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委托施工协议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是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监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安监所)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依照《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授权其所属安监所行使监督检查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权、责令排除事故隐患权、重大事故隐患采取应急措施权等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区安监局委托镇(街道)安监所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实施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
(二)实施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
(三)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须经区安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受委托的镇(街道)安监所,应当具有2名以上符合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和《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负责本镇(街道)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并应具备必要的办案条件。
第六条区安监局必须与受委托的镇(街道)安监所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行政职权的种类、适用范围、权限、期限以及相关义务等内容。委托协议应报区政府法制办和市安监局备案。
第七条受委托的镇(街道)安监所与区安监局签订委托协议后,方可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受委托的镇(街道)安监所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九条受委托的镇(街道)安监所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使用区安监局统一印发的执法文书和统一刻制的执法专用公章;统一使用正规的财政罚没款收据,按正常程序进入财政帐户。当场处罚的案件,5日内报区安监局备案;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7日内报区安监局备案。
第十条各镇(街道)安监所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统计台帐,并及时准确地向区安监局报送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总结以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统计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
第十一条受委托的镇(街道)安监所业务上接受区安监局的指导、监督,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明确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实行错案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受委托镇(街道)安监所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证后,须定期参加由上级安监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和法制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区安监局应当定期组织受委托镇(街道)安监所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四条区安监局应当加强对委托执法的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对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人员不遵守执法纪律,违反委托执法规定,超越委托执法权限执法的,应立即取消其委托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报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区安监局对受委托安监所不能正确行使委托职权或不符合委托条件的,应当及时纠正或者撤销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可以暂停或中止委托。
第十六条如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委托行政执法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基于一起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多维分析,对工程居间合同、工程转包、委托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转让、公司(企业)内部施工项目转让等不同工程合同或行为进行比较研究,阐明了各自的特征、联系与区别;并着重对委托施工、施工合同转让行为的性质与效力提出了独立的见解。
【关键词】
居间;转包;委托施工;合同转让 内部施工项目转让
1 引言:案情简介与问题探讨
1.1 简要案情
2005年3月15日,薛某某以榕源公司人的身份与中国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达成了承包淇南电站引水隧洞工程的意向,并签订《淇南电站引水隧洞工程施工意向书》。该“意向书”第八条约定:“本意向书签订后,在一个月内甲乙双方应签订正式合同”;“正式合同签订后,本淇南电站引水隧洞工程施工意向书作废。”
“意向书”签订后,薛某某将该工程介绍给林某某施工。2005年3月17日,薛某某为甲方,林某某为乙方,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该工程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组织施工,乙方自负盈亏,甲方不承担所有的责任和义务。联系工程由甲方负责,前期及其他费用为人民币18万元,由乙方自愿一次性付给甲方,上缴公司管理费1万元由甲方代缴。同日,薛某某还向林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为:“组织施工与管理,签订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及相关文件。处理甲、乙双方经济往来,工程诉讼事项。”
2005年3月20日,林某某与榕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其对外联系及承包隧道及土石方等工程由榕源公司提供有关手续和人力、物力支持,每年向榕源公司缴交壹万元费用。
2005年6月5日,经过薛某某的协助,林某某以榕源公司人的名义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于2005年7月11目向榕源公司领取了“施工队财务帐户专用章”、《授权委托书》,并投入工程施工。后林某某因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发生争执退出施工。
2006年11月,林某某向平潭县法院,以薛某某向其转包工程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转让费18万元。
薛某某的律师辩称,本案双方系居间合同纠纷,并非转包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
2007年6月19日,平潭县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以林某某与薛某某签订的《协议书》和薛某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属于“以名为委托实为转包的变相方式”转包工程,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并判令薛某某返还林某某转让费18万元。
1.2 问题探讨
1)本案纠纷到底是工程转包合同纠纷,还是工程居间合同纠纷?
2)本案双方约定是“委托组织施工”,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还有可能属于“委托合同”?
3)本案双方均是以榕源公司名义对外分别签订施工意向书、分包合同,即使薛某某是向林某某转让工程,则双方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司内部人员或班组之间的施工项目转让?如果是,该施工项目转让的效力如何?
4)假如薛某某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的是施工合同,根据薛某某的请求,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就同一工程又与林某某再签订施工合同,那薛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施工合同转让?其与工程转包有无区别?效力如何?
上述问题具有疑难性、典型性、实用性,值得探讨。
2 转包抑或居间?本案诉、辩双方主张及法院判决结果评析
2.1 转包与居间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
也就是说,转包工程的前提是先承包到工程,未承包工程前谈不上转包;同时,只有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给他人才属于转包,只将部分工程转给他人的属于分包,不属于转包。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按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委托人为此向居间人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居间合同的特征是:(1)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充任订约媒介的人。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人,但这种服务不是为了订立合同,而是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充任订约媒介。(2)委托人一方给付报酬以与第三人达成交易为条件。在居间合同中,仅有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并不能作为委托人给付报酬的依据。只有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即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成功后,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3)居间合同为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2.2 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为工程居间合同
(1)薛某某与淇南施工局签订“意向书”后,自己并没有按“意向书”第八条的约定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正式施工合同,而是把自己已达成施工意向的工程介绍给林某某。这既是为林某某提供订约机会,也是为林某某充任订约媒介。
(2)经过薛某某的协助、撮合,林某某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了正式施工合同《工程分包合同》。即通过薛某某的居间协助,林某某自己与第三人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达成了工程分包施工交易。
(3)薛某某将自己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达成施工意向的工程介绍给林某某是有偿的,其条件是林某某承担薛某某联系工程所支出的费用开支18万元。
因此,双方之间的协议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属于居间合同。
2.3 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工程转包合同
第一,薛某某以榕源公司人身份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只是达成施工的意向,尚未签订施工合同,自然也就无法转包。
第二,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正式《工程分包合同》、实际向发包方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承包工程的是林某某自己,而非薛某某。
第三,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前,林某某自己与榕源公司办理了工程挂靠手续,与榕源公司签订《协议书》,支付了技术服务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后,林某某自己向榕源公司领取《授权委托书》和施工队财务帐户专用章,投入工程施工。即直接与榕源公司发生关系、并作为承包人榕源公司人的也是林某某,而非薛某某。
第四,工程转包是指不同的施工主体――即不同的施工企业之间转让工程施工合同。但无论是薛某某签订的“施工意向书”,还是林某某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其施工主体即承包人都是榕源公司,故不存在转包问题。否则,岂不成了“榕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榕源公司”?
3 本案协议是否属于委托合同?“委托施工”在工程施工实务中的性质辨析
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该工程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组织施工”,并且薛某某还向林某某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林某某“组织施工与管理”。那么,本案双方的争议是否会是委托合同纠纷呢?
笔者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不是委托合同,双方的争议也不是委托合同纠纷。
3.1 委托合同的概念、特征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依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为受托人。委托合同的特征是:(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2)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基础。(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受托事务。(4)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5)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3.2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第一,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购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委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第二,居间人所办理的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委托合同受托人处理的事务一般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务。第三,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得请求报酬,……而委托合同既可是有偿合同,也可是无偿合同。第四,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而在委托合同中有委托人取得事务处理结果和就事务处理报告的问题”。
3.3 本案《协议书》不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
(1)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从文字上虽然没有体现“居间”的意思表示,而是体现“委托施工”的意思表示。但薛某某自己尚未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双方达成的仅仅是施工意向;自己尚未负责施工,当然也谈不上委托林某某施工。《协议书》约定“委托组织施工”,以及薛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林某某“组织施工与管理”,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不存在履行。
(2)林某某并没有受薛某某的委托、以薛某某的名义“组织施工与管理”、“签订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及相关文件”,而是自己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自己组织施工与管理。即林某某处理的是自己的事务,实施的不是委托行为。
(3)林某某在组织施工与管理时支付的是自己的费用,其收益也归自己所有,“自负盈亏”。即林某某处理事务的结果不归薛某某,也不存在向薛某某报告处理结果。
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不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不是委托合同。
3.4 “委托施工”的性质辨析
本案中,如果薛某某签订的是《工程分包合同》,已经承包了工程,他在承包工程后与林某某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委托林某某“组织施工与管理”,向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林某某“组织施工与管理”。那么,这又会引申出如下一系列问题:
①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是委托合同?该《协议书》是否有效?
②工程施工与管理能否“委托”?如果不能委托,则委托施工行为又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如何?
要回答上述问题,就需要探讨:
(1)委托事务的范围
传统民法学理论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委托(又称委任)事务的种类,并无限制。“无论其为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借贷、债务之保证)或为有经济意义之行为(例如帐薄或财产之整理)或仅为单纯的事实上之行为(例如使慰问医院病人,于开学典礼使代读祝词),苟其事项不背于公序良俗或法律未有禁止规定而得依一定之目的处理之者,以其事务之处理委任于他人,均为委任。”另一种认为,“并非一切事务的处理行为都可以成为委托合同的标的,委托合同不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结婚、离婚行为、收养行为等,也不适用于履行人身性质的债务的行为”。
诚然,施工行为既不属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也不属于“履行人身性质的债务的行为”,按照上述传统民法学理论,似乎属于委托事务范围。但笔者认为,传统民法学理论无法解决工程施工行为能否适用委托的问题。
(2)施工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条件、资质和资格,并规定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实施,不适用委托。
①法律规定实施施工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资质和资格。
根据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行为必须由具备法定的条件、资质和资格的施工单位和专业人员实施;不符合法定条件、资质和资格的施工单位和人员,不得实施建筑施工行为。这与法律没有对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资格进行限制明显不同。
②法律规定除建设单位认可的合法分包行为外,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全部工程。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除建设单位认可的合法分包行为外,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全部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这与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委托他人实施民事行为也有不同。
③建筑法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这就意味着建筑法律既不允许施工企业受其他施工企业委托实施施工行为,也不允许施工企业委托其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施工行为。
④施工行为不适用。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这即意味着,施工行为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实施,不适用委托。
(3)“委托施工”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虽然施工行为不适用委托,但实践中却经常出现委托施工的行为。对此,笔者认为,委托施工行为可以根据委托施工的范围和发包人是否认可,区别认定不同的性质:
一,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委托施工行为的性质,按照其委托施工的范围,如果属于将其施工的工程全部委托,实际上应当属于转包;如果属于部分委托,则属于违法分包;
二,如果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委托施工,如果委托施工的范围属于可以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则该委托行为应视为分包;如果委托施工的范围不属于可以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例如属于主体结构工程,则属于违法分包,如果是把全部工程委托施工,则属于转包。
因此,委托施工除经发包人同意且其委托施工的范围属于可以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外,其余均属于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即属于以“委托”的合法形式掩盖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非法目的”,是一种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法行为。
(4)委托施工行为的责任承担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委托施工行为,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对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4 公司(企业)内部施工项目转让:不属于建筑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包
笔者认为,即使薛某某榕源公司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的是施工合同,他将该施工项目转让给林某某也不构成转包,而是属于公司内部人员或班组之间的施工项目转让,不能认定其无效。
林某某挂靠榕源公司后,薛某某与林某某在表现形式上同属榕源公司内部人员,其对外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发生承、发包关系的都是榕源公司,即对外承担施工工作的都是榕源公司。一个施工企业不可能只有一个施工班组,不可能只承包一个工程;施工企业对某一工程项目变更或轮换施工班组是正常的工作需要,也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同时,公司、企业内部不同人员或者施工班组存在不同的施工利益,一方出让施工项目给另一方,另一方给付费用或者补偿是十分合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也不可能禁止。这与公司(企业)内部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相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转包,应当是指一家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又将该工程项目转让给另一家施工企业,即承包工程的是一家施工企业,负责施工的又是另一家施工企业。因此,即使薛某某向林某某转让的是工程施工项目,那也属公司、企业内部人员或班组之间的施工项目转让,不属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转包。该项目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也是合法有效的。
5 施工合同转让:一个与工程转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行为
5.1 施工合同转让与工程转包
“合同当事人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称为合同转让,理论上称为合同的概括转让。合同转让是当事人的彻底变更,原有当事人退出合同关系,新的当事人进入合同关系之中。”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施工合同转让,是指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施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即将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转由第三人施工。
施工合同转让,与工程转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区别:①施工合同转让,经过发包人同意;工程转包未经发包人同意。②施工合同转让后,原承包人退出合同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与发包人建立新的施工合同关系;工程转包,承包人不退出施工合同关系,仍与发包人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在工程被违法转包后,转包人并非退出原合同关系,其本质属性是,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建设工程任务,而由转承包人完成原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在转包人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原合同的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③施工合同转让,原承包人不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工程转包,原承包人仍然对发包人承担责任。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单位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④工程转包是违法的,施工合同转让却不一定违法。
联系:①转包,实际上也是施工合同转让的一种形式,只是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转让;②转包和施工合同转让,原承包人都不履行原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施工任务;③转包和施工合同转让,都既要受合同法调整,也要受建筑法调整。
5.2 施工合同转让的效力
虽然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但由于施工行为关系到公共安全,施工合同转让还应依照建筑法等公法规范确定其效力。故对施工合同转让与受让行为的效力,应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①承包人、分承包人将施工合同转让给没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时,由于第三人没有承包工程的相应资质,其受让合同的承包行为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等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但承包人、分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退出承包的转让行为有效。
②承包人将施工合同转让给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时,该转让行为的效力应当根据施工合同是否是通过招标投标签订的,以及是否是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区别认定:
A、如果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业主)作为发包人依法与承包人直接发包签订的,则该转让行为有效;
B、如果施工合同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因为,施工合同转让,意味着发包人与新的承包人形成新的施工合同关系。如果原施工合同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的规定,转让中标的施工合同无效。如果承包人(中标人)依法需要退出施工合同关系,新的施工合同也应当通过重新招标投标方式签订,不能通过承包人转让合同的方式变更承包人;
如果施工的工程是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政府采购项目,发包人解除与原承包人签订的合同、重新组织招标投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规定,还应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更是无效的。
③分承包人将合法分包的施工合同转让给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时,不仅应当得到承包人(即分包人)的同意,而且还应当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否则第三人受让施工合同的承包行为无效,但分承包人退出承包的转让行为有效。
④转承包人、分承包人又将转包合同、违法分包的合同再转让时,由于再转包、再分包行为无效,故受让人(第三人)与承包人(即转包人、分包人)形成新的转包、分包合同仍然无效,但由于再转让行为得到承包人(转包人、分包人)的同意,转包合同、分包合同再转让后,转让人(即转承包人、分承包人)退出了施工合同关系,相当于原转包、分包合同关系解除,故转让人(即转承包人、分承包人)退出转承包、分承包的转让行为有效。
譬如,就本案而言,如果薛某某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签订的是施工分包合同,薛某某经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林某某,由林某某直接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形成新的施工合同关系,那么,应当认定薛某某退出施工合同关系的转让行为有效,至于水电八局淇南施工局与林某某形成新的分包合同关系的效力则另当别论。一审判决认定薛某某将工程转包给林某某无效也是错误的。
6 结语:分析本案合同纠纷性质的意义和价值
本案是个案情十分简单的小案件,但其蕴含的法律关系复杂多样。通过对本案讼争协议及案情的多维分析,可以借此辨析工程居间合同、工程转包、委托施工、工程合同转让、公司(企业)内部施工项目转让等不同工程合同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便于从中掌握各种工程合同的具体形态和特征。这对区分实践中各种不同工程合同的细微差别,正确认定工程案件事实,合理解决各种工程合同争议,应当具有一定的助益。
【注释】
[1]奚晓明总主编、潘福仁主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51页。
[2]转包与分包的具体形态及其联系与区别,以及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的区分,详见丁茂福:《论建设工程施工的转包与分包》,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编:《房地产建筑律师实务(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84页以下。
[3[4]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712页、第698-699页。
[5]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合同法释解与适用(下册)》,新华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1956页。
[6]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81页。
[7]同注[3],江平主编:《民法学》,第699页。
[8]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合同法释解与适用(上册)》,新华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352页。
[9]同注[1]。
共同鉴定房屋委托书一xx市xx有限公司:
现有_____市_______区______镇_____街道办事处_______村______路______号(巷)的房屋,由于___原因,需委托xx市xx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建(构)筑物进行房屋(工程质量、安全可靠性)鉴定。
1、 建筑物概况:
建(构)筑物名称:
建筑面积:㎡
结构形式:(砖混、框架、排架、框剪、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层数(高度):年月日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2、委托鉴定的范围:
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人:
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
办理房屋安全鉴定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单位)到区鉴定所领取《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后,备齐申请鉴定房屋所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房地产证、租赁凭证、房屋设计施工图纸等)。?全文
房屋安全鉴定范围
鉴定范围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建筑物建成年代鉴定、房屋质量鉴定、房屋损害纠纷鉴定、施工周边房屋证据保存鉴定、房屋拆改结构鉴定、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鉴定、房屋灾害鉴定。?全文
安全鉴定书办理程序
办理条件及流程:
1、市区房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办理非住宅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申报登记手续,核发装修申报登记表,并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施工人。
共同鉴定房屋委托书二甲方:XXX
乙方:XX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属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委托鉴定的目的要求详见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书内容提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拟鉴定房屋的原始资料,如实介绍房屋的使用、修缮、加固情况,并配合乙方进行现场勘查和检测。
三、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1、乙方应自甲方正式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费。
四、 付款方式
1、经双方核算,预计鉴定费用为XX元,大写:XX万
仟 佰 拾 元整。
2、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支付乙方房屋安全鉴定订金,订金为总金额的60%。
3、余额在领取鉴定报告时付清。
五、 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能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鉴定费1%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甲方自报告出据七日内未来领取,将视为违约,并将订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乙方。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 期: 日 期:
【拓展阅读】
一、房屋安全鉴定的途径
现实当中,因不当使用而对楼宇造成损坏的情况有很多,但因为普通居民楼分属于不同的业主,因此很难统一协调进行保护,这就为房屋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市民如对房屋质量鉴定存在疑虑并申请鉴定时,可以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单幢建筑所有产权人的名义向鉴定中心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市民也可联合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所有权利人提出房屋鉴定申请。
总而言之,未经房屋鉴定的房屋,居民平时要定期观察房屋内墙壁、地板、天花板等位置是否存在沉降、倾斜和裂缝等现象。重点要注意观察裂缝出现的部分这些都是房屋质量鉴定的项目。其中,由材料干湿变化引起的地面、墙面网状裂缝,或由热胀冷缩变形原因造成的裂缝不属于危险裂缝。居民碰到类似情况须引起重视,并尽快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二、房屋安全鉴定的条件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项目委托管理协议书范本3篇,欢迎参考阅读!
项目委托管理协议1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实施 项目。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完成项目所必要的条件和资料。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均不得无故变更合同条款。
3.甲方不得委托乙方从事违法的委托事项。
4.乙方在甲方指导意见下,负责委托项目的具体实施。
并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项目其他各方面工作。
5.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和标准,交付项目实验成果。
二、相关酬劳及给予方式:
双方约定本项目合格完成后,甲方转让百分之三十的公司股权给乙方,自项目完成后 个月之内完成股权交割登记。
三、违约责任:
如果因一方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则由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有约定违约金应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四、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则由 进行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对项目完成质量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共同约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五、其它: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2.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友好的原则共同协商,以书面形式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壹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从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 受托方:
日期: 日期:
项目委托管理协议2甲方(委托人):
乙方(被委托人):
甲方拟委托乙方对_________项目进行建设期全过程管理,为确保该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建设工期,使该项目在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后保质顺利交付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充分协商,对______项目的委托管理事项达成一致,特订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略
3、国土证:
4、用途:商业、住宅
5、建设地点:
6、建设规模: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本项目开发期内代表甲方对本工程项目开发组织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服务,承担本项目开发过程中建设单位责任与权利。
(2)根据甲方对项目的初步设想,组织专业营销机构对项目进行市场调查、项目定位及方案论证,在充分考虑市场需求的前提下,组织设计机构进行规划方案的设计。根据规划设计的批准方案作出项目工程估算。
(3)组织设计机构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并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编制工程预算。编制适应于本工程实际的资金及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
(4)负责申报项目公司的资质申办、项目规划、建管、国土、环保及其他项目报建的全部相关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所需相关证照。
(5)确定勘测、监理、施工、材料与设备供应商、造价审计、等相关参建单位。乙方负责编制招标书及合约条款,并组织招标,招标书及合约条款须事先报甲方批准。
(6)负责编制本工程建设所需资金计划,经甲方审批后,乙方负责在批准的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范围内按工程实际进度及时审核并向甲方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乙方必须严格按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预算组织建设,一切变更、调整、改变均需事前报甲方批准同意。
(7)严格按批准的进度组织实施工程建设,乙方保证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建成,并确保工程质量。由于甲方未按期向施工方支付建设资金,由此造成的经济、工期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定期向甲方汇报工程进度,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
(9)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申报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向甲方及时送交竣工结算资料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办理工程移交事宜,同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完整的建设档案资料。
(10)负责工程竣工后保修事宜。
2、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本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方,对该项目行使业主职权。
(2)合同签订后,及时向乙方移交前期工作手续,协助乙方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工作,为乙方的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3)审核乙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工程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并给予及时回复。
(4)负责按期向施工方支付工程进度款项。
(5)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投标、设备、材料选定及质量验收等有关工作,选定项目建设的参建单位。
(6)按照建设进度计划,稽查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标准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审核实施过程中重大设计变更及资金调整计划。
(7)协助解决工程中重大问题,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场所,协助乙方办理施工用水、用电等有关手续。
(8)负责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在竣工验收后及时与乙方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三、工程投资及合同价款
1、乙方应将本项目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测量、钻探、工程设计、监理、质量监督、红线等各种证照办理费用控制在国家规定额度以内。
2、乙方项目管理费按工程总成本的__%计取。
工程总成本指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总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地勘、监理、建安工程费、报建费、项目室内外配套工程费等工程费。
3、规划、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各种缴费,经双方与有关部门交涉认可后,乙方提前申报,并向甲方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缴费通知单,甲方据此直接向有关部门交纳。
四、项目管理费的支付方式:管理费的支付在施工期间暂按甲方批准的工程成本预算计算,全部费用以审计后的财务决算的数据为依据进行结算:
1、项目取得施工执照之日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管理费__%;
2、项目封顶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管理费__%;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综合验收合格证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管理费__%;
4、余款在办理完工程结算后根据工程实际造价一周内结清。
五、工程质量
设计质量:合格
施工质量:合格
六、乙方应不遗余力地工作,满足业主工程进度要求。项目进度严格按照框架合同进度实施,详见本合同进度计划附表。
七、奖惩办法及违约责任:
1、乙方通过采取科学管理办法,提出合理的建议,优化设计和施工方案,在达到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各项成本。
在完成预期利润的情况下,甲方可酌情对乙方给与一定的奖励。
2、乙方应严格要求派驻工地的工作人员,遵守职业操守,不得与任何参建单位私自来、谋取私利。
否则,甲方视情节轻重有权勒令乙方予以改正、要求换人、直至终止本合同;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管理内容,或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方案(规模、
标准和内容等),或超出甲方审批的规模、内容、标准造成投资增加,甲方可拒绝批准并严令乙方改正,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在管理费中扣除,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由于甲方指令所造成的损失或工期延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政府有关部门强令满足有关城市建设标准,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取得甲方的谅解同意。
4、甲方应按期向乙方支付管理费,如因甲方拖延支付管理费而使乙方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并导致工程建设受影响,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八、其它
1、甲方任命的本工程实施管理协调总代表为__________,乙方总代表为__________,双方不论哪方换人均需提前一星期书面行文通知对方。
2、现场管理办法及专业管理细则由乙方提出,甲方现场总代表审批,供乙方现场工作人员的遵守。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协商后另订。
4、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帐户:帐户:
年月日
项目委托管理协议3委托方:法定代表人:住所:
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双方合意达成条款如下:
一、受托事项:
委托受托方实施 项目,委托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委托方责任:
1.提供受托方完成项目所必要的条件和环境。
2.提供项目进行中所必须的资料和信息。
3.按本合同约定的价款给受托方付款。
4.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无故变更合同价款。
5.不得委托受托方从事违法的委托事项。
6.其他受托方应履行的义务。
三、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方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项目的具体实施。
2.严格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做好该项目
3.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和标准,交付项目工作成果。
4.合同履行期间,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遵守项目履行时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
5.承担合同价款取得的相关税费。
6.承担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间的设备材料及人身伤害事故的全部法律责任。
7.其他应由受托方承担的义务。
四、项目内容:
五、项目完成标准、时间与质量考核
六、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1.服务费:双方约定本项目服务费用为
元;
2.付款方式:双方约定以下第
款执行:
2.1
服务费按月支付,每月 日之前支付 元;
2.2
服务费一次性支付,在本合同委托期限届满后 日内,委托
方一次性支付给受托方。
3.受托方每次领取服务费用时须向委托方提供真实、有效、足额的服务费发票。
五、违约责任:
1.委托方应及时提供相应的条件和环境或项目所需资料、信息,由于委托方原因不能完成,委托方负责其后果。
2.如因受托方疏忽出现商业机密泄露问题,受托方应承担其后果,并赔偿委托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3.受托方应按照进度安排执行项目实施计划,如果无故拖延或因能力不足无法完成的应承担其后果,并赔偿委托方经济损失。
4.如果委托方不按合同约定方式付款,受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5.如对项目完成质量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评判。
六、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由 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七、其它: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2.本协议属于项目委托合同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友好的原则共同协商,以书面形式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从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 受托方:
工程委托协议范文1
委托人: (简称甲方) 与监理人:(简称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委托人在望城区投资兴建的乐都百强物流工程,委托长沙市鸿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理,乙方负责监理招投标的所有费用和监理合同的备案,以及现场监理工作和资料竣工验收备案
监理酬金: 81000平方米*12元/平方米=97.2万元 支付方式: 现场监理人员进场后支付总费用的15%,一期主体完成支付总费用的20% ,一期竣工验收支付总费用的20%,二期主体完成支付总费用的20% ,
二期竣工验收支付总费用的20%,所有项目完成竣工备案支付5%。 本合同自 20xx年 5月30日开始实施,至 20xx 年 10 月 30 日完成。
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一份, 乙方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委托协议范文2
委托方: ,下称甲方;
受托方: ,下称乙方
因建设的需要,根据市领导批示精神,甲方委托乙方作为 工程的建设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工程代建内容及其权益、责任和义务,双方本着互相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建设单位:
2、工程地点:
3、工程名称:
4、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5、工程建设方式:委托代建。
二、委托的范围与内容
1、甲方授权乙方作为本项目建设的业主,履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职责:
①、负责控制本项目的资金运作。
②、甲方负责该项目完成前期的各项报建手续,及所需表格及报批文件的签字盖章,负责现有施工红线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提供该工程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要求及筹措本项目建设资金,保证本项目所需的资金及时到位。
③、确保设计文件及时交付乙方。
3、乙方职责:
①、负责本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从工程招标、工程建设管理到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移交等各项工作)。
②、负责本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4、本项目合同会签程序需由甲、乙双方会签,并由甲方送财政备案。
三、代建工程项目的范围与内容
1、本合同的工程项目范围以设计的 工程施工设计文件。
2、本合同项下不包括以下内容:
(1)本工程土地征用、租用、青苗树木赔偿、施工场地内的其它房屋构筑物、各部门(含代管)以外的各种管线、障碍物的迁改和清除。上述事项应由甲方负责在乙方开工前办妥。
(2)引至工地的临时给水、电力电源线,确保本工程如期顺利进行。
(3)施工设计文件以外的工作内容等。
四、质量等级
本合同项下代建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水利部颁发的《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验标)合格工程等级。
五、合同价款及变更约定
1、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本合同项下代建工程价款采取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
2、本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1000万元),实际结算价款按照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结算价为准。
3、工程及价款变更约定:
对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原因等造成的工程量增加、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等,应由甲方给予及时签认并给予变更补偿。
六、工程质量检查监督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设计文件及图纸所提供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图集等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水利部验标合格工程标准。
2、工程质量如不符合要求,乙方无偿返工重做,至合格为止。
七、代建费及支付方式
代建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建设本项目的代建工程管理费按 政综[2008]227号文件规定计取,共计¥ 200000 元(大写:贰拾万元整),最终以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为准。(计算式:100000002%=20万元)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先行支付管理费的50%,计¥ 100000 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剩余管理费待 财政审核后一次性付清。
八、工程设计费、监理费、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1、工程设计费由甲方支付。
2、工程监理费支付: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编制本月完成监理项目的进度报表及付款通知单送交甲方审核,甲方应于次月10日前按核定的月进度监理服务酬金的80%拨付给乙方,待工程完工验收且结算经 财政审结批复后,甲方应支付至审定监理服务酬金的95%(含税)给乙方,余款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3、工程价款采取备料款一次拨付;工程价款按月进度支付;竣工办理总结算的方式。具体约定如下:
(1) 备料款拨付:甲方应在乙方选定施工单位后7日内按合同价款总额10%支付给乙方作为工程备料款,计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1000000 元)。
(2) 工程价款按月进度支付: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编制本月已完工程进度报表及付款通知单送交甲方审核,甲方应于次月10日前按核定的月进度价款的80%拨付给乙方;当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总价款的30%后,开始将备料款按进度款的固定比例(即每完成合同价格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扣完为止。
(3) 税务问题:根据税务局代建工程有关规定,该项目由甲方负责立项,工程发票、决算书审核书等抬头人应为甲方。乙方在工程所在地办理工程税务交纳。
(4) 工程结算:工程完工并在乙方提交结算价款经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的28天内,甲方应支付至审定合同价款的95%(含税) 给乙方,其余5%尾款抵作工程质量保证金。
4、本工程质保期为一年,甲方须在质保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该项工程质保金全额归还乙方。
5、超出合同价款的工程款结算及拨付办法:另行单独办理竣工结算及拨款事宜。
九、完、竣工验收
1、工程完工后,乙方经过初验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并备齐验收资料时,向甲方提交验收报告一份;完整的资料一式三份;决算书一式三份。在确认无误后5日内安排水利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工作和验收文件编制办法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验收规程》的规定办理。
2、对验收中提出需要整改项目,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符合质量等级为止,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
3、在工程完(竣)工验收通过后或整改合格后的次日,乙方将验收合格的螺洲大桥防洪影响堤防加固补救工程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部门。
十、争议解决办法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法院提讼。
十一、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于本合同项下代建工程竣工总结算完毕,甲方付清乙方一切债务后终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委托协议范文3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于 年 月 日与 签订了《关于莱钢型钢炼钢厂钢包加盖工程钢包盖维修维护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主合同)。现甲方委托 (以下简称乙方)负责维修保养施工,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施工内容:
《关于莱钢型钢炼钢厂钢包加盖工程钢包盖维修维护委托协议书》合同的全部内容。
二、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与乙方签订合同(包括随后可能签订的补充合同)。
2、组建项目技术部。技术组长作为甲方的派出机构,到施工现场具体履行甲方职责,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及资金等进行监督管理验收。
3、组织公司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乙方实施。
4、审核维修保养组织有关施工报表、报告以及工程结算、竣工资料。
5、做好施工中的协调工作,尽量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但由于厂方或监理以及遇不可抗为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维修养护窝工、停工和延期,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应予理解并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成本增加的风险。
6、按合同要求付款给乙方
7、项目经理部印章由乙方管理,甲方监督使用。
三、乙方责任、权利与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施工本工程,必须履行主合同包括随后可能签订的补充合同的有关条款,按主合同的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主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负责协调厂方与监理部门关系。
2、负责施工、保修养护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工期、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竣工资料及验收等全部工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3、严格按施工规程、规范或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以及甲方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施工,按主合同要求完成工程施工任务。若因乙方管理不当,出现质量、安全、工期及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问题而受到业主或国家相关部门的处罚时,则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施工过程及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造成返工的,乙方须承担返工责任及费用。若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理赔。
4、负责雇用除甲方派出的管理人员以外的施工所需的全部岗位人员,并将雇用名单及相应岗位安排书面报告甲方。乙方应及时付清其雇用人员的工资和采购材料费及机械设备租赁费用。每月30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的债权债务一览表和所雇用人员工资发放表。以上表格必须由乙方、债权人、乙方所雇用人员签字确认,甲方有监督权。乙方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直接从厂方处领取工程款。如有厂方代扣款项,乙方须于该事项发生后2天内告知甲方并提交相关凭证。否则,甲方对乙方处以2倍代扣款额的罚款.
6、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配合甲方的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体系认证工作。
7、乙方不得将工程以任何方式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8、乙方不得使用甲方项目章用于担保、购销货物等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相关法律责任。
四、有关费用事项:本项目采用固定月结的方式进行结算,该月价格总价不做调整,合同月结价款为人民币13000元整(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元整),包含了人工费、设备价款及运输物流费等。
1、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后,累计下月的20日支付合同月结工资的100%,计人民币13000元整(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元整)
2、甲方人员为本项目应付检查等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维修养护期间所涉及的耐火材料费用均由乙方提供,次月甲方向乙方结清。
六、特别约定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付款,须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每日标准为应付款总额的0.5%。
2、乙方如未能在约定期间内通过厂方的验收(如因厂方生产等原因无法安排施工时间除外),应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等同甲方与乙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为月结总金额的0.5%。
3、若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无法验收或无法通过验收导致甲方与厂方的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应在30日内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乙方的资金并承担相应利息(按照年息10%的利率计算),同时承担甲方的其它全部相关损失。
4、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设备、材料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均符合《技术协议》的要求。若因乙方原因给厂方造成损失以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有乙方承担。
5、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违反甲方与厂方签订的该项目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为此支付的全部款项及损失。
6、除上述条例外,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六、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订补充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