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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城规划区是指市政府批准的县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和发展。总面积35平方公里。
三、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的行为;规划执法是指城市规划执法机关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行为。
按照县政府职能配置,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统一负责县城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和规划管理工作,水洛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居民个人建房项目的批后监督和执法工作。
四、城市建设必须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县城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接受规划监督。
五、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商贸服务、工业交通、电力通讯等工业和民用设施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农民(居民)个人建房等项目和各类临时设施,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以下程序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进行申报,取得规划许可。
一)工业、民用建筑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1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图、文、表资料,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
2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按照《县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用地性质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开发建设强度指标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3建设单位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和建设工程开工(施工)许可,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定点放线,开工建设。
5建设项目按规划内容建成后,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必须先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进行竣工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并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后,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临时设施或临时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
2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核;
3办理《临时设施规划许可证》后进行建设。
三)建筑物外立面装饰改造项目: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规划设计方案;
2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对装饰改造方案进行审定;
3办理《建筑物外立面装饰改造规划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四)居民、农民个人建房项目:
1居民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户口薄(身份证)等资料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核实住房状况后签注意见,经辖区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农民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户口薄(身份证)等资料向所在村提出申请,由村委会核实住房状况后签注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城乡建设规划局。
2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审查后,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复。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建房申请人在审批后两个月内到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办理个人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定点放线后开工建设。
以上各类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实施建设项目前,必须重新进行规划许可。
六、建设工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构成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动工修建的即未进行规划申报,或申报后未得到审批同意而开工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已经县政府审批同意,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开工建设的
三)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包括:
1扩大建筑面积、缩小楼位间距、降低绿地率、提高容积率的
2改变建筑立面设计和建筑物用途,降低建筑设计质量标准的
3住宅项目公共配套不到位,建筑节能和水、暖、电、气分户计量措施不落实的
四)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包括:
1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或申请后尚未经过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进行规划验收而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
2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局验收,尚在整改阶段而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
3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局验收确定为不合格建设工程,尚在处理阶段而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
七、对于违反建设项目法定管理程序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进行规划设计或工程建设的行为,依法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和内容进行建设的
1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或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2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自行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4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5因特殊原因不能拆除的没收建筑物或者违法收入,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而组织竣工验收或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设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违反建设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筑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限期不拆除的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境内的所有河流、城镇排洪沟。
第三条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县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开发利用河道水资源、砂石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和服务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河道防汛抢险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管理职能职责
第六条县水务局下设河道管理处,专门负责河道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水利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二)对全县的河流、排洪沟提出总体管理规划和开发利用的建议,认真做好堤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对现有河道的防护工程,包括堤防、护岸林和水土保持工程等加强管理和维护,审批有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整治与修建工程;
(四)加强水政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管理开发河道砂、石等资源;
(六)依法征收河道管理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县水务局河道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协同县水务局做好全县的河道管理工作:
(一)县建设局在进行城乡建设规划时,应积极配合县水务局抓好城乡防洪规划,不得审批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一切建设项目。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建设方案必须报经县水务局审查批准。
(二)县国土资源局在审批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库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时,必须首先征得县水务局同意后,方可按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批准在护堤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项目。
(三)县环保局应积极配合县水务局加强对河道水环境的管理工作,使河道沿线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县交通局在兴修和整修公路时,应协同县水务局及所在乡(镇)政府做好河道岸线的管理,不得将弃渣向河道内倾倒。需要挖取河道内砂石资源时,应提前向县水务局提交规划,并办理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五)县林业局应协同县水务局做好护堤护岸林木的管理和绿化工作。
(六)县公安局应积极支持河道管理工作,对拒绝、阻碍河道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县安监局应负责河道范围内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处理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切实加强水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本区域内河道防洪、河道两岸堤防及上游的绿化工作,做好各类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处理,积极支持配合县水务局对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协助做好行政许可有关基础工作。
第十条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和设置阻水障碍物。沿河单位、住户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度,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社区、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河道整治与保护
第十一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本县河道堤防护堤地范围按下列标准划定:
(一)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 河、河、河)的干流及河重要支流两岸外各10米为护堤地范围;
(二)其它河道两岸外各5米为护堤地范围。
第十二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汛标准,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第十三条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整治项目,必须将建设方案报经县水务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其它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县水务局应对其是否符合审查同意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经县水务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四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汛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防汛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县水务局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
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兼做公路的,县交通局应事先征求县水务局对有关设计和规划的意见,并须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县水务局会同县交通局制定。
第十六条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堤防和护堤地,城乡建设规划的临河界线,由县水务局会同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确定。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事先取得县水务局的意见,方可确定规划界线。
第十七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采石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拆迁和占用的土地,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剂解决。
第十八条乡、村以河道为边界的,以及跨乡、村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县水务局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改变河水流向。
第十九条重要建设项目,确需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滩地和护堤地的,必须报县水务局进行科学论证,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随着“十一五”规划的全面实施,我县城乡建设正沿着提升城市化、建设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的方向迈进。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和发展的调控作用,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结合《*县域总体规划》及我县城乡建设的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提升城市化、建设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健全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管,加快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空间规划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战略导向、统筹协调和空间资源配置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方针:
(一)坚持以人为本。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高城乡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创造优美的人居环境。
(二)坚持城乡统筹。统筹安排城市和村镇建设,统筹安排人民生活、产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布局,努力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
(三)坚持集约发展。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依据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力争以最小的资源消耗、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坚持依法管治。依法开展城乡规划编制,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各项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监管,确保城乡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二、范围职责
(五)城乡规划管理的范围为县行政辖区,涉及面积1213平方公里,重点为中心城区和乡镇规划区。
(六)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代表县人民政府协调、审定城乡规划中的重大事项。
(七)县规划局是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日常工作,必要时可设置直属派出机构,以强化规划管理。
三、规划编制
(八)建立城乡规划新体系:城乡规划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它规划相协调,形成城乡全覆盖的城乡规划编制新体系。以《县域总体规划》为核心,加强以下各类规划的编制工作:
1、县域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2、乡镇和村庄规划;
3、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水资源保护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规划。
(九)建立城乡规划分级编制机制
1、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的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具体工作由县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2、县规划局负责编制的规划: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城区重点地段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3、县规划局协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的规划:中心城区各类专项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县域范围内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规划。
4、县风景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5、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的规划:镇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乡、街道所属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四、规划审批
(十)建立城乡规划分级审批机制
1、县域总体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详细规划经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报请上级政府审批。
2、县人民政府审批以下规划:
(1)县域分区规划、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县域范围内各类专项规划;
(3)县域范围内重大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规划;
(4)中心城区重要地段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5)镇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6)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五、建设项目审批
(十一)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的科学性、严肃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由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和县规划局二个层次组成。
(十二)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下列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
1、县域范围内总投资800万元以上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选址。
2、县域范围内各类公开出让地块的规划选址。
3、中心城区主要道路(详见附件)两侧各100米、历史街区和文物单位重点保护区周围1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
4、中心城区标志性建筑、重大公建项目、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贸、物流、办公等项目的选址。
5、中心城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
6、中心镇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建项目、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办公综合楼项目的选址。
7、建制镇规划区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重大项目的选址。
8、其他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提交的规划管理事项。
(十三)县规划局负责办理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的审批事项,审批除上报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以外的日常规划管理事项。
(十四)为简化建设项目方案审批环节,规范审定程序,中心城区内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中心城区标志性建筑、重大公建项目、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贸、办公楼、综合楼、用地面积10亩以上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建筑设计方案,由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办理行政许可。
2、其他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由县规划局组织论证、审定后办理行政许可。
(十五)镇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镇乡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建项目、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用地面积10亩以上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由镇乡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规划局,由县规划局组织专家论证、审定后办理行政许可。
(2)其他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由镇乡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规划局审定后行政许可。
(十六)中心城区标志性建筑、重大公建项目、用地面积10亩以上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建筑设计方案,由建设业主负责邀请2家以上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建筑方案,进行方案优选。
(十七)中心城区内严格控制零星工业项目,新建工业项目都应选址定点在相应的工业园区内;现有工业企业在工业园区外的技术扩建项目的用地面积须从严控制。
(十八)工业园区内工业性项目符合工业园区详细规划的,直接按程序报县规划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十九)中心城区内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批准,若确因客观情形变化而需调整原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规划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该项目的规划许可手续。
(二十)中心城区限制小地块开发或单栋住宅项目建设。
六、监督管理
(二十一)严格依法实施城市规划。凡是已经纳入城乡规划的“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黑线”管治空间,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加强控制,不得另作他用。对近期建设地段以及政府储备的土地和拟向社会供应的土地,必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土地市场供应的规划管理依据。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
(二十二)加强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管理。各类建设项目报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前,必须按项目建设程序,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须经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需延期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
(二十三)加强建设项目批后规划监管。各类项目必须按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要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规划综合验收工作。建筑物应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时,要认真核对注册场所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用途,涉及建筑物用途改变的,应先行办理建筑物用途变更手续。建设用地转让过程中需要进行分割和改变规划控制指标的,必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未经规划综合验收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二十四)加大违法违章建设的查处力度。相关部门应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已发生的违章建筑,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查处。项目竣工后的实测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合理误差范围之内。合理误差范围之内的超出面积应按原出让时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建筑面积应按竣工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加倍补交土地出让金。如超出面积部分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要依法予以拆除。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和全省小城镇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总结全省村镇建设工作经验,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村镇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快村镇建设改革发展,促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郭兆信副省长因有重要活动,未能来参加会议,作了书面讲话,全省建设系统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用心学习、用心把握,抓好贯彻落实。
今天上午,大家实地参观了寿光市村镇建设现场,留下了深刻印象。寿光市把小城镇建设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载体,坚持规划特色化、发展产业化、建设市场化、管理规范化,提高了城乡建设水平,全市城乡面貌有了很大变化,不仅得到老百姓的充分认可,也得到社会各界及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刚才,潍坊、寿光、东营、莱芜、胶州等市分别从不同角度介绍了他们经验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借鉴。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近两年来村镇建设的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年全省小城镇建设工作会议以来,全省建设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题,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全省村镇建设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村镇规划编制率显著提高。各地着眼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不断加大村镇规划编制力度,两年中修编乡镇总体规划331个、村庄建设规划1.2万个。截至目前,全省中心镇总体规划全部进行了修编,详规覆盖率达50%以上,全省1221个乡镇编制了总体规划,占乡镇总数的93%,4.4万个行政村编制了村庄建设规划,占行政村总数的61%,中心村建设规划修编率达到85%,有效指导了村镇建设健康有序进行。
——村镇面貌显著变化。20*年全省村镇建设投资690亿元,今年上半年村镇建设完成投资401亿元,同比增长9.2%。20*年,全省新建农村住宅3850万平方米,农民人均住房面积31.7平方米,农民住房条件显著改善。到20*年底,全省94.3%的村通了柏油路,99.2%的行政村通了客车,82.1%的村通了自来水,80%的村通了有线电视,100万农户用上了沼气。深入开展了村庄整治活动,全省1.1万个村庄环境面貌有了较大改善。
——小城镇规模显著扩张。到20*年底,全省有小城镇1314个,驻地人口达1289万人,平均每镇8744人,比2006年增加382人,其中中心镇驻地人口平均每镇2.67万人,镇区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中心镇有99个,5万人以上的镇有7个。在全省46.8%的城市化水平中,小城镇镇区人口占全省城镇总人口的近三成,为全省城镇化进程做出了积极贡献。
全省建设系统立足省情,开拓创新,努力做好各项方针政策与本地实际相结合的文章,积极探索深化村镇建设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路子,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
(一)加强领导是加快村镇规划建设的根本保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近年来,先后在东营、青岛、淄博召开小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会议,省里连续5年下发的1号文件都对村镇建设工作进行了部署,去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近3年省里累计安排9600万元资金支持村镇建设,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村镇建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泰安、莱芜、临沂等市财政拿出专项资金用于村镇建设。济南市从去年开始实施“城镇建设行动”,市财政每年拨付5000万元资金扶持小城镇建设,小城镇的代谢能力、综合承载功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二)规划先行是加快村镇规划建设的重要手段。科学的规划是发展的蓝图、建设的龙头、管理的依据,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和促进城乡协调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公共政策。各级加大村镇规划资金投入,20*、20*两年省财政拿出2020万元支持73个县,用于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有力地支持了村镇规划编制工作。东营市在村镇规划编制中,实行统一委托规划编制、统一组织规划评审、统一进行规划报批、统一安排规划补助的“四统一”的办法,保证了村镇规划编制的水平、质量。青岛市规划局组织开展“送规划下乡”活动,五家规划设计单位帮助所辖5市编制50个中心村建设规划,开阔了村镇规划编制的新思路,创造了新途径。莱芜市制定了《莱芜市城乡空间布局一体化专题规划》,逐步构建起以城市、中心镇、农村新社区、基层居民点为主体,梯次分明,发展有序的四级城乡空间布局结构。
(三)改革创新是加快村镇规划建设的不竭动力。各地针对制约村镇建设的体制性、机制,积极探索,不断研究推动村镇建设改革发展的新路子。潍坊市对8万人以下的乡镇实施合并调整,整合资源,增强了小城镇建设的财力。寿光市对镇街财政体制进行改革,理顺市镇两级财政分配关系,增强了镇级财政统筹发展的能力。沂水、泗水等不少县通过成立村镇建筑工匠协会,加强村镇建筑工匠管理,彻底解决了建筑工匠无资质、超资质施工的问题,保证了村镇建筑工程安全质量。诸城市以中心村为依托,规划建设农村新型社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吸引周边村的群众向社区中心村融合聚集,较好地解决了公共服务在城乡之间断层问题。
(四)关注民生成为村镇规划建设的重点。各地把改善民生、保障农民权益作为村镇改革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经济利益和民利。从切实改善民生的角度出发,各地把村庄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作为关心农民的一件实事、好事,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镇环境整治,农村人居环境得到全面改善,不仅让农村百姓直接感受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来的巨大变化,还转变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改善了发展环境。青岛市从2006年起投入2910万元,在47个镇开展农村垃圾集中处理试点工作,初步建立“户集、村收、镇运、区(市)处理”的垃圾收集处理系统。东营市统筹规划城乡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把解决农村特困群众住房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全市投入资金1亿多元,组织实施农村特困群众安居工程,有效改善了农村特困群众住房条件。
尽管全省村镇建设取得较大成绩,但仍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是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长期以来受城乡分割传统体制的影响,相当部分市县把主要精力放在中心城区和县城建设上,城乡发展不协调的问题比较突出。二是村镇规划工作滞后。目前小城镇总体规划和中心村建设规划基本完成,但县域村镇布局规划编制率较低,小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仅占10%左右,还有近4成村庄没有编制建设规划,任务还相当艰巨。三是村镇基础设施水平低,服务功能不完善,承载能力较弱。村庄基础设施欠账较多,部分村庄存在路不平、灯不明、垃圾乱堆、污水乱倒现象。四是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力量薄弱,部分市县建设部门只有1-2人从事村镇建设管理工作,人员严重不足;部分乡镇管理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少,业务水平低。五是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还未引起足够重视。据调查,全省农村居住危旧房的困难群众约有80万户,这部分困难群众居住的危房多为土坯房,年久失修,破损严重,他们的生活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对整个村镇建设工作,对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影响巨大,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妥善应对,切实加以解决。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扎实推进全省村镇建设工作
我省村镇建设工作正处在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省委、省政府把村镇建设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村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进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来抓,我省村镇建设工作具备了较好的基础。各级建设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省里的政策文件,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里的要求上,切实把各项村镇建设的政策贯彻落实好,把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透,把各项应对措施制定好,把我省村镇建设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今后一段时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住房问题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目前,城市居民的住房状况尽管仍存在较大差距,但国家已初步建立了相应的保障制度,并在不断完善之中。相对而言,农村困难住房安全问题凸现出来。前天,省委书记姜异康同志在省委政研室和省建设厅联合上报的《我省农村住房和村镇公共设施安全情况调查》请阅件上批示:“我省农村住房和村镇公共设施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应予高度重视,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可将此作为学习实践活动的相关内容进一步研究分析,争取有实质性的推进”,这就为我们尽快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应引起各级建设部门的高度重视,尽快实施“农村安居工程”。在解决农村群众住房困难时,应统筹规划,分期分批推进,按照“先五保、低保住房困难户,再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先无房、危房户,后其他困难户”的原则,科学制定农村住房安居工程计划。要根据当地实际,既要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又要充分考虑各方的承受能力,先易后难,低标准先行起步,广覆盖满足基本需求,要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分类指导,按照“旧房维修、危房翻建、无房新建”等不同类型逐户解决。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立足于农户自力更生,鼓励群众互帮互助,建立政府补助、住户投入、社会帮扶的资金投入机制。
(二)加快村镇规划编制工作。要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水平的意见》,力争到2010年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着重抓好县域村镇布局规划、小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保留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首先,要编制好县域村镇布局规划。统筹考虑自然条件、历史沿革、人口规模、经济基础、发展前景、生态安全等因素,科学划分撤并、控制发展、集聚发展等不同类型的村庄,合理确定小城镇和中心村的空间布局,构建人口相对集中、集约利用土地、方便生产生活的村镇空间结构。其次,要加快小城镇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对城镇人口2万人以上的小城镇,根据近期建设规划要求,以街区为单位,开展小城镇中心区、旧城改造区、商业街区、居住小区以及工业小区等区片的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逐步实现详细规划的全覆盖。积极开展小城镇主要街道、出入口、主要节点区域的景观设计,引导小城镇提升品位,突出地方风貌特色。各市要认真制定小城镇详细规划和景观设计年度编制计划,省厅将对各市上报的小城镇详细规划和景观设计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适当资金补助。第三,要加强村庄规划的分类指导。对于集聚建设的村庄,要编制全面详细的村庄规划;对于规划合并迁建的村庄,要提出限制发展的控制性要求,近期不能迁建的要立足解决村民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编制村庄近期环境整治规划。
(三)深入开展农村环境整治。改善农村环境面貌,不仅是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工程,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愿望,是一项农民群众得实惠、党员干部得民心的基础工作。相当一个时期以来,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当薄弱。各地要结合“百镇千村”建设示范活动,继续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开展村庄整治活动,抓好道路硬化,突出抓好排水管网建设,大力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供热、管道供气设施建设。要本着量力而行、群众自愿、适当超前的原则,积极推进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向周边镇村延伸,提高城乡基础设施共享水平。要在重点流域抓紧规划建设工艺先进、规模适度、经济实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所有小城镇都要配置垃圾收集和运输设施,逐步建立“户集、村收、镇运、县市处理”的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系统,解决农村垃圾问题,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环境面貌。
(四)加快旧村改造工作。目前看,旧村改造工作在部分地区已经开展,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动,这对加快农村城镇化,改善镇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特别是解决制约经济发展的土地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临近城郊的村庄要积极与城区接轨,提倡建多层公寓式楼房;地势平坦的村庄,应把新区建设和旧村改造有机结合起来,把规划重点放在旧村改造上;地处丘陵、山区的村庄,要适合丘陵、山区的特点做好规划。改造中,要按照《县域村镇布局规划》的要求,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稳步开展合村并点工作。在充分考虑节约用地、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集中配套等因素的基础上,要逐步合并那些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并且配套起来有较大困难的基层村。要学习诸城经验,加快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步伐,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就业和创业。要按照地域相近、规模适度、方便群众的原则,选择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基础条件较好,有产业优势和教育、医疗资源的中心村为突破口,配套建设供水、排水、环卫、燃气、消防、防灾、邮政、通讯等基础设施,配置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科技教育、社区警务、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服务设施,努力做到社区内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环境优美,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五)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建设。村镇建设是城乡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建设部门的重要职责。最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强化了村镇建设司的职能,增加了人员编制,具体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等,职责更加明确,任务更加繁重。从目前情况看,大多数的市县领导重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但也有的市县管理力量薄弱,影响了村镇建设工作的正常开展,这不适应当前新农村建设形势任务的要求。要充分利用现有编制,安排一些业务精、素质高的同志,充实村镇建设管理队伍。经济条件好的小城镇,除设立建设管理机构外,还应设立绿化、环卫、监察等日常管理维护队伍。要确保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经费开支,严禁出现以收代支、以罚代支的现象。要加强基层管理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各级建设部门要切实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在安排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时,争取向村镇倾斜,提高村镇建设的档次水平,加快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六)加强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百年大计,安全第一”。村镇建设安全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广大村镇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好这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迫切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立足防范,强化监督,切实解决各种隐患,扎扎实实地抓好村镇建设安全工作。当前,要重点抓好工程质量安全、村镇抗震设防、消防设施建设三项工作。一是抓好村镇工程质量安全。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抓好村镇建筑工匠培训工作,逐步实行持证上岗。严格工程建设申报制度,健全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二是抓好村镇抗震设防工作。四川汶川地震中,很多农房倒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农村抗震防灾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山东辖区内有些地方属于地震多发地区。根据抗震设防规范,我省需要全部抗震设防。切实做好工程抗震设防和现有工程的抗震加固,认真编制和实施抗震防灾规划,是提高综合抗震能力,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最直接、最有效的抗震防灾措施。在农房建设中,砖混结构的应设置构造柱和圈梁,积极推广使用框架结构及现浇板的使用,要引导群众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尽量减轻墙体和屋面材料重量,增强屋架、梁柱的牢固性、稳定性,达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标准。三是抓好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设施建设。各地在对小城镇的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完善时,要把消防规划作为小城镇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同时编制。在小城镇道路布局中统盘考虑城镇防火通道布局的需要,保证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合理布局消防设施和消防避难疏散场地,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Abstract: Village and town construction has the significant meaning. To do well in the new period's village and town construction,great importance should be given to planning,because planning is creed and scheme for action. The paper briefly introduces the village and town planning development at village and town planning act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village and town planning from aspects such as town and country overall estimate、orientation of cultural creation in capital training,appearance of villages and towns and operation principles.
关键词:村镇建设;建设规划;意见建议
Key words: village and town construction;construction plan;suggestion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1-0193-01
1村镇规划的发展情况
1982年国家建委及农委颁布了《村镇规划原则》,我国开始了“从只抓农房建设发展到对村镇进行综合规划建设”的新阶段。1993年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同年建设部《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1995年《建制镇规划管理办法》。各个地方政府也制定并完善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及标准,至1996年底,全国78%的镇,59%的集镇,18%的村庄对规划进行了修编或调整完善。在1996年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98%的县(市)和67%的镇(乡)设立了村镇建设管理机构。2007年《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2008年实施了《城乡规划法》,使城乡规划进入了完整规划体系的新时期。2008年新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已明确,城乡规划中的村镇规划也要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2村镇规划意义
为了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央明确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规划先行。科学规划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任何重大建设事项的前提和基础。城市的发展离不开科学合理系统的规划,农村的发展更离不开规划的指导。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法律依据及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手段,具有配置空间资源、保护公共利益和协调社会利益的重要职能,关系到整体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影响作用。通过规划可以深入了解村镇存在的实际问题、农民意愿、村镇发展动力,确保新农村建设符合村镇的实际发展需求。
3村镇建设规划建议
3.1 注重产业的定位研究
产业是城乡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村镇规划的依据。因而我们要注重产业定位研究,做好产业分析,找到产业发展的规律、特点及重点。村镇在产业定位研究时,应优先发展现代农业,形成产业发展新格局,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非农产业也应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空间,也包含在"生产发展"的要求之中。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拉长产业链,可以使农民在加工增值的过程中增加收入。
3.2 注重城乡统筹发展
从一般上讲,农村和城市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农村的发展,离不开城市的辐射和带动,城市发展也离不开农村的促进和支持。因此,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作用和农村对城市的促进作用,才能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城乡统筹的主要内容:统筹城乡规划;建立城乡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覆盖城乡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管理体制;建立城乡均衡化的公共服务保障体制;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健全基层自治组织;统筹城乡产业发展。这就要求村镇规划时,要充分发挥规划对城镇化和城镇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需要继续发挥市场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各级政府对城乡空间的规划管理,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放在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战略地位,突出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促进城镇的可持续发展。在区域层面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将基本农田、重要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保护区、环境脆弱区作为禁止和限制开发的地区,严格控制这些地区的建设活动,切实加强对重要水源涵养地、自然生态资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基本农田的保护;划定城镇增长边界,提高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效率,促进城镇紧凑布局,集约发展。城乡统筹政策的落实与推进,也就使村镇纳入城乡一体化的规划,使城乡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3.3 注重村镇面貌塑造
近年来,城市设计的定义逐渐吸纳了“制造场所”和“公共领域”的概念,将城市设计作为“为人创造场所的艺术”。城市设计涵盖了空间作用的方式和诸如社区使用安全及外观在内的诸多因素。调整人与空间、行为与城市环境、自然与人工环境的关系,并寻求能创造成功的村落与城镇的方案。当代的城乡环境普遍品质不高,缺少总体质量的概念,存在着种种批评。因此,将环境和场所视为产品,并推动环境和场所的设计进程就十分必要。以往,对环境场所设计的决定权往往取决于开发商,而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往往在经济利益和开发方式的问题上纠缠不清,却并非关注“场所”的质量。因此,城市设计的目的就是为了调和这些矛盾,将不同领域和专业的意见综合起来,从场所和环境营造的角度去设计空间,从而提升城乡空间的质量。为村镇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也就可以利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并贯穿于整个村镇规划设计过程中。通过适宜社会特征的空间组织方式,尊重原生态特征的空间设计,重视村镇特色空间塑造,使当地自然资源与人文环境结合,创造出宜人独特的村镇形象。另外,民居建筑的引导与选择也是村镇规划中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之一。
3.4 用经营城市的理念经营村镇
村镇规划必须借鉴经营城市的理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做到城乡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城乡经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经营环境。城乡规划与经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城乡规划利用其综合的观点和整合的能力,规划好城市的空间布局,就有助于防止城乡经营中某些不顾大局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短期行为;而城乡经营则发挥其驾驭市场的能力,成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的重要手段和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规划的实施,通过正确的经营策略,既保证城乡长远的整体利益,又使得当前的局部利益得到满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