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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说作文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劝说作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劝说作文

劝说作文范文第1篇

今天,我和妈妈一起去了兰兰家。

后来,我们坐着兰兰妈妈的车子一起去兰兰的奶奶家里。谁知道,我们的车子还没有开出小区门口,就被堵在了里面,而且是进退两难呀!我们只好等了一会儿,后来车子疏通了。但是在我们前面的那辆车竟然还不开。于是,兰兰 的爸爸就下车和对方说一下。但是没有想到的,双方可能言语不和,就争吵了起来。幸亏都是双方的老婆才把这场架给劝下来。

后来,兰兰的妈妈劝兰兰的爸爸:“你以后气头不要那么急,竟然还要动起手来,要是弄伤了怎么办呢?”兰兰爸爸说:“是他先不对的,弄伤了就弄伤了。”兰兰的妈妈也理解他正在气头上,也不再多说什么了!

劝说作文范文第2篇

小明的爸爸爱打鸟。今天他又背着猎枪准备出门去打鸟。小明看见了,就急忙上前阻止说:

“爸爸,今天又出去打鸟吗?”

“是啊,儿子。你想和我一起去打鸟吗?”爸爸笑容满面地说。

“爸爸,我不会和你去打鸟的,我还要阻止你去打鸟。难道您不真的小鸟是我们人类的朋友吗?它能帮助我们捕捉害虫,还给我们带来欢乐呀。”小明认真地说道。

“反正那鸟儿那样的多,打几只也无碍的,那其他的鸟儿也还是可以为你们到来欢乐和为你们捕捉害虫啊!”爸爸也毫不示弱地说道。

“可如果世上的人都跟你一样,每人打几只,每人打几只,那鸟儿还会有幸存者吗?再说鸟儿也是有生命的,它也有自己的家人,如果它死了,它的妈妈不也一样会伤心难过吗?”小明理直气壮地道。

劝说作文范文第3篇

喜欢荷,喜欢她的淡淡清香,喜欢它的淡淡粉红,喜欢她的亭亭玉立,喜欢它的濯清莲而不妖,喜欢它的柔情似水……

眼里,除了怜爱还是怜爱。就像雨巷里的那位带着丁香般幽怨的少女,在梦里,挥也不去散也不去。除了她的身影还是它的身影,除了她的俏丽还是她的俏丽。牡丹?玫瑰?百合??面对这些后宫佳丽,我却像一位挑剔的美食家,一位追求完美的艺术家,总觉得它们少了点什么,不能给我完全喜悦的感觉。也许这正是偏爱莲的原因吧!

情人眼里出西施。莲,让我觉得它就是花中之王,无人可比。朋友说我过于喜爱它,忽略了其它花的美丽,也许是吧!暮春三月,白花争努,牡丹芍药,妍丽妩媚,使人为只震惊;夏季炎炎,紫罗兰、玉兰散发淡淡幽香,祛除夏意,让人心旷神怡;秋高气爽,菊独傲枝头,正直傲洁油然而生;隆隆寒冬,梅独自争妍,不畏严寒,吐放清香,赞美之词不可胜数。但是,我仍固执地认为莲才是完美。

对莲的喜爱,使我成为百花不公正的裁判。在生活中,对事物的是非曲直,我们仍是不公正的裁判吗?

夜深了,我静静地躺在床上,被这个问题烦扰着。回忆的匣子被偷偷地打开,往事如水流过,重现眼前。

因对个别的崇拜,我成为他的守护者,旁人稍有异议,便拳脚相加,小伙伴们对之敬畏,便缄口不语,使我内心稍稍喜悦;因和亲密伙伴要好,便不理事情对错,不分青红皂白,硬着脸皮要站在朋友一边;因对个人稍有偏见,一出现可疑之处,聚焦点便投向他;因为自己的喜好盲目顺从,人云亦云,都不知道在干些什么。

猛然发现,曾经,自己是如此没有主见。成了失根的兰花,追逐的浮萍,飞舞的秋莲因风四散的蒲公英,我又当了生活不公正的裁判。

劝说作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说明 下定义 作诠释 内容 格式 语言

说明文是与记叙文、议论文并列的三大文体之一,也是中学阶段重点学习的文体之一,理应受到足够的重视。下定义和作诠释是说明类文章中常见的说明方法,可以说不了解这两种说明方法,就无法学好说明文。但是下定义和作诠释又偏偏有不少相似之处,所以在阅读与写作中常常有人会把它们认错或用错。因此,教学中,应认真仔细地加以区别,以帮助学生切实辨别下定义与作诠释。

所谓下定义,就是用简短明确的语句揭示出概念的内涵,即揭示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特点或本质的一种逻辑方法。所谓作诠释,就是从一个侧面就概念的某一个特点做些解释,对事物或事理的某些性质和特点进行适当解说。要区别这两种说明方法,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从内容上区别。下定义是一种严谨的说明方法,它必须对概念的全部内涵加以揭示,以保障读者对该概念有个完整准确的把握;而作诠释则是一种相对灵活的说明方法,它一般只是揭示概念的部分内涵,让读者对该概念有个基本的初步的了解即可。如《打开知识宝库的钥匙――书目》中对“书目”这个概念,进行了这样的说明:“书目是一种记录书名著者出版和收藏情况、按照一定的顺序编排、供人们查找的工具书。”这段话从内容、编排方式、用途和性质四方面对书目的全部内涵作了揭示,非常严谨全面,用的是下定义的方法,读者根据这个定义对“书目”有了完整准确的认识。如果只需对书目部分内涵加以揭示,那就可以从许多方面去说明,如可以说“书目是一种工具书”,还可以说“书目是用以记录书名著者出版和收藏情况的”等等,这都只是作诠释,让读者从某个方面去了解“书目”这个概念。

二.从格式上区别。下定义比较严格固定,作诠释比较灵活随意。下定义常用的格式是“甲是(什么样的)乙”。其中“甲”是被定义的种概念,“乙”则是能包容“甲”这一类事物的一个属概念,包括种差和邻近属概念。所谓“种差”是指同一属概念下的种概念所独有的属性。所谓“邻近属概念”是指包含被定义者的最小的属概念。例如,民歌是直接表现劳动人民思想感情和要求愿望的、劳动人民创作的诗歌。在这个定义中,“诗歌”是邻近属概念。“直接表现劳动人民思想感情和要求愿望的、劳动人民创作的”是民歌和其他诗歌的本质差别,即种差。再如“书目(甲)是(什么样)的工具书(乙)”,“泥石流(甲)是(什么样的)流动浆体(乙)”。要使“是”的前后对等,“乙”前一定要有限制性语言,以揭示甲的特征,将甲与其他同属乙的事物区别开。如前文对“书目”下定义,一定要指出“书目”是什么样的工具书。作诠释,则没有这么严格的格式要求,它只是根据写文章的需要,对概念某一方面的特征进行说明即可,至于句式特点因文而异,机动灵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定义不能比喻,虽然比喻也 构成了“甲是(什么样的)乙”的格式。因为定义应该提示概念的内涵,用比喻涌过到这个目的。如“书目就是打开知识宝库的钥匙”“知识就是力量”“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等等,虽然都构成了下定义的格式,而且很形象,但“钥匙”“力量”“工程师”都是喻体,而不是邻近属概念,不能反映被定义概念的本质,因此不属于下定义。

三.从语言上区别。下定义必须简练概括,作诠释可以详细具体。有时根据需要,在作诠释时也可能涉及概念的全部内涵,但其语言表述一定比下定义详尽、通俗,如《一次大型的泥石流》中对“泥石流”作诠释:“在一些山区的沟谷中,由于地表径流对山坡和沟床不断地冲蚀掏挖,山体常常崩塌滑坡,塌滑下来的大量的泥沙石块等固体物质被水流挟带搅拌,变成粘稠的浆体,在重力和惯性的作用下急速奔泻。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泥石流。”这里用了96个字,如若改用下定义法,只用40多字就够了。

劝说作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同人作品 知识产权 权利冲突 利益平衡

一、 同人小说的著作权概述

(一)同人小说概述。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及其衍生物的层出不穷,同人小说已经不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然而当同人小说逐渐在我们的精神生活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时候,它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本文就同人小说与原作的著作权问题领域中,以对原作者经济方面做补偿的方法进行探讨和论述。

“同人”一词源自日文。在日文字典中,“同人”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同一个人,该人”;另一指“志同道合的人、同好”。同人作品初期主要出现于漫画文化,“同人志”意指以商业漫画中的人物为基础进行的二次创作。其后,“同人”更广泛用于指代爱好者用特定文学、动漫、影视、游戏作品中的人物再创作,发展出突破原作品情节、框架的衍生作品。英美将此称为粉丝小说(Fan Fiction,也被称作fanfiction,fanfic,FF or fic),而在中国则被称为“同人文”。

“同人小说”中的“同人”二字,与早期同人一词的意思有所不同,“同人小说”已经成为一个专有名词,专指借用了某个原作品中的元素进行再创作而成的作品。其中,原作品可以是文学作品,也可以是影视作品,但在本文中只限定于文学作品。

(二)同人小说著作权分析。

同人作品既然是借用了原著而成的二次创作,并且随着网络等传播方式的逐渐发展,则必然会与原著作权产生冲突。那么目前我国对此有着怎样的规定呢?

《著作权法》第十条将原作的著作权界定为“包括下列人生权和财产权”,即“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汇编权”,同时规定了几种侵权行为。其中,尽管《著作权法》中有对演绎作品的规定,但却并无对“同人作品”的规定。

这里要明确区分“演绎作品”与“同人作品”的区别。传统演绎作品,郑成思先生将其定义为“从原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这种派生作品虽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但又并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2]而同人小说,则是使用原作的人物,设定或其他要素,从而进行的二次创作。其表现形式大多为:剧情衍生,即前序后传,另编新章;交叉同人,即使用几部作品的人物进行创作;插入自创人物,即将一个原创人物置入原作参与剧情发展。

不同于演绎作品“对原作精神的尊重”,同人小说大多以改变原作的精神为目的。很多同人作者进行同人创作的原因就是对于该作品有属于自己的见解和感慨,进而进行了二次创作。这是同人小说与演绎作品的根本不同。

除此之外,同人小说的著作权还有两方面的特征,第一,原创性,同人小说中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原创成分,而非完全照搬照抄,根据知识产权法的精神,同人小说应该具有其本身的著作权;第二,侵权性,同人小说中对原作元素的借用,大多并未征得原作者同意。

不难看出,同人小说在著作权方面具有相当的矛盾性。它既有本身的原创性,却又无法完全独立的拥有著作权,以及某种程度上侵犯了原作者的权利。这个矛盾性,使得同人小说本身被置于了一个很尴尬的位置。如果赋予同人小说独立的著作权,那么则侵犯了原作的著作权。相反如果不赋予同人小说独立的著作权,则会侵犯同人作者的权利。

例如,1992年一位同人小说作家将作家M.Z.布拉德利告上法庭,声称M.Z.布拉德利抄袭了她的故事。因为该同人作家曾经将自己的同人小说投稿于布拉德利创办的供爱好者们阅读的书迷杂志,而在最新的一期杂志中,她发现布拉德利的故事情节与其同人小说相似。于是她要求布拉德利支付一半的稿酬,并将她认定为这个故事的合作作者。这个案件在当时专制作家中引起了很大反响,同样也值得现在的我们深思。

因此,本文就怎样打破两者间的僵局,调节两者间权益关系进行探讨,提出了“金字塔”理论,作为一种思考方向。

二、“金字塔”理论

金字塔理论,即将原作者的著作权设置为金字塔的塔顶,如果同人作者使用了其原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即视为塔的下层。这里赋予同人作者独立的著作权,即同人作者可以独立的使用其同人作品进行商业售卖,出版发行,以取得商业利益。但是,根据其对原作者元素的使用,要向原作者交纳一定的使用费。换句话说,即是将本来封闭的原作著作权打开一个缺口,不再限制人们对于其元素的合法使用,但要对原作者支付一定补偿的结构。

对原作者的补偿采取“比例收取”的办法,即同人作者根据该同人作品取得的全部经济利益之中的一定比例交纳给原作者。而当同人作者的作品有了独立的著作权后,不排除会有其他人以该同人作品作为塔尖,向下延伸进行二次创作的情形。此时,作为塔尖的同人作者同样有权收取使用了他的作品元素的作者的经济补偿,而与此同时,这部分经济利益也同样属于“全部经济利益”的一部分。即,他也要就这部分经济利益按比例补偿给他的塔尖,即最初的原作者。

因此,纵观整个脉络体系,最初的原创作者位于整个金字塔的塔尖,使用了他的原作进行同人创作的作者位于第二层,使用了第二层的作品进行创作的位于第三层。以此类推,每一个下层的作品在获得商业利益的时候,向上一层交纳一定比例的补偿,而上一层需要向更上一层交纳补偿金。这样,位于塔尖的原作者可以得到相当丰厚的补偿金,而位于金字塔中部的同人作者们,也在得到独立著作权的同时,也可以得到商业利益。

(二)金字塔理论的优点。

首先,对于原作者而言,原作者得到了大量的经济补偿。在以往的制度下,即便是规定了非经原作者授权则不得使用原作人物,以及规定了原作者有保护原作完整和不被修改权。但实际上,这很难将热情的同人作者们拒之门外,原作者也很难利用这条来实际操作。这不能抑制同人作品的产生,像是一道空气门,形同虚设。

那么既然无法真正禁止人们使用原作角色进行二次创作,那就换一种方式,不再禁止人们的使用,而是将原作角色摆上货架,把“禁止使用”变成“有偿使用”。这样原作者的原作依然处于被借用的位置,但原作者却比以往的制度下多获得了数量可观的补偿金。而且,随着使用次数和人数的增多,原作者可获得的赔偿则越来越多。

其次,对于同人作者而言,同人作者获得了独立的著作权以及相应的经济利益。在以往的制度下,同人作品没有独立著作权,正如MZ一案,同人作品本身的权利如果遭受侵害,则没有法律能够保护。而金字塔制度则赋予了同人作者完整的独立著作权,可以保护同人作品的原创性。而对于同人作品中使用的那部分非原创要素,同人作者则以经济利益作为补偿。

因为补偿是以比例作为补偿的,所以不会产生同人作者的收益甚至小于补偿的情况。当同人作者试图写出可以谋取大量经济利益的作品时,原作者同样可以获得较多数额的补偿金。

再次,对于社会读者而言,金字塔制度的经济鼓励可以让读者们有机会看到更精彩甚至更多原创作品。因为赋予了同人小说独立的著作权,使得同人小说可以取得商业利益,则会刺激同人作者写出更好的作品的动力。这是一个良性的刺激,公众能够看到良性竞争下,越来越好的作品,这同样是有益而无害的。

(三)金字塔理论中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怎样确定支付补偿金的比例。根据同人作品对原作元素的使用,确定一个补偿金的比例。在这之中有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确定对原作元素使用的数量;二是如何根据数量确定补偿金的比例。如前文所述,有些同人小说是使用原作人物,有些是使用原作的世界观,有些是自己插入了人物,有些是续写故事,那么这些对原作的使用方式应该分别怎样确定补偿比例,这是一个有待具体解决的问题。

当然,这里提供了一些设想,可以讲每一个文学作品以及其中的元素进行定位和分类,并确定相应的补偿金额。比如,使用人物补偿金比例为10%,使用世界观补偿金比例为5%,使用故事框架补偿金比例为15%等,并规定一个上限,如50%,即如果使用的元素价值超过了50%也按50%收取,保护同人作者的利益。

第二,同人小说审核制度。金字塔理论要求同人小说对原作进行补偿,那么应该怎么界定同人小说,又该怎样给同人小说分类以便收取补偿金呢?这个问题可以跟前一问题一起进行解决,比如给同人小说进行法律定义以及分类,并给每一类别进行统一定价,这样在一个同人小说要进入出版市场时,首先先对其进行分类和定为。如果定位为同人小说,则确定其原作者,并根据其使用的元素进行收费。

这便要求存在一个相应的审核制度以及登记制度,每一个文学作品进入市场的时候,都要进行登记,不论是原创还是同人。这样,其后每一个进入市场的作品都依据登记资料进行审核,以达到法律中的操作性。

第三,跨领域或跨国界的同人作品。因为本文中只是探讨了同人小说与原作小说之间的关系,如果是原作是动画、游戏或者电影、影剧,那么又该怎么界定作品的关系呢?如果原作是国外的作品,并没在金字塔制度中登记的话,又该怎样补偿?是否应该建立一个国际性的类似于“金字塔理论”的层级补偿机制?这依旧是一个值得深度探讨的问题。

(四)总结。

综上所述,金字塔理论作为一个解决同人小说与原作之间著作权与利益冲突的理论雏形,从利益平衡和层级补偿的角度,以经济利益给原作者以补偿,给同人作者以独立著作权等方式,给理论探讨和填补同人作品法律相关规定的空白提供了一定的思考方向。

但是,金字塔理论也仅仅是一个理论雏形而已,关于其具体的制度构建和实行方式依旧需要大量的以及详细的探讨,甚至实际的实施后,才能逐渐尽善尽美。

法律都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完善并同时出现新的问题的。尤其是成文法,其僵硬性和滞后性说明其永远无法柔软的解决所有问题。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相关讨论的进行和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同人作品与著作权的冲突也一定会得到完美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曹思婧,李彦臻.“同人”一次词义发展探究[J].群文天地,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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