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国际贸易术语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论文摘要:风险规避是出口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所要考虑的重中之重的问题,贸易术语和国际贸易风险规避有着密切的关系就贸易术语和某些国际贸易风险规避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国际贸易术语是为了适应买卖双方相隔遥远,分属不同国家的特点而产生,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合理运用各种贸易术语来规避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是出口企业风险管理的手段之~。
一、贸易术语和货物损失风险规避的关系
《INc0TERMs2000)中对4组贸易术语的解释里都提到“风险在买卖双方之间转移,这里的“风险”指的就是货物损失的风险,如CIF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货物越过船舷。采用此种贸易术语时,卖方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货物损失风险。也就是说,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发生的全部货物损失(包括货物由工厂至仓库或者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存储过程中,由码头装船越过船舷之前时所发生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按照卖方承担的货物损失风险由小到大划分,贸易术语变化趋势依次为Exw—FCA,CPT,CIP—FAS—FOB,CFR,CIF—DAF._DEs—DEQ~DDU,DDP。出口企业在选择贸易术语的时候,首先要清楚地了解各种贸易术语的具体解释和风险转移的界限,结合贸易的现实情况,如市场情况,谈判力量对比,商品性质,运输条件等,争取采用卖方承担货物损失风险相对较小的E,F,C组术语……尽量避免采用D组术语。
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积极投保,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是有效地避免货物损失风险的一种手段,如采用CIF术语的时候,卖方可以针对越过船舷之前的货物损失风险,尤其是卖方所在地距离装运港比较远的情况下。在装船前向保险公司投‘装船前险”,也称国内运输险。针对装运港至目的港航程较远,途径国家政局不稳,沿途海盗多,气候变化大等情况,合理投保相应的国际货运险,以规避货物损失的风险。保险会增加卖方的成本,卖方在报价时,要把这块成本考虑进去。如果客人的条件许可,卖方也可以考虑改变CIF贸易术语,改用诸如FCA,CPT或CIP,这样货物风险可在货交第一承运人的时候就转移,减少了货物损失的风险。
二、贸易术语和贸易政策变动风险规避的关系
国际贸易顾名思义,肯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出口企业因此必然受到国内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政策的影响,如关税政策,贸易管制政策,贸易保护政策等,这些政策及其变化都会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如欧委会2009年6月3O日了关于玩具安全的新指令,新指令的条款增加到了57个,具体变化内容包括更加严格的安全要求,警告标识和生产者责任,产品认证程序和成员国市场监督等,如果出口企业不熟悉上述贸易保护政策变化,提供不出相关证书,其后果就是货物进关受阻,酿成巨大经济损失。出口企业规避政策变动风险的重点在于熟悉及随时关注国内、国际相关贸易政策,能够有能力对政策的变动做出相应的调整。在贸易术语的选择时,对于DDP这样的术语,鉴于其对卖方的超高要求(该术语要求卖方负责进口清关,要求卖方熟悉进口国清关程序和政策以及相应的变动)一般出口企业可以把它忘掉。
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应该清楚在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下自己承担的责任中哪些受贸易政策变动的影响较大,这种变动会导致较大风险的。如采用FOB,CIF,CNF这样的贸易术语,出口企业必须负责出口清关,提交单据,出口企业就必须对出口许可证,配额政策,商品的检验检测和认证制度及其变动很熟悉,哪些商品要许可证,哪些商品要主动配额,哪些商品要被动配额,要和不要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的商品有没有变动,申请许可证或配额的渠道,商品需要通过什么样的检测和认证,检测标准和要求有没有更新,何时提供检测,何时能拿到的检测报告,在哪检测等,你不了解这些贸易管制政策及其变动,会直接影响到出口清关是否及时、客人进口清关是否顺利,进而影响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安全收汇。
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贸易术语,贸易政策对其的影响都不可能完全消除。出口企业要做到尽可能熟悉相关的国内和国际贸易政策,要注重积累和构建应对政策变动的资源,能力,渠道,比如说和客人,商检部门,相关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密切的联系,政策如有变动,就可以第一时间了解详情,做出正确的应对之策。
三、贸易术语和价格变动风险规避的关系
出口企业签订贸易合同之后,从备货到最后交货收汇过程漫长,期间有很多因素都会影响出口企业的成交价格,最终影响订单的利润。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包括生产要素价格,生产资料价格、流通费用、汇率等,这些要素价格的变动都会影响出口企业品的成交价格。贸易术语是出口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来规避一些要素价格对成交价格的影响,如在国际石油价格波动比较厉害的时候或是市场好转,出口货物数量节节攀升的时候,国外运费也随之频繁变化。
出口企业如果不能正确估算运费,就可以选择不含运费的价格术语(如FOB,FCA),把运费变动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如在本国货币不断升值的情况下,采用EXW,FCA,CPT这类术语,可以实现相对较早交货,相对应可以较早收汇,避免汇兑损失。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出口企业觉得自己不好把握某些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时,可以采用相对简单的贸易术语,把一些不确定因素造成的风险转移给对方,自己控制能够控制的成本。
四、贸易术语和收汇风险规避的关系
在国际贸易风险中,最大的风险之一就是收汇风险,能否安全收汇是业务的关键,如何规避收汇风险成为出口企业洽谈及签订合同时所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与规避收汇风险有密切联系,以EXW术语为例,卖方在工厂(仓库)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完成了交货。收汇方法一般有发货前付款和发货后付款。对于发货前付款,对出口企业来说最稳妥的做法是买方生产前支付预付款,发货前付清所有货款。客人一般只在最初几单或者定单金额较小的情况下,会接受此支付方式,一旦生意步入轨道或者定单金额加大,很少有客人愿意使用此种支付方式,这占用客人资金,不利于客人资金周转,损失利息,也不利于客人控制出口企业,如果发生一些意外变化,客人有更大余地应对。鉴于这些原因,客人都会或多或少的要求一部分货款放帐,这样就会出现货交了,款没收齐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出口企业可以准备风险准备金,万一剩余款项收不回来,用准备金冲抵。
针对放帐,投保信用险,投保只能是减少损失,保费高昂。如果出口企业坚持款清发货,客人有可能以后就不再找你做了或者设置种种条件,如货要客人的验货机构检验合格才能发货,这种检验是非常苛刻和严格,一般都会挑出毛病,虽然这时货物在买方手里,却可能出现货做出来了而客人不要货或者要求降价等情况。这时候出口企业就极其被动。对于发货后付款,收汇风险更大,很可能财货两空,没有一种结汇方式可以说是安全,完全就看客人的信誉和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虽然投保信用险可以挽回部分损失,但企业要付出巨大成本。对出口企业来说采用EXW术语,虽然承担的责任和货物损失的风险最小,选择这个术语出口企业拥有的货权转移时间最早,承担的收汇风险最大。EXW贸易术语一般不是出口企业的选项。
关键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合理选用
国际贸易术语由国际商会于1936年首次制定,先后经过6次补充修订,使之与国际贸易实践保持同步。2010年9月,国际商会正式推出刚刚完成修订的Incoterms?2010,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际上,目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贸易术语相关惯例尚有其二: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于适用性强、操作便利等优点成为国际贸易的基石。
一、通则2010的主要变化内容
(一)贸易术语名称和数量的调整
由于多式联运发展迅速,集装箱运输在国际物流中的作用日渐显著;DEQ、DAF、DES、DDU四个术语划分过细,使用频率过低;码头处理费纠纷亟待解决等原因,新通则删除了D组四个贸易术语,同时新增了DAT和DAP,并将其扩展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其中DAT意为终点交货,卖方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DAP意为指定地点交货,指卖方应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卖方只需做好卸货准备而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1]。两者的差别在于卖方是否承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
(二)贸易术语分类标准的调整
新通则将十一个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分为两大类,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七个贸易术语(EXW、FCA、CPT、CIP、DAT、DAP、DDP)和仅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方式的四个贸易术语(FOB、FAS、CFR、CIF),改变了2000版中将贸易术语根据开头字母划分为E、F、C、D四组,并按照卖方对买方的责任大小依次排列的分类结构,意在提醒使用者勿将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用于非水运方式。
(三)删除船舷概念
以"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一直饱受争议,目前随着滚装/滚卸船和集装箱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的发展,以越过"船舷"作为交付和风险转移的界限在很多情况下并不适宜,造成了风险界限在一条假想垂直线上摇摆不定的情形[2]。新通则删除了"船舷"概念,将FOB、CFR、CIF这三个术语的交货标准修改为"将货物装运上船",买卖双方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转移一切风险和费用。
(四)贸易术语义务内容的相关调整
1、电子通信
新通则的A1/B1条款确定了电子通信与纸质通讯具有同等效力,顺应了时展的潮流,能够更加迅速准确地传递单证,使整个贸易活动更加便利快捷,从而促进国际贸易活动的蓬勃发展。
2、增加连环销售(String Sales)
新通则在几种适用水上运输的术语的通则指引中,首次提及"String Sales",同时在CPT和CIP的A3条款中也有所涉及。在货物贸易,尤其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从供应商到最终用户的运输过程常常会经过多次销售。因此,处于货物周转环节中间的销售商并不负责货物装运,而是由该环节的首位销售商完成货物装运。此时,处于该环节的中间销售商对其相应买方所承担的义务不再是装运货物,而是"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3]。
(五)贸易术语使用范围的扩大
传统意义上的贸易术语仅仅应用于国际贸易活动中,然而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区域经济组织内部国家之间的边界通关手续逐渐失去意义。因此,国际商会将贸易术语由传统的国际销售合同领域扩展到国际、国内销售合同中。这也是因为在实践中,通则被买卖双方普遍适用于纯粹的国内销售合同中。
(六)生效规则
新通则设有一个新的条款,被称作"Entry into Force rule",译为生效规则。说的是,2011年1月1日起运输的货物自动适用新通则,除非当事方明确指出了适用的贸易术语的版本。
(七)注册商标
国际商会在颁布Incoterms?2010的同时,将INCOTERMS注册为商标,并且规定了该商标的使用要求。这是自1936年国际商会起草制定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来,首次将INCOTERMS注册为商标。
二、新通则使用的注意事项
(一)明确适用的通则版本
虽然新通则已正式生效,但并不意味着旧版本就自动作废。在过去的十多年里,通则2000为国内外广大企业所接受并广泛运用。新通则虽然设置了生效规则,但并未排除旧版通则的适用。另外由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属于国际贸易惯例,其本身不是法律,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经过7次修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不同版本所涉及的贸易术语的具体内容有所差别,为避免不必要的争端,当事人在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其所引用的贸易术语的版本。
(二)合理选用贸易术语
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人们应当根据运输方式、商品特点和运费因素等各种条件选择贸易术语。例如在适用集装箱运输时,卖方通常在集装箱码头将货物移交给承运人,而不是在船边。实践中使用率较高的FOB、CIF、CFR这三个术语均以"将货物装运上船"为风险转移界限,若在此情形下适用则会使卖方承担不该承担的风险,即从堆场至船边的风险。此时应分别适用FCA、CPT和CIP术语方可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三)忌轻易做出有悖于通则的修改
通则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其本身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适用,适用其中的哪些术语,还可以自由变更术语规定的内容。实践中,买卖双方有时会通过修改贸易术语来变通各自承担的费用,或者改变风险的转移点。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作出了与通则不同的规定,应以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约定为准进行解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日后双方一旦发生争议诉诸法院,法院在解决类似纠纷时,非常尊重国际惯例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如果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不能清晰、明确地表述他们希望通过修改达到的效果,则法院会宣判相关修改条款无效[4]。因此,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合意明确通则中尚不清楚的内容,但做出与通则相悖的更改还应当慎之又慎,即便非改不可,也应清晰表明修改的具体内容,以免日后发生争端时难以解释。
(四)通则并不是一套完整的合同条款
新通则只能成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并不包含一整套合同条款。因为其仅仅对贸易术语作了规定,比如买卖双方的费用分担、进出口手续承担等,并未涉及诸如货物价格和所有权问题,或者违反合同规定的后果和救济等内容,这些问题通常交由合同中的相关明示条款或者有关法律规定来解决[5]。
参考文献:
[1] 张颖.谈201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J].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9):28.
[2] 姚新超、沈钧、左宗文.国际贸易术语惯例的新发展及其应用策略[J].国际贸易,2011(11):35.
[3] 刘亚玲.试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对2000版的修订[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1(7):44.
[4] 王晓辉.《Incoterms?2010》的变化及使用[J].嘉兴学院学报,2012(1):70.
关键词: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教学方法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它是国际贸易合同条款的核心内容,也是贯穿整个国际贸易实务知识体系的基础,在《国际贸易实务》这门课程中属于重要章节。由于贸易术语涉及到的知识面非常广泛且内容繁复,加上专业性强,学生学起来总是感到特别茫然,而教师教起来也比较吃力,因此需要教师认真研读,探索出适当的教学方法以期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笔者根据自身的教学实践,摸索出攻克“贸易术语”教学四招,分别为分层归类、案例贯穿、对比解析和图画辅助,取得了比较好的教学成效,在此与同行共磋商。
一、分层归类
构建主义学习理论的代表人物布鲁纳曾指出教学中知识结构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可以有效地帮助学生记忆并掌握知识,也是实现知识的创新与发展的基础。而分层归类就是在进行知识框架的构建,它将知识分门别类地归集到一起,并形成不同的层次。它可以引导学生将一个个看似分离的知识片断有机地串联起来,透析纵横向知识之间的内在规律,使他们达到触类旁通、上下贯通的能力。
具体到贸易术语这一整章的知识点,仔细梳理下就会发现可以划分为下表中的三个层次、四个部分。有了这一知识结构图,学生在学的过程中就不会被众多细小的知识点弄得晕头转向,从而构建起该部分的知识框架与体系,也能从整体上、全局上把握主要知识点,见表1。
二、案例贯穿
对贸易术语的学习实质上是对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2000年通则)的详细解读,性质上类似于法律条款,理论性强且枯燥无味。因此为了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促进学生深入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必须要理论联系实际,用案例贯穿整个教学过程,将其具体化、生动化。具体做法如下:
1.以自编案例导入,激起学生学习兴趣与好奇心
以讲解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这一知识点为例,教师首先不要讲解什么是贸易术语,贸易术语它有什么作用,而是通过自编案例如广东顺风家具进出口有限公司近日与中东某公司商谈出口办公家具的交易,顺风家具指派业务员江先潮进行交易磋商,请问江先潮应当和中东客商洽谈哪些主要的交易条件?以案例来引发学生对问题的思考,继而引导他们考虑为了保证我方的利益,洽谈必须要涉及到该批办公家具如何报价?在何地交接?运输、保险、通关、风险应当由谁负责等问题,让他们感受到磋商内容多、程序复杂,进而提出有没有什么有效的解决办法可以简化交易手续,缩短磋商的时间,节省磋商的费用。这样让学生带着强烈的好奇心与学习兴趣,一同来认识贸易术语。经过了学生的自主探究、体验与感悟后所获取的知识印象会非常深刻,同时这与传统的讲授方式相比,它更有利于学生发散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2.讲解中深入剖析案例,让案例真正服务于知识点
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会过分追求用生动的案例来吸引学生的注意,而不注重对案例的深入讲解,使案例失去了它原本的意义,这是教师在讲授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和克服的。教师只有对案例认真剖析,才能引申出相关的知识点,帮助学生建立起案例和知识点的联系,才能让学生通过表象看到问题的本质。
比如在讲解CFR贸易术语时,引入如下案例:我方向英国出口一级茶叶一批,双方签订CFR合同,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同时我方于装船后及时向英方发出了装运通知。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风浪过大,部分茶叶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英方要求我方赔偿损失。请问我方对此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案例虽然表面上只是在考虑我方是否需要承担风险责任的问题,但实质上却引申着另外一个重要的知识点,那就是CFR术语的性质是象征货,即完成交货义务的依据不是看货物本身是否达到,而是凭全部合格的运输单据来完成交货义务,从而让学生深入理解、对比实际货与象征货的区别。
3.课堂练习注重案例训练,课后作业放手让学生编写案例,不断巩固消化知识点
除了在导入与讲授环节外运用案例,在课堂练习和课后作业中也可以贯穿案例。在课堂练习中教师可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分层次让学生开动脑筋思考,案例可由易到难,让学生深入理解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义务规定,不断牢固知识并灵活运用。课后作业教师可以布置让学生尝试着编写合理的案例,要充分相信他们,让他们通过举一反三,亲自动手实践来内化知识点。编写案例的过程不仅可以让他们树立起学习的自信心,同时也锻炼和提高了他们的思维和书面表达技能。
三、对比解析
十三种贸易术语教师如果一个一个地详细介绍会花费很多时间,教学进度上不允许的同时也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整体把握。因此应选取有代表性的贸易术语FOB进行重点介绍,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比解析来完成CFR和CIF贸易术语的教学,继而通过FOB、CFR和CIF这一组与FCA、CPT和CIP这一对应组的对比解析完成最常见的六种贸易术语的教学。具体的做法如下所示:
(1)FOB、CFR与CIF的比较
风险上:FOB=CFR=CIF;
费用上:CFR=FOB+运费;
CIF=FOB+运费+保险费
(2)FOB、CFR、CIF与FCA、CPT、CIP两组六个术语比较,见表3。
表3
术语不同点1FOB、CFR、CIF1FCA、CPT、CIP适用的运输方式1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承运人一般为船公司1适用于各种运输,承运人因运输方式不同而不同交货点和风险转移点1装运港船舷1因运输方式不同而有多种情况租船运输时装卸费用负担1要采用贸易术语变形加以确定装卸费用的负担1运费中包含装货费或卸货费,无需用术语变形运输单据1提交“清洁已装船”提单1因运输方式不同而有多种情况
同时,当13种贸易术语全部介绍完毕后,也可以及时地利用对比法进行系统总结,使学生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联系与差异都能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教师可以将13种贸易术语所对比的具体项目通过表格表示出来(见表4),对比的结果可以要求学生自行分析得出,从而达到检测教学效果的目的。表4
四、图画辅助
为了让学生更直观地了解各个术语的含义、风险的责任划分情况,可以充分借助图画来辅助教学。具体的操作方法有两种方式:一是教师直接给出图示,根据图示进行讲解,如讲FOB术语买卖双方风险的责任划分界限时,可以直接借助下图来进行说明,让学生一下子就能清楚地认识到风险界限在船舷,非常清晰,容易理解。第二种方式是让学生自己绘图,根据教材中关于贸易术语的规定义务自主探究绘制出以下类似的图形来。这样一方面可促进学生对知识点的全面了解,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内容有具体可感的印象,把形象性与互动性相结合,提高了学习的兴趣。
五、取得的教学成效
采用新教法的班级和同质的其他两个班级相比,学生的学习情况有了一些积极的变化,主要反映在:
1.学生学习兴趣更浓厚,课堂表现更积极
虽然在另外两个班级也运用案例来进行教学,但案例的来源更多的是书本案例,教师介绍理论知识,学生分析讨论,但现在改变了案例教学的形式与流程,先导入案例,特别是一些由教师结合班级学生生活实际情况自编的案例,课堂的气氛明显活跃许多,学生表现出了强烈的求知欲望。同时在课后作业布置上让学生尝试编写案例,课堂上让学生根据自我对贸易术语的理解来绘制图画,学生比较喜欢,能积极表达自己的创作思路,主动上台展示创作作品。
2.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更准确,单元测试成绩明显
采用新教法的班级关于贸易术语这一章节单元测验的平均分明显要高出另外的两个班 3.教学任务所需的时间减少
采用新教法的班级完成这一部分的教学内容用了6节课,而其他两个班级用了8节课。虽然在刚开始因为重点讲解FOB、进行自编案例和绘图展示等占用了一些教学时间,教学进度要慢一点,但因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被调动起来,后续的贸易术语的讲解就明显速度加快,教师只需对学生不懂或理解有误的知识点进行点拨即可,教起来轻松,学生学得也愉快。
(作者单位:佛山市乐从镇陈登职业技术学校)
参考文献:
[1]莫雷主编.教育心理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
[2]陈志红主编.国际贸易业务流程[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年通则)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这对于从事国际贸易实务人员、国际物流实务人员、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教学人员、国际贸易法的教学人员来说,是值得关注、学习、探讨和研究的新问题。本文试图对《2010年通则》的最新发展做一些归纳和概括,以期对《2010年通则》的学习起一些辅助作用。
一、修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的原因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最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采用国际贸易术语,可以简化磋商程序和合同内容,节省谈判时间和交易费用,从而提高交易效率。①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采用国际贸易术语,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端。②国际商会自1936年起草第一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来,就不断定期对其进行修改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发展有个趋势,即每隔10年,国际商会就会推出新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通则》考虑了:目前世界上免税区的增加,国际货物贸易电子信息化技术的普遍使用,货物运输安全性的提高,③船舷这一概念在划分国际货物买卖双方风险中的实际作用,连环贸易,伦敦保险协会2009年修改货物保险条款等因素。根据国际货物贸易实践的发展,为了适应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和国际贸易数据交换电子信息化的发展,为了使国际货物贸易更为安全、便利和规范,为了进一步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鹿特丹规则》衔接。④国际商会对《2000年通则》的内容和形式做了6次修订,做了必要的修改、调整和补充,最终形成《2010年通则》。
二、《2010年通则》内容的主要变化⑤
与《2000年通则》比较,《2010年通则》的主要变化如下:
1.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个减少为11个。《2010年通则》删去了《2000年通则》的4个术语:DAF、DES、DEQ、DDU,新增了2个术语:DAT、DAP。
2.贸易术语由原来的E、F、C、D四组分为两大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和仅适用于水运的贸易术语。第一大类: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EXW、FCA、CPT、CIP、DAT、DAP、DDP。其中,DAT即Delivered at Terminal,类似于《2000年通则》里DEQ,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包括港口)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而DAP,即Delivered at Place,类似于《2000年通则》里的DAF、DES和DDU,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包括港口)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第二大类: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FAS、FOB、CFR、CIF。
3.加入终端处理费用的归属,以保证不出现真空。《2010年通则》有助船舶管理公司弄清码头处理费的责任方,因为经常有买方在货物到港后,投诉被要求双重缴付码头处理费,一是来自卖方,一是来自船公司,而《2010年通则》明确标明货物买卖双方支付码头处理费的责任。
4.取消了“船舷”的概念。《2010年通则》删除了FOB、CFR、CIF下以货物越过船舷作为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界限的规定,规定:卖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这一变化更准确地反映了现代国际贸易实务。货物越过船舷这一风险划分标准,是与传统的吊装吊卸方式相适应的。现代运输方式的滚装滚卸船方式和集装箱运输已在国际贸易运输中广泛使用。在采用滚装滚卸船运输方式下,货物是经打开的船门直接运进和运出的。而在集装箱或多式联运情形下,货物实行的是门到门、仓到仓运输。因此,货物越过船舷这一风险划分标准在实际中已不起作用,应予取消。⑥以“船舷”来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长期以来饱受争议,而该争议在修订1990年通则时就已存在,但当时还是保留了“船舷”的规定。此次修订最终删除了“船舷”的规定,强调在FOB,CFR和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
5.规定了连环贸易中国际货物买卖双方责任义务的划分。《2010年通则》在指导性说明中对FAS,FOB,CFR和CIF几种适用水上运输的术语首次提及连环贸易,在CPT和CIP的A3项中也有提及,规定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连环贸易中国际货物买卖双方责任义务的划分。在商品的销售中,尤其是大宗货物买卖中(矿产贸易中很常见),货物经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由于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就无须装运货物,而是由“获得”所装运的货物而履行其义务。着眼于贸易术语在这种销售中的应用,《2010年通则》的相关术语中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因此,《2010年通则》对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弥补了《2000年通则》中在此问题上的不足。
6.将《2010年通则》适用于自由贸易区内部货物销售合同和国内货物销售合同。《2010年通则》不仅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也适用于自由贸易区内部货物销售合同和国内货物销售合同。贸易术语在传统上被运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区的大型贸易集团,像东盟自由贸易区和欧洲单一市场的存在,使得原本实际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在某些情况下变得不再那么有意义。另外,美国人更愿意选择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适用于国内货物销售,而不是将美国同意商法典里装运和交货条款适用于国内货物销售。国际商会认识到这些贸易术语对国内和国际销售合同都是适用的。所以,《2010年通则》在一些地方作出明确说明,只有在适用的地方,才有义务遵守出口/进口所需的手续。
7.电子文件取代纸文件。《2010年通则》顺应国际贸易的电子货运趋势,规定在货物买卖双方同意下,电子文件可取代纸质文件。《2010年通则》赋予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完全等同的功能,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者在使用地是惯例,这一规定有利于新的电子程序的演变发展。随着电子信息化技术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广泛使用,电子文件可以取代纸质文件,顺应了国际货物贸易数据电子信息化趋势。这和电子商务方面的国际示范法、发达国家国内法的做法也保持一致。这也体现了科技发展对国际贸易惯例发展的影响。
8.引入了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2009年版本的保险条款。由于英国在保险业的历史影响,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是国际货物保险中运用最广泛的条款。《2010年通则》是自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2009年修改以来的第一个版本,充分考虑了这些保险同款的变动。
9.加入与反恐有关系的内容。这表现在有关安全的核准书及这种核准书要求的信息。如今对货物在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关注度很高,因而要求检定货物不会因除其自身属性外的原因而造成对生命财产的威胁。在《2010年通则》指导性解释下,货物的买方、卖方和运输承包商有义务为各方提供相关资讯,知悉涉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能否满足安检要求,此举将帮助船舶管理公司了解船舶运载的货物有否触及危险品条例,防止在未能提供相关安全文件下,船舶货柜中藏有违禁品。因此,在各种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内容中包含了取得或提供帮助取得安全核准的义务。
10.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的表述方式的变化。与《2000年通则》相比,《2010年通则》进一步明确了国际货物买卖双方承担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所有规则的表述也更加简洁明了。关于这一点,可以从两个版本规定的各种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的表述可以看出。
《2010年通则》规定的各种贸易术语下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对照表⑦
11.《2010年通则》注意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鹿特丹规则》衔接。相关的法律概念和术语,尽可能采取一致的表述。加强了实用时的一致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不同年代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适用
到目前为止,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8个版本,即1936年版本,1953年版本,1967年版本,1976年版本,1980年版本,1990年版本,2000年版本,2010年版本。虽然《2010年通则》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2010年通则》实施之后,并非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其他年代版本就自动作废。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即新版本生效,旧版本并不失效,这与国内法的修订效果是不同的。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自愿采用《2010年通则》内容,也可采用其它年代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但是,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在援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时,必须指明是那一年的版本,尤其是同一个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不同版本中的表达形式及内容有较大的修改变动的情况下,更应如此。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一种任意性规范。一般来说,它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通常不具有普遍的强制性,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⑨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可以选择适用,同时,也可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条款,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合意做出修改,但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采用并订入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⑩
《2010年通则》已经正式生效。这值得国际贸易实务人员、国际物流实务人员、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教学人员、国际贸易法的教学人员关注、学习、探讨和研究,以促进实务和教学的跟进和发展。
注释:
①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专论(下编)[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7:528.
②黎孝先,石玉川,王健,主编.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54.
③,2011年7月9日登录.
⑧黎孝先,石玉川,王健,主编.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56.
⑨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专论(上编)[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7:143.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产生背景及现状
所谓技术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或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为由,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这些措施成为其他国家商品自由进入该国的障碍。
关税壁垒曾是国际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已成为国际趋势。关税壁垒虽有保护本国幼稚产业的作用,但也会招致关税报复,阻碍贸易发展。长期高关税也不利于提高幼稚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西方发达国家开始纷纷寻找隐蔽性更强、透明度更低、更不易监督和预测的保护性措施。因此,技术性贸易壁垒应运而生,成为阻止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有效手段,关税壁垒逐步为非关税壁垒所替代。非关税壁垒中,配额、许可证等贸易壁垒形式正逐步为贸易技术壁垒(TBT)所替代。贸易技术壁垒逐渐成为贸易自由化条件下国际贸易壁垒的主体。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1、技术标准与法规。技术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有关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也是标准的组成部分;2、合格评定程序。合格评定程序一般由认证、认可和相互承认组成,影响较大的是第三方认证。认证是指由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一般由第三方对某一事物、行为或活动的本质或特征,经当事人提出的文件或实物审核后给予的证明,这通常被称为“第三方认证”;3、包装和标签要求。主要有: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禁止使用某些包装材料,如含有铅、汞和镉等成分的包装材料,没有达到特定的再循环比例的包装材料,不能再利用的容器等;4、产品检疫、检验制度。基于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确保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了严格的产品检疫、检验制度;5、信息技术壁垒。这里主要是指由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不发达国家在出口时因信息基础设施落后、信息技术水平低、企业信息化程度低,在电子商务时代处于明显劣势,导致信息不透明、信息传递途径不畅通等产生的壁垒;6、绿色技术壁垒。绿色技术壁垒是指那些为了保护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为避免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遭到灾难性的危害,国际社会签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贸易的影响及原因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贸易的影响。首先,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面广,从传统产品到高技术产品都不同程度受到影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90亿美元的出口机电产品受到有关《臭氧层保护国际公约》的限制而被禁止生产和销售,还有80亿美元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绿色标志制度的影响、240亿美元的出口产品达不到发达国家环保包装要求而受到间接影响。农产品以及纺织业产品也由于技术性壁垒形势不容乐观;其次,技术壁垒的影响呈现纵深发展趋势,降低了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除产品本身技术壁垒外,产品的整个生产加工过程及产品包装和标签等也受到严格限制,它不仅对产品的最终形式有技术性要求,而且对产品的整个生产加工过程也提出了技术要求。繁琐、苛刻的认证、认可制度与检验程序造成检验时间的延长也往往使商品丧失最佳的销售时机,严重影响了商品竞争力。
(二)原因分析。首先,我国总体科技水平不高,产品标准与国际上许多国家相差甚远,这是我国屡遭TBT限制的根本原因。据估算,我国产品质量平均水平大致比发达国家落后10~20年,主要体现在出口商品结构上,附加值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仍占主导地位,而附加值较高的技术资本密集型产品出口则占次要地位;其次,我国出口产品方向过于集中于美、日、欧,而这些地区的TBT措施相当复杂苛刻,这也是我国屡遭TBT限制的重要原因。美、日、欧的经济和科技水平都较高,而欧盟国家是最先研究国际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国家,其成员国也是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最严格的国家,尤其在有关汽车、电机、机械和制药产业更为明显。并且,美、日、欧这些经济实体不同重点、不同程度地对进口商品实施严格、苛刻复杂的技术限制;最后,我国对TBT的重视程度不够,而且世界贸易组织《TBT协议》的内容不够完善,这也是我国遭受TBT打击的一个原因。
四、我国贸易突破技术性壁垒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