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村委会年终总结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现将2020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全力参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各项工作。
二、全程参与迎北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主抓河道清理。
三、参与姚桥港南路的矛盾协调工作,保障道路施工秩序。
四、配合迎北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
五、为了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高农民收入,今年通过迎北村农业发展公司承接了河道整治和华山公墓的业务,带动了全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就业。
今年,我镇被列为全县劳动保障工作试点乡镇之一,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业务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具体指导下,我们严格按照“三优”标准,以“建文明窗口,创一流业绩”为目标,以“劳动保障,劳务开发,就业服务”为载体,围绕“培训、就业、保险、维权”为核心,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一是党委、政府安排1名副镇长分管劳动保障工作,安排1名专职干部负责业务工作,街道社区和各村委会分别确定了1名劳动保障工作协管员,专门负责劳动保障工作;二是年初党委以杨委发【XX年】1号文件确定了目标责任,年终纳入目标考核;三是党委、政府与办公室和各村社签订了目标考核责任书;四是对社区和各村协管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五是在财力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挤出了部分资金对街道社区和各村劳动保障办公室进行了规范化建设。
2、大力宣传和贯彻了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大险种的宣传、解释工作。我们采取各种会议、印发资料、串门上户等多种形式,宣传劳动保障工作的社会性、公平性、强制性、福利性。为参保职工提供政策咨询,使辖区内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知晓达100%。我镇企事业单位社保扩面达97%,本单位达100%。社保基金征缴达96%,本单位征缴达100%。
3、我们有序地组织了辖区内富余劳动力的劳务培训和劳务输出工作。今年我们共组织劳务培训2批,培训人员1120人次,印发《打工必读要点》700余份,已全部发给民工手中。全年自发外出务工人员1455人,我们共组织劳务输出2120人次。其中:向省内外各大公司输送“三无“人员18人,主要输送在广东、江苏、西安、北京、上海等各大知名企业(如江苏好孩子集团公司、广东合冠鞋业公司等)。全年劳务总收入达860万元。
4、狠抓了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程。我镇下岗失业人员文化层次低,又无专业技能,年龄偏大,实现再就业十分困难。根据这一特点,我们组织他们召开了座谈会,一方面宣传法律,宣传政策;一方面争取他们的意愿,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我们通过水电公司,水码门铁矿等单位,解决再就业5人,镇辖“零就业”家庭户55户,帮助他们就地从事理发业、饮食业、缝纫业等就业38户,并帮助安排“4050”就业困难人员开发公益性岗位10人,主要从事城镇农贸市场管理、机关、街道保结等工作。
5、狠抓了我镇离退休人员退管服务工作。今年我们共组织两次离退休人员座谈会,一方面给他们学政策,讲形势,谈未来,让他们为杨坝的发展献计纳策,贡献余热;一方面让他们明确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我们还组建了老年活动室,为他们休闲、娱乐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6、严格按照“三优”文明窗口标准,规范了办公室平台建设工作。在县业务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我们办公室对各种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各类表、册、部都规范化上了墙,各种文书档案都进入了微机管理。
2010年工作重点: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在机关、街道、农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特别是五大险种要增大扩面,逐步延伸到农村。
二是扎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劳务培训和劳务输出工作,特别要做好未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预备制培训。
乡镇食品安全责任书范文(一)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食品安全工作,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____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现与各村委会、各有关部门签订20__年度食品安全责任书。
一、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管辖范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和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至少确定一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有明确的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2、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管辖范围内食品安全工作,对容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进行严格检查和隐患排查。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到本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业户)检查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不得纵容、庇护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食品。
4、及时掌握并积极报送区域内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的食品安全动态和信息,为政府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生产标准化、种植养殖及生产加工新技术等知识的宣传、推广、服务工作。
6、加强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等各个环节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镇做好各环节的监管工作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7、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要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积极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8、做好有关部门和镇政府安排的其它食品安全工作。
三、事故控制目标
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确保本地区内无因工作失误和组织领导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责任考核
镇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年终千分考核。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镇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乡镇食品安全责任书3篇小学作文-初中作文-高中作文-中考作文-高考作文-节日作文及各类中小学生作文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镇政府、单位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镇人民政府(盖章) 单位(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乡镇食品安全责任书范文(二)
为加强我乡的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按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为此,乡人民政府决定与各单位签定食品安全责任状。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各项责任(25分)
1、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成立由村(社区)书记、部门单位负责人挂帅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村(社区)、部门单位食品安全信息员,职责明确。记6分。(查看相关牌子和资料)
2、明确工作机制、做到制度健全并上墙。记4分。(查看相关牌子和资料)
3、研究制定村级、部门单位食品安全年度总体工作规划与方案,并付诸实施。记5分。(查看相关资料)
4、食品安全工作典型信息全年报送不少于2条。记2分。
5、有定期的食品安全工作总结以及食品安全全年年终总结。记3分。
6、食安工作经费得到落实,记5分。
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确保任务完成(40分)
1、建立健全监管台帐,全面掌握和了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状况。记10分(查资料)。其中动态摸底及报送占4分,每缺一季度扣1分。隐患排查占6分。
2、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市场进行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处理本辖区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并向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记5分。
3、每月28日前及时上报农村聚餐月报表,记10分。
4、定期对乡村厨师和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健康证进行抽查,协助乡食安办落实农村聚餐申报备案、审查指导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工作,记10分。
5、节假日期间做到有人在岗值班,定期报表,及时上报本辖区内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记5分。
三、开展社会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15分)
1、制定村(社区)、部门单位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计划。记2分(查资料)。
2、有永久性宣传栏和固定性宣传标语,记3分(查记录、看现场)。
3、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全民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意识和能力,促进社会监督水平的提升。记10分(查看资料和现场)。其中开展食品安全进企业、进农户、进工地等宣传活动各计1分。宣传报道本村(社区)、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计2分。组织食品安全联络员、信息员参加县食安办举办的培训学习计2分。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县、乡监管部门举办的教育培训计3分。
四、抓好示范创建工作,建立长效机制(记20分)
1、按照示范创建标准做好开展合格村级创建,部门单位配合乡食安办做好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记10分。
2、全面加大示范创建力度,创建食品安全合格村(社区)、示范企业、超市、门店等。记5分。
3、创建农业产业标准化示范性基地和健康、生态种养殖基地。记5分。
五、为有效考核各村(社区)、部门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任务的完成情况,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年终将组织对各村、社区、部门单位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将考核成绩纳入目标管理,并对任务完成好的村(社区)、部门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城郊乡人民政府(盖章)乡长:
责任单位: (盖章) 责任人:
乡镇食品安全责任书范文(三)
为明确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各村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食品监督管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镇政府与村签订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如下:
一、责任目标
(一)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村委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村委年度工作目标和考核内容,定期召开村两委会,研究部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食品热点、难点问题;建立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落实分管领导、责任人、承办人;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办公场所和经费,做到机构、人员、场所设施配套到位;进一步完善村级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和工作制度,配合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搞好培训,落实各项日常工作任务。
(二)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各村委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各村主任为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村协管员负具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机制,各村村委与食品摊贩、小作坊、小餐饮、小卖部和集体聚餐(包括办红白喜事、搬家、做满月等一切大灶饭)签订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评价。
(三)定期分析评估本地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掌握本村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数量及状况,配合镇食品监督管理站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四)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村集体聚餐(包括办红白喜事、搬家、做满月等一切大灶饭)、食品摊贩、小作坊、小餐饮、小卖部登记备案等的管理,让村民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确保本村内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五)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宣传工作计划,采取讲座、咨询、张贴宣传标语和宣传画、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宣传栏、开通流动宣传车等方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制定本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建立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和应急救援队伍,搞好应急处置培训,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向镇政府、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报告,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
(七)完成镇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一、拥军优属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1、镇政府每年召开专题研究拥军优属会不少于二次;
2、镇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镇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重要节日及时召开;
3、年终召开总结表彰会,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宣传教育制度
1、确定每年春节、“八一”前后为拥军优属宣传慰问活动月;
2、充分利用墙报、黑板报、电视录像开展拥军优属宣传。
(三)优抚走访慰问制度
1、按时足额发放优抚对象抚恤金,优抚工作兑现率达100%。
2、定期走访重点优抚对象和特困优抚对象,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3、对优抚对象实行结对帮抚制度。
(四)检查评比制度
1、每半年对辖区村委会的“双拥”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年终分片进行全面检查;
2、每年春节前对双拥工作进行总结评比、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拥军优属办公室工作职责
1、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拥军优属情况,定期向镇拥军优属领导小组汇报。
2、负责组织每季度一次镇拥军优属小组会议。
3、负责制定年度计划、年终总结,并收集和整理拥军优属资料。
《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区以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市、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矿企业,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小区及市区七层以上、其他区域五层以上住宅楼等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排水、桥涵、隧道、水质净化厂、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客运站、铁路运输编组站、铁路货运场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码头等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名泉、公园、绿地、苗圃、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粪便处理场、大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8.建制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勘测、城管、公用、建管、园林、环卫等城市建设备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馆报送。
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馆移交。
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基础资料,由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
第八条向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是原件或者原件的缩微胶片,并符合国家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第九条编制和报道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包括规划文件资料、建设文件资料、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图与竣工测量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声像资料。
(二)建设工程档案必须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落成实体同步编制,不得在工程竣工后补绘。
(三)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图片或录像。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四)绘制工程竣工图,须采用统一座标系、高程系实测数据。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五)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纸质优良,规格统一,并有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修改补充,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将修改补充后的地下管线图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报送有关城建档案馆,由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总图进行综合、修改和补充。
第十一条凡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在该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前,必须到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利用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凭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证明书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规划定点手续。
第十二条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对该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属于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的,应当通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须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加。对重要的管线工程,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第十三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工程档案,不得遗失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须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加。对重要的管线工程,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工程档案,不得遗失,待工程竣工后按本规定向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四条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保管制度。保管城建档案应当具有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对损坏和变质的及时修复,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完好。
第十五条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对馆藏的城建档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十六条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城建档案。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进行复制,不得损坏城建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城建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城建档案的利用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提供社会利用的城建档案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利用本单位或者本人形成、报送、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提供利用档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损毁、丢失、涂改、伪造、销毁、擅自提供城建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发展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途中的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社会急救医疗是公共卫生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主办的公益事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急救医疗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全市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和分布等实际情况,对社会急救医疗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由市急救中心、县(市)区急救分中心、医疗机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等急救医疗机构承担。
市急救中心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组织开展社会急救医疗的科研和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
县(市)、长清区急救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
医疗机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按照调度指令承担伤病员医疗转送救护以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的伤病员现场救护和转送。
第七条“120”号码是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唯一特服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八条拟从事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规定的通信设施和车况良好的急救车辆,车载医疗装备、药品、器械应当满足急救医疗工作需要;
(二)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医师应当具备3年以上临床经验,护士应当具备2年以上临床经验,且均经过急救医学专业知识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对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选定,并由市急救中心与其签定社会急救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第十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实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
第十一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配备的急救车辆应当统一标识,按照规定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除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动用。
第十二条急救车辆应当按标准配备医护人员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急救医疗器械、药品、设备,并根据需要配备担架工。
第十三条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接到呼救电话后,应当立即核实确认并及时调度急救车辆。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四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尊重伤病员方意愿、就近、就医院诊治能力的原则,进行转送救护。
对确定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将其送往相关的专业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社会急救医疗机构运送来的伤病员应当接诊治疗,并实行首诊负责制。
第十六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统计和保管工作。
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的呼救电话录音和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的派车单应当保存3年。
第十七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在收费单据上列明。
接受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的伤病员应当按公示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十八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对突患急、危、重病的流浪乞讨人员或无法确认身份人员,应当给予救治,并通过政府救助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在“110”、“119”、“122”报警电话接警时,对需要急救伤病员的,应当及时通知市急救中心或者急救分中心。
第二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优先放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其通过红灯路口和禁行路段。
通信运营单位应当保证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的通信畅通,并及时提供技术服务。
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的救助能力。
第二十一条管理公共场所、建筑工地、交通场站、运动场馆、旅游景区、矿山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配备必要的急救药械,并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医疗技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24小时电
第二十二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的;
(二)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的;
(三)不执行调度指令的;
(四)违反就近原则转送伤病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配备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的;
(六)未按照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统计、保管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伤病员方意愿强行转送伤病员的;
(二)配备的医护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三)私自动用急救车辆的。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社会急救医疗机构转送的伤病员或者延误伤病员诊治和抢救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盗用、冒用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名义的,由市或者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侮辱、殴打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或者伪造信息恶意呼救,扰乱社会急救医疗秩序的,构成违犯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使公司车间卫生管理工作有所遵循,建立并保持整洁的生产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个生产车间的有关卫生工作事宜。
3.职责
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应认真实行本管理制度,保证生产车间的卫生符合卫生评定标准。
4.工作程序
4.1生产人员的卫生管理
4.1.1健康管理
4.1.1.1生产人员必须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对未取得健康证者视情况安排其他工作。
4.1.1.2对取得健康证的上岗职工,应针对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由生产部协助培训部组织培训,使其具备本岗位基本卫生知识。
4.1.1.3健康检查应定期进行,每年至少一次。
4.1.2卫生管理
4.1.2.1个人卫生管理
4.1.2.1.1一般要求:一要身体健康,持证上岗;二要经过卫生知识培训;三要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职业道德。
4.1.2.1.2工作人员手部一旦有创伤、脓肿时,严禁从事生产作业。
4.1.2.1.3对患上呼吸道炎症或口腔疾病的人,要暂时脱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严防对食品的污染。
4.1.2.1.4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穿戴好工作服、发帽,头发不能外露,并保持清洁整齐。
4.1.2.1.5工作人员作业前应洗净双手。
4.1.2.1.6工作人员应做到勤剪指甲、勤理发、勤剪胡须、勤洗澡、勤换衣。
4.1.2.1.7工作人员操作时不准戴戒指、手镯,不涂指甲油。不准面对产品咳嗽、打喷嚏,不准随地吐痰。
4.1.2.1.8工作人员用手直接接触产品时,应戴上完整、清洁的手套。
4.1.2.1.9禁止在工作场所中嚼口香糖、饮食,非必要时勿互相交谈。
4.1.2.2工作卫生管理
4.1.2.2.1生产现场实行封闭式作业,非生产人员不得入内。
4.1.2.2.2原材料要清洁卫生,符合公司的检验标准。
4.1.2.2.3生产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工艺卫生要求。
4.1.2.2.4使用的容器用具和机械设备要及时或定期清洗、清洁、消毒。
4.1.2.2.5产品的外包装应符合卫生要求,并应有规定的标识。
4.1.2.2.6避免成品污染。
4.1.3卫生教育:定期组织卫生教育。内容包括:卫生管理体系、食品污染种类与原因、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工艺卫生等。
4.2设备卫生管理
4.2.1定期清洗设备,物见本色。
4.2.2生产作业过程中防止生产设备、管道、油等对产品造成的污染。
4.2.3合理选择各种清洁剂及消毒剂:
4.2.3.1对有伤害性的微生物及病菌须有效;
4.2.3.2无菌、无臭、无味;
4.2.3.3与皮肤接触而不产生伤害;
4.2.3.4容易操作且经济实用;
4.2.3.5具有高效率的清洁力;
4.2.3.6可以存放很久,且不论原液或稀释都不会因储存而失去活性。
4.3环境卫生管理
4.3.1保持环境整洁,展现良好企业面貌,,置物有序。来厂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4.3.2墙壁、天花板、地面的卫生管理:墙壁、天花板、地面应定期清扫,如有破损应及时维修,并保持良好状态。
4.3.3下水道及水管装置的卫生管理:凡是有污水排出以及用水龙头冲洗地面的场所,均须有单独下水道和窨井,窨井直径宜大,以免在寒冷季节因油垢冻结而引起阻塞。
4.3.4通风、照明设备的卫生管理:
4.3.4.1车间、仓库、更衣室、卫生间、职工食堂等都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
4.3.4.2车间、仓库、卫生间、职工食堂等应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相应的灯光设备,照明良好。
4.3.4.3在车间、仓库等重要场所安装防爆灯具或使用防护罩。
4.3.5洗手池的卫生管理:洗手池要配备洗手器具、肥皂、专用毛巾。洗手器具应按时检修、打扫,及时补充卫生用品。
4.3.6更衣室、卫生间、浴室的卫生管理:
4.3.6.1更衣室:地面、门窗、桌柜和四壁清洁,玻璃明亮;桌面、柜内物品摆放整齐,墙壁不乱摆挂。
4.3.6.2卫生间:
4.3.6.2.1不得在卫生间内乱泼乱倒、乱丢杂物。
4.3.6.2.2不得在卫生间内放置杂物。
4.3.6.2.3不得在卫生间内乱涂乱画。
4.3.6.2.4使用卫生间后,及时冲水。
4.3.6.2.5卫生间清洁人员必须保持卫生间干净整洁,做到无异味、无积水、无杂物。
4.3.6.2.6及时对卫生间小便池投放清洁球,保障无异味。
4.3.6.3浴室:
4.3.6.3.1浴室更衣柜只可用于沐浴时存放衣物用。
4.3.6.3.2不得在浴室洗刷衣物。
4.3.6.3.3不得在浴室乱丢物品。
4.3.6.3.4用后保证水箱中不积水,以利下批人员及时洗浴并减少浪费。
4.3.6.3.5用后应及时排水,保障地面无积水。4.3.6.3.6用后要及时清扫做到无污物、无杂物,干净整洁。4.3.6.3.7浴室门窗、灯具、长椅、更衣柜要经常擦洗保持洁净4.3.6.3.8员工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洗浴完毕,不得拖延。
4.3.6.3.5用后应及时排水,保障地面无积水。
4.3.6.3.6用后要及时清扫做到无污物、无杂物,干净整洁。
4.3.6.3.7浴室门窗、灯具、长椅、更衣柜要经常擦洗保持洁净
4.3.6.3.8员工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洗浴完毕,不得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