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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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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法律实施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是建立在我国规划历史经验和国外规划经验上的,同之前的“一法一条例”相比,指导思想相当先进,内容比较完善。《城乡规划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进入城乡总体规划新时代。但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是否能够有效的实施,能否不是一纸空文而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城乡规划法》出台后,其能否有效实施和发挥最大的功效必须是我们应该关注和研究的重点。结合我国城乡规划现状及特点,本文对我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试图从3个方面提出思考和建议。

一、加强城乡规划法律细化工作,健全相关配套法律

立法是实施城乡规范法的前提和基础,法律的实施首先要制定法律,没有法律,无法可依。有了法律,如果比较粗放,也会有法难依,甚至钻法律漏洞。城乡规划法的法律细化工作是指制定出完备细致的法律制度,使城乡规划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此,保证《城乡规划法》的有效实施首先要保证做好城乡规划法律本身的细化工作。国家立法机关要做到健全配套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通过一个逐步完善,逐步严密的过程健全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为此,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第一,构建完备、协调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绝不是一、两部规划法规所能涵盖的。因此,必须强化规划法规体系的建设。规划法规体系应包括垂直体系和平行体系。所谓垂直体系就是指建立以《城乡规划法》为主体的从国家到各地区、到各城市的层层相关的法规体系。这其中包括与各级规划法规相配套的解释性、实时性的细则。平行体系是指《城乡规划法》隶属于行政法律体系,要与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相协调并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反映出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

我国在城乡规划法系的平行体系方面,先后制定了多部国家级法律和各种技术规范和标准,法律构建已较为完善。目前,对于我国城乡规划法律的细化工作来讲,关键是城乡规划法系的垂直体系的构建,由于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对空间规划(如省域、市域、县域规划)还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因此,各省、市、自治区要跳出部门利益的窠臼,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各个地方具体情况,颁布与之相对应的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逐步形成一个国家、省市自治区和城市的3级城市规划法系的垂直体系。

第二,法律细化要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按照法学上的关于法的分类的一般原理,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其中的主要分类方法之一。以“一法一条例”为代表的我国原城乡规范法律制度是不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原《城市规划法》共6章46条,但涉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的仅有4条(第21条关于城市规划分级审批的规定,第31条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规定,第32条关于建设工程规划分级审批的规定,第38条关于工程竣工资料的规定)。虽然,以《城乡规划法》为代表的我国现行规划法律制度逐步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起来。但是,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法律细化过程中尤其要强调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制定。正如哈耶克所说:“正是对这些程序性保障措施的尊重,才使得英语世界能够将中世纪的法治观念维续下来。”如果缺乏程序性保障措施,法治就难以延续。强调程序法律规范的制定,要明确一些“刚性”指标非经法定次序,不得变更,这样可以对具体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进行有效规划控制。当然,必须同时在程序上保证这些实体内容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以便保障规划意图得以贯彻。

二、真正使公众参与制度落到实处

《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前公众参与缺乏法律的支持和制度上缺乏保证的漏洞,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体现。这些进步虽然是令人可喜的,但是这绝不说明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就一定能发挥实效和真正起到作用,由于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相关措施还不健全,公众参与从总体上看,仍有可能继续停留在形式化的表象运作阶段。这说明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具体来说,落实公众参与制度的对策有以下内容:

第一,培育城乡社会的自主性,建构合理的公众参与组织形式。公众在参与城乡规划的过程当中,因为个人所代表利益的片面性,参与力量的微弱性,实际所能发挥的参与作用有限。虽然有法律来保证公众参与权,即便是公众能够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思路和举措也很难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公众的参与过程很可能仅仅只是停留在形式和走走过场,这样的公众参与根本不可能发挥实质性作用。一方面,要由政府承担起培育市场自主意识的责任,通过家庭、学校和各种舆论工具等社会化途径,强化市民的世俗化倾向,从而使公众在自主意识增强的基础上,主动参与城乡规划。另一方面,要根据我国城市政治、文化传统的实际情况,在不改变我国现行行政体系及不增加机构的前提下,促进和培育各种社会组织的成长,构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非政府组织,其中最重要的是健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功能,搞好社区和农村管理。

第二,要扩大公众对于规划的决策权和影响力,提升公众的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能只是停留于规划的表层,例如周边楼层的高度、道路的走向、市政和共建配套的布置等,这种表层的参与是不可能深入到城乡的发展目标、规模和功能定位等深层的规划活动的。要改变参与的事情仅仅只是那些涉及自身直接利益的行为,要从全局的角度来把握利益,要能提高到公共利益的角度来参与规划,改变以前的那种“自家打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的行为,只有这样才有助于形成一个多数社会公众参与的局面。

第三,落实公众参与必须加强其他配套改革。公众参与归根到底就是一种参政议政的民利,公众如何参与规划又是一个如何行使公民权的问题。所以,公众参与是和我国的民主化进程紧密相关的。其中,政治民主化、政务公开化是公众有效参与的政治前提和基础。因此,政府管理部门需要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方法与社会公众合作,减少规划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增强城乡规划透明度。

三、完善规划监督的刑事追究责任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权力(权利)-行为-责任”的框架,是法律对权力或权利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主要模式。这一模式要点包括:首先,设定合理、合法的权力或权利是法律监督的前提;其次,人的行为是法律监督控制的对象。对于超出合法权力或权利范围的行为和违反正当程序的行为,要予以处罚,即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了义务性的内容之后,一般就应当有一套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如果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如责任惩处太轻、过于原则化,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落实制度,则在实践上就会使得制度上的追究很难被落实。而一旦违法行为人可以逃离法律的追究或者法律的追究不能够起到威慑的预防作用,那么这个法律也就形同一纸空文。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在第6章用了12个条文的内容专门针对近年来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所出现新特点,规定和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这种新变化相对于以前无疑对《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现在的责任追究内容仍然不够有力和具有威慑性,正如加尔文所说:“倘若一个公共秩序(国家)为骚乱所扰乱,由这种扰乱所产生的邪恶就必须以法案来纠正之。若不以胜于通常的惩罚,使人生畏惧之心,则一切人道必将崩溃。”所以,要完善规划监督的刑事追究责任。

具体来说,分析《城乡规划法》之后不难看出,现在的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表现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吊销资质证书、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即便是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在刑事责任立法方面的内容也是有缺失的,全法只在第69条笼统的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划法缺乏对关于严重违法者如何进行处理的刑事责任条款,并且在刑法中也没有设定相应的罪名,那些因违法建设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的责任人便不能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城乡规划法》的一个缺陷。完善规划监督的刑事追究责任可以首先从以下方面操作:

第一,从刑事责任的立法方面来看,首先,可以将违反城乡规划的犯罪行为分为两类:明知故犯的犯罪行为和知错不改的犯罪行为。前者针对在实施违反行为之前已经知道行为的违法性,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主体,后者针对事前虽不知道行为的违法性,但在规划管理部门指出后仍拒不停止违法、改正过失并导致严重后果的犯罪主体。但是,无论那种行为,最终都属于知法犯法、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都应受到刑罚的惩处。其次,立法工作者的工作任务必须跳离只是停留在对规划立法缺乏刑事责任制度的危害性和建立该制度的意义上进行讨论的现状,不能仅仅只是把工作停留在呼吁和宣传的阶段,必须在理论上对刑事责任方面的立法进行分析和论证,更重要的是要拿出具体的立法技术和定罪量刑的措施。

第二,对违反规划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需要一个由轻到重的顺序。首先,可以将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时间看作一个分界,在此之前的行为只视作违法,此后的建设行为,就构成犯罪;其次从违法建设的规模和造成的危害来看,可以规定一个量化的界线,界内视作违法,而界外就构成犯罪,量化了标准,法律就有更好的操作性。

综上所述,现行《城乡规划法》是一部起点高,内容科学完善的法律。所以,利用以前我国城乡规划的经验,以现行《城乡规划法》为依托,只要能使现行《城乡规划法》得以很好地实施,我国就能开创城乡规划的新纪元。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2、周旺生.立法学[M].法律出版社,1999.

3、蒋勇.关于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几点思考[J].城市规划,2008(1).

4、(英)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M].三联书店,1997.

5、吴茜,韩忠勇.国外城市规划管理中公众参与的经验与启示[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1(1).

6、周旺生.立法学[M].法律出版社,1999.

城乡规划法范文第2篇

一、《城乡规划法》的宣传情况

(一)加强领导,周密安排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与实施,充分体现了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思想,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改善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将有利于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为了搞好宣传,我局成立了学习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抓好这项工作。确定20__年12月24日—20__年1月1日为《城乡规划法》集中宣传周,宣传周主题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共建美好和谐社会”,并制定了具体的活动实施方案,对学习宣传活动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策划了各种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二)形式多样,成效显著

1、认真学习,领会精神。我们首先组织本局全体职工,从08年1月份开始定期安排时间集中学习《城乡规划法》,并结合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展开热烈讨论,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为了进一步深刻领会《城乡规划法》精神,确保全体职工全面掌握《城乡规划法》,我局在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城乡规划法》培训学习的同时,组织全体职工开展了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考试,并根据考试中出现的较为突出的难点问题,安排专人进行授课讲解,为下一步工作做好准备、打好了基础。

2、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电视电话会议。为了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法》,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我局参加了建设部组织召开的全国《城乡规划法》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会上,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主持会议并传达了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对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的讲话精神,建设部副部长姜伟新作了重要讲话,阐述了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部署了贯彻实施工作;会后,省建设厅就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进行了安排部署。我们认真听取了上级领导部门的具体安排,把法规条文,上级安排和我区的实际情况结合在一起,吃透文件精神,提高了宣传贯彻和实施《城乡规划法》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3、通过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我局通过丽江电视台、丽江日报等新闻媒体大力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我区城乡规划成就。在丽江电视台反复播放宣传《城乡规划法》的要点及相关知识;利用电视台滚动字幕,反复宣传城乡规划法及宣传标语;确保城乡规划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4、上街设立宣传点,扩大宣传范围。为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城乡规划法》,提高宣传成效,我局通过在市区重点路段悬挂横幅,组织全局职工上街流动宣传等形式向市民宣传《城乡规划法》。并就玉泉路、民主路、祥和丽城等主要路段的规划改造、违法、违章建筑查处、规划公示效果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与群众进行对话,热情解答群众的政策咨询,使广大城乡居民充分了解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划内容,激发了城乡居民参与、支持和监督《城乡规划》实施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城乡居民的规划意识、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形成了领导带头执行规划,建设单位自觉落实规划,广大群众自觉维护规划的良好氛围。

二、规划审查及建设项目审批情况

认真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同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完善了适合于××区的《××区建设项目规划报批管理暂行规定》、《××区私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规划助理管理制度》等管理暂行办法。

加强规划审批和管理环节,严格按照《丽江××保护管理条例》、《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将我区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农村居民、集体建房统一纳入城市规划管理的范围,特别是城区农村集体建设及农民建房按审批程序办理城市规划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建设,控制和杜绝“未批就建、少批多建、随意加层和随意更改规划审批”现象的发生,真正实现“城中村”建设与城市建设的协调,从而保证城市建设质量和城市特色。对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地段城市设计等由区政府分管建设的领导进行审查,审批。通过宣传教育、有效管理,居民(村民)的建设审批意识不断加强,由于我区城市不断扩容,城市建设日新月异,规划审批工作量大,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但我局始终严把建设审批关,去年我局共完成村镇选址109份,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62份(其中私人建设899份),审批改扩建面积达316.89万㎡,其中私人改扩建达11.73万㎡。实地踏勘600多人次。

接受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无论大小项目,都引导项目业主到市规划局组织方案评审,“一书 两证”的发放和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都要按市局的要求进行,没有发生过违规事件。对有些没有把握的问题及时请示咨询市局领导及各部门处理。

三、乡(镇)村总体规划编制完成情况

去年由我局组织实施完成了《新团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金江乡小集镇规划》、福慧学校办公楼、黄山完小、金甲公寓、中医院办公楼等单体建筑设计,并由我局无偿提供了760份的老百姓自建房建房设计图纸。今年我局将完成《七河乡小集镇规划》和《安乐村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执法情况

为使我区规划监察管理工作进一步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实现从严从细、形成城镇辐射各乡镇的管理网络本文来源:文秘站 ,相继规范和制定了《规划监察工作职责》、《监察队服务承诺制度》、《监察队廉政制度》、《监察队长工作职责》、《监察队员职责》、《内勤职责》、《领导带班监察制度》。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在全区各办事处(乡镇)、居委会、街道配置了规划助理员,建立了《规划助理员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学习、培训。从而严格执法程序,严肃了执法行为。

去年初加大监察力度,大力治理整顿了城区内(包括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在内)的违章建筑,加强不协调建筑、城市道路、车辆交通等方面的综合治理工作。今年1月全局工作人员参加对××范围内历史遗留的不协调建筑、各类私自搭建的观景平台、阳光棚、钢架楼梯及建筑主体结构遭严重破坏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建筑进行调查摸底,其中有阳光棚4250 m2,石棉瓦顶棚218m2,观景平台1304 m2,钢架棚254 m2。我局分组分类对各类建筑签发了限期拆除或整改通知,收到通知的××住户或经营户都比较配合,基本自行拆除和整改。今年1月玉河走廊商铺存在许多私自搭建的不协调建筑,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沿线11家商铺所有不协调建筑在1日内全部拆除完毕。该次整治工作取得很好的效果,所有的商铺都恢复了原来的建筑风貌,为通往玉泉公园的道路提供了美好的环境。从20__年至今年组织了三次大规模的联合拆除违章建筑行动,20__年出动了200多名执法人员同一天对束河古镇内6栋违章建筑进行了,20__年又出动了100名执法人员对××内镇东路沿线的王四六户进行了,20__年12月31日又对××内七一街八一下段的96号、97号的违章建筑进行了。

去年一年来多,调解邻里纠纷200多件次,规划工程停工核查98件,规划行政处罚40件,规划行政责令改正79件,建设工程放验线表22分,共清理拆除违章建筑3901 !m2。

随着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内从审批到建设由各部门层层把关,××规划管理日趋规范,许多违章建筑得到有效的遏制,我局为保护管理××尽了应尽的职责。

五、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现在我局现有的监察队人员编制为10名,而实际执法人员只有5名,依照《城乡规划监察》规定,建成区每平方公里应配备监察队员4名,按丽江市中心城区面积建成区22平方公里计算应配备监察队员88名,所以执法人员配备远远不足。

2、因整个丽江市中心城区的规划执法工作由我局负责,包括××在内,加上规划执法工作调整的利益巨大,所以规划执法工作越来越艰巨。

六、今后的工作思路

1、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立足实际,注重城乡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土地资源、公共空间和城市建设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

2、进一步加大《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力度。继续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制作宣传专栏等形式深入宣传《城乡规划法》,让群众充分理解《城乡规划法》,自觉参与到监督城乡规划的行列中来,从而使《城乡规划法》得到更有效的贯彻。

3、依照《城乡规划法》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局城乡规划相关规章制度。

城乡规划法范文第3篇

一、当前我市规划监察法律近况

近年来,我市城市建立疾速开展,城乡规划监察法律面对着严肃应战。就城区而言,当前,我市每年建成区新添加面积约5平方公里,监察法律掩盖局限也由本来的城市区扩展到城乡连系部,法律治理面积近200平方公里,法律监察的义务日益深重;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冷巷路途总里程已达70多公里,延长了监察法律的触角,监察法律的难度逐渐加大;规划项目及建立市场全局与部分等多种好处交错,监察法律的抵触愈加剧烈;所担负的批后监视治理、材料调阅、现场复核等常常性任务增多,监察法律的要求愈加严厉。2010年,查处违法案件300起,了案274起;请求法院强迫执行26起;依法撤除续建局部,强迫其停工15起;组织人员强迫撤除私搭乱建5起;撤除违法设立的站台亭15处等。特殊是本年集中法律年运动展开以来,全市共排查违法修建41起,下达督办告诉41份。催促撤除环路两侧、财产集聚区节制局限内违法违章修建5处、撤除面积1800平方米,实在维护了规划建立的严厉性。

归结起来,违法建立的景象首要有:

(一)无证进行违法建立。一是未获得《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进行违法建立,如四角堂街、黑暗街、塔湾、苗场等工地。二是无证建立暂时用房,如禹神疾速通道两侧暂时修建物,颍河迎宾馆对面铁皮房等。三是无证进行门面革新。

(二)私自改动规划审批内容。接纳“批少建多”、“批甲建乙”的违法伎俩,私自改动规划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建立,如将来首府小区项目,超建1栋楼和5栋超建1层,盐业公司房屋小区4栋超建1层,私自改动规划审批内容。

(三)规划认识淡漠形成的违法建房。有些居民规划认识淡漠,习气于自行其事,甚至强行擅自建房,如老城区贴廓巷居民白根池在自家原有二层楼上加建至五层;苗场村四组、五组进行房地产开拓等。别的,还有相当一局部居民以为违章建立无刑事责任,完全置司法律例于不管,进行强行建立,城建法律部分的“责令整改告诉书”成了“催工告诉”,“你来我停,你走我建”。

违法建立发生缘由:

(一)片区节制性具体规划滞后。老城区严控已长达十年之久,局部地区缺乏具体规划。而老城区大多修建建造于上世纪七八十年月,甚至局部地段还存在很多的上世纪四五十年月的修建,款式陈腐,破损严峻,基本知足不了居民日益增进的根本生涯需求。老城区之外地盘性质大多属于集体性质,置换为国有性质周期长,且群众也找不到适宜当地进行置换,城建法律大队常因居民拆旧建新而与其激化矛盾;过境公路两侧节制红线内无具体规划,均为严控区域。受规划经费制约,大都乡镇只要总规而没有详规,特殊是居民点规划,地盘调整没有落实,致使很多村规划只规划在纸上,实践难以施行,而群众建房大多是客观需求,所以某种水平上形成了建房无序、无规划乱建的景象。

(二)经济好处驱动。因为当前房地产市场过热,好处的差遣使有天资的开拓商和无天资的社会力气参加施行建立项目。比方影响比拟严峻的小型开拓建立,多为村组、居民和开拓商一起开拓或居民与开拓商结合开拓。此类违法修建往往有社会闲散人员介入,且大多场地不坦荡,一致举动坚苦,肢体抵触景象时有发作。其次,套取国度赔偿。因为当局对部分地盘征用时,承认违法建立的存在,在征地拆迁、城中村革新中赐与住房或更多的赔偿,这让局部人感觉有利可图而突击违建。只需路延长到哪里,违法建立就建到哪里;城市规划到哪里,违法建立就跟到哪里。

(三)规划答应前置前提多,影响规划的正常审批。在获得《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前,需求拿到相关单元出具的抗震、消防、文物、人防等手续,因为报批阶段工夫较长,处理准建手续周期长,致使单个开拓商盲目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先建后批”等等。我市一些经过挂牌拍卖国有地盘运用权的大型开拓项目,就存在如许的问题。

(四)法律力度不敷强。一是全方位监管坚苦。规划法律步队首要树立在城市,关于村镇没有专门的法律监管步队,缺乏对乡镇、村庄规划的法律监管,在必然水平上形成了治理上的破绽。二是取证难、送达难、执行难。因为违法建立查处任务对当事人亲身好处影响较大,被执行人冲突心情激烈,拒不共同法律人员的正常查处,文书难以顺畅送达,招致依法行政难落实,法律周期延伸,且易激发暴力抗法,法律人员遭人咒骂、殴打的景象时有发作,还极易形成群体性上访。三是强迫撤除决议难以执行。从政策层面上看,固然有《城乡规划法》等司法、律例,但关于违法建立,没有付与当局明白的强迫性撤除权利,法律有难度。

二、遏制违法建立的对策及建议

(一)做好片区“详规”。抓紧修正和调整城市近期特殊是老城区节制性具体规划和设计,严厉节制重点区域、重点地段及路途穿插口邻近,果断制止离开实践的建立项目;强化城乡规划的集中一致治理,积极推进中间镇节制性具体规划和村庄建立规划编制,促进乡村居民点的合理结构;抓好财产集聚区节制性规划和近期规划建立区具体规划的编制任务,加速整合措施,进步地盘应用效率,推进全市财产集聚开展。规整齐旦同意下来,任何单元和小我无权私自更改和调整,果断维护规划的威望性。

(二)强化规划法律宣传。以规划建立集中法律年运动宣传为打破口,具体进步全民的规划认识和司法认识。一是注从新闻媒体宣传。充沛应用播送、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鼎力宣传城乡规划、建立和治理方面的司法律例,使规划法律任务深化千家万户,人人知法、守法,然后使人民群众了解、支撑共同规划法律任务。二是注重专项整治前的宣传。自动登门做好治理相对人的挽劝任务,争夺人民群众的了解和支撑,化解与治理相对人的矛盾,变群众对立为自动共同听从治理。

(三)严峻查处违法建立。一是按期经过新闻媒体布告,奉告市民市区哪些修建属违法修建,当局有关部分将纰谬其处理相关建立及房产手续,提示市民稳重购房。二是拿出专门工夫,对违法建立状况进行拉网式的排查摸底,订定一套疾速处置“撤除违法建立”问题的可行性方案,在司法律例规则的局限内,尽能够地缩短案件的执行周期,进步强迫执行效率。三是一经查核实,凡属违法开工建立的项目,其承建单元在规则年限内不得承建任何建立项目;为违法占用地盘和进行违法建立的单元和小我供应勘察、设计、监理的单元,在规则年限内不得承揽工程项目。四是关于大案要案要挥以重拳,严厉依法从严查处。个中,契合地盘应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查处后补办手续,但要从高征收赔偿金和出让金;不契合两个规划的,一概撤除。五要树立避免违法用地违法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双违”呈现反弹。

(四)加速“城中村”革新。一要加速对规划区内“城中村”革新规划编制。连系“城中村”地位、规划用地性质、建立状况、生齿容量和近况规范等,综合思索“城中村”村民的安顿、就业和社会保证等,编制“城中村”革新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为“城中村”开拓革新供应指点。二要严厉节制“城中村”各项建立行为。为避免“城中村”的进一步延伸或呈现新的城中村,添加革新本钱,要严厉节制“城中村”用地局限,市地盘、住建、规划部分必需果断中止处理和审批规划区内村民建立用地、居民建立答应、房子产权买卖等手续。因非凡状况确需建立的,只许维修和原规划翻建。三要依照“成熟一片,开拓革新一片,建成一片”的准则,制订实在可行的“城中村”革新方案。

城乡规划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 统筹发展 问题分析

1桐庐县城乡统筹发展及城乡规划问题分析

1.1城乡统筹发展问题

(1)城乡化水平落后于工业化进程

桐庐的农村工业化和小城乡化演变方式形成了与经典工业化、城乡化不同的演变方式,由此产生了当前面临的问题,如:土地资源集约度不高、乡村环境急需整治,人口未能有效向城乡集中,城乡化水平滞后于工业化进程,产业结构偏重,现代农业的实施力度不够,环境污染的集中处理难度较大。

(2)城乡功能亟待提升

农村的工业化导致城乡各功能用地混杂,存在布局不合理现象;城乡规模偏小,各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比较薄弱,存在功能不完善等问题。

(3)土地资源仍然十分紧张

城乡建设用地空间与资源十分紧缺。需要各级各层面进一步树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识,通过优化用地结构与布局,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加强调整、改造、挖潜等手段,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城乡风貌特色缺失

在过去的城乡建设中,由于缺乏对城乡风貌和建筑文化的研究,导致地域区别和建筑文化多样性的消失,使城乡的风貌趋于雷同,城乡和村庄面貌缺乏特色和鲜明的个性。

1.2城乡规划当前存在的问题

(1)规划理念的先进性和适应性不够

统筹城乡、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理念尚未在城乡规划中全面落实。城乡规划的编制偏重于物质空间规划,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要素的规划研究不够,影响了城乡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调控作用的发挥。规划制度受城乡二元结构影响,重城镇轻乡村的现象还存在。规划编制往往注重城镇发展速度,忽视提升城市功能质量,效率与公平难以兼顾。

(2)城乡规划的前期研究工作欠佳

城乡规划是空间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要体现其公共政策属性,体现其前瞻性、科学性和实效性,规划研究是规划工作重要的技术支撑。我们不仅要重视城乡空间形态的规划,更要重视形态层面以外的软性规划,如社会的、经济的和文化的层面等。因此,更要加强规划的先导性研究和综合研究。

(3)规划内容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有待提高

城乡规划的质量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规划,特别是乡村规划的前瞻性不强。编制规划仅注重远期或远景的蓝图,忽视对发展时序的合理安排,没有很好地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远景控制的关系。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新问题,如市场化进程加快、流动人口激增、老龄化社会迫近、小汽车进入家庭等,缺乏足够的重视和合理的应对。缺乏规划实施的经济分析,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较难适应市场经济下规划管理的需要。

(4)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不足

城乡规划是一项公共政策,除了政府、专家还需公众广泛参与。目前公众参与虽已涉及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民意调查、规划方案的公示和规划实施阶段的公共监督等方面,虽然《城乡规划法》强调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但公众参与规划听证、规划决策机制、公众参与制度等尚未建立。

2 对城乡规划工作的几点建议

2.1加强城乡规划的前期研究

(1)深入研究“十二五”期间桐庐县新型城市化发展战略,科学制订桐庐县新型城市化“十二五”发展规划。

(2)加强城市功能品质提升研究。找寻未来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载体,深入把握产业升级、城市升级的方向所在、动力所在,结合重大建设发展项目,布局城乡产业发展的重点空间,提升城乡空间品质和功能品质。

(3)加快区域空间协调规划编制工作。积极配合杭州市做好杭州大都市经济圈的各类空间规划,做好本县规划与都市圈规划的对接融合。

(4)利用杭州大都市圈轨道交通规划研究的契机,加快桐庐县轨道交通的前期研究工作,在两地空间规划中做好轻轨廊道的预留。

2.2 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全覆盖

2.2.1 科学编制城乡统筹规划

应在桐庐县域总体规划得指导下,组织编制《桐庐县城乡发展空间布局规划》,规划将桐庐全域作为一个整体,整合城乡空间结构,优化布局形态,协调产业分工,明确一、二、三产业的空间布局;合理框定近远期城乡用地规模,明确划定城乡生态空间,维持区域可持续发展。

2.2.2 全面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

认真落实城乡规划全覆盖任务,积极推进乡村规划建设。一是各乡镇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加快推进镇(乡)域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工作。二是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现全县城乡建设用地控规全覆盖。

2.2.3 重视城市设计和城乡风貌特色规划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通过城市设计的手法,编制风貌特色规划,进一步优化、提升城乡形象,避免“千村一面”,统筹与突出城乡建设特色。建议组织编制《桐庐整体风貌研究》,把握桐庐风貌特色,指导城乡建设。

2.3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2.3.1、加快城乡规划队伍建设

现行乡村地区的规划管理主要由乡镇政府或乡镇级国土资源所履行管理职能,这种管理以土地管理为核心,缺乏城乡规划的有效引导。建议在乡镇分设村镇规划管理办公室,或在现有基础上落实规划专职管理人员,保证每个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配备1名以上熟悉村镇规划编制管理的技术人员。负责协调规划的制定、实施和各方面的意见,从而真正实现规划管理的城乡全面覆盖。

2.3.1 拓展规划管理的手段,建立激励机制

鼓励规划管理人员理论联系实际,通过管理实践提升理论水平,建立规划管理论坛,开展有关规划管理调研的有奖征文活动;三是要加强学习调研。定期组织规划管理人员,尤其是基层规划管理队伍,向先进地区学习和交流,积累城乡统筹发展的实际经验,提升管理水平。

2.3.2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人才、技术支持制度

建议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人才、技术支持制度。可采用多种形式加强杭州市区对桐庐县的人才、技术支持力度。如对规划方案的编制、评审,或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挂职锻炼、规划专家给乡镇领导和规划管理人员讲课培训、作为乡村规划发展的长期顾问等。

2.4 创新规划实施管理

2.4.1理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体制

依法推进规划管理全覆盖。推进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管理,完善规划选址管理,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布局调控。建立城乡规划统一管理的体制。规划工作重点由以城市为中心,向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转变。

2.4.2创新规划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桐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城乡规划与设计水平,全面提高城乡整体建设水平,尽快提升城乡整体形象,建议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这一原则的严格执行,完善设计单位库与专家库,定期邀请专家进行审查把关。规划与设计方案一旦形成,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出具公告,向社会进行规划公示,通过向民众广泛征求意见、科学采纳建议来完善规划与设计水平。

城乡规划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城乡规划管理;物权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4-0169-01

1.引言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这一规定与城乡规划密切相关,同时城乡规划部门既是建造建筑物的许可机关,也是违法建筑的查处机关,因此,在城乡规划管理中正确理解与适用非常重要。

2.《物权法》与城乡规划的关系

2.1 《物权法》若干内容与城乡规划相关,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城乡规划权属于行政权,它主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调整社会关系,实现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此,作为私法的《物权法》一般不会直接成为其执法依据,但这并不是说《城乡规划法》与《物权法》没有关系。《物权法》第八十九条适用对象主要市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样与城市规划及规划设计、管理单位相关,物权法若干内容与城乡规划相关,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2.2 《物权法》的实施对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提出更高要求

《物权法》的出台实施,首先将进一步促使城乡规划部门树立“尊权”意识,自觉尊重物权;其次将进一步促使城乡规划部门强化“护权”举措,在执法中更全面的保护物权,特别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目的,主动、彻底地对侵犯物权的各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理;再次,将进一步促使城乡规划部门摈弃“侵权”行为,在法制的框架下行使各项职权。

3、在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正确适用《物权法》,必须着力规范编制调整行为

3.1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强调,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对规划编制的要求不谋而合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城乡规划部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标准。上述内容均与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有直接关系。

3.2 转变观念,创新思路,恪守保护相邻权职责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从法律上确立了通风、采光、日照等相邻权的地位。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深化物权意识,本着对国家、社会、公众负责的态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工作,要充分研究快速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用地布局、设施建设等方面对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权利从源头上给于充分考虑和具体落实;要高度关注城乡弱势群体的利益,协调各方面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新思路、新方法。

4、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正确适用《物权法》,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4.1 工程建设标准为解决物权纠纷提供了技术依据

法律通常至确定一般原则,很少涉及具体标准、条件,立法机关往往把具体标准的制定权及判断适用权赋予行政机关。[1]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工程建设的相关标准,并颁布了强制性条文,逐步完善了标准体系。它们以技术规范的形式对开发建设行为提出了规制,并由城乡规划等部门通过行政审批予以贯彻。它们虽属标准范畴,却又不失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规范。

4.2 在建设规划许可中正确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必须正确认识并妥善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4.2.1 通风、采光和日照的关系

通风、采光和日照是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指出,“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只要满足日照要求,其它要求基本都能达到。因此,住宅建筑间距仍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和避免视线干扰与空间环境等要求为原则。”这就是技术规范一般只规定日照间距而不就通风、采光间距做专门规定的原因。

4.2.2 日照标准与日照间距的关系

正确理解日照标准与日照间距二者关系,必须把握以下三点:第一,日照标准是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对此,地方立法无权“打折”;第二,日照间距是执行日照标准的具体方法,是经过换算得出的结论,通常情况下,只要符合间距规定,就能M足日照标准;第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既应符合日照标准,也应执行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建筑间距规定。

4.2.3 侵权与容忍的关系

合法建筑亦有侵权的可能,行政许可绝非免除加害人民事责任的凭据。相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新建建筑降低了原建筑的日照时间,只要符合最低标准及最小间距规定,原则上不构成侵权。现状建筑日照本身不达标,相邻区域改造不应使其现有标准有所降低。

4.2.4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建设规划许可是依据城乡规划法作出的,有关相邻权纠纷的民事诉讼不宜对该诉争建筑物是否符合工程规划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2]对于经过合法审批影响相邻权的建筑,宜提起行政诉讼。若提起民事诉讼加害方往往以其建设行为已经取得行政许可提出抗辩,举证相邻权受到影响的责任就由加害方承担。而且在此情况下即便发现行政行为违法,也难以处理,否则极易突破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预限度。而若提起行政诉讼,则举证该审批行为合法的责任由规划部门承担。反之,对于未经合法审批的建筑,可由当事人选择提起民事诉讼或要求行政处罚,二者并不矛盾,而后者余地更宽,因为即便不影响相邻权,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影响的,依然应当予以拆除。

5、在查处违法建筑中正确适用《物权法》必须准确把握相关裁量尺度

5.1 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决定违法建筑的处理结果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违法建筑的法律责任包含3各层次: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除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显然,对于违法建筑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认定,将决定其最终处理。

5.2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是衡量违法建筑可否采取改正措施的重要尺度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是衡量违法建筑可否采取改正措施的重要依据,但非唯一依据。因此,城乡规划许可的依据包括城乡规划依据、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以及技术规范依据等。上述依据同时也是查处未经许可的违法建筑的依据。

5.3 对违法建筑的查处没有体现对环境权的保护

对于擅自增加容积率等违法行为,除了采取加倍征收地价、追缴相关规费等措施以及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究其违法程度责令违法者对于物业范围内的其他业主给予相应赔偿。因此,超容积率现象隐含的重要后果,就是侵权了物业范围内的其他业主的环境权。相关部门对此采取罚款、追缴规费、加倍征收出让金等措施,都是基于公权力目的作出,从某种程度上说挽回或部分挽回了国家损失。

6、结语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物权法》若干内容与城乡规划相关,事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规划工作人员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正确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推进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