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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名队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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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名队呼范文第1篇

1、这是因为格式不正确,铁路12306用户名的长度为6-30位,用户名由字母、数字或下划线组成。举例:zhangsan、Mr_Liu、A12306。

2、忘记密码时,也可以通过手机号码找回密码。在12306网站注册新用户时,页面会提示进行手机双向验证。即用户需使用注册时留的手机号,向12306发送短信“999”。然后,12306会回复一个6位数字的短信到该手机上。新用户需在10分钟之内,输入这6位数字的验证码,从而登录12306网站。若遇到身份证信息被抢注,对此,铁路12306客服工作人员表示,市民可致电12306,报出自己的身份证号,由客服人员查看该身份证号账户的状态,是“未核验”,还是“未处理”等情况。

(来源:文章屋网 )

队名队呼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产科护士;职业紧张;生命质量

产科护理学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科学。产科医疗纠纷逐年升高,使产科护理职业紧张感越来越高[1]。职业紧张指的是因个体特征与工作环境因素之间相互作用导致的长期紧张,可发生神经内分泌、心血管系统与免疫功能的改变,导致精神行为的改变,增加抑郁障碍发病率[2],还能引起工作满意度的降低、高缺勤率以及低工作绩效等组织行为问题[3]。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产科临床一线护士125名。

1.2方法 ①一般资料调查表:内容包括了调查对象的年龄、学历及职称等;②Osipow职业紧张量表修订版(OSI-R)[4]:用于评价职业紧张,包括职业任务、紧张反应及应对资源3个维度,总分700分,各维度满分分别是300分、200分和200分,得分越高说明职业紧张水平越严重。③健康调查量表(SF-36)[5]:用于测量职业生命质量,包括生理健康与心理健康两个维度,总分为100分,得分越高说明调查对象生命质量水平越高。计分方法是:根据分量表各条目不同的权重,计算各条目的积分之和,为粗积分,将粗积分转换为0~100的标准分,转换公式为:标准分=[(原始分一最低可能分)/可能分数范围]×100。其中生理健康综合测量分与心理健康综合测量分分别为所包含分量表标准分的平均值。

1.3调查 共发放问卷130份,回收有效问卷125份,有效回收率为96.15%。

1.4统计学方法 使用SPSS 16.0统计软件包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数据资料用(x±s)进行描述,组间比较采用方差分析和t检验,职业紧张和生命质量的关系运用相关分析与多元逐步回归分析。

2结果

2.1产科护士生命质量得分 本研究调查对象生命质量总分为(74.87±13.04)分,生理健康综合评分为(77.32±13.33)分,心理健康综合评分为(71.82±16.25)分,见表1。

2.2产科护士职业紧张与生命质量的相关分析,见表2。

3讨论

护理工作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当前的医疗环境下,已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和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3.1不同一般情况的产科专科护士生命质量得分不同 职业生命质量得分显示(表1):不同年龄、不同职称的护士生命质量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F=4.78,P

3.2产科专科护士职业紧张与生命质量呈负相关 从表2和表3的职业紧张与生命质量的相关回归分析结果表明:职业任务紧张、个体紧张反应与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及生命质量均呈显著的负相关(P

参考文献:

[1]李卫敏.产科护理人力资源管理的改进与体会[J].护理学报,2009,16(8):63-64.

[2]陆昌勤.工作倦怠感研究及展望[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4,18(3):206-208.

队名队呼范文第3篇

关键词 驰名商标 侵害 保护

随着主义市场体制在我国的确立和不断,商标这一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我国也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创立驰名商标、实施名牌战略成为多数的首选之路。但也出现了不少假冒或仿冒、侵害他人驰名商标,所谓“走捷近、快发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已造成相当程度的市场混乱和经济损失。这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下面我们就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驰名商标的涵义及其功能

商标,是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我国《商标法》上的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由显著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可视性标志。纵观商标的,可以发现商标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驰名商标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概念。《保护产权巴黎公约》最先涉及驰名商标。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8月14日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注册商标。”这一定义考虑到了我国的实际情况,揭示了驰名商标的基本要素。

驰名商标除了具有一般商标的功能之外,还有几种特殊功能:

1、财产功能。驰名商标是无形的财产,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物质利益。有着良好声誉的驰名商标,往往是左右市场交易的主要因素。经营者争创驰名商标,是进行增值储蓄。所谓“千金易得,名牌难求”,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驰名商标的财产功能及其对经营者的重要性。

2、表明质量的功能。消费者可以根据特定商标的声誉来期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特定程度的质量。例如:消费者有理由相信海尔牌电冰箱所具有的质量,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目当中已经成为衡量某种商品质量的一个标准。

3、广告功能。驰名商标的广告功能使之能够帮助其所有人促进和保持消费需求,也有利于消费者了解在市场上所能获得的商品和服务的有关信息。在市场上,驰名商标是商品无声的推销员,是经营者开拓市场的先锋。

二、侵害驰名商标行为产生的原因

对于侵害驰名商标行为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经济利益的驱动。由于驰名商标在市场上有着重大的力和公众熟知度,以及消费者对于驰名商标的信赖程度,与驰名商标相关的商品在市场上都是炙手可热

的,给商家带来了源源不断的经济财富。因此,部分投机主义者就利用他人驰名商标的巨大影响力,采用各种形式将他人“商标”或“字号”突出使用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造成与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误购,以便从中谋取高额的经济利润。对此,马克思曾有过精彩的论述:为了追逐暴利,投机分子会不惜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甚至敢冒杀头的危险。因此,近年来假冒、仿冒驰名商标行为愈演愈烈,日益泛滥,部分投机者违背了奉公守法、诚实经营的宗旨,借助别人已有的商业信誉,通过搭别人的“便车”销售自己的商品,鱼目混珠,巧取豪夺别人的劳动成果,特别是智力劳动成果,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失为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

2、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律体系和企业名称登记法律体系不一致。商标由商标局统一注册、统一管理,而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是地域管辖,我国现有名称登记机关大约有4000个。《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还要求尽可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由于登记机关信息交流有限,受理人员个人的认知程度高低不同,造成两种不同权利冲突难以避免。两种不同权利冲突的特点在于,各自民事权利的获得来自不同部门法的规定,并且这些法律在效力等级上不存在上下位的隶属关系。注册商标无法依据《商标法》主张与其内容相同的企业名称字号无效,因为企业名称权的效力来自于《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同样企业名称权也无法依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来主张内容与其相同的注册商标无效。于是便有人用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成自己企业的字号名称,造成消费者误认和误购。

3、我国内地与境外(其中以香港为主)登记注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一些企业和个人将国内知名企业的驰名商标到香港注册成自己的名称字号,再通过“授权生产

使用”等方式,许可内地企业生产、销售与他人同类的产品,并在产品上特意突出这些名称字号,淡化生产者的厂名、厂址,造成市场混淆,不少名牌企业都遭受侵害。

三、侵害驰名商标行为的具体表现

侵害驰名商标行为主要有假冒驰名商标和几种特殊侵害行为。具体包括: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如不同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的饮料上使用“可口可乐”商标即为此例。这是最原始、最低级的假冒的表现形式,现在造假的花样翻新,这种低劣的手法已被造假者“淘汰”。

2、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如甲厂在生产的自行车上使

用“泰山”牌组合商标,文字是魏体的“泰山”二字,图形为起伏的山峦,其间白云缭绕,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乙厂在其生产的自行车上使用“秦山”牌组合商标,文字为“秦山”二字,也是魏体,图形也是起伏的山峦,白云缭绕。两个商标若非仔细对照区别,图形部分很难找出差别,文字部分的“泰”和“秦”也极为相似,极易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发生混淆。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例如某著名服装厂在其服装上使用“可可”驰名商标,销售火爆,而有一小厂见此情况后,在与服装类似的商品上也使用“可可”商标,投放市场销售。由于类似商品只是在商标注册商品分类表上有所区分,对于大多数消费者而言,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把两者混为一谈,此即为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例如:“LANCOME”商标是法国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使用在香水、化妆品类商品上注册商标。1993年12月深圳市某皮具有限公司接受境外客户委托,以来料加工的方式,加工制作一批带有“LONGOME”商标标识的皮具。深圳市工商局在审理此案时认为,首先“LONCOME”商标与“LANCOME”驰名商标同为外文商标,字母组合中仅有“A”与“O”一个字母之差,二者发音近似,“LONCOME”在实际使用中的排列方式、字母书写均与“LANCOME”相近,两者商标构成近似;其次,在化装饰品中,皮具与化妆品往往同时起到装饰作用,尤其由于一种商品的知名度而促购另一种商品的行为,更容易使消费者对“LONCOME”皮具和“LANCOME”化妆品两种商品的相关关系产生联想,从而误认误购。

假冒他人驰名商标的这四种具体形态有着共同的构成条件,一是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二是使用商标的商品属于同一类或者近似,这两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另外还有几种特殊的侵害行为:

5、将他人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有意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混淆。其一是在内地故意将国内驰名商标申请登记注册为自己企业名称的字号等形式,造成混淆的;其二是利用我国内地与境外(以香港为主)登记注册法律制度的差异,将国内知名企业的驰名商标到境外注册成公司的字号,再通过“委托加工”、“授权生产”等方式,许可内地企业生产、销售与他人

同类的产品造成混淆和误导。例如有一厂家,在香港注册了带有“皮尔.卡丹”字样的公司,再通过“委托加工”、“授权生产”等方式,许可内地企业生产销售与法国皮尔.卡丹公司同类的产品,并在其产品和包装上故意淡化真实名称标识,而重点突出“皮尔.卡丹”等字样和图形,严重侵害了法国皮尔.卡丹公司的合法权益。2001年12月6日香港高等法院根据法国皮尔.卡丹公司的申请做出判决,责令该公司撤销在香港的注册,并负责赔偿由此给法国皮尔.卡丹公司带来的损失。

6、将他人驰名商标拆开或单独或配以其他文字、图形注册成两个或多个商标,然后有意将这两个或多个注册商标合并使用。由于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商标注册人在核定的商品同时使用多个注册商标,有人就想钻法律这个空子,采用分开注册,核准后再合并使用的手法,从而达到与驰名商标混淆的目的。如前些年有人分别申请“香雅”和“戈尔港”、“香杉”和“杉港”、“香苏”和“泊尔港”、“香喜”和“喜港”等商标。这些商标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将他人驰名商标文字分开,分别加上“香”或“港”而组成一个新的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却将两个或多个商标组合起来并采用大小不一的字体,均突出“雅戈尔”、“杉杉”、“苏泊尔”等文字,形成了“香雅戈尔港”、“香杉杉港”、“香苏泊尔港”、“香喜喜港”等,其主观侵权恶意,昭然若揭。

以上只是比较突出的几种侵害驰名商标的形式,除此之外还有将以上方式综合起来使用等等形式,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必将还会出现其他形式的侵害行为。无论形式如何变化,其实质都是一样的,都是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都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和禁止混淆原则,都是不讲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四、针对侵害驰名商标行为的保护及对策

随着侵害驰名商标行为的愈演愈烈,危害程度日渐上升,我们完全有必要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的保护。

1、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原因。①驰名商标具有特殊的价值。商标是一种识别性标志,这种标志的价值不在于其识别功能,而体现在其声誉上。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商标的价值一般来讲就是商誉。声誉愈高之商标,愈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同,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愈为重要,给其所有人带来的收益愈多,所蕴含的价值也愈大。驰名商标作为在市场上为公众熟知的商标,其声誉和价值远远高于一般商标。驰名商标的这种特殊声誉和价值正是法律予以特殊保护的基础。因为驰名商标的特殊声誉并非凭空而来,而是所有人努力劳动所创造的结果,是其巨大投入的回报,自然应该得到法律的肯定,否则有失公平。因此,保护驰名商标是合情合理的事情。而且,驰名商标声誉具有易损害性,一旦被损害,极难恢复原状。我国十多年的商标实践已经证明,侵害驰名商标行为一直是商标侵权的主要行为,这也是法律应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原因;②特殊保护驰名商标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持良好竞争秩序的需要。驰名商标在市场竞争中举足轻重,在良性运行的市场上,是其所有人取胜对手的有效工具。然而一些市场竞争主体往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诸如假冒驰名商标等侵害驰名商标声誉的手段来参与市场竞争。这种竞争行为不但损害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也损害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消费者可能因此类行为而误认误购,从而直接利益受损,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基本权利显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同时,侵害驰名商标的竞争行为,也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导致了市场竞争的无序与混乱,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见,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持公平、良好竞争秩序,也应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2、我国、法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制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了我国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经验,并借鉴国际公约及其它国家的做法,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其具体如下:

①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禁用条款规定的不良的,由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且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驰名商品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对有上述行为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③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注册人有三项基本权利:A、请求撤销注册权,即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这项权利的行使以该商标获准注册可能损及驰名商标人的权

益为要件。B、请求禁止权,即请求工商机关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请求禁止权的行使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人的使用行为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二是此种使用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受到损失。C、请求撤销登记权,即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包含有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的名称登记的权利。这项权利的行使以可能引起公众误认为要件。

④、新修订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保护国际驰名商标。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商标法》根据国际驰名商标是否在我国取得注册,对国际驰名商标给予不同的保护措施:A、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自注册之日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B、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时间限制。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做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认定侵害驰名商标行为时,应注意把握事项有:第一就是

要区分有没有在先权利;第二是要看在先权利是否占有一定市场,或者说是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第三是在后权利在实际使用的时候是否存在恶意,是否不规范地突出使用“商标”或“字号”有意造成混淆,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对于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依法予以制止。如发生在九十年代末的“花都机”事件,广东省花都市的一些私营企业恶意将国内知名影碟机生产企业的驰名商标等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如“花都市万利达厂”、“广州市步步高电子厂”等,生产同类产品,并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这些字号,在市场上造成了混淆,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损害了消费者、有关企业和国家利益。广州市工商部门对涉嫌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这些私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依法纠正了这些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⑵工商行政机关在查处侵害驰名商标案件时,应注意的事项有:第一要综合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执法的依据,如《行政许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法》等具体规定,以及《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等。现实中的侵害行为往往是企图钻法律空子,先是通过正常途径、正常渠道进行商标注册或企业名称登记,而后经过恶意的掩饰或突出的使用,以搞成近似、造成混淆,使消费者误认误购,整体体现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特点。比如一些侵害行为在商品包装上印上法国皮尔.卡丹,还有的广告宣传上、招牌上写的是法国皮尔.卡丹,实际上跟法国皮尔.卡丹没有关系,这就造成了对公众的欺骗和误解,工商部门可以依据《商标法》认定为商标侵权。综合运用好相关的法律法规,就能较为有效地制止侵害行为打擦边球、钻法律空子的现象,使有些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查处。第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相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综合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体的合力。如首先由公平交易等部门对市场上利用他人驰名商标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后,再移交企业登记部门,由登记部门依法对造成公众误认、引起混淆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变更和纠正,这种从市场行为反映出的结果追到源头的工作能够收到较好的效果。如广州雅诗兰黛化妆品有限公司名称侵权一案,该公司把已经在我国合法登记注册的驰名商标“雅诗兰黛”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主体部分,并生产相同或近似的产品,外方对此反映强烈。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宣传资料上有明显地突出使用“雅诗兰黛”等文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动机十分明显。执法人员当场查扣了涉嫌侵权的商品标识和虚假宣传品。广州市工商局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该企业变更了企业名称。也可以由登记部门根据投诉,经调查后,主动对易造成公众误认、混淆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变更和纠正,然后交公平交易部门对市场上的侵害行为进行查处。如在香港高等法院根据法国皮尔.卡丹公司的申请做出判决,撤销了“意大利皮尔.卡丹(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的注册后,内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即行动,查处了许多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指导生产,引导消费。各级工商机关应不断探索和建立健全对于侵害驰名商标行为的预警机制,认真做到对侵害行为的事前预防和对广大消费者的正确引导,积极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种类违法行为特别是新型违法行为的打击能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加大对侵害驰名商标违法行为整顿和治理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尝试监管与服务的新途径,如积极指导、配合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和有关组织,依据在市场监督管理中心发现和掌握的侵害驰名商标行为的现象及动态,及早消费警示,通报相关情况,作到事前预警,及时提醒消费者正确辨别驰名商标与假冒、仿冒产品,以较小的执法成本收到较大的执法效果,尽最大努力减少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市场混乱和损失,同时帮助所有权人提高知识产权自我防范能力,知识产权保护是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权利人应该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在商标许可使用,商标制作、印制方面多加紧慎,加强自我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经营者中实施监管手段创新。如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在监管中采用的上市商品商标索证查验备案制度等,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司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分为民事司法保护和刑事司法保护两种。民事司法保护是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进行处理。刑事司法保护是侵害人的行为违反我国《刑法》的规定,触犯假冒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侵害人将受到刑事制裁。

任何一个世界著名品牌的形成,都是企业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实施精细化管理,在每一个细节上精益求精的结果,可以说驰名商标是企业的生命所在。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是以这个国家拥有多少世界品牌为标志的,所以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关系到所有人的利益,更是对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的保护。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一,切实保护好驰名商标,才能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资料:

[1]黄勤南,《知识产权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3]孙虹,《竞争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队名队呼范文第4篇

【关键词】景区商标;抢注;法律保护

2011年9月18日,国内首次专场商标拍卖会在北京举行,然而在拍卖会网站公示的知名商标中,“青海湖”、“可可西里”等商标被抢注,每个售价5万到10万不等,其中使用种类为“非活的水产品”“青海湖”商标售价高达50万元,这对我们无疑又是一个警示。自2001年《商标法》将自然人纳入申请范围,旅游景区名称商标被抢注的现象接连不断。本文探讨的抢注行为主要是生产经营实体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抢先在先使用人之前注册其商标从而谋取私利的行为。

一、景区商标被抢注行为的界定

普通法中商标法被认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部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凡是采用虚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景区商标抢注者的目的很明显具有不正当性,景区商标是景区重要的无形资产,是旅游景区信誉的集中反映,能持续为景区带来利润,抢注者通过索要商标转让费或倒卖商标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不仅使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失,而且会造成消费者对同类产品的混淆,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从行为性质上讲,抢注行为违背了《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大部分抢注商标的行为都是故意的,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失,利用法律的不明确,损害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可认定此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旅游景区名称成为商标抢注对象的原因

(一)商标制度方面造成的

首先,我国商标的申请采用的是自愿注册原则,依据《商标法》规定,除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之外,其他商品和服务所使用的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大部分景点商标的使用者将着眼点放在景点的推广上,而不是商标上,并且商标局授予商标权的依据是申请时间的先后,即申请在先原则,而不管谁先使用商标,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日期为准,而不是以申请人寄出的日期为准,这就使抢注商标者有机可乘。虽然商标法设置了异议和撤销程序,但实践中很难克服信息匮乏和法律意识淡薄带来的运用商标异议程序或撤销程序的困难。

其次,按照《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现行商品被分为45大类,其中无景区商标这一类别。实际上景区名称可以涉及的行业很多,其中第39类“旅行安排”,第43类“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可以对景区名称起到一些保护作用,但这些都不是针对景区名称进行保护[1]。在商标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一般只对自己负责的类别的商标及商品比较熟悉,对于涉及到以景点名称命名跨类申请商标,了解的情况就很有限。景点商标抢注者基本上都是对当地较知名的商标进行别类注册,如对各地的旅游景点不熟悉是难以发现的,这就导致抢注成功率高。

再次,从2001年实施的新《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开始,对商标申请注册人条件的限制放宽了,自然人被纳入申请人的范围。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除去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外,在商标注册环节商标局并不考虑注册申请人的资质,导致一些没有从事相关的商品生产、也不提供相关服务的自然人可以无限制的申请商标注册,造成商标申请注册泛滥的现象,导致申请人生产经营的行为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缺乏联系,也为抢注者提供方便。

最后,《商标法》中有关注册商标转让,规定只要求受让方的条件与转让方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一样,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书并共同报商标局核准许可即可。当抢注者以抢注他人商标后迫使对方向其购回此商标为目的,而被抢注者通常为了避免商标落入他人之手,维护企业商誉以及保持商标的连续性,会不惜高价购回被抢注的商标。

(二)旅游资源的特性和权利分离制度造成的

商标是社会对特定产品识别与认可的直接标志,代表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是企业进行品牌运作的一种手段。当顾客在同类产品中选择消费时,会有选择成本,一般情况下他会选择相对熟悉的品牌,而放弃不太熟悉的产品。景区名称正是因其知名度高,景点优美,文化底蕴深厚,大大降低了其产品的宣传成本。公众出于对该旅游资源的认同,很容易接受该商标所指向的商品,降低其在选择购买时的确认成本。这使得注册景点名称为商标后,商标权人无论是自我开发还是转让都有一定的市场,从而容易成为他人抢注的选择对象。

而且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在国家,管理权被分属于不同部门,经营权则有投资商和经营商运作[2]。这样的运营制度会造成没有人管的局面。尤其是经营者,因为经营有期限的限制,使得作为景区直接管理者的他们只重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对旅游商标这种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却忽视了,缺乏对商标的保护意识,没有及时注册其正在使用的商标。而且是由申请者交纳商标注册费用及续展费用,对于商标注册经营者积极性不高,对于抢注行为他们也没什么反应。另外,即使经营者能主动行使权利,申请撤销,大多也需要耗费很长时间和精力。

三、景区商标被抢注的法律对策

(一)在制度上,应建立严格的商标注册审查制度

首先,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人赋予其优先使用和优先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即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从使用未注册商标之日起一段时期内,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如就其使用的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可享有优先权。如超过规定的时间,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没有申请注册,那么就丧失了申请的优先权,此时也无权排除他人以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如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后,原使用人就不能再使用此商标。这一制度可防止他人一发现使用人使用未注册商标后去抢先注册,同时也可以敦促原使用人尽快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确定采用寄出主义,即以当事人邮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日期,作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避免由于送达上的延误给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3]。

其次,可以借助网络建立各地景点名称商标使用管理系统。即经营者将自己的景点名称到当地工商机关登记备案,工商机关建立一个景点名称商标数据库,以供相关人员查询。尤其是对知名度较高的景点名称进行登记,要实行动态管理,每隔一段时间向商标局反馈,并注意督促其使用人及时申请注册。他人则可利用网络查询、对比已登记备案的景点名称,做出合理的商业决策。在严格遵循按类注册防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同类别不同组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时,要对不同类别但商品、服务相似或交叉的实行交叉检索审查。

再次,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方面,严格要求申请人申请的注册商标要与其经营的活动有关,必要时可要求其证明商标已使用,以防止申请人大量注册未使用的商标,导致恶意抢注他人商标。

最后,增加“商标所有人自己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的规定。如增加此条规定,那么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的出发点就须立足于自己使用,而不是单纯为了转让商标而从中获利,这样一定程度上能限制商标的恶意“抢注”。《商标法》规定商标连续三年内不使用的应予撤销,时间限制过于宽松,使得大量占用商标的人花很少的代价长期占有大量的商标。基于此,建议修改《商标法》相应的条款,将连续三年内不使用商标就予以撤销的期限缩短,同时建立商标年检制度,不仅可以防止将大量商标占用的情况发生,还利于监督商标的使用情况,确保商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统一的商标管理组织,通过集体商标加以保护

风景区名称的知名度是与生俱来的,他本身承载着自然、历史、人文等各方面的信息,是全民族、全社会的(下转第149页)(上接第146页)公共文化财富,不能为个别机构和个人所垄断,所以可以通过集体商标的形式加以利用和保护[4]。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专门以保护、管理景区商标的非营利机构,类似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商标组织。景区负责人将自己相关商标权交给该组织行使,而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商标权,其他人必须通过该组织的同意才能使用此商标。该组织应许可讲诚信、商誉好、符合标准、遵守规则的企业去使用,向使用该商标的第三方收取一定费用,然后将这些收入按一定的比例向景区分配。这样不仅对维护旅游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有利,而且有利于对消费者选择品质好的产品和服务。现实中以旅游景点为名称的商标大量存在,客观上,景区商标所有人很难准确掌握其商标被利用的情况,对使用者收取一定费用那就更谈不上了;另外,即使商标使用者有心向商标所有者缴纳费用,也难以实现,集体商标管理组织的出现正好解决了此问题。

参考文献:

[1]杨为国,钟长欣.旅游景点商标遭抢注的法律思考[J].江苏商论,2006(2).

[2]钟长欣.抢注旅游景点名称商标的法律问题研究[J].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6.

[3]吴秀云.风景区商标被抢注的法律对策[J].理论建设,2009(5).

队名队呼范文第5篇

关键词:孙文明;二胡艺术;贡献

中图分类号:J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0-0176-01

在20世纪中国二胡艺术发展史上,出现了两位具有深远影响的盲人二胡艺术家,一位是人们耳熟能详的华彦钧(阿炳),举世闻名的《二泉映月》正是他的代表作;另一位则是二胡艺术的导师孙文明。两位盲人二胡艺术家均在二胡艺术上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孙文明是一位颇有创新精神的二胡艺人,在演奏技巧上都有非常新颖的创造,而音乐的构思也非常奇巧。

一、孙文明生平事迹

孙文明,别名潘旨望,浙江上虞县人。1928年出生于贫困的裁缝家庭。4岁时因患天花而导致双目失明,12岁母亲因病去世。之后,他被迫开始了颠沛流离的流浪生活,那时的他只得靠算命来维持生计。16岁他来到苏南高淳县,由于当时的高淳县有一种习俗,唤作“算算命,交交好运;拉拉二胡,脱脱晦气”的说法,算命先生也必须随身带着一把二胡边走边拉以便于招揽顾客,因此孙文明便开始学习研究二胡,师从赵先生学琴,并先后学会了《四川调》、《孟姜女》以及《梳妆台》几首歌调。赵先生一边念公尺谱,孙文明便一边跟着哼学,反复练习,便能将其背诵,此后便对二胡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每日琴不离手。后来孙文明在浪迹苏南各地的途中一边维持生计一边四处求技,努力钻习,博采众长,十年颠沛流离的流浪学艺生活,因此也造就了孙文明对音乐的独到认识。它凭着耳听心记以及所处便利四处拜访琴道名家,因此学会了很多的民间乐曲,从京剧曲牌板腔、锡滩曲调、弹词开篇以及江南丝竹和广东音乐无一不通,其二胡演奏技艺也是非比寻常。

1959年,孙文明应上海民族乐团的邀请,在上海民族乐团讲学,随后在1960年受聘于上海音乐学院民乐系,授课一年半,培养了像吴之珉、胡祖庭、林心铭等众多出色的二胡音乐家。在此期间他还创作了《昼夜红》和《春秋会》。任教期满后,于1962年12月病逝,享年34岁。孙文明作为20世纪中叶我国民间二胡演奏家,在创作、教学、演奏等方面,都做出了无比巨大的贡献。

二、孙文明的二胡创作

(一)代表作

1951年春,孙文明创作了平生第一首二胡曲《弹乐》。此曲融入了苏州评弹弹词开篇以及江南丝竹“三六”音调为基础,即兴发展而成的。其独创的无千金的定弦法惟妙惟肖的模仿苏州评弹的唱腔特点,模仿琵琶三弦的音色,曲调优美节奏欢快妙趣横生。而之所以取名为《弹乐》根据他本人解释的意思是,弹弹乐乐,十分欢快的意思。《弹乐》作为孙文明的十几年二胡学习的第一次总结,他大胆创新的精神令人敬佩。

1952年,孙文明创作了《四方曲》和《流波曲》这两首曲子,这两首原是同一首曲子,差别在于把后半部分分成快慢两种,慢的发展为《流波曲》、快的则发展为《四方曲》,其中《四方曲》是在街头行走时演奏的曲子,与江南丝竹《行街》一样。而《流波曲》的形成主要取自滩簧和苏南民歌,以及京剧的音韵。后来,这两首曲子在孙文明参加表演演奏后都得到了音乐界同行的一致好评。

1957年,孙文明为了表达祖国和人民的热爱,以广东小曲音调为背景融合了江南丝竹的音乐风格,继而创作了《人静安心》,此曲是它受到四胡和口琴复音奏法的启发而作。同时,由他创作的《送听》也是融合了广东音乐和江南丝竹民间音调而作,曲子新颖别致,欢快流畅。

(二)其他作品

1、为钢弦二胡演奏而作的曲子。

1959年,孙文明受邀来到上海民族乐团,在这里他首次接触到了钢弦二胡,由此而引发了浓厚的兴趣并沉迷于钢弦二胡。同年6月就创作出了《春秋会》这首作品。这首曲子是孙文明按照家乡南昆名戏“春秋会”得名的。次年春,又创作了《昼夜红》。

2、带有模拟性的曲子。

《杜十娘》,此曲由孙文明编曲,由林心铭整理成谱,并收录于上海音乐出版社《中国二胡名曲荟萃》里面。其音调主要是模拟评弹唱腔而成的。

《夜静箫声》作于1957年。孙文明在一次拉琴中发现琴弦上的松香快要耗尽,使得拉琴时发出异常的声音,孙文明经过长时间的摸索和推敲,领悟到了运弓时控制弓毛摩擦琴弦的力度,因而可以奏出形同洞箫的音色,因此创作了《夜静箫声》。

三、孙文明的创作特点及其演奏技法

(一)定弦

现在的二胡作品,内外定弦普遍都是采取五度定弦的方式,而孙文明作品在定弦上突破了二胡的局限性。第一,他的作品内外定弦都比较低,这样使得音色苍劲有力;第二,每部作品的定弦都不尽相同,除了《送听》和《人静安心》两首作品的定弦相同之外;第三,《人静安心》、《夜静箫声》、《送听》都使用的是八度定弦,打破了常规的五度定弦模式。

(二)切分节奏

从孙文明在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出,它比较爱用切分节奏。然而在音乐作品中重音位置具有不规律性,因而打破了原有的节拍重音规律,使得他的作品与其他的作品有着极大的不同。

(三)他的每一首作品都是开门见山交待了所奏音乐的主题,并由此进行了多次不太严格的重复繁衍,给人印象深刻、一目了然的感觉。

(四)富有变化的节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