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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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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合同

化妆品合同范文第1篇

需方: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及金额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要求、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

供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规定产品质量标准,并与供方样品相符,如与合同或者样品不符,需方须在两周内通知供方,在没有损坏的情况下,一月内可进行退、调货处理,由此产生得所有费用由供方承担。根据市场需要需方可进行调货,由此产生的费用有需方承担。

三、合作方式

根据双方互惠互利、实现供应得原则下进行友好合作,合作方式为:供方以正常价格提供给需方所需产品,需方在准备购货时,向供货方提出书面购货需求,并交纳定金_____%,供方及时进行备货,货物准备妥当以后,供方通知需方将余款_______%打到供方帐户,款到发货。需方首次进货,可先支付所需产品货款得_____%,剩余______%在下次进货时付清。

四、权利和义务

供货方在保证此类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以优惠价格给需方供货;需方在合同期内不得通过其他渠道购入此类产品,同时为了维护市场得稳定,需方在销售产品时其零售价格上下浮动不得超过甲方规定零售价格的______%,批发价格不得低于甲方给乙方的供货价格。

以上条款任何一方违约都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交由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合同履行地法院。

六、供方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货量而定)备货完毕,需方可以请供方代办运输,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需方承担。

七、合同有效时间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供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化妆品合同范文第2篇

授 权 方: (以下简称甲方)

被授权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经调查市场明确定位并熟悉了解《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管理及加盟方案》的内容后,向甲方提出设立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的申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管理及加盟方案》的条件及规定,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省 _____ __市(县)__ _____区设立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下称健康中心),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约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设立授权

一、乙方对甲方的“瑞草堂”系列产品、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充分认同,充满信心。

二、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有权使用“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商号、品牌、服务标志等有关标志、标签和招牌。

三、乙方使用甲方标识和经营产品时,不得有损瑞草堂品牌形象和经营其它产品的行为。

第二条:经营方式

一、健康中心设立后,乙方应自行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经营范围必须包括:食品、保健食品,还可附加化妆品、保健器械、健康咨询服务、信息传播、品牌推广等。

二、乙方自筹资金,自主办理相关经营手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所有经营债权债务;

三、乙方应配备相应的基本设施,如检测仪器和电脑、传真机、电视、DVD等其他办公设备;

四、乙方经营时必须明码实价,执行甲方所制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格,并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收款票据。

第三条:合作方式

一、乙方向甲方出具本人身份证,向甲方提出申请加盟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区设立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

二、健康中心购货按8折配货,服务费(按产品标价的7%)可以预提,销予特惠顾客的产品可按6折计入积分奖励,销予普通消费者的部分甲方按20%返利。折扣、服务费、返利等均按产品标价计算;

三、乙方一次性购货达50,000元(按汇款金额计算),由甲方赠送健康检测仪器一套;

四、累计购货者,交押金4,000元,由甲方提供健康检测仪器一套。累计购货金额达60,000元(按汇款金额计算)时,押金退还,仪器归健康中心所有;

五、当月销售达到18,000元及以上,可以再返利3%(产品标价)。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对乙方的货物品种配备方案提出建设性、参考性意见;

2、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货品销售、库存、执行价格等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核对;

3、乙方如不按《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管理及加盟方案》的规定而与消费者发生冲突,甲方可扣除乙方近期三次进货所得的返利;

4、乙方如果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企业形象严重受损,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经济及名誉损失。

二、甲方义务

1、按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货源。

2、为乙方提供店面装修设计方案和中心区域划分方案。

3、向乙方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培训及相关信息。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地开展瑞草堂系列产品经营;

2、有权拥有甲方所授权特许经营健康中心对外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合法权益;

3、负责健康中心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等;

4、有权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二、乙方义务

1、维护“瑞草堂”的品牌形象,实事求是地介绍甲方公司和产品,不做夸大虚假宣传或其他有损甲方形象的宣传广告活动。

2、按时向甲方提供营业报告书及货品库存报表等,与甲方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并将健康中心店面照片寄给甲方备案;

3、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自主承担经营期间的一切民事、经济、法律责任;

4、不得损害甲方及其他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声誉,不攻击贬低其他公司及其产品,广告内容不得与国家现行法规冲突。

5、不得利用甲方业务关系销售或推广其他公司产品。不得诱导、强制利用业务员推销非甲方公司产品。

第六条:购货、换货

一、购货

1、按甲方公司的产品订货单选购产品;

2、按订货单的金额向甲方公司汇出足额的货款;

3、汇款后把汇款回执及订货单传真到甲方公司确认(在汇款前务必与甲方确认汇款账号)。

二、换货

1、为充分保障顾客的权益、维护正常生产与经营秩序,甲方在营销过程中遵循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制定换货制度。

2、甲方竭诚为健康中心提供优质产品。若发现发货错误或确属产品质量问题,健康中心可以及时与甲方物流部联系并按有关规定换货。

3、健康中心办理换货手续应填写《换货申请表》,连同该批货物的随货清单,由负责人签字连同需更换的产品返回甲方公司。经审核无误即可更换。

备注:

1.换货的产品从发货日起3个月内,可按同等价值的产品换货,6个月以内,按50%等值的产品换货。

2.申请换货之商品必须是属于正品而非赠品或折扣商品,并交纳10%理货费用。

3.所有宣传资料不予退换。

4.健康中心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售货。应保持最低安全库存,库存不足时应及时订货补足。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合同签订日起乙方如果连续三个月没有补进货物,半年内月均汇款金额达不到20xx元,且无任何书面文字说明,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特许授权。解约后,甲方可在该区域重新设立健康服务中心;

二、乙方店址、代表人变更,须书面通知甲方,获准甲方同意,如私自出让经营权则视为乙方违约;

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的非人因素影响合同执行,须向另一方提交合同无法履行的书面报告。相关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八条:合同期限、终止、争议解决

一、合同期限为一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满,乙方在该区域拥有优先续签权。

二、合同期满,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并无续签合同,就失去了经营的特许授权,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后10天内办理结算手续。乙方应将《授权书》和带有甲方商标标识等的招牌和材料退还甲方。

三、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即可生效,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向签约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严重影响对方声誉的行为,守法一方有权终止合约,并追诉违法方责任。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身份证号:

化妆品合同范文第3篇

按照卫生部1999年的卫生部化妆品受理规定,国产特殊类化妆品(育发类、烫发类、染发类、脱毛类、防晒类、祛斑类、除臭类、类、健美类)和所有进口化妆品必须向卫生部申请卫生许可批件,经批准后方可上市。国产特殊类化妆品需要到省级和部级两个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中省级检验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一般设在省级疾病控制中心;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目前有三家,包括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上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广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口化妆品只需到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可直接向卫生部申请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1.填写卫生部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申请表

送检单位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此表,如:样品名称、性状、批号、保存条件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填写性状一栏时,应清晰明确填写送检化妆品的颜色和状态,如:白色膏体、无色透明液体、淡黄色乳液等等,不可随意填写,甚至错填。否则,会耽误卫生部评审工作,导致无法顺利取得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对于国产产品来说,送到省级检验机构和部级检验机构的产品一定是同一批号的产品,并在填表时应填写一致,否则评审会认为是不同类的产品,要求送检单位重新做检验。

2.熟悉送检样品所需要进行的检验项目

安排化妆品检验项目工作由检验机构受检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但是在进行化妆品检验工作前,送检单位对产品需要进行的检验项目有所了解,可以更好地避免失误且为准备评审会材料打下良好基础。例如:送检单位对检验项目安排了解以后,可以对检验机构安排的检验项目进行审核,杜绝漏安排和错安排现象发生。同时,还可以根据检验结果准备评审会材料,使准备的材料更加科学合理(化妆品检验项目见表1―5)。

另外,送检单位应了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和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承担的检验项目是不同的。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只承担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如下检验项目:微生物: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菌;卫生化学:汞、砷、铅、甲醇;毒理:急性眼刺激性试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承担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所承担检验项目之外的检测项目。

3. 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送检单位必须保证送检的化妆品数量。因为数量不足,导致检验机构没有足量的化妆品库存,在卫生部化妆品评审意见要求补测或复测的时候,由于没有库存样品,可能导致评审工作受阻,延误化妆品上市时间(详见表6-7)。

4.化妆品检验时限

普通类化妆品一般是30天内完成检验工作,烫发、染发、防晒、除臭、祛斑、脱毛类一般需要60天,育发、健美、类化妆品一般是150天。卫生部目前安排的评审时间是:普通类产品每个月一次,特殊类产品3、6、9、12月召开一次。因此,送检单位应该估算好检验时间,并准备好评审会材料,必要时,应询问并催促检验单位,以便及时取得检验报告。例如:6月份召开评审会,送检单位应在5月31日前取得检验报告,将材料准备好并上报评审会。

5.核实检验报告

化妆品合同范文第4篇

XX年3月8日,桂林某商厦为答谢广大女性的厚爱,举办了特定化妆品的试用买卖活动。活动期间,所有女性可以凭证件试用特定品牌的化妆品,试用期间无须支付任何费用。同日,林女士选用了一套适合于自己皮肤的化妆品,并与该商厦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林女士所选用的化妆品价值800元,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试用期为20天,自交付化妆品的次日起算。林女士将自己的工作证押在了商厦。3月27日,商厦职工向林女士打电话询问其是否购买,并告知如若购买应在29日前付款,林女士只是说化妆品很适合自己的皮肤,对于是否购买未作任何表示。4月1日,林女士收到账单一份,商厦要求林女士前去付款。林女士认为自己并未表示要购买该化妆品,商厦要求前去付款实在是无稽之谈,简直是强买强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商厦多次向林女士催要货款,均遭拒绝,无奈商厦向法院起诉了林女士。?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女士与某商厦签订的合同属于试用买卖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20天。根据《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林女士在试用期内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该化妆品,而林女士在试用期届满时未作是否购买的表示,应当视为购买。因此,商厦要求其付款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法院遂判决林女士向某商厦支付化妆品款800元。?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试用买卖的效力问题。?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试用买卖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即只有在买受人经过一定期限内使用并承认购买后,合同才生效。在本案中,林女士与某商厦约定,林女士试用价值800元的化妆品,试用期为20天,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所以,林女士与某商厦签订的合同属于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约定有一个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使用标的物是无偿的;二是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试用后,不管是否满意,都有权拒绝购买而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试用买卖合同的效力在于: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应当接受并妥善保管、使用标的物,并应于试用期届满之前作出是否同意购买的决定。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买受人表示认可标的物之前,买卖合同未生效;只有在买受人认可标的物后,买卖合同才生效。这种认可,完全以买受人自己真实的意愿为标准,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

化妆品合同范文第5篇

认清非正常渠道进入中国的韩国化妆品

韩国化妆品进入中国的方式:中国是个化妆品消费的大国,无论是国际大品牌,还是一些二、三流的品牌都瞄准了中国几亿人口的化妆品市场,国际知名品牌由于品牌的长期积淀及国际化妆品的运作多通过正常的销售渠道进入中国,通过国家的进口化妆品检验,正常的缴交关税,在国内设立专柜,树立品牌知名度,或进一步在国内设厂生产。但是由于一些厂商急功近利的心态,让一些二、三流的化妆品牌也通过各种不法手段进入中国市场,尤其突出的是"韩国化妆品"由于韩国有与中国接壤的便利条件,又加上韩国许多化妆品企业在"韩国本土"已无力经营,没有地位及没有市场空间,让许多化妆品把中国市场作为最后的救命稻草,抛开"韩国人"整体的商誉不讲,就这部分韩国二、三流品牌的进入中国方式,也让我们知情人士所不齿。韩国许多品牌进入中国都是通过走私的方式进入。韩国走私进入中国的化妆品大部分是在韩国检验不合格,不允许销售的劣质产品,或者是韩国滞销的产品,他们把这些产品通过走私的手段进入中国,除了让中国政府损失了巨大金额的进口关税外,也是对中国的消费者的一种愚弄,他们将这些不合格的劣质产品,借助中国消费者对韩国产品的信赖在中国大肆倾销,无论是地摊、小店、暗地等都有销售。

韩国某知名品牌在5年前与中国知名化妆品厂商达成合同协议。在国内由于中国合作伙伴的努力推广,让中国消费者对其品牌有了认可,但由于利益的驱使及商业道德问题,该品牌一边在国内合作,一边大量走私其进口产品,并宣称"其早在1998年就进入中国,发展至今已近十年",据了解此品牌化妆品未在中国缴纳1分钱的关税,没经过商检、卫检,无检验检疫证书。他们利用走私渠道,将没有贴检验检疫CIQ标志,无中文标识,无生产日期……逃过了层层质量和卫生检验的"水货"化妆品,让国家损失了几十亿元的关税。没有任何质量保证,甚至将韩国本土内过期变质的化妆品走私进来,暗地出售,严重损害我国消费者的利益,是对中国法律的藐视和对中国消费者的污辱。

厂家宣称,"其品牌近年来在韩国发展强劲,已占韩国彩妆市场30%的份额,成为韩国第一彩妆品牌"。稍微熟悉韩国化妆品现状的人,都清楚这又是毫不负责的对中国消费者的欺骗行为;韩国化妆品品牌高端品牌以专柜销售,中低端产品以专卖店形式销售,较知名的品牌在韩国都有500家以上专卖店,此品牌在韩国几乎见不到专卖店,在韩国的销售形式与国内差不多以杂货的形式在销售,由于经营的不善,2006年,此品牌在韩国的公司被迫将生产厂转卖,在韩国只保留了一个销售公司在运营,连生产厂都没有,产品品质更无法保障。此品牌之所以现在在中国国内疯狂走私,一是想在中国将其剩余库存清理掉,二是把中国作为其救命稻草,希望能在中国市场捞到更多的利益。

消费者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

对于这些多数消费者不可能了解,对于盲目追求韩国化妆品的消费者和化妆品经销者,在购买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保障自己的利益:

第一、 看产品批准文号

根据国内的有关规定,凡是进口的化妆品全部都是卫妆进字号。进口的普通化妆品应在上市前需向卫生部申请备案,经审核准予备案的卫生部发给备案凭证。普通进口化妆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妆备进字(发证年份)第****号"。如卫妆备进字(2005)第1234号,表示该产品于卫生部在2005年准予备案进口的普通化妆品,第1234号是每年度按批准时间先后顺序分别编排的序号,一个产品一个序号。

另外,对具有育发、染发、烫发、脱发、美容、健美、防臭、祛斑、防晒作用的9种化妆品属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须向卫生部申请,经同意之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妆进号(发证年份)第****号"。

第二、 看镭射标志

进口化妆品要具有中国海关检验检疫镭射标志(CIQ),式样为圆型直径10mm,正面文字为"中国检验检疫"及其英文缩写"CIQ",背面加注九位数码流水号。

第三、 看产品标签的中英文说明书及日期标示

进口到中国的化妆品要具有中英文说明书,也要有中文的日期标示。中文标签应具备以下信息:

1、产品名称

2、原产国或地址

3、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4、内装物量

5、日期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