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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行(杜牧)
【原文】
远上寒山石径斜,
白云生处有人家。
停车坐爱枫林晚,
霜叶红于二月花。
【理解】
一条弯弯曲曲的小路蜿蜒伸向山顶,
在白云飘浮的地方有几户人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金融市场日趋活跃,金融犯罪也日益增多。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也日趋增多,而由于其涉及面广,一旦案发,造成的社会影响也较为巨大。但由于我国对于该类犯罪的立法尚不完善,导致对该罪的法律适用存在有一些疑问。本文从该罪的犯罪构成、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各方面对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
一、擅自发行股票罪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根据本条规定,擅自发行股票罪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或单位。既包括那些根本不具备发行股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那些具备了发行股票条件,但还没有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股票的单位和个人。
2.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发行股票是在企业实行公司制以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有效的集资手段。但由于面向社会公众,这种大规模的集资方式并非一家公司自己筹措资金的简单行为,而是事关广大股票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因为发行股票的单位要向投资者负责。发行股票要定期付给股东红利,发行公司要按时归还本金及其利息,这依赖于发行公司、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其经济效益的好坏,具有一定风险性,同时由于这种活动涉及面广,事关大量资金的流向,与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甚至社会安定密切相关。因此,公司法对发行股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批准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如果采用募集设立形式需向社会发行股票募集股份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需发行新股的,都必须要先报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必须由证券经营机构采取承销方式发行股票,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并将募集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的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发行股票活动的严格监督和管理。本条所说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根本未向上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行为人虽然提出申请,但因不符合发行条件而未得到上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行为人虽然提出申请,但上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尚未正式批准;虽有批准文件,但批准机关不是法定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而是其他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虽有批准文件,但该文件系行为人自行伪造、变造;虽有合法的批准文件,但上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撤销原作出的批准决定并通知行为人后,行为人仍继续发行;虽有合法的批准文件,但行为人超过批准的限额发行;虽有合法的批准文件,但行为人实际发行的证券种类与批准发行的证券种类不符;虽有合法的批准文件,但行为人在证券发行的法定有效期后仍继续发行。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已经发行了股票,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之一。
3.擅自发行股票,必须达到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另一主要界限。
二、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的认定
(一)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的;(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从上述追诉标准可看出,擅自发行股票罪是数额犯和情节犯的结合,其包括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三十人以上购买了股票的;或者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或者其他后果严重的行为。
(二)“擅自发行”的定义
所谓“擅自发行”,是指未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的行为。这就涉及到什么是公开发行呢?根据《证券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擅自发行证券”实际上就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而非公开发行证券是不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如果涉及到犯罪的,可以以非法集资或者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证券法与99号文及证监发[2008]1号文的矛盾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证券法的规定与法规的规定似乎存在矛盾,即证券法与99号文及证监发[2008]1号文的矛盾。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而根据99号文及证监发[2008]1号文,99号文第三条第(二)项,“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8]1号《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公司及其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的性质认定”。《证券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99号文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公司、公司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 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从上述规定上来看,似乎存在着矛盾,证券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而法规却规定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从字面上理解,证券法的规定是指转让的对象必须超过200人才属于公开发行,而法规的规定是指在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超过两百人即属于公开发行。从字面上理解这两个规定似乎互相矛盾,导致在法律适用时到底该适用于哪一个条款。其实不然,这两个规定之间并不矛盾。99号文第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证监发[2008]1号第二条第(一)项也引用的是《证券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可见上述两条规定所适用的是证券法》第十条第三款,所指的是变相公开发行的行为。即公司及其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属于变相公开发行的行为,其不应当适用《证券法》第十条第(二)项,而应当适用证券法第十条是三款,属于变相公开发行的行为,这样就不存在有矛盾了。
(四)“特定对象”和“不特定对象”的界定
每次翻开书,看到这些故事的时候,我就仿佛身临其境。看到穷人被地主欺负时,我就情不自禁地痛骂那些地主。看到穷人有盼头时,我就高兴地大声欢呼。
以前我还以为雷锋小时候一定很受父母喜欢......现在我才知道雷锋不满七岁就成了孤儿.
"蛇形山砍柴斗恶婆"这个故事中的小雷锋,更是让我看到了雷锋的机智勇敢.特别是雷锋与恶婆争斗的那一个精彩片断,更是让我敬佩得不得了.要是换成我,哈哈,不说了,说出来难为情.不过,我看了雷锋的故事之后,我也有了这种胆量.
苏珊・佩罗(Susan Perrow),来自澳大利亚,有超过30年教学、国际性教师资格培训、家长教育和讲故事的经验。1985年创办澳大利亚拜伦湾温克尔儿童中心,2000年在澳大利亚南十字星大学创办150小时讲故事的课程,2001~2003年参加由澳大利亚政府资助的“儿童故事治疗”研究项目,并出版《故事知道怎么办》。
“其实每个故事都有成为滋养性故事的可能性”,但滋养性故事更关注其“滋养”功能。当孩子有各种“挑战”,比如不爱收拾东西、喜欢攻击他人;或者孩子面临亲人离世、父母离异等状况,我们需要抚慰他们心灵,让不平衡的生活状态归于平衡……而滋养性故事究竟有着什么作用与意义,苏珊老师又是如何发现故事中蕴藏的能量与养分呢?
故事首先治疗的是我们自己
26年前,苏珊给三个儿子讲完睡前故事,两个小不点儿已差不多进入梦乡,7岁的哥哥还兴味盎然地要听下一个,她随手打开书就看到了这个“小精灵”的故事:一个男孩为了让自己的单亲爸爸重获笑颜,在祖母的指引下去求助森林里的老猫头鹰,因为猫头鹰知道可以去哪儿寻找可以帮助做家事的“小精灵”,猫头鹰给男孩出了一个谜语,男孩根据谜语的谜面一直找,最后终于在月光下的湖水中,看到了自己的倒影,原来谜底就是――self(自己),于是,男孩回到家里开始悄悄干活,天亮时爸爸走进厨房惊道:“哇!原来小精灵来过了!”
次日天还未亮,苏珊听到浴室里有响动,悄悄走到浴室前发现,7岁的儿子正拿着刷子卖力地工作。清晨,她走到浴室,学着故事里的爸爸惊呼:“哇!原来小精灵来过了!”就在那一刹那,她突然发现,原来她自己就是故事里“愁眉苦脸的爸爸”,“故事治疗的其实是我自己。那时我是个单亲妈妈,带着三个儿子,分别是7岁、6岁和4岁,平时没有人帮忙,笑容早已从我脸上消失。而我7岁的大儿子,就是如此从故事中得到鼓舞,连续两周天未亮便悄悄帮活,成为我现实生活中那个‘小精灵’。”
这是苏珊第一次感受到“滋养性故事”的力量,并决定创办幼儿园,在自己的幼儿园里开始有关讲故事的实验课。之后,她为此付出的努力得到了澳大利亚政府的关注,受邀进行专门针对儿童的滋养性故事的研究。
让滋养性故事走进每个孩子的生活
“让我开心的是,现在很多妈妈也开始为自己的孩子讲滋养性故事了。”苏珊希望每个妈妈都是讲故事的高手,滋养性故事可以通过妈妈们之口走进每个孩子的生活。
在印度,有个妈妈想再婚,但很顾虑自己3岁女儿的感受,在听过苏珊的课之后,她给女儿讲了这样一个很简单的故事:兔子一家生活得很快乐,兔爸爸经常和宝宝一起玩有趣的游戏。但妈妈和宝宝想要离开老屋,爸爸想要留在老屋,于是妈妈宝宝便和爸爸挥别,他们翻过山越过河,遇到了一个新兔子朋友,新朋友也和兔宝宝一起玩游戏,最后邀请妈妈和宝宝一起到它的兔洞里生活。
“这个妈妈给女儿讲故事的时候用了一个开放性的结局,就是兔宝宝究竟会答应这个新朋友吗?”在讲这个故事的同时,妈妈的新伴侣也总是到家中与宝宝一起玩耍,这样几星期之后,当这个妈妈询问女儿是否愿意跟着自己与新朋友一起生活,3岁的小姑娘欢叫着答:“当然愿意啦!”
世界上还有那么多我想用故事为其疗伤的孩子
1994年,苏珊来到南非,“因为我第一任丈夫是南非人,我最小的儿子也是在南非出生。”在1994年之前,我们也大略了解,在那里,黑人被迫害被杀戮,去任何地方都需要“许可证”,没有自由可言。我们也许认为,在这样几十年间一直受迫害的人们,他们身上必定有一种“愁苦”的气质,更何况他们在我们眼里被冠以一个“穷”字。但出乎意料,苏珊在南非没有见到一个愁眉苦脸的黑人。“那里的人非常热情,没有任何事情可以阻止他们唱歌跳舞。哪怕他们住在非常小的房子里,而且他们的小房子随时会倒塌。”
苏珊一直很奇怪是什么让他们如此乐观,直到有一天她遇到一个女孩。女孩的父母是政治犯,曾和曼德拉一起在罗宾岛上被关近20年。女孩使用隐喻的方式告诉她:“如果我们不歌唱,如果我们不乐观,我们就无法通过那些荆棘。”受到女孩的感染,苏珊将一个名为“林瑞儿的歌声”的故事,送给了在南非的那些黑皮肤孩子们。
苏珊和她的团队在非洲待了十几年,并完成著作《讲故事――非洲教师培训中的跨文化研究》。但是很遗憾,“并非所有滋养性故事,都会100%起到作用。”有一次,苏珊受邀为一个5岁的女孩写故事。女孩住在孤儿院里,一有人走近她她就会尖叫不止。那个女孩的经历,堪称《这个杀手不太冷》的现实版。是的,你也许只在电影里见到过此类场景,她的村子里所有人都被杀了,那一天,小小的她躲在桌子底下,亲眼目睹全家被杀,父母、兄弟姐妹……“我和孤儿院的老师一起想了一个故事,到最后终于起到了一点点的作用,使这个女孩和她的洋娃娃产生了连接,她可以跟洋娃娃一起吃饭睡觉。但是,”每言及此事,苏珊必会蹙眉,难过得摇头,“真的没有任何故事可以医治这个女孩所受到的伤痛。”
“这次离开北京后,我还会再去内罗毕。”苏珊从不说自己的“滋养性故事”包治百病,但我们却可以看见,这个五个孩子的妈妈,每当提及那些需要她用故事来疗伤的孩子,她眼睛里沉沉的母爱。
《母子健康》:每一个妈妈都可以讲出滋养性故事吗?有什么诀窍?
苏珊:当然可以!你可以先在脑子里搭一个包含三部分的框架:隐喻,进程和结局。滋养性故事要最先构思结局――让失衡的状态重归平衡;根据结局,再去琢磨隐喻(故事中某些形象和情境的象征意义);最后是根据隐喻,怎样达到平衡状态呢?这当然是进程所要表现的。
自2006年省教育厅与省物价局联合下发《陕西省普通高中标准化学校和示范学校评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以来,省教育厅多次召集有关学校校长和相关人员对省级示范高中评估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和精心准备。此次对西安市首批申报学校组织初评,其主要目的是针对西安市名校相对集中的特点,进一步了解我省普通高别是社会认知度高、影响较大学校的办学情况;征求各学校对省级示范高中评估工作和《陕西省示范普通高中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探讨省级示范高中评估的程序和方法;促进学校之间的交流学习,并对申报学校进行初步筛选,为年底正式开展省级示范高中评估工作做好准备。
初评工作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组织省教科所、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省电教馆和西安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的有关人员,以及西安中学等13所申报学校校长为评估组成员。评估的主要方式是听汇报、听课、查阅资料、实地察看、召开教师、学生、家长座谈会等。
6月20日,省教育厅主持召开了省级示范普通高中评估反馈会。会上。评估组成员交流了各自的体会,指出了各学校存在的普遍问题,并对示范高中创建和评估工作交流了意见,达成了共识。会议指出,示范高中建设要树立好的榜样,树立标杆和旗帜,引领全省普通高中学校端正办学思想,强化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推动高中教育的整体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