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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人;精神利益;精神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3-0317-03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经济环境的变化,法人在社会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关法人的权利也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格权两种。法人的财产权似乎是随着法人的诞生而“与生俱来”的权利,人格权则不然,法人的人格权似乎是法律拟制的结果。我国已经赋予法人三种具体的人格权,但是其人格权被侵犯之时应当如何救济、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还存在一些争议。
一、反对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及对其的反驳
最高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中明确否定了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①由此可见,最高法院对于精神损害的认知依然采取了较为狭义的观点,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精神痛苦,判断精神损害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生理机能和心理状态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以自然人的肉体作为寄托的,而法人根本就不具有此基础,更无精神痛苦,自然也就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在理论界,也有相当一部分的学者对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持否定的态度,其依据主要是:其一,法人不存在精神感知,即使法人的人格权受损,也不会存在精神痛苦,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之必要;其二,法人精神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无法衡量,精神赔偿数额就更加难以确定。由于笔者总体上是支持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因此有必要先对上述的观点进行反驳。
首先,法人存在精神损害的可能。认为法人不存在精神损害的学者,基本都是立足于精神损害狭义说的基础之上,其问题在于将生物学上所指的“精神”同法律科学中所指的“精神”混为一谈。实际上,“精神”的内涵和外延在不同的学科之中有着根本性的不同。法律中所称的精神活动,是与法律上的财产流转活动相对应的活动,包括生理上或心理上的活动和维护精神利益的活动[1]。因此,法学中所称的精神除了指高度具有抽象性的内心的心理状态,还包括具体的与财产活动相对的实践活动。法人虽不存在前者,但却存在后者实践活动的可能,正是基于此种观点,现代精神损害的外延早已突破了精神痛苦的局限,而扩展到了精神利益的损失。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法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心理”活动的可能。要理解这一问题,需要回归至法人的本质进行探讨。法人的本质分为实在说与拟制说两种观点。依照法人实在说的观点,把由自然人组成的共同体视为一个超越其个体组成成员的具有实在性的存在物[2]。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完全为法律所肯认,不需要法律进行拟制。过于坚持法人实在说存在的问题在于,由于法人是完全可以独立存在的社会团体,因此和其内部自然人的联系并不需要特别密切,法人作为一个团体,确实不存在心理上的感知能力,同时由于将其和内部成员割裂开来,法人的人格权理论几乎失去了意义[2]。然而,如果在法律拟制说下,则认为能够成为权利义务主体的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之所以得以享受权利义务,只不过是法律处于需要,将法人特别拟制为自然人来确定利益的归属,这实际上是一种法律技术上的构造[3]。由于法人拟制说较为注重内部自然人的心理感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拟制的方法将内部自然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拟制为法人所遭受的“心理”痛苦。可见,在法人拟制说的理论构建下,法人也是可能存在心理感受和心理活动的。
其次,法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不影响其获赔的正当性。应当说明的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这不仅仅是法人精神损害赔偿中所面临的问题,自然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同样面临着这一难题,但这并没有成为法律赋予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的阻却性事由。事实上,正确的逻辑顺序应当是先赋予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而在通过种种技术手段、制度设计来确定应该赔偿的数额,而切不能以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之难为由,否定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如今的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其内部组织架构日趋完善,以现代企业会计制度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在企业遭受人格权侵犯而引起企业商誉降低之时,完全有能力以会计账目的形式提供一套量化的指标的以供参考,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存在着通过对量化指标进行考量,进而确定赔偿数额的可能性。
二、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由于笔者是支持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因此在对上述反对的声音进行反驳的同时,进而从赋予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来对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做出进一步论述。
首先,赋予法人精神损害赔偿于法律逻辑中很有必要。由于我国是承认法人具有人格权的,那么就应当对于法人的人格权设立必要的救济途径,否则空有权利而无救济,权利也就成了不真实的权利。赋予法人精神损害赔偿,方可补全我国法人人格权制度中那块“最短的木板”,而法人人格权制度的补全,对于充实和完善我国人格权立法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一部完整人格权的立法不仅要展现“一般主体”的权利画景,更应当透露着对“特殊主体”权利保护的关注[4]。法人作为具有延伸性人格特殊主体,应当在我国的人格权立法中占有一席之地。
其次,现有的财产性损害赔偿已经不能完全弥补法人的精神损害。由于自然人同法人一样,也具有精神利益,因此在强调尊重人的人格、尊严和价值的今天,对人格权的保护应当是多层次的,虽然法人的人格权和法人的财产权联系密切,但绝对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5]。那么,法人精神利益的丧失所指为何?以现代制的公司法人为例,虽然营利是公司法人的最终的价值最求,但现代法人更加注重通过多种渠道达到这一目的,因此现代企业更加注重企业文化的丰富,社会认同感以及社会地位的提升。而企业精神利益损失的表现应当是两方面的,一是企业长期积累下来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认同感的直接降低,尤其是信息传播速度异常迅猛的当代,一条看似细小的谣言就可能成为企业的洪水猛兽,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挑战;二是容易造成企业内部员工对企业文化和自身价值的质疑和不认同,即造成企业内部员工精神上的痛苦,这种情绪带到企业运作中,便可能产生工作效率低下,决策错误甚至更加严重的影响,以上两种精神利益的损失是很难用财产损害来衡量的。
当我们把视野扩展到其他性质的法人时,这一论断似乎更有意义。假如说企业法人通过财产权来保护其人格权还存在一定的可能性,那么其他三种类型的法人都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而组成社会组织,承担着一些社会管理、公益服务、活动承办、交流探讨等职能,由于这些法人组织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就不存在以财产化的方式解决人格权问题的基础。而近些年的社会事件表明,这些类型的法人,尤其是一些有独立经费、主要承担社会公益服务的法人,其社会评价越发降低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虽然这与其自身的监管不严密有很大的关系,但依旧不能否认存在一些侵犯以名誉权为代表的人格权的行为的出现,此时赋予非企业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就更有必要。
最后,对法人的人格权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可以更加直接、快速地保护法人的人格利益,为法人创造有利的市场环境。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法人虽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对其限定比较严苛,只有在造成法人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才得以请求损害赔偿,而一旦损害赔偿发生之后,其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是不可逆的,就会造成更大的损失甚至是面临破产的威胁,当法人已经处于此境地之后,再去主张财产赔偿,其实际意义并非很大。如果赋予法人精神损害赔偿,使其在人格权遭受损害之时,尚未引起较大损失之前就得到了有效的救济,这才是更加直接、快速的救济途径。另外,只有那些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法人才存在盈利的可能,而对于那些盈利能力差,甚至无法营利的企业来说,发生较大的经济损失的几率是非常小的,那么当这些小企业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犯时,就应当由于不存在经济损害而忽视他们的人格利益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综上,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企业所产生的救济是更加快速、直接、有效的。
三、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既然承认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于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很大的必要,笔者接下来将从法人的权利能力,立法拟制的技术手段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发展趋势的角度来论述赋予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其一,法人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成为法人得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和基础。通过上文的分析,我国的法人制度是建立在法人实在说的基础之上,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国家法律通过拟制的方法赋予的。而生物学上的人之所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同样是由于法律赋予了其权利。因此从获得权利的本质来看,法人与自然人并无两样,而且由于法人也被赋予了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法人应同样存在享有财产权利和广泛的非财产权利的基础,对于非财产损害,也同样应该以具有权利能力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上的人已经是经过技术化处理的,已经不再是具有感彩的生命体,而是作为权利义务的承受者而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人、胎儿、死者、法人、非法人组织都可以通过技术化的处理,成为法理上的主体[6]。进一步而言,法律中对这些主体的很多规定也是通过法律拟制等法律技术的手段实现的,不论是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的人格还是法人的人格权,这些概念的确立都是一个技术化的过程。同样,对于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定,同样存在着法律拟制等技术化的手段加以实现,如此一来,只是将这种技术化向前推进了一步,但并无根本性的不妥。
其二,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发展趋势来看,也存在承认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精神损害赔偿在当代更多的是强调一种保护的手段以及责任的承担方式。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趋势就是不断淡化客观的评判标准[7]。比如,某自然人在重大人身打击的情况下成为植物人,早已感知不到精神痛苦为何,但由于其依然是一个生命体,自然不能剥夺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甚言之,将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主体扩展到非生命体,在我国民法中并非没有先例。最高法院于《解释》第3条规定了死亡人权益受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而死者却是没有生命体征的。所以将精神损害赔偿扩展到同样没有生命体征的法人,也存在有尝试的可能。
综上所论,法人组织在社会上扮演中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对于法人的人格权的保护应当及早的建立起系统化的保护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同其他侵权赔偿请求一样,只是作为权利保护救济的一种途径,人们不应将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洪水猛兽。应当看到,法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赔偿与法人应当如何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是截然不同的两个问题,不能因为其制度上的不完善而从根本上回避、否定这一制度的存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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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付建龙,王春娣.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正当性[J].学海,2013,(2).
[4] 张莉.人格权法中的“特殊主体”及其利益的特殊保护[J].清华法学,2013,(2).
[5] 王全弟,龚佳.论对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J].法学,2002,(3).
议论文的构思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有些事物,孤立去谈,易平淡、枯燥,如果展开联想,由这个事物想到与之相关的另一个事物,在它们的相互联系中,去突出事物的特征,发掘事物的本质,这样不仅可以使议论更深入,而且可以使思路变得活泼而开阔。
除了古今联想以外,还可进行类似联想(有相似的特点或本质)、对比联想(有相反的性质)、因果联想、连锁联想等等。
看到比较抽象的论题,笼统地谈,议论就很难展开。这时候我们可以考虑将所要讨论的事物分一分类。
比如对“友谊”一词,我们并不陌生,但难以深层论述。这时,我们可将不同类型的友谊分一分类,这样就可打开思路。
友谊,按不同时代,可以分成“伯牙摔琴”、“桃园结义”式的反映封建伦理道德的友谊;“基督——博爱”式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友谊;以马克思和恩格斯为典范的无产阶级的革命友谊。
按不同的目的,可以分成为了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利益而建立的友谊,为了阶级、国家、民族的利益而产生的友谊。
按不同的性质,可以分成在共同的奋斗中,互相深刻了解建立起来的友谊;在一起吃喝玩乐中,互相吹吹拍拍建立起来的“友谊”。
按不同的内容,又可以分成,在你工作遭受挫折时给你帮助,生活遇到烦恼时给你安抚的友谊;在你一帆风顺时给你捧场,在你自鸣得意时为你叫好 的“友谊”;“患难相共、生死相托”的友谊;“利则相攘(偷窃)、患则相倾(坑害)”的“友谊”;君子之间“淡淡如水”的友谊;小人之间“甘言如饴”的 “友谊”……
有了分类,可供议论的内容一下子变得丰富多了。分类,不仅打开了你的思路,而且使你看到了问题的深入。由此看出,分类法是从各个不同角度来认识事物的性质,把那些抽象的论题具体化的一种方法。
是一种把论题加上其他成分,进行变形思考的方法。有些概念比较抽象,如果只就这个概念来谈就很容易使议论空泛、不深入。这时候,可以考虑采用“层递”的方法,缩小议论,使文章层层深入。
层递法可分两种方式:
一种是增加定语,随着论题不断增加定语,文章的思路便不断向前发展,议论的范围就不断集中到更小的范围之内。比如《谈奋斗》这样一个题目,第一层可以泛谈“奋斗”,第二层增加成分,谈“青年的奋斗”,第三层继续增加成分,谈“二十世纪中国青年的奋斗”;
另外一种方式是扩展论题内容,把一个抽象的论题具体化,从而使文章思路更开阔、论述更全面。比如《论学习》这个题目,就可以先谈“学习的目的”,其次谈“学习的兴趣”;再次谈“学习的规律”;最后谈“学习的方法”等等。
注意使用层递法时,第一种情况不要出现论点转移,第二种情况增加成分以后的概念只能作为分论点,不要造成论点不集中的情况。
即在论证过程中对论据进行阐明、解释,把论据中蕴涵的借以证明论点的内容揭示得更鲜明、更充分。可借助于这一方法打开思路。
例如,的《不要秘诀的秘诀》中,曾引用南宋人陈善在《扪虱新话》中的一段话来论证读书不能求助于“秘诀”,而须自己下功夫:
“读书须知出入法。始当求所以入,终当求所以出。见得亲切,此是入书法;用得透脱,此是出书法。盖不能入得书,则不知古人用心处;不能出得书,则又死在言下。惟知出知入,得尽读书之法也。”
接着作者作了如下阐释:
用现在的眼光读这一段文字,也许觉得他的见解很平常。然而,我们要知道,陈善是南宋淳熙年间,即公元十二世纪后半期的人。在那个时候他就能 够提出这样鲜明的主张,也算是难能可贵的人。他主张要读活书而不要读死书,就是说要知入知出;要体会古人著作的精神和实质而不要死背一些字句,就是说要体 会古人用心处而不可死在言下。不但这样,他还反对为读书而读书的倾向。他主张读书要求实际运用,并且要用得灵活,即所谓“透脱”。你看他的这些主张,难道不是一种反教条主义的主张吗?他的这个主张,过去很少有人注意,因为他的声名远不如朱熹等人,但是他根据自己读书的经验而提出了这种主张,我想还是值得推荐的。
作者通过对一段文言文的阐释,借以阐明了自己的观点。我们也可以对一些难以理解的观点进行条分缕析的阐述,以使观点鲜明、突出。
关键词 高职学生 职业伦理精神 培养
一、职业伦理精神在高职学生个体发展中的作用
(一)实现高职学生个体全面发展的需要。
职业道德素养是高职生成长成才的基本素质构成。《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高职高专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培养的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 国家对高职生的要求与专门的技术培养学校的学员不同,高职生除了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之外,还应该具有国家所要求和社会所期待的作为一个合格大学生所应该具有的综合素质,其中应该包括职业道德素养。精神是人们行动的动力和源泉,职业伦理精神是良好职业道德素养形成的重要前提。
(二)学生成就未来事业的需要。
职业伦理精神是职业人的灵魂,是职业发展的最高境界,是职场成功者的必备要素。与本科院校培养的学术型、研究型人才相比,高职院校培养的人才,是在生产第一线的技能应用型人才,职业道德品质、职业伦理精神更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实践证明,一个人在职业活动中只有具备谦虚诚实、廉洁奉公、诚信公道、乐于助人、尽职尽责、敬业奉献的高尚职业伦理精神,并能够进行创造性地劳动,才能取得事业成功。高职院校学生作为未来的职业人只有具备诚信美德、责任意识、竞争精神、合作意识、敬业精神等职业伦理精神,才有可能达到职业生涯的较高层次,从而为成就未来事业奠定伦理精神和健全人格的基础。
二、目前高职学生职业伦理精神状况
从总体上看,目前高职学生职业伦理意识淡化。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单一,除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中的《思想道德修养》和《职业人生规划》课程的课堂理论传授外,几乎没有其他途径,而且学生对职业道德教育理论课的兴趣不大,职业道德教育效果不够理想,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意识淡薄。
在教育实践层面上,高职院校由于受功利主义与技术主义的影响,从而把职业教育设计成单纯的技能培训,学校往往注重强化专业理论教育,注重与职业有关的的技能训练;在具体的职业技能训练过程中,老师与学生都把目标集中在技能的熟练程度和技能训练的成绩上,忽视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的锤炼与职业伦理精神的培养。由此,导致了学生职业伦理意识的淡化,乃至模糊。
三、高职院校学生职业伦理精神培养的有效途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形势下,从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学生的将来就业等实际情况出发,高职生作为未来职业人应具备诚信美德、责任意识、竞争精神、合作意识、敬业精神等职业伦理精神。
(一)转变教育理念:加强人文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对高职院校而言,专业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相对来说是比较重视的,而人文素质教育则比较淡化,处于边缘化状态。据调查高职院校学生绝大多数存在“重理轻文”、重“科技”轻“人文”的弊端,所以,学生人文素质偏低。因此,人文素质教育有利于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文化修养、艺术修养、伦理道德修养、哲学修养等,即教会学生如何做人。
(二)优化课程设置: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职业伦理精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对高职院校而言就是要加强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即不仅要加强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而且要加强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作风等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范畴教育;不仅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教育,而且要加强职业道德评价教育。
具体地说,在职业道德教育过程中,引导学生学习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原则、职业道德基本规范、职业道德基本范畴及职业道德修养等理论知识,同时要求学生学习自己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法规以及学习社会进步和职业发展对人的素质、能力、品德等方面的要求,努力增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意识,培养学生的职业伦理精神,确立学生的职业道德理想,塑造健全人格。
(三)开展多种实践活动,践行职业伦理精神。对高职院校学生来说,实践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专业实践活动,二是社会实践活动。专业实践是最基本的实践,通过专业实践,学生能够感受和体验本行业、本专业的职业伦理内涵,从而增强职业伦理意识。社会实践活动是职业人成长的天地,是增强职业伦理意识、锻炼职业道德品质的理想场所,我们应该积极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理解、掌握和运用职业道德规范,践行职业伦理精神。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将学习到的职业伦理精神运用到实践中去,让学生在实践活动中领悟、体验和感受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精神的内涵,在实践中领悟到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职业伦理精神对展示个人形象及自己的生存发展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惠坚.关于高职教育的几点思考[N].光明日报,2006,9.
[2]吴灿新.中国伦理精神[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
[关键词] 企业经济效益 审计
随着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已成为企业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关注重点,坐在受托责任位置上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更是时时感到维持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巨大压力。面对这种形势,企业内部审计实现全面转型和,通过积极开展经济效益审计,促进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水平,不仅成为企业内部审计的发展方向,而且也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客观要求和企业内部审计责无旁贷的工作使命。企业经济效益审计是企业内部审计在授权审计范围内,以促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的,对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检查评价的审计行为。国家审计署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高度重视经济效益审计工作,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2006年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研讨等方面都把经济效益审计摆在了重要位置。本文从企业内部审计实务需要出发,重点对企业经济效益审计的模式和方法进行,以求获取开启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大门的钥匙,推动企业经济效益审计有效深入的开展。
一、 企业经济效益审计的模式
研究企业经济效益审计的模式离不开对企业经济效益内涵及企业内部审计一般模式的认识。企业经济效益结果的直接表现形式是一系列财务数据,如利润额、投资回报率、资产回报率等等,但是财务结果是企业进行战略和投资决策,完成生产经营循环后产生的,因此企业经济效益的产生过程覆盖了企业运作管理的全过程,与企业的各个层级、各个部门均有直接和间接的关系。国外对经济效益审计的定义普遍表述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使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即通常所说的3E审计。而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只是对使用资源的效益情况从不侧面的观察结果,三者即有区别又是相互联系的,其总体的本质与我们所说的经济效益并无区别。
企业经济效益审计不同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所涉及的范围是广泛的,不同管理层次的经济活动都同经济效益有关;经济效益审计需要关注的信息是动态的是相互关联并具有传递性、循环性的,需要把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有机结合起来;经济效益审计需要审核的数据不仅仅是财务数据,而且还需要综合业务数据、管理数据等非财务数据进行相关性分析,才能洞察经济效益变化的内在原因;经济效益审计有时是直接的,突出经济效益的主题,有时又是间接的,通过完善公司治理,优化管理流程,最终达到促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因此,只有深入了解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在以上诸多方面的特点,才能对企业经济效益审计模式有全面的认识。
(一)不同管理层次的经济效益审计
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在委托理论基础上,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尽管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对权责、利益的划分、制衡存在差别,但从企业运作的全过程看,都可以划分为决策、管理、作业三个管理层次。不同的管理层次职能不同,在实现经济效益过程中的作用、贡献不同,经济效益审计把不同的管理层次作为审计对象,在审计和方法上有所区别。
1、决策层次
现代企业的决策包括企业战略发展方向、生产经营规模、公司管理体制、管理制度以及生产经营规划、计划、预算等等。重大战略决策权控制在股东、董事会及经营管理班子手中。实践证明,企业的经济效益好坏同企业的重大决策是否正确有着至关重要的深远联系,也是企业经济效益审计不应避开的领域。虽然理论上、法规上没有作出限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直接对决策层次进行审计的环境和条件还不够成熟。内部审计同企业决策过程还存在较大的距离,掌握的决策层次信息也是滞后和不对称的,这种状态自然成为开展决策层次经济效益审计的重要障碍。然而,也不是说决策层次的经济效益审计就无所作为了,事实上企业内部审计也可以在检查决策是否遵循既定的决策程序等方面发挥作用。而且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审计如果发现属于决策错误产生的不良后果,也可以提出建议引起决策层的重视,研究有关决策的适当调整。此外,在多层级的大型企业组织中,内部审计对下属企业是否存在违规决策事项及授权范围内的经营决策对经济效益产生的影响是完全可以审计的。
2、管理层次
管理层次是把企业战略决策和制度、计划变为现实的纽带和桥梁。在大型企业组织中,管理层次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总部各职能部门的经营管控和下属企业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人、财、物等资源系统和信息系统主要是由管理层次掌握的,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离不开各级管理层的智慧和艰辛、精细的日常管理。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在对管理层次的审计中会涉及检查公司规章制度是否有效执行;资源配置和经营决策是否体现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影响经济效益结果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管理风险是否存在和有效防范。
3、作业层次
企业经常性经济效益必须经过生产经营作业循环后才能产生。作业层次体现了广大劳动者创造经济效益的重要贡献。作业层次的活动同样具有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考量,并且会直接影响增加收入、降低成本的经济效益结果。企业通过实施精细化管理,优化业务管理流程达到增加效益的目标也主要是优化作业层次实现的。因此,企业经济效益审计的许多深入细致的检查都同作业层次相关。通过对作业层次的经济效益审计去发现存在的资源浪费、效率低下和内部控制的薄弱漏洞,促进完善企业的作业流程,降低作业的资源消耗,提高作业的质量和效率,经济效益状况就会得到明显改善。
(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经济效益审计
既然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因素是多方面和全过程的,那么对它的审计也是必须涉及多方面和全过程的,仅有事后审计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事中审计和事前审计。我们可以用下图来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全过程审计相关的主要内容
企业经济活动在事前、事中、事后表现的内容各不相同,对经济效益的影响也具有不同的形态。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建投资项目为例:这种基建项目的立项,规模控制是否基于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的预测,基建项目的具体设计和投资计划是否具有经济性,是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应当关注的重点。在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经济效益审计应当检查基建项目招投标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有效降低控制了基建成本,尤其是在基建项目实施、结算过程中,对工程变更项目造成的基建投资增减变化更需要严格审查,帮助企业在基建结算中核减投资成本;在基建项目完工投产后,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应跟踪审计基建投资的经济效益,检查项目投产后实际的市场反映和具体产出效果,看看项目的投入产出是否和计划的预期一致,具体分析影响效益结果主要因素变化,提出改善经济效益的建议。
在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实践中,一些企业已经开始迈向全过程的审计。例如运输行业中,一些企业积极开展了修造船项目、仓储、房地产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审计,有效核减了工程造价、项目投资;有的直接开展了基建项目的营运效益审计,有的把基建项目完工后的效果审计称为“项目后评估,”作为制度性安排进行例行的基建项目事后审计。
当然,企业经济效益的全过程审计并不局限于基建项目,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更是具有普遍性,一项生产经营业务的计划、实施,一个业务流程的改造、调整,都会有一个资源是否合理配置,预期效果能否实现的问题。生产经营全过程中的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传递影响到下一个环节的有效运作,最终会影响到经济效益结果。即使是事后的经济效益审计也同传统的事后审计有很大区别。事后的经济效益审计可以鉴定评价业绩效果,可以对经济效益变化的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分析,与水平、先进水平及本期计划进行比较,寻找挖掘进一步改进的关键环节,使下一轮作业循环时有针对性地改善薄弱环节,达到提高经济效益水平的目的。
(三)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结合的效益审计
传统的财务审计主要以财务数据为审计证据,以规章制度为衡量准绳,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合规性审计模式。经济效益审计不仅需要财务数据作为审计证据,而且也需要大量非财务数据作为审计证据。非财务数据来源于市场客户情况,产品质量情况,生产技术情况,人力资源情况及生产销售过程。这些非财务情况,会直接间接地财务数据的变化,影响经济效益的结果。经济效益审计不可忽视非财务数据的意义,而应该哪些非财务数据与财务数据具有密切关系及其影响趋势和影响程度。例如:企业要获得更多的经营收入,一般都需要扩大业务量,业务量的扩大同稳定、增长的客户群相关,而客户的增长又同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分不开,产品服务质量又同员工的素质、生产技术关系密切等等,如此相关性的因果会发现许多非财务性因素。可以量化的非财务因素产生的非财务数据会提供更多的分析便利,方便经济效益审计研究非财务数据与财务数据之间的变量关系。充分重视和大量使用非财务数据进行企业经济效益分析评价,是企业经济效益审计模式的显著特征之一。审计应当不断探索不同行业、不同环境下如何选取非财务数据的,逐步建立企业经济效益审计中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相结合的系统规范。
对于难以量化的非财务因素,只要能证明与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密切关系,也应在经济效益审计得到重视,因为这些因素的改善,最终能够帮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四)直接与间接的经济效益审计
虽然说企业的所有经济活动都同经济效益有关,但毕竟还有重要、次要之分,有直接、间接之分。相应,企业经济效益审计也存在直接的经济效益审计和间接的经济效益审计。
在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实践中,我们通常把冠以“经济效益审计”名称的审计项目及通过审计可以直接量化促进经济效益改善的审计项目归类为直接的经济效益审计;其他同改善的经济效益有关,但不直接产生作用或难以量化影响经济效益结果的审计项目可以作为间接的经济效益审计。例如,我们对亏损企业或利润出现大幅下滑的企业可以直接进行分析,帮助企业寻找扭亏增盈的措施;投资项目在进入正常经营阶段后也应当进行营运经济效益的审计,评价新增投资的效益性;对基建项目成本的审计,对营运成本和管理成本的审计,对营销收入的审计等等可以有明确的量化评价,会直接对经济效益产生影响,也应当被看作是直接的经济效益审计。反之,我们对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对业务管理流程进行的审计,虽然最终会有利于经济效益,但直接的审计结果还是加强和完善内控管理,可以作为间接的经济效益审计。
开展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应当以直接的经济效益审计为主,达到主题突出,重点突出,对经济效益产生直接影响的效果,这对内部审计发挥增值作用具有重要意义。间接的经济效益审计也不容忽视,通过审计促进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对企业持续稳定保持良好经济效益水平也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以上几方面企业经济效益审计特点的讨论,我们对企业经济效益审计模式可以引出几点结论:
1、企业经济效益审计模式是在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下,根据内部审计授权范围对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检查评价。
2、企业经济效益审计模式是对企业多层次、全方位、全过程的,高度关联性的审计。
3、企业经济效益审计模式以直接经济效益审计为主,间接经济效益审计为辅,保持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全面关注。
二、企业经济效益审计的
企业经济效益审计的模式与传统的内部审计模式不同,其审计方法也必须与经济效益审计的、特点相适应。没有适应企业经济效益审计的方法,就象河上没有桥和船,光有过河的愿望也是无法成功到达彼岸的。在企业经济效益审计方法研究中,我们认为企业经济效益审计项目如何立项,传统审计方法如何改革创新,一些管理工具如何运用等是值得重点研究关注的。
(一)企业经济效益审计项目的立项方法
开展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如何选择确定经济效益审计项目,是审计实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在年度中实施的审计项目绝大部分是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中安排的,是经企业权力机构或管理层批准后执行的。经济效益审计项目的安排也不能例外,也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纳入到常规的审计工作计划中安排。
在年度审计计划中考虑安排经济效益审计项目需要综合平衡三方面因素:其一是现有企业中经济效益的突出问题是什么?尤其要抓住本企业核心业务过程中对经济效益影响大的薄弱环节;其二是企业年度重点工作中需要审计工作配合的内容;其三是可用于经济效益审计的资源,即能够胜任经济效益审计任务的审计人员力量。经济效益审计需要较高的专业素质,有时还需要相关的工程技术专业力量参与。因此量力而行,注重审计效果,结合企业迫切需要选择的经济效益审计项目才有利达到切实帮助企业改善经济效益的目的。
经济效益审计立项时还应注意突出重点。影响经济效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一次审计不宜面面俱到,可以选择当前最重要的某一方面,某一环节,这样审计也会更加深入细致。经济效益审计具有一定基础的企业,可以逐步实现经济效益审计制度化,即对常规性经济效益审计作出制度安排,如基建决算审计、投资效益审计、利润异常状况审计等等。
(二)企业经济效益审计中创新审计方法的运用
经济效益审计是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具有成长性的业务之一,,缺乏系统成熟的经验和方法是现实。但人们普遍认识到传统的财务数据审核审计方法已不能满足经济效益审计的需要,必须运用创新的审计方法才能完成经济效益审计的重任。围绕企业经济效益审计需要,运用创新审计方法是多方面的艰苦细致的工作,也需要长时间审计实践的摸索和积累,我们仅从大的方面强调以下几点:
1、注重风险导向审计方法的运用
由于经济效益审计涉及面宽,时时处于动态的复杂多变的环境下,有限的审计资源如按部就班,事无巨细地检查每一个细节,不仅难以操作而且事倍功半。现代审计倡导的风险审计方法正适用于经济效益审计的特点。首先,审计应在了解企业基本业务和管理状况的基础上,把企业管理薄弱环节和对经济效益产生重要影响的环节作为查找风险的重点范围;其次要善于捕捉市场变化,政策变化以及企业内部重大人事、管理体制、制度变化可能给经济效益带来的不利影响,使经济效益面临的风险及时受到重视和应对,经济效益审计也就更具有风险防范的预见性和预警性。例如,运输行业中由于燃油价格的大幅上涨,会大大增加运营成本,缩小原有的利润空间,如何节约燃油消耗,控制成本上升就成为突出的经营风险。审计不仅要掌握分析相关的财务数据,而且应了解业务经营策略、生产管理、降低油耗的技术手段等方面可能采取的措施,提出改进建议帮助企业控制油价上涨带来的经营风险。
2、广泛使用经济效益相关因素分析方法
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相关因素是纷繁复杂的,但是就像枝叶和树干的相关、鱼刺鱼骨的相关一样,也是有脉络可寻。
审计通常采用逆向检查分析的方法,先从经济效益的最终财务结果检查分析入手。影响经济效益结果的财务因素是从收入与成本两大类,收入中又有产品价格、产品结构、客户结构、营销方式等关键因素的影响,成本也可划分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每类成本又有许多明细项目。审计可以从财务因素的变化中找出主要矛盾,然后顺藤摸瓜去了解财务信息背后的业务和管理情况变化,找出影响经济效益的内在原因。
对于当前企业内部审计队伍的一般素质而言,相关因素分析中最具挑战的还是能否了解和熟悉企业业务运作的流程,商业模式的特点以及各方面管理的细节。只有充分了解认识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正确把握其内在的关系,真正成为“内行”,才能准确地把财务数据和非财务数据联系起来进行合理的分析评价。相对而言,内部审计又比一般外部审计更容易了解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长期在企业中耳濡目染,内部审计与经营管理有天然的联系,而相关因素的分析是需要在一般了解的基础上更加精细化,达到可计量、可推算的程度。
3、探索现代企业管理工具的运用
近年来,在企业管术界和实务中引进了一些先进的现代管理工具,这些管理工具的运用对推动企业管理的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发挥了作用。内部审计也应积极探索适应企业经济效益审计需要的现代管理工具的运用。
平衡记分卡是一种绩效管理工具。它根据与成长,内部业务流程、客户关系、财务结果四方面因果关系,及为企业增值的贡献路径,制定各层面的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推动企业各层级协同努力,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平衡记分卡的理念,尤其是其各关键因素的相互关系与经济效益审计的相关因素分析是相通的,如果企业实施了平衡记分卡管理系统,就会为经济效益审计提供更好的检查评价平台,针对既定的各关键因素指标,检查实际完成的效果,分析成功与失败的原因,并为制定新一轮的各层级工作目标提供有价值的意见。
在高度重视企业经济效益审计方法改革创新同时,传统的审计方法也不可偏废。尤其是在审核分析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更需要运用财务审计的经验和方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防止在虚假的经济效益结果基础上作进一步深层次经济效益审计,那样势必会影响经济效益审计的准确性,甚至会为企业经营管理提出误导性审计意见。这种审计风险也必须高度警惕并加以防范。
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如雨后春笋,方兴未艾,在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的增值作用日益增大。广大内部审计工作者应该充分认识和把握企业经济效益审计的模式和方法,积极开展经济效益审计实践,全面实现内部审计的转型和发展。
参考:
[1] 秦晓,《制度变迁中的实践与思考》,黑龙江出版社,2002年11月。
[2] 邢俊芳、陈华、邹传华编,《最新国外绩效审计》,审计出版社,2001年1月
关键词:合理用药;精神病;发药交代
精神病患者用药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病人不依从性用药或不合理用药往往影响治疗效果,有的甚至增加抗药性或产生不良的药物反应。服药期间不能突然停药,不能漏服,如有漏服不应在下次加倍服用以免增强药物毒性甚至危及生命;鉴于此,做好精神病人用药发药交代,督导患者或其监护人合理用药显得尤为重要。
医院门诊药房是药剂科直接面向患者的窗口,做好窗口发药交待是指导患者正确用药的主要途径,也是药师价值的重要体现。因此,药师必须牢固树立“以病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以耐心的服务,认真做好发药时地解释和交待,保证用药的安全有效,进而确保医疗效果,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下面针对精神病患者用药的特殊性,探讨如何做好发药交待,以保证精神病患者正确合理用药。
1告知异名同药,避免重复用药
同药异名现象越来越普遍,患者及家属经常难以区分,极易造成重复用药。如舒坦罗、乐友通用名为盐酸帕罗西汀;欧兰宁、再普乐通用名为奥氮平;思瑞康和启维,通用名均为富马酸喹硫平。如果患者或家属求医心切而看过多家医院或多个医生,稍不留意,就会造成重复用药或超剂量用药而加大副作用甚至危害患者生命安全。遇到这种情况,就应该提醒患者或家属有否类似备用药,交待不能同时服用,并需保存每次取药病历,下次取药时提供给医生参考。对同类型药物、新型包装药品和新型制剂,都要一一介绍,交待用法以避免重服用药。
2用通俗易懂语言代替专业术语
众所周知精神病药专业性很强,但我们面对的一些精神病患者非专业人士,他们精神上、智力上或有缺陷,家属知识水平的层次也不同,所以发药时尽量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应多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如药物的规格计量单位克、毫升等,应直接标明并交待服几片、几包或量杯上的几格。处方上用法写着“必要时服”,患者对“必要时”是颇为费解的,药师必须向患者通俗解释正确服药时间,最好是在药袋上标明是在失眠时或在头痛,或是在便秘时服,使精神病患者或家属不产生歧义而便于操作。
3提醒精神药物与非精神药物及食物的相互作用
如果精神病患者因躯体疾病服用非精神药物,应提醒患者一些常见的药物相互作用而不能同服或慎用。如癫痫患者服用抗癫痫药不能同时服用喹诺酮类、糖皮质激素类、三环抗抑郁类(丙咪嗪、阿米替林)、抗胆碱酯酸类(溴化新斯的明、氢溴酸加兰他敏)以及阿苯达唑、异烟肼等药物,以免由于其中枢作用而诱发癫痫的发作。
精神药物与食物、烟草、酒类的相互作用也要提醒。提醒患者饮食一般以易消化的豆类、蔬菜和易通便水果为主,低脂、低盐饮食,多饮水,少吃酸、辣、煎炸等刺激性食物。不要饮浓茶、咖啡和含乙醇饮料。
4讲明药物的不良反应
精神科药物在用药期常有一些不良反应。如抗精神分裂症药在治疗过程中可出现震颤麻痹综合征、静坐不能、肌张力障碍等。而服用抗抑郁药,治疗效果多在1周后才能出现,在此之前会出现心动过速、眩晕等不良反应。患者往往以为自己的病情要加重,导致患者和家属都出现顾虑甚至恐慌。因此,发药时应该清楚告诉患者和家属,让他们有心理准备,正确对待不良反应,消除他们的顾虑和恐慌,提醒患者和家属在医生的指导下逐渐减少药物剂量或停药,争取患者的主动配合。并提醒一些防护措施,如服用吩噻嗪类药物引起的性低血压,患者每次起床或蹲下起来时要慢慢起来,防止眩晕。一些治疗指数低及治疗窗窄的药物需做血药浓度监测,如氯氮平、碳酸锂、卡马西平、丙戊酸钠等,防止粒细胞减少、锂盐中毒等严重不良反应。
5为保疗效,嘱咐家属监护服药
一些精神分裂症患者往往存在拒绝服药,吐药或藏药现象。因此,对精神病患者监护服药是十分必要。药师在发药时要交待家属,对无自主能力用药的患者应每次分派服药,并监督服下,对维持用药患者也要督促按时按量服药。同时提醒家属注意观察患者药物疗效和不良反应,以达到安全有效用药,提高临床疗效的目的。
6交待最佳服药时间
根据精神病患者的病情和药物作用机制的特点,精神科药品服用时应选择适宜的时间,如可分为:
(1)早上服:无镇静作用而具有抗焦虑和兴奋性药物如抗抑郁药中氟西汀、西酞普兰、万拉法辛、治疗小儿多动症药物利他林等,一般在早上或午睡后服。
(2)睡前服:具有镇静并可改善睡眠的药物如抗抑郁药丙咪嗪、氯米帕明、阿米替林、帕罗西汀、舍曲林、米氮平、曲唑酮,镇静催眠药类等,宜在睡前服。
(3)饭前服:个别在胃内吸收快、完全,且对胃刺激小的药物如抗抑郁药的达体朗(噻萘普汀片)可在饭前服。
(4)饭后服:大部分精神药物会影响消化道蠕动,且可引起恶心、呕吐、口干等不良反应,所以应在饭后30min~1h服。
7结束语
本文针对精神病药用药常见的问题,阐述了做好发药交待的重要性,进而阐述了药师要坚持“以病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充分发挥药师的专业特长,以保证广大精神病患者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适当。
参考文献
[1]司天梅,舒良,于欣,等.10省市抗精神病药使用现状的调查[J].中华精神科杂志,2004,3:152-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