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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用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三章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三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第十四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也可划为一级保护区。
第十六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第十七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
第十八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条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基地。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不得使用不符合《GB5084-8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位置划定和管理办法,由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一、《水污染防治法》对“渔业水体”的相关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渔业水体”的表述有三处:
一是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根据这条规定,渔业水体可以划分为重要渔业水体和次要渔业水体,对重要渔业水体应当划定保护区,给予特别保护。
二是第二十七条“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这条是对重要水体(包括重要渔业水体)保护区及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目的是为了“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三是第六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这是对“渔业水体”含义的解释。
以上三处有关渔业水体的表述,并没有污染了渔业水体该如何处理(处罚)的内容。
二、适用《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误解。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行使渔业污损案件的调查处理权,尤其是相对管理人不服渔业污损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中,通常遇到的异议,主要来自两方面:
一是是否为“渔业水体”的异议。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的解释,“渔业水体”应当是“划定的”,没有划定的就不是渔业水体。二是是否归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异议。即:渔业污染损害事故就是发生在“渔业水体”中的水污染损害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不是发生在“渔业水体”中的水污染损害事故就不是渔业污染损害事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就无权调查处理。笔者认为:这是对《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误解。主要理由是:
1、如前“一”所述,分析《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渔业水体”的三处表述,并没有污染造成“渔业水体”的渔业损害该如何处理(处罚)的规定。
2、《水污染防治法》其他条款没有关于造成第六十条(五)项解释以外的水体(即非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水污染渔业损失不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3、《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是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渔业污损事故的法定依据。①《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是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的国家标准,自一九九O年三月一日起实施,其法律地位勿容置疑。②《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制订目的是“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质量,特制订本标准。”③《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适用于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可见,其适用的范围并非《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解释的“渔业水体”,而是上述阐明的“渔业水域”。
***煤电集团公司矿区水文地质条件较复杂,水害类型繁多,现10对生产矿井中有4对属于复杂以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存在突水威胁。为此,集团公司不断强化防治水基础工作,落实各项治理措施,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原则,做好各类水害的超前治理工作。防治水工作做到全员重视,协同防范,有效地遏制了水害事故的发生。
1、企业基本情况
***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以采掘业为基础,以煤电化、煤炭物流、非金属材料开发为支撑的大型国有能源企业,是中国企业500强、***省属12户重点企业集团之一。前身是***矿务局,1984年5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1998年9月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总部位于宿州市。
集团现拥有17个子公司,其中控股的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在A股上市(股票代码600971),成为***煤炭第一股,2009年底实现了集团煤业资产整体上市,总股本3.94亿股。煤炭主业在两淮矿区下辖11对矿井,其中10对生产矿井,1对***朱集西在建矿井。2010年生产原煤1615万吨,实现销售收入200亿元,利税11.5亿元,公司总资产330亿元,煤业员工3万人,人均收入5.5万元,全省工业50强第13位,全国工业500强第73位。
2、矿区概况
***矿区座落在全国13个亿吨级煤炭基地之一的两淮基地(***煤田、***煤田),纵跨***、宿州、亳州、***、阜阳五市,开采华北型石炭、二叠纪煤岩系地层中的煤层。两淮煤田煤炭资源丰富,仅集团公司拥有资源储量25.5亿吨;煤种齐全,主要有贫瘦煤、1/3焦煤、气煤、无烟煤、主焦煤等,其中1/3焦煤、无烟煤是华东地区稀缺煤种;煤炭产品主要有混煤、洗末煤、冶炼精煤等;煤炭质量优良,低硫、低磷、低灰、高发热量,发热量平均在22.87MJ/KG,有“绿色环保”能源的美称,广泛应用于电力、冶金、石化、建材、炼焦、高炉喷吹、民用等领域,是理想的动力用煤和生活用煤。
目前集团公司在两淮矿区下辖11对矿井,其中10矿井坐落于***煤田,1对在建矿井坐落于***煤田,设计(核定)原煤年生产能力1800万吨。具体矿井如下:***煤田孟庄煤矿(20万t/a)、刘桥一矿(140万t/a)、恒源煤矿(200万t/a)、前岭煤矿(30万t/a)、卧龙湖煤矿(90万t/a)、百善煤矿(50万t/a)、五沟煤矿(150万t/a)、任楼煤矿(280万t/a)、祁东煤矿(240万t/a)、钱营孜煤矿(240万t/a);***煤田朱集西煤矿(400万t/a)。
3、矿区水文地质条件
3.1、气候、地形、地表水系
矿区地处***平原西部,除东北隅有部分低山、残丘(海拔+180.00~+350.00m)以外,绝大部分地段地形平坦,地面自然标高一般在+20.00~+40.00m。
矿区内河流均属淮河水系,主要有闸河、岱河、濉河、新汴河、沱河、浍河、澥河、涡河和淝河,流向均自西北而东南,大部分汇于淮河后东入洪泽湖。
矿区所在地属季风暖温带半湿润气候,四季分明,冬冷夏热。该地区年均气温14.9℃,极端最高气温40.9℃,极端最低气温-18.7℃;全年主导风向为东北风或东北偏东风,夏季为东风至东北风,平均风速2.5m/s,极端最大风速22.5m/s;年均降雨841.8mm,最大1460.2mm,且雨量多集中在7、8月份;最大积雪厚度28cm;最大冻土深度为15cm。
3.2、矿区地层、地质构造、水文地质
地跨***、***二煤田的***矿区,基岩均为新生界松散层覆盖,钻探所及地层由老到新依次有寒武系、奥陶系、石炭系、二叠系和新生界。
矿区煤系地层经历了印支、燕山两期构造运动变化,其中***煤田印支期构造表现明显,燕山期次子;***煤田燕山期构造表现明显,印支期次子。***煤田为徐宿弧形构造的主体区,煤田在东西向印支期构造的基础上又强烈发育一系列北东、北北东、北北西向燕山期构造,岩浆岩多分布于宿北断裂以北,岩浆侵入对煤的变质程度、煤层结构和煤层厚度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由此可见,***煤田的总体构造复杂程度介于中等~复杂之间。
***煤田朱集矿井总体形态为一轴向北西西的背斜;地层倾角浅部陡(一般30°~50°,局部达70°),深部缓(一般5°~20°);共发现断层近10条;断层的展布方向以近东西向为主,其它方向较少;东部伴有岩浆侵入;该区构造复杂程度为中等。
矿区新生界松散层厚度介于20.30~573.00m之间,其中濉肖区在20.30~320.00m,宿县区在124.60~453.00m,临渙区在222.00~386.00m,涡阳区在400.00m左右,朱集在416.20~573.00m。按照沉积物的组合特征和含、隔水情况,可将新生界松散层自上而下大致分为一含、一隔、二含、二隔、三含、三隔和四含计4个含水层(组)和3个隔水层(组)。其中三隔除濉肖区和临渙区局部缺失以外,一般厚度较大,分布较稳定,隔水性能较好,基本可以有效地阻止上覆一、二、三含水及地表水向下溃漏。四含总体分布不稳定,厚度变化较大,富水性较弱(局部地区如祁东、五沟四含为中等富水性),且直覆于基岩各含水层与煤层的隐伏露头之上,虽与上覆地表水和一、二、三含水无水力联系,但却是下伏煤系地层的间接充水含水层。
矿区内二叠纪煤系砂岩裂隙含水层(组)位于可采煤层与泥岩之间,岩性、厚度变化均比较大,分布不稳定,多以中、细砂岩为主,局部为粗砂岩和石英砂岩,富水性不均一,一般较弱,且以储存量为主,补给水源不足,是矿井开采的直接充水水源。
石炭系太灰岩溶裂隙含水组主要由灰岩与泥岩、粉砂岩和薄煤层相间组成,其中灰岩岩溶裂隙发育不均,富水性弱~中等,局部较强。该含水组上距10煤层一般在50m左右,是该煤层在中深部开采时的底板直接充水含水层。
矿区内奥陶系以白云质灰岩为主,岩性致密,浅部岩溶裂隙较发育,含水较丰富,间夹泥岩及粉砂岩薄层。因其上距煤层较远,除发育含、导水陷落柱或通过大型断层拉近煤层外,正常情况下对矿床开采无影响,但可能成为太灰的重要补给水源。
矿区内断层破碎带多为泥质和岩屑充填,一般情况下富水性弱,导水性差,但有可能存在极少数导水性较好、富水性较强的断层或受采动影响而活化的断层,从而成为矿井突水的重要途径。
在***矿区,任楼煤矿、刘桥一矿、恒源煤矿和祁东煤矿已发现陷落柱。刘一、恒源已发现的陷落柱含水性弱,基本不导水;任楼已发现的陷落柱含导水,1996年发现的首个陷落柱发生突水淹井事故。由于陷落柱的存在使得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3.3、所属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根据《***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总报告》(2010年7月),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分类依据,***矿区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四种类型:
(1)极复杂型:任楼煤矿;
(2)复杂型:刘桥一矿、恒源煤矿以及祁东煤矿;
(3)中等型:孟庄煤矿、前岭煤矿、五沟煤矿、卧龙湖煤矿、百善煤矿以及钱营孜煤矿;
(4)简单型:朱集西煤矿。
4、公司防治水队伍与制度建设
***煤电集团公司建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的防治水领导小组,成立了通防地测部。各矿也相应成立了防治水领导小组,矿长、总工程师分别为正副组长,配备了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在生产技术部设置地质水文组。刘一、恒源、五沟、任楼、祁东、卧龙湖、孟庄、前岭、钱营孜煤矿建成了井下钻探专业化队伍,探放水钻探工全部培训合格,刘一、恒源、五沟煤矿还建立了地面注浆站,任楼煤矿还成立了专业化物探队伍一支。集团公司专职或兼职从事防治水人员约1000人。
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各矿均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了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定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编制了矿区、矿井防治水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中集团公司编制的防治水相关制度有:“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地测防治水审批制度”、“.加强地测防治水管理工作的十项规定”、“井下钻探管理办法”、“防治水工程管理办法”等。
集团公司恒源煤电2011年以4号文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加强“一通三防”及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各级管理者的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同时根据集团公司防治水工作的实际,及时修订了《地测防治水工作管理规定》,具体明确了2011年的月度隐患排查制度、水情预报制度、防治水设计措施会审审批制度、防治水工程过程管理及验收评价制度、防治水工作考评奖惩制度。切实使防治水工作具有了制度上的保证,各项防治水工作、工程的开展遵循制度,落实责任,有序开展。
5、公司矿井水文地质工作开展及防治水基础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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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汛工作汇报材料
一、全市地方煤矿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煤矿企业兼并领导组办公室批复我市保留矿井数量为129座,规划产能规模为11230万吨/年.其中省属x煤集团、省煤炭运销集团、x煤炭进出口集团办矿62座,规划能力4890万吨/年,分别占48%和44%,地方及省外主体企业办矿67座,规划能力6340万吨/年,分别占52%和56%.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x政办发[2010]8号文件精神,我市目前监管的整合保留矿井数为67座,其中原有x煤集团(省煤炭资产经营公司)重组的3座保留矿井虽经省领导组会议决定由兰花集团为主体,但现未正式行文批复.
地方监管的重组整合保留67矿中,按属地分:市直10座,能力1525万吨/年;xx6座,xx720万吨/年;xx16座,能力1485万吨/年;xx17座,能力5万吨/年;xx11座,能力900万吨/年;xx7座,能力375万吨/年.按主体企业分:xx集团14座,产能1530万吨/年;xx天泰5座,产能420万吨/年; xx13座,产能1215万吨/年; xx12座,产能930万吨/年;xx能源8座,产能675万吨/年; xx7座,产能375万吨/年; xx4座,产能315万吨/年; xx1座,产能300万吨/年; xx集团1座,产能90万吨/年;xx集团1座,产能90万吨/年;xx1座,产能400万吨/年.
二、防治水工作开展情况
近几年,在防治水方面主要抓了四个体系的落实:
(一)、构建防治水责任落实体系
1、落实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年初市煤炭局与兰花公司市直各矿、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重点加强安全目标责任考核,细化、分解和落实防治水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安全考核 “一票否决”制.
2、落实煤矿防治水工作两个主体责任.逐矿落实了我市境内各类煤矿的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人,强化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监管责任落实;明确了煤矿企业是防治水工作责任主体,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第一技术责任人,分管矿长是监督落实责任人,同时明确了防治水副总、科室、区队、班组和井下各个岗位的责任.
3、突出加强对雨季“三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防汛责任体系和防汛指挥运行机制,层层落实防汛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到职责、思想、指挥到位.防汛重点工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了行政、技术和抢险责任人,并公诸于众,接受监督.我局以晋市煤局字〔2010〕222号文转发了省煤炭厅《关于做好全省煤矿防汛工作的通知》,以晋市煤局字〔2010〕241号文将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三个文件《关于印发山西省防汛检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市汛 [2010]1号)、《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防汛准备工作的通知》(晋市汛 [2010]2号)、《关于开展汛前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晋市汛 [2010]3号)全文转发给各县(市)煤炭工业局和市直各煤矿,成立了以局长赵晚畴为总指挥、副局长崔晋宁为副总指挥的全市地方煤矿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提出了明确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均成立了专门的雨季“三防”工作领导小组,严格落实雨季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构建防治水技术管理体系
1、明确防治水技术管理体系.认真执行“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等制度规范,明确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地质及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置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满足正常生产安全的防治水队伍及设备.
2、严格落实防治水技术措施.严格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重点抓好地表水害、老空水害和底板承压水害的防治,严防溃水、透水、突水事故的发生.严格执行探放水制度,切实做到有疑必探、不探不掘、不治不采;对未采取全方位、全过程探放水措施的,坚决停产整顿.
3、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多次召开全市煤矿事故案例剖析会、重大灾害预防技术研讨会等会议,剖析近几年来全国及我省发生的重大(侥幸)水害事故案例,邀请知名院校专家教授作水害防治技术讲座,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水害防治技术工作.
(三)、构建防治水隐患排查体系
1、坚持水害隐患专项检查和安全大检查相结合.在开展各项安全检查中把防治水列入头等隐患排查范围,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逐矿进行防治水分析论证活动,逐矿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形成了重大问题专家把关、疑难问题专家集中会诊制度.突出抓了地表与老空水害、大矿周边小煤矿、资源枯竭矿井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直接下达整改指令,对落实不力的,当作事故查处.
2、重点时期时段抓好重大水害隐患的排查整改.汛期前后,重点围绕地表水、老空水、承压水及上覆岩层水、相邻矿井及已关闭矿井水害,组织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水情水害排查分析,明确防治水工作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点.对排查确认的各类水害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切实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3、落实雨季“三防”工程计划.超前部署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雨季“三防”工程计划,严格各项工程的检查验收,确保矿井排水、供电设施和各项防治水安全设施完好、可靠.
(四)、构建防治水应急处置体系
1、健全完善灾害天气预报预警预防处置机制.加强与气象、防汛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了市、县、矿三级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预防工作机制,采取发手机短信、联系和传真通知等方式,严格落实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的规定.凡该停产撤人而未停产撤人的,当作事故来对待,形成“逢大暴雨必须停产撤人”的规矩和习惯.
2、加强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制定了《晋城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级各煤矿企业编制了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了应急预案体系.组织编制全市煤矿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加强调度和现场督导,汛期前对部分生产矿井进行了停产撤人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健全应急处置机构.我市煤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信息中心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发生水害险情立即报告,及时处理,建立了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快速响应、反应机制.我市的两支矿山军事化救护队共购置水泵21 台,装备排水能力达4000立方米/小时,大大提高了水害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同时我们定期对抢险队机械设备进行清查,对常备的防汛专用物资逐项进行盘点,仔细检查质量,逐级把关通过,采取“一查、二看、三通过”的措施,确保防汛专用物资真正落实到位,不误抢险急需.
今年以来,全市地方煤矿未发生水害事故,未收到煤矿水害险情报告,防汛工作有条不紊,我们将继续一如既往抓好防汛日常管理,确保防汛工作缜密落实,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坚持局领导带班制度,对突况、重大汛情、灾情即发即报,及时科学调度,确保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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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山 课件 w ww.5 y
山东省共有7个省属煤炭企业,10个产煤市,至**年底共有生产矿井220处,生产原煤1.35亿吨,煤矿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省内肥城矿区是全国有名的大水矿区,龙口矿区已进入海下采煤,*、*、*、*、*及*矿区开发历史悠久,古井、古空多,且地面河流多,开采过程中水害威胁比较严重。建国以来,共发生3人及以上的水害死亡事故61起,死亡752人。面对复杂的防治水形势,近年来,全省煤炭系统始终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以人为本,全面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着力构建防治水工作体系,狠抓技术措施落实,煤矿安全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已连续五年控制在0.3左右,基本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年为0.09,比全国平均水平的1.182低92.4%;今年1-4月份,全省共发生3起死亡事故,死亡3人,百万吨死亡率0.07,再创山东省历史最好水平;有效杜绝了水害事故的发生。近几年,在防治水方面主要抓了五个体系的落实:
一、构建防治水责任落实体
1、落实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年初省煤炭局与各矿业集团公司、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重点加强安全目标责任考核,细化、分解和落实防治水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安全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2、落实煤矿防治水工作两个主体责任。逐矿落实了我省境内各类煤矿的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人,强化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监管责任落实;明确了煤矿企业是防治水工作责任主体,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第一技术责任人,分管矿长是监督落实责任人,同时明确了防治水副总、科室、区队、班组和井下各个岗位的责任。
3、突出加强对雨季“三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均成立了专门的雨季“三防”工作领导小组,严格落实雨季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构建防治水技术管理体系
1、明确防治水技术管理体系。编制了《山东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试行)等制度规范,明确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地质及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置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专职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配备满足正常生产安全的防治水队伍及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的矿井不少于1人,中等的不少于2人,复杂及以上的不少于3人。
2、严格落实防治水技术措施。严格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重点抓好地表水害、老空水害和底板承压水害的防治,严防溃水、透水、突水事故的发生。严格执行探放水制度,切实做到有疑必探、不探不掘、不治不采;对未采取全方位、全过程探放水措施的,坚决停产整顿。
3、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多次召开全省煤矿事故案例剖析会、重大灾害预防技术研讨会等会议,制定出台《山东省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剖析近几年来我省发生的重大(侥幸)水害事故案例,邀请知名院校专家教授作水害防治技术讲座,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水害防治技术工作。
三、构建防治水隐患排查体系
1、坚持专家查隐患制度。定期组织专家逐矿进行防治水分析论证活动,逐矿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形成了重大问题专家把关、疑难问题专家集中会诊制度。突出抓了地表与老空水害、大矿周边小煤矿、资源枯竭矿井、采深超过800米矿井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直接下达整改指令,对落实不力的,当作事故查处。
2、抓好重大水害隐患的排查整改。汛期前后,重点围绕地表水、老空水、承压水及上覆岩层水、相邻矿井及已关闭矿井水害,尤其是**年上半年审查确认的39项a级水害隐患,组织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水情水害排查分析,明确防治水工作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点。对排查确认的各类水害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切实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3、落实雨季“三防”工程计划。超前部署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雨季“三防”工程计划,严格各项工程的检查验收,确保矿井排水、供电设施和各项防治水安全设施完好、可靠。**年全省计划雨季“三防”工程2578项,其中重点工程156项,计划资金11326万元,于6月20日前全部完工。
四、构建防治水科技保障体系
1、加大防治水工作安全投入。根据《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建立了煤矿防治水工作强制性安全投入制度,足额提取,科学使用,确保煤矿防治水工作需要。其中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的吨煤提取不少于2.0元,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的不少于1.0元,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的不少于0.6元。**年全省煤矿防治水工作累计投入安全资金29788万元,落实技措项目1878项。
2、提高矿井防治水技术装备水平。加大矿井机电、排水等主要设备的技术升级和更新改造力度,大力推广安全先进适应技术,实现井下涌水量、水压、井下突(出)水点、挡水墙、水闸门等监测的自动化管理和无人值守,强制推广应用安全监测监控、无线通讯、人员定位、大水矿井井下泵房建立远程监控集控系统等。目前,全省煤矿联网矿井达85%,年内力争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联网。
3、加强煤矿防治水重大课题和关键性技术难题技术攻关。加大科技研发力度,重点抓好高承压岩溶水突水机理研究、奥灰水突水机理和防治措施研究项目等重大课题的技术攻关,对90处受地表水、老空水、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逐一组织了技术会诊,落实防治措施。
五、构建防治水应急处置体系
1、健全完善灾害天气预报预警预防处置机制。加强与气象、防汛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预防工作机制,采取发手机短信、电话联系和传真通知等方式,严格落实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的规定。凡该停产撤人而没有停产撤人的,当作事故来对待,形成“逢大暴雨必须停产撤人”的规矩和习惯。**年全省煤矿累计停产撤人158矿次,撤人18404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