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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鼓励,我国票据融资业务步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轨道。2000年,全国票据融资16559亿元,比1999年增长90%。同时,我国票据融资业务发展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票据专营机构成为票据市场的组织者和造市商。继工商银行在全国率先成立票据专营机构后,其他商业银行借鉴工商银行票据业务集中经营低风险、低成本、高效率的成功经验,在很短的时间内组建起了自己的票据专业化经营机构。这些票据专营机构依托人民银行当地行的支持,票据业务迅速发展起来,成为市场主角。二是票据交易价格的市场化机制已初步形成。由于票据融资业务具有的低风险和高盈利性,票据市场竞争激烈。从2002年初开始,票据市场贴现利率一路下滑至人民银行规定贴现利率底线2.97%(再贴现利率),转贴现利率也随之下滑,虽然再贴现利率未作调整,但是市场上转贴现利率已远远低于再贴现利率。中央银行再贴现业务淡出市场,而转贴现业务的利差则愈来愈小。三是票据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在中央银行的扶植下,我国票据市场的参与者已由原来的票据签发人、国有商业银行发展到票据专营机构、股份制银行、各类财务公司和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境内外资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大型企业使用票据结算更是陡增,票据融资的容量和规模逐年上升。
二、票据融资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健全,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法制建设相对滞后,银行内部控制制度还不够完善等因素,从总体上讲,我国票据融资业务发展还面临诸多问题:
1.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一些企业为了获得资金而与其他企业联手签订虚假商品交易合同,甚至勾结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票据融资手段骗取银行资金,从而产生信用风险。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票据诈骗的现象也日趋增多。
2.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滞后。票据业务的盈利性与其流动性紧密相连,在当前经营方式下票据的流通大部分表现为票据实物的转移,从而带来了经营成本的增加,给业务操作如查询、交割等带来极大的不便,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容易产生风险。这制约了票据融资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3.同业合作不足。同业之间竞争有余而合作不足,导致银行间执行结算纪律松弛不一,无理拒付、压票、压单、拖延结算现象时有发生,出现同业道德风险;同业票据信息的管理、沟通与合作不够,制约了票据在缓解同业资金紧张、创新业务品种、拓宽经营范围、增加经营收入等方面作用的发挥。
4.业务潜力未能充分挖掘。银行方面:票据业务政策几乎只限于向大中型企业和大中城市银行倾斜,无论是中央银行还是商业银行上级行,在安排贴现(再贴现)贷款额度指标上,一般较少顾及中小企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所在银行的需要,以致票据业务存在地区间和银行间严重失衡的现象。由于缺乏相关的奖励办法和激励措施,难以充分调动欠发达或基层营销人员的积极性,从而丧失部分优质中小企业客户。企业方面:不少企业经营者、企业财务人员票据知识欠缺,不能充分利用票据进行融资组合,可以使用票据的业务融资大多通过贷款等传统方式解决,或者是在贷不到款的情况下才考虑使用票据。
5.贴现票据种类单一,业务品种创新不足。由于当前社会信用和企业信用薄弱,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量占整个票据市场交易量的90%以上,体现商业信用特征的商业承兑汇票交易量很少,交易地域和签发单位仅局限于一些大中城市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导致票据业务范围狭窄,对票据融资业务的盈利性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三、进一步发展我国票据融资业务的对策
结合当前票据融资业务发展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1.建立健全票据融资业务制度规则,统一业务管理办法。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分别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票据业务管理办法,统一票据资料审核标准与程序,使各项票据业务开展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票据业务培训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使统一的标准真正落实到实际业务操作和管理中。
2.建立健全激励和制裁机制。要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组织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风险防范制度、自律管理制度等。中央银行应尽快设立专门的票据监管机构,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加强对票据市场的监管力度。
3.发挥专营机构职能,健全、完善票据专营机构模式。票据专营机构要切实发挥龙头示范作用,进行专门化、规模化的管理和操作,积极配合各银行、企业进行业务咨询、票据查询和鉴别,自觉主动地加强与银行、企业之间的业务合作。
4.进一步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在当前众多票据专营机构的基础上,将没有进入市场的部分机构如信托公司等纳入票据市场,进一步扩大票据签发企业范围,允许居民投资者参与票据市场交易。如当前商业银行汇票的承兑主体仅限于法人等机构,将居民个人排除在外。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个人资产增长迅速,进行各种投资、交易的需求快速增加,因此要尽快将其纳入票据交易主体范围,开放对居民个人的各种低风险承兑业务。
关键词: 限制性规定 无因性 融资性票据
引言
我国《票据法》制定近20年来,对规范票据活动,保障票据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囿于对票据认识的不足及商业信用严重缺失的立法背景,该法在技术上做了诸多有违票据理论的限制性规范,特别是对票据适用范围和主体的限制,严重制约了票据信用和融资功能的发挥,使该法于当下倍受诟病。本文将在探讨有关对融资性票据有限制作用的条款后,对认为存在修改必要之处提出建议。
一、票据市场
票据市场是在商品交易和资金往来过程中产生的以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发行、担保、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来实现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其主要功能是为企业提供短期融资,市场工具既包括真实性票据也包括融资性票据。我国强调票据应以真实的交易关系为基础,实际上是遏制了融资性票据的功效,从而在整体上抑制了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深度和广度。正如谢怀栻先生所言"从立法政策方面说,我国的《票据法》应该主要从其对市场经济的作用去要求,而像现在这样一部票据法,很难说它能真正地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所裨益。"①
二、票据无因性
《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要求票据行为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明显有违票据的无因性原则。票据无因性原则是票据理论的基础,是票据法的生命力所在。票据无因性将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切断,使当事人基于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不以票据赖以产生的民法上的原因关系之确立和有效为前提。如此,当合法持票人向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债务人不能基于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无效进行抗辩。票据的无因性极大增强了票据受让人对票据权利的信心,是票据成为高度信用和流通工具的保证。然而面对雏幼的市场经济,我国立法者担心一旦放开票据使用将造成银行资金空转、市场信用膨胀和通货膨胀,危及金融稳定,于是做出了要求真实的交易关系的特别要求。
显然,立法者对此做出限制"直接目的并不在于否定票据的无因性,而是限定没有支付对价的融通票据在市场上流通。"⑵实践证明,这一设计在一定时期内维护了金融秩序的稳定,限制了票据泡沫,促进了以商品交易为核心的票据流通。但是,它客观上不但成为一些付款银行拒绝付款的借口,也阻碍了我国融资性票据发展。由于此项规定,作为承兑人或付款人的银行在承兑或付款前必须审核票据的签发和背书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若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则票据行为可被认定为无效。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不能将《票据法》第10条作为抗辩条款予以适用,但仍有基层法院将该条第1款当作票据有效性的条款加以引用,这就造成了不必要的纠纷,极大限制了票据的流通。不仅如此,一些银行为了留住客户资源,往往积极帮助客户提供虚假交易发票和证明,使这一规定名存实亡,反而扰乱了金融秩序。大量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的产生,也在客观上要求我国立法应将融资性票据纳入票据法加以规范。
票据理论将为当事人之间商品交易货款的支付而签发的票据称为真实性票据,而融资性票据是与真实性票据相对的、由有融资需求的商业企业签发的短期融资票据,其目的纯粹在于企业融资,从本质上来说无异于向票据签发者进行信用放款。 ⑴其特点在于:不要求票据签发人与受让人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即多数情况下只存在资金流而没有商品流;票据签发主体为企业,受让主体为银行、企业或自然人,主体间是一对多的关系。
实践中,银行承兑汇票在发挥融资功能时,可视作融资性票据一类。在远期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后付款期未到之前,持票人为了尽快获取资金,可以通过贴付一定的利息给银行、企业或个人以融通资金。此外,银行承兑汇票还可以在银行同业间转贴现,同央行再贴现,其实质是运用汇票实现间接借贷。贴现使已承兑银行汇票得以提前融通资金且贴现率通常较银行贷款利率低,融资成本低。
不难窥见,发展融资性票据的优点首先在于有利于完善票据市场,使票据市场成为资本市场;其次,发展融资性票据有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最后,发展融资性票据有利于资本的合理配置和金融体系的不断优化。
三、《票据法》对票据行为主体和范围的限制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主体有诸多限制。限定了主体即意味着限定了其适用范围,限定了适用范围也即限定了票据在这些范围内的功效。迄今,我国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主要处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的主导之下,就连商业汇票也绝大多数属于银行承兑汇票。②《票据法》第19条第2款规定:"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但我国对商业汇票的使用规定较为严格,只有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我国《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这就将本票的出票主体限定为银行;而在国外,企业和个人都是可以出具本票的。《票据法》第78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这说明我国不承认远期不记名本票,远期不记名本票具有信用功能,而即期记名本票只有支付功能。虽然这样限制有其合理考虑,但发达国家通常是通过限制本票的票面金额来防止不利后果而不是禁止出具远期不记名本票。可见,票据的支付、汇兑、结算、信用、融资五大功能在我国只有支付功能发挥较为充分,信用和融资功能则被极大弱化。
四、修改票据法之必然及意义
我国《票据法》无论是对真实交易关系,还是对票据主体和票据适用范围的限制,都不利于票据功能发挥和我国优质票据市场形成。票据市场作为不可替代的短期资金融通市场,在我国金融改革呼声正起时不应也不能被忽视。故此,票据法的修改成为必然。诚然,我国不敢开放融资性票据有市场信用体系不完善等历史原因,但是,随着我国企业征信体系和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发展,为融资性票据的开放提供了市场条件。与此同时,融资性票据在市场上早已屡见不鲜,与其让这些"非法活动"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不如将其纳入法律规范之内,释放其本该有的活力。
五、修改建议
综上所述,建议修改票据法第10条第1款,删除"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修改第21条第1款,只保留"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回归无因性原则这一票据法根本。修改第73条第2款,对本票的出票人不作主体限制,而只设置出票资格和条件;允许商业汇票的承兑及付款人扩大到有资格的商事主体,允许商业汇票自由转让,完善汇票贴现的相关规定;发展融资性票据,规范票据市场,加强票据风险管控,完善评级授信机制,充分发挥票据的信用融资功能,使《票据法》成为一部真正意义上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市场法"。
注释:
①谢怀栻:《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增订版,2006,第33页。
②刘莹:《从融资性票据谈我国票据法的修改》,山西大学学报,2008,(5).
参考文献:
[1]谢怀栻:《票据法概论》[M],法律出版社,增订版,2006.
[2]吴道义、张琮霖、刘春梅:《融资性票据制度研究及对我国修改票据法律制度的启示》[J],金融经济,2008(5).
“花明天的钱做今天的事”让很多看似可望而不可及的东西成真,中小企业成长过程中当然也需要这样的做法。大部分企业都明白,企业的发展是一个资本不断累积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管是流动资金、技术研发、招募人才、市场扩张都需要资金。如果仅仅以企业自身的资本滚动经营,很可能无法抓住市场机遇获得快速的发展,而善于利用贷款,用未来的钱做今天的生意,就可能赚更多的钱,更有机会做大做强。
不过,要想从银行借钱了也不是一蹴而就的,特别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没有像大型企业那样完善的财务制度、也没有丰厚的可以用来抵押质押的资产,企业本身的抗风险能力也比较有限,要想银行贷款,就要遭受更加严格的“目光”审核。就像银行发放信用卡时,会要求卡主有固定的职业、有稳定的收入,并且设定透支的最高额度一样,银行要从各方面来充分地评估企业的信用、在未来的偿债能力,否则银行就会遭遇贷款坏账的风险。
那么,中小企业该如何向银行证明自己未来有“稳定的收入”,从而获取信任,成功贷款呢?融道网中小企业融资研究中心郑海阳表示,可以给银行看你的商业票据,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融资,就可以把你未来的收入提前到现在使用。
票据融资可行度高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含)。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未予偿付时,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资金的流动性十分重要,可以通过票据贴现的形式使手中的“死钱”变成“活钱”。
随着国家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重视和政策扶持,近年来各部门也陆续出台了各类方针政策,对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与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3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13】87号),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真正帮助小微企业解决现实难题。
2015年,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从信贷计划、机构建设、规范收费、风险防控、监管激励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商业银行在用好、用足现有各项监管激励政策和相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同年,人民银行了《关于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银发【2015】280号),意见指出,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抓手和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的专项工程,对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促进发展金融普惠,改善地区信用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这些政策的贯彻实施,小微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已逐渐拓展,但是距离国家战略目标和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还有较大的差距。近年来票据融资规模的持续快速增长,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尤其是满足小微企业的支付结算和短期融资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票据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
(一)票据融资准入门槛较低。只要企业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能够提供相应的报表、基础资料等证明材料,票据承兑人具有授信,即可通过票据融资获得资金。
(二)票据融资可适当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与银行贷款相比,小微企业通过票据融资成本低。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最低只需要缴纳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同时票据融资的贴现利率也低于同期限一般贷款利率。
(三)票据融资办理手续相对便捷。持票人一般不需要出具担保抵押产品,只要符合银行授信准入,一般都能通过银行的审核将票据贴现,从而保证企业所需资金及时到位,相比银行短期贷款的烦琐程序,票据融资的便捷性更能满足小微型企业资金需求。
故而在众多的融资途径中,票据融资已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虽然说票据融资是当前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一个有效途径,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同样面临一些问题与难点。
一、小微企业票据融资面临的问题与成因
当前大型企业融资渠道相对小微企业要广,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因而企业票据承兑、贴现“难”和“贵”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小微企业。小微企业通常所持票据票面金额较小,张数较多,并且较难获得大中型金融机构开具的银承,所持汇票主要为城商票或农信票,这些金融机构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较小,市场流通性较差,因而小微企业获得银承和贴现的门槛和成本均较高。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票据承兑环节
1.信息不对称。80%的小微企业是家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管理不完善,财务制度透明度低,没有经过外部审计的财务报告。小微企业决策的主观随意性也较强,银行很难预测其盈利能力。银企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增加了银行对其信息验证难度和资信调查成本,商业银行对这类小微企业签发银承面临较大信用风险。
2.银行对小微企业票据融资的风险收益不对称。小微企业票据融资具有时间短、笔数多、数额小的特点,决定了这些业务对银行而言更多是“零售业务”,同样数额的汇票承兑,对小微企业的开票成本为大型企业的五倍,银行向小微企业开立银承的边际成本远高于大型企业。
3.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准入待遇不同。大型商业银行针对中大型企业客户服务模式比较成熟,其金融服务模式与小微企业的“急、频、短”金融服务需求特点不相适应。因此,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通常由中小金融机构来满足。但是,中小金融机构在票据业务准入政策的待遇上远逊于国股银行,限制了票据市场的发展,制约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票据贴现环节
1.承兑人授信不足。从目前票据市场情况来看,小微企业主要是先从中小银行进行票据承兑和贴现,然后再由中小银行向国股银行进行转贴现,并且小微企业票据承兑行多为地方性小型金融机构或是农信社,国股银行对地方小银行授信额度小,造成小微企业票据流通性不强,故而较大程度制约了小微企业票据融资功能。
2.银行出于投入产出效益考量,接受小微企?I票据意愿较低。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票据贴现业务特点大相径庭,小微企业单笔票面金额较小,总体呈现票据张数多,贴现金额小的特点,银行办理一笔千万元贴现和一笔十万元贴现的操作流程是一样的。从投入产出效益考虑,银行办理小微企业票据贴现的意愿较低。
3.票据中介发展迅速降低了小微企业对银行贴现的满意度。由于票据中介机构不需要审核贸易背景,见票打款等方式,以及贴现利率较低,相对于银行具有一些优势。企业也因此认为在银行贴现困难,倾向于在票据中介贴现票据。但其中的风险却被风险意识薄弱的小微企业所忽视。
二、改善小微企业票据融资环境、加快票据市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要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化解当前小微企业融资风险是当务之急。打铁还需自身硬,首先小微企业自身要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强化企业自身诚信制度建设,积极打造企业诚信品牌。其次,必须坚守道德底线,建立积极的内控制度,规范财务制度,提高财务报表的公信力。还要突破传统家族管理机制,优化权力配置,构建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此外,政策扶持和丰富小微金融的票据产品线也是促进小微企业票据融资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政策体制层面
1.引入商业信用评级,提高小微企业对企业信用的重视程度。作为票据市场的参与者,小微企业信用的好坏直接制约其融资能力。因此,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势在必行。一方面,监管机构需要针对小微企业特点,尽快建立小微企业征信系统,在小微企业需要融资时提供信用查询支持。另一方面,监管机构也可以鼓励和培育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通过市场化运作,为小微企业做好信用评价服务,(下转第9页)
(上接第7页)避免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政府鼓励,建立小额票据中心。201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号召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票据贴现支持力度。人行广州分行积极响应,同年设立邮储广东省分行、招行广州分行和平安广州分行为首批小额票据贴现中心。省政府拨付1500万元作为专项奖励。小额票据贴现中心专门为中小微企业办理面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小票贴现,对中小微企业持有的小额银票见票即办理,对商票视授信情况积极办理,并给予利率上的优惠。该类政策若能推广到全国,各地成立小额票据贴现中心,一方面流水化作业能减轻银行人力成本,另一方面小微企业贴现难的问题也得到缓解。
3.扩大市场主体。票据市场是一个基础性的货币市场,是一个大众化的市场。符合条件的经济主体都可以进入这个市场,只要相互之间有需求,且按照法律所规范的票据行为参与市场,则这个市场才是真正的大众化的市场、互利互惠的市场、高度透明的市场。参与票据市场的金融机构越多,形成的票据市场利率越能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越贴近市场的真实价格。因此,在监管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以放宽准入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吸收更多的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企业加入票据市场,增加票据市场的广度。
(二)产品服务创新层面
解决小微企业票据融资难的问题要多管齐下,除了国家政策引导,还应从市场本身着手,用互联网思维对传统票据市场升级改进,产品服务双创新,促进小微企业票据融资渠道多元化发展。
1.发展产业链金融服务。产业链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机构以产业链的核心企业为依托,针对产业链的各个环节,设计个性化、标准化的金融服务产品,为整个产业链上的所有企业提供综合解决方案的一种服务模式,票据融资也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产品。是当前在可以满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又可以有效控制风险的一种可行的金融服务模式。
2.用互联网思维创新发展票据融资市场。当前票据跨市场创新发展主要以票据资管为核心,业务品种包括互联网票据理财和票据资产证券化两类。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融资的主要通道是银行贷款方式下的间接融资,股本融资、债券融资等直接融资通道发展严重滞后。企业融资存在成本高、效率低和信用风险大等诸多问题。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和资本市场建设不断深化,法律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日趋健全,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直接融资需求不断高涨,金融市场出现了企业直接融资热潮,金融创新产品纷纷涌现。4月22日,铁道部、中国电信、中国中化集团等7家企业发行的8支中期票据正式亮相,首批融入资金达到了392亿元,成为当前市场各方关注的焦点。
中期票据基本概念
在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上,中期票据(Medium Term Note,MTN )是指由企业、市政当局或外国政府发行的、以信用为基础的,约定期限的高级债务凭证。1981年,美国美林公司发行了第一期中期票据。随后,中期票据流动性高、信息透明、融资成本低、形式灵活等优点逐渐显现,不仅在美国本土获得快速发展,还被推广到欧洲货币市场,成为欧美企业所能取得的最低廉的中长期直接融资方式之一。
在我国,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是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一种特殊的债务工具,区别传统的纸质商业汇票贴现融资,采取电子化方式发行,期限一般为3-5年。中期票据与短期融资券同属于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期票据成功推出不仅结束了我国企业中期直接债务融资工具长期缺失的局面,更对企业融资以及金融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发行企业而言,通过发行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有望实现融资成本的灵活配置,增强企业利用金融市场改善财务管理能力,提高企业应对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能力,进一步提升企业经济价值。对商业银行而言,随着中期票据对银行信贷产品替代作用显现,银行收益方式将逐步由传统的存贷利差收益转变为承销服务的中间业务收益,促进内部信贷资源向急需间接融资的小企业倾斜。对投资者而言,中期票据将有利于建立完整的投资收益率曲线,完善丰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工具,为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组合选择,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对比分析
目前,我国企业常用债务融资工具主要是贷款、票据贴现、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和公司债,中期票据与它们相比,具有以下显著优势:
从定价看,中期票据融资成本较低,能为企业节约大量财务成本。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1年期定存利率、3年期国债利率、3年期央票利率是影响中期票据产品定价的主要基准利率。目前,3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大约在7.5%,6个月以内票据贴现利率也接近6.0%,而市场发行3年期中期票据利率约为5.3%左右,加上年承销费率0.3%,可有效降低企业财务成本1-2个百分点。
从融资期限看,中期票据更能满足企业的中期资金需求。目前,商业汇票贴现的融资期限为6个月以内、短期融资券的期限在1年以内,企业债或公司债多在5年以上,而中期票据期限在3-5年,填补了企业中期融资工具空白。从融资成本的稳定性角度考虑,企业也愿意倾向于发行中期票据替代短期融资券和银行中期贷款。
从发行制度看,中期票据发行更为便利,可有效缓解企业融资困难。目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采用交易商协会注册制发行,注册额度两年有效。中期票据的注册制发行较企业债的核准制发行更为简化,得到企业广泛认可。数据显示,与中期票据类似的短期融资券自2005年上市至今,发行量和发行规模都迅速增长。截至2007年年底,短期融资券共发行584只,总额为7693亿元,远远高于其他企业债的发行规模。随着中期票据对短期融资券逐步分流,中期票据市场发展前景必然可观。
从准入门槛看,发行企业市场门槛较低,更多的企业可以进入中期票据市场。主要表现:一是对中期票据发行企业没有任何资本金规模限制,仅规定发行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二是对于发行企业没有盈利和偿债能力的硬性指标限制,只有详细信息披露的最低透明度要求。
从外部监管看,中期票据监管相对宽松。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债的发行由发改委核准发行、证券公司承销,筹集资金投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公司债是由证监会管理,发审委审核;中期票据由人民银行管理,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商业银行承销,对中期票据筹集资金用途上没有任何硬性规定。
中期票据发行流程
企业申请发行中期票据要经过准备注册材料、注册、公告发行、后续发行与管理、本息兑付等多个环节。发行人需要重点关注内容包括:
准备注册材料阶段。企业要与商业银行拟定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签订承销协议,制定时间表并组建承销团。需要准备的企业注册材料包括: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主承销商出具推荐函、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注册阶段。主承销商向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提交发行人注册申请。如获批准,采取网上公告《接受注册通知书》的形式,向市场告知发行人注册信息,注册接受时间、内容以该公告为准确。发行人完成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流程。
公告发行阶段。双方协商确定发行时间并制定公告发行文件,首期发行需提前5个工作日公告发行文件,后续发行需提前3个工作日公告发行文件。主承销商完成簿记建档或系统招标,通知承销团成员银行获配额度、督促承销团成员在发行日完成缴款金额,并及时与发行人清算资金和承销手续费。
后续发行和管理阶段。双方确定续发中期票据的时间,向交易商协议提交续发材料,并制作发行公告文件,参照首期发行程序完成簿记建档、缴款、资金结算、发行情况公告等工作。在中期票据存续期,主承销商负责监督企业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并督促企业进行定期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披露和本息兑付公告。
本息兑付阶段。中期票据一般采取按年付息,到期兑付本金的方式。发行人于每次付息或兑付本金前披露兑付公告,并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兑付事宜。
中期票据市场前景展望
在当前宏观经济环境下,建议企业要把握好中期票据市场发展前景,及时做好相关融资准备。
首批中期票据中3年期利率5.30%、5年期利率5.50%,利率水平将为未来一段时间中票发行利率的基准。考虑到首批企业资质优良、规模较大,如果不出现较大的市场波动,今后一段时间中票发行利率将不可能低于这样的结果。
评级为AAA级企业仍将是中票发行的主体,AA+的企业会逐步进入市场。从规模看,20亿注册额度、10亿的发行额度可能成为一个基准,低于此规模的产品发行利率可能会有所提高。
与企业债、公司债等产品相比,中期票据目前还是具有比较明显的时间与成本优势,有债务融资计划的优质企业完全可以考虑用此替代其他融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