应当是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若是这个时候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来确认责任的承担,则由于客户在交易信息方面同余额宝并不对称,客户没有办法得到关于余额宝的安全性指标以及业务系统的信息,并借此来证明余额宝有安全隐患存在,不益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余额宝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带来的风险以及责任分担。余额宝内部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窃取并出售客户信息,或利用其对内部信息的掌握,违规操作动用资金,对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余额宝先向用户承担责任,然后再向其工作人员追偿。

第三,网络经营商导致的风险及责任分担。若事故或障碍是因为网络经营商的过错造成的而导致损失,法律责任应当由余额宝先行承担,余额宝对其用户承担法律责任后,就可以依法行使其权利,向实际造成损失的第三方追偿。即责任最初由余额宝来先行承担,但责任最终的承担着应当是网络经营商,因为从用户、余额宝、网络经营商这三者之间关系的角度来看,在最初余额宝在利用互联网建立余额宝项目的时候,网络经营商便向余额宝承诺了其提供的网络服务的安全性,而余额宝又向其消费者承诺保障为其提供的服务的安全性;而与之相应的是,网络经营商同余额宝的用户之间,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所以,不管从对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来看,还是依照合同的相对性的原理,责任都应当由余额宝先行承担。

2、完善余额宝的监管制度

第一、明确其监管主体,使各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得到加强。余额宝作为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支付宝,既需要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也要受到证监会的管制。这样在它身上就存在了多头监管的情况。当前,在还没有建立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分工与合作还很匮乏的状况下,多头监管的情形,很容易造成监管真空和监管盲区。不过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开始实施并推进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的进程。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分工归口管理的方法,来确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分工,也就是要根据各自的业务领域和行业模式来系统的分工,各个监管部门对自己的部分负责、各司其职,当牵扯到两个以上部门监管的时候,还应该对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进行加强,防止出现多个部门重复监管的情形,甚至是出现监管盲区。只有将监管主体确定下来,明确下来的各监管主体才能根据情况进一步制定相对应的监管规则,从而有效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第二、完善余额宝监管的法律体系,制定针对性较强的法规。余额宝作为新生事物,其自身往往没有可以遵循的具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其实这种情形在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都存在,在有些行业模式中,甚至许多监管存在空缺,因此产生一些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对投资人利益有所损害的现象。在金融创新产生之后,必须及时制定与其相应的监管制度,并切实有效的实施管理。目前,余额宝才刚刚推出不久,所以并没有出现很多负面影响,但根据上面本人的分析,余额宝在法律方面是有不同程度的风险,针对此类新兴的金融产品,监管部门应当为其制定相应的配套的管理制度。例如,加强此类产品对其自身风险的提示的程度、对网络技术安全加强管理、加强保护投资者信息等。总之,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督以及管理,是要根据其具体经营方式和操作模式的不同,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监管规则,并将这些监管规则有效统一、有机结合,进而组成一个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

第三、强化行业自主监督和管理,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虽然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多种多样,各种业务模式的发展程度和操作方式也不尽相同,不过根据现在的情况来看,其已经具备了一定规模,其成立行业自律组织的条件也已经具备。成立互联网金融自律组织的优势,从对行业发展的促进方面来看,既可以提高投资者的分析判断能力,对其进行投资指导;又可以使行业间的经验和教训通过行业间优秀机构的互助,而得到分享。此外,政府的监管可以以行业自律作为其有效补充,监管部门与自律组织保持密切的沟通与联系,自律组织自觉接受监管部门进行的风险提示并遵守其出台的一些规范举措,这些做法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帮助。(作者单位:云南大学)

参考文献:

[1] 陈亮.支付宝为什么要做余额宝[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11):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