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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一、供需双方造就了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巨大潜力
从需求的角度上来看,个人理财业务是随着社会的财富增长而产生的。当人们手中的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人们所关心的就不仅仅是消费了,而更关心的是如何有效地将手中的财富进行分配和投资。到2004年底,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总额达12.6亿元,以企业家、知识白领等为代表的我国富有人群逐渐形成。由国家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七成居民希望自己的资产有个好的理财顾问,愿意接受银行推荐的个人理财建议和方案。同时,我国进入了老年社会,预期会有相当大比例的财富转移到下一代,更凸现了理财规划的重要性。人们对建立退休、教育基金、管理个人资产、保险和合法避税等个人理财需求会越来越大。
从银行角度来看,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完善,基本上形成了现代金融体系框架,在体制上和制度上为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提供了保证。200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导》更是为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发展规范了发展方向。我国银行低水平同质化竞争越来越激烈,再加上严格的资本管制和全球低利率的市场环境,很多银行纷纷把目光投向成本低、风险小、利润高的个人业务,提出打造零售银行的口号。另外,外资银行的进入无疑给我国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挑战。他们在人才、经验、产品上都具有优势,更重要的是出于混业经营的体制下。他们一进入我国市场就迅速开展了个人业务,将理财规划的概念引入客户管理。因此,我国银行在巨大的压力下也迫切需要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对个人的业务一直停留在储蓄存款的阶段。1997年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建立了国内银行界的第一家私人银行部。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在上海、浙江、天津等5家分行进行“个人理财”的试点。随后,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等商业银行纷纷建立“理财中心”和“理财工作室”开展理财业务。2004年起以股份制银行为先导的一批名为“理财产品”的创新型储蓄投资产品纷纷投向市场,开创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先河,也使得理财一词深入人心。
目前,各银行都形成了较新的经营理念,提出了一系列经营措施,例如账户收费、定位高端,等等。同时,各行都借助与金融理论和科技平台推出了一些系列化和组合化的产品,新产品研制周期不断缩短、科技含量、复杂化程度不断提高,并逐渐由外汇理财、人民币理财向综合化发展、由公司理财向个人理财发展。一些银行还提出了品牌化、差异化的竞争策略,例如招商银行的“金葵花理财”、光大银行的“阳光理财”、工商银行的“理财金账户”、农业银行的“金钥匙理财”,等等。
我国银行理财业务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业务发展中暴露出了很多不成熟的地方。
首先,以推销自己银行产品为导向,而不能以客户为中心。理财是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而非以银行产品为导向。一般来说,银行应该在明了客户的真正需求后,根据客户的需要和客户的资金量来“量身定做”适合客户本人的资产组合,令客户称心满意。但是,我国大多数银行的理财业务从属于日常的销售,理财师也就是销售人员,在业务指标的压力下,他们大多以推销自己银行的产品为主,而不是客户的需求,有时甚至将不适合客户的产品推销给客户,更不要提根据客户的需求“量身定做”了。由于他们往往坚持投资人利益为先的原则,因此常给客户造成变相营销的印象,难以在长期内留住客户,创立品牌。
其次,在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上缺乏保障。个人理财业务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银行资产、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它的基本理念应该是“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新型综合性业务。而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虽然能够提供很多种个人银行业务,但是在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设置中,个人理财业务工作都在个人银行业务部,但中间业务,信贷业务分别由中间业务部、房贷部等多个部门管理,造成前台业务分块分割,无法实现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
再次,银行产品设计不能满足客户需求,控制风险能力不足。我国金融市场上个人金融产品数量不足,很多银行推出了自己设计的理财产品,虽然这些产品在客户选择上都设置了一定的门槛,在收益上高于同期储蓄利率,在税收和流动性上也做出了一定安排。但是,他们的主要卖点在于在固定利率制度下博取利差,银行的目的也在于以高利率与货币市场基金和其他银行推出的产品竞争,抓住客户群体,增加存款,吸收民间沉淀资金。因此,这些产品在设计目的和产品结构上都于客户理财需求不相配合,不能满足客户多方面的需求。
一些商业银行在推出理财产品的时候往往考虑的是如何抓住客户群,如何吸收资金,而对自身风险管理和收益能力考虑不足,甚至过分自信,往往给予客户承诺过高的收益,或是将一些条款写的含糊不清,令客户将预期收益误解为固定收益,甚至理解为一般的储蓄存款品种,对风险一无所知。但是,银行间产品的模仿速度十分快,其他银行也会迅速推出同类理财产品,并且承诺更高的收益。长此以往,理财业务会变成一场价格大战,银行不仅不能在理财业务上获取收益,甚至会蒙受资金和信誉上的损失。然后,我国银行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理财业务模式。目前,我国大多数理财中心使用的工具仍然是宣传图表、资料、计算器之类的简单工具,缺少专门为客户设计的电脑软件,和必要的查询服务和市场资讯服务,更别提为客户做理财分析、调查、量身定做理财目标和计划等。
客户资料库分析系统的建立和运用是银行个人理财的基础,并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目前国内多数银行运行系统是建立在账户的基础上,客户信息极为有限,这样的系统无法被有效地加以分析利用,导致理财业务的开展始终无法确定目标群体。
最后,高素质的理财人员缺乏。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既要对银行、保险和投资产品有深入的了解,又需要熟悉国家税务、法律等规范,还需要对经济发展趋势有准确的判断,因此,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合格专业人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仅理财人员缺乏,而且人员分工不明确,难以形成专业化的理财队伍。
三、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方向
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了1000美元,国民财富不断累积,预计到2005年底,中国有13%的城市家庭年收入超过4万元,理财业务未来的发展空间和盈利空间都非常巨大,关键在于商业银行如何发展此项业务。
首先,银行要转变理财观念。面对国外银行的竞争,我国商业银行只有立足本国,建立雄厚的客户基础,不断完善个人理财业务,提供优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必须转变理财观念,从单纯的销售产品转向客户管理,树立为客户终生理财的意识,从追求高收益转向以风险控制为前提,从面向大众的个人银行业务转向客户细分,培养长期客户关系。
其次,提高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服务水平,树立品牌意识,加强风险和成本控制。由于金融产品的同质性和监管的非差异化,金融产品的模仿速度非常快,价格战在短期内难以避免。因此,银行要加强内部成本控制,更多的面向内部挖潜。但理财业务终究是一项以客户服务为中心的业务,要在长期中获得竞争优势,靠的是银行的信誉和服务的质量,要真正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有效整合前后台的业务,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综合的增值服务。因此,银行应在根本上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和信誉水平,强化风险控制意识,树立自己的理财品牌。
再次,加强客户资源管理。客户是个人理财业务的中心,商业银行应全面发展整体性客户关系管理,将客户关系管理作为吸引个人理财业务客户的重要工具。同时,银行防止优秀的理财知识、技能和客户随人员变动而离开,注意培养后备人员,增强客户的忠诚度。
(东北财经大学职业继续教育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3)
摘 要:通过讨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起源、个人理财业务的必要性,阐述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情况,论文集中分析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重点讨论了发展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对策和建议,并说明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8-0123-04
一、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概述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产品组合、业务咨询与投资顾问方式,为具有高价值的个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隐秘的金融服务、以达到商业银行提高经营效益并为高价值的客户保存财富和创造财富的目标实现商业银行和高价值客户的“双赢”。
个人理财业务最早起源于瑞士,只要为高净值的客户提供理财服务。瑞士银行拥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和稳健的经营管理制度,非常注重客户的利益,从而吸引了大量的高价值客户,尤其是二战期间,许多富裕人士为了保护自己的财富,纷纷将资金以匿名的方式存入瑞士的银行,从而极大促进瑞士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盛行于美国,1929年10月,世界经济危机爆发,全球股价大滑,投资者财产蒙受巨大损失,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人们开始萌生了综合规划个人财产与生活的需求。同时,百业凋零,保险却因其独特的“社会稳定器”功能而受到了空前欢迎。美国一些保险营销员为推销本公司的产品,开始向顾客提供投资收益分析、资金安排和代办有关手续等服务。这种营销策略被认为是现财业务的起源,而这些保险营销员也被称为“经济理财员”,即现财师(Financial Planner)的萌芽。
二战结束后,随着经济的复苏与社会财富的积累,美国人民逐步意识到个人理财的重要性,并扩大了对金融服务和产品的需求。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使一些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开始在日常业务中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当个人金融理财业务在保险、信托、银行等机构悄悄盛行之时,保险和信托投资行业的营销员开始探讨并整理系统化的理财概念。
与此同时,个人金融理财业务的时代背景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具体表现在个人金融财富不断膨胀、金融自由化浪潮风起云涌、社会机构尤其是人口结构不断变迁等方面。这些因素促使人们对金融理财的需求急剧增加。在金融产品不断丰富、金融风险不断加大、金融竞争不断加剧的情况下,个人金融理财市场快速发展。
70年代,混业经营金融改革浪潮的出现使创新金融产品不断涌现,为个人理财提供了丰富的金融投资产品,也使个人越来越难以凭借自身知识实现个人财务目标,使人们迫切需求理财师的帮助,从而推动了金融理财业的快速扩张。独立的理财咨询机构开始出现;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理财师的地位不断得到提升。
80年代,银行管理理论的转变和电子信息系统的使用,使融合了传统存贷款业务、投资业务和咨询顾问业务的“组合式”理财产品开始成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方式,同时,财富管理顶峰——传统的私人银行业务也开始向80年代出现的富裕新贵扩张,使个人金融理财客户范围更加宽泛。
90年代,金融管制开始松动,各类投资工具和衍生产品市场、场外市场交易规模迅速扩大,使理财产品的投资空间得到进一步拓展,组合方式、投资对象、风险承担和利益分配模式呈现多样化,保证收益(保底)、浮动收益、有条件转换收益等各类理财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互联网的出现一方面促使了理财门户网站等新型理财机构的产生,另一方面使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独立理财机构等理财业务的开展更加方便与丰富。90年代末期,美国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使理财业务进一步与信托业务、商业银行的基金管理业务等结合起来。到20世纪末,体系完整、制度完善的理财行业在美国已经形成并在欧亚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了迅速的推广与发展。
(一)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原因
首先,顺应商业银行的发展。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内部也在进行改革,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将公司客户转为个人客户,经营的资产负债业务转向中间业务,“以产品为中心”理念转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个人理财业务也顺应了这一趋势,以新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新型的产品和服务,有效的培养了银行的目标客户。以交通银行为例,2007年明确提出打造中国的财富管理银行,这一战略构想充分体现了交行的战略构想,随即推出了面向中高端客户的“交银理财”、“沃德财富”等财富管理品牌。综合利用各种金融工具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赢得了大量的高端客户。
其次,拓展商业银行的收入来源。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改革,银行的传统盈利手段逐渐丧失优势,风险增加,收益将会减少,商业银行将会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而个人理财业务作为中间业务正好符合了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目前,我过商业银行的利润收入70%-90%来自利差收入,中间收入只占10%。截止2007年上半年,即使是在国内中间业务收入最高的招商银行也只占15.23%,而在国外银行的利润构成里利差收入只占50%,剩下的有中间收入构成。比较国内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以及个人理财业务占中间业务的收入可知道,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有很大的空间。
再次,有助于缓解银行流动性压力。我国经济的增长受益于出口的增长,净出口的增长为GDP的增长做出了突出贡献,根据中金公司的报告,2005年净出口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16.9%。2006年为22%,2007年虽然受到了紧缩经济的影响,仍然为20%。净出口的增长同时也带来了负面影响。其突出问题是强制结汇制度带来的大量的基础货币投放,截至2008年1月末,货币和准货币(M2)为41.78万亿元人民币,而在2007年1月末只是35.15万亿元人民币,而在2004年12月末,仅仅只有25.32万亿人民币。显然大量的基础货币流入到经济中去,加上民间投资渠道狭窄,居民观念保守,使得银行吸收了大量的储蓄存款,存款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贷款速度,造成了银行的流动性过剩,面临着利率风险。银行通过个人理财业务,将居民手中的储蓄存款投向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等低风险投资品种,实现储蓄分流,缓解银行内部的流动性压力。
(二)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外部原因
首先,有利于商业银行应对外资银行带来的竞争。中国加入WTO以后,外资银行纷纷涌入国内,由于国内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处于初级阶段,外资银行充分利用它们的竞争优势,开展理财业务,赢得很多了优质客户。在我国80%-90%的个人财富主要集中在10个大中型城市,居民对于财富的管理也日益强烈。根据国际“二八法则”,20%的客户为银行创造80%的利润,争夺20%的客户对于银行至关重要,所以我国银行必须发展个人理财业务,迎接外资银行的挑战。
其次,满足社会财富格局的变化的需要。据有关资料显示2001-2006年,我国居民人均GNP复合增长率达到12.2%,城市和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复合增长率为11.4%和8.7%。全国居民储蓄存款从2000年的6万亿元人民币到2008年的17.7万亿元人民币。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很多富人,相关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底,中国的富人总数稳居亚太区第二,仅次于日本,财富总值达到1.73万亿美元,占据亚太区财富总值的1/5,中国的富豪共34.5万人,人均资产达到100万美元。越来越多的高净值客户需要自己的资产保值增值,但他们的财务知识相对缺乏,这就迫切需要专业的队伍为其服务,满足其多样化需求。由此可见,我国的商业银行应从客户出发,制定一系列的理财服务,满足客户需求。
再次,有助于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近年来,巨大的贸易顺差带来的货币供应量增大,宏观经济平稳增长、股权分置改革等措施,极大的促进了中国股市的发展。上证综指从2005年不到1000点飙升至2007年5月29日的4300点,那时A股的整体市盈率高于40倍,直追日本80年代泡沫经济的顶点,之后国家出台紧缩措施,但收效甚微,直到“5.30”的下跌行情,才使过热的股市降了下来,但也冲击了宏观经济,不利于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股市的大起大落,显示中国股民的投资非理性,同时也揭示了中国的投资品种欠缺,投资渠道狭窄,而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正弥补了这个断层。这部分投资既保证了投资人的利益,又保证了股市的稳定,利于宏观经济的发展。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
1996年中信银行广州分行率先推出“私人理财中心”的招牌,同年工行上海分行推出理财咨询、外汇买卖、存单质押等理财产品。1998年,工行在上海、天津、浙江等城市进行理财业务试点。1999年,建设银行在北京、上海等城市推出各种理财产品。2001年,农行推出“金钥匙”金融超市,为广大客户推出“一站式”服务。2005年,中国银行在全国开始实行统一的金融理财中心模式。
自2004年以来,光大银行率先发行“阳光理财B计划”以来,各家银行相继推出各种理财产品,品种和资金规模急剧膨胀。2008年,各家主要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7799期,募集资金23005亿元,募集的资金位居市场第一位。2009年12月末,发行理财产品的机构增至86家,产品发行数目超过7000款募集规模达到5万亿以上。截止2011年2月,全国49家银行发行1098款金融产品,其中普通类理财类产品936款,结构性理财产品162款,发行数量比去年同期分别上升171%和122%。
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尚处于初级阶段,发展空间广阔。据统计,74%的人对理财业务有兴趣,41%的人表示需要这项业务。同时国内的商业银行开始意识到个人理财业务的广阔前景,并把这项业务当做新的利润增长点。各家商业银行纷纷推出自己的理财品牌,中国银行的“中银理财”,招商银行的“金葵花理财” ,浦发银行的“卓信理财”。
个人理财业务收入在银行利润结构中所占比重较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仅为8%,理财收入比率更低,而发达国家理财收入占经营收入约为40%到50%左右,并且高收益理财产品所占比率较少。以中国银行2008年销售业绩为例,受资本市场低迷的影响,低收益甚至没有直接收益的货币型、债券型基金在全行代销基金产品中占了很大的份额,直接导致了“份额低,效益减”的非正常现象发生,并直接影响了中间业务收入的增长。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规范的理财售后服务体系,重产品销售,轻售后服务,相关人员在产品销售阶段的职责不明确,导致产品的具体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客户投诉渠道不畅,影响了客户的满意度,加大了理财产品销售的难度。此外,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加大了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理财业务的发展。同时,银行制定了较为严格准入标准,客户需要办理复杂的手续才能进入,极大的影响了客户的满意度。
由于央行对信托贷款利率下限没有规定,信托理财集合资金用于贷款可能引发风险,因此信托贷款可以规避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的限制,降低了借款人的成本。此外,商业银行的信托贷款和信托理财资金不在商业银行的表内核算,不需要计提资本,优化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信托理财资金对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属于表外业务,贷款的信用风险完全由投资者承担。此种情况下,银行一般不会进行授信调查,对贷款的用途也不会进行相应的监测工作,特别是贷款大部分在异地使用,担保人不能履行担保责任,这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风险,银行和信托公司也将面临声誉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现阶段我国的金融政策和体制是分业经营
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相互不能交叉,各有各的的监管机构,三个市场处于相互隔绝的状态,限制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不能实现银行代客户的组合投资,也不会替客户承担相应的风险。分业管理的现状还使银行的理财成本和不可控风险上升。
(二)国内的衍生产品市场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
在衍生金融产品方面:缺少产品设计、运作平台等重要环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良性发展。我国也不具备衍生产品的发展平台和对冲技术,国内目前推出的理财产品大多是和国外联合推出的,只赚取一些佣金和手续费,大部分利润被国外机构获得。
(三)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相对单一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不仅仅是销售理财产品而已,而是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优势和客户的特点,制定不同的理财方案。例如,招商银行推出的理财计划,服务内容仅仅限于简单的财务规划上,根本没有全方位的人生财务规划设计,根本不能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四)高素质的理财人员缺乏,理财业务高端化程度低
目前,国内理财市场缺乏专业的理财人员,已成为制约我国理财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理财业务是一项技术性和知识性很强的综合业务,从业者除了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外,还要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同时它也是一项高智力的中介服务业务,例如,在花旗银行,理财贵宾室只有综合素质较高的理财人员才能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理财人员中有国际名校的mba的占75%。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只有获得CFP的人才能从事理财业务。国内商业银行的理财人员大多是从一线柜员岗调过来的,虽然比柜员能力强,但还落后于西方的发达国家,只停留在产品的营销上,离真正的理财业务还有很大的距离。
(五)个人投资与理财意识淡薄
中国人不太具备投资与理财意识,不愿意将财产交给别人打理,并对理财的内涵、业务范围、流程不是很了解,同时商业银行也由于种种原因对理财产品缺乏认同感。在银行理财人员的引导下和客户追求高收益的情况下,客户只能被动的购买理财产品,最终形成理财业务的发展不稳定的局面。
(六)受世界金融危机冲击较大
2008年美国的金融危机,引起了世界性的恐慌,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受到了严重打击,各国股市大幅下跌,大宗商品价格下降,以至于理财产品的收益处于亏损状态。中国的理财产品受到了较大影响,尤其是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收益持续下降。金融危机之后,各国为了树立金融安全感,银行推出了结构性产品,全都附加了保本或利息的各种条款。此时,全球经济进入了一个不稳定期,以美元为中心的西方发达国家将金融风险转向发展中国家,国内银行对金融形势的发展难以判断,产品的创新设计更趋于保守,极大的影响了产品设计的多样性与灵活性。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对策和建议
(一)进行市场细分,确定以客户为中心的意识
当前,个人理财市场竞争激烈,,我国商业银行要获得市场,抢占高端客户,就必须逐渐转变意识,形成“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从客户的需求与利益出发,创新更多的产品和服务,有差别的、有选择的进行产品和服务的营销,由大众化产品向分层次服务转变。首先,不断开发新产品,提升多元化战略。商业银行应加大对产品开发的投入,推动产品向多元化发展,这也符合马克维茨的“投资组合”了理论,不要将所有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其次,个人理财产品最主要的就是实行个性化服务,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风险偏好、工资收入,为相应的客户设计符合其特点的产品。最后,以客户为中心,提升产品的透明度。银行要建立留住客户、发展客户的产品开发和营销思路。结构性理财产品是吸引客户很重要的方式,合理运用会给银行带来长期、稳定的客户。
显然,从国外银行的发展来看,理财并不局限于为客户提供单一的理财产品,而是将客户进行细分,根据客户的综合状况,为其提供个性化服务。虽然我国的理财业务发展很快,但仍停留在销售理财产品的初级阶段,与理财业务的全方位、个性化相比,存在很大差距。从长远来看,国内商业银行也应遵循由单一产品向综合平台,由大众化向分层次服务,由单纯的产品销售向以金融顾问、资产管理为核心的综合投资理财服务转变。
(二)选拔高素质的人才,提升理财的层次
人力资本主要是以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主体的核心人才,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对人才的要求和依赖性更高。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的资源和情况,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人力资本的积极性、能动性,提高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解决我国银行人才匮乏的问题,不仅要立足的我国银行业目前的现状,还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多渠道,多方面培养人才,适应银行业务的发展。首先,在现有银行员工中选拔优秀员工,进行银行、证券、保险知识的综合培养,满足业务对人员的需求。其次,与高等院校进行合作,将优秀的员工送入高等院校进行深入学习,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 第三,与国际注册理财规划师委员会进行交流,开展理财规划师资格考试,提高理财规划师的个人能力和职业道德,逐步与国际接轨。
(三)创新观念,优化客户观念
首先,银行要充分理解理财业务的本质。个人理财就是根据客户不同阶段的目标,对个人金融资产在不同的金融市场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理财的目的不是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获取利润。银行应结合客户的风险偏好、生命周期和收入水平,充分利用各种金融工具,为客户提供综合化的金融解决方案。
其次,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理财意识和风险观念。个人理财业务是银行提供的中间业务,银行根据客户的委托,以指定的方式进行投资,而风险却又客户承担。目前市场中,银行为了争取存款,赚取利润,进行虚假宣传,承诺收益,降低了风险的意识,一旦市场发生波动,客户就可能会遭受损失,使得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度降低,大量的客户就会流失。
最后,深化客户市场细分,完善客户资料的数据库管理。正确的市场细分,有利于银行根据客户提供需求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商业银行想要获得有价值的客户,推出有吸引力的产品,首先对市场进行细分,细分的维度和方式包括,客户的金融资产规模、风险偏好、财务目标、个人客户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银行应建立信息的反馈机制,获取全面的客户资料,通过对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实现对客户的准确分类。
商业银行必须结合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方式,针对具体业务的特点,制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建立健全的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对于防范市场风险,保证理财产品的运行有重要意义。
(四)从体系上健全和完善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
此制度要充分结合业务发展的特点,在产品研发、销售和管理过程中,必须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好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在具体业务方面,商业银行必须保证理财业务的合法合规。首先,对从业人员进行规范,将理财经理与一般的营销服务人员、大堂经理区分开,对各自的职责进行界定,避免声誉风险。其次,强化风险提示制度,对客户进行充分风险提示,在柜台业务操作、理财产品推介和理财规划制订时,需要将风险类别和风险承担方式给予明示,并要客户做出书面认可。再次,通过各种渠道向客户披露理财产品的管理和运用情况,保证客户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最后,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和投诉分析系统,及时发现客户投诉较多的问题,尽快整改,迅速反馈,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综上所述,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具有范围广泛、容量大、风险较低、经营收入稳定的特点,但就规模和内容来说,仍然与发达国家具有较大差距。我国商业银行还需要提高自身的理财专业水平和技术水平,明确个人理财服务的发展战略、客户定位和服务定位。银行应大力推进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提供“一站式”的服务。要做好个人理财产品个性化需求的研究,根据不同人在不同生命阶段的不同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提供个人理财方案。同时对客户市场进行细分,以客户为中心,针对客户的不同特点,加大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力度,为客户量身制定金融产品,使客户的资产保值增值。注重培养客户对银行的忠诚度,争取更多的高端客户,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双方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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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差异化策略;人才队伍
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居民理财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以及近年来物价水平的持续走高,为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带来了重要的契机。鉴于看好个人理财业务广阔的市场前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了自己的个人理财产品,争夺这块诱人的蛋糕,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商业银行如何利用自身的优势,拓展个人理财市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已成为当前商业银行业务发展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个人理财业务概念
个人理财业务,始于18世纪瑞士的私人银行业务,在全球经济―体化与金融自由化的推动下,已成为目前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根据国际理财师标准委员会的定义,个人理财是用客户的各项财务资源,帮助实现其人生目标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基于客户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保险等财务现状数据和一定的财务假设,综合考虑客户的各种财务目标,进行客户风险偏好测试和投资组合的调整,基于现金流、资产价值、各项财务指标的分析,帮助客户制定个性化的理财规划,推荐需要的金融产品,并出具理财报告。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个性化的理财产品
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有同质化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品目标客户群体基本相同。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商业银行将理财产品定位于资产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大众群体,甚至个别商业银行门槛更低;二是产品收益率差别不大。多数产品的平均收益率维持在适当高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的水平上。主要原因是由于商业银行多数理财产品投资于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涵盖的基础资产范围和种类大致相同;三是产品营销模式和销售渠道差异性不大,甚至某些商业银行的理财品牌名称也相差无几。
2.缺乏专业理财人员
个人理财业务综合性很强,涵盖了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理财人员不但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还要有良好的营销沟通和承受压力的能力。对于大多数国内商业银行来说,在大力推出个人理财产品同时,并没有及时充足人力资源配备。个人理财人员多数是接受临时的专业培训后即上岗,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功能理解不足,更像是推销人员而非专业的理财人士。
3.缺乏正确的管理机制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置中,个人理财业务工作通常归口于个人银行部,但由于个人理财业务涉及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而上述业务又分别由多个部门管理,导致前台业务条块分割。个人理财业务未能形成相对独立的业务系统,使商业银行无法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策略
1.倡导正确的理财观念,加强理财知识的普及
金融机构作为理财产品的设计者和销售者,必须肩负起消费者理财教育这一重要责任,通过多种形式对消费者进行投资教育。理财教育与知识普及任重道远,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参与,形成全社会推进公众教育的良好氛围。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资源,多角度、多形式地向公众普及相关金融知识,不断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
2.打造卓越品牌形象与特色服务,获取客户的持久信任与忠诚
当前,国内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和可复制性。在这一背景下,只有依靠卓越的理财产品,以及超越客户预期的特色创新产品及服务,提高客户的认知度和荣誉度,才能在纷繁复杂的产品和激烈的同业竞争中超出。在品牌建设方面,需要商业银行持续地将自身核心理财品牌加以塑造,通过准确的服务定位和文化内涵,与客户建立情感,从而赢取客户的忠诚和持久信任,提升市场竞争力。以建设银行为例,其全部理财业务冠以“利得盈”“乾元”之名,已形是难以被同业复制的品牌。
3.提高理财师的业务素质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尽快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的专业理财规划师队伍。发展理财业务,理财专业人才是最稀缺的资源,因此必须尽快选拔一批理财规划师培养对象。在选拔要求上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将具备较高学历、熟悉金融专业知识、有投资意识和营销经验、通晓客户心理的业务骨干选拔到理财岗位上来。建立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系统横向联合培训制度,对理财人员实行跨行业的岗位交流,使其尽快熟悉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各类业务,能够进行金融业务和相关业务的独立操作。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制,统一对理财师进行资格认证和考核管理,做到持证上岗,努力提高银行专家理财的社会公信度。
4.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理顺关系,健全组织架构。针对理财业务的综合性特点,必须首先实施组织架构的再造,并尽快调整到位,为业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进一步明确业务专门管理部门,配备相关业务骨干,统一负责个人理财业务的规划、管理和拓展工作,组织理财产品的市场营销,推广理财品牌统一协调与保险、证券、信托、期货、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合作和沟通,培训和管理理财专业人才,建立理财顾问队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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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明亮,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策略研究【J】经济丛刊,2008(01)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就是细分不同层次个人客户的理财需求,研究开发满足不同层次客户需求的个人理财产品,综合利用各种金融工具,以客户经理提供一对一的专业化服务为依托,以高效的计算机系统为支撑,为客户提供多功能、全方位、分层次、个性化的综合。
一、国内外现状
(一)国外。个人理财业务是由西方商业银行首先开拓的服务性金融业务。20世纪七十年代,西方经历了两次战后最深重的经济危机,整个西方经济陷入“滞胀”,为摆脱这一危机,银行界发起了一波创新浪潮,个人理财业务就诞生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伴随着八十年代以来的经济复苏和新经济的繁荣,这一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现在,个人理财业务在西方发达国家十分普遍,几乎深入到每个西方家庭,其业务收入已成为西方银行业界最重要的利润来源。它作为国外各大银行一项主要业务,其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提供外币汇兑比率、债券、信托资金、资金管理、信贷咨询等。其服务的对象多是从事医生、律师、企业主管、体育明星等高收入阶层的人士,所提供的也往往是替个人量身打造的专门理财服务。据统计,在过去的几年里,美国的私人理财业务每年的平均利润都高达35%~40%,年平均赢利增长12%~15%,远远优于一般的银行零售业务。根据“入世”金融开放的承诺,中国在加入世贸的当天,中国居民的外汇业务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据此承诺,花旗银行上海分行被获准于3月21日起向国内居民提供个人外汇业务,而此前厦门国际银行也已获得这一“执照”,但其合资银行的身份显然与花旗银行不相同,意义也不相同。无独有偶,同月汇丰银行宣布在深圳成立在内地首家“卓越理财中心”,面向在内地的港人和海外客户提供服务。显然,外资银行已经吹响了在中国开展个人业务的“号角”。
(二)国内。在我国,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直到20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商业银行才率先开展了这项业务。1997年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成为首家成立私人银行部的国内银行,并推出了国内首个个人理财业务,客户只要在这里保持最低10万元的存款,就可以享受到该行提供的个人财产保值升值方面的咨询服务。随后,各类金融机构纷纷跟进,个人理财这一业务逐步得到重视,并逐渐发展起来。众多商业银行自然不甘示弱,积极迎战,个人理财领域已经成为各方角逐的主战场之一。但是,我国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管理体制、金融市场以及商业银行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制约着个人理财业务市场的发展。近几年,国内个人金融业务的相关进展并不令人满意,由于政策的限制,个人金融业务基本上还是以消费信贷和住房贷款为主,大多数银行的个人理财中心虽然服务热情,却缺乏大的突破,理财业务大多停留在咨询、快捷服务等方面,离真正意义的理财服务还有一定距离。
二、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高素质的理财客户经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成功,取决于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否能建立和发展一种相互信任的超常规关系。由于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它要求理财人员必须具备渊博的社会、经济和法律知识,全面了解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外汇、税务、教育、法律等方面相关知识,拥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验,具有优良的职业操守、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长期以来,我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使得国内的复合型人才非常匮乏,使我国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理财服务受到制约。大多数理财人员是从财会岗位转来的,虽对财务会计较为熟悉,但缺乏理财专业知识,对银行全面业务了解也不够。专业和称职的个人理财人员的匮乏是制约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瓶颈。因此,培养和选拔高素质的理财客户经理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亟待突破的瓶颈之一。
(二)营销宣传不够。各金融机构在理财产品的营销上基本上处于“雷声大、雨点小”的状况。在银行营业厅里,都摆放着介绍其理财产品的小册子或者宣传纸,但缺乏特色产品和个性化的理财方案,这同客户需求显然存在一定的差距。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即使是一些不错的理财产品,实际了解的客户也并不多。比如,目前由银行的保险,如“千里马”、“红双喜”等投资分红险,其复杂的条款,常常需要推销员通俗化的解释才能让人弄明白,而各行却无人主动地向客户推介。一些新国债、基金等的收益、风险情况也是客户所不熟悉的,单单看一看宣传册,客户根本弄不明白。
(三)个人理财业务同质现象严重。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有同质化趋向。在业务范围上表现为,把现有业务进行重新整合,普遍缺乏更为细致的客户分层,无法为客户提供切合需求的个性化服务;在财务策划上,技术、人才的支持都无法满足现实需求,投资产品在广度和深度上均不能完全满足客户的理财需求。从目前国内同业的情况来看,基础金融产品在同业之间相差无几,理财产品的市场定位和定价无法展示出各商业银行的产品特色,同质产品的竞争完全体现为市场价格的激烈比拼,严重影响了理财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同时,金融产品易复制的特点加剧了这一现象,一家银行刚刚开发出一项新的个人理财产品,其他银行就能立刻跟进,名目虽互不雷同,但功能特点相似、投资收益相当,几乎是克隆。于是现有的个人理财产品基本都是保险、证券、外汇、基金等的投资组合,缺乏特色。比如,同一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会被几家商业银行,或者同一商业银行的几家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只是名字的区别,而没有实质性差别。对个人客户而言,这些产品的确眼花缭乱,却缺少实际吸引力。
(四)理财产品的创新落后于市场需求,缺乏针对个人客户特点的业务发展方针。目前,受政策、配套环境和自身能力诸多方面的限制,商业银行理财新产品的开发、速度、功能上均滞后于市场需求,推出的理财产品大多仅是将原有银行存、贷款业务及中间业务重新组合,很少有实质性突破的产品。国内各家银行开设的个人理财业务大同小异:中行开设储蓄、外汇、零贷、银券通等个人理财业务,并设有专门的理财中心;建行开设基金、国债、教育储蓄、银券通等个人理财业务;工行开设有基金、国债、外汇等个人理财业务,还设有贵宾客户理财品牌“理财金账户”;农行也开设基金、保险、外汇等个人理财业务。
银行业务根据客户的不同可分为个人业务和组织业务,这两者在理财目的、产品需求、服务需求、决策行为上存在明显差异。然而,过去国内银行偏重组织业务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针对组织客户的业务模式,如今其在拓展个人业务的过程中,普遍套用该模式,没有制定有针对性的新业务方针,也就无法适应个人业务的发展需求。
三、改进措施
在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个人理财业务几乎深入到每一个家庭,其业务收入已达到银行总收入的30%以上。虽然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几年来有了长足的发展,并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但是从各商业银行个人理则业务的运作情况可以看出,真正能与外资银行相抗衡的理财业务内容并未能开展。因此,我们应该参照国外成熟商业银行长期的金融实践轨迹,根据我国现状,采取有效措施来提升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水平。
(一)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专业理财人员。这就要求商业银行通过严格的挑选、多方位的培训,选拔素质高、可塑性强的人员充实到客户经理队伍中,建立起一支全面掌握银行业务,具备各种投资市场知识,懂得营销技巧,又通晓客户心理的高素质理财人员队伍,为不同职业、不同消费习惯、不同文化背景的各类人士提供理财服务。同时,应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客户经理考核体系,将客户经理个人职责、工作成绩与考核奖惩紧密联系起来,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繁杂的脑力劳动,所以银行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激励制度,督促员工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对员工的考核,重点应放在客户满意度、业务知识、工作绩效以及新产品开发等方面。通过引进国际经验和通行服务标准与理念,以综合化、全能化、个性化、网络化、信息化发展为目标,建立和完善金融理财执业人员自律性的行业标准、职业道德准则。创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理财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体系,目前各家银行员工都在积极准备银行业理财规划师,从业资格证书(设计到理财)等专业考试,为银行业理财服务水平的提升打下良好基础。
(二)加大营销宣传力度。要加强理财产品的营销力度,就要适时转变营销方式,由过去的关系营销向效益营销转变。商业银行应重视个人理财的概念推广和市场培育,银行业应引导客户建立并加大力度推广正确的理财观念,即个人理财的目标是帮助客户合理利用财务资源对人生进行规划以达到终身的财务安全,消除客户对个人理财的种种误解,打开个人理财广泛的空间。商业银行要积极培育理财意识和理财市场,充分利用银行信誉与形象打造理财市场的专业品牌,发挥银行网点和员工优势,借助社会团体、媒体和中介机构加强宣传和引导,突出银行理财品牌信誉、产品多样性、专业投资顾问服务及理财服务多元化等优势。理财客户经理在营销活动中应帮助客户分析其风险承受能力、理财目标和财务状况,向其传达正确的理财观念和方法,推荐适宜的理财产品,提供便捷的理财工具,让客户真正感受到贴心的专业化、个性化服务。银行要对高端客户服务场所的改造和各类增值服务的开发进行统一规划,通过专门的场所、渠道和最新的科技手段向客户提供信息咨询和代客理财服务,从根本上突破银行柜面服务的地域和时空限制,实现个人银行服务由大众化向品牌化,由同质化向个性化,由单一化向综合化的转变。金融机构间应定期进行横向沟通和资源整合来共同开发个人理财市场,把市场做大做强。
(三)增强新产品开发能力,树立品牌营销。产品是银行占领、维系客户和创造收入的关键。随着我国经济大变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各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多样化,加上银行间的竞争加剧,这一切都要求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有市场、有特色、有效益、有能力经营的新产品,达到出奇制胜、以新取胜的目的。新产品的出现要以市场细分为出发点,体现以客户为中心,每个产品的推出都应该关注每一个重要的市场细分,明确哪里存在服务需求,确信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最适合于这个市场细分,并可以使客户的效益获取的程度达到最大化。
(四)对客户提供人性化、差别化优质服务。个人理财服务必须立足于以需求为导向,遵循时刻提升客户满意度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人性化服务。注重客户调研,根据客户背景资料评估其收益要求和风险承受度,通过谈话、问卷等形式了解客户对投资产品流动性、期限、收益的要求以及其有无特殊投资偏好等。一杯水、一把椅子、一副笑容都会使顾客给银行不少加分,拉近两者之间的距离,增进顾客对银行的信任度。
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型应该提供差别化的理财服务。商业银行应尽快建立客户信息档案,依据客户的年龄、性别、偏好、职业、教育程度、收入水平、对银行利润的贡献程度及潜力等指标进行客户细分,从而确定个人理财业务的目标客户,配备专门的客户经理为其量身定制理财方案。逐步优化和形成稳定的客户群体,从而打造个人理财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提升银行资源的利用率,进而提高业务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