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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就甲方成为乙方加盟商,委托乙方代办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成为乙方的加盟商,将其下属客户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事宜,委托乙方全权代办。正常情况下,甲方保证每月有____元/个,其他项目结算价见附件。___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量。商标注册规费、费合计为___万元,乙方每月逐笔从保证金中扣除当月注册及费用;每月___日前,甲方补足保证金数额;如果当月保证金余额不足支付注册费用,甲方须及时补充保证金。
2、甲方正式委托后,交纳注册保证金。
3、在加盟期内,甲方可以使用“______”商标开展业务,但不得以乙方公司的名义直接与客户签订合同;乙方只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与甲方的责任,不承担甲方与客户之间约定的责任。
4、甲方须保证提供之注册申请材料证明的合法性,如因甲方提供的材料失真,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5、审核期内,甲方之委托客户若有变故,如企业变更、联系人地址变更、电话变更等等,必须通知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如没有及时通知乙方,导致甲方委托客户无法收到相关通知及文件,乙方概不负责。
6、本协议从____日止,有效期_____年。_____月_____年_____日起到_____月_____年_____日。
7、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议一方未履行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6月2日,第七届国际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高峰论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幕。中国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张向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副主任陈斯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司司长梁维特会同来自36个国家和地区的46位副部长级以上嘉宾,及来自国内外金融机构、国际相关行业协会、承包工程企业、咨询服务机构、工程装备和相关服务企业等600余家单位的逾1 400名代表出席了本次高峰论坛。
第二天,中国路面机械专业品牌联盟(CRMA)理事、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宏军与加纳道路承包商协会(ASROC)会长Daniel A. Agroh进行深入洽谈,并在本届高峰论坛基础设施合作项目签约仪式上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加纳道路与高速公路部部长Alhaji Inusah Fuseini、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会长房秋晨、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文岗、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宋东升见证了双方合作的开始。
洽谈中,路机联盟理事、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宏军表达了对服务非洲国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期望,介绍路机联盟是基于当前用户对于道路施工、养护装备成套化解决方案的需求所开创的专业装备制造企业联盟的运营模式,具有为高端客户和海外市场量身定制的成套设备销售、售后服务、智能管理及一站式资金平台等独特优势。加纳道路承包商协会(ASROC)会长Daniel A. Agroh高度评价了路机联盟的成套化装备供应及大包化服务的理念,并表示将通过与路机联盟的战略合作,建立起面向加纳及西非地区的施工装备集采平台。加纳道路承包商协会将推动与路机联盟的互惠合作,借鉴中国经验,引进中国施工装备,促进非洲地区的互联互通和经济发展。
第一条 宗旨
签署本合同,旨在通过分部使足疗加盟店获得总部(_________公司)开发的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设立足疗加盟店,并获得分部给予的支持,共同努力,实现特许经营的经营效益。
第二条 特许经营项目
分部许可足疗加盟店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为_________。
总部根据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_________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许可分部以分许可的形式发展足疗加盟店。
第三条 特许经营关系
分部基于与总部签署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获得总部的许可,在_________区域范围内发展加盟商,许可其设立足疗加盟店。
分部与加盟商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足疗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足疗加盟店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总部对分部与加盟商之间签订的本合同的审查,总部依据本合同对足疗加盟店享有的权利,以及在实施本合同过程中对足疗加盟店的管理与监督行为,并不表示总部与加盟商之间存在直接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总部不是本合同的当事人。
在本合同中涉及的总部的特许经营权,除本合同有明确规定之外,均由分部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总部不对加盟商(足疗加盟店)承担任何义务与责任,加盟商不得依据本合同向总部主张权利。
在总部与分部之间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终止时,总部有权决定本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临时行使分部依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加盟商(足疗加盟店)应当直接向总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足疗加盟店不是分部或总部的人或业务代表。足疗加盟店不得以分部或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分部或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和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
在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分部和足疗加盟店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
第二章 加盟商与足疗加盟店
第五条 加盟商
加盟商为个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_________岁至_________岁之间;
(二)文化程度为_________;
(三)有_________年以上_________行业的从业经验;
(四)无刑事犯罪及_________记录;
(五)无破产史及_________记录;
(六)有____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____万元的个人(家庭)财产;
(七)有____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____万元的自有资金;
(八)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九)_________。
加盟商为企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
(二)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____万元以下;
(三)公司净资产为_________万元以上;
(四)公司拥有_________万元的自有资金;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前款(一)至(五)项的要求;
(六)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七)_________。
第六条 足疗加盟店
足疗加盟店应当注册为_________,并以其名义履行本合同。
足疗加盟店的选址应当进行商圈调查和评估,并符合规定的条件,其营业面积应当在_________平方米至_________平方米之间,与其他足疗加盟店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_________。
足疗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装修,经分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足疗加盟店使用总部统一设计(制作)的招牌,费用由_________承担。
第七条 合同文本
分部与加盟商签订的本合同及合同附件,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特许经营合同》文本,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与足疗加盟店不得擅自修改。
第八条 合同审查
分部与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应当将合同副本、合同附件和有关资料,以及加盟商先行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报总部审查。
总部收到后,应在_________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合格,总部将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本合同自总部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时生效;如不符合总部规定,总部将不予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本合同不生效。
在总部审查批准期间,分部和加盟商均无权终止本合同。如未经总部审查批准,加盟费返还加盟商。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一条 宗旨
签署本合同,旨在通过分部使足疗加盟店获得总部(_________公司)开发的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设立足疗加盟店,并获得分部给予的支持,共同努力,实现特许经营的经营效益。
第二条 特许经营项目
分部许可足疗加盟店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为_________。
总部根据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_________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许可分部以分许可的形式发展足疗加盟店。
第三条 特许经营关系
分部基于与总部签署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获得总部的许可,在_________区域范围内发展加盟商,许可其设立足疗加盟店。
分部与加盟商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足疗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足疗加盟店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总部对分部与加盟商之间签订的本合同的审查,总部依据本合同对足疗加盟店享有的权利,以及在实施本合同过程中对足疗加盟店的管理与监督行为,并不表示总部与加盟商之间存在直接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总部不是本合同的当事人。
在本合同中涉及的总部的特许经营权,除本合同有明确规定之外,均由分部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总部不对加盟商(足疗加盟店)承担任何义务与责任,加盟商不得依据本合同向总部主张权利。
在总部与分部之间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终止时,总部有权决定本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临时行使分部依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加盟商(足疗加盟店)应当直接向总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足疗加盟店不是分部或总部的人或业务代表。足疗加盟店不得以分部或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分部或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和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
在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分部和足疗加盟店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
第二章 加盟商与足疗加盟店
第五条 加盟商
加盟商为个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_________岁至_________岁之间;
(二)文化程度为_________;
(三)有_________年以上_________行业的从业经验;
(四)无刑事犯罪及_________记录;
(五)无破产史及_________记录;
(六)有____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____万元的个人(家庭)财产;
(七)有____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____万元的自有资金;
(八)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九)_________。
加盟商为企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
(二)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____万元以下;
(三)公司净资产为_________万元以上;
(四)公司拥有_________万元的自有资金;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前款(一)至(五)项的要求;
(六)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七)_________。
第六条 足疗加盟店
足疗加盟店应当注册为_________,并以其名义履行本合同。
足疗加盟店的选址应当进行商圈调查和评估,并符合规定的条件,其营业面积应当在_________平方米至_________平方米之间,与其他足疗加盟店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_________。
足疗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装修,经分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足疗加盟店使用总部统一设计(制作)的招牌,费用由_________承担。
第七条 合同文本
分部与加盟商签订的本合同及合同附件,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特许经营合同》文本,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与足疗加盟店不得擅自修改。
第八条 合同审查
分部与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应当将合同副本、合同附件和有关资料,以及加盟商先行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报总部审查。
总部收到后,应在_________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合格,总部将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本合同自总部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时生效;如不符合总部规定,总部将不予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本合同不生效。
在总部审查批准期间,分部和加盟商均无权终止本合同。如未经总部审查批准,加盟费返还加盟商。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九条 许可的权利
分部许可足疗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总部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特许经营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设立足疗加盟店。
本合同所称特许经营权是总部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全部商业要素,包括总部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其中:
(一)商标是指总部注册的_________产品(服务)商标,注册号_________;
(二)商号是指总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_________,登记号为_________,登记机关为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专利是指总部拥有的_________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_________,专利有效期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四)著作权是指总部创作的_________作品,著作权有效期限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五)商业秘密是指总部拥有的经营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诀窍和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手册》制造_________的技术,以及_________;(六)经营诀窍是指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全部程序和方法,包括产品配方、加工工艺、营销方式、_________等等;
(七)_________。
第十条 使用方式
分部许可加盟商以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使用总部特许经营权设立足疗加盟店:
(一)将加盟商现有门店改建为(非)法人资格的足疗加盟店;
(二)由加盟商投资设立(非)法人资格的足疗加盟店;
(三)由加盟商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类型的足疗加盟店;
(四)以_________形式分销特许经营的产品。
第十一条 许可形式
基于总部授予分部的_________许可权,分部许可足疗加盟店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为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分部承诺并保证:
(一)不许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二)不以任何方式(或与特许经营相同或相似的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三)不向特许区域内的任何第三人销售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产品(服务)。
第十二条 权利的保留
在特许区域范围内,分部对许可足疗加盟店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保留:
(一)在客观情况变化时,如果分部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在足疗加盟店现有区域增设足疗加盟店而不至于对足疗加盟店的业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分部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足疗加盟店区域内设立新的足疗加盟店,但与足疗加盟店的距离不得少于_________米,且足疗加盟店享有优先权;
(二)以特许店之外的其他商业形式(批发、邮购、直销……)分销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三)_________。
第十三条 营业场所
分部许可加盟商设立的足疗加盟店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街)_________号建筑物_________层,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产权系_________拥有。
加盟商租赁该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或者经分部审查同意,符合总部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特许区域
足疗加盟店的特许区域,是指以足疗加盟店为中心半径_________米的市场范围,在该区域内,足疗加盟店享有本合同规定的独占许可权。
第四章 合同期限与续约
第十五条 合同期间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截止日期为最后一个年度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如果足疗加盟店满足续约条件的要求,则本合同可以延长_________年,依此类推。
第十六条 续约条件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足疗加盟店应当满足下列续约条件:
(一)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二)已经向分部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三)签署放弃可针对分部及总部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文件;
(四)同意向分部支付_________元的续约费;
(五)_________。
第十七条 续约文本
续约时签署的合同文本,使用续约时总部制定的适用于特许经营系统的标准合同文本,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本合同文本为蓝本,不得对本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进行重大修改;(二)不得对有关特许费用和广告基金的收取比例、续约条件、特许区域等事项作出修改;
(三)对违约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得高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水平;
(四)_________。
第五章 特许经营手册
第十八条 经营手册
分部向加盟商出借总部制定的详细载明足疗加盟店操作规则的《特许店经营手册》(以下简称经营手册),经营手册系特许经营系统所通用。
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加盟商已经充分地审阅了经营手册,同意将经营手册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经营手册的更新总部有权利也有义务对经营手册进行更新,使足疗加盟店拥有最新的经营手册,费用由总部承担。
经营手册更新的内容,限于手册所规定的范围内,不得通过更新经营手册而使足疗加盟店承担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或不合理的义务。
第二十条 经营手册的变通
根据足疗加盟店的实际情况,经分部书面批准,可对经营手册在足疗加盟店的执行作出适当变通。足疗加盟店可以提出进行变通的要求和理由,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足疗加盟店具体情况差异性的客观要求,如社会背景、人文风俗、传统习惯、消费需求等;
(二)实施变通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均归属于总部所有。
第二十一条 经营手册的执行
足疗加盟店应严格遵照经营手册的规定执行,不得违反经营手册的规定或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执行经营手册。
分部有权监督、检查足疗加盟店执行《特许店经营手册》,对违反《特许店经营手册》的行为,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经营手册的归属
经营手册的所有权属于总部所有,在本合同终止时及经营手册更新时,足疗加盟店应当向分部交回经营手册,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留存经营手册的文本。
经营手册由足疗加盟店统一保管,限于在足疗加盟店营业场所内由足疗加盟店经理及_________人员查阅使用,不得向其他人员公开。
第六章 培训
第二十三条 培训职责
对加盟商提供的培训与支持,除下列几项由总部进行之外,均由分部承担:
(一)对足疗加盟店经理的初始培训;
(二)向足疗加盟店提供由总部编缉的有关特许经营系统的信息简报;
(三)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初始培训
总部(分部)应当对足疗加盟店人员进行为期_________天的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及培训课程见附件。培训的地点、时间由分部具体安排。
足疗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选派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情况报分部审核批准,分部有权否决足疗加盟店提出的培训人选。
初始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足疗加盟店的选址、开业、运行、管理、经营及促销;
(二)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后续培训
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分部应当对足疗加盟店进行下列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不断提高足疗加盟店的经营管理水平:
(一)每年_________月前,在年度总结基础上组织一次培训研讨会;
(二)在更新经营手册、计算机软件系统升级、调整经营策略及其他涉及足疗加盟店的变革措施实施前进行培训;
(三)应足疗加盟店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具体事宜由分部与足疗加盟店商定;
(四)每月(季/年)_________次向足疗加盟店提供由总部编缉的有关特许经营系统的信息简报(内部资料),以保证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准确无误,并介绍网络成员的经验;
(五)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员工的培训
对足疗加盟店普通员工的初始培训由分部负责,后续培训由足疗加盟店负责。
足疗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培训要求及考核标准对员工进行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培训的考核
足疗加盟店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通过规定的考核。足疗加盟店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加盟商不能通过初始培训,本合同终止执行,其交纳的加盟费不予返还(或在扣除培训费后予以返还)。
1997年开始律师执业,主要从业领域为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特许经营、外商投资等领域。曾先后担任联想集团、中旅总社、21世纪不动产等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并在知识产权、特许经营、公司法、合同法等业务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
尤其熟悉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擅长特许经营体系的建立、运营、咨询、培训、特许经营合同制定、谈判等法律业务。著有《特许经营法律指南》、《特许经营案例精选》等著作。
曾先后兼任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特许经营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一、案件简介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加盟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1、被告北京宝士安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韩慧琴退货款9167.40元;2、驳回北京宝士安华商贸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原告韩慧琴为被告的加盟商。2007年4月12日,被告宝士安华公司(甲方)与韩慧琴(乙方)就韩慧琴加盟其连锁店经营家居服饰事宜签订加盟合约,合同有效期为2007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合同约定:乙方应在甲方的整体经营思路下经营,经营的主线商品一致,在整体经营模式下统一价格、形象、广告和促销活动;经营保证金15000元,乙方一年内无违约行为,提取5000元作为货款;合同期满后,甲方于六个月后无息退还乙方的保证金合同终止后在六个月内不得经营甲方的同类产品,如若发现有权扣除乙方的保证金,并保留追诉权。
2007年11月28日,宝士安华公司与韩慧琴就解除合同事宜达成协议,约定:根据合同的终止及解除的第四条之规定,扣除保证金5000元作为违约金宝士安华公司按进货价收回提供的所有货品,金额以实际盘货库存量为准支付给韩慧琴在解除合约六个月后,如无任何违约行为,将剩余的保证金9000元无息返还。诉讼中,宝士安华公司与韩慧琴均确认宝士安华公司扣除保证金是因为韩慧琴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2007年12月6日,宝士安华公司从韩慧琴处取走价值9167.4元的货物。但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为此,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宝士安华公司支付退货款9167.4元。韩慧琴同时表示,在本案中不就9000元保证金向宝士安华公司提出主张,将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另行。
宝士安华公司答辩并反诉称:依据双方在加盟合约中的约定,韩慧琴在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不得经营我公司的同类产品,如发现,我公司有权扣除其保证金并有权追诉。在我公司与韩慧琴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后,发现韩慧琴仍在以加盟时的形式销售与我公司同类的产品,严重违反了其后合同义务,因此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远大于我公司应付的退货款,故我公司不同意韩慧琴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请求判令韩慧琴停止经营与我公司同类的产品,确认我公司收取韩慧琴的9000元保证金不予返还,韩慧琴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经审理,法院认定,根据韩慧琴与宝士安华公司在解除合同协议中的约定,宝士安华公司应按韩慧琴的进货价和收回货物的数量向韩慧琴支付相应退货款,现宝士安华公司在合同解除后从韩慧琴处取走价值9167,4元的货物,其应向韩慧琴支付相应数额的退货款。故韩慧琴要求宝士安华公司支付9167,4元退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宝士安华公司主张韩慧琴在双方合同解除后的6个月内仍在以“妩媚坊”的形式销售同类产品,其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宝土安华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韩慧琴在与其解除合同后仍在继续经营同类产品,宝士安华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对宝士安华公司据此拒绝支付退货款并反诉要求韩慧琴停止经营与其同类产品、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律师点评
1 关于特许经营中的竞业禁止制度
特许经营中的竞业禁止制度,是指特许人通常在加盟合同中规定,在加盟合同期间及解除、终止后的一段期间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受许人及其股东、董事等不得从事与特许人(及其加盟商)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制度(加盟店本身的业务除外)。
竞业禁止制度是特许经营中的一种常见制度,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特许人的商业秘密,防止加盟商在加盟合同规定之外与特许人相竞争,避免损害特许人的利益和培养特许人的竞争对手。
特许人作为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的输出方,有合理的理由对加盟商作出适当的限制,各国法律对此也通常也予以肯定。但是,竞业禁止制度不当过于苛刻和严厉,否则就是不合理的,且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对于加盟商的人员限制不能过宽,通常只限制其股东、董事等。此外,对于限制的时间也不能过长,比如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时间通常不能超过两年等等。
实际上,竞业禁止制度的存在还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特许人应该具有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如果特许人根本就没有商业秘密,或所谓的商业秘密是不具有商业价值和市场竞争力的信息,则设定竞业禁止制度的前提就不存在了。因此,在认定加盟合同中的竞业禁止制度是否有效时,此点也是必须考虑的范畴。当然,因为判断商业秘密是否存在具有较大难度和复杂性,在实践中如何进行判定是一个难题,许多法院则干脆对此不予考虑。
2 本案的司法裁判问题
在特许经营模式被大量采用的情况下,相关的纠纷和矛盾在所难免。随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实施,特许经营权利义务关系理应得到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纠纷理应得到更好的裁判,特许经营管理也理应得到进一步健康发展。而在其中,法院扮演的角色越发重要,而如何肩负这样的责任,法院必须发挥正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