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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名诗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爱国名诗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爱国名诗

爱国名诗范文第1篇

2、冻死不拆屋,饿死不掳掠。

3、敌未灭,何以家为。

4、恢复山河日,捐躯分亦甘。

5、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

6、兵家之要,在于出奇,不可测识,使能取胜,若平原旷野,猝与敌遇,何暇整阵。

7、云锁断崖无觅处,半山松竹撼秋风。

8、勇冠不足恃,用兵在先定谋。

9、誓将七尺酬明圣,怒指天涯泪不收。

爱国名诗范文第2篇

1、在《我们的快乐人生》中第16集。

2、16集剧情:素芬妈与素芬爸商议最终买了套房给永福他们作为新房,免得素芬住到陆家受永红的欺负。当素芬和永福去看房的时候,素芬感慨万千,而此时的永福却是一心在素芬身上,他紧紧的抱住了素芬。

3、陆老虎面临授衔,又有了这么满意的儿媳妇,心情大好,这天,他忍不住又去看望他们。经过市场,陆老虎为帮一个受欺负的菜农讨公道,却被押到工商管理办公室暴打一顿。永福得知消息后,把为首的恶霸痛打一番,还砸了父亲挨打的工商所。此事得到市场小贩们的拥护,前来声援,一时间被媒体报道成了大事。没想到此事却影响了陆老虎的授衔,当伤愈归来的陆老虎接到了离休令,一下愣住了。

(来源:文章屋网 )

爱国名诗范文第3篇

爱国这个词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爱国就是热爱自己的祖国。而有些人总是把爱国挂在口上,动不动就说。有些人是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证明的。

我们就先来说第一类人,不买索尼,不吃西餐,吃用全是国货。向朋友们炫耀:“睢,我多爱国!”这只是形式上的爱国,我们真正要做的是用自己的智慧,知识来报效祖国,为国争光!

再来说第二类人。徐悲鸿是我国著名的画家。他的画,尤其是他的马,在全世界都很有名。徐悲鸿年轻的时候曾在法国立高等美术学院学习绘画。当时的清政府腐败无能,在外国留学的中国学生,常受到外国人的轻视和侮辱。就在徐悲鸿考进巴黎立高等美术学院时,有一位富有的外国学生嘲笑他说:“你们中国人愚昧无知,生来就是当亡国奴的料。即使是把你们送到天堂去深造,也成不了什么大器。”徐悲鸿听了这话,非常气愤。他用炯炯的目光狠狠地盯着这位外国学生,毫不示弱地说:“先生,你不是说我们中国人不行吗?那好,现在我代表中国,你代表法国,我们比试比试,等到学期结束时,看看到底谁是人才谁是蠢才!”从此以后,徐悲鸿就下定决心,一定要学好绘画,为国争光!一年以后,徐悲鸿的画受到了法国有名的艺术家拉蒙先生的好评。在立高等美术学院的几次比赛或考试中,都获得了第一名的好成绩。不久,徐悲鸿又在巴黎展出了自己的油画,轰动了整个法国的美术界。就连曾经嘲笑过他的那个外国学生也不得不承认自己不是中国人的对手。

爱国名诗范文第4篇

江都市国际学校六(5)班李行健

“卖苹果啦,卖苹果啦,又大又红的苹果,不甜不要钱”刚走到农贸市场,就听见果农吆喝的声音。这是位满脸沧桑的果农,常年风吹日晒,使他又黑又瘦的,脸上布满了皱纹,人看起来非常忠厚老实,再加上他的苹果确实鲜美可口,所以使得许多人围在那儿买苹果。

突然,一辆电动车疾驰而来,人们条件反射的走到边上,可是,那位老农还来不及推他的苹果车,苹果车已经被撞翻了,一大半车苹果撒落在地,只有寥寥无几的苹果安然在车里“你怎么回事啊?不知道朝旁边靠靠啊……”那位车主不分青红皂白的就开始破口大骂,,转头一看,原来是一位约40岁的中年男子,看起来像是个凶神恶煞,“对不起啊”老农不知所措的赔笑着,可是他不知道,他的苹果已经不知道滚哪儿去了。那男人“哼”了一声,算是原谅他了,又骑着车走了。

等看到车主的背影完全消失,老农才完全回过神来,他看看车里屈指可数的苹果,摇摇头,叹了口气:“哎,今年又要亏本了,算了算了,又不是一年了。”

“谁说的,今年可是大丰收啊。”一位阿姨笑着说,手里还拿着三个苹果,原来是苹果滚到了这位阿姨的脚边,阿姨并没有拿回家,而是把苹果还给了果农,“是啊,是啊,千万不要这样说嘛”,大家听了这位阿姨的话,也纷纷帮老农拾苹果,并主动还给老农,我也拾到一个苹果,并还给了老农,我胆小没有说话,但老农还是向我感激的说了一声“谢谢”。老农看着这一幕,感激涕零,“现在社会上人还是好人多啊!”

“当然,当然啦,来,我买几个苹果,把好的多挑几个给我”

“我也买几个”“我也买”

大家一窝蜂的涌上去,又把老农的车围了起来。

爱国名诗范文第5篇

关键词:证明妨碍;证明权;举证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尤其在医疗、公害、环境污染、产品质量责任等领域中,鉴于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因构造上的分布极不均匀,导致在个案中常出现事实和证据材料偏在于非举证人一方的支配领域。故为了保障民事诉讼两造地位的实质平等,避免诉讼实务中一再发生的弱肉强食的情形,民事诉讼证明妨碍行为及其程序规制必然成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上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基本问题概述

(一)证明妨碍的内涵界定

目前,我国在立法用语选择方面并未采用“证明妨碍”这个统一称谓,相关的概念表述主要源于学理研究,指在诉讼中或者诉讼外特定时间内,诉讼一方当事人因可归因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自己的证明行为变得困难或不可能实现,从而法院在认定事实上作出有利于被妨碍的当事人而不利于行为做出者的调整制度。

(二)证明妨碍制度的法理基础

按照法理依据的不同价值判断,该制度的理论认识众说纷纭。(1)经验法则说:认为既然行为人妨碍举证人的证明活动,那么原本证明活动的结果肯定是对行为人不利的。(2)诚实信用原则违背说:将证明妨碍行为视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使法官可以灵活处理证明妨碍行为。(3)诉讼证明协力义务违反说: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为获取有关事实的证据材料、信息资料或者进行诉讼上的证明负有特定的协助义务,否则将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4)公平与制裁说:主要采取对妨碍行为人加以制裁的方式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公平。(5)实体法损害赔偿义务说:认为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证明妨碍行为,对对方举证当事人即构成侵权行为侵害,举证责任人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

(1)举证责任倒置,即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证明责任后,对依此分配结果原本应由一方当事人对某法律要件事实存在负证明责任,转由另一方当事人就不存在该事实负证明责任。[1](2)降低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被妨碍的如果是举足轻重或唯一仅存的证据,不能苛求当事人再提出其他强有力的等价证据来,此时就有必要依据纠纷类型和具体案件的不同,为实现立法的目的和具体的正义而降低证明标准、减轻证明责任。[2](3)自由心证。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在我国又被称为内心确信制度。(4)推定主张成立。经验法则认为,一般正常情况下,如果一项证据对案件当事人有危害,则当事人必然躲躲藏藏,闪烁其词,甚至无所不用其极的隐匿该证据;若是对自己有益处,当事人不仅不会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反而会以积极作为的方式搜集和出示该证据。

三、关于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的设想

(一)设立证明妨碍制度的总述性条款

首先,应当在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明确当事人的诉讼协力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指导所有诉讼行为的至高原则,也是解决证明妨碍行为的一般原则,从而高屋建瓴式的为具体的举证妨碍规则提供指导。甚至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拿来作法院判决的依据,以便用来弥补每项具体制度的空白、缺陷和特例。

(二)设立证明妨碍制度的具体性规定

(1)科学界定证明妨碍行为。在宏观上,严格把握证明妨碍行为的一般特征,以保证立法能统摄所有的情况,避免出现遗漏;在微观层面,列举式详尽规定司法实务中屡见不鲜的典型形态,避免概括式的抽象立法,做到重点突出,繁简得当,易于操作。(2)统一证明妨碍行为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对于学术界争议不断的几个构成要件,法律更要加以明确和统一。(3)明确免于构成证明妨碍的例外事由。比如证据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如予以公开会导致重大损失;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职务持有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证据记载的事项可能使证据持有人或与证据持有人有相当密切关系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有罪判决或有损名誉以及专供持有者自己使用的内部资料等。

(三)对不同的证明妨碍行为制定不同的法律效果

不同的目标决定着不同的法律效果,要区分不同的证明妨碍情形,设置不同的法律后果。对故意隐匿、毁损、遗弃证据或妨碍证人作证以及妨碍鉴定等明显带有主观恶意的行为,原则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对于过失证明妨碍行为,可赋予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在合理限度内降低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或根据其他证据形成自由心证。

(四)建立证明妨碍行为方的权利保障制度

保护一种利益应当不以损害另一种利益为前提。因此,在妨碍行为人将要被法官课以不利后果之前,当事人应当被告知享有申辩的权利,并根据具体案件给予当事人申辩机会和准备辩论的时间,使当事人知悉明白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法官意将采纳某一事实主张,使妨碍人竭尽全力去维护权益。法院也应在仔细听取双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辩论意见之后,再作出相应的裁判,以保障当事人在程序上的权利。

(五)完善我国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

我们应适当借鉴日本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建立我国的证据提出命令制度。即证据为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持有时,举证人可以申请法院向持有人发出证据提出命令并对证据的名称、内容、持有人、依该证据应证的事实、证据持有人负有证据提出义务的原因以及持有人不存在提出义务的除外事由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查。提出证据的义务若存在争议,则证据持有人可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由法院再次加以审查,如果法官认为该资料没有保密的必要,就向持有人发出提出命令;反之,则驳回申请方当事人的申请。[3](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