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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武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邯郸市A建材有限公司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请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供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已经按照双方签定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所确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了相应款项,但涉案工程因发包人邯郸市新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利通公司”欠付答辩人巨额工程款,目前,答辩人已将新利通公司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之中。法院应当将新利通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在其欠付答辩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被答辩人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相应款项,不存在违约,合同约定的支付余款的付款条件未成就。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定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第五条商品混凝土付款方式和期限约定“一、二、工程施工至框架十五层,甲方开始支付已结算工程量的80%工程款,十五层后按月进度的80%支付,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即使按照被答辩人所称的合同总值2537.6195万元,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商品混凝土款2310万元,已付款比例占合同总额为91%,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至框架十五层,甲方开始支付已结算工程量的80%工程款”;答辩人已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约定的付款义务。
至于余款,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目前该工程只是主体工程完工,尚未完成室内安装等工程,工程并未进行竣工验收,因此并不符合“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的付款条件。
二、涉案工程发包人新利通公司应当在欠付答辩人的工程款范围内向被答辩人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因工程发包人新利通公司欠付答辩人巨额工程款2亿元,工程自2014年8月20日起不得已停工,答辩人就工程款追偿纠纷将新利通公司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鉴于由于新利通公司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工,且导致工程不能按期竣工验收,从而也导致答辩人无法对被答辩人支付剩余款项,建议法院追加新利通公司为本案被告,在其欠付答辩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向被答辩人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为尽快化解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答辩人也请求法院将涉案工程的发包人新利通公司追加为被告,由新利通公司在欠付答辩人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此致
邯郸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技术
一、预拌混凝土的优点
(一)由于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是一个专业性的混凝土生产企业,配有较先进的设备,这些设备不仅产量较高,而且计量较精确,搅拌较均匀,生产出的混凝土质量较好。
(二)生产人员一直从事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在这一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
(三)商品混凝土企业一般有较完善的质量保证系统。混凝土是这些企业的最终产品,企业必须对这些产品的质量负责。因此,商品混凝土企业都建立了一定的质量检验系统,包括对水泥、混合材、砂石料、外加剂等原材料的检验,以及对新拌混凝土和硬化混凝土性能的检验。这有利于保证混凝土的质量。
(四)采用预拌混凝土可以减少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的堆放。当施工现场较为狭窄时,这一作用将显示出优越性。同时,由于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减少,也减少了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有利于文明施工。
二、预拌混凝土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体制方面的因素
(1)建筑市场不规范,部分工程项目在发包过程中存在违规现象。项目业主在发包前,往往早已内定了各分项施工的单位,而承包单位为了接到工程项目,往往也就迁就了业主的要求。在这种前提下,如果混凝土的供应企业内定得好,在施工过程中也就避免了不少麻烦;如果混凝土的供应企业内定得不好,那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施工和管理的难度,同时也会对工程质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对供应企业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目前对于商品混凝土的管理,还停留在全部依赖供应企业的模式上,即对于商品混凝土,只要供应企业提供混凝土的出厂合格证,保证通过竣工验收就行了;而对于混凝土的配比设计、原材料的质量、生产过程、生产和检测设备、计量系统是否完善等缺少相应的监管。
(二)搅拌站供应企业自身因素
(1)技术方面,不能严格执行规范。①进行配比设计时,混凝土配置强度偏低。有些搅拌站一味追求低成本,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取值和计算,采用低配比,造成混凝土配制强度过低。②没有按照规范要求对变化后的混凝土原材料进行检测。③部分搅拌站忽视了粗骨料强度对混凝土强度的影响,没有测定粗骨料强度。④雨雪季节时不能及时测定砂、石料的含水量和及时调整水灰比根据规定,搅拌站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持砂石骨料具有稳定的含水率,每工作班至少测定一次含水率,遇到雨雪天气应增加测定次数,并及时调整用水量,满足混凝土强度等级和施工和易性的要求。⑤外加剂使用方法不当。 外加剂的选用要根据混凝土性能要求、施工条件和气候情况,同时结合原材料、配合比等因素综合考虑,并且选用外加剂的品种和掺量应经过试验最后确定。实际使用外加剂时,却很难做到上述要求。这其中有客观因素,更多的则是人为因素。
(2)搅拌站的设备、检测工具不能满足要求:①部分搅拌站长时间使用搅拌设备,没有及时对设备进行维修和检测,一旦其计量系统失准,配置砼时不能准确按配比单进行;这样的混凝土用于工程中,后果是不堪设想的;②对于外加剂的计量,很多搅拌站没有计量装置,也不打算安装计量装置。结果,试验室的混凝土配合比是正确的,由于搅拌站没有专门的外加剂计量装置,实际操作就掌握在工人的手中,采用锹、勺、碗等非计量器具添加外加剂,很难达到士2%的计量误差。
(3)对预拌混凝土的耐久性重视不够。不少工程为了加快施工速度,要求搅拌站提供早强混凝土。搅拌站为了满足客户要求,采取使用早强水泥、早强剂、加大水泥用量等措施,来达到早强的目的。其实这种行为是不负责任的短期行为。众所周知,凡是能提高混凝土早期强度的因素,都会影响混凝土后期强度的增长,所以在配制混凝土时都有较大的强度富余,以期补偿这种后期强度的损失,这无疑会造成很大的浪费。实际上,问题往往要严重得多,早期的高强度所带来的后患是混凝土结构提早劣化。砼的生产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需要一定的时间,不能一味地强调施工速度,在任何情况下应以保证砼的长期耐久性为最重要的目标。
(三)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完善
(1)混凝土被运至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为了施工方便,随意加水,以改变砼的坍落度,以致水灰比过大,结果导致混凝土的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在相同材料和工艺条件下,混凝土强度主要取决于水灰比,即混凝土强度随着水灰比增大而降低,这就是水灰比定则。但是有些技术人员和操作工人对现场加水破坏混凝土耐久性和和易性认识不足,以为用水稀释拌合物,增大坍落度,便于搅拌、泵送、浇筑。据有关资料显示,合理水灰比每增加 0.05,混凝土强度就可能降低10MPa.另外,搅拌好的混凝土是水与水泥、水泥浆与砂子、砂浆与石子之间彼此包裹和填充的混合结构,向其加水,会加剧混凝土离析和泌水,影响硬化后混凝土强度和耐久性,同时会造成混凝土浇筑过程胀模、跑浆现象,从而产生蜂窝、麻面、露筋等质量问题。
(2)施工单位发现运抵现场的预拌混凝土不符合要求时(主要表现为离析、坍落度、和易性等不符合要求、混凝土运抵现场已超过初凝时间等问题),令其退场时可能存在多种原因,难以实施,而是继续使用于工程中;个别工程中,混凝土运抵现场后,根本不进行逐车检查。
(3)个别项目中砼有特殊要求的,发现预订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能满足实际指标。若再订货,不是时间不允许,就是搅拌站不生产少量混凝土。对此,施工单位干脆在现场搅拌混凝土,代替商品砼,用于工程中。其强度是否合格,不同强度、类别混凝土之间可能存在不良反应和收缩裂缝,都令人担忧,为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
(四)各参建单位没有充分发挥监管作用
各参建单位主要是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各单位之间缺少联系,存在脱节现象,主要是监理、监督单位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管理作用。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行业管理和技术质量控制措施
(一)承包单位在选择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单位时,要选择资质等级高、信誉好的、设备先进并齐全的搅拌站,同时还应考虑地理位置及运输条件是否合适、生产量能否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等方面的情况;
(二)承包单位与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签订合同时必须规范,详细填写混凝土技术参数、施工现场条件、现场技术负责人,报监理单位审查。必要时,应到搅拌站实地考察,看其生产工艺是否先进和化验仪器设备是否齐全,生产规模能否满足现场施工需要。
(三)应加强对搅拌站的监督管理,除了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外,主要应发挥现场监理的监督管理作用。 搅拌站工程的参建单位,监理单位除应审查资质等级,考察其生产能力外,还应在操作过程中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看其制度是否落实、管理是否完善、行为是否规范等等,以确保工程质量。同时,政府部门也加强对搅拌站的宏观控制和引导和规范。
(四)搅拌站应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当前在混凝土行业引人“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的概念后,除了不断完善管理、规范行为、改进装备外,尚应注意对“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技术的研究,以适应现代混凝土拌制的要求。
(五)施工单位在应用混凝土的过程之中,除对混凝土逐车检查外,还应规范自己的行为。在这方面,监理单位应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督管理作用,确保工程质量。
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不仅需要商品混凝土公司严格控制生产环节和出厂质量,更需要施工单位大力配合和支持,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除严格按标准规范进行混凝土施工外,施工单位一定要做好混凝土的施工和养护工作,以避免预拌混凝土在施工过程中留下质量隐患,共同来确保混凝土的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关键词:商品混凝土、质量、因素、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商品混凝土系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组份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它实现了混凝土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具有加快施工进度、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工程质量和节约材料成本的优点。因此,商品混凝土在城市建设中被广泛使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我国,由于装备水平、技术力量和施工管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现就某些混凝土搅拌站生产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二、混凝土强度及影响商品混凝土质量的因素
建筑工程施工中混凝土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建(构)筑物结构的安全,同时也会影响到其使用功能,因此严格控制混凝土的质量是确保建(构)筑物使用性和耐久性的基础工作。而由于混凝土是多种材料组成的非均质体,抗压强度很高,抗拉强度比较小,一般只有抗压强度的5%-10%,而且不与立方抗压强度成正比。因此抗压强度是混凝土质量的主要指标。在理论上,混凝土的受力破坏,主要出现在水泥石与骨料的界面上以及水泥石中。可见混凝土的强度主要取决于水泥石与骨料粘结强度和水泥石的强度。因此,水泥的强度、水灰 比及骨料的情况是影响混凝土强度的主要因素,此外还与外加剂、龄期等有关。但在施工中,影响混凝土强度的因素除以上所述之外还有很多,养护条件、施工工艺方法、施工人员素质等都对混凝土的强度有很大影响。
1、材料影响因素
(1)水泥。水泥是商品混凝土的重要组分,水泥的细度、凝结时问、安定性、强度和水化热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水泥熟料中含有游离氧化钙等有害物质,如果这些物质含量过多,在拌制和浇筑混凝土时,包裹在游离氧化钙表面的玻璃体薄膜未能完全破裂,里面的氧化钙颗粒不能与水充分作用。在混凝土硬化后,大气中的水分渗入混凝土中,游离氧化钙吸收空气中的水分,逐渐水化成熟石灰,体积膨胀,先在表面出现开裂、疏松和剥落,由表及里的损害混凝土构件,直至构件丧失承载力。
(2)骨料。在混凝土中,砂石起骨架作用,所以骨料的强度与性能对混凝土性能影响很大。粗骨料除满足普通混凝土颗粒级配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泵车技术条件的要求以及泵送混凝土对结构截面、钢筋最小径距、实心板板厚对最大粒径的尺寸的要求。
(3)外加剂、掺合料。外加剂、掺合料虽然用量仅为水泥用量的5%以下,但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外加剂的用量要求在2%的计量误差内,有些搅拌站既没有设置外加剂储料斗(罐),也没有计量装置,难以满足2%的误差要求。有些商品混凝土厂家对外加剂和掺合料的性质、用量不够了解,盲目使用。结果在工程中出现快凝、裂缝等质量问题。
(4)配合比。原材料配合比是商品混凝土技术管理的核心,在满足现场拌制混凝土所要求的流动性(坍落度)和良好的和易性、均质性等条件之外,还应根据不同的工程要求进行配合比的设计、试配和调整。搅拌站应根据混凝土的不同工程(如水下浇筑混凝土,补偿收缩混凝土,大体积混凝土,水工混凝土和高速公路路面混凝土)、不同性能要求(如抗冻、抗渗、耐腐蚀)和施工环境(如雨、雪)等有针对性地选择原材料并且做出配合比的合理调整。商品混凝土出厂时的强度高于现场人模时的强度,即出厂至入模的中间过程存在强度损失,幅度约在8%左右,因此,在商品混凝土出厂前应对混凝土强度进行相应的提高,以满足混凝土的强度要求。
2、施工影响因素
(1)如果混凝土搅拌、运输时间过长,会使水分蒸发,加剧混凝土的离析和泌水,使混凝土的坍落度经时损失,导致混凝土浇筑时坍落度过低,使得在混凝土中出现不规则的网状裂缝。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尽量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如果混凝土的坍落度损失过多(对板、梁、柱,当坍落度
(2)在现场如果施工衔接不好或为了增加流动性,向已搅拌好的混凝土中临时加水,不仅会降低混凝土强度,而且会导致混凝土在凝结硬化过程中收缩量增加,使得在混凝土中出现不规则的网状裂缝,严重的会造成混凝土结构涨模、跑浆,产生蜂窝、麻面、露筋等问题。
(3)使用商品混凝土不是在浇筑现场做混凝土试块,而是直接在混凝土生产厂家领取,不能直接反映实体混凝土的性能。
(4)浇筑振捣是保证混凝土质量的关键性工序,浇筑振捣不认真、分层太厚、振捣不到位等都会影响混凝土质量。
(5)养护是影响混凝土耐久性的一个重要环节。一些工程对养护重视不够,养护不到位,认为养护就是洒水、就是淋湿,导致混凝土表面强度大量流失。
三、针对以上问题提出的对策
为了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符合要求,必须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按规范操作,形成搅拌站、施工单位、质检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
1、承包单位在选择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单位时,选择资质等级高、信誉好的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量能满足现场施工需要,并经监理、业主单位批准,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签订合同时必须按规范详细填写混凝土技术参数、施工现场条件、现场技术负责人,报监理单位审查。业主和监理单位应到搅拌站实地考察,检查其生产工艺是否先进和化验仪器设备是否齐全,生产规模能否满足现场施工需要;还应在操作过程中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检查其制度是否落实、管理是否完善、行为是否规范,以确保工程质量。
2、应加强对搅拌站的监督管理,主要应发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作用。搅拌站既然属于工程的分包单位,监理单位除应审查其资质等级外,还应在操作过程中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混凝土搅拌站的监督管理工作与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善,一些大型建设项目的混凝土供应单位,都有专门的监理单位进驻现场进行监督,并真正起到了控制质量的作用。但由于目前的一些监理单位对商品混凝土方面的技术问题掌握不尽全面,同时,针对混凝土搅拌站的监理工作相对来说是个新项目,许多监理单位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关于混凝土搅拌站监督的监理体系,所以监督工作不能做得很完善。笔者建议,为弥补技术上的不足,目前对混凝土搅拌站的监理工作可由监理公司和一些工程技术单位(比如综合型的检测单位)共同承担,充分发挥两个单位各自的优势,以达到真正控制混凝土质量的目的。
3、签定合同必须规范,详细填写混凝土技术参数,施工现场条件、现场技术负责人,报监理单位审查。必要时,应到搅拌站实地考察。了解其生产工艺是否先进,试验仪器是否齐全,生产规模能否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等。
4、加强质量培训工作,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保证混凝土质量合格。如果把监理单位的监督工作看作是保证商品混凝土质量的外在因素的话,那混凝土搅拌站自身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则是内在因素,也是最主要的因素。对混凝土搅拌站的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定期开展有重点的技术培训,这无疑对节约成本、提高效益和进一步保证混凝土质量都会起到比较明显的效果。
5、严格按规范规定随机取样,制作试块,如实出据报告,以真正起到指导生产的目的。
6、施工单位在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过程中,除应对商品混凝土拌和物性能逐车检查外,还应规范自己的行为。在这方面,工程监理单位应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督管理作用,确保工程质量。
四、结束语
优质的商品混凝土、强有力的施工和管理技术,是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保证的前提,严格控制商品混凝土的质量需要各个主体共同努力,才能达到较好的效果,才能更好地提高混凝土质量。
参考文献
[1] 王仁兴,陈曙光,顾素珍,诸鹏飞:《基于商品混凝土质量通病的材料特性和施工方式的质量控制对策》,《中国科技信息》,2006年03期
[2] 汤建中:《水工混凝土裂缝处理措施的探讨》,《今日科苑》,2009年10期
一、我县商品混凝土行业的基本情况
通过比选招标,2009年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镇建设了一条年产20万立方米的商品混凝土生产线(立项批复为年产40万立方米的二条生产线,由于市场需求不足,目前仅建一条生产线);2013年2月经县政府批准,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目前镇村建设年产6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二条生产线,预计10月份可投产;2013年8月县政府抄告同意建材有限公司在镇建设一座年产60万立方米的混凝土搅拌站,由于当地村民不同意,导致征地工作进展缓慢,加之所选场址地质条件不是很适宜建搅拌站,至今项目未开工建设。项目单位想将建设地址改至乡村,由于改变了当时县政府抄告单批复的建设地点,现已在向县政府申请变更项目建设选址。已批复的三座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年设计产能合计达160万立方米,已建成和建设的二座搅拌的年产能合计达80万立方米。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县目前还未列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县市区,县政府未出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实施方案,现在使用商品混凝土的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和一些单位建筑工程量较大的项目,新老县城商品混凝土的年需求量不足20万立方米,现有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产能远远大于市场需求量,产能严重过剩,容易引起生产企业恶意竞争,增加管理难度。同时,在产能过剩的情况下,一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还引进外县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进入我县市场,造成税收流失。
三、建议
1、鉴于我县商品混凝土生产已属饱和状态,今后一段时间内不再批复新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2、对已批复的预拌混凝土生产项目,要按批复的要求建设,申报进入省工信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目录,取得生产许可资质,变更批复内容的需重新报批。
3、一些重大项目施工单位自建的临时混凝土搅拌站应到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备案,接受监督管理。
4、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防止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进入市场。
5、项目建设、施工单位不能使用没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的产品。
关键词:核电站建设项目;混凝土搅拌站;工程总承包模式
中图分类号: U665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核电站建设项目的特点是投资高、规模大、工期长,其单台机组的建设周期约60个月(从FCD至PAC),建设期间需投入大量的人工、机械、材料等要素,特别是对于工程建设中必不可少的混凝土来说,核电站的建设对其的需求量的巨大的。以M310堆型为例,两台机组建设所需的混凝土总量约为50万m³,建设期间混凝土最大单月需求量约2.0万~2.5万m³,月平均需求量约0.6万~0.8万m³,需持续供应约48个月。核电站建设项目又因其工程的特殊性,为了保证核反应堆运行的安全性,其核岛通常采用特殊混凝土浇筑而成,市场上常规的商品混凝土难以保证连续供应且达到设计要求,为了保证核电站建设过程中混凝土的有效供应,必须在核电站建设现场配备相配套的混凝土搅拌站和土建试验室。此外,由于核电站建设过程中有多个子项工程同时施工,混凝土使用的品种多、标号多、交叉频繁且高峰期叠加,需要统筹考虑和协调混凝土的生产供应、交付接口、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过明确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可有效地平衡和控制这些问题。对于核电站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方来说,如何确定一个合适的搅拌站管理模式,降低搅拌站管理成本,对总包方的成本控制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1.国内在建核电站建设项目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模式
根据核电站建设项目混凝土搅拌站的建设主体和管理责任的不同,可将搅拌站的管理模式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1.1模式1:项目业主负责建设和管理混凝土搅拌站(甲供混凝土)
该模式的典型代表为三门核电一期工程,项目业主委托了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混凝土搅拌站以及土建试验室的建造和运营,并以甲供方式向厂区内的建安单位提供混凝土。在这种模式下,建安单位只需要及时向混凝土供应商提供混凝土需求计划即可,无需考虑混凝土供应及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在其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报价中,亦不再考虑混凝土相关费用。
1.2模式2:项目业主委托土建承包商建设、运营混凝土搅拌站
该模式的典型代表为中广核集团所属的宁德项目。该项目的核岛和常规岛土建工程分别由两家不同的承包商负责施工。受项目业主的直接委托,核岛土建承包商负责建设混凝土搅拌站(分为核岛搅拌站、常规岛搅拌站),建成后与常规岛土建承包商分别负责核岛、常规岛搅拌站的生产运营管理。
该模式下,搅拌站的建设费用和设备购置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并在核岛土建合同中单列,同时明确了核岛搅拌站设备产权归核岛土建承包商所有,常规岛搅拌站的设备产权归常规岛承包商所有,其残值通过双方协商后直接抵扣工程款。
1.3模式3:项目业主委托建设混凝土搅拌站,建成后要求EPC承包商接管
该模式下,项目业主出资进行混凝土搅拌站的建设,建成后要求EPC承包商接管,且建站的费用和设备费用从总承包合同价格中扣回。同时,业主不同意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将混凝土搅拌站的建设费用和设备购置费用单列报价。
该模式又根据项目业主是否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化公司负责混凝土搅拌站的运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化公司负责混凝土搅拌站的运营。该模式下,专业化公司运营的相关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均需在EPC承包商的合同内承担,其典型代表如:中核海南项目。
2)项目业主委托土建承包商负责混凝土搅拌站运营。如:中核田湾项目。
2. 国内在建核电站建设项目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模式对比分析
对于核电站建设项目的EPC承包商来说,采用不同的混凝土搅拌站管理模式,对于其成本管理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2.1模式1的特点
项目业主甲供混凝土,对于EPC承包商而言,混凝土搅拌站的建设、管理工作均由业主负责,设备产权归业主所有。该模式下,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混凝土搅拌站的建设、运营属于业主方责任,混凝土供应及材料涨价的风险均由业主方直接承担,EPC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小。
该模式中,存在业主、搅拌站运营商、EPC承包商(或土建承包商)三方接口,为了有效实现混凝土的连续供应,三方接口关系的妥善处理和有效运作是其中的关键。
2.2模式2的特点
该模式中业主直接委托土建承包商建设、运营混凝土搅拌站,且在土建施工合同中单独列项,因此设备产权属于业主,混凝土单价中不包含搅拌站设备的折旧费用,仅包括混凝土直接费用及土建承包商的管理费、利润、税金。
此外,业主与土建承包商就混凝土搅拌站的建站及设备费用直接发生关系,建站及设备费用不再通过工程总承包合同扣回。EPC承包商仅承担混凝土材料涨价的风险。
该模式中,由于土建承包商既是搅拌站运营商,又是混凝土需求方,能够根据自身实际需求生产、供应混凝土,达到混凝土生产、供应的最优化配置。
2.3模式3的特点
该模式下,混凝土搅拌站的建站及设备购置费用,业主要求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扣回,此时EPC承包商面临巨大的风险:
1)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中搅拌站建站费用报价不足
对于核电站建设项目来说,其工程总承包价格的形成相对较为特殊,即参考项目投资估算确定。由于投资估算中混凝土搅拌站费用综合分摊在各厂房子项单项工程费的临时设施费中,且在投资估算中受各种计价标准的约束,其数值往往比新建混凝土搅拌站的实际投入要少。在这种模式下,总承包单位若将搅拌站的费用摊至总包报价中,则会导致总包合同报价较高,超出投资估算。在与业主进行合同价格谈判过程中,业主若以投资估算作为权衡总包报价的标准时,很有可能扣减掉报价中超过投资估算的部分。
如果业主从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中扣回建站和设备购置费用的话,总包合同价中按照投资估算确定的搅拌站建设费用和期末搅拌站设备的剩余价值不足以弥补这些扣回的费用,EPC承包商不得不独立承担不足的部分。
2)搅拌站设备残值(剩余价值)低于设备真实的剩余价值(市场价格)的风险
如何合理确定混凝土搅拌站设备的折旧比例对于搅拌站设备残值的确定至关重要。
3)委托专业化公司运营搅拌站带来的中间流转费用的增加
如果委托土建承包商拌制混凝土,此时混凝土单价中包括搅拌站设备的折旧费用、混凝土直接费用及土建承包商的管理费、利润、税金。如果委托专业化公司运营混凝土搅拌站,则混凝土单价中除了包括设备的折旧费用外,还包括该专业化公司的管理费、利润、税金等相关费用,该费用将由EPC承包商承担。
2.4 各种模式的对比分析
对于EPC承包商来说,上述三种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模式中,模式1最为理想,EPC承包商的风险也最小,但通常情况下业主不同意承担该责任。模式2中,能够将混凝土搅拌站的建站费用和设备购置费用在合同中单列,对于EPC承包商来说不存在从总承包合同价格中扣回的风险,但是相对于模式1来说多了一层管理的职责,接口增多,协调责任增大。对于模式3,因其弊大于利且对EPC承包商来说风险较大,不建议采用。
3.对新建核电站建设项目中搅拌站管理模式的合理化建议措施
对于EPC承包商来说,在其与项目业主开展工程总承包合同谈判时,首先应积极努力与业主协商,争取由项目业主承担混凝土搅拌站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服务,并甲供混凝土。其次,EPC承包商在于项目业主开展总包合同价格谈判时,积极按照市场化报价方式与项目业主洽商,并努力将该费用在总承包合同价格中单独计列。再次,可采用模式2,即由业主出资委托土建承包商建设、运营搅拌站,由业主与土建承包商就搅拌站的建设及设备费用直接发生关系,相关费用不再从总包合同价格中扣回。最后,如果项目业主出资建设搅拌站,交由EPC承包商管理,且建站和设备费用需要从总承包合同中扣回时,EPC承包商应要求业主在总包合同中将该费用单列,并明确混凝土单价,以便EPC承包商的总包报价充分体现将投入的搅拌站费用。
4.结论
本文通过综合对比分析国内在建核电站建设项目混凝土搅拌站不同的管理模式的优缺点,从EPC承包商成本控制的角度对搅拌站的管理模式进行评价并提出了建议。采用不同的混凝土搅拌站管理模式,对于EPC承包商来说风险大相径庭。EPC承包商在选择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模式时,既需要通过工程总承包合同与项目业主就混凝土搅拌站的相关责任分工进行划分和约定,也需要通过土建施工合同与分包商就搅拌站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提出要求。因此,通过商务合同手段,完全可将EPC承包商的成本控制、降低风险的要求进行有效落实。此外,除了慎重选择合适的管理模式应对风险以外,EPC承包商也应在其管理工作过程中,积极吸收经验,积累成本数据,培养搅拌站管理能力,有效与选定的管理模式相结合,将搅拌站管理成本控制在合理的水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