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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族企业的发展阶段
家族企业发展的推动力量主要来自特定的家族,一般来讲都经历了生存竞争、资本竞争和永续发展三个阶段。
1、生存竞争阶段。整个社会处于某种短缺经济中,创业者在脱贫致富欲望支配下,以敏捷、灵活和勤奋的方式,建立起当时适宜的技术、营销和配套服务等生产营销体系。此时的家族企业正处于“白手起家”或者说是“生死存亡”的关键时期,家族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家族成员间建立起相互极高的信任关系,能有效抑制个人主义和败德行为。此时家族制是高效率的,同时也是高风险的。
2、资本竞争阶段。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得到了提高,家族企业的生存空间被打开,此时区域性的扩张是其主要任务。但单纯的家族制管理,使领导者变得自负,容易排斥社会上更优秀的人才和资源的加盟。此时的家族制企业大都已经感觉到市场和资源的巨大压力,向着“优秀”企业前进的步履艰难。
3、永续发展阶段。由于经过前两阶段的充分发展,家族企业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形象,企业内原有的“血缘”式纽带,已不能适应企业文化大转变、管理大跨度、工艺技术日趋复杂等要求,更无法实现期望中的有效控制和较高投资回报。此时的家族企业需要自身形象和社会形象的融合,向着“卓越”企业的目标迈进。
按照家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家族企业的发展也可划分为三种类型:创业型――家族持有所有股权和控制权;守业型――家族持有部分股权和大部分控制权;公众型――家族持有少量股权,不掌握控制权。从世界范围来看,这三种类型的家族企业在东西方都普遍存在,尤其是在西方国家,家族企业在经历了前两个类型的发展阶段后,大都基本进入第三种类型,即公众型――持有少量所有权,基本上不过问企业的经营管理,或者处于由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过渡的过程中。
4、我国家族企业发展现状。总体上来看,我国家族企业从诞生到发展的时间不过短短二十年,其发展正处于生存竞争阶段,基本上属于创业型。少数家族企业处于由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过渡的过程中。我国家族企业发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企业形成了以“家文化”为主的核心价值观;企业实行的是两权重叠式的治理;企业在人员选拔与聘用上采取的是关系用人制度;绝大部分家族企业是家长式领导,代际传递的企业所有权。
二、我国家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我国家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家族企业领导者的观念制约着企业的发展。在生存竞争阶段,家族企业的领导者一直处于“中心地位”,短期生存观念是最好的选择,但进入资本竞争阶段,随着企业与外界的接触越来越广泛,快速发展是该阶段的主题,领导者如若仍然不能摆脱观念上短期的资源融合的束缚,就很难制定出阶段性远景规划和具体策略。而我国家族企业领导层群体中普遍存在着观念更新意识不强,与时俱进、科学发展观念不够,或拘泥于现状、裹足不前,或盲目决策、好大喜功。
(2)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融合有误区。家族常把企业的控制权作为继承祖业的标志,家族控制常造成家族企业的管理效率随企业规模的增长而急速下降,企业经营权的委托也很难进行。家族企业处于生存竞争阶段不能很好地延续家庭内控型管理,而处于资本竞争阶段不能很好的延续内外结合型管理,处于永续发展阶段的不能很好地发展核心能力。一句话,家族企业的经营方式(主要是经营权与所有权)不能与阶段性资源相匹配。
(3)难以形成“新”家族。目前,我国信用机制缺乏,职业经理人市场发展严重滞后,鉴于所有者和人既没有“缘”的维系,又很少有相匹配的专业能力,家族企业在选择人、防范欺诈等方面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使得委托变得不经济。在浓厚的家庭观念、害怕家族资本被占有,或担心未来利益被瓜分,家族资本很难与社会资本相融合。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人力资源和资金很难形成一种“回家”的感觉。
(4)不能很好地鉴别阶段性效果。在生存竞争中,家族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家族成员间的意见分歧是必然的,此时如果不能保持领导者的“中心地位”,企业就会提前进入衰退。在资本竞争中,家族企业仅限于某地域或行业内,经常发生恶意或掠夺性竞争,家族企业已吸纳的社会人才和资源常被家族意识所左右。因此,寻求少数群体利益的提高,将限制其持续发展。进入永续发展阶段,社会形象和核心能力不能很好融合,可能很快失去忠诚的顾客,得不到社会的承认。
(5)产权模糊。我国家族企业在创业时有一个显著的共同点:产权模糊。由于我国传统家文化的影响和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家庭”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单位,因此众多家族企业在创业时都没有明晰的产权结构。此外,我国自古就是一个多子继承、诸子均分遗产的社会。如果不在继承人之间进行明确合理的财产划分,那么当创始人过世后,企业就会陷入多头领导的混乱局面,一盘散沙的状态将使企业不攻自破。产权如果不在自然人之间界定清晰的话,产权的排他性就是无效的。实际中,相当多的家族企业在创业期是没有进行产权划分的,等企业走上正轨逐渐壮大以后,财富的增多和企业发展的前景就成为困扰家族成员的巨大难题。“论荣辱、排座次、分利益”就像三座大山一样压在家族成员的心坎上。对于家族企业来说,产权明晰的必要性越来越迫切。
2、应对策略
(1)针对各个发展阶段实施针对性的管理。在我国家族企业不能“一刀切”地效仿现代企业制度,要寻求管理方式与所需资源的阶段性匹配。处于生存竞争阶段要延续家庭的内部控制型管理,如推行个人崇拜,加大家族资本的统一管理,勇往直前地寻求创业的灵感和动力。处于资本竞争阶段要根据自身能力短缺,积极寻求外部资本、行业内资源的最大结合,实现共赢;处于永续发展阶段要分析企业遇到什么问题、擅长做什么,特别要处理好相关多元化,实行职业经理期权、MBO和员工持股,积极寻求核心发展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统一,执著地实现社会效益长期化。
(2)尝试简单的“社会化”。在我国,深厚的家族主义传统严重阻碍了家族企业的持续扩大。在当前信任稀缺的环境下,如果家族企业依然要保持家族经营的优势,就必须在同一产业、一定的范围内,聚集中小企业形成集群型、家族式的网络,以获取外生的规模效益,并能感受专业化管理和产业价值链的益处,加快其融合社会资本的步伐。
(3)进行企业资源管理。家族企业特有的信息量少、营销渠道少、生产管理不规范是其致命弱点。仔细研究行业政策和市场规律,寻求相关市场的发展机遇,借内外信息之力,重建家族企业生产和营销的信息平台,降低企业的成本、提高其执行力,是其走向卓越的关键。可根据对家族企业现阶段的技术、管理、资金和人力资源等现状的仔细分析,选择适合中小企业的ERP系统管理软件,进行业务流程的创新或再造(BPR)。ERP作为实施信息化的管理工具之一,体现了现代企业管理思想,有利于企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实现效益最大化。
OEM是指产品生产商按照品牌商提供的产品规格与完整的细节设计进行生产,并由对方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进入最终市场并负责销售的交易形态。这是一种国际分工的贸易方式和生产合作方式,是社会化大生产所需,也是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途径之一。由于我国大多数企业属于OEM受托方,所以本文中OEM企业指OEM生产商。
我国企业大部分是中小企业,在OEM合作模式中,我国企业几乎不参与产品设计与开发,只负责按照对方的产品样本进行生产,处于价值链的低端,利润微薄,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自主品牌和营销网络。技术、品牌都依赖对方,往往受制于人。因此,如何转变OEM模式技术、品牌、渠道受制于人的境地,是我国OEM企业发展迫切需要关注的问题。
二、我国OEM企业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是全球最大的OEM生产基地之一。OEM产品原来只局限于服装、小家电、照相机等,近年来已经扩展到了IC(集成电路) 、计算机设备等高科技领域,且已形成很多特色的产业带:长江三角洲地区主要是江苏、浙江和上海,主要的OEM产品是服装、玩具;珠江三角洲地区主要是广东、福建,OEM产品集中在玩具、服装和鞋子等;环渤海湾地区主要有山东、河北,OEM产品集中在家电类、纺织类;港奥台地区则集中在PC及其配件。总的来说,我国OEM企业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品牌缺失致使我国OEM企业不能形成以知识产权和品牌为代表的核心竞争力。缺乏发展后劲,不利于参与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第二,无法通过OEM获得核心技术,处于被动地位。第三,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制造业的低成本优势逐渐减弱。产品的低廉成本与高效生产率一直是吸引外资企业进行投资的重要因素。但近年来,这一优势正逐步被东南亚的一些国家所取代。
三、我国OEM企业发展的战略对策
(一)提升OEM业务,突出自身特点
首先,提高专业代工能力,降低可替代程度。OEM企业不仅要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和信誉度,而且要高度重视产品的质量。其次,延伸并拓展OEM业务。即OEM企业可以向上游资源整合、向下游服务延伸,也可以横向拓展。最后,加强产业配套能力。产业配套能力强,OEM品牌商就更愿意对生产商给予投入和技术支持,以获得较多的技术外溢,这既是规模化生产的需要,也是加强与品牌商合作所必须的。
(二)我国OEM企业战略联盟选择
1.OEM生产商与品牌商的战略联盟
伴随着全球化和高科技的迅速发展,OEM双方之间已经日渐成为一种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从OEM生产商的角度看,OEM在短期内获得利益,大多数企业在追求短期利益的同时,往往忽视了自身技术和研发能力的培养,最终只能依赖对方的技术和品牌,不利于长远发展。从合作的稳定性来看,如果品牌商频繁更换OEM生产商也会加大其搜寻成本。因此,为了将双方不稳定关系存在的潜在风险降低到最小,彼此都在积极寻求建立一种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实现互利双赢(见图1)。
2.OEM品牌商、生产商与经销商三位一体的战略联盟
品牌商(甲方)与经销商(丙方)共同针对市场提出产品需求,经生产商(乙方)确认后并由自己按照品牌商与经销商提出的订单进行生产。品牌商授权生产商对经自己确认的产品使用产品品牌,并提供品牌授权使用书及其它相关授权证明。OEM生产商生产完毕后,OEM品牌商委托生产商将产品按照经销商的订单要求送至指定地点。这样既保证了产品的规模生产,又有专业的销售渠道,三方在互相尊重、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基础上实现强强联合,在产品市场开拓方面建立长期稳定友好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达到共赢的战略目标(见图2)。
3.OEM品牌商、生产商、供应商与经销商四位一体的战略联盟
品牌商(甲方)与经销商(丙方)共同针对市场提出产品需求,经生产商(乙方)确认后并由自己按照品牌商与经销商提出的订单进行生产,生产商与供应商(丁方)签订供应协议,由供应商负责生产产品所需的原材料或初级产品。品牌商授权生产商对经自己确认的产品使用产品品牌。产品生产完毕后,OEM品牌商委托生产商将产品按照经销商的订单要求送至指定地点。产品的上游生产一直到最后销售形成一个紧密协作的伙伴关系,不仅保证了产品的规模生产,又有专业的销售渠道,四方在互相尊重、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基础上实行强强联合,在产品市场开拓方面建立长期稳定友好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达到共赢的战略目标(见图3)。
(三)我国OEM企业战略选择之技术突破:由OEM向ODM转化
我国大陆的OEM生产商仍处在发展阶段,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全球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亟待向资本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升级。我国如何由世界工厂的“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迈进,已是OEM企业刻不容缓的话题。具体路径如下:
第一,利用OEM技术外溢效应提高自身技术吸收能力与学习能力。技术的外溢效应即利用品牌商提供的设备和技术从事技术创新活动实现设备改造和产品技术升级。我国企业在承做OEM的过程中,应该努力争取和扩大“技术溢出效应”,即在持续接受OEM业务中不断地累积生产经验和技术能力,以提升生产效率并降低成本。第二,注重研发投入, 强化研发能力,提升技术水平。我国OEM企业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加大科研投入,迫切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各级政府需给予政策倾斜建立多渠道的筹融资体系。第三,重视人力资本,加大技术人才培养。这是提高技术吸收能力的重要因素。第四,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技术创新战略体系。我国应该建立积极的政策措施保护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避免国内企业陷入与OEM品牌商的产权纠纷,要重视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海关备案等方式来保护自有知识产权,从商业和法律两个角度不断提升企业的价值。
(四)我国OEM企业战略选择之品牌突破:由OEM向OBM转化
1.收购已有品牌的发展战略
当企业通过OEM发展到相当规模,积累了雄厚的资金,消化了本地市场,准备进入国际市场时,便面临着全球竞争。为快速进入国际市场,选择收购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企业,采取强势进入,这也是国际上的流行方式。自力更生创品牌是一个长期艰难的过程,通过OEM寻找机会购买知名品牌,不失为一条进入国际市场的捷径。
2.通过OEM塑造自主品牌
我国OEM企业大多是中小企业,自主创建品牌有很多困难,可以先做OEM,然后逐步向OBM发展,这不失为我国企业打造品牌的一条捷径。实际上,很多知名国际企业都曾经是OEM的实践者。例如,日本松下、SONY公司都曾经做过OEM。而我国在生产环节上无疑是最具有竞争力的,所以,大力发展OEM,大力发展“中国制造”,是建立我国企业自主品牌,使我国成为世界经济强国的第一块跳板。在实际应用中,通过OEM策略塑造自主品牌必须明确层次,分步进行:
第一,通过OEM合作提高我国企业自身条件。比如先进行自动化的制造工艺、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第二,从成本战略转向产品战略。由于国内外市场原油、钢铁、煤炭、电力等原材料价格的持续上涨,直接加大我国企业产品的总成本。此时,我国OEM企业应实现从成本战略向产品战略的转型:即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质量。在OEM逐步转向ODM过程中,实现产品自主研发设计,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金量。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提升产品质量。
第三,创建自主品牌。OEM是我国企业做品牌的必经阶段,但企业的最终目的是建立自主品牌。与其他类型企业相比,OEM企业在创立自主品牌过程中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首先,企业不需要重复投资设备、场地等诸如此类的硬件设备,自主品牌产品和OEM产品可以采用统一的生产体系;其次,在推出品牌产品的同时,还可以兼做OEM业务,进而分散企业风险。所以现阶段,我国OEM企业应该利用自身特点,在兼做OEM业务的基础上创立自主品牌,获得成本优势后,进一步扩大自身产品在市场的份额,建设和维护自己的品牌。
第四,运用市场营销策略,推广自主品牌。“酒香也怕巷子深”,现今市场竞争如此激烈,好的产品也需要营销技巧。营销推广不仅可以向消费者宣传企业的综合信息,而且可以获得消费者需求和市场变化的最新情况,从而掌握市场的最新动态。
1.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改革的概况
“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
“十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了新的进展。继续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利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的重要保障。
(1)现行财政税收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过低的状况在短期内难以改变,究其原因,一方面,农业丰收和粮食的价格提升使得农业税收超额;另一方面,随着股票二级市场的不断火爆,使得证券交易税收大幅度的超额预算;而与此同时,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增值税、营业税等却增长不多,导致整个经济的增长和财政税收的增长不同步。
其次,各种行政性的收费和基金越来越多,很多基金和收费的出台都是财政拿不出而留给政策的结局,从本质上来说,这也是政府职能的一种无奈选择。
(2)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改革的措施
首先,建立完善的财政收入增长机制。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长期持续下降削弱了政府的相关职能,导致政府职能缺少了财政保证。介于此,在财政税收改革中,出台了一些关于基金和收费的政策,通过进一步的完善财政收入增长机制,保证财政收入的正常健康增长。其次,加强财政部门对政府财政性收费和基金的管理。财政不统一,政府资金体制外运转,对于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加强财政部门对政策性收费和基金的管理,统一财政,把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监控管理之中。
2.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第一,不同的财政税收政策会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投资环境和投资吸引力。财政税收政策在用于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控时,通过对不同的区域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政策来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比如,在某些特定的区域,即国家希望经济更快发展的区域,政府通过对全部或部分企业实行一定范围的税收减免,进而实现了对该区域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主要职能就是是为特定区域的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使得它们能够尽快地担负起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职责。
第二,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在贯彻国家的产业倾斜政策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国政府均根据本国当前经济发展的水平来确立国民经济中各个产业的优先发展顺序,并通过建立有利的财政税制结构来予以保障。
二、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与国企发展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国有企业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但是一直以来,国有企业由于历史与体制的原因,多年来积累的体制性、结构性和机制性等深层次矛盾相互交织,其落后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以及落后的产品开发和技术装备、僵化的市场营销体制与发展市场经济要求的矛盾愈加突出,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加快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促进国企的改革和发展已经迫在眉睫。
1.国企困难原因及表现
首先,传统的主导产业逐渐失去优势,新兴产业发育不快,难以带动国有工业经济有效增长。国企门类齐全这一以往优势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已成为相对劣势。由于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竞争激烈、资源要素短缺,加上陈旧的经营观念、僵化的经营机制,使原来大规模的生产体系与主导产业的优势逐步削弱和丧失。
其次,自我积累发展能力弱化,技术更新改造缓慢,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过程较长,使国有企业丧失了自身发展的动力。历史上高比例的利税上缴,使国有企业自我积累发展能力薄弱,技术装备的“欠账”过多。虽然改革开放后国家对其技术改造投入了一定的财力,使其工艺技术装备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由于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领域过宽、比重过大,并且国家投入的技改资金和企业自我积累的投入无法弥补技术老化的程度,占有相当比例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装备未得到根本性的改造。
2.国家财税政策改革对国企发展的作用
(1)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改革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目前,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改革,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从扩大投资、启动消费和增加出口等三方面入手,拉动国内有效需求,确保经济的适度增长,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基础条件。实践证明,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措施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实现国有企业的脱困目标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国家财税政策改革,采取了有力措施解决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重点问题
布局分散、负债率高、资本资金不足、社会负担重以及富余人员多等,这些都是当前国有企业面临的难点和重点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于实现国有企业发展的目标至关重要。为此,国家财税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首先,调整思路,不能再沿用过去减税让利的办法,把财税支持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进行改组,形成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科技创新机制,使国企适应市场经济和公平竞争的环境。其次,突出重点。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支持,重点在企业重组、技改贷款贴息、安排下岗分流职工基本生活以及分离企业社会职能等方面下功夫,为国企创造平等宽松的外部环境。再次,加大力度。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调剂出一部分资金支持国企的改革与发展。
[关键词] 战略性贸易政策 出口补贴 关税
一、引言
20世纪 80 年代,以克鲁格曼、 赫尔普曼 、 兰开斯特等人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发表了关于规模经济、不完全竞争与国际贸易的论文,认为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是当代国际贸易的基础,由此产生了新贸易理论。在新贸易理论的基础上,布兰德、斯潘塞等人提出了著名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它动摇了传统贸易理论认为的自由贸易政策的最优性,证明了政策干预的合理性。所谓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指:在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条件下,一国政府可以借助生产补贴、出口补贴、进口关税、研发补贴、保护国内市场等措施,扶植本国战略性产业的增长,增强其国际竞争能力,带动本国战略性产业的发展,从而转移国外垄断厂商的垄断利润,提高本国的福利水平。
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国际比较
在引起理论界重视以前,战略性贸易政策已被许多国家广泛应用于许多产业,作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显示出其比采取单一手段更大的优越性。美国战略性贸易政策、欧洲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对飞机生产的支持政策和日本70年代开始的以半导体为目标产业的政策显示出了一定的正面效果。
1.美国的战略性贸易政策。1985年里根政府宣布“贸易政策行动计划”,开始了外贸政策的全面调整,其核心内容是变“无条件自由贸易”(Unconditional Free Trade)为“互惠自由贸易”(Reciprocal Free Trade),目标在于保证外国市场对美国开放,保障美国获得更多的出口机会。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案”,授权总统对贸易对手不合理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可单方面采取制裁措施,这就是所谓的“超级301条款”。1989年布什政府制定了“国家贸易政策纲要”,并加强对来自国外的所谓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抨击,单方面宣布有关国家为“重点观察国家”,迫使对方向美国开放市场。克林顿执政后,战略性贸易政策主要内容是运用出口补贴、优惠税收、进口壁垒等措施,扶持本国战略性产业的成长,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谋取规模经济收益,并借机分割他人的市场份额和利益。
2.欧洲在飞机制造方面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在飞机制造方面美国一直占有主导地位,是美国科技实力的显著标志。欧洲各国长期以来希望发展本国的飞机制造业,以期与美国企业竞争。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欧洲各国政府为合作开发飞机生产进行了两次重要的努力。其一是英法共同开发协和型超音速飞机,两国政府为开发这种飞机提供了强大的财政支持。该项目在商业上虽收效不大,但却对欧洲共同生产飞机(即生产空中客车)产生了技术外溢;其二是欧洲各国组建空中客车公司,生产大型客机,直接与美国飞机竞争。公司的资本费用和其他成本由成员国政府补贴。它是世界上最大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例子。空中客车公司成功地生产出商业上可行的飞机,尤其在小型客机中,在性能和运行成本方面,能与美国波音公司一决高低。迄今为止,空中客车公司是商用飞机市场上能与美国波音公司抗衡的惟一大型飞机制造商。
3.日本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日本从20 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产业政策转向以高技术产业为重点。最著名的政府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政府对半导体工业的支持。日本的战略性贸易政策集产业政策、贸易政策为一体,在实施过程中注意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相协调。具体措施包括:利用关税实行差别进口待遇的手段,对原材料、燃料和生产资料执行低税率,而对消费品执行高税率;通过限制外国资本投资日本国内市场(尤其是钢铁、化学等重化工业), 实施幼稚产业保护政策,隔绝本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竞争的渠道;通过外汇配给制,鼓励和支持技术引进;利用政策性融资、特别租税措施,以及关税等扶持主要产业的发展;对优势产业实行出口激励。
通过以上分析,至少可以得出上述国家在实行战略性贸易政策时的共同点:一是即使存在贸易摩擦,战略性贸易政策也是在多边国际贸易框架内实行对外贸易政策;二是多种政策措施密切配合,尤其是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的配合;三是战略性贸易政策优先考虑高新技术产业;四是对政府补贴的运用;五是有差别地使用关税政策。
三、对我国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启示
1.应充分利用WTO所允许的对相关产业保护的规定,实行适当的贸易保护。第一,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保护。鉴于中国高新技术产业还不具备全面参加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也可在一定过渡期内保留对某些高技术企业的非关税保护措施,诸如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其他进口数量限制措施,以及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义务。上述保护措施在WTO主要的货物贸易多边协议中明确说明对“特定工业”是允许的。第二,在WTO的相关协议中,存在着大量的例外条款,以便在特定的情况下保障成员国其他重要的利益。第三,WTO管辖的是成员国的对外贸易,而对于其国内政策,WTO往往无法进行干预。
2.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尽快扭转我国R&D经费占GDP比例过低的局面。这里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活动提供补贴,以弥补技术外溢给其造成不能获得全部收益的损失,增强其技术创新的动力,同时,也为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应有的支持。二是政府直接投资科研项目。许多前沿及基础科研项目对于企业而言由于受跨学科、投资回报期限及人力、财力等限制而显得勉为其难,而这些科研活动对国家长远发展十分重要,这就要求政府出面协调、组织,并给予财力上的支持。
3.政府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时应特别注意扩大其规模,使其获得规模经济效益。战略性贸易政策能提高本国福利是建立在规模经济的基础上的。但是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市场集中度低,企业生产成本较高,不具备应有的规模经济。
参考文献:
[关键词]美国小企业 促进政策 基本特点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8)09-0065-04
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一致的政策选择。半个多世纪以来,美国政府视小企业为“美国经济的脊梁”,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支持服务体系,运用多种政策措施对其进行扶持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 美国小企业的重要地位
美国的小企业在其国民经济中占据着十分重要地位,美国经济的整体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按照美国1953年颁布的《小企业法》的规定:小企业(Small Business)是指“独立所有和自主经营,并在其经营领域不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在一般行业,是指雇员在500人以下或企业资本金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目前,美国有小企业2680万家,占整个企业总数的99%以上。[1] (P5) 小企业对美国经济的贡献表现在:一是促进了经济的增长。许多学者认为,美国经济进入20世纪后半期,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来一直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其中,美国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小企业的贡献很大。小企业的繁荣成为美国90年代经济稳健增长、低通胀和低失业率的重要因素。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1996年的《小企业状况:总统报告》中指出:“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是美国在世界经济中占领导地位的主要原因。”二是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据统计,二次大战以来,在美国小企业就业的人数一直占到美国私人部门全部就业人数的一半以上,吸收了大量劳动力。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小企业就业的人数较之以前又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新经济的出现给美国创造了超过2200万个就业机会,其中,主要是由新出现的活跃的小企业创造的。据统计,美国新增就业的70%以上都来自小企业。布什政府称赞小企业是美国“创造就业的发动机”。[2] 三是促进了技术的创新。美国小企业由于其灵活的机制和很高的效率,在技术创新方面显示出了许多大企业都缺乏的优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小企业的创新作用更加突出。据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研究,20世纪对美国和世界有过重大影响的65项目发明和创新,都是由雇员在500人以下的小企业创造的。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经过20年的研究表明,用于研究开发的每一美元所产生的创新成果数,小型企业是中型企业的4倍,是大型企业的24倍。四是增加了出口贸易。美国小企业的迅速发展和市场竞争力的不断增强,再加之美国政府的出口推动战略,小企业在增加出口中的作用不断加强。据统计,美国经济增长的70%源于出口贸易,其中97%的出口增长来自于小企业。[3] (P53)
美国历届总统都高度重视小企业的发展,并致力于其发展环境的改革和完善。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小企业经济政策法》要求,总统每年要向国会提交反映小企业状况和竞争力的报告。白宫的小企业大会是总统听取小企业主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二、美国小企业支持服务体系的基本特点
美国对小企业的扶持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演变和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发达完善的支持服务体系,从政府扶持力度、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程度等方面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美国小企业支持服务体系有如下几个基本特点:
(一)完备的法律法规。美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小企业法律法规体系,为支持和促进小企业的发展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础。早在1890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谢尔曼法》,旨在反对托拉斯组织的垄断行为,保障公平竞争。随后,相继通过的《克莱顿法》、《米勒―泰丁法》、《塞勒―凯福尔法》等法案,不断完善了反托拉斯法。1950年,美国参议院设立了“小企业临时委员会”,负责小企业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53年,美国《小企业法》正式出台,该法确定了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和国家对小企业的基本政策和管理措施,成为保护小企业的基本法。美国《小企业法》中明确提出,美国经济的精髓是自由竞争,只有通过自由、完全的竞争,才能保证自由市场的实现;并指出政府应当帮助、支持和保护小企业的利益,以保持自由竞争。随后,又相继颁布了《机会均等法》、《联邦政府采购法》、《小企业投资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小企业投资奖励法》、《精简文件法》、《管理文件法》、《扩大小企业出口法》、《小企业贷款增加法》、《小企业项目改进法》及《小企业投资中心技术改进法》等,旨在更直接和主动地支持小企业发展。从立法的历史过程看,美国对小企业的支持政策经历了从最初的通过反对垄断,间接地保护小企业的利益到通过对小企业提供直接的、多方面的保护和扶持,优化小企业的外部环境,从而维护和增强小企业的竞争性地位的转变。[4]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鼓励和发展小企业的技术研发和创新,通过保持技术的国际领先地位以保持美国的产业竞争力成为了重要目标。
(二)健全的管理机构。美国的小企业政府管理机构比较系统和健全,有效地保证了小企业政策体系的规范、运行和实际效果。美国扶持小企业的官方机构,有三个系统构成。一是隶属于国会的小企业委员会。美国国会的参、众两院都设有小企业委员会,主要是听取小企业管理局和白宫小企业会议对有关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建议和意见,负责小企业相关法律的建立和完善,并定期向参、众两院汇报小企业工作的进展情况。二是隶属于白宫的小企业会议。白宫小企业会议是根据总统的要求而设立的,是最集中反映一定时期政府及各界对于小企业发展关注程度和关注问题的大会。三是隶属于联邦政府的小企业管理局(SBA)。联邦小企业管理局专门负责实施小企业政策,履行对小企业的管理职能。该机构1953年成立,1958年被国会确定为“永久性联邦机构”,局长由总统任免,需经参议院认可,1998年由副部级升为正部级。小企业管理局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帮助小企业提高获得资金的机会,即提供贷款担保、风险投资项目等;提供技术援助,即向小企业提供信息、教育与培训等方面的帮助;帮助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获得产品或劳务方面的合同;代表小企业在联邦政府内游说,影响政府的决策,保护小企业的权益等。[5] 小企业管理局的机构设置主要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设在华盛顿总部,负责制定方针、政策,指导下属机构的工作。第二层次设在十大城市的10个区域办公室,指导各地方机构的工作,并负责与总部的沟通;第三层次是遍及全美的各地方机构,负责向小企业提供直接的支持。目前,小企业管理局有员工900人,全系统共有员工5000人,10大区域办公室,70个地方办公室,96个直属工作机构和服务点。
(三)广泛的社会参与。在美国,小企业支持服务体系具有广泛的社会参与性,构成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小企业服务体系。从政府机构到民间组织,从专门性机构到特定机构中的专门性部门,各种服务提供者各尽其能、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政府扶持和市场自发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具体而言,可分为三类机构。一是政府主导型机构。这类机构由政府的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和协助建立的小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这类机构具有核心地位,起着指导和协调的作用。该类机构除了小企业管理局之外,还包括美国国会的小企业特别委员会、美国贸易和开发署、美国小企业基金会、商务部、各个地区相关小企业服务的委员会、进出口银行、出口法律服务网等。二是社会自主型机构。这类机构由社会各方面根据小企业的需求自主建立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包括半官方的机构、民间机构和商业性机构。包括小企业发展中心、出口援助中心、小企业投资公司、技术推广中心、退休经理服务团和在职经理服务团、专门的出口经营公司和出口贸易公司及美国高校成立的 “小企业学院”等。[3] (P135) 目前,全美有1200家小企业发展中心、17个出口援助中心、39个企业信息中心以及1.3万多名退休经理组成的多个退休经理服务团等。这类机构以研发、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为专长,以灵活性和适用性为特点,克服了行政机构服务中固有的体制僵化等弱点,对构成小企业的完善服务体系起到积极作用。三是行业组织型机构。这类机构是按照企业间的自然特点组织的机构,包括横向的行业间联合会及企业联合组织和纵向的专业技术协会及行业商会等。在美国,所有的利益集团(Interest Group)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目前,这类行业的或职业的组织超过2万家,这类组织通过积极的游说活动,以说服政策决策者采取有利于他们的观点和利益的行动为目标。
(四)有效的措施手段。美国小企业支持服务体系的特点既表现在其服务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也表现在其措施手段的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一是融资支持。资金约束是各国小企业面临的最普遍和最突出的问题。为此,美国政府设立专门机构,为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及援助。为小企业贷款担保是小企业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此类担保条件比较优惠,一般担保贷款总额的75%-80%,其余部分由商业银行承担。10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担保率可达80%;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可达10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可达25年。目前,美国小企业局与全美7000多家商业银行合作,为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二是税收优惠。美国对小企业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少对企业新投资的税收;降低公司所得税率;推行加速折旧;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等。这些税收优惠都是依据国会通过的相关法案实施的。如根据1993年《综合预算调整法案》,克林顿政府对4000万中低收入者和90%的小企业减税;根据2001年《经济增长与减少税收法案》,布什政府允许小企业将更大数额的新增投资立刻列入费用,该项政策10年内可为小企业节约70亿美元。三是鼓励创新。为鼓励小企业参与联邦政府的研究与开发计划以及使创新技术尽快转化为市场产品,美国国会分别于1982年和1992年批准实施了《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和《小企业技术转让计划》(STTR)。《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规定,联邦部门研发经费须拿出2.5%作为研发项目基金,资助有市场潜力的小企业。据统计,从1983-2003年,通过此计划给与小企业的资金约达154亿美元,共资助了7.6万多个项目。《小企业技术转让计划》也规定,联邦部门研发经费须拿出0.3%给小企业与非营利研究机构的技术转让项目使用。[6] 四是政府采购。美国政府是美国最大的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者。为了保证小企业能够获得一定的份额,美国法律规定,联邦政府采购合同份额的23%必须给与小企业,并要求大企业获得的政府采购合同份额的20%转包给小企业。小企业管理局还通过“搁置购买”、“拆散购买”及提供“能力认证证书”等措施,努力为小企业从联邦政府的采购计划中获得合理份额的商品和劳务合同。据小企业管理局的统计,2006年美国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超过770亿美元,占整个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2.8%。[1] (P10) 可以看出,上述这些扶持小企业的政策措施,几乎都有具体的量化的规定和限制,具有管理上的可操作性,有效地保证了各项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具体落实。
三、几点启示
目前,我国的各类中小企业已经超过4200万户(含个体工商户),大部分属于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在发展中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建立起一个有效运作的支持服务体系,对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美国完善发达的小企业支持服务体系给与的启示有如下几点:
(一)完善法律和政策体系。一是实施扶持的重要性。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中小企业政策既有产业政策的功能,又有社会政策的功能,二者是密切联系的。即使在市场自由化程度很高的美国,对小企业也都实行了很有力度的扶持。必须改变“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的传统理念,把扶持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二是法律和政策的全面性。对中小企业的各项发展促进措施都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配之以相应的政策。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只是开端,而围绕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创新、人才等各方面的法律和政策都应尽快到位。三是法律和政策的针对性。例如,融资难是民营企业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应当针对民营企业在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通过完善直接融资体系、扩大间接融资的覆盖面和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等,为其提供富有针对性和更加多样化的融资服务。四是法律和政策的操作性。法律和政策如果只有一般性或原则性的规定,就很难落实到位。现实中民营企业面临的“玻璃门”现象与有关法律和政策缺乏操作性有很大关系。
(二)构建统一的政府管理系统。长期以来,我国是按照所有制和行业对中小企业实施管理。由于中小企业数量巨大,遍及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领域及城乡各地,而不同部门制定的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行业的企业,再加之省、市、县在中小企业管理体制和机构等方面的不同,导致了对中小企业的管理仍然存在着归属不一、机构重叠、政出多门、效率低下、不当干预等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需要尽快完善我国的中小企业政府行政管理系统。考虑到中小企业管理问题涉及工商、经贸、科技、信息、技术监督、劳动、税务、人事和教育等多个部门,单一职能部门难以制定、协调和推行多个领域的扶持政策。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做法,设立专门直属于中央政府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将现有的多个涉及中小企业管理的职能部门进行撤并,成立权威的、统一的、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中小企业管理局。同时,强化政府中各级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的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全方位的指导、咨询和帮助。
(三)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机构参与。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不可能也不需要承担对于中小企业的所有服务。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变迁有两种基本模式:一是强制性制度变迁,二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中小企业支持服务体系从无到有逐步完善也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与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相比,诱致性制度变迁其改革主体来自基层,逐利的驱动机制推动着各种制度的逐步成熟和完善,而这种激励机制持久起作用,保证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事实上,美国的小企业服务体系就是这种政府扶持与市场自发共同作用的结果。我们应当采取鼓励的态度和政策,使现有社会资源中的各类组织和机构发现和利用对中小企业服务的盈利机会,自发地形成多种形式的服务机构,以其专长和信誉提供市场化的服务。对于凡是适合商业性运作的服务领域和内容,政府部门的服务机构都可以退出,为各类商业机构的成长提供广阔的空间。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起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支持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全方位和高质量的服务。
[参考文献]
[1]SBA. The Small Business Economy: A Report to the President[M]. Washington: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2007.
[2]ELIZABETH OLSON. Bracing Small Business in a Turbulent Economy[N]. The New York Times, 2008-02-02.
[3]曹昱等. 小型企业:美国新经济的助推器[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4]于培伟,焦燕. 美日扶持中小企业之政策及其启示[J]. 国际经济合作,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