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行政判决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人(或指定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人(或指定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
×)×××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
本院提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的的当事人、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其事实与根据,以及原
告不服的主要意见、理由和请求等)。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就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
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述)。依照……(写明判
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六种情况:
第一、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
×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为的,写:
“一、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
×××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不需要重新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如果是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而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时间等。)”
第三、部分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
×××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
(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
××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
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相对撤销部分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
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如果是确认被告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而
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时间等)。”
第四、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写:
“责成被告××××……(写明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内容和期限)。”
第五、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的,写:
“变更××××(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
×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改为……(写明变更后的处罚内容)。”
第六、单独判决行政赔偿的,写:
“被告××××赔偿原告×××……(写明赔偿的金额、交付时间,或者返还
原物、恢复原状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例如,在陈三易房屋所有权案中,且不说一起“民告官”的房屋所有权案件历时5年,官司从市里打到省里,费时费力,无形中提高了行政诉讼的成本,单说“终审判决下达近一年后,湖北省安陆市有关部门一直拒不执行,并阻挠胜诉者施工建房,致使75岁高龄的退休干部陈三易至今栖身窝棚”,这不仅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而且损害了市政府的形象。
一、行政诉讼判决的拘束力
为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解决行政争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判决、裁定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很显然,对于当事人来说,拘束力既有有利的一面,亦有不利的一面。对于一方当事人来说是有利的,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则是不利的。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规范确立了当事人在法院依据公正程序,为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而进行辩论和质证的权利和地位,并且亦从制度上确立了公正的程序保障。因此,承认和服从行政诉讼判决的拘束力,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具有其正当化和合理化基础。既然我们已经确立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政府就应该率先垂范,充分尊重并认真履行法院判决。
二、行政诉讼判决的拘束力和赋义务诉讼
然而,实践中却存在着行政机关“不买法院账”的现象。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法院目前能够适用的法定判决方式有八种情形: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判决、撤销并责令履行判决、部分撤销并责令履行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和确认判决。只要灵活运用这些判决形式,就可以基本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为真正确立行政诉讼判决的拘束力,实现权利救济,也许我们更应该强调的是履行判决等所谓赋义务判决。
无论是传统行政法学,还是现代行政法学,一般都承认行政机关具有对行政案件的首次性判断权。不过,关于赋义务诉讼的问题,传统行政法学和现代行政法学之间存在极大的差异。前者基本持否定的态度,而后者呈现出逐步予以承认并不断扩展其内容的趋势。一般说来,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应该以行政机关的首次性判断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在法律规范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该作出行政行为,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不存在任何裁量余地,并且,法院不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判断,便不能实现权利救济的目的,将导致难以恢复的损害时,法院才可以并且应当作出代替性判断。
(一)撤销判决的拘束力和赋义务诉讼的必要性。
在我国,行政机关在其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依然不作为或者其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仍不合法,导致再度发生纠纷的情形比较普遍。一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涉及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事项,法院就应该作出明确的赋义务判决。不过,关于赋义务判决的内容、范围和程度的问题,尚需要进一步的理论探讨和实证性研究。
(二)确认诉讼的实效性和赋义务诉讼。
我国法律将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规定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且规定“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当法院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判决时,应该在判决书中指示行政机关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可以由法院来规定的问题,学界存在分歧,有必要进一步进行探讨。
(三)请求对第三人侵益的行政行为的情形。
在行政实践中,往往存在诸多对第三人侵益的复效性行政行为,即赋予一方当事人利益,同时给其他人带来不利,具有授益和侵益二重性质的行政行为。请求对第三人侵益的行政行为,关系到私人对违法状态的排除请求权和行政介入请求权的问题。传统行政法学根据反射性利益的理论和行政便宜主义的原则,不承认私人的行政介入请求权。现代行政法理论将行政介入请求权作为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来把握,而裁量的(零)收缩理论为法院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判断提供了理论依据,为权利救济的全面实现提供了广泛的可能性。
(四)请求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机关发放抚恤金及生活保障金等授益性行政行为中,若因给付决定比申请数额低而对该决定作出撤销判决,使其授益部分的效力也归于消灭的话,则是不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命令行政机关将变更行政行为的赋义务诉讼,应该说是适当的救济手段。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和行政机关的首次性判断权的关系问题,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赋义务诉讼是否侵害行政机关的首次性判断权,问题的关键在于法院判决是否侵害了行政固有的领域。而关于行政固有的领域范围,则是颇具争议的。并且,我国法律确立了司法变更权有限的原则,要在行政处罚以外的领域承认司法变更权,需要从立法上进行必要的调整。
关键词:判决书;指示词;语用探究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1-0073-03
判词,即判决书,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经过分析与评价后,根据法律进行裁判的文字表现,是法律界一种常见的应用文体形式。判决书的制作在本质上应该满足逻辑性与公正性的特点。逻辑性:司法裁判要明辨是非,解决争议,对案件进行公正的揭示就必须要运用相关的逻辑形式。在司法过程中必然会主动或被动运用逻辑来进行判断推理,可以说逻辑是司法实践的基本工具。公正性:公正是司法判决的核心,判决书的功能就是为解决纠纷提供证明。判决书要做到陈述清楚,理据充分,准确无误。判决书的公正性是最为关键的。判词是案例的精髓,一份判词往往体现着法官的法学素养,蕴含着严密的逻辑思维,反映着法律的综合运用。当前国内对于判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体学角度、法理角度、修辞学角度以及批判性语篇分析等方面,从语用视角出发的判词研究尚属空白。
指示性是自然语言固有的、不可避免的的特性。我们所讲的90%以上的陈述句都包括涉及说话人、听话人、说话时间或地点的隐形指称信息,只有获知这些指称信息的具体内容,才能理解整个话语的意义。指示语是理解语言表达意思的关键,判决书作为一个案件的精髓,其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和严肃性不容忽视,这就要求法律判决书除了在法理上正确无误,同时也要在语言上语义明确。
本文从语用视角出发,结合语料库方法,对法律近两年生效法律判决书中的指示词进行研究,以期将语用指示词的功能推广到法律文本之中,拓展指示词的研究范畴;同时为更好地撰写判决书提供语用角度的借鉴。
一、研究设计
本文选取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近两年生效的判决文书各20篇,涉及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赔偿案件及执行案件五大类,共100篇,语料容量130288字。
根据何自然对各类指示词的定义及划分,分别对各类型判决文书中包含的指示词进行标记,标记采用检索与人工校对相结合的方法,结果如下:
二、结果讨论
结果显示,社交指示的数量最多,共2422个;而人称、时间、地点和话语指示的数量则相对较少,其中最多的时间指示只有社交指示数量的约13%,这四类指示词的数量总和只占社交指示数量的三分之一。在数量较少的四类指示词中,时间指示词的数量最多,占总量10.4%,话语指示次之,约占8.2%,地点和人称指示最少,分别占总量的2.1%和1.8%。另外,不同的案件类型指示词数量也存在明显特点:依据实体法定性的三类案件(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中,指示词的数量与其案件的性质密切相关,如刑事案件中的时间指示语明显高于其他类型案件,体现刑事案件必备的精确性;依据程序法定性的赔偿案件和执行案件则综合前三类案件的指示词特点,并且二者之间也存在高度的相似性。
(一)人称指示
人称指示语指谈话双方传达信息时的相互称呼。结果显示人称指示词数量最少,并且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的数量较其他类型案件多。
首先,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性质以及人称指示语的语言功能共同决定了在判决书中人称指示语的使用数量。司法判决书的严肃性要求在判决书的撰写过程中需要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而人称指示语具有拉近交谈双方距离的作用(如“移情”),过多使用会影响司法判决书的权威性和意义的明确性。因此,从结果来看,我国司法判决书正是遵循了这一点,降低人称指示词的使用。此外,由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存在大量民事纠纷,需要在判决书中予以陈述,故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的人称指示词略多于其他类型的案件。例如:
(1)“…原告诉称:我于2013年6月至2013年8月期间受雇于…完工后田雪一直拖欠我工资…”
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对判决书的样式要求,事实的叙述要客观、全面地反映控辩双方或者诉辩双方的意见和支持其意见的证据,还要写明证据的具体内容。例(1)中人称指示词的使用不仅详细描述了案件的起因和经过,同时也可以帮助法官明确责任方和义务方,其他类型判决书中的人称指示词也与例中的使用方法一致。
(二)r间指示和地点指示
时间指示指谈话双方用话语传达信息时提到的时间,常以说话人的说话时刻为依据。语境不同,说话人使用时间指示表达的指示信息也不一样。地点指示信息来自话语中有关物体的方位或说话时刻说话人和听话人双方所处的位置。
统计结果显示,时间指示总体数量相对于其他类型指示词较多,占总量的10.4%,这说明其在各类案件中的重要性。无论是哪一类案件,在判决书中明确案发时间和当事人描述案件涉及到的具体时间都很有必要。横向比较不难发现,时间指示在刑事案件中的数量远远高于其他类型的案件,这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质密切相关。现有的关于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的理论中,都包含“时”和“空”两大要素。西南政法大学侦查系任惠华教授提出: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一定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五个方面。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案件中的时间、空间要素关系密切,甚至会影响最终的审判结果。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时间和地点指示的信息远高于其他类型案件,以确保案件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这一结果在地点指示词的统计结果中可以得到印证。在刑事案件中,地点同时间一样,是构成刑事案件的重要要素之一,因此在刑事案件判决书中的地点指示词相对于其他类型判决书的指示词较多正说明了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质。例如:
(2)“…案发现场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燕庄村东、长孝路西侧排水沟。排水沟内距沟底东侧边缘1.32米处有一具老年女性尸体,头朝西南、脚朝东北…距沟底东边缘处1.16米处有一打火机…排水沟西侧玉米地内,尸体头部向西1.83米处有…”
例(2)中斜体下划线部分详细、明确描述了案发的详细信息,为办案人员以及法庭审理人员处理案件提供了有效的线索。
(三)话语指示
话语指示指在说话或行文过程中选择恰当的词汇或语法手段来传达话语中某部分或某方面的指示信息。统计结果显示,话语指示在各类型判决书中的数量分布均匀,无明显差异。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突出判决书的结构要素,体现法律判决书严格的格式要求;二是实现篇章组织功能,使判决书各个部分之间的衔接更加紧密、连贯。这两点是各类型判决书都需要具备的特点,因而在统计结果方面无明显差异。首先,判词是实施法律、处理各类诉讼事务的工具和凭证,专用于审判领域,形成其独特的交际领域、交际对象和交际职能,内容涉及各类实体法和程序法,具有强烈的法律专业特点,因而判词的制作在形式上有统一的格式,严格限制制作者的主观随意性,这一点与保持法律的严肃性密不可分。在判决书中不断出现的话语指示词有利于凸显判决书的构成要素,例如:
(3)“…综上所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
例(3)(4)斜体部分分别是回指和后指,广义的回指是指起到一种具有往回指的功能的任何语法形式;后指指的是指代成分的所指在指代成分之后出现。通过回指和后指能够在篇章中的话语单位之间或在篇章内话语单位和篇章外话语单位之间穿针引线,使它们衔接成一个完整的独立篇章,从而实现篇章组织功能。
(四)社交指示
社交指示体现在谈话双方所使用的种种言语手段之中,意在适应社交现场的不同需要,在话语中恰当地表达各自的言语行为。社交指示有两大基本语用功能:一是传递社交指示信息,即传递双方权势地位、亲疏关系、交际意图和情感等信息;二是作为语用策略的手段,拉近或推h双方的社会距离。在判决书中,社交指示语的主要功能集中在第一点。例如:
(5)“…2014年8月14日15时…见被害人董某(女,殁年69岁)正在路西侧…
证人证言:
1.…用绳子勒一个老太太,听老太太说:“凭良心,我在这里种地”……
2.郝某甲(被害人的丈夫)证明,2014年8月14日下午…其跟吕某甲到达案发现场后,发现妻子趴在地上……”
例(5)中,法官陈述案件用“被害人”指代董某,体现法官与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的权势关系;在证人的证词中,证人称董某“老太太”,而没有称其“老农民”、“被害人”,听话者能立刻明白证人与董某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相对权势;被害人丈夫的证词中则称董某“妻子”,反映双方的亲疏关系。
另外,结果显示任何一类案件的判决书中社交指示词的数量都最多,并且大多属于等级型称呼语。{2}社交指示最基本的语用功能就是通过语言手段反映交谈双方不同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判决书中高频率的使用社交称呼指示本身就是对法庭审判参与者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体现。
三、结语
与其他法律书面语不同,判词一般要求在法庭上当众宣读,直接作用于诉求对象。研究发现:司法判决书的严肃性决定了在判决书的撰写过程中要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因而不能过多使用人称指示词;时间和地点指示词在刑事案件判决书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案件的性质判定、被告人量刑具有重大参考意义;话语指示对判决书的整体结构起到把握和衔接的作用,对判决书保持其固有格式有很好的补充促进作用;社交指示词通过语言手段反映交谈双方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在法律判决书中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指示词语并非“替代词”,它们不是可有可无,指示词对于构建和维护言语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上述结论或许可以为完善司法判决书的撰写以及对法律语言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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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1}人称指示中,考虑到所有判决书中都有大量的人物姓名,差异性较小,故判决书中涉及到的所有姓名都没有算入其中。
{2}广义的社交指示语包括所有的称呼语,而狭义的社交指示语只包括不对等的称呼语,即那些能传递交谈双方有差别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等信息的称呼语。
参考文献:
〔1〕何自然.语用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刘晓露.汉语社交指示语的语用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06.
〔3〕马忠红论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J].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4〕田荔枝.我国判词语体流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0.
该男子自称受福建泉州某房地产公司委托,拍卖判决书。2002年9月,该房地产公司借款20万元给福州市某广告公司;2005年5月,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讼要求对方还款;6月30日,法院作出了要求广告公司十日内还款的判决;同年8月5日,房地产公司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但至今仍然没有得到清偿。
其实,拍卖法院判决书在中国早已不算新鲜。目前可查到的媒体的最早公开报道是在2001年。当时,武汉某公司将法院判决应收回的欠款及利息共计150万元折成半价公开拍卖。此事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随后,此类事件不断在陕西、河南、广东等地上演。但这一行为背后隐藏的“执行难”问题,至今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
拍卖判决书的行为在社会上特别是法律界引起了巨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拍卖判决书的行为是否合法。
赞成者认为,中国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判决书本身不可以转让,依照法理,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即是可行的原则,拍卖判决书的行为是不违法的;并且,此种行为实质上是对判决书里法院所确认的权利的转让,是对当事人债权的确认,当事人也有权自由转让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
反对者则认为,判决书是法院适应法律而作出的法律性文书,是国家审判权的体现,代表着法院的法律权威,只有法院才能对判决书进行变更或处置,当事人无权处置。况且民事判决书不是商品,不能作为拍卖的“标的”用来公开拍卖。
另有人认为,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转让债权原则上是允许的。但经过法院按照严格的司法程序确认了的债权,能否自由转让,法律上则无明文规定。因为该债权此时还处于司法程序之中,它同时又体现了法院的司法干预。从国家机关的权力没有法律授权一般应予以禁止,而公民权利法律无禁止应推定为许可这一法治原则来评价,“拍卖判决书”的行为,不算合法,但也谈不上违法。
拍卖判决书事件层出不穷,其实与法院“执行难”问题有密切的关系。而“执行难”是长期以来困扰中国司法界的一大顽疾。
据了解,1986年以前,当事的债务人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自觉履行率为70%。但10年后,由于债务人不自觉履行判决,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比率高达70%以上。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截至1999年6月,全国法院共积存未执行案件85万件,标的金额总计2590亿元。此后的2003年一年,全国各级法院未执行案件达36万件。2005年,各级地方法院共新收申请执行案件200多万件,压存36万多件。
一、行政处罚被作为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的前置不妥。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的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从行政处罚决定之日或有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即只有发生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事实之后,才有程序上的权利提起民事诉讼;当行政处罚被撤销时,民事诉讼将被终结。把行政处罚和有罪刑事判决作为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投资人的诉权。
二、当行政处罚被撤销,民事赔偿诉讼被终结时,由投资人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不妥。
按《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处罚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民事诉讼将被中止。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侵权事实的证据,可节约原告的诉讼成本,这是可取的。但当行政处罚被撤销时,民事诉讼程序即被终结就不妥。这原因还是前置程序问题,但其结果是由此引起的诉讼费用将由原告负担,这是对原告利益的严重损害,使投资人的损害因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撤销而进一步扩大。投资人是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在行政处罚决定公布后,提起民事诉讼的,投资人依法行事无过错,不应为此继续损害利益。
三、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罪刑事判决书作为认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唯一证据不妥。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之诉与其他侵权损害民事赔偿之诉其诉讼原理应是相同的,其构成要件仍是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在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不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罪刑事判决书作为认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唯一证据,只要投资人有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赔偿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行为的存在,就应该继续进行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