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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要按时足额进行缴纳住房公积金在6个月以上的。而且还具有合法性的购买或者是翻建,大修等相关证明材料,签约合同协议时间要在2年之内。
2、申请者还必须要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在征信信誉也必须良好,还要有一定的偿还贷款本息实力。如果是借款者家庭是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必须是在90平以下,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不能低于20%,如果是建筑面积在90平以上的,它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能低于30%,若是购买二手房或者单位集资房屋,首付不能低于30%。
3、如果借款者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宅,买房首付款不能低于50%,还有建造或者是房屋翻建也必须要支付50%的款项。若之前还有的款项还未还完的很有可能会影响贷款偿还能力。
(来源:文章屋网 )
日前,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手的《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提出,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如何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呢?根据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办理程序如下:
1.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2.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的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4.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5.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第一条(目的)
为了便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受托银行)
经市住房委员会同意,下列银行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上海银行;
(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五)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六)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七)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确定)
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下一年度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各受托贷款银行当年度实际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及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可使用资金确定各受托贷款银行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最高计划额度。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
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及调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应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签订委托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与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贷款资金计划额度的确定及调整原则、方式;
(四)贷款资金的划拨时间、方式;
(五)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责任;
(六)公积金贷款统计报表的编制;
(七)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责任承担;
(八)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九)委托的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担保权第一受益人)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公积金中心为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是指当组合贷款的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偿还本息义务而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公积金的贷款本息先于商业性贷款本息获得担保,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获得担保前,担保人不得对商业性的住房贷款本息履行担保责任。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配偶双方贷款的限制)
配偶一方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的另一方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
由于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原因拖欠住房公积金缴存而后又一次性地补缴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贷款申请人必须自补缴之月起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六个月的,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单位一次性全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同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共同贷款对象的条件)
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同户成员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的,可以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公积金还贷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二)贷款额度计算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且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前款规定的同户成员是指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与贷款申请人属同一户籍且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亲。虽实际居住但不属同一户籍的,或者虽属同一户籍但同一户籍时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属于同户成员。
第九条(其他债务)
《贷款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是指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务,或者虽未进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债务。
前款规定的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情形包括:
(一)债务人有违约的事实;
(二)债务人已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促成债权人提讼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能性的;
(三)债务人投资失败或有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到该债务的履行能力而造成违约的可能性;
(四)债务人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失去稳定的经济收入致使违约的可能性增加;
(五)其它能证明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事实。
第三章贷款申请
第十条(贷款申请受理人)
上海市住房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具体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担保机构应当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贷款申请人对不予贷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委托受理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担保机构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公积金缴存信息、贷款信息的使用;
(四)受理质量的考核;
(五)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六)委托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准予贷款决定书内容)
准予贷款决定书应当载明贷款申请人可以贷款的金额及贷款的期限。
第十三条(登记轮候)
市公积金中心应对准予贷款决定书进行编号登记,登记在先的贷款申请人原则上比登记在后的贷款申请人先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
第十四条(轮候时间)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从办理贷款登记申请手续至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的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但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或者由于办理借款担保手续导致时间超过三个月除外。
前款规定的贷款申请登记日期是指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经审查后签发准予贷款决定书的日期。
第十五条(签订贷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贷款申请人应在准予贷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手续。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未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贷款申请人应重新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时,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受理查询的机构对己登记的编号予以及时注销。
第四章贷款额度确定
贷款资金支付与偿还
第十六条(储存余额的确定)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以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前一月的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实际数额为依据。
第十七条(首期付款)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部分或全部支付购房首期款。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为零的,不能获得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贷款资金支付的时间与方式)
受托贷款银行应当根据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将所贷的住房公积金以贷款申请人购房款名义划转给房屋出售人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款专户内。
第十九条(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二十条(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第n个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1+(还款月数-n+1)×月利率]
第二十一条(贷款资金的归还)
借款人应当在前两条规定的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作变动。
第二十二条(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以其配偶、同户成员、非同户直系血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受托贷款银行在代为办理上述人员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提取手续时,应将上述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直接冲抵借款人的公积金的还款余额。用住房公积金冲抵还款余额的,不受本细则第23、24条规定的限制。
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时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在公积金贷款合同中约定,并由受托贷款银行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申请,由受托贷款银行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本息的部分提前偿还)
借款人第一次提出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原贷款合同履行一年以后。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偿还的金额不得少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
第二十四条(部分提前还款的利率和期限)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清未到期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与受托贷款银行商定部分提前还清后剩余的贷款余额的还款期限,此还款期限应短于原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的剩余期限。贷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还贷期限加上确定的剩余期限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公积金贷款利率确定。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仍采取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相同的偿还方式偿还,受托贷款银行应重新为借款人计算每月还款额。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R=Pr×I×(1+I)n(1+I)n-1
(公式中Pr为提前还贷后的贷款本金余额;n为商定后的剩余贷款的还贷期限;I为重新计算还贷时原贷款已还月数加上n后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月利率)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金的计算公式为:
第n个月还款额=本金金额还款月数×[1+(还款月数-n+1)×月利率]
第二十五条(告知义务)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清未到期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与借款人、担保机构签订补充条款,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市公积金中心。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贷款担保)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并将贷款购买的有所有权的住房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第二十六条(担保原则)
公积金贷款担保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保证责任)
公积金贷款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保证合同)
担保机构提供公积金贷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当与住房公积金的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或书面保证条款。
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公积金贷款金额;
(二)借款人履行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期限;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
(四)保证担保的期间;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保证期间)
担保机构承担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期间从借款人将所购买的自住住房抵押给担保机构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第三十一条(履行保证责任)
借款人未按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达六个月时,由受托贷款银行向担保机构送达《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机构接到《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后七日内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使反担保权的时间)
担保机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情况决定是否行使反担保权及行使反担保权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反担保权实现的方式)
担保机构因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或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依赖社会救助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贷款逾期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作出对借款人债务延期、债务重组、免除罚息等安排。
担保机构因借款人无前款规定原因致使贷款逾期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采取拍卖、变卖、协议作价抵押物等方式行使反担保权。
第三十四条(费用确定的原则)
担保机构根据所保证的责任范围按年或一次性分别向市公积金中心和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
担保费标准根据所担保的贷款本金的数额、期限、预计逾期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风险防范)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担保评审制度和科学的决策程序,建立风险防范、分散和化解机制,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鼓励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机构)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三条(贷款业务的委托)
本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承办。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公积金贷款的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第四条(贷款偿还担保)
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办法另行制定。
借款人同时借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为该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
第五条(房屋类型)
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应当用于本人家庭自住。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三)所购买的房屋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四)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六)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三)项中的建筑设计标准、第(四)项中的规定比例由市公积金中心拟订,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需要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贷款期限)
每项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
共同借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长于其中最年轻者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
借款人的申请期限短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的,贷款期限以申请期限为准。
第九条(贷款限额标准)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共同借款的,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贷款限额按各借款人分别计算后的总和为准,其中,第(三)项中各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当申请期限短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时,以申请期限为准;当申请期限长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时,以最长期限为准。
本条第一款中的倍数、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中心拟定,报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贷款金额的计算方法)
每项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金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第九条规定的限额标准计算。申请金额不超过所有限额的,以申请金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金额超过任意一项限额的,以其中最低的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
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贷款,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选择按照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或者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每月还款额。
第三章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三条(借款申请的提出)
借款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和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证明;
(二)房屋买卖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对材料齐备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借款申请的审批)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申请借款的金额已超出当年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允许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开始发放时,由市公积金中心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贷款手续的办理)
在准予贷款决定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向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借款人应当提供准予贷款决定书。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的签订和主要内容)
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公积金借款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贷款人、受托银行的名称和住所;
(三)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四)贷款资金的支付时间;
(五)贷款偿还方式、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
(六)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公积金中心制定,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七条(贷款资金的支付)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帐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
第十八条(贷款本息的偿还方式)
除现金支付外,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用于偿还贷款。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和非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借款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并由受托银行以转帐方式代为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申请审批手续,可以在借款申请审批时一并办理,也可以在还款期间办理。
借款人与非同户直系血亲的关系,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九条(贷款本息的提前偿还)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支付贷款本金余额,受托银行不再计收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也不退还。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借款合同,由受托银行根据变更后的贷款期限、提前还款当日的同档次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贷款本金余额重新计算出剩余期限内的每月还款额。变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
第二十条(借款合同的继受履行)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按约放款的责任)
受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逾期还款的责任)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审批争议的解决方式)
借款申请人对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不予贷款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向*市住房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职工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办法)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人口进入城市,而对于新进入城市的人口来说,面临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购置房屋。本文通过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详细分析,然后和商业银行贷款进行比较,找出了前者相对于对后者的基本优势,希望可以为广大的购房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商业贷款;优势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房屋按揭抵押贷款。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一、基本类别介绍
从现阶段来看,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存在以下几类:新房贷款、二手房贷款、自建住房贷款,住房装修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等。当然可能会有地区差异,还需要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咨询清楚。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申请条件
根据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条件主要包含下面三个: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住房贷款的基本条件
1.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的基本条件要求
第一,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参与与否确定资格,按照现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只能是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成员。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尽管国家有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职工达到一定条件时,给予其参与住房公积金的资格,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并没有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这种情况,在二三线城市的企业中,尤为多见。企业有时甚至故意不给职工缴纳,影响了购房者的申请使用,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购房者的负担。
第二,对于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购房贷款者,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时,还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就是任何申请者必须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多余6个月。这就意味着没有达到缴存时间的购房者不能够申请。对于这一要求,其主要目的还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为了降低贷款风险,增加对购房者正常缴纳公积金的时间约束,稳定的的公积金缴纳,才能保证购房者的还款能力。
第三,对于已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者,如果夫妻双方当中其中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那么在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夫妻双方均都不可以再继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这一条的约束,主要是考虑了住房公积金的设立目标,是为了保障性住房的金融支持,而对于保障性住房之外的需要,暂不在其考虑范围之内,也是一种社会公平的体现。
第四,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基本经济条件约要求,一是贷款申请人必须具备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以及偿还相应额度贷款的基本能力,二是申请者不能有较大数额,尚未还清的,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性质债务。其实这两点的规定,也是从贷款者的个人还款能力考虑,只有在个人收入稳定,且在还款期间内没有其他性质数额较大的债务情况下,其贷款的风险就相对较小。
2.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途必须是专款专用
目前在一些城市出现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挪作他用的情况,这一点其实是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因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规定其贷款必须是用于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并且所购买的住房要求满足所在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规定标准。而对于职工购买的使用权住房,则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额度
从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很多地区对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都做了一定的限制。相关地区的额度没有统一口径约束,例如广州地区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额度为50 万元,而成都地区则为40万元。还有就是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做了约束,一般不超过房款总额的70%。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较商业银行贷款优势分析众所周知,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新房的购买过程中使用很多,然而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二手房购买方面仍然具有一定的优势。根据现阶段的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五年以上仅为4.5%,这个贷款利率要比现行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6.55%低了2 个多百分点,因此,在很多购房者印象中,总以为使用公积金贷款会比使用商业贷款优惠很多。其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势存在很多方面,而不只是利率方面的优惠,比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相较于单纯商业银行贷款,可以提高贷款的额度,增加还款年限,多种方式灵活还款等优势。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利率优势
普遍来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相较于商业银行贷款,可以享受到比较低的贷款利率,在和商业贷款同样的担保方式下,在贷款过程中的费用花费也较低。对于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来说,在相同的条件下,还是尽可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优势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管理规定,在确定贷款期限时,要综合考虑申请者的贷款总数额、还款能力、借款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和借款人意愿。一般来说,最长不超过30年。而对于临近退休年龄的申请者,如果其具备较好的贷款偿还能力,可以酌亲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3年。而商业银行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 年,一般规定贷款最终到期日的借款人年龄小于65 周岁。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优势
通过比较发现,商业贷款额度占房价总额的比重要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贷款的额度为住房价值的70%~80%,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以到90%。这就意味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收付比例要低于商业银行贷款,这对于有着住房刚性需求,而资金又不宽裕的青年群体购房者而言,有着比较大的吸引力。
4.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还款方式优势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十分灵活,在自由还款方式下,借款人只要每月的还款额不低于“最低还款额”,就可以随意确定月还款数额;商业贷款提前还款,如果是非一次性提前还款,其数额必须为1 万或5 万的倍数。商业贷款对于提前还款次数有明确规定,而公积金贷款则是每月都有三次提前还款机会,贷款人甚至可按月随时调整自己的提前还款额。借款人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公积金所贷本金和利息,目前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商业贷款提前还款,所冲金额包括部分本金及部分利息;而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其金额全部冲抵贷款本金。
5.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担保方式优势
商业银行贷款,通常是在房产证抵押登记前,采用开发商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方式,在房产证抵押登记后采用抵押的担保方式;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主要是地方政府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所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其还款风险相对更小一些。
参考文献:
[1]李小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构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1(05).
[2]庞琳琳.浅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