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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危机下贸易保护主义现状
1、金融危机引发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导致全球金融风暴,不少国家的经济实体增长放缓,产业发展萧条,失业率上升,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全球掀起救市热潮。为保护本国经济,不少国家纷纷筑起贸易壁垒,引发了新一轮的全球贸易保护主义风潮。据世界贸易组织报告显示,自2008年第三季度以来,已有122个世贸成员国采取了提高关税、支持国内产业发展政策等贸易保护措施;2008年上半年,各国反倾销调查的立案数增加了39%,当中对中国产品的调查占很大比重。另据世界银行预测,2009年全球贸易额将减少2.1%,为27年来首次预测负增长。
各国的贸易保护措施层出不穷:美国对国内汽车厂商的救济实为变相补贴,违反贸易自由公平原则;法国推出了60亿欧元的救助汽车产业计划,提出不裁员,不转产;英国、瑞典等国也正在研究对本国汽车企业的补贴或救济措施。俄罗斯2008年12月将汽车进口关税由25%提高到30%;越南也将整车关税提高。德国和中国台湾也在对半导体产业进行资金扶持。印度提高部分种类豆油进口关税之后,又宣布对自中国进口的玩具实行长达6个月的禁令;2009年1月31日,欧盟对我国出口紧固件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5年内征收平均高达80%的反倾销税。
2、金融危机下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
与以往的贸易保护主义相比,金融危机下的贸易保护主义有以下新的特点。
第一,贸易保护波及全球,存在连锁和示范效应。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下,世界各国经济趋于一体化,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发展正传递和经济波动的负传递机制加快。处于世界经济主导地位的美国,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不可小觑。美国次级信贷危机爆发后,其影响迅速向全球传播,演变成世界性质的金融风暴。由此金融风暴引发的贸易保护主义也带有连锁性和示范性,使世界经济雪上加霜。
第二,贸易保护措施带有掩饰性与隐蔽性。各国政府以各种名义,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与协议不直接冲突的贸易措施,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各国政府往往以公平贸易,保护本国产业,环境保护,维持就业及社会稳定等为理由,订立贸易保护条款,带有强烈掩饰性与隐蔽性,并使维权难度增大,使发展中国家处于弱势地位。
第三,贸易保护领域及形式更趋多样性。贸易保护涉及领域增多,从传统的制造业向服务业延伸甚至资本与劳动力的跨国流动也被涉及。贸易保护形式更趋多样,从国家向贸易集团延伸,频繁利用贸易集团的封闭性及排他性保护成员国利益。除传统的反倾销,关税壁垒等手段外,还出现了针对服务业的社会责任条款,针对外来资本的鼓励资本回流和排斥外资条款,以及针对外来劳动力的新兴劳工标准等。
第四,贸易保护对象国针对性加强。以美国的“购买美国货”为首的贸易条款明确规定贸易保护对象国,并主要针对中国,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又产生了印度对我国出口玩具的限制,欧盟对我国出口紧固件的限制等条款,我国在这新一轮的贸易保护狂潮中受到极大冲击,钢铁、玩具及纺织产品等甚至被迫退出某些国家的市场。
第五,贸易保护国中发展中国家增多。外贸需求的大幅下降促使许多发展中国家加入到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浪潮中来。然而相对于发达国家多采取的补贴等非直接贸易手段,发展中国家倾向于直接提高关税。如印度提高钢铁产品的关税,俄罗斯提高汽车的关税,厄瓜多尔也提高了多种产品的进口关税。提高关税使得发展中国家在保护本国产业的同时得以筹资更多资金以缓解本国所面临的财政压力。
二、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的挑战
1、影响我国出口产品结构
我国出口产品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售价较低,较易受到反倾销法规影响。另外一些发达国家为保护其相关产业,还以环境保护为名,设置各种绿色壁垒限制我国纺织品与服装的出口;或制订极其严格的卫生检疫标准,限制甚至是禁止我国农产品及食品的出口等。上述种种皆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出口产品的总体结构。
2、加大我国出口受阻力度
目前我国商品出口主要集中于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及地区,而该些国家及地区的反倾销、环保法规及技术法规等极为完善严格。在新贸易保护主义影响下我国产品在该些国家及地区受到新的相关壁垒阻碍的可能性加大。另外欧盟及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出现使得集团内部贸易量大幅增加,等同于排斥集团外产品。
3、贸易摩擦及纠纷增多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为保护本国产业,各国纷纷出台各种贸易保护措施,限制进口他国产品。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出口国及第三大贸易实体,面临的贸易摩擦及纠纷大大增加。贸易摩擦的领域也有所扩展,从传统的货物向服务业,知识产权及投资等领域扩展,技术、环境、劳工等贸易壁垒门槛日益提高。我国贸易争端大幅增加,涉及的金额及损失极为庞大。另外,由于贸易纠纷频发,我国与他国的长期贸易关系甚至外交关系均受到不利影响。
4、贸易出口额降低引发失业率上升
金融危机引发世界规模的经济衰退,各国需求萎缩已使我国出口订单大幅减少,我国出口也长期持续下滑。而新贸易保护主义使情况更趋严峻,仅2009年首季已先后有印度限制进口我国玩具及美国限制进口我国禽肉产品等案例。贸易出口额的大幅降低严重打击我国相关产业,导致大批工厂倒闭、工人失业,尤其一些沿海城市受影响更为严重,不利于国家及社会的稳定。
5、金融业同时受到冲击
此次经济危机由金融银行业开始,大批美国跨国银行或破产或受到重创,极大地影响了世界金融体系的秩序。而不可避免地,各国贸易保护也以保护本国金融银行业为一个重点,这一切均大大阻碍了资本在各国之间的流动。另外经济危机背景下投资者商业信心下降,金融业信贷量也随之下降,银行纷纷收紧贷款,导致大批在我国投资的外资企业撤资,国际资本外流。
三、我国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策略
1、加强国际合作,联手遏制贸易保护主义
金融危机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阻碍了世界经济的前行,因此,各国应团结一致,加强合作,共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贸易政策方面,应积极促进多哈谈判,提倡适度的贸易保护和双赢观念;财政政策方面,各国如能积极实施财政政策支持来缓解外需下降压力,将会有非常积极的意义;货币政策方面,应积极呼吁相关国家采取负责任的做法,积极监控主要货币汇率政策(尤其是美元),以防出现竞争性汇率贬值引发的贸易战。
2、积极运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规则
尽管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机制并不可说非常完美、完善,但其仍是各国在国际贸易方面所尊重的底线,并有非常积极正面的意义。熟知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定及规则并积极进行运用,将对我国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有非常正面的影响。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如贸易部门及法律部门,以及有涉外业务的企业,都应熟知WTO规则,以捍卫企业及国家的经济利益。2009年初,我国向欧盟发起的反倾销保卫紧固件案件就是我国利用WTO规则对他国贸易制裁措施进行反制裁的一个案例。
3、扩大内需,出口转为内销
金融危机影响下,全球经济增长减缓,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境外市场需求比以往大幅减少,在此背景下企业需要采取出口转内销的策略,借助国内市场需求渡过难关。然而在此过程中企业往往面临几点困难:出口产品及内销产品针对的市场不同,因此性能方面往往不尽相同;国内某些产业的市场尚不完善,或与境外市场存在差异;国内市场竞争较激烈,运营模式也可能与境外市场有所不同,等等。因此,企业在出口转内销的过程中,仍需要政府的帮助与支持。针对这一情况,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出台若干政策,海关总署也有可能出台相应的支持政策,以期帮助我国企业渡过难关。
4、鼓励企业树立以质取胜的产品意识
还应对企业进行教育与引导,鼓励其树立以质取胜的意识,避免生产过多虽价格低廉但质量相对较差的产品,以避免受到某些国家的反倾销制裁,并提高中国产品的国际声誉。如有可能,也应鼓励企业着重于品牌建设,全面实现从价格竞争到品质竞争的转化,以使我国出口产品得到更多国家的认可,使“中国制造”成为高质量优秀产品的代名词。
5、利用税收引导产业升级
由于我国出口产品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受影响较大,急需帮助。此时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可有效地降低产品的出口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对企业起到扶持作用。为降低贸易保护政策对我国外贸的影响,需要进行产业升级,使出口产品结构由劳动密集型产品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转移。而提高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则有利于加快这一步伐。2008年起,我国单就纺织和服装的出口退税率已先后进行三次提高;2009年又提高了部分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6、实施对应的对外贸易策略
针对目前状况,我们应积极改革原有的外贸策略,以减低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的影响。如避免向相对集中的国家和地区大批量出口特定产品,以减低受到被出口国关注,继而受到贸易措施制裁的风险。另外也可尝试开辟新兴市场,如现今西方发达国家贸易保护措施繁多,我国则可尝试开辟发展中国家市场。另外,我们还可以尽量提供条件,鼓励部分企业在海外建厂,以绕开贸易壁垒。比如在贸易保护较为严重,但当地生产成本较为低廉的国家和地区建厂(如印度),或特定产业可以尝试在原料产地建厂。
关键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危害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及危害探析
收录日期:2014年3月26日
所谓“贸易保护主义”,既包括狭义的限制进口的政策,也包括广义的促进出口的措施。但通常意义上,人们关于“贸易保护主义”更多是在狭义上的,仅指限制进口的行为。其最终目标是阻止或延迟由于自由贸易导致的经济调整。绝大多数经济学家与政治学家把“贸易保护主义”与“重商主义”、“经济民族主义”、“孤立主义”视为等同的概念,把它看作与“自由贸易主义”相对立的一种贸易理念。
一、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措施
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措施主要采用关税壁垒,包括征收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普惠制等;而新贸易保护主义主要采用非关税壁垒,包括繁琐的海关程序和海关估价制度、条件苛刻的技术标准、复杂的健康与环境卫生检疫、内容和手续繁杂的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进口押金制度、最低限价和禁止进口、有秩序行销协定、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外汇管制、进口国家垄断、各种国内税、补贴等,据统计,目前非关税壁垒达1,000余项。新老保护主义措施的另一个区别在于,传统保护主义奖出限入的重点在限制进口,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重点在鼓励出口。根据WTO关税和配额等削减协议的规定,关税、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等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将逐渐削减到一个较低的水平,其对贸易的保护作用将减弱,但会继续存在下去,并在各国的贸易保护手段中扮演重要角色。
(一)关税政策――贸易保护的基础性措施。关税是一个国家对进出其关境的货物所征收的一种税,它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一个国家运用关税手段以达到一定的目标就是关税政策。关税政策发生作用的机制是通过征收关税以改变进口商品价格,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对一国的生产、消费和分配等国民经济运行产生影响。关税政策为WTO所允许的几乎唯一的保护手段。
(二)以数量限制为特征的非关税壁垒――贸易保护的直接性措施。以数量限制为主要特征的非关税壁垒,是国际贸易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非关税壁垒措施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即非关税数量限制措施,它以直接的数量控制为主要特征;另一种是最新的非关税壁垒,即技术(环境)壁垒和反倾销措施,它们以间接的数量控制为主要特征。由于数量限制贸易政策具有作用直接、使用便利等特点,这种政策在国际贸易政策体系中占有一席之位,尤其是以间接数量控制为主要特征的最新的非关税壁垒政策具有相当顽强的生命力。
数量限制的主要形式之一――进口配额制。进口配额制是一种直接限制进出口的重要措施。它是指进口国在一定时期内(一年、半年或三个月),对某些产品的进口规定一个数量上或金额上的限度,在限度内准予进口,超过限度则不准进口或征收较高关税,甚至罚款。这种贸易限制措施在“敏感”或“半敏感性”产品(如纺织品、钢铁、农产品等)中较为常见。
数量限制的主要形式之二――自动出口限制。自动出口限制,是一种得到广泛采用的限制进口数量的手段。这种配额一般是进口国与出口国经过谈判达成的。自动出口限制包括有秩序销售协定、自动限制协议、出口预测等具体形式。自动出口限制属于世贸组织在调节世界贸易、制定多边贸易协定时,未涉及的或规定不明确的“灰色区域”,即贸易利益集团利用世贸组织的不明确性、不全面性和保障条款所做的选择性限制措施。它通常以双边协定的形式出现,且具有不透明的特点,借以逃避世贸组织的监督。自动出口限制是20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很流行的一种数量限制措施,几乎当今所有的发达工业国在各种长期贸易项目中都采用这种办法。
数量限制的主要形式之三――进出口许可证制。进出口许可证制是指一国为了加强对外贸易管制,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出口必须领取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准进口或出口。根据《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的规定,“进口许可证制是进口国采用的行政管理措施,它要求进口商向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呈交申请书或其他文件作为货物进口至进口国关境的先决条件”。通过许可证管理,可以严格控制那些国内正着力发展的产品的进口,否则,国内产品就会失去国内市场的有利条件。出口许可证制是出口国采用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它要求出口商向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呈交申请或其他文件,作为货物出口至某进口国(地区)的先决条件。出口许可证通常是出口国为了加强商品出口秩序管理,保证产品的市场份额不致被无序的商品出口所冲击,或原有的销售渠道不致被破坏而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出于该目的的出口许可证制,许可证的发放都具有公平、无歧视的特点。但是,有些发达工业国为了实行差别待遇和贸易歧视,在出口许可证的颁发过程中对出口商品输往的目的地做出一系列规定,并对其实行宽严程度不同的管制。
(三)出口补贴政策――贸易保护的重要措施。出口补贴又称出口津贴,是一国政府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加强其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出口补贴大致可分为三种:一是直接的现金补贴;二是对出口厂商提供财政上的优惠,包括退还或减免出口商品所缴纳的国内税,对出口企业实行减免法人税、加速折旧及对其投资减免有关税费等;三是出口优惠金融制度,包括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在国际贸易中,各国政府采取形形的补贴措施促进本国产品出口,进口国政府则采取反补贴措施,以抵消出口国补贴给进口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补贴问题已经成了国际经贸关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四)汇率保护政策――贸易保护的后盾性措施。在国际贸易中,与贸易保护相关的两种主要的汇率保护理论:一个是Bhagwati和Krueger对汇率政策与保护贸易体制联系的理论分析。美国经济学者J.Bhagwati和A.Krueger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体制和支付体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了汇率政策与保护贸易体制的联系,指出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必须伴随相应的汇率体制改革和汇率政策配合。Bhagwati和Krueger认为,汇率高估政策是保护贸易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均衡的高估汇率能够让使用进口资本品的国内进口替代企业受益,而使出口行业受到严重抑制。另外,在保护贸易体制下,外汇分配制度本身也是保护体制的重要构件。他们强调,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应使外汇价格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得以加强,这要求在支付体制和贸易体制改革的同时,通过名义汇率的贬值使有效汇率上升。此外,他们还分析了名义汇率贬值对减少配额租金的效果等。这些理论阐明了发展中国家在进行贸易自由化改革中汇率政策配合的重要性;另一个是Corden的汇率保护理论。与传统的保护理论不同,Corden在20世纪八十年代初提出的汇率保护理论并不涉及关税、数量限制等贸易保护措施。Corden的分析是在内外平衡理论框架内进行的,汇率保护理论的核心是通过汇率贬值来保护可贸易品行业,同时采用紧缩的财政政策,在保持内部平衡的同时提高国内储蓄,实现经常项目的顺差。由于贸易自由化降低了关税和各种数量限制措施,这使发展中国家的可贸易品行业受到冲击,汇率贬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汇率保护在激励机制的一致性方面是优于关税和数量限制等保护措施的,它不会造成可贸易品内部的各种歧视和扭曲,这与贸易自由化改革的政策中性化方向是相符的。同时,发展中国家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保持较高的储蓄率,实现一定水平的经常项目顺差,不仅有利于顺利完成贸易自由化改革,而且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贸易活动中,汇率经济杠杆作用在于通过汇率变动进而引起国内与之相关的其他经济变量变动,通过利益重组来调整各级经济主体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本国经济的增长。货币贬值所能立即产生的价格效应主要是改变贸易条件,使进出口商品、劳务相对价格及收费发生变化,进而购买力减弱,金融资产等出现损益现象,这几方面的价格效应必然作用和反映于国际收支中的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及资本损益,导致进出口流量发生变化,改变国际收支状况。由于汇价调整政策的影响面广,不仅影响一国的全部经常项目,还影响一国的全部国际收支项目,因此它属于“体制性”政策工具,是用来形成宏观经济结构的。正因为汇率政策的这个特性,它适用于作为贸易保护的后盾性措施。
二、贸易保护主义的严重危害
贸易保护主义虽然在缓解国际贸易矛盾、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和保护新兴产业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对国际贸易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却是主要的:
(一)引发贸易纠纷,扰乱国际贸易秩序。贸易保护主义广泛使用非关税措施,扭曲了贸易的性质、改变了贸易的流向、妨碍了资源优化配置。例如,欧共体通过禁止含荷尔蒙激素的牛肉的进口来阻止美国牛肉进入欧洲市场。这些限制措施人为地阻止了低成本高质量产品的进入,保护了国内较落后的生产者。从世界范围来看,不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扰乱了国际贸易秩序。
(二)世界贸易遭受严重打击,影响全球经济的前进。国际贸易的基本格局是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处于被支配地位,在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下,对(非)关税措施的大量运用,实际上提高了贸易保护的程度。这使发展中国家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此外,由于发达国家实行管理贸易体制,发展中国家很难从发达国家获得必要的资金、技术、机器设备以及优惠贸易待遇;或者在获得某些优惠待遇或经济援助时,不得不接受苛刻的附加条件。所有这些,都加剧了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困难,延缓了其工业化进程,影响全球经济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正毅,张岩贵.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范式与现实经验研究[M].商务印书馆,2004.
[2]罗伯特・吉尔平.国际关系政治经济学[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一、贸易技术壁垒兴起原因
1.贸易技术壁垒产生的历史并不悠久。GATT/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它要求成员方只能通过关税来保护本国产品,而不应采取其它限制进口的措施,还要求各成员之间应通过关税减让的谈判逐步降低关税。从GATT/WTO的有关八轮多边会谈的结果来看,这一原则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遵守:成员方的平均关税大幅度降低,目前发达的成员方与发展中成员方的平均关税分别仅为3%和11%。但是,随着关税的大幅度降低,又出现了形式多样的非关税措施。在非关税措施中,如果采用直接的数量限制等手段来保护本国市场,不仅会受到舆论的谴责,而且还会受到其它成员方的报复。因此近年来,贸易保护主义转而寻求一种更高明的替代措施。技术壁垒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并大行其道。
2.近年来,由于科学技术飞速地发展,技术贸易以及技术密集型商品或者技术相对含量较高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有的份额越来越大,国际贸易中涉及到的各种技术问题变得更加广泛和复杂,与之相关的贸易磨擦也大大增多,因此把技术标准或法规用作阻止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措施就被一些国家和地区广泛地利用。
3.随着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各国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选择性增强,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对商品款式变化更敏感,对卫生、安全及环境指标的要求更加严格,这使得技术壁垒问题更加突出,目前盛行的绿色壁垒就能说明这一点。
4.贸易技术壁垒本身所固有的特性,使之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好武器。贸易技术壁垒有以下特点:(1)形式上的灵活性。由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各国技术政策差异明显,各国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各国制定的技术标准越来越高、技术法规越来越严格。技术壁垒也随之更加苛刻,层出不穷。随着国际市场上竞争的加剧,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往往有意识地利用标准作为竞争的手段,把标准的差距作为贸易保护的措施,特别是更广泛地利用安全、卫生标准作为限制进口的武器。(2)名义上的合法性。技术壁垒往往披上合法的外衣,借WT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中若干规定,打着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护生态和环境的旗号,行保护贸易之实,转移人们的视线。(3)内容上的广泛性。贸易技术壁垒名目繁多,不仅涉及到初级产品,而且包括各种中间产品、制成品;不仅涉及到有形商品,而且还包括金融、信息等无形贸易产品;不仅涉及到商品的开发、生产、加工过程,而且还包括包装、销售、消费等过程。(4)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公平性。在国际技术贸易市场上,目前发达国家处于垄断地位,发达国家在保护本国消费者利益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的技术标准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由于这些标准是主要根据发达国家现有的生产技术水平制定的,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往往是难以达到的。这些貌似公正实则不公的标准,势必使发展中国家的商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技术壁垒这些特性,使其更容易成为关税和直接非关税壁垒的“替身”,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一张王牌。
二、贸易技术壁垒的类种
1.复杂多变的技术标准。一些国家对进出口商品规定了极为严格和繁琐的技术标准,既有产品标准,也有通用技术语言标准、试验检测方法标准和安全卫生标准;既有工业制成品、农产品标准,也有原材料、半成品、外购件标准;既有产品质量、性能标准,也有产品包装、贮存和运输标准;还有工艺标准,等等。这些标准总是随着快速提高的技术水平而不断变化,因此其不确定性很大,往往使出口国、出口商难以应付和适应。
2.名目繁多的技术法规。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互联系又有区别。技术法规是包含或引用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法规。它所包含的内容涉及到劳动安全、环境保护、卫生与保健、交通规则、无线电干扰、节约能源与材料等。目前美、日、德、法等发达的工业国颁布技术法规种类繁多,涉及面广。技术法规不像技术标准那样可以互相协商。技术法规一经颁布即强制执行。故在国际贸易中构成了比技术标准更难逾越的技术壁垒。
3.繁琐苛刻的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一些国家对商品的包装和标签也作了苛刻繁琐的规定。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这些规定,否则不准进口或禁止在市场销售。例如,美国等国禁止利用干草、稻草、谷糠等为包装材料。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包装材料只有在提供消毒证明的条件下,才允许使用。英联邦的许多国家,要求提供包装材料的产地证明。德国和法国则禁止进口外形尺寸与本国不同的食品罐头。
标签是附在商品或包装容器上的说明和图样。其内容一般包括:制造者、产品名称、商标、成分、品质特点、使用方法、包装数量、贮藏及应注意的事项警告标示以及其它广告性图案、文字等。标签可以采用纸条或其它材料制品的形式,也可以将说明和图样直接印在包装容器或商品上。许多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向消费者提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的信息,对商品标签作了严格的规定。例如进入美国市场的电器产品必须获得"UL"标志。加拿大对于进口食品和食用消费品规定必须以法文和英文标明品名,并在商品的明显地方标明商品的重要性、名称和外国生产者或加拿大进口商的名称和住址。澳大利亚进口各种服装,规定商标上必须注明原料成分,标明适合穿用者的年龄及身材,还有洗涤方法和生产国别等。据统计,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或地区已颁了各自的环境标志图形。
4.多种类型的认证制度。在国际贸易中,不仅技术标准与法规能构成贸易的技术壁垒,而且各国认证制度的差异也能构成贸易的障碍。国际贸易对产品认证、实验室认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认证以及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认证等十分重视,有些国家限制没有经过认证的商品进入本国市场,有认证的商品则可以享受免检的礼遇,特别是经过国际上有权威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商品,信誉好、销路大、售价高。未经认证的商品,即使其质量具有较高水平,但是也很难进入国际市场。即使进入国际市场,也只能低价销售,得不到购买者的信任。因此认证体系的审核注册成为近年来影响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实施标准化战略,跨越贸易技术壁垒
随着中国加入WTO的脚步越来越近,针对中国的关税将大幅度降低以及直接的非关税壁垒将大量减少,而贸易技术壁垒将逐渐增多,对我国的对外贸易的影响会越来越大。因此,必须尽早采取相应的对策。笔者认为,大力推行对外贸易工作中的标准化特别是国际标准化战略,是跨越技术壁垒的有效措施。
(一)认真研究和积极推广使用国际标准。国际标准是世界各国协调的产物,它反映了国际上普遍达到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水平,代表着一定的质量水平,得到各国的认同,成为国际级别上的协调标准和处理贸易纠纷的重要基础。国际标准有取代国家标准的趋势,因此采用国际标准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条件。另外积极地推广采用国际标准,能够及时了解国际先进技术,提供技术改造的方向和目标,推动相关技术的进步,从而达到改善商品质量目的,从长远来看,这才是突破技术壁垒的根本途径。
(二)注意不断追踪国外先进标准和先进的技术成果,及时研究、搜集各国技术限制法规和技术标准,调整本国产品的质量指标。国外公司标准和行业标准经常修订,一旦有了技术上的新成果,即制定成标准,供设计、生产直接采用,滞后时间短。因此要密切注意国外制定标准的动向,不失时机地进行全过程跟踪,如果坐等国外先进标准正式颁布才开始采用,则滞后时间很长,不利于本国标准的调整。
(一)高关税仍是当前世界农产品的主要保护手段。乌拉圭回合将农产品全面纳入自由化谈判之列,大幅度削减农产品关税也是多方关注的议题。但据WTO综合数据库显示,2001年所有成员的农产品配额内平均关税达62%,配额外关税达123%。而且,仍存在大量非从价关税、关税高峰、关税升级现象。如,美国的非从价关税占43.8%,欧盟的占43.6%,日本的占15%,加拿大占28%。大量非从价关税的存在隐藏了实际保护水平,未能实现wro关税透明化目的。根据Gernat、Lairt和Turrini2002年研究显示,关税高峰农产品中,关税超过30%的农产品,美国有20%,欧盟有25%,日本则达30%。欧盟的加工食品(不包括初加工阶段)占所有关税高峰的30%,税率从12%到100%不等。美国实行关税高峰的产品包括橘子汁(31%)、花生油(132%)以及某些烟草产品(350%)。日本的加工食品占关税高峰产品的40%,包括罐装的肉和肉制品、腌制水果和蔬菜、果汁、咖啡及烟草等。
(二)各国仍继续运用各种支持农业的条款扶持其农产品出口。价格的不稳定性是农产品市场的一个普遍特征,也是所有wro成员关注的一个政治性、社会性问题。世界各国政府都进行干预,避免国内市场受变幻莫测的世界农产品价格的影响,保障农民的收入水平及国内生产的存续。在市场不稳定及价格持续低迷时,美国通过贷款扶持计划和差价支付,欧盟则通过共同农业政策的不同计划,经合组织成员国通过多项国内支持计划来保障农民的收入水平和农业生产的存续。据经合组织(OECD)统计,OECD国家农民收入中的40%来自政府的补贴,其中日本、挪威、韩国和瑞士达66%。OECD国家目前每年对农业的补贴总额达3600亿美元,其中90%集中在欧盟、日本和美国。高额补贴使发达成员的农产品得以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价格优势。而我国在人世承诺中提出不使用扭曲贸易的补贴。
(三)发达国家采用新兴的贸易壁垒保护其国内市场。乌拉圭回合谈判以来,国际农产品竞争已从过去单纯的关税、非关税措施,转向以技术性壁垒为主的限制政策和措施。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发达国家农业保护的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据调查,我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遭受国外技术性壁垒的影响,每年造成的损失达90亿美元。技术性壁垒占各种贸易壁垒的比重已上升到80%左右,发达国家在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品等劳动力密集产品的进口上设置的品质、标准等技术壁垒、环境壁垒不断加强,特殊保护措施和反倾销诉讼的运用也日益增加,使我国具有潜在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势头受阻,农业结构调整受到很大限制。2004年,美国对我国出口农产品因技术壁垒扣留的达816起,占其总数的43%;日本达476起,占其总数的43%。总体而言,我国出口农产品受到较为严重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制约。2005年以来,我国出口农产品被通报或扣留数量不断增长。就领域而言,主要集中于加工食品和饮料、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等传统农产品领域。被通报和扣留的原因,按照批次由大到小排序依次为:不符合卫生要求、限量超标、未经注册批准、包装与标签问题、缺少证书、有毒有害物。目前,发达国家实施的农产品技术壁垒又有新的变化,增加了食品反恐壁垒措施、身份认证壁垒措施、知识产权壁垒措施等新的名目。从发展变化趋势看,技术壁垒对我国农业造成的长期影响很快就会超过大宗农产品进口的压力,成为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四)随着农产品协议的实施,我国的贸易保护措施不断削弱。《WTO关于新一轮农业谈判市场准入问题的研究报告》认为发展中国家需要一定水平的关税保护。该报告提出:尽管所有WTO成员都对市场的不稳定性及其对农民的影响表示关注,但整体而言发展中国家处理这些问题的手段和能力尚不充分。另一方面,鉴于农业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绝对重要性,包括大量农业人口的生存安全问题,价格的波动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更大。对中国来说,根据人世承诺我国2004年以前处于过渡期,2005年,我国农产品关税水平降至15.4%,而全球农产品关税平均水平为62%,我国成为世界上关税最低的国家之一;取消各种非关税壁垒,对大宗农产品的关税配额大大放宽,最少达国内产量的5%,大豆及菜籽油产品已在2006年取消配额。虽然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对延迟关税化做了例外规定,但该例外条款的时限性很强,规定农业协议生效时满足特定条件的产品可推迟关税化。中国作为农业协议生效后加入世贸组织的成员,已失去利用此例外条款的权利。因此,目前中国的农产品传统保护性措施相当薄弱。
(五)我国设置新的贸易壁垒的技术水平有限。科技水平的差异导致技术贸易壁垒的强化,由于发展中国家科技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技术法规、技术标准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发展中国家目前的农产品技术标准水平普遍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因此难于构成贸易保护的壁垒。虽然我国对农产品制定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但我国农产品在制定标准时偏重国内市场。由于对IS09000国际质量管理系列标准和IS014000国际环境系列标准论证缺乏了解和研究,对引用或参照采用国际标准考虑不多,现有的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有相当大的差距,其中很多产品的环保、检测技术标准更是空白,在我国制定的《标准化法》中,农业标准化工作没有纳入其调整范围之内,对农业标准化的管理没有相应的法律基础作为依据。因此,我国的标准难于构成技术壁垒。二、我国农产品贸易的适度保护策略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及贸易自由化的潮流中,我国的农业是比较薄弱的环节。由于农产品易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市场价格变动频繁,因此,各国政府都对农业进行程度不同的保护。对我国这样一个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促进就业、减轻城市的人口压力始终是政府的头等大事。因此,我们要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对农业实施可行的适度贸易保护策略。
(一)继续利用农产品配额管理手段。作为农产品关税化的产物关税配额制度延续了乌拉圭回合前的农产品保护格局。农产品的关税配额也作为我国农产品保护的重要手段。在关税化过程中,虽然关税配额能使少数农产品增加市场准人机会,但由于实施期内一般不增加关税配额量,且配额主要分配给传统的贸易伙伴,关税配额制度中的关税高峰超过了30%,因此,配额制度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目前保护农产品的可行选择。从我国对11种重要农产品的配额管理来看,配额内税率不足10%,配额外最惠国税率平均50%,普通税率平均达128%。因此,配额以外的农产品成本过高几乎难于进口,关税配额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我国农民的利益。
(二)运用特别保障条款。在农业协定中规定,当进口农产品的数量急剧增加影响到国内生产时,就可以动用特别保障条款,即当某种农产品进口突然增加,或价格剧跌到一定限度时,允许进口国对该产品征收一定的附加税。特殊保障机制有两种形式,一为对付数量急增的“数量触发”,另一为对付价格剧跌的“价格触发”。进口数量触发指当农产品某年度的进口数量超过前3年进口量的平均水平(即触发水平,是依据该进口国的进口量占消费量的比例而确定的),则该进口国可动用此特殊保障条款,但税额最高只能达到约束税率的1/3,且加征期以当年为限。价格触发指当进口产品价格下降且低于1986~1988年进口参考价格平均水平的10%时,可动用特殊保障条款。
论文摘要:在分析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影响的基拙上,探讨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政策的调整,建立农业国内支持新体系、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新体系和国家支农政策新体系。
一、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压力
1990年前后,我国粮食、棉花、油料、生猪、苹果、烤烟等国内价格普遍低于国际价格,比较优势明显。但近十年来,农产品成本年均以约10%的速度递增,致使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20--60个百分点,国际竞争力日益减弱,只有大米、生猪和苹果、烤烟仍有比较优势。
长期以来,我国对农产品的进口调控主要依赖许可证、进口配额、检疫标准、国有外贸企业垄断经营等非关税措施进行,关税措施主要用于配额数量之外的农产品,配额内税率普遍很低。根据乌拉圭(农业协议》和《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我国加人WTO对农产品国际贸易不利影响主要有:1.贸易措施关税化影响。由于谈判基期1986--1998年我国大部分农产品的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关税化后的关税等值为负值,这使我国不仅失去非关税措施这一传统屏障,而且因关税减让幅度过大而失去高关税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只能通过和缔约国谈判上限约束关税和靠关税化的“例外条款”应对。据《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加人WTO后农产品进口的关税总水平要从2001年的2196削减到2004年的17%,美国关注的农产品削减到14.5%。特别是大豆,因税率降到3%,且国内外价格差距较大(加上关税进口大豆价格低于国内市场20%左右),加入WTO后受到的冲击很大,2001年,大豆进口创历史最高纪录1440万吨;2.配额扩大影响。WTO《农业协议》规定关税化后市场准人机会不低于减让基期国内消费量的3%,在减让期结束扩大到5%,这对我国粮棉油进口不利。1994-1998年,年均进口小麦、玉米、大米合计661.5万吨,加人WTO后,初始年配额多增进口976.9万吨,2004年多增进口15541万吨。专家估计,仅小麦至2004要损失60亿元,有近300万麦农要离开麦田生产。棉花生产因最终配额与以往进口量相比增加较多,2004年配额数量相当于1998年国内产量19.8%,因而所受影响比谷物更大。植物油情况与棉花类似,国内生产受到影响很大。据中国加入WTO农业专家组利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心开发的“中国农业贸易政策模拟模型"(CATP)测算,至2005年,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和油菜籽的比较优势将分别下降21,19%,16.36%,21.36%,40.83%和13.21%,使这些产品更加缺乏国际竞争力。同时,对生猪、大米、烤烟、甘蔗、苹果的国际竞争力也有一定的冲击。
二、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政策调整
1.建立农业国内支持新体系。按WTO农业国内支持总量AMS的“微量允许标准”(发达国家为5%,发展中国家为10%,中国人世谈判为8.5%),我国可有基期(1986一1988年)农业总产值8.5%,即412亿元的农业国内支持总量(农业生产性补贴)。除去可豁免的AMS部分,近年AMS占基期农业总产值仅有2%左右,即还有约315亿元的农业国内正支持空间。这为我国扩大实施“黄箱政策”(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生产投人补贴、牲畜数量补贴、贷款补贴等),减轻粮棉油等比较弱势农产品的成本压力提供了一定的条件。我国传统的农业国内支持“黄箱政策”主要以农产品价格补贴为主,贷款补贴(贴息贷款)为辅。价格补贴大多用于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支农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及农产品购销环节的补贴。我国对农产品价格支持的另一途径为粮食的垄断性保护价收购。据《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加人WTO后不能实施农产品出口补贴,只是保留今后出口补贴权利。因此,我国通过保护价收购支持农产品价格在加人WTO后将被取消。加人WTO后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的构建应把重点放在加大农业生产资料补贴等生产投人补贴上,同时扩大黄色补贴范围,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对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等实行补贴,以此来达到优化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结构,提高补贴效率,并借鉴国际经验,减少农民收益较少的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补贴,把支持与补贴的重点转向农业生产者。
2.建立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新体系。WTO《农业协议》中有一些条款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保护,如“特殊保障条款”、“特殊和差别待遇”、“特别处理”、“微量允许标准”等。灵活运用这些条款,能够采取恰当的调整措施减少某些农产品的过度进口,并能有效地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措施保护。WTO《农业协议》有许多“灵活”操作空间,如关税配额管理,WTO各成员就有应用关税、拍卖、先到先得、按历史记录等多种管理办法。因时因地管理好我国的关税配额,能减轻进口农产品对同类产品生产的冲击。并尽快建立起综合协调、适时高效的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体系。如加强农产品出口信贷支持;提高农产品出口退税比率,加大对具有比较优势农产品的出口支持;制订、完善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立法。这三种手段可作为抵制国外产品进口冲击的强力“武器”。
3.建立国家支农政策新体系。加强农业投入保护,增加农业保护力度。WTO农业协议“绿箱”政策的12项措施我国还有6项空白。在农业科研、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粮食安全补贴、生产结构调整补贴、地区发展补贴等方面还有着较大的发挥空间,是间接增强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的有力措施。应从主导、控制型的农产品国际贸易政策向管理、服务型的农产品国际贸易政策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