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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随即财政部又颁布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从这些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的增值税会计模式是“财税合一”的,这种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问题,现仅谈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会计模式设计的问题
由于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强调的是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它按照税法的要求制定会计处理方法,使某些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会计的一般规律,主要表现在:
1.违背实际成本计价原则。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亦称历史成本原则,它要求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这个原则是会计的基本原则或基础原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实际付出的是货物的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而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价税分离核算要求,采购成本部分计入货物成本,增值税税款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据此反映的货物成本实质上只是实际成本的一部分。
2.各个会计主体之间信息缺乏可比性。①从单个一般纳税企业来看,如果该企业在购进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中就不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如果该企业在购进时只取得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中还应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即有的按价税分离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核算,使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②从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看,一般纳税企业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存货按价税分离核算;小规模纳税企业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价税合一对存货进行核算,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③从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的销售收入看,如果含税的销售额都是100元,将其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一般纳税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85.47元,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94.34元。可见,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的销售额也缺乏可比性。
3.对赊购和赊销的会计处理不符合公平原则。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赊购时,借记“材料采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赊销时,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这种帐务处理存在着两个方面的不公平:①在税款的支付上不公平。赊购时不必付出货币,其进项税额即可以抵扣销项税额而转嫁出去;赊销时未收到货币,就须实际缴纳税款。②在财务风险的处理上不公平。赊销的应收帐款出现坏帐时,其货款损失和已交税款损失均作为企业的坏帐损失;而出现无法支付的应付帐款时,货款收益和已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收益均作为企业的收益,这样会形成双重收益,即抵扣销项税额的收益和货款营业外收益。如果企业的赊购和赊销业务的金额相当,这种不公平可以抵销,如果赊购和赊销业务的金额相差较多,这种不公平就暴露出来了。
4.未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当纳税人采取除商业汇票以外的结算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只要实现了销售,即使未收回帐款,也承担了垫支税款的纳税义务,要按规定的时间缴纳税款。如果应收帐款不能及时收回,纳税人承受双重压力,一方面制造产品或提供劳务发生的费用得不到补偿,另一方面没有形成税款的支付能力,却要按规定垫支税款。这也是造成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一个原因。
(二)会计模式与其所处环境不一致
增值税会计模式与其所处的环境是紧密相连的。由于我国增值税税制实行的时间不长,设计其会计模式时考虑税法的要求过多,而考虑其宏观环境不够,使会计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1.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不能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世界经济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金融、资本、产品市场全球化,各国经济相互依赖,互补性增强,有关各方都希望通过会计所提供的信息,了解受资方的财务状况、盈利情况;了解贸易伙伴的财务和资信情况;尤其是要了解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可比性程度。在这种情况下,采用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使会计目标偏重满足纳税目的,而无法揭示一些重要的会计信息,难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由于各国的税制大不相同,且无法协调,采用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进行会计处理,势必造成各国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2.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不能适应我国会计理论建设的需要。在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下,会计理论的发展过多地受制于国家的税收制度,会计理论建设难以独立地进行,如增值税会计模式中的一些定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直接受税法的限制,使增值税会计理论研究不能独立进行,即使形成了一定的会计理论,也难以在实践中应用,因而抑制了会计理论的发展。
3.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与所得税会计模式不协调。我国自1994年来实行的是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复税制体系,与此相对应,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也就构成了纳税会计的主要内容。在纳税会计体系中,两大主体税种的会计处理应采用相同的会计模式。财政部在1994年下发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承认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对差异的处理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这标志着所得税会计由原来财税合一的模式向财税分流的模式过渡,而1994年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仍采用财税合一的模式。
从增值税会计所处的宏观环境来看,只有改变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才能使其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大潮,适应会计理论建设和完善会计实务的需要。
二、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由于税法是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角度规定一些必要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准则是从遵循会计一般规律的角度规定增值税会计的处理方法,当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时,就会产生差异。从增值税的特点分析,这种差异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某一项目在用一种计算方法时可以包括在计算范围内,而用另一种计算方法却要求扣除。而且这种差异在某一会计期间产生,在以后的任何一个会计期间也不能转回。增值税会计的差异按产生的阶段分类,可以分为购进差异和销售差异。
购进差异是指一个时期会计购进与纳税购进之间的差异。会计准则对存货是按实际成本计价的原则确认其成本的,这种成本应包括购进存货的买价、采购费用和购进时支付的税款。税法要求增值税会计实行帐内核算、价外循环,购进时支付的税款抵扣销售时收取的税款,按照这一标准确认的存货成本只包括购进存货的买价和采购费用。销售差异是指一个时期会计销售与纳税销售之间的差异。会计销售是按会计准则的标准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纳税销售是指按税法规定的确认标准,从国家税收的角度出发,将会计销售、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均作为销售处理。
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的目的不同,这种差异是必然存在的,而且是永久存在的。这种差异会影响财务报告中存货价值的真实性和可比性,不能反映出税率的现实水平。为了既能真实、完整、全面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又能按税法的规定正确地核算应交税款,平时财务会计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存货的购进和销售收入进行核算,期末按税法的要求对差异进行调整,使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符合税法的要求。由于增值税的计算是按当期扣税法计算应交税款的,其差异只影响当期的应交税款,因此对进项税额进行调整的差异作为当期的损益处理,对销项税额进行调整的差异直接调整当期的应交税款。
(二)设置会计科目
现行制度规定增值税均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并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为了保证赊购、赊销在税款支付能力和财务风险的承担上贯彻公平原则,还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增设“待转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两个专栏。“待转进项税额”专栏的借方记录赊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应付未付的增值税额,支付赊购的货物或接受劳务的增值税额从其贷方转出。“待转销项税额”专栏的贷方记录赊销货物或提供劳务应收未收的增值税额,收到赊销的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增值税额从其借方转出。
(三)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步骤
由于会计购进、会计销售和纳税购进、纳税销售不一致,增值税会计采用的财税分流模式要求财务会计按会计的一般原则进行核算,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资料,为投资者、债权人等进行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在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纳税会计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以满足纳税的需要。为此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步骤有:
1.保持财务会计核算的独立性,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会计购进和会计销售进行确认和计量。具体地说,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为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可比性,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计入“进项税额”专栏。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商品采购”、“管理费用”等科目;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购进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如果采用赊购方式,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先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待支付款项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如果采用赊销方式,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先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收到货款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确定和计量差异。按照税法的具体规定,寻找差异项目和差异金额。通常是依据专用发票逐笔进行查找。进项税额的差异包括:①购进时取得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②购进时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③购进货物后改变用途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差异包括:①销售时收取价外费用的销项税额;②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作为投资或捐赠等的销项税额。
3.在财务会计所提供资料的基础上调整差异,确定应交增值税。对进项税额的调整是:①购进时取得普通发票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专栏中转出,转作销售费用,以使销售成本具有可比性。借记“产品销售费用”、“商品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②购进货物后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专栏中转出。③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专栏中转出,转作销售费用。对销项税额的调整是:对于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一般在收取价外费用或实现视同销售时,承担或承担垫支纳税的义务,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经过上述调整后,可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有关资料计算应交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新条例删除了有关纳税人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进项税的抵扣范围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不可抵扣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即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为动产,不包括应征营业税的房屋等不动产。
另外,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固定资产以及其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不可抵扣进项税。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计税扣税的重要凭证,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计量也同样要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和时限进行全额抵扣。
固定资产的抵扣仅限于增量固定资产,考虑到存量固定资产的进项税的抵扣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较差,税务总局仅将2009年以后的新增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
进项税抵扣的会计处理
外购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可采用与购买存货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经国、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人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案例1]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给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0.5万元,取得合法发票,均用银行存款支付。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50.465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弱万元(5000*7%+8.5万)
贷:银行存款59万
对于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接受投资、捐赠等形式取得固定资产时的交易可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接受投资取得)、“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方式取得)、“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方式取得)。
[案例2]甲企业接受丙企业捐赠转入的机器设备一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2006年2月份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是新会计准则引入国际会计准则的新概念之一,它与“收入”的区别关键只差一个字――“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新准则将其归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增加当期的所有者权益。旧准则接受捐赠时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年底再转入“资本公积”等科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已经取消了。
借:固定资产5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
贷:营业外收入58.5万
[案例3]甲企业以自己生产的成品成本450万元,计税价570万元,换取丁企业设备一台,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570万元,增值税96.9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这种情况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在会计实务中,双方都要做购销处理,根据各自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计算应缴纳的销项税额。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57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6.9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57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6.9万
结转存货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万
贷:库存商品 450万
[案例4]戊公司因购货原因于2009年1月1日产生应付甲公司账款100万元,贷款偿还期限为三个月。假设2009年4月1日,戊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与甲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同意以戊公司生产的吊车用作甲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设备成本5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为80万元。假设甲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戊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该准则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允价值的使用和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计入权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应当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债权人应当将相关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债务重组损失(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8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万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6.475
贷:应收账款100万
销项税的涉税核算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八种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其中用于非应税项目(第④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用于集体福利(第⑤)以及用于捐赠(第⑧)三种情况,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一律都应该确认收入。借记“应付股利”、“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因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案例5]某企业2009年转让2007年购置的八成新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原值50万元,已提折旧5000元,转让价30.5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税。2007年某进项税未抵扣。
会计处理: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9.5万
累计折旧5000
贷:固定资产50万
(2)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50.5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50.5万
(3)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11730.7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730.76(30.5÷(1+4%)×4%)
(4)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730.77
贷:营业外收入5865.38
银行存款5865.38
注:旧企业会计准则将减半后的差额记入“补贴收入”,新会计准则取消了该科目,将其减半的增值税记入“营业外收入”中。
(5)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1730.76
贷:固定资产清理1730.76
进项税额转出的涉税核算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四种情形。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案例6]承例1,若甲企业后来将此项固定资产用于免税项目。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管深化,我国的经济迅猛腾飞,科技水平显著提高,经济市场日趋激烈,各行各业都在积极的谋发展。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也不例外,其发展速度与规模在近几年里不容小觑。房地产税收早已发展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在房地产进行交易时,相关的税收情况也越来越被社会所重视,尤其是对土地增值的税收问题。如何通过会计与税务处理的方法实现纳税筹划,进而使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少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处理
现阶段,房地产行业炙手可热,其土地增值税也相应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较为在意的重点,其税率较高、税负也相对较重,且不同的等级之间的税负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房地产企业要想使土地增值税带来的负担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就要进行合理的规划,进而使经营成本相应降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自己的竞争力,使自身得到持续发展。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概述
在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带动下,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我国的国民经济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房地产企业的不断发展,使得其自身的税收成本也在相应增加。各类土地费、相关拆迁给予的补偿费、一些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等税收负担,严重的影响着房地产企业的实际利润。土地增值税是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相关的建筑物进行有偿转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其税率通常以超额累进的形式进行计征,总体维持在30%至60%之间。而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来说,主要的涉税业务包括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再建项目转让以及将房屋进行销售等。如何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进而使纳税风险降到最低,使房地产企业获得最大效益是我国房地产企业现阶段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措施
(一)充分利用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国家鼓励、支持房地产企业的合理发展,并提出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促进其发展。对于这些优惠政策,房地产企业要在法律范围内,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充分利用,进而达到节税或免税的目的。对于免税的政策来说,要想达到这一目的,企业就要在进行准确的核算增值额的基础上,通过对增值额进行控制以及对相关项目的金额进行扣除等手段加以实现;对于代收费用的相关政策来说,房地产企业要将相关的代收费用通通归纳到房价的计算当中,为企业经营减少税负压力。但是,这种手段会使得企业的营业税相对增加。因此,企业要以自身的实际情况为前提,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制定更加合理的税收筹划策略,使企业取得更加高效的利益。
(二)对税收临界点合理利用由于土地增值税存在着不同的等级,不同的等级之间又存在着不同的税率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土地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各个企业的临界点不同,并对其进行控制,进而实现合理减税的目的。这一手段也是房地产的税收筹划中十分重要的方式。运用这一手段时,首先,要对相关数据进行大量的测算,将具体收入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之间的关系进行详细的分析,权衡利弊。其次,要根据房产的价格来对增值税率进行适当的调整,使增资额度始终处在可以享受优惠的最大范围内,进而使企业的综合效益得到提高。另外,企业还可通过对房屋的装修维护来使扣除项目的金额得到相应提高,进一步控制相关增值额度。
三、实际税务处理方法的运用
(一)充分运用临界点进行税务处理我国税法有明确的规定,在对普通的住宅进行建筑以及销售时,对于增值额没有高于要扣除掉的相关项目金额的20%,可以免收其土地增值税,而对于超过的那部分,则要按照规定计税。例如,某公司要将其已经建好的住宅楼以600万的价格出售,在建筑过程中产生的成本支出包括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支付的240万、建筑开发所要支出的费用为120万、其他成本97万。所以,企业在纳税筹划前应该缴纳的营业税是30万,城建税以及教育的费用之和为3万,可扣除的资金为490万,经过计算,增值率为0.2245,超过了20%,,因此,土地增值税缴纳的实际金额应为33万,纳税筹划之后,企业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将售价进行调整,增值率调为20%,这时,设住宅的售价X,根据计算可得此时住宅的售价为大约587万元,这时,企业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较之前节税约20万元。
(二)将替收的费用与售价合二为一房地产企业涉及到的范围较为广泛,如替收相关建筑的配套费用、维修要使用的基金费等,这些费用房地产企业可自己征收,也可以将这部分费用统计到房价中收取。举个例子,某房地产企业想要出售一办公楼,3200万元的收入,180万元的代收费用,在这中间,包括房地产自身开发所指出的成本800万元,对土地进行转让的金额为200万元,还有一些需要扣除的资金总和为300万元。如果房地产企业是自己征收费用,那么可以减去的成本为1500万元,增值额达到1700万,经过计算,可得增值率为113.33%,土地增值税是625万元;反之,如果是将替收的费用和房屋的售价合二为一后,企业得到了3380万元的总收入,这时,所得到1680万元的可以减去不予以计算的项目,1700万元的增值额,增值率达到101.19%,可以得出土地增值税是598万元,较筹划之前节约了27万元。
四、结束语
现阶段,我国的房地产行业方兴未艾,其土地增值税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仍具有较为宽泛的发展前景。面对竞争较为激烈的经济市场,房地产企业要想实现自身的优质发展,就要在认清自身发展情形的基础上,采取科学合理的手段,积极推进纳税筹划,进而使企业的税负得到降低,经营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充分掌握税务处理方法,有利于企业自身得到更好的发展,进而增强其竞争实力,能够有效规避风险,使企业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蔡黎霞.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措施[J].商业经济,2014
[2]薛叶振.房地产企业开发间接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J].会计师,2014
[3]孙岩.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J].现代经济信息,2015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为了从市场上众多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企业往往使出浑身解数吸引顾客,提高产品销量,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各样的商品促销活动便应运而生了。常见的商品促销手段包括:折扣销售、随货赠送以及附带奖励机会的销售。这三类促销手段的会计处理方式各有特点,由此也会产生不同的应纳税额。以下是对这三类促销活动的会计处理及其对应增值税额的影响的分析和探讨。文中涉及的厂商与销售商均设为一般纳税人,并假设商品销售未发生销售费用。
一、折扣销售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负担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优惠。这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则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否则一律按折扣前的销售额计算。
[例1]某服饰厂商为了扩大新款服饰的销量,对经销商承诺每购买200件新款服饰即可获得10%的折扣,每件服饰的成本为60元,售价100元(不含税)。服饰推出的首月,在A市因折扣销售售出5000件。
折扣销售的销售收入为:100×5000×(1-10%)×17%=450000,折扣销售应交税金=450000×17%=76500,销售成本=60×5000 =300000。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
52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服饰 4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6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0
贷:库存商品——××服饰 300000
显然,折扣销售对于采取该法促销的企业来说,有助于减轻税收负担。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当企业将折扣额另外开发票时,税法规定,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后再计算增值税。在上例中,若折扣额与销售额分开开具发票,则需要按未经折扣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00×5000×17%=85000,比折扣额和销售额合开发票的情况多计8500元的销项税额。
二、随货赠送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负担
随货赠送是指在销售方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根据财政部的《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从经济实质上看类似于成套、捆绑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
有的观点认为,应将随货赠送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即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再次征税,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确认赠品的费用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对赠品不计算销项税额则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因为,税法规定销售前的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处理。
[例2]上例中的服饰厂商在销售新款服饰时,附赠给经销商与服饰相同数量的手套,服饰的成本为60元/件,售价为100元/件(不含税),手套成本为10元/付,不含税售价为20元/付,服饰推出当月在A市共售出5000件。
销售收入为100×5000=500000,服饰销售应交增值税金=500000×17%=85000,附赠的手套应交增值税20×5000×17%=17000,服饰销售成本为60×5000=300000,手套成本=10×5000=50000,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
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服饰 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0
贷:库存商品——××服饰 300000
借:营业费用 67000
贷:库存商品——手套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应该注意的是,随货赠送本来是企业的一种让利行为,用此会计处理方法虽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因此企业在使用这种方法促销前要事先对成本和效益进行充分的核算,以防止得不偿失。
三、附带奖励机会销售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负担
为了促销,一些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往往附带提供奖励顾客的机会。例如,顾客凭一定数量的瓶盖、标签、包装纸、附券、车(船、机)票等,可以得到相应赠品、免费交通或购物优待券等。这类促销活动产生的支付责任,其发生时间与受益人是不确定的,但是它很可能发生是确定无疑的,金额也可以合理估计,因此应确认为企业的一项或有负债。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要根据销售量和预计回收率等因素估计可能发生的赠品和购物优待券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并相应确认一笔或有负债。当顾客领取赠品时,一方面减少赠品存货,一方面冲销已入帐的或有负债。
[例3]设上例中的服饰厂商在销售新款服饰时,采取了凭10个新款服饰的产品标牌可兑换成本为100元(不含税售价为150元/件)的大衣一件的营销策略。新款服饰的单位成本仍为60元,不含税售价为100元。厂商估计标签兑换率为销量的90%。促销期间共售出5000件该类新服饰,实际的标牌兑换率是估计值的80%。
服饰厂应确认销售收入100×5000=500000,销售成本60×5000=300000,增值税金500000×17%=85000,销售时确认或有负债 5000/10×90%×100=45000。
借:现金 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服饰 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主要的问题就是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人为的将增值税与企业的销售成本和销售收入分离开而带来的众多问题,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
现行的增值税制度违反了资产计量属性的历史成本的原则。根据历史成本原则,资产应该按照取得时的成本入账,企业所需缴纳的增值税是企业为了取得该项资产所必须要付出的成本,所以理应计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而不应该人为的将其分离出来。
(二)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
增值税不计入企业的利润表中,会导致企业真实的增值税负担无法完全体现,从而也影响了财务报表信息的可理解性。因为,像其他的流转税如营业税,它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一项目体现在企业的利润表中,所以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能够通过利润表来了解营业税对企业的税负水平。而增值税并没有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一科目结转到利润表中,因此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于财务报表里关于增值税的部分便缺乏真实完整的理解。
(三)难以真实反映企业的税负水平
在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下,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不配比也会降低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税负水平的了解。企业在购进货物时确认进项税额,在销售货物时确认销项税额,但是企业当前购进的货物并不定都在当期销售,这就导致了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不配比,从而难以体现企业真实的增值税税负。
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问题的成因分析
导致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现有问题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税法规定和会计处理的差异,具体针对上述的问题又有以下几点具体的成因。
(一)税法和会计所站角度的不同
税法站在国家的角度,强调税收的强制性,重视的是企业税收的征管,所以对于企业的经营买卖行为,关注的不是企业的销售收入或成本,税法关注的企业增值额的多少,所以它只看到了企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多少,从而确定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是企业是自负盈亏的法人主体,它关注的是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所以会强调成本的控制和收入的提升,为了实现收入和成本的配比,它就需要将增值税额计入到销售成本和销售收入中。
(二)会计对税法的过度依赖
税法和会计关注的是不同的领域,而导致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存在问题的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会计对税法的过度依赖。目前我国执行的是“价税分离,账外循环”的模式,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财务会计是服从于税法的,当会计和税法有冲突的时候,强调会计应该让步于税法。所以这一模式导致了会计对税法百分之百的顺从,从而使得增值税的相关会计核算并不符合会计处理的要求。
(三)增值税自身涉及的内容广泛
在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中,虽然总的方面是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但是在计算这两项税额时还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抵扣税额和免征税额等各种细节问题,尤其是涉及到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额计算时尤为复杂。所以可以认为增值税会计核算科目的错综复杂和增值税自身计算复杂有着很大的关系。同时,因为增值税会计核算科目的错综复杂,对会计信息的披露本身就是一种挑战,所以在财务报表中全面披露有关增值税的会计信息也成了一个问题。
三、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对策
在前文当中,对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当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分析,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改进措施。
(一)实现增值税费用化
针对当前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中存在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了一个解决构想就是将增值税费用化。即增值税应该作为一种费用,计入到货物的成本当中,而不应该人为的将其从货物的价款当中分离出去。企业购进货物时的进项税额应该计入货物的成本,企业销售货物时的销项税额应该计入到收入,从而使得增值税费用在期末时能进入到企业的利润表中。
(二)建立财税分离的会计模式
当前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中存在不合理的地方的最大的原因就是现行的增值税处理方法实行的是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财务会计必须完全服务于税法,当两者存在冲突的时候,财务会计必须让步于税法,所以在这种模式下,造成了企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不配比,也降低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因此,崔晓玉(2014)提出在我国逐步建立财税分离的会计模式,在增值税费用化的基础上,不断的完善财税分离会计模式,实现财务会计和税法的适度分离。同时她也指出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并没有实现财税完全分离的条件,所以应该一步一步的进行。
(三)调整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科目设置
针对增值税现行会计处理当中存在的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杨一飞、黄娜(2014)提出在购进抵税法下,可以设置“待转进项税额”来核算因会计和税法确认时间不一致而导致的差异。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在“应交税费”下设“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三个明细科目,用以反映不同性质的增值税。同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又设置了九个三级科目来反映应交增值税的各种内容。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详细的反映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相关内容,但是却给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增添了麻烦,所以就有必要在不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报表披露信息理解的基础上,对增值税的明细科目设置和会计处理进行简化。
(四)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与明细性
陈薇、唐皎(2011)提出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披露既要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又要便于税务机关的工作。财务报表的作用就是为相关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但是目前对于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不够全面,也不够明细,使得人们无法对增值税会计信息了解透彻,所以应该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与明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