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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资格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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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资格声明

制造商资格声明范文第1篇

(中国商飞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中国 上海 201210)

【摘 要】本文总结了民用飞机航电系统在地面试验室开展适航符合性验证试验(MoC4)的一般试验流程,详细分析了试验构型的符合性说明方法,从试验件、试验设施、质量体系、试验程序和人员资质等方面详细阐述了其能够满足符合性所应具备的条件。

关键词 MoC4;航电系统;适航;试验流程

作者简介:孟益民(1984.07—),男,湖北黄石人,硕士,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航电系统集成验证。

0 引言

适航符合性验证试验是民用飞机向适航当局表明其对适航条款符合性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的规定,适航符合性验证分为:符合性声明(MoC0)、说明性文件(MoC1)、分析/计算(MoC2)、安全评估(MoC3)、试验室试验(MoC4)、机上地面试验(MoC5)、飞行试验(MoC6)、航空器检查(MoC7)、模拟器试验(MoC8)和设备合格性(MoC9)等十种方法[1]。由于航电系统功能复杂,与飞机各个系统都有交联关系,很难在地面试验室将航电系统独立出来,因此航电系统的适航符合性验证试验一般多在飞机上进行,即采用机上地面试验(MoC5)和飞行试验(MoC6)的方式。然而,航电系统的一些功能如机组告警等需要飞机工作在故障状态才会触发,在飞行试验时验证这些功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加上飞行试验本身的成本高昂,目前世界上主要的飞机制造商如美国波音公司、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等越来越多的选择将航电系统的适航符合性验证试验放在地面试验室进行,从而节省大量的飞行小时数,降低制造成本。我国民用飞机的研制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航电系统MoC4试验方面尚无成熟的经验,本文针对航电系统MoC4试验的过程和方法开展了研究。

1 MoC4试验流程

1.1 概述

在试验室环境中进行航电系统适航符合性验证试验的流程如图1所示。首先,飞机制造商编制适航符合性验证计划(CP)。具体到航电系统,该计划将航电系统的功能根据ATA章节进行分解,确定每一个功能项的符合性验证方法。其中,对于注明使用MoC4方法的功能项将在地面试验室对其符合性进行验证。CP需要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之后,对每一次的MoC4试验任务,将编写试验任务书。试验任务书规定了本次试验的内容以及这些内容与CP的追溯关系。承试单位(地面试验室)接到试验任务书后,根据其内容编写试验大纲,试验大纲规定了试验的构型和具体试验程序,并提交给适航当局委任的工程审查代表。工程审查代表根据试验的构型向适航当局委任的制造符合性检查代表提交对本次试验的制造符合性检查请求。制造符合性检查代表将检查由承试单位提供的试验设施的符合性声明,检查完成后,如无问题则对本次试验设施颁发适航批准标签(038表)以及适航符合性检查记录(034表),检查结果将反馈给工程审查代表。在确认本次试验构型中存在的偏离项对试验结果无影响后,工程审查代表将批准并现场目击本次试验。试验结束后,承试单位根据试验结果编写试验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审查代表批准。

1.2 试验任务书

试验任务书是用于明确一次试验任务中具体包含哪些MoC4试验项目的文件。试验任务书需要规定试验具体的构型要求,明确指出本次试验所应使用的设计输入文件,如:

1)试验相关ICD文件

2)试验相关系统原理图、线路图

3)试验相关功能描述文件(FDD、FICD)

4)系统操作手册

5)参与试验的硬件构型清册;

6)参与试验的软件构型清册;

7)其他必要飞机型号设计文件。

另外,在试验任务书中,针对每一条测试需求,应提出清晰的测试场景和试验判据。以便承试单位据此编写试验方案和试验大纲。

1.3 试验大纲

试验大纲是描述一次试验过程的文件。试验大纲的内容包括试验目的、试验范围、试验构型描述,制造符合性检查项,试验环境符合性检查项和试验操作程序。试验大纲中的试验程序是验证试验程序的子集,根据相应的试验项目选取,一般情况下,为保证试验程序的可追溯性,不为MoC4试验单独设计测试程序。试验大纲在试验开始前需要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

1.4 符合性声明(SOC)

符合性声明是向适航当局提交的用于表述参与试验的试验件和试验设施满足制造符合性的文件。符合性声明是按照CCAR-21-R4的要求填写的符合性声明表(AAC-037表)[2]。为了充分证明试验构型的符合性,符合性声明通常包含大量的支持文件,具体可见本文第3章的内容。符合性声明在试验开始前需要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

1.5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是对本次试验结果的描述文件。试验报告反映了试验大纲中规定的每一条试验项目的结果。试验报告完成后需要提交适航当局审核并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

2 符合性说明

2.1 简述

符合性说明是MoC4试验中的重要环节,也是MoC4试验不同于一般试验室试验的地方。MoC4试验是表明飞机适航符合性的试验,其根本目的在于证明飞机系统的功能能够正常运行。而在地面试验室并不存在真实的飞行条件,并且试验室的设备安装、电缆、接插件、环境条件等等都与真实的飞机环境有差异。因此,能够证明在地面试验环境下产生的试验结果与飞行环境中的结果是一致的,并使适航当局确信试验室环境与飞行环境的偏差不会使试验结果产生偏差,是能够采用MoC4方法说明飞机适航符合性的重要前提条件。符合性说明应针对试验件(被试件)和试验设施分别进行说明。

2.2 试验件的符合性说明

在MoC4试验中,试验件一般指安装在飞机上的真实机载设备。试验件的制造符合性检查在适航当局的CCAR-21-R3文件中有详细的规定。适航当局或其委任代表会在试验件的原厂商处现场目击试验件的制造过程和出厂测试,通过审查的试验件会被颁发适航标签(AAC-038表)。一般来说,最终参与MoC4试验的试验件都应具备适航标签,证明其制造符合性。特殊情况下,如果参与MoC4试验的试验件不具备适航标签,则需要和适航当局协调其他用于说明试验件符合性的方法,需依具体情况而定。

2.3 试验设施的符合性说明

2.3.1 概述

由于在地面试验环境中,试验设施模拟了飞行环境,包含了试验件的连线,以及在试验件组成的飞机系统中加入的必要的测试工具,如数据采集、故障注入等,这些都是造成地面试验环境与飞行环境偏差的主要来源,因此,说明试验设施的符合性在整个符合性说明中显得尤为重要。试验设施的符合性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试验设施的制造符合性;

2)试验设施的安装符合性

3)对偏离的分析;

4)通过一些测试来证明符合性。

2.3.2 试验设施的制造符合性

试验设施的制造符合性是为了说明试验设施的整个设计制造流程是可控、可追溯的。说明试验设施的性能指标是满足要求的。可以通过提交文件资料的方式说明试验设施自身的制造符合性,包括:

1)试验设施的技术要求;

2)试验设施的制造商提供的制造符合性声明和符合性矩阵;

3)经承试单位批准的试验设施的验收测试程序(ATP)和验收测试报告(ATR);

4)试验设施制造商按照适航当局的要求提供的试验设施制造过程文件和制造商的质量体系文件;

5)上述四条说明了试验设施的制造过程是可控的,并且最终产品符合技术规范。

试验设施的性能可通过提供试验台的计量报告来说明试验设施的性能是满足设计指标(试验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试验设施的计量每年进行一次。

2.3.3 试验设施的安装符合性

试验设施的安装符合性是为了说明在试验室中,被测系统与试验设施的安装情况与飞机是一致的。说明了本次试验的构型是具有代表性的(Representative),是的可控、可追溯的。可以通过提交试验设施的构型说明文件来证明安装的符合性。这份文件描述了本次MoC4试验项目所涉及到的试验件在试验台中是如何安装和连接的,包括:

1)试验件的连接器选型;

2)试验件之间的连接电缆选型;

3)试验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和连线路径;

4)与飞机设计文件之间的追溯关系;

5)试验件的软件版本;

6)试验设施的构型报告(一般可由试验设施自动生成);

7)以上6项说明了由试验件组成的被测系统在试验室的构型与飞机是一致的。

2.3.4 偏离分析

偏离分析是为了说明被测系统在加入了试验设施以后对其功能是没有影响的,从而证明本次MoC4试验的构型与真实飞机不一致的地方不会对试验结果产生影响。可以通过提供偏离分析报告来说明构型偏离产生的影响,包括:

1)列举出与飞机上不一样的试验件的接插件(如果有),比较其电气特性;

2)列举出与飞机上不一样的试验件间的连接电缆(如果有),比较其电气特性;

3)试验设施本身若提供试验件之间的连接通路时(如数据采集设施使用的信号三通板),提供这些通路的阻抗特性(一般由试验设施供应商提供);

4)列举试验件的功能偏离。

2.3.5 通过增加测试的方式

由于试验的需要,在被测系统中加入了数据采集、Breakout Box等装置,除了利用试验原理图、试验原理分析和相关的技术指标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试验构型仍然具备代表性之外,还可以采用这种方式:选取机上地面试验中与本次MoC4试验相关的5%到10%的试验项目,采用与机上地面试验相同的试验程序在试验台上重做这些项目,并且将结果与机上地面试验的结果比较,如结果一致则证明了本次MoC4试验构型的符合性。

2.4 试验设施干运转

试验设施干运转是为了说明最终用于MoC4试验的试验程序是准确的,说明试验设施中导入的被测系统的接口控制文件(ICD)与真实飞机的ICD文件是一致的,试验设施干运转也能从一方面证明试验原理、试验件和试验系统相关功能等符合试验大纲相关要求和预期。可以通过提交在研发试验阶段已经完成的试验程序验证(干运转)的相关试验文件,包括试验大纲和试验报告等。通过检查这些已经完成的试验结果,证明了用于本次MoC4试验的试验程序是经过验证的,能够达到试验目标。同时也证明了本次试验中所使用的ICD数据与真实飞机的ICD数据是一致的。

2.5 质量体系的符合性

MoC4试验的承试单位必须有一套完善的质量体系,证明承试部门的各项流程是可控的、可追溯的。说明质量体系符合性的文件应根据各单位情况而定,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试验室构型管理规范。该规范规定了试验室内部的各项活动,包括故障报告、变更流程等;

2)试验流程管理规定。用于说明试验流程的可控性,包括试验大纲、试验程序、试验报告的版本管理,以及他们之间的追溯关系;

3)试验件管理规定,用于说明试验件在试验室的存放、安装位置、件号、串号以及试验件的升级、串件、更换、维修、报废等信息。说明试验件的状态在试验室是可控的、可追溯的。

2.6 人员资质符合性

参加MoC4试验的人员必须具备由承试单位颁发的上岗证或设备操作资格证。

3 结论

本文对民用飞机航电系统在地面试验室开展适航符合性验证试验的流程进行了研究,总结了航电系统MoC4试验的一般试验流程,提出了航电系统MoC4试验与其他适航符合性方法相比其难点在于说明在地面试验室条件下所得出的试验结果是具有代表性的。本文据此详细分析了试验构型的符合性说明方法,从试验件、试验设施、质量体系、试验程序和人员资质等方面详细阐述了其能够满足符合性所应具备的条件。

参考文献

[1]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S].AP-21-AA-2011-03-R4, 2011.

制造商资格声明范文第2篇

2008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正式签署,这是我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协定》共214条,分为18章,是在WTO基础上规范我国与新西兰进一步相互开放市场、深化合作的法律文件。它将为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进行自贸谈判提供范本,并使新西兰农产品能自由地出口到全球增长速度最快的中国市场。对中国企业来说,实行中新协定后,对新西兰出口产品或者到新西兰投资,都将逐步享受更为优惠的关税或国民待遇,从而降低出口成本。

在货物贸易方面,新方承诺将在2016年1月1日前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其中63.6%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中方承诺将在2019年1月1日前取消97.2%自新西兰进口产品关税,其中24.3%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

在服务贸易方面,新西兰在商务、建筑、教育、环境等4大部门的16个分部门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我国在商务、环境、体育娱乐、运输等4大部门的15个分部门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此外,《协定》还针对中新两国在海关、检验检疫、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合作做出了制度性安排。

本文主要介绍货物贸易方面的优惠情况,以期能对我国企业和个人享受到《协定》带来的优惠和好处有所帮助。

中国对新西兰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机械产品、电子产品、纺织品和服装、玩具、箱包和化肥等。自新西兰进口的主要产品为乳制品、羊毛、木材以及木制品、动物制品、谷物食品等。

《协定》实施后的优惠范围和幅度

实施《协定》后,中国产品享受新西兰关税的优惠范围和幅度均有所增加。根据《协定》,新西兰对我国产品的降税是全面的,特别是包括了我国出口量大的服装鞋类等产品,这些产品的基础税率高达19%,其多数将在2014年降为零关税,每年降税2.7%左右。尤其是今年10月1日开始将产生一次降税,而2009年1月1日又将降税一次。两次降税时间相近,这对我国相应产品出口到新西兰,开拓新的市场,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体现出自由贸易协定签署后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扩大效应。

进口新西兰产品的优惠关税

中国对新西兰产品征收的关税税率从10%到20%不等,农产品的关税税率约为15%,其中包括新西兰两项最大的出口产品――乳制品与羊毛。新西兰贸易部长菲尔・戈夫估计,对新西兰而言,这份贸易协定的价值接近每年4亿新西兰元(合3.15亿美元)。 br>

黄油、液体牛奶和乳酪等对新西兰经济至关重要的乳制品将在2017年前逐步免征关税。根据协议,对新西兰牛羊肉的关税也将在2016年前逐步取消。目前我国奶制品和肉制品的平均关税率分别高达12.2%、19.2%。

在《协定》附表所列日历年对应的数量范围内,给予新方原产羊毛、毛条(羊毛、毛条是指归类于下列税号的货物:51011100, 51011900, 51012100, 51012900, 51013000, 51031010, 51051000, 51052100, 51052900)进口零关税待遇。在任何给定日历年中,任何超过当年对应数量的新方原产羊毛、毛条进口量应适用最惠国适用税率。目前我国对这些产品的最惠国税率高达38%。

实施《协定》后,将有35%的新西兰出口我国的产品免税,这部分商品目前的关税税率不超过5%。关税税率为6%的另外31%的新西兰出口我国的产品将在2012年前逐步免税。税率超过20%的商品将于协议实施第一日起以20%的税率征税,并将在2013年前逐步免税。取消新西兰非农产品关税的时间最长为6年。到关税逐步取消完成时,新西兰对华贸易中将仅剩8000万美元还征收关税,其他均将免征关税。这些产品主要是HS44,48和49章的产品,其税率适用中方WTO 承诺。

据报道,摩恩掌管的Icebreaker公司将成为自由贸易协定签订之后的首批受益者。目前,Icebreaker在中国的工厂拥有超过1000名工人,每年生产200万件羊毛衫,约占公司全球产量的15%。根据《协定》,自新西兰进口的山羊毛(HS05029011)税率将从目前的20%逐步降至2010年时的8%,而2012年后则将完全免税。同时,羊毛衫成品价格从中国出口到新西兰的关税也将大大减少。

享受优惠关税的条件

根据《协定》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只有货物进口时,要求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商,根据本章规定向进口方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或进口方指定的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进口方应给予自另一方进口货物优惠关税待遇。”

这里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方授权机构签发的一种表格,用以确认双方之间运送的货物,并证明按照原产地规则的规定,证书所述货物原产于一方;在我国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机构为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各地检验检疫机构。

原产地声明是指货物的制造商、生产商、供应商、出口商或其他具有资格的人就货物原产地作出的声明。在下列情况下,原产地声明可以代替原产地证书:货物完税价格总值不超过1000美元或进口方币值等额,或进口方所确定的更高金额;根据《协定》规定做出的预裁定,认定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只要做出该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情况未发生变化,且该裁定仍具法律效力;进口方基于其他理由决定,某一批货物或总体上无需提交原产地证书。

货物具有原产资格的认定依据为《协定》的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和附件五(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首先判定产品是否符合“《协定》第二十条完全获得货物”的规定。

如果符合,产品是完全获得或生产,可以享受《协定》的优惠。“完全获得货物”的条件包括:

(一)在一方境内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二)在一方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从一方境内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

(四)在一方境内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从一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或得到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一方或一方的人从其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或得到的货物,只要该方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

(七)在一方注册或登记并悬挂或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只,在该方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确定的领水、领海外的专属经济区或公海得到的货物(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及其他海洋生物);

(八)在一方注册或登记并悬挂或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及/或制造的货物;

(九)在一方境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在其境内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在一方境内完全从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指货物获得或生产的货物。

例如,我国进口的怀孕奶牛,在我国出生并饲养的小奶牛,在出口时,即符合“完全获得”。

如果不符合“完全获得货物”的条件,应确定对非原产成分所进行的加工是否超出《协定》第二十四条所定义的微小加工或处理的范围。

如果未超出,产品不具有原产资格。

第二十四条“微小加工或处理”中的“简单”,一般是指既不需要专门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生产或安装专用机器、仪器或设备即可进行加工或处理。对货物的本质特征影响轻微的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的还是相互结合的,均视为微小加工或处理,且不赋予原产资格。其中包括:

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贮存期间保藏良好状态而进行的操作,如干燥、冷冻、通风、冷却及类似操作;

包括过滤、挑选、分级、筛选、分类、洗涤、切割、纵切、弯曲、卷绕或展开在内的简单操作;

托运货物的拆解和组装;

包装、拆包或重新打包的操作;

简单的装瓶、装罐、入瓶、入袋、进箱、装盒以及固定于硬纸板或木板上等简单包装操作;

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仅用水或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性质;

除大米外的谷物去壳、部分或全部漂白、磨光及上光;

食糖上色或形成糖块的操作。

如果超出上述微小加工或处理的范围,则应根据附件五(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确定产品是否符合相应的特定原产地标准及其它可适用的规定。

如果符合,产品具有原产资格,可以申办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证书。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等。

税则归类改变。

要求经过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的加工,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发生税则归类改变。

区域价值成分(“RVC”)。

其RVC 应当根据下列公式计算:RVC =(FOB-VNM)/FOB ×100

其中:

RVC 为区域价值成分,以百分比表示;

FOB 为货物的离岸价格;

VNM 为CIF 价格中非原产材料(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值。

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为: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CIF”);或者在进行制造或加工的一方境内最早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如果非原产材料是由货物的生产商在该方境内获得的,则该材料的价格不应包括将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工序要求。

指某些特定的加工工序要求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成。

例如HS6101的服装,其标准为“从任何其他章改变到品目6101,但产品的裁剪(或缝制成形)及车缝或其他缝制工序需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成”。该标准包含了税则归类改变(章改变),如果在加工过程中,使用了进口原料,则要求使用本章以外的原材料,不允许使用本章的进口原材料。品目6117包括了一些服装或衣着附件的针织或钩编的零件,如果在HS6101的服装中使用了一些进口衬里等零件,根据HS6101的标准,是否该服装因为不能满足该标准而不能享受优惠待遇呢?根据“《协定》第三十一条微小含量”的规定,如果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全部非原产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按照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方法,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10%,货物虽不满足附件五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但仍应当视为原产货物。因此只要该进口衬里的价值不超过出口服装离岸价的10%,同时该服装满足其所适用的所有其他规定,例如HS6101标准中也包含了工序要求,即要求该服装的裁剪(或缝制成形)及车缝或其他缝制工序需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成,该服装即可获得原产资格,而可以享受优惠关税。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在利用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判断产品是否符合要求时,不能仅仅只是从其特定标准来判断其符合性,还要合理利用一些原产地规则的具体条款。除了上述的“微小含量”可以利用之外,类似的规定还有“累积规则”、“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附件、备件及工具”和“中性成分”等。

累积规则。

当一方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方境内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时,该货物或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后一方境内。

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于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如果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则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应当不予考虑。但是,对于必须满足RVC 要求的货物,在确定该货物原产地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价值应当视具体情况作为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予以考虑。

附件、备件及工具。

对于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如果进口时与货物一同报验的附件、备件、工具及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材料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且不单独开具发票,则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这些附件、备件、工具等应当不予考虑。对于适用RVC要求的货物,则在计算该货物的RVC时,附件、备件、工具及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材料的价值,应当视具体情况作为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予以考虑。

制造商资格声明范文第3篇

本文以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为依据,对实验室采用的非标准方法进行分类,并对非标准方法的确认和能力证实给出建议。

关键词:实验室;非标准方法;确认;证实

随着科技的发展与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检验检测技术方法的发展日新月异,但是由于标准制定存在的延滞性,实验室在采用适合的检测方法应用于日常检测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要采用非标准方法的情况。检测或校准实验室在进行试验时,要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可靠,首先要选择合适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正确的试验,这些方法和程序包括被检测和/或校准物品的抽样、处理、运输、存储和准备,适当时,还应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及分析检测和/或校准数据的统计技术。

依据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5.4检测和校准方法及方法的确认条款,本文将实验室采用的试验方法分成以下四类:

1.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的方法;

2.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科学书籍和期刊公布的方法;

3.设备制造商制定的方法;

4.实验室自己制定的方法。

从广义的理解来看,除了国际、区域、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所规定方法以外的检测方法都属于非标准方法,也就是上述的四类方法中,除了第一类的方法属于标准方法,其他三类都属于非标准方法。实验室在采用非标准方法前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CNAS认可中确认与证实的概念

在CNAS认可中,确认与证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确认(Validition):是通过检查并提供客观证据,以证实某一特定预期用途的特定要求得到满足。

证实(Confirm):指能够正确地应用这些标准方法,能提供见证材料。

由上述的概念可知,确认是专门针对方法来说的,确认的对象还包括对抽样、处置和运输程序的确认;而证实,是针对实验室的能力来说的,是从人员资格能力、设备满足要求的程度、耗材(样品)控制、检测方法、环境条件等方面证实实验室具有相应的能力按相应的标准方法开展检测活动。许多实验室对确认和证实的概念没有清楚的认识,将确认和证实混为一谈,或者只注重方法的确认而忽略了能力的证实。

方法的选择

检测机构作为提供服务的组织,选用的检测方法应满足客户的需求且适用于所检测的项目,当客户未指定检测方法时,实验室应依次从下列方法中选用合适的方法:

①已公布的国际、区域、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或已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

②著名技术组织、有关科学文献(书籍)和期刊公布的方法;

③检测设备制造商指定的方法;

④实验室自己制定的方法。

当实验室认为客户建议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应通知客户,如客户坚持使用不适合或已过期的方法,实验室应在委托协议书上加以说明。

非标准方法的确认

(一)当实验室采用的检测方法为非标准方法时,就要对非标准方法进行确认,下面针对非标准方法的不同类型,我们对其进行区分来加以讨论。

1.已获得政府或认可机构承认的非标准方法。国家相关主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方法,此类方法虽不是标准方法,但因其已得到权威机构承认,故可直接使用,不需要再进行确认,但在投入使用前实验室需进行证实以确保实验室具备实施这些方法的能力。

2.知名技术组织或有关科学书籍和期刊公布的方法。知名技术组织如国际上普遍采用、行业广泛认可的某些公司,行业协会,它们的标准除某些特定的行业需要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承认以防与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致外,实验室也可以直接进行能力证实后使用。在有关科学书籍和期刊公布的方法中,如果对特定的测试描述不详尽,不能确定检测方法可以满足要求,或没有提供确认的客观证据,实验室应进行方法确认,直至确定该方法可以满足要求,适合于所进行的检测为止。

3.设备制造商制定的方法。实验室在采用由设备制造商制定的方法时,要根据检测样品的类型进行判断,如果试验样品属于仪器设备方法规定的种类并取值在仪器测量的范围内,则实验室可直接证实后使用该方法,否则实验室同样要进行方法的确认,进行技术确认并制定成文件。

4.实验室自己设计制定的方法或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扩充和修改过的标准方法。实验室自制的方法必须经过技术确认,确认可以由业内专家进行,并提供由权威技术机构出具该方法准确可靠的证明材料。如果实验室自身为行业内的权威机构,则可由实验室自己组织技术确认,必要时可提供外部证明材料。

超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扩充和修改过的方法,则根据变动性质和程度决定是直接证实使用还是要先进行技术确认。如果只是微小的改变,则只需要对涉及的特性量进行确认,如对标准方法进行重大的修改,则需要进行全面的确认。可视为重大修改的有:a.标准中有说明会影响测试结果的修改;b.使用了不同的关键耗材;c.使用了替代设备;d.使用不同的介质;e.环境条件的改变;f.使用不同的关键参数要求。

(二)非标准方法确认的步骤

1.实验室首先要详细说明方法的用途,如方法的预期用途、适用范围、客户的要求等。

2.确定检测和校准方法的特性,也就是测定方法的特性量,如测量结果不确定度、准确度、检出限、方法的选择性、线性、重复性、复现性、抵御外来影响的稳健度和抵御来自样品基体干扰的交互灵敏度。在测定时,许多情况下,由于缺乏信息以及成本、风险和技术可行性等原因,上述特性量并非要全部测出,但至少应给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3.对方法能否满足预期要求进行评价。

4.进行有效性声明。

(三)非标准方法确认的技术应是以下五种之一或是其组合:

1.使用参考标准或参考物质进行校准;

2.与其他方法所得的结果进行比较;

3.实验室间比对;

4.对影响结果的因素作系统性评审;

5.根据对方法的理论原理和实践经验的科学理解,对所得结果不确定度进行评估。

在方法制定的过程中,需要定期进行评审,审查确认的有效性,对已确认的非标准方法进行某些改动时,如果这些改动会影响到检测结果的准确性,适当时应重新进行确认。

(四)非标准方法确认的记录

非标准方法确认应形成记录,其名称可依所使用的确认技术不同而不同,如:“使用参考标准(标准物质)进行校准的记录(报告) ”、“与某检验方法比较分析记录(报告)”、“比对试验结果及其分析”、“某检验方法影响结果因素的评审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记录(报告)”等。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a.确认所获得的结果;b.所使用的确认的程序;c.被确认的检验方法是否适用于预期用途(所进行的检验)的声明。

(五)方法的文件化

方法经确认后,要对非标准方法参照标准方法的格式进行编写制定成文件以保证方法应用的一致性,文本文件中要包含完整的技术指标。

(六)非标准方法的证实

在对非标准方法进行确认后,还要对实验室的实施能力进行证实,在证实实验室具备开展该方法的能力后,才可正式引入使用。证实可以以表1所列项目进行。

总结

制造商资格声明范文第4篇

和亚美尼亚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唯一证明

“一带一路”沿线商机正逐渐被激活。不过,出口企业也将遭遇沿线各国复杂的通关要求。那么,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中东和非洲等国家和地区主要有哪些产品认证标准?本刊特邀请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专家为出口企业解惑。

如今,距2013年主席提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已经过去两年多的时间。在此期间,“一带一路”沿线商机逐渐被激活。不过,由于涉及国家众多,出口企业发力“一带一路”往往面临复杂的认证要求。

作为中国在东欧的重要贸易伙伴,俄罗斯是“一带一路”上一个不可忽视的大市场。 “一带一路”将带动中俄两国在原油、天然气、输油管道、合资炼油厂和交通等资源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大项目合作,在为中国企业提供出口机遇的同时,也带来更大的出口挑战。海关联盟CU TR认证就是其中一个关卡。

1.什么是CU TR认证?是否强制执行?

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海关联盟CU TR认证(证书统一标志为EAC,也称EAC认证)是在俄、白、哈3国海关联盟立法签发强制性海关联盟TR证书的背景下产生的,旨在对管制产品建立一个统一的技术规范要求,以实现货物在3国全境内的自由流通。获取CU TR认证证书是管制产品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唯一证明。

从2012年7月1日开始,海关联盟CU TR认证逐步取代各成员国原有的认证体系(GOST-R、GOST-B和GOST-K),进行统一的注册备案,并已于2015年3月15日开始全面强制实施。吉尔吉斯斯坦和亚美尼亚于2015年已经陆续加入海关联盟国家,并逐步开展建立CU TR 认证管理体系。

2.海关联盟指令范围涵盖哪些产品类别?

海关联盟指令覆盖类别广泛,现已出台的35条指令范围包括:铁路机车车辆;高速铁路;轨道交通基础设施;低电压设备;包装;烟花爆竹;儿童和青少年产品;玩具;化妆品;机械设备;升降机(电梯);爆炸环境中使用的设备;汽车和航空汽油、柴油和船舶燃油、航空燃油和取暖油;道路;粮食;气体燃料设备;轻工业产品;轮式车辆;个人防护设备;电磁兼容设备;食品;蔬果汁产品;油和油脂产品;家具;小型船只;专用食品;炸药;食品添加剂、香料及加工助剂;油、油脂及特殊液体;农林拖拉机和拖车;承压设备;奶及奶制品;肉及肉制品;烟草。

目前,仍有其余31条指令正在起草中,将会涉及更多的产品种类。

3.SGS的CU TR认证资质如何?

SGS是全球领先的检验、鉴定、测试和认证机构,在世界各地设置有1650多个分支机构及实验室,服务能力覆盖工业、农产、矿产、石化、消费品、汽车和生命科学等多个行业,并获得了国内外知名企业的认可。SGS拥有数十年产品认证服务经验,包括GOST、CE、ASME、PED、DOSH和 MOM等认证。SGS于1993年获得GOST资质并开展业务,和当地管理机构以及有授权资质的实验室紧密合作,资质覆盖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等5国海关联盟。

时至今日,SGS已经拥有几十名认证专家,分布在欧洲、美洲和亚洲等地区的30多个SGS分公司具有执行CIS国家认证的能力,认证产品类别广泛,包括工业类产品、消费类产品、食品和汽车零部件等。

SGS能够提供全方位的海关联盟认证及咨询服务,范围涵盖如下内容。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合格证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符合性声明

技术护照和安全声明

国家注册证书

防火证书

计量许可认证

危险设备使用许可认证

对于在海关联盟国家投资的项目,提供项目各阶段认证及咨询服务

4.SGS的CU TR认证服务优势是什么?

除了单一产品出口认证外,针对在海关联盟国家投资的项目,SGS能够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项目认证及咨询服务。

投标阶段

准备、审查投标职责范围

投标资格(工程公司、承包商和供应商)

评估投标报价

分析项目方案,确定关键节点并给出必要的建议

设计阶段

符合客户性能要求和职责范围

符合俄罗斯工业安全法规

符合俄罗斯环保要求

依据俄罗斯标准结构强度计算的正确性

基于审核结论推荐相应设计调整

协调分包商优化认证方案

完工资料准备审查和监督

当地法定RDI(设计审核)核准的法务咨询服务

使用许可和认证阶段

准备使用许可和认证方案

俄罗斯法规下的认证和测试

准备技术护照

技术护照的现场审核和确认

见证测试

准备工业安全专家结论

当地消防报警安装法务咨询服务

建造阶段

持续项目监控和项目报告

项目费用监控

建造工程质量控制及符合性

建造材料质量控制及符合性

建造工程质量控制文档

运行阶段

按照俄罗斯强制性要求准备性能检验程序

产品启动监督

目前,SGS已为多家国内知名企业在俄、白、哈投资项目提供配套认证服务。

5.CU TR认证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

申请人的资质文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

产品的海关编码和技术规范

操作手册(技术参数、使用说明、安装手册、维修手册和设计图纸等)

标签、铭牌的拓印及复印件

产品的测试报告和数据

产品的合格证和相关认证,如CE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ISO9000

合同及出货文件、发票等复印件

系列认证需要制造商签署委托书

其他,如必须

6.CU TR认证流程包括哪些?

客户填写申请单

认证方案及报价单制定

申请人填写认证申请表

客户按照要求递交必要的文件

测试、工厂审核及年检(如需要)

文件审核

准备证书草本

制造商资格声明范文第5篇

关键词:卫浴产品;国际认证;CE;UPC;WaterMark

1 前言

卫浴产品包括坐便器、小便器、洗手盆、浴缸、水嘴、淋浴房、软管等卫生器具。我国是卫浴产品的生产大国和出口大国,生产的卫浴产品出口到欧洲、美国、东南亚、非洲、澳大利亚等世界各地。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卫浴产品的出口遇到了越来越多的技术壁垒,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国际认证。

卫浴产品国际认证是指各国政府对进入该国的或将在该国销售的卫浴产品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或自愿性的产品认证要求,本质上讲,卫浴产品的国际认证是一种很常见的贸易保护壁垒。由于卫浴产品有其特殊的使用范围,甚至可能会污染到饮用水系统,所以很多国家把卫浴产品的认证用国家标准的形式进行规定,甚至用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如果销售或使用前不取得该国的产品认证,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卫浴产品国际认证适用于卫浴产品,获得该认证后代表该产品在功能上或其它方面是符合该国政府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 卫浴产品国际认证的程序和时间

卫浴产品认证的程序一般如下:

第一步:向相应的国家认证机构填写认证申请,待批准后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

第二步:与相应的测试实验室联系送样和进行测试,并付费给测试实验室;

第三步:把测试实验室提供的测试报告提交给认证机构,供其审核;

第四步:认证机构安排到工厂进行审核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步:在产品测试和工厂审核通过,并付清相应的费用后,相应的国家认证机构发证书给申请厂家。

各国认证所需的时间有很大的不同,特别是涉及到毒性测试的水认证,检测时间要达到3个月到6个月左右。

3 卫浴产品国际认证的种类及要求

卫浴产品国际认证的种类很多,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类别和要求,表1列出了卫浴产品国际认证的主要类别。

3.1CE认证

“CE”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是制造商进入欧洲市场的通行证,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加贴CE标志的产品表示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并证明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盟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相关指令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欧盟的建筑产品指令是指: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建筑产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的89/106/EEC指令。该指令明确规定进入欧盟市场的卫浴产品必须通过CE认证并加贴CE标识,卫浴产品的检测按照协调标准的要求进行,同时对工厂的质量体系有要求,具体协调标准见表2。

3.2UPC认证

UPC依照美国统一管道、暖通、卫浴规范,可进行认证的产品主要类别有:陶瓷卫生洁具、浴缸、淋浴房、水龙头、花洒喷头、软管、水箱配件、管材、接头、球阀、闸阀、截止阀、止回阀、地漏、塑料马桶盖板、饮水机等。具体产品类别及采用标准见表3。

UPC测试中水龙头、软管、供水阀门需要毒性测试,测试时间需要3~4个月。

3.3CSA认证

CSA是加拿大标准协会(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的简称,它成立于1919年,是加拿大首家专为制定工业标准的非盈利性机构。认证产品包括陶瓷洁具、花洒头、水管类产品等卫生洁具类产品。

3.4WaterMark和WELS认证

WaterMark是澳洲标准委员会发起的水暧产品安全认证标志,统一了各州的要求,指导消费者购买节水产品。WaterMark针对不同的管道和给排水所带来的风险程度制定了不同的规范要求。根据风险程度WaterMark划分为Level 1和Level 2。WaterMark Level 1是对高风险产品的要求,如冷热水供应系统;WaterMark Level 2是对低风险产品的要求,如排水、排泄系统。

澳大利亚节水标签(WELS)制度是一项国家项目,它要求一系列的用水器具或产品都加贴“WELS”节水等级标签。“WELS”标签类似于现行的节能等级标签,它为消费者提供了重要的节水信息。标签上的星数越多,消费者就越能节省水。根据澳大利亚的节水标签制度,洗衣机、洗碗机、淋浴器、抽水马桶、小便器和特定型号的水龙头需要向"WELS"的管理机构注册,并加贴上“WELS”标签后方可供应或销售。注册和加贴标签自2005年7月1日起开始,但2006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供应商也可自愿为特定的控水设备进行注册和加贴标签, WaterMark和WELS产品认证标准目录见表4。

3.5WRAS认证

WRAS(Water Research Advisory Scheme)认证是由英国水务研究中心颁发的英国饮用水安全认证。认证的测试范围包括卫生器具、水暖管、水龙头、阀门部件等所有和饮用水接触的用具和可能用于制造有关设备的材料都必须符合英国BS 6920标准,以确保饮用水的味道和颜色不会有所改变、不会导致微生物滋生、有毒金属不会被析出、不会含有或析出其他有碍健康的物质。WRAS认证的内容包括材料认证和机械性能认证,只有通过材料测试的产品才能进行机械性能试验。

WRAS认证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已经是惯例。水公司在提供水源时必需验收的手续之一是查看是否有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认证,WRAS认证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明,无此证明则没有供水资格。

3.6DVGW认证

DVGW认证的目的是发放DVGW标志,负责机构是DVGW(德国气和水工程师协会),适用范围包括全部与供水供气有关的产品。该认证是自愿性的,但在法律和法规要求使用标准化产品的情况下,或当产品是按照公认的技术规则生产的情况下,检查机构和用户会希望或要求产品获得该认证。DVGW认证的产品范围包括水暖管、阀门、水龙头、喷头等产品。

3.7ACS和NF认证

ACS是法国卫生认证机构,主要根据AFNOR的标准进行水暖器材类产品的检测。法国卫生部要求对进入法国的水暖卫浴类产品进行卫生审核和测试,证明产品不会改变水的感观、化分成分和微生物特征。产品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后,核发ACS卫生证书,才能通过海关在法国境内进行销售。涉及的产品包括与水接触的系统或器具,如水龙头、壶,花洒,淋浴房等。

ACS认证所采用的标准是AFNOR(法国标准协会)制定的相关标准,AFNOR对金属玻璃和陶瓷等制品及材料制定了相应的安全卫生标准。其中毒性测试用于检测材料和制品置于水中是否析出重金属、软化剂和稳定剂等物质,有机物测试用于检测影响材料的特性,包括制品接触饮用水后,水质的口感、气味和颜色等指标。

NF认证是指法国的产品认证制度,其管理机构是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它主要是针对材料的机械性能,是一种自愿性的认证制度。

3.8 KIWA认证

KIWA成立于1948年,在质量管理、水和环境研究中具有领先地位。KIWA认证为世界范围的产品、加工过程、管理体系和个人颁发认证证书。适用的产品包括卫生器具、排水处理、合成管系统、水箱安装、毒物学测试、玻璃等。

3.9 SONCAP认证

尼日利亚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SONCAP)是尼日利亚联邦政府实施的检查控制不合格不安全产品进口到该国的一项政策。SONCAP认证从2005年9月1日起开始生效,于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

SONCAP是一组适用于进口到尼日利亚的某些类别的管制产品的合格评定和认证程序。上述管制产品必须在装船前达到尼日利亚工业标准(NIS)的规定或者其它经批准的国际标准的规定,卫浴产品属于管制产品范畴,这就意味着出口尼日利亚的卫浴产品必须先取得SONCAP证书。具体流程是出口商凭经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向尼日利亚驻该国办事处申请产品证明书(PC),每次出货前再申请SONCAP证明书(SC)。凭借PC和SC,货物就能在尼日利亚顺利通关。

4 结语

金融危机的到来和世界经济发展步伐的降缓,贸易保护措施越来越多,技术性贸易壁垒也越来越高,这些技术壁垒通常以认证的形式出现,严重影响我国卫浴产品的出口。这里提醒卫浴生产企业应足够重视这些认证,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关注卫浴产品国际认证的发展趋势和熟悉获得这些认证的流程,保证出口到这些国家的产品能顺利获得该国的认证,从而突破贸易技术壁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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