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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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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报告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事故报告制度范文第2篇

年内,近百家新股上市给A股总市值带来近万亿增量,其中创业板34家上市公司给资本市场带来的不仅仅是市值的贡献,而更多的是里程碑式的影响。创业板的开通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又一个探索和创新,是中国资本市场走向成熟的表现。

回首过去一年,中国证券市场市值变化呈现出9大特征。

01 市值总量:翻番式增长

对比2008年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市场,A股总市值在2009年呈现翻番式增长,年底以24.27万亿元报收,较2008年A股总市值增加了12万亿元,市值增幅达100.88%,相当于2008年沪深A股市值总量的一倍。其中,沪市总市值为18.40万亿元,较2008年增加8.69万亿元,增幅为89.50%;深市总市值为5.87万亿元,较2008年增加3.48万亿元,市值增幅达145.61%。深市A股的活跃表现为2009年A股市值带来更多活力。(见图1)

02 市值结构:平均市值回归百亿

2009年A股平均市值选到143.08亿元,较2008年76.54亿元的平均市值增加了86.93%。A股平均市值再度回归百亿。从各级别市值规模的上市公司家数及占比发现,2009年度A股市值在50-500亿元之间的上市公司占此较2008年有了大幅提升,该占比从2008年的15.97%提升到2009年的近40%,这一水平已接近2007年,说明上市公司规模在2009年扩张明显。

同时,我们发现万亿级市值上市公司从2008年的1家增加到2009年的2家,中国石油和工商银行的优异表现为其占据A股市场龙头位置奠定了基础。同时,千亿级上市公司家数也较2008年有了明显上升,其绝对占比虽然不高,但也接近了2007年A股市场表现最好时的成绩。(见表1)

03 所有制效应:民营公司涨幅领先

从2009年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市值增长对比可以看出,其市值平均涨幅达到100.88%。回顾2008年市值涨幅榜,相互对比可以发现,2008年表现最优的民营企业在2009年的表现依然抢眼。数据统计显示,民营企业在2009年以市值增幅155.98%的成绩占据榜首,紧随其后的是国企和外资企业,市值涨幅均超过120%。央企的市值涨幅表现最弱,涨幅仅为70.75%,与民营企业的差距超过80%。(见图2)

04 新股市值:规模小意义大

2009年A股市场新增上市公司97家,数量较2008年增加20家,带来市值增量为1.07万亿元,占A股总市值的4.41%。综合来看,IPO上市公司的平均市值不大,仅为109.85亿元,较A股平均市值少约36%。它们当中市值过千亿的只有2家,市值超百亿的仅有14家,而大部分新上市公司市值徘徊在10亿元到100亿元之间。(见表2)

截至2009年底,新上市的97家上市公司中,仅有9家登陆沪市,其他88家公司中有54家入驻深市中小板,34家登陆创业板。在创业板上市的34家公司虽然只带来新增市值1446.52亿元,但是给A股市场带来的影响远远大于其做出的市值贡献。(见表3)

05 行业市值:万亿行业扩军

截至2009年底,证监会22大行业中,总市值超万亿的行业从2008年的2家上升至年内的6家,另有14个行业的市值处于千亿级,仅有2个行业的总市值不足千亿。对比2008年市值可以看出,大部分行业市值在2009年呈现大幅上涨。其中,涨幅最大的为电子行业,市值涨幅达174.20%;造纸、印刷行业市值增幅高达160.86%;而涨幅最小的为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涨幅不足50%。(见表4)

06 区域市值:大市值区域占比降低

2008年表现不佳的京津环渤海地区、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三大经济商圈,在2009年的表现较为平淡。2008年,三大经济商圈市值占A股总市值的比例为66.70%,而2009年降至61.24%。其中,北京地区上市公司市值在A股市值的占比为38.47%,较2008年的46.07%水平下降了7.6%。北京、上海和广东均以超万亿的实力在区域市值排行榜上蝉联前三名,它们的总市值分别为93358亿元、28532亿元和26706亿元。31个省市自治区中,除了宁夏和两个省份之外,其他省份的市值均已达到千亿级水平。市值最大的三个省市也是市值增长最多的地区,其中北京市值增量为37717亿元,市值增幅为67.79%,成为为数不多增量不足100%的地区。青海成为市值增幅最小的省份,市值较2008年仅增加315亿元,增幅较2008年微增21%。对比2008年来看,青海省是2008年度市值缩水幅度最小的省份,同时也是2009年度市值增幅最小的省份,这也从一个层面上反映出青海省上市公司的活跃度较低。(见表5)

07 个股市值:重组带动市值大幅增长

2009年,资本市场整体复苏使得A股上市公司中出现了多只市值增幅超十倍的案例,其中,顺发恒业以市值增幅4661.10%的成绩位居涨幅榜首位。ST成功以超20倍的涨幅位居第二。在市值涨幅前十位中,8家上市公司市值涨幅超十倍,表现喜人。虽然涨幅榜前十名的上市公司几乎都是由并购重组的原因带动市值大幅增长,但其市值基数小,起点低也成就了其2009年的辉煌。涨幅榜前十名上市公司中没有一家公司市值在2008年上百亿。从市值涨幅榜前十名的上市公司行业来看,30%的公司属于房地产行业,2009年房地产行业的繁华也带动上市公司市值涨势喜人。(见表6)

在1696家上市公司中,排除停盘半年以上的公司,仅有4家上市公司市值下跌。除了盐湖钾肥和盐湖集团因合并事宜持续进行而增加了不确定性之外,荣丰控股的市值缩水超过20%,成为今年市值缩水幅度最大的上市公司,其后为中国铁建,市值缩水8.96%。(见表7)

08 证券化率:显著增加

在资本市场回暖的2009年,中国国民生产总值(GDP)以8.7%的速度增长,两者持续增长带动了中国经济证券化率较2008年有了大幅增加。按照2009年预测GDP 32.77万亿的水平估算,2009年中国经济证券化率为74.05%,比2008年增加了20个百分点,较2007年还有一定差距。虽然比不上2007年的爆发性增加,但证券化率的小幅提高也意味着中国资本市场在经历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之后

呈现出明显的复苏态势。(见图3)

09 国际比较:全球第二

截至2009年12月底,中国A股总市值以24.27万亿人民币(折合3.57万亿美元)成功超越日本(3.53万亿美元),成为继美国(15.08万亿美元)之后的全球第二大市值市场。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位列全球交易所市值排名第6位和第16位,市值分别为2.70万亿美元和0.87万亿美元。可见,中国A股市场的实力越来越强大,这也表明中国的国际金融地位正在逐步提高。(见图4)

从2009年资本市场的总体表现来看,无论从市值涨幅,还是从个股的上涨家数来说,总体呈现复苏态势,比起2008年,2009年的资本市场令投资者如沐春风。展望2010年中国资本市场,多空消息的碰撞使得2010年的资本市场将产生不确定性,也给2010年的资本市场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但我们预计新的一年里,中国资本市场将呈现震荡走高态势,A股市值将继续增长。

从有利方面来说,2010年资本市场将会不断扩展。宏观数据向好,实体经济将持续复苏。2009年12月,中国外贸出口数据同比增速自2008年11月份以来首次实现了正增长,预示着推动GDR增长三驾马车之一的外贸进出口已出现转机。实体经济发展也必将带动虚拟经济稳步走好。

资本市场几大创新举措密集出台。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的开放提上议程,海外板也在跃跃欲试之中,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正在逐渐完善。历史实践证明,每一次推动市场发生重大变革的创新都会带来明显的积极效果。

此外,创业板也将逐步走入正轨。2D09年,创业板的开放和试水为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注入了活力,2010年,随着创业板市场的逐渐成熟和规模化发展,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结构和质量将进一步优化,这也为市值的提升带来明显的预期。

事故报告制度范文第3篇

按照县编委要求,县编办、县政府督查室,于8月10日至8月

16日对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评估。此次督查共涉

及24个工作部门8个中心共48个单位。督查组深入各有关单位,采取听取单位主管领导汇报、实地查看、拍照存档等形式,逐条督查评估机构改革落实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特点及成效

1、领导重视,迅速行动。县政府机构改革后,县领导、单位领导都高度重视,主动配合,保证改革顺利进行。县政府副县长张志红、县长助理刘忠民亲自召集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等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城市客运职责调整和手续交接工作。县发改委、县工信局领导积极沟通,将发改委负责“经济运行工作的5人”划转到工信局,并积极开展工作。县农牧局、县住房和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局等单位已启用了新章、挂了新牌子、变更了新账户。县人社局、县文广新局、县粮油贸易中心、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等单位及时刻制新公章、制作新牌子(其中县粮油贸易中心已挂新牌子)。县计生委、县粮油贸易中心等单位严格按照“三定”方案制作悬挂内设股室牌子。

2、转变职能,促进工作。各单位以改革为契机,积极推出各种新办法、新举措,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打造干部队伍,

提升服务能力,取得了很好的工作成效,赢得了广大群众的好评。县审计局强化工作薄弱环节,加大了对财政投资项目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县财政局简化工作程序,制作工作流程示意图,提高办事效率。县公安局加强城区防控力量,有力地打击了不法活动,极大地改善了治安状况。县城管局购置新车辆,每天在城区主要路段洒水降尘,在炎炎夏日为群众带来了可贵的清凉。县广播电视发展服务中心实行了挂牌上岗,加强了新闻舆论监督,开展了有线电视数字化

整体平移工作,重新开播了内黄县广播电台,增设了以文娱、娱乐为主的有线综艺频道和以农业、法制宣传为主的第三频道,实现了工作、效益、社会多赢的良好局面。县安监局一手抓执法,一手抓服务,以整改为目的,以惩罚为手段,实行“首查不罚”制度。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积极开展电视技术讲座并安排专人定期下乡为农户搞好技术服务。

二、存在问题

1、个别单位职责调整还未到位。如县发改委的“工业经济运行”职责还未调整到县工信局;

原农开办的“农业综合开发”职责未调整到县财政局;

县食品药品监督局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未调整到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应调出的职责也未调出;

原广电局、文物旅游局的行政职责和县文管所未调整到县文广新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也未合并;

原畜牧局行政职责未调整到县农牧局;

原粮食局行政职责未调整到县发改委;

原县政府教育督查室行政职责已划入县教体局,但人员还需进一步理顺;

原新农办需进一步理顺关系。

2、个别单位牌子未挂、公章未刻、账户未变。如县蔬菜服务中心、县教育发展促进中心、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县广播电视发展服务中心、县棉花粮油生产服务中心、县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等单位未挂牌子、未刻公章、未变更账户。县政府办公室、县人社局等单位未挂内设股室牌子。

3、大部分单位存在乱挂牌、股室牌子名称不规范、股级干部超配、行政单位事业身份人员任股级干部现象。此次已将相关单位的所有挂牌拍照存档。

4、存在部门干预挂牌子现象。大多数单位都挂有:计生办、综治办、群众工作室、工会等牌子。县公安局挂有原系统内未改革到位的牌子。个别单位有临时性工作办公室牌子。如:“三项重点”工作办公室。

三、意见建议

1、涉及职责调整的单位由有关县领导、部门领导召开会议,进

行沟通协调,及时安排落实职责划转事项,办理交接事项。

2、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对未整改到位的单位进行跟踪督导。

事故报告制度范文第4篇

因为人员集中,具有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中,应充分调动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实施统一指挥、统一行动,采取各种有效、快速的抢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有事故发生,办事处分管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加强指挥,协调有关力量,对一些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相关人员也要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工作。

一、领导小组成员

二、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实际,制定应急处理工作预案,检查、督导方案的实施。

2、领导、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并为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3、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配合,讨论决定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三、具体措施

1、在平时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加强演练消防灭火器材的使用。

2、在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对有关人员进行急救培训。

3、公布常用号码: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消防大队119,医疗急救中心120。

4、定期检查辖区各企事业单位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要求及注意事项

1、各有关人员接到事故处理通知后,做好参加抢救工作的准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2、抢救过程中,组成人员要相互配合,团结一致,树立全局观念,提高抢险救援的效率,组长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保证抢救任务完成。

3、加强组织纪律,各组成人员要严格听从现场指挥部,积极履行职责,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

4、抢救过程中和抢救结束后,各组成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更不得擅自离开。

5、抢救过程中要切实做好各项安全措施,保证抢救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其它事项

凡接到重特大事件紧急报告后,行动迟缓、措施不力,致使事故蔓延、扩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故的报告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故,使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特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地区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重大事故报告的范围

重大事件类;重大案件类;重大事故类;自然灾害类;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类;重大敏感性事件类。

二、岗位责任人要求

1.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岗位工作有具体负责人,挂牌明示,各司其事,各负其责。

2.各岗位责任人有相应的考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必须尽职尽责,必须履行义务。

3.保安部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昼夜24小时有专人值班。节假日期间,要有领导值班或在岗带班。主要领导、值班领导和带班人员务必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三、重大事故报告程序

1.报告主体为责任人。若首先发现的非责任人,原则上应通知责任人,如情况紧急,必须充当临时责任人。

2.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要根据现场条件和自身能力对事故作最好的应急处理。

3.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在应急处理后要以最快速度报告主管领导,必须在事发1小时内向分管领导和值班室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四、重大事故的处理程序

1.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在最短时间内对事故作深入调查分析,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

2.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分析,确定事故性质后,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

3.召开有关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人员作公正处理,并加强对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教育。

4.处理结果备案归档。

五、对未履行重大事故报告制度人员的处理

1.对重大事故采取漠视、退避、推诿或掩盖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政府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报告制度范文第5篇

一、应急指挥机构

街道成立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二、应急责任分工

1、指挥:对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和求助工作统一指挥。

2、副指挥:按照各自分工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和事故现场处置和救助工作。

3、办公室:负责应急后勤人员的组织与有关方面协调工作,负责相关信息的沟通与收集。

4、重大案件或事件:第一责任单位为派出所,在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同时向主管部门和街道领导报告,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好现场处理和救援工作。

5、交通事故:第一责任单位为交警中队,在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同时向主管部门和街道领导报告,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好现场处理和救援工作。

6、消防火灾事故:责任单位为综治办、派出所、消防部门,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各方力量到达现场,同时向街道领导报告,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好现场处理和救援工作。

7、安全生产事故:室内企业:第一责任单位为企业服务中心;非煤矿山企业:第一责任单位为街道市容协管中队。第一责任单位要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同时向主管部门和街道领导报告,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好现场处理和救援工作。

8、食品安全事故:第一责任单位为食安办,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各方力量出现在现场,同时向主管部门和街道领导报告,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好现场处理和救援工作。

9、各村(居)委员会对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事故要及时向街道应急值班室(党政办)报告,同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街道应急值班室(党政办)接报后,要立即向主要领导、分工领导报告,各相关部门在得到情况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好现场的处置和救援工作。

三、应急责任制度

1、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各类事件第一责任单位责任人要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或得到信息的第一时间向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情况,情况报告务求准确、及时、全面。

2、值班制度。机关应急值班室(党政办)要保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值班人员和保安人员不得擅离职守,要认真做好电话记录,遇紧急情况,立即向街道主要领导报告,值班人员和保安人员要做好机关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备勤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街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可以决定成立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应急队伍成员实行24小时备勤,通信畅通,随叫随到,车辆随时待命,保证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