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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含义
税收公平原则是当今社会普遍接受的税收的首要原则,人们对税收的公平原则做出了多种解释,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受益原则和纳税能力原则。
(一)受益原则
受益原则要求每个纳税者根据他从公共服务中获得的利益水平来相应纳税量,就是说税收负担应与他从政府服务中获得的受益水平对等。这种税收原则是很理想的方法,但这一方法有很大的缺陷。从理论上来说,可以用每个纳税者的偏好程度来说明其受益水平,而客观上受益多少只能是由他自己来呈报。在每个人都知道他们所承担的纳税份额取决于自己呈报的受益时,就会出现隐瞒或者歪曲自己获得真实收益的现象。
(二)纳税能力原则
纳税能力原则是要求根据纳税人的能力来确定他们的税收负担的原则。目前对于纳税能力的衡量也没有定论,客观说认为应以能从客观角度观察的某种数量指标为衡量纳税的依据,如收入、消费或者财产等作为衡量标准,但是对于这些 指标的统计口径不一,争议很多;主观说认为纳税人应以因纳税而感到的牺牲程度的大小作为测定其纳税能力的尺度,同样的,纳税能力也是不能简单测定的。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公平问题分析
依据税收公平的原则,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还存在如下问题,不利于公平原则的体现。
(一)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把征税对象分成了11类,分项制定征收标准,优点是规定明确,能从所得的源泉上进行扣缴税费,缺点则是不能全面、真实的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容易造成收入来源丰富且不在法定范围内的综合收入高的群体可以缴较少的税甚至不交税,而综合收入少、来源常规的群体反而多缴税的现象。这样就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二)当前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效率低下,不能很好的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的征收方式,由于制度不够健全、手段太落后,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信息传递不准确,信息不能共享,时效性差等造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容易出现征管漏洞,从而产生偷税漏税,不利于税收的公平体现。
(三)当前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基比较狭窄,无法体现公平性
税收减免有的并不合理,比如我国的附加福利在个人收入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但不同行业附加福利有很大的差异,特别是那些垄断行业或者利润很高的企业的附加福利占很大的比重。因此,个人收入福利化侵蚀了税基,同时加大了居民之间的税收差距。
(四)当前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方面也有失公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标准非常简单,没有区分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除此之外,我国费用扣除标准中也没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健康状况等引起的不同水平的开支,全都按照一个统一的标准进行定额或定率扣税,这样对于那些收入相同但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多的纳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五)当前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并行的方式,还设计了两种超额累进的税率制度,从征税的实际情况来看,工资薪金所得大多采用5%―25%的税率档,因此第五级到第九级的累进税率基本用不到,而且45%的最高税率从国际上来说是非常少的,而且税率越高越容易使高收入者产生逃税的动机,进而影响收入者的工作和投资积极性,这是非常不利的,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三、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不公平性的对策建议
(一)相关部门应选用适合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综合的所得税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其中综合所得税制对各种所得在减除法定的优惠后进行累进加征,因此被认为是比较理想的模式。但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和配套条件均不能达到要求,因此完善个人所得税应与我国国情结合,在个税的修改中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制模式,乃并最终实现完全的综合制,这应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方向。改革之后既能包含个人所有收入,扩大税基,避免分类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又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也能与征管水平和征管力量相适应。采用混合制的税制模式,可以将纳税人的所得划分为二类: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劳动所得主要包括工资、薪金、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采取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利息、红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采用分类的方法征收个税。
(二)相关部门应规范税收优惠项目
现在我国的税收支持方向已改为照顾低收入者、鼓励就业、技术创新等方面,现行税法中关于津贴、补贴、奖金、个人取得的国债及金融债券利息等方面的免税优惠应予取消,全部计入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来中国寻求发展的外国人会越来越多,可以取消他们费用扣除方面的优厚待遇。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有些减免项目可保留,如失业救济金及其他救济金、抚恤金,保险赔款,以及遵循国际惯例必需免税所得的部分。
(三)相关部门应减少税率级距,降低边际税率
调整个税起征点中低收入者得不到更多实惠,实行个税综合征收条件又不成熟,个税调整应该落脚在税率累进制度上,可以通过改进现行所得税税率来减轻中等收入阶段的税负。在高收入那个层面应该继续高税收,低收入继续低税收,而在中等收入那块税收要让出来,降下来,有利于形成橄榄型社会结构。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税率档次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因此建议作如下修改:工资薪金、特许权使用费、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等综合所得采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调整税率级距,同时扩大低税率的级距,实行3%―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于利息、股息、股票转让所得、财产转让、偶然所得等分类计税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仍然为20%。在税制设计上,累进税率对高收入者征收较高的边际税率并不能真正地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反而有可能抑制有能力者的工作积极性而减少收入及财富的创造,从而对一国整体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过高的边际税率会导致偷逃税的现象越发严重,导致个人所得税征收效率的低下,税收公平缺失。
(四)相关部门应调整费用扣除的项目
世界上很多国家税法一般都把生计费用扣除分为基本扣除、配偶扣除和抚养(赡养)扣除三部分,并对残疾、孤寡、老人予以附加宽免。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面,应借鉴外国成熟的经验,并综合我国国情,坚持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为前提,同时兼顾家庭生计费用。
参考文献:
[1]殷慧娟.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完善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8;4
[2]孙同行.中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10
[3]殷慧娟.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 ;4
[4]刘红.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公平与完善的探讨[J].当代经济,2008;2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再分配;改革;思考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8-0119-02
自1978年我国进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东部沿海省市的经济迅速腾飞起来,然而随着东部省市国民经济总值和人均收入的大幅提高,中部省市和西部省市的经济则仍在以缓慢的态势增长,东西部之间的区域经济差距不断地拉大。同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已经远超于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逐渐变大,因此,为了促使收入差距的缩小,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势在必行。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演变历程及对国民收入的影响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1980年才被正式提上日程,对于当时国民人均收入仅仅337元的中国居民来说,8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将绝大多数的中国居民划在了纳税范围之外,同时国家也开始重视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因为只有将国民经济总量的蛋糕先做大,才能保证国民在初次分配时的人均收入量能够更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逐渐增多,1993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除了中国居民,还增加了在中国投资的非中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范围的扩大,使我国的财政税收增加了新的收入,使外资对中国资源的使用价值仍然能够回馈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为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增砖添瓦。
到了2007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6年开始实施的1 600元上再增加400元,此时我国的国民人均收入已经过万,值得一提的是,我国2007年的贫富差距仍旧较大,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为13 126元,是农村居民人均收入4 117元的三倍多,相同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对于收入较高的城市居民和收入较低的农村居民显然公平上欠妥。[1]
直至2011年的七级超额累进汇率的实施,将原本的税率和起征点进行了调整,并对境外投资者的境内活动时间、职位、境内外的经济支出进行细致的综合统计来评估其是否需要纳税。
综上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式和税率无论如何变化,都是迎合着市场变化来进行改进,以保护中国居民的利益,促使贫富差距的缩小。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良的建议
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分配制度的落后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产生和一定时期内贫富差距拉大的现象,正处于并且可能长期处于这一时期,为了缩短这贫富差距过大的周期,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但是个人所得税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需要根据市场经济总量和国民收入总量不断提高的过程中进行不断地修改,以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起步较晚,同时又面临着中国社会经济突飞猛进的增长情势,难免存在较多的问题。
1.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形式较为单一
我国贫富差距和国民的人均收入差距的扩大,伴随着国民收入获取途径的多元化,使得较为单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在实践操作中产生越来越大的偏差,对于贫富差距的缩小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不显著,由此我们也可从中发现,近几年我国的贫富差距还有小幅度的回升的趋势,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式必须要跟紧时代的脚步,增加纳税的条目,扩大纳税的范围。[2]
2.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仍然存在弊端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属于分类所得税制,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环节进行细分,按细致的条目进行不同税率的征收,这样的征税模式虽然在理论上一定程度的缩小了不同行业间的差距,提高了部分暴利行业的税收比率,但是在实际推行的过程中非但没起到上述的作用,反而留下了更多的弊端。法律未说明即为合理的现象出现在了实际施行过程中,由于分类征税的原因,未录入的收入方式便成了税收政策的漏网之鱼,而收入方式较多的人相对于收入方式单一的人则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3.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式不够合理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虽然在2011年已经修订为多级增值累进的税收制度,但是低收入者由于生活条件所囿,收入经过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后,实际生活中的经济压力远远超过了高收入人群,并且由于物价的上涨和收入的微弱增加,税率调整的滞后会给低收入人群带来更多的生活压力,这样的不合理征税方式不利于社会公平地实现,也会造成低收入人群对社会的不满情绪。
4.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力度不够
偷税漏税的现象一直屡禁不止,但是我国的税收监管制度和机关机构的建设都不够完善,税收部门孤立无援,没有同司法部门,执法部门建立稳定的联系,导致漏网之鱼缺乏相应的惩治措施,从而一次次以身犯险,通过税法的漏洞来博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我们不能及时地完善监管机制,提高惩治力度,那么依法纳税者的纳税积极性会受挫,同时也会对我国的财政收入造成巨大的损失。[3]
(二)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整体发展上还不够成熟,除了税务部门对经济和国民人均收入的评估进行适时的调整,还需要我们积极借鉴国外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以他山之石攻克我国税法制度上的难题,并通过国外的先进案例进行制度的改良,避免类似的漏洞再次出现。
1.美国――对纳税人身份的细分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分类仅仅局限于国民收入的分类,而忽视了纳税人的身份以及纳税人所担负的社会压力,采用美国税法的细分纳税人的方式可以使税法更富人文主义精神,使每个纳税人都能体会到税法实施中的人性化因素,这也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4]
2.日本――对个人所得税的严格监管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偷税漏税行为比较严重,这一点我们可以积极地向税法监管制度较为完善的日本学习,即将个人所得税的初步监管规范化,并进行严格地二次审核,初次审核重在准确掌握每个纳税条款都得到征收,而年末的二次审核则是保证了个人所得税被完整无误地上报,这两次严格的审核为日本的个人所得税的准确完整上报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杜绝了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三、结语
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我国目前较大的贫富两极分化显然离这一目标仍有较大的差距,为了缩小这一差距,除了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强制执行最低收入底线的保障,还要在二次分配中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从而逐渐在社会经济总量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缩小贫富差距,实现藏富于民,减少国民的经济负担,提高国民的经济收入。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个人所得税制度从征收到监管的漏洞仍然较多,但是我们应当始终相信税法制度终会完善,成为社会公平的有力调节手段。
参考文献:
[1] 崔 军,朱志钢.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历程与展望――基于促进构建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的视角[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2(1).
[2] 苗振青.个人所得税改革探究――基于社会财富公平再分配视角[J].金融与经济,2012(8).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度;税制;改革
绪论
在中国经济进入蓬勃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迎来新一轮的革新的关键时期,税收收入也日趋增多,但税收政策带来的负面效应也逐步暴露,税收不公平现象日显,税收征管与监管体制制度亟需革新。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调节收入分配、拉动经济稳增长的作用机制不容忽视,并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个人收入的提高而不断攀升,而成为最具潜力的税种之一。然而随着收入多元化新特点的呈现,个人所得税税制中的问题逐渐显现,如何提出改革的措施,是深化税制改革必须进行思考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问题
1、起征点设置的不公平性。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设置不合理,没有充分考虑地区物价的差异性,与家庭收入、个人经济负担能力等没有形成相应的对接,所采用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全国统一标准的做法违背了公平纳税的原则,同样的经济收入在不同的地区所代表的生活成本的意义完全不同,在经济发达地区可能只是生活费的成本,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就成为了高收入者,因此,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所有地区相统一的设置,没有真正体现个人所得税可以调节高收入者收入分配的目的。
2、纳税人法律意识不强。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方式是自主申报和源头扣缴的方式。在市场经济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个人收入的渠道来源越来越具有多样性,个人收入多呈现多元化和隐蔽性的特点。
3、税源流失现象严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个人所得税法在执行过程中,缺少了可操作性,加之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不健全,引发了税源流失现象严重。另外,由于个人所得税应税种类繁多、范围广,给税务部门增加了征收成本和征管难度,因此对个人大量的隐蔽性收入无法监管,从而造成税源流失。
(二)分类所得税制分析
分类所得税是将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单独分类进行计征方法的课税模式,分类所得税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纳税人较为分散和众多以及个人收入来源较为复杂的情况。分类所得税容易造成纳税人根据不同的纳税扣除方式分解收入,逃税、避税,此种课税模式同时也造成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和降低了征税的效率。
(三)税前扣除额缺乏科学性
在如今纳税人经济收入来源多途径的实际情况下,仍然采用课税范围较窄的十一类征税,会导致个人所得税征税情况与实际脱离的现象发生。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的确定标准只考虑日常开支,而忽视了其他开支和通货膨胀等因素,致使税前扣除额偏低,这样会增大应纳税所得额,加重了低收入者的负担,从而违反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
(四)税率档次划分较多,征管方式落后
我国税率档次划分为九级,而在实际中普遍使用前四个税率档次,后五个档次主要对高收入者的税率调节基本是空设。由于高税率增加了逃税的几率,在物价不断攀升的经济负担压力下,再加上个人收的难以确定性,使得税源难以监控。同时,由于落后的征税技术手段和缺乏现代化的网络征管方式,限制了申报纳税的环节,使得税务部门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的个人基本纳税信息,从而为恶意逃税者提供了可钻的空子。
二、健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新策略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体系,进一步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修订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相关制度条款,建立混合税制将地区之间发展与实际收入相联系,充分体现纳税制度的公平、合理性。
1.提高起征点使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适当提高起征点的目的实际为了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与物价水平适应,同时在中低收入者中应适度增加可支配收入,减少税赋负担。
2.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实行浮动税率。实行全国经济类别区域划分,将全国各省市按经济发展情况分成几类地区,并将个人收入水平、物价水平、家庭负担和通货率相结合,实行差别浮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制度。从而更好地发挥税收对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机理,促进社会收入分配实现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公民自主纳税意识
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力度,增强法定意识理念,提高公民对纳税义务的全面认识,从而能够自觉、及时、申报足额税款。提高扣缴义务法律意识行为,积极引导纳税人明确代扣代缴的责任和义务,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从而实现纳税公平的原则,防止止税款流失。同时要加大税收监管力度,相关的税务部门要重点对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征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偷税、漏税后严肃处理,加大惩罚和税收稽查力度,提高征税的时效性,从而营造良好的的公民自觉纳税的法制氛围。
(三)创新征管手段,提高优质服务理念
增加税务部门人力,完善设施配备,创新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的应用,建立计算机网络管理全国范围统一的征税系统,加大监控力度,从而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征管的工作效率。同时要建立税收部门与金融部门沟通协调渠道,充分落实现金管理制度,增强对纳税人的收入监管力度,确保税务部门要不断提高服务意识理念,在税收监管与征收中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化解各种征税管理中的矛盾,使得纳税行为成为一种自觉。
(四)合理扩大税基,积极适应个人收入来源
改变传统正列举方式应纳税所得,合理调整和扩大税基,以反列举方式规定不纳税项目,将其余各种渠道来源的收入均应计入个人所得部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应该增加费用扣除。合理制定费用可扣除的标准体系,与纳税人实际收入、费用支出、物价指数、工资水平相结合,制定与个人收入多样化相适应的扣除标准,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
(五)提高税收监管水平,积极推进信息共享
加强个人所得信息系统和银行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制定相应的个人实名制财产收入等级制度,减少现金结算量,通过现代网络技术信息手段,对个人账户实行管理和稽核。建立纳税人终身识别账号,并对积极纳税者和有突出贡献者每年给予适当的奖励,并以固定编号方式划拨给个人纳税账户,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监管水平,在个人取得收入时通过银行账户结算,尽量减少现金使用,通过计算机管理信,从而提高收入监控水平。同时建立与与财政、工商、海关、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网络联系,强化监管范围,杜绝逃税现象的发生。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强化税务稽查,严厉惩处偷逃税行为。
结论
总之,要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体制,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综合分类混合税制。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统筹兼顾,制定相关改革的策略加以合理的解决。纳税事关国家经济发展的全局,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其深远意义主要是通过公民的自觉纳税意识得以体现,将税收的重要性通过教育宣传的行为效果得以实现,是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心,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真正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民主制度的集中体现。(作者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管理部)
参考文献:
[1] 许春华.浅谈个人所得税的改革[J].会计师,2012(11):25-26.
[2] 邓晓辉.关于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探讨[J].经济纵横,2010(01).126.
[3] 史兴旺 王娟 史永芳.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探讨[J].会计之友(上旬刊),2009(12):65-67.
[4] 吴从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改革[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11):72-73.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评价;展望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5051
1引言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全面进行并深化财税制度改革是突破口和主要线索,而建立并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是财税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关键。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是一个间接税和直接税双重主体的体系,改革的线索也是围绕着两大主体税收进行的。在流转税领域,已经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全面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另外资源税、消费税的改革已经逐步地开展进行。相比之下,直接税领域的改革进展缓慢,房产税的改革方案尚未出台,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也不够显著。直接税的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因而直接税的改革将是未来税收制度改革的重点。
近日,财政部单独设立个人所得税处的消息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的关注。舆论也出现了对改革方案的不同预测,但财政部目前并未相关文件,可以确定的是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确实已经提上了议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于1994年颁布,期间进行过几次调整,目前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方案是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随着社会发展,已经出现了一些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问题。一般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可以分为分类征收和综合征收,只有对个人的综合所得征税才能真正反映税收的公平原则,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制,不能做到按纳税人的支付能力高低区分税收负担大小,此外,对扣除项目的合理性也存在争议。因此,总结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积极效应和存在问题,对于未来改革方案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2文献综述
历史上,个人所得税的出现和发展没有经历许多抗争就得到了民众的认可,学者们广泛认同个人所得税具有四个优越性:一是直接税,不易转嫁;二是便于公民衡量接受的公共服务与付出成本;三是个人所得税对于财政收入的筹集作用显著;四是个人所得税对于公民自身调节储蓄和投资的结构具有积极意义(Howard RBowen,1949)。
实际的国际经验中,个人所得税在许多国家的税收制度中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以OECD国家以及欧盟国家为例,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仅对于公共预算收入贡献很大,通常是税收收入中第二大收入来源;同时也对政府的政策和诸如经济增长、发挥劳动力市场的作用等目标影响显著(Irena Szarowsk,2014)。个人所得税是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发达国家或较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大都采取了综合征收制度。
对于家庭成员的收入是按个人分别计征还是合并纳税,也是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要解决的一个问题,许多OECD国家已经由合并纳税改为分别计征,但还是保留了一些合并的特点。其中,日本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就针对不同家庭成员收入的差异,对收入较高的配偶一方可以扣除一定~度的费用从而降低应税所得(Shun-ichiro Besshoa,Masayoshi Hayashib,2014)。
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国内学者主要从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和税收负担大小的影响进行了测算和评价。由于提高了工资薪金项目的扣除金额,个人所得税税负下降的效果显著。但是改革后直接税收入的比重没有提高,表现出了对于个人所得税政策定位不准的问题(孙亦军、梁云凤,2012)。
由于目前工资薪金收入在居民收入中占据着绝对比重,岳希明、徐静、刘谦、丁胜、董莉娟(2012)以MT指数及其分解作为分析手段,利用2009年城镇住户收入数据,关注工资薪金所得税政策变化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发现由于平均税率的降低,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弱化了(本来就十分微弱的)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相同地,在使用平均税率这一指标对按收入水平划分的不同群组之间2011年改革前后的个人税收负担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后,也证明了此次改革的减税整体效果明显,但不同收入水平的减税程度存在差异,其中工资薪金收入8000元/月的平均税率和绝对税额降低幅度最大(马海涛、任强,2016)。可见,现行的计税模式与理想的累进性还存有差距。
事实上,虽然从1994年到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已经经历了5次修订,但并没有改变分类征收的模式。同时,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仍然较小,所以未来改革理应以建立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为核心,强化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施正文,2011)。
3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尚未解决的问题
31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偏低
个人所得税属于直接税,具有税负不容易转嫁、税收收入会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自动地增加的特点。
由图1可以发现,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总体来说呈上升趋势,这基本与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的事实相符。2011―2012年由于在改革中提高了扣除额标准,减税的效果显著。从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和GDP的比重变化中,也可以基本表明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次成功的减税调整。
但是,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在6%左右,远远低于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在图2中,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也相当低,仅仅略大于1%,而OECD国家2010年至2013年的个人所得税占GDP比重的平均值为638%,可以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与OECD国家的差距还很大,个人所得税对于税收收入的贡献如此之低,无法有效地发挥出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此外,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偏低的现实也说明了我国建立复合税制的任务和目标还有一段路要走。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个人所得税在税收制度中发挥的更多是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还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降低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和比重都不是理想的政策调节结果。
32税率的设置弱化了收入分配效应
理论上个人所得税适用于累进税率,累进程度可以反映调节力度。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既有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收入类别(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所得),也有按比例税率征收(利息、劳务报酬、财产转让等),这种差别化的税率设置进一步弱化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按照收入分配公平的基本内涵,纵向公平要求支付能力越高纳税越多,理应对高收入人群适用较高的税率。但考虑到我国公民收入结构的特点,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大多来源于工资薪金,而高收入人群则有较高比例的收入来源是资本性的收入,例如股息红利、财产收益等。股息收入按比例税率征税,并且目前还实行了差别化优惠政策,不具备累进的特点而工资薪金收入实行无差别的扣除和累进税率,因此个人所得税更像是对工资薪金征税,个人所得税应有的累进性特征也弱化了,对于收入的调节作用明显弱化。
33未根本改变分类征收模式
2011年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影响最大的还是在于工资薪金免税扣除的调整,从20000元/月到3500元/月的提高,的确可以使得收入低的人群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滞后于国际普遍的关键还是在于没有形成综合征收模式或者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这次改革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仍然延续了将收入划分为11个类别,分别规定扣除标准和税率的模式,实质上更像是形成若干个小税种,而没有做到对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统一进行扣除,并根据应纳税的综合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分类征收不仅不能够按照个人真实的总的收入水平确定合理的税负,也不利于纳税人对自身纳税情况的了解,更不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
4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41建立综合征收制度
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应当逐步建立起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征收模式。首先,对个人的收入不区分类别统一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的基础。其次,建立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的综合扣除标准,扣除项目应当根据社会平均物价水平、平均工资水平等进行分析和确定;此外,要认识到相同的收入水平并非等同于相同的纳税能力,因此对于子女教育费用、残疾人员照顾费用、老人的赡养费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定附加费用扣除。最后,对按照综合收入进行综合扣除后形成的应纳税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的设定要保证纳税能力高的人多缴税,纳税能力低的人少缴税。同时,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对于家庭配偶一方收入较低而进行附加扣除的经验,对个人因此而多承担的家庭生活费用实行一定限额的附加扣除。
在确定具体扣除项目的标准上仍存在许多技术性困难,以教育费用的扣除为例,扣除额应当包含学费与生活费用,但各地各校的标准有所差异,并且也要考虑扣除中高等教育层次的问题。因此,在制定改革方案时要利用统计数据多次验证。
42扩大税基,加强税收转移
在2011年提高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后,使得工薪阶层的大量人员避免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确减轻了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但这样的收入分配调节效果会大打折扣。更优的选择是,扣除标准(即免征额)不应设定得过高,而要适当减小免税额,尽可能地扩大征税范围,然后通过一些税式支出将税收“返还”给收入低的人群,也就真正实现了将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向低收入人群转移的调节效应。
扩大征税范围,不仅可以体现普遍征收的原则,也有助于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影响,确立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复合税制中主体税种之一的地位。在扩大征税范围的同时,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扩大范围推行个人申报纳税制度,加强公民ψ陨砀旱8鋈怂得税的认识,提高纳税意识,促进现代化税收制度的建设。
43规范税收优惠
项目和内容繁复的税收优惠,不仅带来了横向的不公平,也或多或少造成了一些滥用税收优惠的行为,出现税收收入的流失。一方面,要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条款进行整理,保留必要的优惠措施,对于一些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现实的优惠措施要予以剔除;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要坚持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但不能对个体的消费、投资行为造成扭曲性的影响。
因此,未来可以逐渐地清理税收优惠措施,将税收优惠转变为税式支出,以高收入人群的税收收入通过税式支出转移给低收入群体,可以更直观地改善收入分配差异,并避免了扭曲效应。
我国目前在流转税上的改革已经取得了卓越的成效,流转税的收入已经承担起筹集财政收入的责任,对于个人所得税,目前还是更注重发挥其调节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个人所得税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并非万能和绝对的,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同时,也要借助社会福利等政策的配合。
参考文献:
[1] Howard R BowenThe Personal Income Tax and the Economy [J].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1949,266(11):117-120
[2] Irena SzarowskPersonal Income Taxation in a Context of a Tax Structure[R].Brno,Czech Republic∶Enterprise and the Competitive Environment 2014 Conference,2014
[3] Shun-ichiro Besshoa,Masayoshi HayashiIntensive,Margins,Extensive Margins,and Spousal Allowances in the Japanese System of Personal Income Taxes: A Discrete Choice Analysis [J].Journal of the Japanese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es,2014(10):162-178
[4]孙亦军,梁云凤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效果评析及对策建议[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3(1):13-19
[5]岳希明,徐静,刘谦,等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J].经济研究,2012(9):113-124
[6]马海涛,任强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各收入群组税负的影响[J].税务研究,2016(4):8-13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混合制课税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收入分配政策的全面改革,我国社会、经济等各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国民经济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居民的收入水平也不断地提高。但是多方面统计的资料显示,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呈不断拉大的趋势,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都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国际上通常用基尼系数来衡量一个国家个人收入差距。一般来说,基尼系数在0.2-0.3之间,认为该国收入差距比较合理,超过0.4则认为该国收入差距超过了警戒系数。近些年,我国的基尼系数都在0.4之上,基尼系数超过警戒线标准,充分说明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的事实。这对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在我国的税制机构设计当中,设计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从我国目前的实际国情来看,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发挥并不明显。当然,这也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些其他条件有关,但究其根源来说,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发挥与其税制设计密不可分。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分析
从各国实践来看,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可以分为“综合制”、“分类制”以及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混合制”三种类型。
(一)“综合制” 课税模式
“综合制”课税模式是指对纳税人的各类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于何处均视为一个所得整体,经汇总计算,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按照统一的累进税率(特殊情况下为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课税模式。在征管方面,综合制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因此对税收征管和纳税人的素质要求较高。综合税制与其他课税模式相比,具有税基宽,最能体现负担能力原则,在纵向公平方面能发挥积极作用。
(二)“分类制” 课税模式
“分类制” 课税模式是指对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对不同来源的所得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税率。分类税制除对工薪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外,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在征管方面,分类税主要通过源泉扣缴方式完成,比较方便。分类税制由于对不同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体现差别课税的原则,对所得数量相同的纳税人而言,能较好地体现横向公平。
(三)“混合制” 课税模式
“混合制” 课税模式也称二元制、分类综合制,这种模式是指对于纳税人的各类所得进行分类,从而对不同的类别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在此基础上,对于较高的所得再按累进税率征收一道附加税。混合制既坚持了分类制的差别课税原则,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区别对待,也体现了横向公平,又坚持了综合制的负担能力原则,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所得汇总后综合计征,体现了纵向公平。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税制或混合税制,而我国目前实行的则是分类税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采用正向列举法(具体包括11项)按照来源不同实行分类征收制度。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存在明显的不公平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主要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纳税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只能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收入支出行为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纳税人的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的提高也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衡量的。以个人为纳税单位进行征收,计算简单,但不够合理,既不能真实反映一个人的负担水平,也不能如实反映家庭的生活状况,存在明显的不公平。
(二)税率设计复杂
我国个人所得税率按所得项目设计有所不同。工资薪金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均适用五级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同时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大于2万元)还采用加成征收方式。税率设计上的不统一是由我国实行的分类所得课征模式所决定的,因此它同样存在有失公平与效率的问题。
(三)个人主动纳税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个人主动纳税意识尚比较淡薄,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个人所得税属直接税,税负难以转嫁,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意味着收入的减少;二是我国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福利待遇没有结合,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多少与其享受到的社会福利不成正比;三是偷逃税的惩罚力度较轻,一部分高收入者在偷逃税之后没有得到应有的违法处罚,变相地助长了偷逃税行为。
(四)征管人员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收入者的收入形式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大多数表现为隐性收入或者隐形收入。“隐形”收入理所当然没有纳税,造成税收流失,目前难以测算流失的规模。这与从事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人员缺乏应备的税收、法律、财会等知识,而且由于税收征管任务的加重、业务培训的时间降低、综合素质赶不上征管工作的要求等密切相关。而实行分类综合制征管的难度加大、成本提高,对征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对策及建议
(一)逐渐向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综合课税模式过渡
目前,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水平、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以及信息化程度的限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全面的、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的综合课税模式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对工薪家庭征税时应该选择以家庭为单位课税和以个人为单位课税相结合的课税模式,纳税人在纳税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逐渐的向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综合课税模式过渡。但是总体而言,社会收入分配不公最终是体现在家庭之间的贫富差距上。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完全可以通过家庭之间的成员数量、收入以及赡养病人等情况抵消。例如A家庭与B家庭月收入相等,均为6000元。但是A家庭首要工作者(一般为男性)每月工资收入4600元,次要工作者(一般为女性)每月工资收入1400元,那么这个家庭的纳税额=(4600-3 500)×3%=33元;而B家庭首要工作者每月工资收入6000元,次要工作者无工作无收入,则B家庭每月应纳税额=(6000-3500)×10%-105=145元。由此可以看出,以个人为单位纳税使具有同样纳税能力的两个家庭的税收负担相差悬殊,明显扭曲了税收的公平原则。而如果采用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则两个家庭会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从而能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长期以来,纳税人对纳税的理解是片面的,很多人偏重纳税是自己的义务,而忽视了纳税行为给纳税人带来的权利。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它满足了国家行使权利和职能的需要,通过提供公共产品给纳税人提供了多方面便利的条件,如国防和有效的秩序使纳税人享受到了安全,九年义务教育让纳税人享受到了廉价的教育费用,等等。因此,在全社会范围内,应从小学生开始进行有关纳税的宣传和教育,在学生中开设相关的课程、讲座,从小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通过各种媒体、网络进行纳税宣传等。
(三)简化级次,降低税率
针对中国现阶段收入分配中出现的地区差距、行业差距、城乡差距、高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问题,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点应当是加大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对中等收入者实行低税率政策,减轻或者免除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在总体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设计一套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在设计具体的税率和级距时,应本着减少级距,适当降低边际税率的原则。具体建议:一是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同属劳务所得)所得规定统一的税率,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以减少或免除对低收入者的税负;最高边际税率降为30%―35%,超额累进税率档次减少至3-5档;二是对非劳动所得,仍实行比例税率,但可适当提高征收比例,必要时采取加成征收的办法。
(四)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一方面应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实行分类管理要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职责分解到人,落实到户后业务能力就是质量和效率的保证。因此,必须加强征管业务的培训,努力提高税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才能规范征管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要用现代化手段装备税务稽查队伍,对于偷逃税款行为要严惩不贷。与之相应,还要建立税款追查制度。可以对相关人(亲属、负债人、关联方等)进行税款追查,通过一系列手段,消除纳税人的侥幸心理,即使是偷逃小额的税款,也要承受数倍的重罚,使偷逃税者不敢违法。
参考文献:
[1]杨志勇.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几点思考[J].中国税务,2009(12).
[2]刘剑,张筱峰.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财经论纵,2002(6).
[3]郭剑川.个人所得税结构设计与征管机制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