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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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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报告

工伤事故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及时准确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伤亡事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发生伤亡事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单位岗位劳动或者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本单位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受单位指派到单位外从事工作时,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含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实施国家监察。

第五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用人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或者急性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单位、事故类别、伤亡程度、事故原因等概况报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旗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及工会。急性中毒事故,应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工会,接到事故报告后,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重伤、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报告盟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工会;

(二)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报告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工会。

伤亡事故报告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条 发生重伤、死亡或者急性中毒事故,用人单位应当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财产和防止事故扩大确需移动部分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进行影像记录并附详细说明。

清理事故现场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用人单位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伤事故,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况派员参加或者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 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盟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由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及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一次死亡十至四十九人的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若发生事故单位无主管部门,按前款原则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调查,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由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本级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视事故严重程度,也可直接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 下级有关部门调查的事故,上一级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可以派员参加或者组织调查。上级部门调查的事故,下级部门应予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因故不能参加调查,可授权下级相应部门参加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有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认事故类别和性质;

(二)分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三)提出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四)写出事故 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事故调查需要,事故调查组可指定有资格的单位对事故进行技术性鉴定或检验。发生事故单位和有关当事人对鉴定或检验结论不服的,可以要求复检一次。

鉴定、检验费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能超过事故调查处理的时限。

事故调查终结,事故调查组应当写出调查报告,并报有权审批单位审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与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具体处理意见、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等情况,并附有关材料。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按下列规定审查批复:

(一)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审批;

(二)重伤事故,由旗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盟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四)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五)一次死亡十至四十九人的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直接调查的事故,由其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事故处理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其中事故调查报告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20日;事故审批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审批或者人民政府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后,由发生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内容包括:

(一)公开宣布批复和处理结果;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组织落实防范措施;

(四)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决定应当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负责调查处理事故的人员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事故统计

第二十四条 伤亡事故统计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及时、准确填报伤亡事故报表。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二)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或者事故处理决定;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等;

(四)技术鉴定、检验结论和实验报告;

(五)人证、物证材料;

(六)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七)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证明);

(八)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九)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和文件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发生的非本单位职工的人身伤害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工伤事故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报告

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形成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标准审计报告是指不含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或其他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带强调事项段或者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报告又可分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报告。

在资本市场,公司财务报表是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的重要依据,报表信息质量影响决策的质量。注册会计师通过发表审计意见向投资者提供公司财务报表质量的信息。因此,分析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有助于投资者合理评价财务报告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质量为投资者决策服务。

一、上市公司2013年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描述性统计

根据国泰安数据库统计,截至2014年4月30日, 2512家沪深A股上市公司公布了2013年报和审计报告。在2512份审计报告中,标准审计报告2431份,占报告总数的96.78%;非标准审计报告81份,占报告总数的3.23%,其中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报告55份占2.19%,保留意见报告21份占0.836%(包括带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报告5份占0.199%),无法表示意见报告5份占0.20%,没有否定意见报告。

二、上市公司2013年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原因分析

1.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报告原因分析。

在55份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报告中,有29份的强调事项与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有关,占该类报告总数的52.73%,导致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的主要原因为巨额亏损、资不抵债重组不确定和停止经营等。因重大不确定事项出具无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报告13份,具体原因主要为经济纠纷或诉讼未决引起的不确定、应收帐款变现能力不确定、收入不确定等。另有7家公司因证监会正在立案调查中,调查结果不确定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因其他重大事项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报告6份。在55家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报告公司中,ST,*ST公司15家,占27.27%,与55家ST或*ST公司占2512公司的比例2.19%相比,明显高了。

2.保留意见报告原因分析。

在21家被出具保留意见报告的公司中,因审计范围受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证据发表保留意见的10份,其中涉及诉讼判决结果带来影响不确定的2份,因内控重大缺陷导致无法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的1份,因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法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的1份。21家公司中有6家公司正处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立案调查中,5家因立案调查尚未结束,无法确定该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被出具保留意见,另1家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将此事项在强调事项段中予以提醒。因重大不确定事项被出具保留意见报告3份,涉及关联交易的1份,因重大交易无法确定合理性的1份,*ST北大荒因期末存货36,968.7万元未见实物,期末固定资产4844.23万元未见实物,应收账款8574.88万元未能取得对方单位确认被出具保留意见报告。在21份保留意见报告中,有5份带强调事项段,其中2份的强调事项涉及公司的持续经营问题。在22家被出具保留意见报告公司中,ST,*ST公司3家,占13.64%,比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报告中ST、*ST所占比例低,但比所有公司中ST、*ST公司占比还是高很多。

3.无法表示意见报告原因分析。

无法表示意见报告5份,出具原因全部为审计范围受限,与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要求相符。审计准则规定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且认为未发现的可能的错报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报告。从5家被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报告的公司情况看,5家全部为*ST公司。

三、结论

通过对81份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原因分析,我们发现经营不善是主要原因,直接因可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被出具非标准意见报告的占该类报告的1/3以上,其次是经济纠纷、未决诉讼导致的结果不确定原因,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也占了一定的比例,ST、*ST公司被出具非标准意见报告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在81家被出具非标意见报告的公司中,有13家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正在立案稽查中,而因同样的原因有的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报告,有的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报告,这说明不同的注册会计师对所发现问题处理的存在差异。通过对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原因的分析还发现:可能存在注册会计师以强调事项段代替非无保留意见的现象。因此作为公司报表使用者,在阅读报表时不仅要同时查阅审计报告,如果被出具非标准意见报告还要仔细分析其原因,以提高决策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工伤事故报告范文第3篇

在煤炭企业中,实施科学的工伤预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工伤预防能有效减少社会财富损失

在煤矿企业,生产设备等物资固然重要,但矿工是更重要的生产要素,煤矿一旦发生事故,一方面会造成严重的物质损失,另一方面更会使矿工受到身心上的双重伤害,这些损失都是对社会资源的严重破坏。科学合理的工伤预防工作会有效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减少社会财富损失,同时维护广大矿工的根本利益。

2.工伤预防能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

国家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规定,煤炭开采属于第三类风险较大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会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用的使用情况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每两年浮动一次,浮动比例为20%。举个例子,在某大型煤矿,根据国家规定,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2%作为基准费率,其年缴纳工伤保险费2000万元,如果按照上述基准浮动,生产安全搞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两年后每年多缴或少缴400万元的实际问题。这直接说明了少出事故相当于多创效益的道理,因此有效的工伤预防能直接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

3.工伤预防有助于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

事先的工伤预防会降低煤矿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同时工伤赔偿将随之减少,这有助于降低保险费率,间接促使更多的人参加工伤保险,从而实现工伤预防与保险行业的良性互动。

二、科学构建完善高效的煤矿工伤预防体系

无论是时间、地点、培训、设备等自然因素,还是矿工的年龄、经验、能力、文化程度等人的因素,又或是监督检查等外部因素,都会影响煤矿工伤事故的发生。因此,构建一个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煤矿工伤事故预防体系十分必要。

1.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应加大煤矿企业内、外部安全监察力度,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煤矿企业应根据事故发生时间分布规律,适当调整安全监察频次,要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重视生产安全。只有这样,煤矿职工才能对安全生产随时保持高度重视,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2.设置合理的工伤预防专门机构

组织机构的科学合理可以确保工伤预防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成立专门的工伤预防机构非常必要。机构人员应当由熟悉煤矿各环节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的专家组成,这些专家应利用丰富的经验,对各参保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工伤预防工作执行情况等进行严格的检查,同时开展工伤预防宣传教育,研究分析工伤事故原因并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制定企业工伤费率调整方案并定期组织实施等。

3.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培训体系

预防就是防护,谁对危险认识得最清楚,谁防护得就更安全。国外煤炭生产大国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有着先进的管理经验,基本实现了“高产量、低伤亡”,这主要源于三大因素:新技术的应用,企业领导者和政府的安全责任意识,以及对矿工的培训。也有的国家和部门将其经验总结为“成功三角”,即:执法、培训与技术支持。“安全生产培训”是实现煤矿安全、预防工伤事故的重要环节,在工伤预防发达国家,他们会将矿难调查报告、安全技术分析等资料在网上公布,并免费为煤矿企业提供安全培训网络课程,开放网上图书馆等。有效的安全培训机制极大地促进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因此,政府及煤炭企业要学习先进的培训理念,在开发网络课程的同时,还应定期组织煤矿企业负责人、各工种矿工和工伤保险从业人员,运用现代媒体技术的多种形式,如音视频、动画等,制作成丰富的案例进行学习。同时,培训教师还要经常到煤矿对矿工进行二次宣传,使其更加重视自我保护,掌握更多的自保本领,了解更多的保护自己的政策,在工作中规避风险,保护自己,减少事故对自身的伤害。另外,培训内容要随时更新,将新的生产技术、生产方法、生产手段和生产设备,及时的向矿工传授。对首次上岗和更换岗位的人员要加大培训力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工伤预防的目的。而且,同工伤事故发生后的赔付比起来,构建科学高效的培训体系所需要的费用,基本就是九牛一毛。

4.创新招工、用工及考核体系

工伤事故主要发生在采掘面和上下山,以采煤工、掘进工发生工伤事故最多,其次为机电工、运输工,这与工作条件、环境和矿工文化程度有直接关系。文化程度越高,发生工伤的概率就越低。因此,在加强各工种矿工安全培训的同时,在用工环节,各工种可以根据矿工的文化程度择优任用。同时,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工人要加强培训,接受培训后二次不合格的将辞退。这样,工作压力会迫使工人及时更新安全生产技能,同时工作时也会自觉的提高安全警惕,从而使工伤事故发生的概率大大降低。

5.科学合理的使用工伤预防资金

工伤事故报告范文第4篇

一、坚持目标管理,建立工伤保险的责任体系

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政府推动,强化责任。市委、市政府将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纳入各级党政主职经济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逐月量化考核,年终奖惩兑现。为强化工伤保险扩面稽核征缴,市政府还建立了扩面征缴奖励制度,每年除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和从基金中提取专项调查、预防和鉴定费外,工伤保险每扩面新增1名参保人员还奖励5-10元。在这一责任体系的带动下,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基金支撑能力稳步增强,每年新增200余家企业、3万余名参保人员,新增基金收入800万元以上。

二是部门联动,强化配合。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财政、工会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工伤保险的相关管理、制度建设、信息传递等工作。去年我市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攻坚战,5家部门整体联动,新增工伤保险扩面1.5万人。我们会同安全、财政、卫生等部门,对不同类型企业和不同对象参加工伤保险,因企制宜,因人而施,如大冶有色金属公司是一家以矿山采掘为主体的企业,扩覆时,我们会同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在参保费率上,将后勤服务单位与主体区别对待,对老工伤则一次性预提费用,促使其1.4万人全部参保。

三是政策驱动,强化引导。我市1999年出台了《黄石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暂定规定》,《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因地制宜,不断探索,先后制定了《黄石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黄石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试行办法》、《黄石市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等10多件政策性文件,建立起从工伤认定到劳动能力鉴定、扩面征缴到待遇给付、工伤医疗管理到医疗康复、工伤预防到浮动费率等一整套工伤保险配套政策,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补偿问题极为复杂,稍有不慎,有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坚持摸清情况,对照现行政策分类排队,严格把关,并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目前已累计为5720名工伤职工预留工伤费用11510万元,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夯实工作基础,规范工伤保险的管理模式

工伤保险和各项社会保险一样,成败的关键在于科学、严格、有效的管理。为此,我市从基础管理入手,逐步建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医疗管理等“一体化”的管理模式,确保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一是规范工伤认定。我市建立了重大工伤事故现场勘查制度、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和定期会诊制度,严格按《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累计作出工伤认定1300余件,其中有约4‰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持率和胜诉率均达100%,没有发生一件工伤认定不合法、不准确。小陈老师工作室出品

二是强化劳动能力鉴定。我市确定了10多家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了由40多名医疗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检查、鉴定时随机抽选、临时调度,切实做到“及时、客观、公正”,杜绝和减少人为因素。近两年,我们对500余家改制企业的1.2万名老工伤职工,本着对伤残职工负责、对用人单位负责、对工伤保险基金负责的态度,采取专家组进驻企业、分类组织鉴定等办法,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较好地保障了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工伤医疗管理。为切实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本着“保证治疗、合理用药、防止浪费”的原则,我们制定了工伤事故首诊报告、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工伤医疗费用审核和异地工伤管理等系列制度,推行“人性化”管理服务。既及时地解决了工伤职工治疗康复中的实际问题,又有效地控制了工伤保险基金的不合理支出。我们对5000余名成建制驻外的职工和本地工伤医疗费预计超过5000元的工伤职工,建立工伤档案,跟踪管理。对高位截瘫等重伤康复治疗人员,则设立“家庭病床”,实行定期上门问诊和后续管理。通过跟踪管理服务,仅去年就核减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36万元,扣减违规医疗费用68万元,有效地堵塞了漏洞。

四是完善业务经办程序。从1999年实施工伤保险,我市就设立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行政科室和经办机构,在经办机构内部设立了工伤、生育保险科室,配备了相应的工作人员。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后,进一步健全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在所属县(市)设立了工作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内部严格按《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开展工作,保证经办业务科学、严谨、缜密。为了规范工伤医疗机构行为,减少基金流失,确保工伤职工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对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定期考核。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对工伤保险基金中的工伤认定调查费、工伤预防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采取按项目结算的方式,不单独提取,按规定开支比例使用,确保了基金的安全、完整。

三、加强综合治理,形成事故预防的工作机制小陈老师工作室出品

为确保工伤保险的健康发展,我们将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延伸到企业,建立预防工伤事故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控制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2005年,全市参保单位重大工伤事故发生率较上年下降43%,工伤人员人均医疗费由9688元减少到7662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率从79%降到51%。

一是建立部门协调配合制度。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安监部门建立了互通信息、工伤事故会审制度,定期通报、交流工伤事故管理、伤残等级鉴定及企业的安全状况、职业病危害等信息,及时介入,未雨绸缪,以防止企业瞒报、漏报或迟报工伤事故而影响伤残人员康复的现象,变被动的工伤赔偿为积极的事故预防。

二是推行“两项费率”。根据行业或企业工伤事故频率及风险概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是发挥工伤保险事故预防作用功能最直接的手段。我市将企业的浮动费率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率及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直接挂钩,优则下浮,差则上调,拉开了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三类风险较大的行业缴费费率最高相差2.5个百分点。小陈老师工作室出品

三是健全工伤保险奖惩机制。我市积极探索工伤保险奖惩制度,明确了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6%的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培训和对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对每连续两年未发生工伤事故和无工伤费用支出的企业,除对企业下浮费率外,还将奖励在事故预防和工伤保险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对发生重大、特大或造成巨大伤亡事故的企业,除对本企业上浮费率外,安监部门还将对其进行惩罚。

工伤事故报告范文第5篇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发展,越来越多的矛盾和问题显现出来,譬如: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会计信息质量问题、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等,而其中的“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即股权分置问题,是中国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也是一直困扰资本市场的制度性难题、中国资本市场与世界接轨的最大绊脚石。

(一)股权分置改革的历史由来股权分置问题是指中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发展演变,中国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即非流通股和社会流通股,这两类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由于股权分置导致权利、义务、收益与风险的不对等、不平等,使之渐渐暴露出它的弊端。如股权分置使产权关系混乱、公司治理结构无法有效进行、企业管理决策无法民主化等,这都成为了企业产权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最大障碍。因此股权分置改革势在必行。

(二)股权分置改革的必要性股权分置改革势在必行,其具体原因如下。

其一,股权分置使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东的财务目标不一致。由于我国的历史国情决定了大多数的股权掌握在少数的大股东手中,并且这部分股票属于非流通股,而只有少部分股权掌握在流通股股东手中,这种局面造成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权利与利益不一致,从而使得他们有着完全不同的财务目标。流通股以股票市价为基础转让,因此流通股股东就要努力提高股票市价,所以流通股的财务目标是股价最大化。非流通股由于无法通过二级市场的买卖获取资本利得收益,因此他们通常是通过以牺牲流通股股东利益为基础,实现控股股东财富的最大化。

其二,股权分置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由于两者交易方式的不同造成两者不同的股权价格,从而形成了一个公司的股份有两种市场价格,造成整个资本市场价格体系的紊乱状态,股票价格很难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市场的投资价值,价格信号的失真极易被人为操纵,加剧了市场的投机行为。在股权分置的制度下,“一股独霸”从根本上削弱了股份制经济本身具有的财产约束力和监督作用,使得公司治理结构严重扭曲,控制性大股东与中小投资者的问题无法协调。

其三,股权结构方面过于强调国有股权的绝对控制地位导致控制权僵化。三分之二的法人股不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流通,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特别是其国企母公司,对上市公司具有不可动摇的控制权。这也意味着,如果某个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如果运用不当,企业经营必然出问题,企业生产力将下降,利润减少,股价下跌。具有中国特色的股权分置制度完全限制了企业控制权市场的存在与发展,有能力的大股东无法替代无能的大股东,持有烂股的小股东也就无法借收购兼并来改换投资方向,股市也就失去活力而一撅不振。可见,控制权僵化是中国上市企业及证券市场最大的限制。

(三)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历史进程我国股权分置改革渐进的经历,依据政策者对于解决股权分置的相关提法以及具体的实施方法,基本上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国有股转让――国有股减持――国有股流通――股权分置改革。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引入了对价的概念,指出非流通股东要想获得流通权需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对价的前提是一方为达到其经济利益的最优化对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给予一个承诺来进行保护。对价的双方是非流通股股东必须承诺其可流通不损害流通股股东的利益。通过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公司治理、优化治理结构、财务报告分析方面都有重大影响。

二、股权分置改革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分析的影响

股权分置改革给股票市场和上市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制度性的变化,而这些变化都将在财务报告中显示出来,我们通过财务报告分析找出股权分置改革对其的影响。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财务报告分析目标的影响由于股权分置时期,由于我国历史国情,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权利和利益不一致,进而二者具有不同的财务目标。而股权分置改革则改变了这种目标不一致的现状,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因此财务报告分析的目标也达到了最终的统一,即寻求最有价值的企业,最大化的实现股东的利益。这一改变使得产权更加清晰,而且在全流通实现后,可能会使得公司的股权更加分散,有利于股东之间的制衡,使得公司的行为更加趋向与公司所有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从这一点上而言,公司价值最大化会是公司进行各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衡量的主要标准。

(二)股权分置改革对财务报告分析内容的影响财务报告分析的内容仍然是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分析、负债管理分析、成长性分析和经营效率分析,但由于股改后资本市场机制的完善,股东在这方面的要求提高了。投资者多关注资本的回报率及公司成长性对股价的影响。因此,财务报告分析的内容将在整个资本市场上寻找可比的指标,在指标的权衡下找到去向,这更有利于夕阳产业的淘汰,迫使上市公司优化投资筹资的各项指标。

(三)股权分置改革对市盈率可信度的影响股权分置改革消除了上市公司发展的制度障碍。消除了超额发行溢价和流通溢价,股市的价格体系不再扭曲,定价机制功能得以有效发挥,从而使市盈率水平有所“着落”,处于一个合理的投资区域。这种合理的市盈率的状态有利于充分体现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使得市盈率成为横向对比上市公司的价值的强有力杠杆,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促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作出合理判断、得出合理决策,引导资金的正确流向。

(四)股权分置改革对盈利能力分析的影响具体影响有以下几点:

其一,经营活动对盈利能力的影响。在股权分置改革后,由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东同股同权同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流通股侵犯流通股股东利益的行为。而且所有的股东更多的是来关注上市公司所能实现的最大价值,即使他们的利益最大化,而非仅仅关注净资产。

其二,筹资活动对盈利能力的影响。股权分置时期,上市公司只要以高于净资产价格的投资收益率项目进行股权融资,都是符合非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因而会得到他们的支持并得以实施。而这便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股改后,在全流通时期,上市公司只有为投资收益率水平大于投资者目前在市场上要求的投资回报率的再融资项目进行股权融资,才是对全体股东有利的,才能得到股东的支持并实施。

其三,投资活动对盈利能力的影响。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后,股权并不是一股独大,而是趋于分散的,因此使得控制权转移变得相对容易。这样便会削弱并购壁垒,从而使得公司间的战略并购变得容易,从而能够促进并购双方的健康发展,进而会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其四,股利政策对盈利能力的影响。股利分配政策已经成为了上市公司一项必不可少的利润分配方式,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股权分置时代,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非理性化,比如通过保留现金、不分或少分股利等使大股东谋取更多的控制权收益。而股改后,实现了股票的全流通,股权结构更加合理,解决了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而完善了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此外,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健全,我们应借鉴成熟证券市场的经验,规范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三、结论

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意义深远,有力的推动了资本市场步入更健康的发展轨道和稳定的发展环境。然而我们必须意识到股改并不能解决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全部问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在资产负债的管理、成长性、经营效率等方面的改善,短期内并不明显,但随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改善,进而是资本结构的改善,各项财务指标将成为股市价值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其优化也将成为公司的重点考虑范围。因此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财务报告分析所发挥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我们在财务报告分析过程中应特别关注股权分置改革所带来的影响。希望能够适应股权分置改革时代的特点,不断完善资本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提高政府资本市场监管能力,以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向更高阶段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