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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转用是焦点
从国外过往经验看,工业化占GDP 30%的时候,城市化可能达到50%,一半人进了城。如果城市作分母,工业化作分子,系数是1.5-2个单位。
但中国的情况很特别,工业化超前,城市化滞后。原因就是中国过去实施的是计划体制,对要素流动有很多的束缚,造成了城乡的巨大差距。改革开放后,要素虽然流动了起来,但原有的土地制度在适应城市化过程中还存在严重滞后,土地制度方面存在三个圈圈,它们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
先看两端的两个圈圈。一边是农村的集体土地,基本上是农业基地,生产的是中国人无论怎么发展都离不开的农产品,种地的积极性长年没有解决,所以改革之后就把这个制度做了一个变动:地还是国家或集体的,但是长期承包给农民去经营、管理并使农民受益。现在通过一系列的改革,基本确立了这样一种制度,即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或集体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归农户。在这个圈圈里面,农业土地不构成人口流动的障碍,农民可以把土地转让出去,让给别人去做,自己到城里打工。
在土地制度的另一端,政府手里有国有土地,归国有企业调拨使用。因为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是全民的,刚开放的时候外资到中国要落地还引发了麻烦。1987年进行了调整,国有土地所有制不变,但使用权可以批给市场用,可以转让,解决了这一问题。
两端的这两个圈圈,应该说尽管制度上还有很多细节需要完善,但是大体上可以适应中国城市化加速的要求。比较麻烦的是中间环节这个圈圈。计划经济时代,中国规划了一些城市的版图,随着大量资金、人口的涌入,这个版图严重不适应,城市就要扩大。矛盾来了,因为原来规划的城市有一个边界,周围都是农业用地,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就是城市扩大的时候,怎么把原来的农业土地转成城市和工业用地,简称农地转用,这是所有矛盾的焦点所在。
过去各级政府的财政能力很弱,又想集中土地来完成国家工业化,所以当时的土地法令非常倾向征地这一方,补偿价格比较低。随着城市化急速扩大,地价迅速上涨,结果就是政府可以从农民的手里将土地以很低的价格拿来,再以很高的价格卖出去,于是矛盾开始加剧。
成都经验
成都自2003年就开始了以城乡统筹为取向的改革,2007年6月7日得到国家批准,与重庆一道成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成都的经验显示,在城市化进程中释放农村建设用地的经济潜力,第一步是按适度集约的原则重建农宅和村庄,节余部分建设用地;第二步是完成复垦、新增农地;第三步则是按经济规律在规划的许可位置(本地或远程),利用节余建设用地发展工商服务业,在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条件下,实现对建设用地更有效的利用,支持工业化与城市化,大幅增加土地资源的价值。这样的三步跳,既要有资本投入拆旧、建新与复垦,还要实现农村建设用地的合理位移。全部过程下来,一个项目总要2-3年时间,而涉及农户越多,筹资规模就越大;项目的执行期越长,发生各类变故的风险就越高。
成都最成功的做法就是在确权方面进行了地方统筹。这种地方统筹不是证券化,而是通过用增减挂钩政策加快农村产权改革。确权工作从2008年1月份一直做到2010年完成,现在大概发了166万本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还有农村土地经营权权证180万本。
要让社会有秩序,不是说说就行的,是需要有投入的,要有法律表达。老百姓可以根据法律表达保护自己的财产,而不是靠少数官员替他保护财产。于是有效的保护体系建立了起来,更重要的是清楚的产权建立以后,推进了土地的市场化流转。因为现在人口已经流动了起来,农民进城可能永远不回农村了,那他原来拥有的土地和房屋权利就得有一套相应的权利体系来保证它的流转。
这是中国几十年没有完成的任务,现在成都完成了。于是就有了第四步,2010年以来,成都在确权流转的基础上,推动了全面土地流转交易的进行。
再出发
成都改革经验的三点启示:第一,除了国家征用农民土地,要允许在符合某些框架的条件下,农民自己使用土地。既可以指标交易,也可进行实地资产交易。应该发明集体土地进入市场的第二个渠道,这样就会使得征地逐渐减少,交易的比例逐渐提高,等到条件成熟时再实现并轨,就可以实行城乡统一的土地机制。
第二,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明晰的土地转让权可以实现城市化密度的提高。但是这需要相应的改革和社会监督跟上。为了防止中间发生问题,相应的改革应该透明化、公开化。
从成都经验来看,用四个财力专门建立耕地保护机制是非常了不起的。首先是保护好耕地,其次是建设农村社保养老体系,然后加上对挂钩操作的检查,最后是形成媒体的监督。这样就既可以保证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新增用地的产权流动合法合理,也可以保证农地的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还通过重新配置土地的位置实现了城乡统筹。
第三点,在法制的框架下,还给农民土地转用的权利。土地是农民世世代代赖以生存的资源。使用权是农民的,放弃使用权也是农民的权利。让农民自己议价,可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城乡差别在于城市人民的财产性收入的比例比农村居民的财产比例高很多,而农民并不是没有财产,只是过去实行的体制导致了农民有财产也不能获得收入。如果这一环解开,中国农民不仅可以售卖农产品,打工,还可以获得城市化进程当中的土地权益,这会大大增加中国内需的厚度。
4年的时间内,全镇累计办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面积34089亩,成立以土地为纽带的土地合作社15家,颁发产权证4417本,使用产权大证12本,通过产权登记交易后以土地使用产权为抵押办理抵押贷款570万元。徐庄镇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证明:土地流转是农业产业化的基础,只有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将向农业经济规模化、市场化方向运作,才能使不同类型的土地得以更好的利用,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工则工,提高土地规模经营效益,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在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全面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徐庄镇经管站站长高崇銮谈起这几年土地合作社的运作,自豪又自信的说:“当年三个全国第一让我们这里的老百姓逐渐富裕起来,今后围绕深化流转土地使用权统筹城乡发展,建设我们自己的新农村。”
“新”创下三个“全国第一”
徐庄镇经管站站长高崇銮是徐庄“新”发起者,2008年,做了22年农村工作的他发现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很多农民自己的土地都没人耕种,有人私下转包还经常引发纠纷。如果把这些缺乏劳动力家庭的耕地由一个专门合作社承包下来统一分配,既可以有效利用了耕地,又能解决外出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岂不是双方都受益?有了这个想法,他和土山村会计张凯华一起系统地学习了《土地承包法》、《土地流转办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费时一个多月起草了土地流转合作社章程,提出了一个“新”概念: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民拥有土地承包权,合作社拥有土地经营权。
2008年5月1日,按照章程,全崮山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成立了,位于全崮山下的土山、柿行、湖沟和前徐4 个村280 户以土地入股加入了合作社,入社耕地将近 3000 亩。7月15日,全国首家经工商注册的土地流转合作社成立。
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土地使用权无序流转现象,要解决这个问题,集中社员土地进行规模生产是关键,由于农户集资较少,缺少资金成了制约土地使用权流转瓶颈。为有效解决土地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山亭区政府探索实施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由政府向社员颁发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持证人产权期内,按照规定用途可依法使用、经营、流转,也可作价、折股为资本从事股份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抵押担保,赋予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以转让权、收益权和抵押权的造血式改革实现了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运作。同年9月,徐庄土地合作社以334亩土地使用产权、评估价 102.5 万元为抵押从山亭区农村信用社贷款 30 万元,购买了化肥、麦种、农机等。至今,全镇土地累计抵押贷款达570万元。
为了提供更完善的服务,山亭区建立了全国首家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徐庄镇建立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服务所,农民拿着土地使用产权证可到服务所进行咨询,服务所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土地进行等级评估,提供参考价格,促进公平交易。
高崇銮说:“向农民颁发《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用这个证抵押贷款使土地由无形资产变成了有形资产,这解决了规模经营中的土地面积小、地块零星问题,进而出现了一批粮食种植大户,种粮面积稳步增长,粮食安全也有了保证。”土地使用产权的改革尝试在市场环境下的流转带活了区域经济,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徐庄人探索出一条适合农村发展的土地使用产权合作之路。
“新”在实践中成熟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在“新”中探索前进的徐庄人没有因为创下了三个全国第一沾沾自喜而放慢了自己的脚步,在以土地使用产权流转为中心的系统工程中,他们为实现现代农业的目标继续创新工作思路,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完善了经营管理体制、成功组建了多个专业的农产品合作社以及对流转之后的土地进行生产指导的做法,实现了农业规模化生产的目标,带动转移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让百姓的日子逐渐富裕起来。
土地是老百姓的命根子。百姓拿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难免会产生心理上的顾虑和交易过程中的纠纷,针对这些现实问题,合作社和服务所在实际的工作中总结经验,探索出一套有效的风险规避、利益分配和矛盾调解机制,从根本上保障了老百姓的利益。为防范农民失地的风险,合作社规定农民土地使用产权只能入股合作社不能入股其他企业,合作社成员农民不得低于80%,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保证农民对土地的绝对控制权,有效规避了农民土地用途“变质”的风险,同时为预防经营风险,土地合作社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使用产权证最多不能超过1/3,最长期限不能超过3年,确保合作社能拥有绝大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在收益分配方面,农户以土地入股合作社,签订协议约定每年度保底利润,以不低于80%的比例二次分配给入股社员,仅这一项,入社农户比社外农户每亩每年增收500元以上。此外,区级土地合作社还专门设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庭来专门调解土地使用产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合作组织内部也设立了矛盾纠纷调处委员会,及时处理农民纠纷,让农民安安心心的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流转。
在完善保障机制的前提下,土地产权合作社和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服务所还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土地进行评估,按照土地的质量和地面附属物进行等级分类和价格评估,一些农户家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产权交易,这样就为发展规模化农业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在政府的引导下,一大批依据当地优势资源的专业农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板栗专业合作社、金银花专业合作社和核桃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社的出现将徐庄镇农业资源的优势放大,集中大规模的生产使传统分散的农业种植走向了产业化道路。同时,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的成立也妥善解决了合作社社员没有土地后的就业问题,各合作社根据用工需求优先安排社员上岗。其中,桑村民生蔬菜种植合作社就吸纳了200多名社员就业,社员在领取入股底金的同时还能挣取工资,年收入达1.9万元。
针对土地流转到种植大户后依旧延续粗放式的耕种方法,并没有将土地集中生产的效益优势发挥出来的问题,服务所的同志了解到情况后很是着急,经管站站长高崇銮说:“新不光是做土地流转的中间人,我们有义务让土地产金生银发挥最大生产作用。”对此,服务所牵头组织了多次农业技术指导,邀请了人民大学等多个高校的教授专家对农业土地利用和农业技术进行指导。
“新”带动城乡统筹发展
“新”带来了群众收入的大幅提升,富裕起来的农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围绕徐庄镇的“新”的一系列措施,顺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时代要求,山亭区探索出适合自己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道路,以土地使用产权流转为契机规划出适合自己的发展蓝图:土地入社、农民进楼、企业进园。
关键词:农地产权;产权改革;渐进式道路;改革约束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5-0020-02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部署,强调要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加强农村制度建设应该从何着手呢?最关键的是要加强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创新,因为土地是农村中最核心的生产资料。而土地制度改革最关键的是改革土地产权制度,因为“产权制度是制度集合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
一、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的方向
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这是一种介于集体产权和个人产权之间的制度。集体拥有土地发包权,但不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缺乏土地转让权、抵押权等权利,而且承包经营权缺乏稳定性。这种既非集体又非个体的产权制度,存在的根本缺陷就是产权模糊,由此产生很多效率缺失。
一是农地产权缺乏延续性和稳定性使农民的投资激励不足。投资需要激励,而激励产生于稳定的收益预期。当前,我国农地产权由于承包期短暂和承包权的频繁调整,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严重影响了投资激励。二是农地产权残缺影响到土地的流转和规模经营。同一块土地在不同的人手中价值不同,土地只有通过流转才能产生更高的价值。当前,农村土地流转非常困难,虽然有的地区青壮年农民大量外出务工,但是土地流转却没有发生,部分土地出现荒芜。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民缺乏土地转让权。土地无法流转,也就无法集中,土地的规模经营就很难实现,这严重影响了土地的效率。
农地产权的缺陷不利于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产权改革势在必行。改革的原则就是消除产权的模糊性,清晰界定产权,以提高产权效率。改革究竟应该怎么实施呢?我们知道,产权有三种类型:国有产权、共有产权(或集体产权)、个人产权。改革的方向是把产权清晰界定给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呢?这需要从效率角度考察问题。“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看它能否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在国有产权条件下,由于国家只是一个抽象主体,必须选择人来经营土地。但人也只是“个人利益最大化者”,缺乏完全的土地收益权,从而缺乏经营激励。“故国有产权下的外部性是极大的。”在共有产权下,一个共有土地的所有者无法排斥其他人过度使用土地,也无法排除其他人来分享努力的果实,所有成员要达成一个最优行动的谈判成本非常之高。因此,“一个人的活动对他的邻里和后代的效应在这里不会被全部考虑进去,共有财产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相比之下,个体产权,由于所有者拥有完整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使与共有制相联系的许多外部成本内在化,……这种收益与成本的集中,产生了更有效使用资源的激励。”因此,在个体产权下,产权的模糊性被消除,资源的利用效率较高。这一结论为农地产权改革指明了方向,即赋予农民更完整、更持久的土地产权,这是产权改革的必然选择。
二、农地产权改革的约束条件
尽管从效率角度看,农地产权改革的方向是确立农民个人产权,但是这一改革却面临诸多约束条件。如果不突破这些约束条件,改革是难以顺利展开并最终取得成功的。正如消费不能摆脱当前的预算约束、生产不能摆脱当前的成本约束一样,改革也不能摆脱当前所面临的各种约束。忽略了改革的约束条件而空谈改革的终极目标,只会使改革停滞不前。农地产权改革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约束:
(一)意识形态的约束
“意识形态可以被定义为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他们倾向于从道德上判定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社会现行制度结构。”意识形态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对稳定的特性。“收入分配、劳动分工或其他制度变迁,并不立即引起个人意识形态的变迁。”中国农地产权改革自确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以来,由于路径依赖的作用,已形成了一种稳定的意识形态,即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是与中国基本制度相适应、适合中国国情的有效制度。任何改变这种制度的企图,不仅受到原有意识形态的抵触,而且会因为担心背离基本制度而受到其他人的质疑。
(二)人地矛盾的约束
人多地少的矛盾是中国长期面临的基本国情,任何改革都不能不受到这一矛盾的制约,农地产权改革也是如此。从效率角度看。农地产权改革必须确立个人产权,但这会因为加剧人地矛盾而引发贫困和稳定问题。可以预见,在确立个人产权后,农户之间的竞争必然加剧,规模经营将成为一种趋势。虽然此时农户对出售土地更为谨慎,但贫困、疾病等因素都有可能使农民最终放弃土地,真正沦为“无产者”。数量众多的农民沦为无产者,在农村机械化经营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对这些剩余农民无法完全吸收的条件下,必将产生严重的贫困问题,导致两级分化,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三)工业化、城市化的约束
工业化和城市化是任何落后国家迈向发达国家必须经历的一个过程,是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目前,中国正处在这样一个加速发展的过程中。工业化和城市化产生了巨大的土地需求。一部分土地尤其是临近城市的土地,在部分行政干预下都被低成本地转化为工业和城市发展用地,这成为推动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动力之一。各级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方面的竞争,以及因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导致的对土地增值收益的依赖,使各级地方政府对土地的控制都到了欲罢不能的地步。在这种条件下,确立农民的个体产权,消除政府对土地的控制和收益的攫取,可能会延缓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步伐,因此会遭遇到来自政府的强大阻力,使改革难以向前推进。
三、农地产权改革的渐进式道路
农地产权改革面临的诸多约束,为改革设置了一个边界,使改革在特定阶段只能尽量逼近约束边界,而不能跃出。改革只能遵循渐进式道路,逐步向前推进。随着改革的成功和逐步深入,曾经对改革形成的约束将被逐步突破,边界将会向外拓展,从而使改革一步步前进,并最终达致目标。
农地产权改革的具体做法,就是把农村的土地按距离城市的远近分为“近、中、远”三类地区或者五类地区,首先在最偏远的农村地区实施土地产权改革,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时机成熟之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地区。
这一改革路径的优势在于能够规避并逐步突破改革的约束条件。
首先,渐进式改革能够规避和突破意识形态的约束。目前的主流意识形态认为,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有效政策,所以,改革绝不能改变农村的集体所有制。但是,改革首先在偏远地区展开而不涉及其他地区,波及范围小,不会影响大局。正如部分中小企业改制不会影响中国公有制主体地位,一小部分农村地区实施产权改革实验,也不会影响农村集体所有制,更不会动摇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因此,改革与原有意识形态不会发生严重冲突,能够得到一定范围的支持。随着偏远地区改革的成功,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一定会促使人们的意识形态发生迅速转变,从而推动改革进一步深入。正如经济学家指出的:“当个人的经验与他的意识形态不一致时。他会改变意识形态的看法。实际上,他是试图发展一套新的、能更好‘适应’其经验的合理解释。”
[关键词]产权改革 矿难 问题思考
一、引言
近几年来,因为煤矿事故死亡的矿工人数达5000-6000人之多,占全世界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的80%多。虽然我国政府对矿难事故和煤矿安全十分重视,也制定了不少措施,特别是2004年国家推出的对我国煤矿企业进行产权改革,期望通过产权的明晰和资源的有偿使用,达到根治矿难和提高煤矿资源回采率的目的。许多学者也认为,启动以产权改革为标志的煤炭行业深层次改革,理顺煤矿企业产权,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煤矿产权制度,才是治理矿难的根本之法。但从2003~2006年的相关数据来看,我国矿难事故并没有明显好转的迹象,矿难层出不穷的现实状况与政策设计者的理论期望形成了明显反差。为什么矿难事故长期以来一直难以得到根本性的改善?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究竟还有哪些?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产权改革的重新思考,是一个急待研究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二、矿难问题的经济学原因分析
首先,事故是与需求紧密联系的。近年来,我国快速发展经济,同时,带来了能源需求的高速增长,煤炭供不应求,煤矿行业完全处于买方市场,需求的激增必然导致煤炭价格上升,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矿主在利益的刺激下,不惜采用一切可能的手段,铤而走险,追求产量的最大化。因此,他们往往忽视了安全生产问题,使煤矿和矿工超负荷运行,从而造成安全事故。
其次,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我国的煤炭资源基本上是通过行政方式划拨给国有煤炭企业开采的。煤炭资源的非市场化,造成了行业的困境,其突出表现为煤炭产品的成本中资源的成本被低估,煤炭资源不能按市场机制进行有效配置,在这样的市场格局下,一些小煤窑同样只需不多的投资即可打进采煤,因此也出现了小煤窖“遍地开花”的局面。为了更多的获利,他们采取原始粗放的生产方式,浪费了大量的煤炭资源,造成现在能源供给不足的情况,也造成了安全事故激增。
再次,矿难的发生,不仅仅涉及技术层面的问题,与矿主的所有权息息相关。于矿主而言,由于其随时面临着煤矿被收购或者关闭的危险,矿藏只是他们暂时的拥有品。所以,他们也抱着侥幸的心态,能生产一天算一天,因此,他们没有动机去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安全检修,部分矿主对安全建议采取逃避、敷衍的策略。
综上,基于安全投入的增加会降低其利润,煤炭价格的升高增加了停业检修的机会成本,而矿主对煤矿的产权不完全三方面的原因,促使矿主忽视安全生产,埋下了安全隐患。
三、产权改革理论评析
煤炭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能源产业,但长期以来开发利用效率低下,发展也相对滞后。我国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是以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为背景建立起来的,虽然这些年也进行了改革,但总的说来已经不能与现在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政府、很多学者都认为煤炭资源的产权界定不清,是我国煤矿滥采滥挖、矿难频发的根本原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开始了煤炭企业产权改革。
既然产权界定不清是煤炭资源无效率配置与矿难频发的重要原因,那么提高煤炭资源的配置效率、治理矿难的根本途径就在于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最为要紧的是改变煤炭资源为公共资源的特性,使其变成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资源,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像爱护与珍惜自己的财产一样加以开采和使用。不久前开始的山西省煤矿产权改革从煤炭资源的有偿使用着手,采矿权从无偿获得过渡到有偿使用,煤矿经营者根据不同煤种及煤炭的储藏规模在缴纳几百万到上千万元的采矿权价款换取新的采矿证后,成为其煤矿的合法采矿权人。
由于采矿权是有偿获得的,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煤炭资源具有了一定的排他性。这将有利于提高煤矿经营企业节约资源、有效开采煤炭的积极性,并促使它们从长远出发,增加投入,采用新的生产技术,在提高生产率的同时,增强矿井抗灾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矿难的发生。
目前,部分换取新证、明晰了产权的煤矿企业已经有了煤炭资源开发和利用的长远规划,它们有的已经或者正加大投入、更新设备,在扩大产量的同时提高煤炭资源的回采率,并主动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当煤矿的产权得到明确的界定,且真正能够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推进,资源的出让能够切实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公平的竞争办法,政府只对参与竞标的投资者设定相应的规模、技术、环保措施等门槛,“权钱交易”和“官煤勾结”将可以得到根治。
四、根治矿难需要综合治理
虽然长期以来,煤矿安全生产中的许多问题,确实是由于我们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缺少有效、明晰的产权制度等一系列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所造成。但这也只是矿难频发的原因之一。而追根溯源,关键不在于我们缺少了什么制度,而在于我们为什么会缺少这些制度?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在我国煤炭行业市场化改革中,政府职能转变的滞后。
1.提高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能力
在提高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能力方面,可以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由行业协会或专门事故调查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对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后果的,国家安全监察员有权提起公诉,并处以经济罚款;二是由国家安全监察机关组织事故调查,必要时邀请技术部门参加,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处理。因此,改善煤矿监察管理机构的构成,增加一些技术性的人员,强调煤矿安全监察管理机构的独立性,是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加强监管时所必须予以关注的。
2.阻止煤炭企业的过分民营化和小型化
作为煤矿企业这样一个集战略性和安全性于一身的重要的战略性企业,需要进行大量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投入,而私营企业和规模比较小的煤炭企业往往不愿意进行这种投入。这也是为什么小型煤矿的事故死亡率比大中型国有煤矿的要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国煤矿企业的发展方向应该是继续走国有化和大型化的发展道路,这不仅有利于对煤矿安全事故的防范,也将使得煤矿企业获得更多的规模经济上的好处。
3.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来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以缓解矿难发生需求层面的压力。因此,各级政府要形成合力,促使煤矿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不断引进先进的采矿设施,努力推进采煤技术的自动化和信息化,以达到不断减少需要下井采煤的矿工的数量。另外,要不断加大对煤矿工人的培训力度,使得煤矿采掘技术更加先进,煤矿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不断地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杨宜勇,李红梅.解决矿难问题建议.科学决策,2005,5.
[2]茅于轼.关闭不安全煤矿未必能减少矿难.
关键词:产权 市场经济 梯度变革
问题的提出
中国最具权威的学术机构--中国科学院下设的一个可持续发展研究组,2001年3月公布了一个勇气可嘉的研究报告,该报告以行政省级为单位预测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认为,上海将最早进入现代化,时间为2015年;西藏最晚进入现代化,时间为2090年;其余各省、直辖市将在这个期间先后现代化。[1]本文无意质疑这一现代化进程的时间表,只是十分困惑其现代化的指标体系,难到报告中的全部数据足以表达一个国家的现代化?显然,报告"忽略"了现代化的其它重要参数。
透视世界各国现代化给定的全真信息发现,除了各种刚性的经济数据外,一套重要甚至至为重要的指标体系亦被纳入其中,这就是制度现代化。[2]可以认为,没有制度的现代化,很难说这个国家达成了现代化--目前,已经现代化的文明国家无一例外地诠释着现代化的这一内含。如果单从制度角度审视现代化,这样几个方面的制度设置及其逻辑顺序具有普遍性:产权个人化,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国家法治化。截至目前,还没有个案否证这一制度现代化的经典概念。
今天,以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化范式界定中国,没有谁否认中国物质层面现代化的突飞猛进,但人们认为中国制度现代化的社会演进并不正常,并且比照世界各国现代化的演进路径,这种不正常似乎太过离奇,离奇得拒绝按照制度现代化的一般轨迹演变--不要忘记,中国的现代化虽然缘于政府的发动,但仍然是由各国现代化共同采用的生产方式--市场经济推动的。既然由市场经济推动,那幺以市场经济为经济基础所规定的制度在中国的演进,不可能悖逆其固有的规律。所以,我们必须以市场经济为背景,探析中国制度现代化演进之所以如此离奇的主要障碍。
然而,当我们从市场经济视角审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时,我们即能发现一个十分明显的事实,几乎所有国家,无论它们的文化与历史差异多幺巨大,都是在个人产权自然演变的基础上开始物质与制度的双重现代化历程的,唯独中国是在政府全面控制产权的基础上开始经济的市场化发展的。已有的全部材料证强劲地证明,恰恰是这种产权的政府所有,作为绝无仅有的特殊国情决定了中国现代化演进初始基础的不同,导致中国的制度演变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日益扭曲与畸形。现实已经正告我们,作为中国制度现代化正常演变的核心障碍,产权的政府所有几乎与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暴露的一切主要制度缺陷存在关联。经验和事实给出的判断十分确定,没有产权制度的到位,中国目前市场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的制度演变仍将是扭曲和变异的。中国最负责任感的学者之一,吴敬琏先生针对中国的现状警告说,中国正在天堂与地狱之间,并认为中?quot;现在改革的大关还没有过,""我们正在过大关"。[3]也许吴敬琏先生所说的决定中国上天堂还是下地狱的大关另有所指,但本人的指向即是产权关。直面产权,应当成为国人的共识。
一、产权政府所有:中国制度现代化正常演进的主要障碍
二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骄人的成就,这成就不仅纵向比较巨大,而且横向比较令人羡慕。但是,同样是这二十年,中国社会却并发出如此之多的问题,有些问题简直达到令人匪夷所思的程度。对于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发展与问题尖锐并存的现实,尽管人们从不同视角进行了有说服力的分析,[4]但本文认为,其直接原因是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制度没有同步生成并发挥相应的作用,核心障碍则是产权的政府所有--政府所有产权通过障碍中国现代制度的正当建构和演进,导致中国的现代化进程问题丛生。
之一:政治
现代政治学的一个常识是,市场力量即是民主力量,现代民主政治缘于市场经济力量的支撑。研究政治发展的著名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民主的前景取决于经济发展的前景",[5]他明确阐释了市场经济的民主意义。在由市场力量构成的民主力量中,主导力量是所有者力量,所有者力量强大民主力量即强大,反之即弱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摩尔指出"没有资产阶级就没有民主"。[6]纵观世界各国特别是第三次民主化浪潮中许多国家的政治民主化进程发现,当经济市场化发展到今天中国这样的水平时,许多国家不是已经民主化就是由市场力量转换或支撑的民主力量已经非常强大。但是,在中国,到目前为止似乎还发现不了民主力量的存在。[7]原因何在?中国的市场主体中所有者群体总体上不合格,中国的市场力量难以成为现代民主力量。
首先,中国以产权政府所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市场经济,二十年来虽然一直快速发展,但并没有同步形成具有民主性质的市场力量,因为中国市场经济的主要力量--所有者大多由党政官员直接充任,或是由与政府建立了直接和紧密政治、经济联系的经营管理者们担任--他们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他们的整个经营活动要面向市场,更要面向政府,是政府而不是市场绝对地支配着他们的命运。政府通过产权控制了企业及其决策者,企业当然成为主要听命于政府的经济力量,而不是真正独立于政府的市场力量。由于以政府企业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力量不是完全的市场力量,它也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民主力量。
其次,二十年来,中国的民营经济有了长足发展,但这一经济体的所有者相当部分是靠与政府建立各种联系,从政府获得优惠的政策和物质(如货款、批地)资源致富的。他们从一开始即与政府形成的并非完全正当的经济联系,决定了他们不会在行为上公开、直接诉求民主,因为一旦在民主的压迫下政府的合法性出现危机,一是他们会牵连出来受到追究,二是他们失去了
特殊的体制保护。现阶段的中国,这部分民营经济虽然可以归之于完全的市场力量,但他们并非纯粹的市场力量,也就很难成为合格的民主力量。至于真正以自己的诚实劳动发展起来的部分民营企业,一是分散,二是总体力量小,三是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不少即与政府联姻而演变成为变了质的民营经济。这类民营经济作为民主力量是弱小而内含缺陷的。 通过对中国市场经济力量构成的结构性分析,我们能够获得一个基本结论,中国的市场力量总体上是受政府直接、间接支配与控制的经济力量,它不可能成为迫使政府转变职能、厘清权力界线、强制约束权力行为的民主力量,中国的"经济精英最喜观的是钱而不是民主"。[8]因为与民主制度相比,他们从现行制度中谋取利润更为容易和快捷。与此同时,中国市场经济中所有者主体的基本不合格和真正民间力量的弱小,致使各市场主体缺少中坚力量自组织各类民间团体,并以组织化的市场力量采用民主的方式与政府博弈。民营"经济发展的障碍也是民主扩展的障碍。"[9]
目前的中国,是一个已经存在庞大有产者群体但没有强大民主力量的国家,他们绝大部分的不合格与完全的分散状态,宣告了中国难以形成实力强大的民主运动自下而上推动中国政治的民主发展。有人认为,这是政治集权或强权所致,本文认为这样的解释倒置了本末。因为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如果今天的政府不控制数额庞大的资产,那幺主要由民间资本组成的强大而独立的市场力量,马上就是令政府无法支配的民主力量。作为民主力量,只要政府为所欲为,他们就会自主结成同盟予以抑制;只要力量足够强大,他们就要联合起来控束政府。所以,政府所有产权,成为中国今天健康而强大的市场力量难以形成的主要障碍,成为中国民主力量不能随市场经济发展同步扩张的主要障碍,同时也成为目前的政治集权难以削弱的主要原因。
之二,经济
稍有经济学常识和理性的人,都有可能对运行中的中国经济做出矛盾的评价:经济发展很快,问题扩张很快。有学者将此概括为中国发展的五个相互关联的悖论。[10]对于中国经济与问题的双向同步发展,本文的解释是:经济发展很快在于经济的市场化取向持续地调动着人们的积极性,问题扩张很快在于人们的积极性往往以扭曲和非正当的方式释放出来。而对于人们的积极性之所以能够非正常的释放,也许与中国的市场经济处于早期的混乱阶段许多制度没有及时到位有关,但政府控制产权要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一种健全的生产方式,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所有者、生产者和消费者三大经济主体的共同协作,其中所有者处于主导地位。但在中国,由于资产的政府所有,致使中国的市场经济在形成的初期,自主进行经济活动与参与市场交易的所有者缺位。为了提供市场经济运行不可缺少的所有者角色,政府经过政治和经济的层层授权,把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所有者职责委托给一定的个人可称为代行者履行。问题是授权者同样不是真正的所有者,结果真正的所有者仍然缺位,而执行所有者职责的是并不必然追求所有者效益的授权者与代行者--他们不是经济资源的投资者,亦不是交易资源的拥有者。可是,经过授权,[11]政府权力主体合法、系统、全面进入市场以所有者身份发挥作用,市场经济的运行内生出无法克服的制度缺陷:授权者、代行者履行所有者职责追求所有者最大效益的原则可以放弃,执行所有者职务追求自己利益实现的所有者职能有权履行--市场经济运行中迫使授权者、代行者之间像所有者那样通过公平交易,均衡实现各自最大利益的经济强制力与约束力,要幺严重弱化,要幺完全消解,市场经济之公平交易的市场规则首先会遭到授权者、代行者的自我践踏,市场经济的病态运行难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