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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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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范文第1篇

笔者认为,我们现行的民事判决书的主要不足之处,是职权主义思想还没有完全从历史的舞台上退下来,现代司法理念没有在判决书中得到充分体现,当事人主义思想表现的还不够明显。其具体表现在:

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的表述过于简单和概括性了,有的甚至力求越简单越好;

二、证据的例举和分析论证过于简单和形式化了;

三、内容结构不够严谨和制作样式不够统一。

上述这些问题,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判决书结构安排和写作方法问题。但是,笔者并不这样认为。其实质上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思想,既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思想。也就是说我们在制作判决书时,是贯彻执行职权主义思想,还是贯彻执行当事人主义思想。同时,也反映了我们司法机关的审判思想是否统一的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我们的判决书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是职权主义思想在部分法官思想中还有一定的地位,当事人主义思想还没有深入到我们每个法官的脑海中。一般来讲,职权主义主张法院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着重突出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法院的判决意见,以及法院认定的证据的例举和分析。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处于次要地位,以从简表述为最佳。而当事人主义,一般主张法院判决书的事实部分要着重体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当事人的举证情况。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司法改革的思想和精神,特别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制定和实施,笔者认为我们现在的民事判决书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应该要向现代化司法思想和理念发展。也就是说我们的判决书必须充分体现当事人主义和法官居中裁判的思想,使我们的当事人和社会能在判决书中充分感觉和体会到法院的当事人主义和居中裁判的思想气息。

根据上述思想和理念,笔者对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提出以下改革建议,以求我们在思想上达到最大限度的统一和提高:

目前,我们的民事判决书的样式主要是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组成。笔者认为,除保留首部、判决结果和尾部不变外,事实和理由部分要大改特改。并且应当将原判决书样式中的“事实部分”和“理由部分”分别改称为“当事人诉争部分”和“法院审理部分”。

(一)关于当事人诉争部分的制作。

笔者认为,当事人诉争部分应当着重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和争议的焦点。而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则不再在这里进行表述了。其具体如下:

1、原告诉称。既原告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2、原告证据。既原告提出的证明事实的根据(包括向法院申请调查的证据);

3、被告辩称和反诉。既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辩解,以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被告证据。既被告提出的证明事实的根据(包括向法院申请调查的证据);

5、第三人的述称。既第三人对案件的意见;

6、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意见;

7、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意见;

8、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证据的例举,应当全面、客观、准确的进行叙述。特别是对于证据的例举,更应当逐一进行编号,并一一加以全面、客观、准确的表述。要力克传统的职权主义简单的、概括性的表述方式,要大力弘扬当事人主义思想,使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这里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同时,也要使社会能在这里感觉到法院审判的公开、公正的真实性,以及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诉讼必须具有举证的责任和义务。

(二)关于法院审理部分的制作。

法院审理部分,也就是法院认为部分。它主要应当写明法院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定性的看法。具体如下:

1、法院对当事人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民事判决书范文第2篇

民事判决书是公正的载体,是司法机关体现公正的外部表现形式。笔者以为,民事判决书的改革应当实行“繁简分流”。所谓“繁”就是指案情复杂,当事人举的证据较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所谓“简”就是指当事人对争执的焦点分歧不大、双方所举的证据较少、案情简单、双方陈述基本一致,仅就当事人的争执的一、两个焦点分析论证即可释阐法理,判定权利义务归属。该繁则繁,该简就简。

一、几种证据分析的写作方法

(1)先总后分。先总后分就是将原、被告双方陈述一致的事实证据进行归纳确认下来,一般表述为“双方当事人对下列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之后再将双方当事人有争执的焦点归纳出来,一般表述为“原、被告有下列争议的焦点”,将原、被告所举的证据及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分析、论证,决定取舍证据,说明取舍证据的理由,这种方法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多数案件适用此法。

(2)先分后总。先分后总有三个步骤:一是将原、被告、第三人所举的证据逐一排列,不仅要写清证据的名称,还要写明当事人所举证据拟证明的对象。一般表述为“原告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二是对一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其他当事人对其所列的证据逐一进行质证,并将质证过程叙述清楚。质证当事人举出反证的应当交另一方当事人再行质证。质证过程应当一证一质;三是合议庭对举证、质证、反证的情况进行评析,采用“筛选法”对证据逐一进行过滤,逐一进行排除。然后留下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若干个自然事实,且这些自然事实(也叫良然事实)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并互为印证,形成证据链,从而将若干个自然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为后来的审理查明事实作好铺垫。第三个步骤一般表述为“合议庭评议认为”。这里的“合议庭评议认为”就是合议庭取、舍证据的理由,为什么采信此证据,为什么否认彼证据应当写明。凡是当事人所举证据都要进行质证、认证,都要说明取、舍的理由,不能以当事人所举证据与案情无关或无理搅三分为由随意不论述。一般来说,认证程序中不能用“本院认为”来代替“合议庭评议认为”或“独任审判员认为”,因为“本院认为”是一种制式规范,是判决中将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的意见上升为法院处理意见的必由过程。此类表述方式适用于案情疑难、民事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所举证据较多、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以上几种对事实证据的分析方法通过去伪存真,由表及里使得案情事实已然清楚。可以将自然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一般表述为“综合以上的证据分析与认定,经审理查明”。用简洁的语言将法律事实罗列出来,审理查明即告完成。

诉讼程序中采用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解决过实体问题的应在“本院认为”之前叙述清楚。如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财产评估、鉴定等,且独立成一自然段。

二、“本院认为”的几种表述方式

论证说理是“本院认为”的内容。如果说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是判决书的核心,那么“本院认为”中的理由阐述则是判决书的精华。这是昭示法、情、理的窗口,既不能说的过于专业化,也不能写的过于口语化,要既通俗易懂又循循善诱。既要有张扬、鼓励,又要有规劝、批评,两者相互渗透,相得益彰。实践中,民事责任大凡分两类,一是违约责任,二是侵权责任。义务人所承担的责任方式不一,在论证说理的方式方法上也应不一样。

(1)先法理,后事理。

先将案件所应援引的法条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说清楚,使当事人明白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应当就案情最直接使用的法条进行阐述。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对法条有补充完善之功效时,也应一并阐述清楚。尔后,结合案情分析违约的性质、起因、后果以及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责任。一般来说,违约责任适用此类方法。

(2)先共性,后个性。

法条是归纳总结事物个性后将人们的价值取向法制化的具体表现。民法通则中的每一个条款均是规避该法条行为共同所有的特征,这种共性的社会化集中代表了某一社会现象,虽为法律所不恕,但确实存在于人们现实生活中。先将某一社会现象的共性予以剖析,分析出规避法律的实质共性。根据已得出的行为违法性的实际,结合法条的禁止性规定再作分析,从中看出某一侵权责任与某项法律制度相悖,因此派生出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再结合案件当事人的行为与法律禁止性规定相互比较,从中折射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的特征,理应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来说,侵权责任适用此类方法。

民事判决书范文第3篇

民事判决书

(2011)乌中少民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1985年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锁某某,男,汉族,1976年出生,村民,住乌鲁木齐市。

原判认定,原告锁某某与被告马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6年4月5日登记结婚,2007年2月17日双方生育一子锁某楠。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能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导致夫妻感情逐步淡化。

原判认为,原告锁某某与被告马某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双方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又未能注重感情的培养,双方发生矛盾后也不能及时的沟通化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原告锁某某要求婚生子锁某楠由被告马某抚养的请求,因被告马某下落不明,婚生子锁某楠应当由原告锁某某抚养,抚养费暂由原告锁某某自行承担。被告马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已放弃了庭审中的质证和抗辩的权利。遂判决:一、准予原告锁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二、婚生子锁某楠随原告锁某某共同生活,抚养费暂由原告锁某某自理;三、驳回原告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被告马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我同意与锁某某离婚,婚生子锁某楠现在年龄尚小,而且一直跟随我生活,现要求婚生子由我抚养,锁某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并依法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辆吉利出租车新BT5143、TCL54寸彩电一台、美的冰箱一台、一张餐桌、四把椅子及锁某某名下的共同存款。

原审原告锁某某答辩称,我同意婚生子锁某楠由马某抚养。但我现在没有工作,马某要求的抚养费数额过高,我只能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我们共同财产中没有吉利出租车、共同存款,只有债务。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村委会证明、一审法庭审理笔录、二审询问笔录附卷佐证。

三、婚生子锁某楠由上诉人马某抚养,被上诉人锁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至婚生子锁某楠18周岁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费3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680元(锁某某已预交),由被上诉人锁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马某已预交),由上诉人马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汪 波

审 判 员 马 骏

审判员 邓 颖

民事判决书范文第4篇

民事判决书

(2011)乌中民一终字第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晁某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男,汉族,业务员。

委托人:于新军,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3 344.25元。遂判决:一、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谢某某货款49 000元;二、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谢某某欠款利息3 344.25元;三、驳回谢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晁某某上诉称,我是代表绿巢公司购买的谢某某的石粉,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我不应当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利息有误,我出具欠条未约定还款日期,2009年8月22日谢某某收到付款10 000元,也未对付款提出延迟异议,故从付款当时计算利息,显然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谢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谢某某答辩称,一、我和绿巢公司并没有业务往来,我在一审法院开庭时才见到晁某某人出示的其与绿巢公司间的合伙协议,对此我不认可。我给晁某某供货,也是晁某某给我结算并出具欠条,因此我认为晁某某应当归还所欠货款。二、关于利息计算问题,我认为应当从打欠条当日计算,一审法院判决从晁某某给付10 000元货款时计算,我也没有上诉,对此项判决没有异议。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以上事实有、一审庭审笔录、二审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晁某某购买谢某某的石粉,并出具欠条,就应及时还款,逾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晁某某称其与绿巢公司之间系合伙关系,付款责任应由绿巢公司承担,从晁某某与绿巢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书可以看出,晁某某与绿巢公司之间是合伙关系,合伙期间二者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该笔债务在合伙期间形成,晁某某与绿巢公司对此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谢某某诉晁某某履行付款义务并无不可。谢某某以晁某某出具欠条次日计算欠款利息的主张,是合理的。但谢某某未对此上诉,也认可一审法院对利息的判决,本院对此应予维持。故晁某某要求驳回谢某某诉讼请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 108.61元(晁某某已交),由晁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金 波

审判员 项 颖

审判员 谭健艳

民事判决书范文第5篇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圣松商贸公司。

委托人:屈红亮,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业资产公司。

委托人:时培勇,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融盛投资公司。

委托人:时培勇,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本院认为: 新业资产公司擅自改装暖气管线与圣松商贸公司库存货物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新业资产公司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故新业资产公司对圣松商贸公司构成侵权行为。圣松商贸公司要求新业资产公司就受损财产进行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具体金额应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财产损失金额为准。发生两次漏水事件期间,融盛投资公司已不再承租使用酒花大厦13楼,圣松商贸公司亦未提供融盛投资公司应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证据,对圣松商贸公司要求融盛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一、新业资产公司赔偿圣松商贸公司38 800元;二、驳回圣松商贸公司要求融盛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新业资产公司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原审法院对圣松商贸公司的货物损失进行了价值评估,所作出的评估报告程序合法,内容准确。双方对于赔偿数额的协商过程不能代表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融盛投资公司称:本案的发生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在案件发生时不在该大楼内办公。原审判决我公司不承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以上事实,有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照片、统计表、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二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38 800元。因此,原审判决依据上述评估报告,判决新业国资公司赔偿圣松商贸公司财产损失38 800元并无不当。关于圣松商贸公司认为双方对于赔偿数额曾经协商调解,但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圣松商贸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双方调解数额进行判决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 601.49元(圣松商贸公司已交),由上诉人圣松商贸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圣松商贸公司。

委托人:屈红亮,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业资产公司。

委托人:时培勇,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融盛投资公司。

委托人:时培勇,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本院认为: 新业资产公司擅自改装暖气管线与圣松商贸公司库存货物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新业资产公司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故新业资产公司对圣松商贸公司构成侵权行为。圣松商贸公司要求新业资产公司就受损财产进行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具体金额应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财产损失金额为准。发生两次漏水事件期间,融盛投资公司已不再承租使用酒花大厦13楼,圣松商贸公司亦未提供融盛投资公司应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证据,对圣松商贸公司要求融盛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一、新业资产公司赔偿圣松商贸公司38 800元;二、驳回圣松商贸公司要求融盛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新业资产公司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原审法院对圣松商贸公司的货物损失进行了价值评估,所作出的评估报告程序合法,内容准确。双方对于赔偿数额的协商过程不能代表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融盛投资公司称:本案的发生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在案件发生时不在该大楼内办公。原审判决我公司不承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以上事实,有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照片、统计表、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二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38 800元。因此,原审判决依据上述评估报告,判决新业国资公司赔偿圣松商贸公司财产损失38 800元并无不当。关于圣松商贸公司认为双方对于赔偿数额曾经协商调解,但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圣松商贸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双方调解数额进行判决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 601.49元(圣松商贸公司已交),由上诉人圣松商贸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黎 剑

审 判 员 肖 炜

审判员 蔡 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