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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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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论文

反倾销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发达国家对农业支持政策的坚持和完善以及国外以食品安全为借口的贸易壁垒措施持续上升,对我农产品出口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农业面临的国际竞争会更加激烈。在这样的背景下,使用反倾销等维护公平竞争的政策工具来保障国内市场的安全稳定,对于我国这样的农业大国来说,是正当的,也是一段时期内不得不做出的选择。然而,由于我国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反倾销措施要想有效应用于农产品贸易领域,还需要进行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农产品贸易形势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贸易总体上是进出口额增长速度落后外贸平均增长速度,且进口增长快于出口增长,并于2003年后转为逆差。在结构方面,除水产品、蔬菜、水果、畜产品等劳动密集型农产品还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外,大宗土地密集型农产品、林产品和大多数农业原料产品已经不具有比较优势。根据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局对中国主要大宗农产品产需形势的预测,除大米外,玉米、小麦、大豆、棉花和豆油在2005-2010年间都是净进口,其中玉米、小麦和大豆的进口增长幅度较大,与2005年比,2010年的增幅分别为198%、73%和40%。大宗农产品进口激增,对相关产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势必造成严重冲击。从农产品贸易环境看,目前我国农产品进出口均面临来自国外的巨大压力。2007年世界农产品关税水平平均为62%,我国农产品进口关税已降至15.2%,并且削减、取消了大批农产品进口管理措施,目前我国已是世界上农产品市场最为开放的国家之一。在出口方面,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除频频遭遇技术性壁垒外,也是反倾销的主要受害者。

从农产品贸易的趋势看,随着WTO谈判的进展,农产品贸易扭曲的情况将得到缓解,农产品贸易将会逐渐更加自由和公平。但发达国家由于长期对农业实行高补贴政策,加之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及农业部门的压力,WTO多边协议首先会造成发达国家农业支持政策在“箱”间的转移。我们对农产品自由竞争和公平贸易还不能抱有过于乐观的态度。短期内中国农产品贸易环境无疑会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二、我国反倾销制度在农业领域的缺陷

由于我国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反倾销制度要想在农产品贸易中取得效果,尚存在以下缺陷。

1、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资格问题

尽管《WTO反倾销协议》赋予了相关产业在受到倾销损害时申请反倾销调查的权利,但同时又对申请人的条件和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均可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第十七条又规定“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这种对申请人资格的严格限定,对于发达国家产业组织比较健全及以农场为主的大规模生产模式来说,似乎不成问题;但对于我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产业组织尚不健全及以农户为主的小规模生产模式来说,事实上等于剥夺了农民反倾销申请人的资格。

2、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能力问题

反倾销调查由申请人通过提交申请书的方式提出申请。在《WTO反倾销协议》的基础上,《条例》对申请书的内容也做了详细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条例》第十五条又规定了申请书应当附具的证据:“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此之外,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又附加了如下三条内容:“损害的类型,是指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如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还应当分析进行累积评估的原因及理由;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及其他证据材料。”可见,申请人不仅应该掌握国内外两个市场上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信息、相关产品的数量及价格信息,还需具备对国内产业影响的总体评估能力。同时,对倾销、损害及两者的因果关系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由于农产品的生产方式及市场的复杂性,即使通过地方性产业组织的联合或其他方式具备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人资格,也很难有能力提供一份信息充分、证据确凿、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在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的基础上,立案调查的可能性就更微乎其微。

3、政府保护的有效性问题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也“可以立案调查”,这就从法律角度赋予了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但是,反倾销调查是以维护行业或企业的利益为直接目标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整体利益的代言人,而不是某一具体产业的代言人,更不是某一企业利益的代言人。因此,在未接到申请,但却有“证据”的情况下,是否决定立案调查,也必然会从国家整体利益、对外经贸关系等角度综合考量,而不会只局限于某一产业的具体利益。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总体贸易存在巨额顺差,承受一些贸易伙伴国巨大进口压力的背景下,国家行政机关就更加难以自主做出对外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决定。

因此,由于国家利益和某一具体产业利益的不统一,不代表产业利益的国家行政机关并不会忠实履行反倾销申请人职责。国内外大量的反倾销案例也证明了这一点,绝大多数反倾销立案调查都是由企业或产业组织提出申请的。

三、在农业领域增强反倾销调查可操作性的建议

1、思想层面

(1)牢固树立反倾销是维护公平贸易的手段的基本观念。反倾销是WTO赋予缔约方反对不公平贸易、保证市场平等竞争的正当手段。由于各国农业支持的出发点不同,对农业补贴的范围和强度也不同,尤其是发达国家,农业支持更是保障农民利益、强化农产品出口竞争力以及倾销剩余农产品的主要手段。因此,国际市场上农产品的不平等竞争还将长期存在。在这样的背景下,使用反倾销等维护公平竞争的政策工具,对于我国这样的农业大国来说,是正当的,也是一段时期内不得不做出的选择。(2)彻底放弃用农产品平衡总体贸易、缓解进口压力的想法。首先,在发达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及跨国公司大举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背景下,国际贸易的差额已经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该国真正的经济贸易利益。个别发达国家出现贸易逆差,无非是投资和贸易替代关系的显现。其次,中美、中欧之间的巨额贸易顺差也无法单靠农产品就能实现平衡。发达国家对我国农产品进口施加压力,其本意也是从保护国内农业利益出发,是国内农业保护政策的国际延伸。因此,任何的妥协和让步,换来的只会是对方的得寸进尺、变本加厉,对缓解贸易压力不会有真正帮助。最后,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民利益关系到国家整体的经济安全和长远利益,新农村建设更需要公平稳定的国际环境。用农产品平衡贸易,靠弱势的农民群体承担开放成本,本身也是缺乏全局观念的、不负责任的政策主张。

(3)根本转变靠农产品贸易促进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和优化的思路。有人认为通过农产品国际贸易可以促进我国农业内部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但农产品作为事关国家安全的战略性物资,还没有哪个国家真正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参与国际分工,特别是对于大宗主要农产品都要自己维持一定的生产规模。同时,目前农产品贸易是建立在扭曲和不公平基础上的,以此促进结构调整也很难实现优化的目的。另外,农产品的结构调整还受到技术和自然条件的严格约束,不但过程是缓慢的、循序渐进的,其结果也很难完全按比较优势原则分工。前些年我国部分地区农民种粮积极性下降,并未因此转移到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生产中去,而是造成了粮食产量和农民农业收入的绝对下降。因此,农业内部的结构调整,应该靠国家宏观的、整体的和长远的政策来保障,靠扭曲的农产品贸易来促进显然是不合适的。

2、组织机制层面

(1)创新农民组织,建立产业协会。目前我国以农户生产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不会有根本改变,仍然要个体农民面对高补贴与规模经济下生产的国外农产品,以及越来越严重的贸易保护的冲击,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建立产业组织是现实的选择。

(2)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进口设立反倾销调查警戒线。当某种主要农产品在一段时期内进口数量的增长或价格的下降超过一定幅度时,商务部应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授权,自动启动反倾销调查立案程序,以解决在国家利益和产业利益不对等的情况下,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主体错位问题。

3、技术层面

(1)深入研究农业高补贴国家的农业政策对农产品价格的控制程度和对贸易的影响,以便分析其是否属于国家垄断贸易的情况。《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附件一第6.1条补充规定二和《1994年反倾销守则》第2.7条,将国家垄断贸易称之为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被完全垄断,而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控制。如果一国被确定为国家垄断贸易,那么允许进口国在有关反倾销调查时对该国企业实行差别待遇。西方国家通过对农产品的高额补贴影响或控制价格,进而导致国家垄断贸易,从逻辑上分析是有这种可能性的。一旦确认某国在农产品上有国家垄断贸易的行为,在对其反倾销时就可以比照西方国家对中国反倾销的做法,在成本核算时采用替代国制度。这一方面可以大大增强我国农产品反倾销的力度,同时也可以还“国家垄断贸易”以本来面目。

(2)加大农产品反倾销人才培养的国家支持力度。由于农产品的易腐性、季节性、价格波动大、固定成本高、财务记录不健全等一系列特点,农产品反倾销活动的方式和结果与非农产品、尤其是制成品有很大的不同,对于我国这样反倾销历史短、经验不足的国家来说,具体操作的难度就更大。因此,应加快相关人才的培养,以便深入研究农产品反倾销的市场条件,以及反倾销实施后的市场影响。应把掌握反倾销、WTO规则、相关法律与惯例知识的人才与农业技术人才一起,共同纳入对农业人才的培养支持范畴。这样,我国农业发展在具备了技术保障的同时,也提高了市场与规则的保障程度。

【参考文献】

[1]B.A.Blonigen:针对农产品的反倾销活动[DB/OL].,2004-11-9.

[2]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局:2005-2010年中国主要大宗农产品产需形势预测[EB/OL].,2006-3-10.

反倾销论文范文第2篇

——以欧盟与印度棉制亚麻床单反倾销争端案为借鉴

梁咏

【内容提要】

我国已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尽管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的,但却因处于经济机制转轨时期而须履行诸多特别义务,其中如何应对我国入世后可能出现的数量众多的反倾销诉讼就成为了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本文将在对WTO相关文本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兼采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对反倾销诉讼提出一点展望。

【关键词】发展中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反倾销WTO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SettlementMechanism)是整个WTO体系的核心,由GATT第22条、第23条规定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经过近半个世纪所积累的经验和所形成的习惯规则,逐步形成了一套颇具国际经济法特色的国际司法机制,被认为是“WTO最独特的贡献”。1

尽管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为整个多边贸易体制的良好运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如何使发展中国家有效地参与和利用该机制,却一直是影响其作用充分发挥的最为突出的问题。2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争端解决是这个机制真正成功和将发展中国家更好地融入多边贸易体制的根本所在。3因此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方面也有相应规定和具体安排。

不可否认,WTO确实(至少在文本上)给予了发展中国家不少特殊和差别待遇(specialanddifferentialtreatment),如《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DSU)第3.12条(关于依据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1966年4月5日决定的例外程序)、第4.10条(关于协商)、第8.10条(关于专家小组的组成)、第12.10条(关于协商时间的延长)、第12.11条(关于专家小组的报告)、第21.2,21.7,21.8条(关于执行)、第24条(关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程序)、第27.2条(关于秘书处的职责)。当时经强化的新的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将是使发展中国家免于遭受发达国家双边压力的强有力工具”4。

二、我国在运用该机制进行反倾销诉讼可能遇到的障碍

(一)我国反倾销诉讼的现状

从1979年欧盟对我国的糖精钠提起反倾销指控以来,截至2001年3月底,已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422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位居全球之首,至少影响到100多亿美元的出口额。5在2000年,国外对中国大宗出口产品提起的反倾销案件达38起。6

加入WTO后,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围攻的两个关键问题依然存在,一是对我国提出反倾销指控的国家有不断增长的趋势;二是外国对反倾销的歧视性政策近期不会有太大的变动,如在判定是否存在倾销时,仍可采用替代国方式,这可能会使外国对我国提起的反倾销诉讼更容易成立。

(二)我国在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反倾销诉讼中可能遇到的障碍

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的,自然享受上述一系列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但是所有文本上的这些规定都不意味着我国可以“依赖”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地位坐享机制给予的“恩赐”。综观各国实践,不难发现,发展中国家真的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还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系列问题:

1、冗长的期限

附:WTO争端解决时间表

磋商60日

建立专家小组并任命各成员45日

最终报告提交各方6月

最终报告提交WTO各成员3周

争端解决机构(如无上诉)60日

总计(如无上诉)1年

上诉机构报告60-90日

争端解决机制通过上诉机构报告30日

总计(如上诉)1年零3个月

资料来源:WTO:"TradingintotheFuture"(2ndeditionrevised,April1999),p39.

国际市场上风云变幻,瞬息万变,如此冗长的争端解决程序结束,即便最终得到了“公正”的结果,可能本来的国际份额早已被他国占据,“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

2、有限的补偿

DSU第3.7条明确规定“提供补偿的办法只能在立即撤销措施不可行时方可采取,且应作用在撤销与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措施前采取的临时措施”,GATT主要是为了保护进口和国内产品之间的竞争关系,一般不可能追溯性地再创设“已失去的竞争机会”,再者,一般也无法计算出并赔偿“已失去的贸易额”。7这一点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也尤为明显,因为这些国家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化解被投诉的违法措施在其“合法”存在期间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3、报复方面的弱点

如果被投诉国家没有撤销经DSB认定为“不可接受”(inadmissible)的措施,

受影响的国家可以采取与其所遭受损失相当的报复措施,即中止在WTO协定框架内给予被投诉国的减让或其他承诺。但历史表明,报复只有在经济实力相当的国家之间才是有效的,因为它首先是自残行为,它首先对报复国造成损害,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尤其如此。

4、庞大的开支和操作技术上的问题

WTO争端解决机制涉及很多极为复杂和高度技术化的事项,而发展中国家很难在本国找到能够胜任有关案件的法律专家。这种财政和人力资源的制约,足以对这些国家利用该机制构成严重的“软制约”。这些问题造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从WTO寻求救济时面临着“选择方面的明显不对称”(aclearasymmetryinthechoices)。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觉得如要扭转我国在反倾销诉讼中的不利局面,必须学会熟练灵活地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而现今能够做到的就是立足于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已有的成案,通过案例分析熟悉整个流程,因此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成案研究对我国有极其重要的借鉴作用。

三、案例分析——欧盟与印度棉制亚麻床单反倾销争端案8

截至1999年12月31日,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涉及的123种产品中,比率最高的就是农产品、纺织品和服装,其中涉及纺织品和服装共12种,占9.6%9。印度和我国同属发展中大国,纺织品又都是两国的大宗出口产品,而印度曾参与过5起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纠纷处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所以笔者觉得参考“印度床单案”的做法对我国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本案中,笔者觉得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内容主要集中于以下两点:

反倾销论文范文第3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一直保持快速的增长,对外贸易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与此同时,我国也是国际市场上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世界贸易组织于2006年5月公布的数字显示,2005年下半年,世贸组织成员共发起了69起反倾销调查,其中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就有33起。欧盟自2006年10月7日起对我国皮鞋正式实施的为期两年的16.5%的反倾销关税,使得温州皮鞋在之后“广交会”上的订单数量锐减了三至四成之多,而中国彩电企业1988年在欧盟遇到的反倾销事件,导致中国企业丧失全球1/4的彩电市场达15年之久。

中国出口产品遭遇外国反倾销立案调查和被执行反倾销措施的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首先,发起调查的国家越来越多。从地域上看,对中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国家不断增加。1988年以前,仅有美、澳、加和欧盟四大发达国家和地区,但此后,对华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不断增多,现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其中不仅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其中印度和欧盟对我国的反倾销呈高发态势。其次,产品范围不断扩大。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调查的范围涉及服装、鞋类、动物商品、蔬菜、加工食品、矿产品、化工商品、塑料制品、皮革、纸浆及纸张、纺织品、玻璃及陶瓷制品、基本金属、机电设备、车辆、仪器、其它工业制成品等,近年来一些技术产品也开始遭到外国的反倾销指控。国外此消彼长的反倾销指控,是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的严重威胁。

二、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一)滥用反倾销作为排斥国外产品保护本国产业的最佳办法

1、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随意立案,认定构成倾销后采取的临时措施往往致使我国产品丧失打开市场的良机。

2、对我国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待遇,任意选用的替代国价格使我国产品更容易被认定为倾销和被裁定较高的反倾销税率。

一些国家对我国使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歧视待遇短期内很难有所改变。1999年中美在达成中国加入WTO协议时,规定自中国加入WTO之日起,美国可以在15年之内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欧洲虽然于1998年通过理事长会议正式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但并没有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美国等国家不会主动对我国放弃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

(二)出口企业对国外反倾销的态度认识不足

1、中国一些出口企业错误认为应诉与否结果一样,或认为应诉代价过大、得不偿失。

我国某些企业由于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经济体制本身的不完善,如企业注重短期利益、高额的诉讼费、政府监管弱化等,企业在应对过程中总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使应对措施不力或不到位,这对于赢得反倾销的胜利会大打折扣。

2、还有一些企业抱侥幸心理,企图借其它企业应诉之功而享免罚之果,结果形成国内同行大家都不应诉的局面。

3、一些企业虽然在认识上和行动上开始重视反倾销的应诉,但对于国外的不利判决反应消极。

大多数企业放弃上诉的机会,没有充分利用进口国有关法律和WTO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很好地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国家尊严。如自2006年10月7日起,欧盟对中国皮鞋征收16.5%的反倾销,为期两年。如此不公正的判决尽管引起国内企业的强烈反弹和国外密切相关的企业的不满,但国内鞋企应战不乐观,在涉及的1200多家制鞋企业中,参加的鞋企百分之一都不到。

(三)部分出口企业靠低价竞争来获取国际市场竞争优势

大部分出口企业仅仅把自营权当作替代外贸公司做外贸的优惠,满足于把产品销售给国外进口中间商来获得出口额。他们往往靠低价竞争来获取国际市场竞争优势,但在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后很容易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极易被进口国认定为产品倾销,最终有可能再失去市场。

(四)反倾销预警机制不够完善,预警时间出现时滞。

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由于信息闭塞,其信息源主要来源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渠道,对产品在国外市场的最新反馈出现明显的滞后。这样导致绝大多数出口企业对其产品在国外市场遭遇反倾销情况的获悉,完全依赖政府部门的信息传递,没有主动开辟多方的信息渠道。而且在政府发出反倾销预警的时候,国外对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已迫在眉睫,这是因为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案都规定了应诉的期限,尤其是从调查公布到初裁,通常只有40多天的时间。因此,出口商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政府在企业的反倾销应对中作用有待加强

对整治国内市场的立法方面缺乏惩治的力度,虽然我国的相关职能部门在法规制度方面已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如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内的竞相压价进行约束和打击,对容易导致国外反倾销的出口行为有所遏制,但对于反倾销涉案企业的不应诉、不积极应诉的做法打击力度不够,没有相应的法规对这些出口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理惩罚,起不到警示的作用;在反倾销涉案后,我国在对外立法及外交方面对外国政府施加压力和影响不够,不利于企业的应诉和胜诉。

(六)“中国”的负面影响

加入WTO以后,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中国正在越来越多的领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暗怀戒心,视我国为潜在的威胁,在世界范围内散布“中国”,对我国极力防范。之后,“中国”逐渐蔓延到发展中国家。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对华不友好的政客、商人和媒介也假借“中国”,大肆渲染中国产品的危害,甚至视中国产品的到来是“经济侵略”。因此,许多国家在这种谬论的鼓噪下,为阻止中国产品的进入,往往将反倾销作为重要的防护手段。

三、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造成的影响

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世界各国反倾销案越来越多。反倾销是由产品进口国政府针对产品出口国企业的倾销行为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如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是WTO赋予产品进口国免受不公平贸易冲击、保护本国经济和产业安全的一个手段,其宗旨是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但近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关税壁垒的降低、传统非关税壁垒的弱化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反倾销有越用越滥的趋势。

(一)影响产品的出口

一旦产品被进口国提起反倾销调查,就会马上影响该产品对该进口国的正常出口,而一旦裁定倾销成立,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往往会导致出口产品失去进口国市场,这对我国出口极为不利。目前国外反倾销的一个重要对象是我国的三资企业,因为在我国目前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18万家企业中,三资企业就占了17万多家。三资企业的产品不断被诉,严重影响了其产品的出口,也使我国某些出口企业自动退出国际市场竞争。事实上,一旦出口商品退出国际市场,又给国内市场带来压力,连锁影响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发展速度及生产规模的萎缩,使该行业生产能力利用率下降,失业人数增加。

(二)应诉费用过高导致企业亏损

我国企业在应诉反倾销过程中要承担律师费用、应诉资料搜集费用、企业联合应诉费用等一系列高额应诉费,还要配备其工作人员。在联合应诉过程中,其综合成本达上千万元。这种后果连锁影响其他企业应诉的信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国外厂商对华反倾销的动力,给我国出口产品生产和行业前景蒙上阴影。

(三)新兴工业发展受阻

传统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将逐渐降低,而市场潜力大、附加值高、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兴产业将逐渐成为支柱产业。

(四)影响中国的外商投资环境

三资企业的产品不断被诉,在不同程度上减少或失去了国外市场,部分企业被迫减产、停产或转产,直接损害了外商的经济利益,从而影响了外商在华投资的信心。

(五)冲击国内市场

我国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受阻于国外市场,在一时来不及转移市场或因为反倾销的连锁反应而转移市场无望的情况下,势必返销国内市场。这会对国内市场造成冲击,造成国内市场供求失衡及物价非正常波动,影响国内经济的发展。

四、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的应对措施

(一)早日摆脱“非市场经济”

对外贸易交往中,要减少贸易摩擦、摘掉“非市场经济体”的黑帽就应按WTO规则,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及早取得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还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广泛交流,使更多的国家了解中国市场经济的改革进程,了解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

(二)保持有序竞争

避免由于自身的不规范行为和缺乏统一行动、低价竞争而导致反倾销,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实行行业自律,对外统一行动,制定相关产品出口最低价,防止相互削价竞争。

(三)积极应诉

应增强企业和一些地方政府的反倾销意识,从意识上抓起,确立有诉必应的观念。可以通过政府、商业协会等组织以各种途径了解反倾销的重要性、后果的严重性和应对方法。抗辩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应积极应诉。

(四)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

避免因信息闭塞而导致的败诉。扩大信息源及信息渠道,避免产品在国外市场的最新反馈出现明显的滞后。出口企业对其产品在国外市场遭遇反倾销情况的获悉,不能完全依赖政府部门的信息传递,要主动开辟多方的信息渠道。

(五)改变进入国际市场的方式

当一些国家根据WTO规则和反倾销法律法规为手段,向我国产品课以高额进口关税,将我国产品拒之门外时,我们可以尝试其他国际市场进入方式,如贴牌生产、特许经营、合资、对外直接投资等。

参考文献:

1.林萱,“中国仍是反倾销最大受害国”.国际商报,2003.5

2.刘颖.中国企业的反倾销“困局”.中国经济快讯周刊,2003.

3.郭凤艳.浅谈我国企业遭受反倾销的原因及对策.华北航天工业学院学报,2004.5

4.裴长洪,王镭.“中国面临反倾销挑战的形势与对策”.国际经济评论.2002.5

5.宋永辉,马少凌.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集团经济研究.2007.1

6.叶全良.《国际商务与反倾销》.2005.人民出版社

7.杨云母,王云凤.《国际贸易教程》.2007.经济科学出版社

反倾销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字反倾销会计信息会计对策

1我国目前反倾销的现状

在国际贸易中,一国商品进入另一国市场,不但会遇到关税壁垒,同时还会遇到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一类的非关税壁垒以及消费习惯、偏好等方面的障碍。除此之外,出口商还要面对进口国生产同类商品竞争者的挑战。因此,在当今世界中,价格竞争仍然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方式。商品低价倾销对进口国的消费者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享受国际分工带来廉价商品的好处。但是对于进口国同类商品的生产者来说却是一场灾难,因企业破产带来的大量失业,会给进口政府造成巨大的压力。因此,面对激烈竞争的国际市场,当一些国家无法抵挡“敌人”的正面进攻时,便举起了反倾销的大旗。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浪潮汹涌而至,世界各国在经济贸易方面的竞争进入了白热化阶段。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世界市场的日趋饱和以及世界各国关税水平的不断降低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际间的倾销与反倾销的斗争显得更加激烈,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国际贸易问题。当前,国外对我国出口反倾销指控日趋增多,我国出口商品是国外反倾销的“众矢之的”,成为近年来国际反倾销案件最大的受害者,出口产品受到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反倾销指控高居全球之首,而且投诉的国家也由美国、欧共体等发达国家扩展到巴西、阿根廷、土耳其等发展中国家。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出口反倾销应诉率得到明显提高,应诉结果好转。近年来涉及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总体应诉率已上升到60%~70%,到2002年底,我国的应诉率已经达到79.3%。涉及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案件应诉率达到100%。反倾销应诉率的大幅提高,为争取良好的裁决结果奠定了基础。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新统计,中国反倾销应诉的结果也有所好转,近几年的绝对胜诉率(无税结案)达到35.7%。虽然倾销应诉的情况得到好转,但是绝大部分被课以高额反倾销税,损失惨重。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每年平均损失800多亿元人民币,并且导致大量相关企业员工下岗。

2会计信息与反倾销

2.1遭遇反倾销指控和败诉与会计信息的关系

国际《反倾销协议》指出:“用倾销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挤入另一国家贸易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建立产生了严重阻碍时,这种倾销应当受到谴责。”不管在哪个国家或地区,确定某种进口产品为倾销产品,均需要满足三个要素:确实存在倾销;存在对国内进口产业的损害和认定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必然因果联系。只有三个因素都满足了,才能认定为倾销成立。而这三个关系的认定都需要会计信息的支持。会计信息贯穿于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应诉的全过程。会计信息首先是对倾销是否存在提出事实依据,接着对倾销幅度及损害幅度提出数量依据,最后对倾销仲裁提供征税依据。没有会计信息,反倾销就缺乏事实依据。

反倾销预防和应诉是一个系统的过程,需要企业的方方面面的支持。从国际反倾销的具体运作分析,会计是一个关键因素。很多企业由于不能提供有利的会计信息才在应诉中处于不利的位置。我国在反倾销应诉中由于缺少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在应诉中往往处于劣势。这也是我国企业赢得反倾销诉讼的最大障碍;另外企业对会计举证不熟悉也是企业应诉反倾销时的一个不足之处。没有全面的信息平台和数据库,企业不能及时的了解到同类产品在销售市场上销售情况的变化,及时对自身的销售策略进行调整,避免和回避受到倾销指控。只有知己知彼,除了规范自己的财务并详细记录产品的成本核算资料外,还要了解进口国的情况,掌握对方的相关证据,才能在反倾销中处于有利地位。应诉反倾销需要会计举证,然而我们在会计资料的积累方面相当有限。我国企业对外国反倾销调查的拒绝应诉和应诉不力,直接导致了我国反倾销的败诉,问题的核心是应对反倾销的会计举证能力偏低。

2.2目前我国会计举证存在的问题

在反倾销过程中,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会计问卷、成本追溯和内控环节。如果每个企业都能够在被提起反倾销调查时,及时准确的通过会计数据,以证明出口产品的成本是低于出口价格的,这样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应诉率和胜诉率都会得到很大的提高。

在面对国外的反倾销,我国缺少反倾销会计支持系统。长期以来我国在反倾销方面的资料保存、收集意识不强,不仅自己的资料有限,外国竞争对手的资料也是很少的。我国企业普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漏洞较多,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财务人员的素质不高造成了会计信息的失真。有些企业缺乏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对供应、生产、销售各环节出现的虚假会计信息不能及时的发现和纠正;不按规定设置、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会计政策、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生产成本及其财务计账制度方面不符合国际标准,而无法提供准确的生产经营等商业资料,甚至还有不少企业出于偷税、私设小金库等种种目的,搞“两本账”以至于在填写问卷调查的时候,不能充分举证说明未构成倾销。

在反倾销应诉中要取得调查方的信任,如果得不到调查方的信任,那么即使企业的准备工作做的很好,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也不能被采纳。建立清晰的会计账簿体系,保证账簿与事实的一致与相符合,保证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就很重要了。

3反倾销的会计对策

3.1反倾销需要建立事前的预警机制和规避措施

面对外国对中国产品频繁的反倾销指控,企业和政府都应该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指控,要能及时充分的了解市场和产品的信息,包括产品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以及产品销量占市场销售总量的百分比等比率信息。政府需要建立一个信息全面的信息库,这个信息平台不仅能够提供自己应诉反倾销所需要的成本资料,而且能够提供反倾销提起方的信息资料。在信息内容上,不是单一的会计信息还要包括反倾销的国际市场商业行情资料。反倾销会计的信息平台要能够提供自己忽视对方的成本资料、成本结构、产品研发、市场份额、经营策略等财务与非财务信息,以便企业能够根据这些信息进行反倾销的决策。

企业在决定销售决策时,有必要根据价格需求弹性进行分析。如果出口商在国内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并能有效分割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而且该产品在国外市场上的价格弹性大于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弹性,那么出口商则可以低价在国外市场上销售。还要及时收集关于销售量的数据,因为有时候即使销售价格不变,销售量的大幅度提高也可能会招致反倾销指控。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不要短时间内大量或成倍增长,不顾进口国的市场容量以及相关经营状况。所以要加强销售的管理。及时、真实、全面收集销售业务数据信息,所有的数据信息能够及时的反映市场销售和客户的真实情况,同时做到国内与国外价格的统筹管理。

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是会计的基础工作。只有以真实的经济业务为核算对象,严格遵守会计原则、会计制度、选择一致的会计政策和方法,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可信。不真实、不可靠、不可信的会计信息往往会导致企业的会计信息不被采纳,而需要采纳最佳可获得信息,即国内产业提出的发起调查的申请中包含的事实。它是应对反倾销中采用一切相关会计信息进行运算的前提。还有就是在核查过程中,已递交的答卷中所列的数据必须是出口商或生产商的总账、会计资料和财务报表等相一致,对于那些从会计上来说是不重要的错误,在法律上也可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如某车间日考勤纪录与管理会计报表之间核对时出现差错,从重要性来说可能并不影响报表的客观公允。但是,这一小差错可能会从法律上被解释为证据不具备可采信,从而导致美国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人的整个成本会计体系不具备可采信性,调查将就此结束。调查方将采用最佳可获得信息。因此加强会计人员的实务工作能力非常重要。

3.2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会计信息的运用

会计在应诉、填写调查问卷、核查几个阶段非常重要。在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争取以国内价格作为计算依据的时候,要对可能存在的可比价格和倾销幅度做模拟测算。

在填写调查问卷的时候,调查问卷的填写内容主要是财务数据。反倾销调查问卷一般由若干部分组成,其中每部分的内容都有特定的目的。例如,美国商务部的问卷,一般分为A、B、C、D、E五个部分,分析这五个部分的构成,各有一定的导向:A部分的目的是确定选用替代国;B部分的目的是确定外国市场价格;C部分的目的是确定出口价格;D部分和E部分的目的是确定需要加以调整的各项差别费用或事项,以使各有关项目有可比性。要通过详实、准确和完整的文件和数据资料来证明我国出口企业在产品制造、生产和销售方面实际上按照市场经济运作。

反倾销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倾销;反倾销;公平性

1反倾销法产生的背景

1.1倾销与反倾销的含义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六条第一款将倾销定义为:“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当受到谴责。”WTO在继承GATT的基础上,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然而,反倾销作为倾销的对立面,自然是对其的一种否定和打击。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倾销这一国际贸易行为的否定和反对;二是对倾销行为的打击和抵抗,并由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这种意愿提供合法依据,即是反倾销立法。

1.2倾销与反倾销产生的经济背景

仅仅按照销售商以低于同类商品正常价格这一标准来看待倾销,倾销首先作为一种国内销售行为并由来已久,之后逐渐发展成为国际贸易行为。早在16或17世纪时,英国就已经采用这种方式击垮了外国同类产业的竞争对手,从而达到了占领国际市场并最终赚取巨额垄断李瑞的目的。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倾销一词开始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然而,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德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强国都在对外贸易中采取了倾销的手段来获取暴利。可见,倾销是随着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经济迅速对外扩张并急切渴望巨额资本利得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国际贸易工具。

但是,反倾销并不是随着倾销的出现而出现。直到一战前,世界上还鲜有国家提起反倾销,当然这与当时的法制背景和贸易观念有很大关系,但是更重要的联系是国家经济利益。一战后,英国等一直强调自由贸易的国家也纷纷表示反倾销,其经济学原因,在于战后各国为经济发展,保护本国工业的重建以及本国市场不受冲击而迅速利用其反倾销这一贸易武器。直到今天,反倾销也始终是各国保护贸易的重要工具。

1.3反倾销立法的法律背景

加拿大1904年立法的标准比较宽泛:只要认定外国商品在加拿大市场上做差价销售,就构成倾销,并可征收特别关税,不需证明对本国同业有损害。这将反倾销最为贸易保护工具的特性表露的十分明确,且容易造成判定倾销时极大的不公平性。

英国的立法则将行政、立法、司法三项职能全部包括在内,程序纷繁复杂:在有关反倾销程序启动前,必须由某个与外国倾销商品相似产品的生产商提出,裁定程序具有专业化倾向,并引进了司法审查制度。这些规定明显比加拿大的立法有所进步。

WTO的《反倾销协议》则提出许多原则:微量不计原则、落日条款、公共利益原则等,并设立了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法律拘束力。

2反倾销背后的理论依据

2.1反倾销支持论

(1)1947年至1995年,关税总协定(GATT)主持了8轮关税减让谈判,使主要工业国家的平均关税从50%逐步削减到4%左右。对于世界各国而言,通过关税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国外倾销手段冲击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而许多非关税壁垒,如限额制度、许可证制度等都已经被国际公认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此时,“反倾销”这一含义便成为最有力最有效的工具,可以使进口国保护本国工业,继而保护国内市场安全。这是从安全角度对反倾销的支持。

(2)从贸易保护的角度,即通过反倾销抵制国外产品过多进入国内市场,其抵制的不一定是真正倾销的商品,也有可能是用反倾销的手段对绝大多数国外产品进行排斥,往往是国内保守派势力的理论。他们通常相信消费者会把原先对本国产品的购买需求转向倾销进口产品,造成进口国相关企业市场缩小甚至完全丧失,企业利润下降,开工率降低,社会失业率上升。从这个角度讲,贸易保护对国内市场有利。

2.2反倾销反对论

(1)比较优势理论对部分反倾销进行否定。大卫李嘉图和约翰穆勒等国际经济学家提出各国根据其各自资源和技术等对各种产品的生产成本不同,故产品价值便不同,一国利用自己比较优势高生产的产品卖到比较优势低的外国市场上,虽然低于销售国同类产品价格,但不应该被判定为倾销,因为这与全球资源配置紧密相关,并非人为地恶意地造成的损害。这种理论对倾销的判定标准定得比较严格。

(2)自由贸易论观点持有者认为国际贸易的最好状态便是实现市场自由化,反倾销必然体现了各国的贸易保护思想,不利于开放市场和增强市场流通性,反而限制了商品、技术、服务的流动和发展,从而影响了世界贸易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进程。这种观点不仅站在各国利益的立场上,更大程度上是站在全球利益的立场上。3反倾销的公平性探求

3.1从立法背景看其公平性

从反倾销的立法史可以看到,一战后各国进入制定反倾销法的高峰。其原因前文中已经简略分析。可见,国家贸易保护的动力推动了全世界的立法脚步。从国家贸易的角度来看,通过反倾销的手段防止国外销售产品冲击国内市场,保障国内市场在有序、稳健的环境下重建,这自然是体现了反倾销的公平价值的。因为其可以以其工具价值进而实现整个国家贸易市场的健康和安全。但同时,从国外生产商、销售商的角度来看,过度严格苛刻、甚至毫不留情面的反倾销法对其经销的商品无疑是巨大的打击。既是产品的价格低廉并非人为恶意而是因为比较优势造成的,其所受的质疑背后是巨大的国家利益。因此,动辄以反倾销法示国外生产商、销售商,对其来说又充满了极大的不公平。对于国内消费者,则无法通过低价购买到廉价的物品,使其购买力水平大大下降,人民生活水平也难以提高。可以说,反倾销法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国内市场的快速重建和国内贸易的繁荣,又带来了对国外生产商、销售商的伤害和国民的利益牺牲。所以,其公平性必然一分为二。

3.2从当今国际贸易现状看其公平性

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背景,在反倾销立法不断的时期,国际贸易还远远没有今天这般繁荣发达。科技、思想、意识的力量使国际贸易的范围越来越广,利益涉及也越来越复杂。尤其是当GATT成立以及演进至WTO后,其在国际贸易上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其所推动促进的自由贸易更是成为一个时代的象征。但是,事实却是:在倡导自由贸易的今天,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的工具却被一次又一次地使用,许多国家在提起反倾销时同时又成为他过反倾销诉讼的被告,这正是由于国与国之间相互的攻击和自我保护造成的。而在反倾销调查时,各国又有较大自由裁量权,致使结果往往带有极大主观性和保守性。法律的公平价值是其本身的属性,然而,作为工具的反倾销法很难像民法、刑法一样具有普遍性和天然性的公平价值,其司法过程的主观臆断比例和先入为主的偏见占司法的很大部分。

由此,当反倾销立法的不公平性还存在争议时,司法的不公平性便毫无疑问。在分析反倾销法的背景、公平性后,我们虽然很难预测反倾销的最终结果,但可以确定的是在未来很久它还将一直发挥作用。对它的研究必须以一种更为深入更为发展的态度不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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