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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所得税汇算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所得税汇算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前补亏期限;税额抵免;直接抵免;间接抵免

企业所得税新法体系日趋完善,征管规范日趋细化,纳税人及其会计亟待省时节力地透彻领悟相关规定、探寻合法纳税操作空间、合法纳税节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明晰化研究,实务力呼之。本文拟结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聚焦汇算调增调减课题,揭示企业所得税“五年限制”之奥秘。助推税收征纳和谐化进程。

会税人士均习惯企业所得税“五年限制”:一成不变的税前补亏期限;专用设备投资额税额抵免;境外已纳所得税抵免税额……。如何在惯性思维里求发现、关注“老树发新芽”式规定,研究结论能有力指导实践,乃文章的立意所在。

一、一成不变的税前补亏期跟――有金可掘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其实质含义如图1。

实务里,纳税人之管理层及会计务必注意:如果资产负债表上之盈余公积不为零。则应先用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要先用当年按税法计算的盈利补亏;否则,可供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就会因补亏顺序颠倒而人为减少、损害投资者利益,从而影响会计声誉和饭碗。然而,恰恰很多会计因忽视系统地领悟《公司法》而频发重大业务失误。

鉴于此,有必要思考并深入研究《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其实质含义如图2。

显然,盈余公积之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顺序在先,法定公积金不够时才需要动用当年按税法计算的盈利补亏;正确的补亏顺序能增加可供分配利润,让股东落袋为安成为可能。值此经济危机之时,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会计本可以有所贡献,只需要会计别对经济法条款“视而不见”即可。

上述研究证明,即使是一成不变的税前补亏期限,也有金可掘:仅需不孤立地看待企业所得税法,能想到其实施的基础――公司法律即可。实务里切记:五年税前补亏期内。每年须看盈余公积有余额否。

二、专用设备投费额税额抵免――含金度高

寻遍企业所得税新法体系,什么事项可以合法地不在税基(应纳税所得额)上调减而干脆直接减少应纳税额?仅有两例:特定专用设备投资额(条款称“税额抵免”)、境外已纳所得税款(条款称“抵免税额”)。境外已纳所得税款在后面专题分析,本部分聚焦特定专用设备投资额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其实质含义如图3。

综合分析企业所得税新法体系之规定,税收优惠力度最大的莫过于免税和税额抵免(或称抵免税额),干脆不征、绕过应纳税所得额。这是因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后税收优惠力度就会大打折扣。实务里切记:无论是税额抵免,还是抵免税额,其实质是一样的:税收优惠不打折。

当然,细节决定成败。纳税人管理层和会计务必注意:特定专用设备投资额税额抵免政策的细节所在。论项目不论企业:不论是谁、不论是否居民企业;论设备不论国货:不再论是否国产设备、进口的已一视同仁;论自用不论自买:买而又卖、买而复租、想钻空子的没门。最后,勿忘五年限制:太大的投资企业自己也分担着点,国家财力有限。不要你五年的企业所得税,设备投资的10%都抵免不完……

三、境外已纳所得税抵免限额一间接纳“金”

实务里,纳税人之管理层及会计应重视抵免税额的节税作用。为直观起见,且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其实质含义如图4。

正如前述所言,本部分聚焦境外已纳所得税款问题。企业所得税新法体系不再拘泥于直接抵免,拓展至间接抵免。直接抵免涉及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之非预提税情形,间接抵免仅涉及居民企业;直接抵免适用于直接的境外所得,间接抵免适用于境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现分述之。

(一)直接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是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其实质含义如图5。

(二)间接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其实质含义如图6。

四、结论与启迪

兹将本文论证之“五年限制”之含金政策列表总结如表1所示,希望切实帮助普及税法知识,按税法规则节税,于国于民于会计自身,均和谐之利莫大焉。

所得税汇算范文第2篇

关键词:房地产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 财务核算

引言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逐渐增加与发展,以及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部分。由于其开发的规模性,时间周期的特点,往往所涉及的金额相对于较为庞大,那么其税收也是在国家往年税收额度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其税收也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为了对房地产的税收进行整治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其制定了一些相关的税收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两个政策。其中,虽然这两个税种都是按增值额的计算征税,但是其中,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是采取年中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形式,企业土地增值税是实行项目清算。两者之间有着显著的区别。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将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或者将其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品出售所获得的利益增值量征收的税种。主要对象是指土地以及其建筑物,主要是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其计算方式较为复杂,特别是对于房地产企业,其计算尤其繁杂。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的经营业务就是对房地产进行开发,建设以及使用。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其的税负的重要一部分。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较为灵活,其活动范围在30%—6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即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以及获得收入的其他组织以其经营所获得的利益为征收对象的一个税种。包括其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转让财产及各种途径所得。房地产公司进行项目开发建设销售所得税的管理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房屋的销售和开发建设工程部分。其缴纳实行汇算清缴,每年缴纳一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涉及财务核算的差异性

(一)相关汇算时间的差异

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是按项目实施或销售的项目进行清算,只有当项目符合清算条件的时候才能进行清算,按收入扣除其项目后的增值额度进行征税。一般是在项目完成开发建设,而且其销售程度达到一定程度后才进行清算,如果项目开发建设时间跨度较大,则清算时间就相对延长。如果项目开发建设时间跨度较短,则清算时间就相对缩短。

1、只有当纳税主体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对其进行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

(1)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设项目已经全部完成,并且销售的。

(2)将未完成建设开发未行决算的项目进行整体的转让。

(3)将土地使用权进行直接转让的。

2、税务部门将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主体实行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已经完成,并且其进行转让销售的建筑面积占整个房地产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达到85%,或以上。或者虽然比例未达到85%,其剩余建筑面积可以进行销售以外的或出租自用的。

(2)在国家允许其销售期开始,已经达到三年,并且仍未完成其销售的。

(3)纳税主体在没有办理土地增值税缴纳手续,兵器煽情注销其税务登记的。

(4)各个地方区域的有关国家税务单位规定的其他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按年为单位进行汇算清缴,也就是每年只进行一次汇算,不管其销售的产品是否完成,每年按照其销售产品的收入减掉其项目后的应纳税的金额进行征税。即为对其当期利润的总额进行计提,中间环节不作处理。

(二)相关计算成本的方式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与其企业所得税的统计其成本的方式也有所差异。房地产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在对其开发项目进行成本计算时,有几项基本原则细分其成本的核算。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房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其所属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中的各类耗费的项目为其成本对象。计算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1、是否可以对其进行销售。2、将项目的各项内容进行归类。3、将项目建设中的对象的功能进行区分。4、项目建设中的内容根据不同用途功能等进行价格的确定。而相对于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在对其成本进行计算时,只需要按照其功能是普通标准住宅还是非普通标准住宅进行区分,从而进行分开清算。国家有关税务部门规定,通过国家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才是房地产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的对象。如果其中含有对项目进行分期开发,或者对其项目进行分期建设分别进行清算。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过程中,如果同时又普通标准住宅与非普通标准住宅同时存在,应该对其进行详细分类,再分别进行计算其增值额。

(三)相关扣除项目不同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与其企业所得税的统计其扣除项目的方式也有所区别。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是在其销售总额口述其项目后,对其项目利润进行计提的。其扣除项目主要是包括:其项目建设的成本投入,费用使用,税金的缴纳,意外损失,其它合理指出等几个主要内容。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主要是包括企业支付的购买土地的款项,其项目开发建设的成本,税金的缴纳以及开发费用。虽然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的内容数量一样,但是其实质还是有较大的区别。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其项目的开发费用,包括管理,销售,财务在内,其扣除的比例不同。但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与企业所得土地增值税是按其产生费用的按照低于10%,进行扣除。其加计扣除同样也是不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扣除的,而是按土地的成本以及开发费用的总和的20%进行额外的扣除。其中开发成本是按照实际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扣除的,比并且能够取得有效凭证。在房地产的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中,按照国家规定,除规定的的情况能够进行预提外,其他都是按照实际成本的产生进行计税。

(四)相关利息的计算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对于利息的计算主要有两种计算方式,分别是将其进行资本化与费用化处理。而土地增值税利息的计算是单独进行扣除的。利息费用是不能计入成本的,需要将其归为财务费用进行扣除。其财务费中利息的成分,不能超过按银行同种类同时期的贷款利率所核算的金额。其他费属于房地产开发的费用所计算费用低于用5%进行扣除。如有不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没有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所计算的总和的低于10%进行扣除。这些扣除的计算方式,都是由各地区政府有关税务部门进行规定的。

三、结束语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行业也在日益成长。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其对经济对行业的调配的作用都是不可忽视的。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在房地产向国家缴纳的税收中是两个非常关键的税种。要将这两个税种的计算方式,核算模式等进行详细的了解与掌握,有利于提高企业按时按量对国家缴纳税费,不仅仅规范了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发展,更加促进了我国税收的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规范做出了贡献,对于国家实行税收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目标实现的在一定程度上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王晗.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财税处理及汇算清缴问题探讨[J].商业会计,2011(27):125-126

所得税汇算范文第3篇

财税处理

由于新准则会计科目取消了“待摊费用”及“预提费用”科目,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可以将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业务通过“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将原“预提费用”科目核算的项目通过“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原企业短期借款利息的预提,新准则规定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首次执行日的“待摊费用” 科目余额可计入首次执行日当期损益或转入“预付账款”科目处理;首次执行日的“预提费用” 科目余额,如果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转入相应的“应付款项”或“预计负债”科目,如果不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只能冲回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原则处理。

二、职工福利费的财税处理

新会计准则和新财务通则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作出新的规范,改变了以前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而是采用按实列支的处理办法,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而税法上还是按照计税工资的14%在税前扣除,所以汇算清缴时,超过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部分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根据《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企业汇算清缴时按以下规定调整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新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三、汇算清缴时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的

财税处理

新借款费用准则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建造期较长的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4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即税法资本化范围仅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除此之外,税法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确定在“有关资产交付使用时”,而新借款费用准则确定停止资本化的时间在“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如果“预定可使用状态”与“交付使用”还有一个时间段,那么会计资本化金额与税法资本化金额是不同的,由此造成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到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7月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已将上述此类操作口径上的差异协调一致,即2007年汇算清缴时参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四、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财税处理

新会计准则规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应按国家规定,借记“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或“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

2007年汇算清缴时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内资企业:工会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算扣除(前提是必须取得工会专用收据);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规定同以往规定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将扣除比例由1.5%提高到了2.5%,体现了“科教兴国”,国家鼓励企业进行在岗教育,提高劳动力素质的思路。

外资企业:工会经费按照工资标准的2%计算扣除(也要求有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教育经费按照工资标准的2.5%计算得出的金额与实际使用的数额孰小确定。

五、汇算清缴时技术开发费或者研发费的

财税处理

新会计准则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这一阶段的相关账务处理为:费用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科目;期末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首先在研究开发支出中归集,期末结转管理费用),这一阶段的会计处理为: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税法规定:按照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另外,由于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费,除据实在税前扣除外,还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扣除,企业实际进行账务处理时,是按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年末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加计扣除50%。为便于管理,企业应当设置“技术开发费抵扣台账”,以保证申报税前扣除的正确性。

六、年末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

新会计准则规定一般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计提范围较旧准则有所扩大。计提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资产价值回升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对于坏账准备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只允许采用一种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而增加了财税处理及汇算清缴的难度。

国税发[2003]45号文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款余额的5‰。

由于以上财税处理的差异,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就形成了“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提或冲回计提的坏账准备。

七、汇算清缴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

财税处理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主要核算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该规定自2007纳税年度起执行。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资产存续期间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未实现的损益,税法根据“实际发生”的原则,对于未实现的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未实现的收益也不作为应纳税所得。企业也不必为此浮盈缴税,解决没有现金流出的问题,当然,浮亏也不能税前扣除。这样处理,无疑使新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增加,加大了企业2007年纳税调整的工作量。

八、汇算清缴时限额扣除成本费用项目的

处理

关于限额扣除成本费用项目,企业2007年汇算清缴应关注以下重点: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目扣除的计算基数统一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益不再进行还原计算,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设置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前置条件、内资企业计税工资一律为1 600元,企业为全体雇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4%的范围内可在税前扣除。上述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的基数一致。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费应据实列支,但企业以劳动保护支出的名义发放现金的,应一并计入工资总额等。

九、汇算清缴时开办费的财税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开办费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而是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因为开办费不符合新准则下资产的定义。

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由于以上财税差异,2007年汇算清缴时开办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十、资产减值损失的财税处理

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从2007年开始,凡是在资产减值准则界定的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模式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而以下资产,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转回的,如应收账款、持有到期投资、存货等资产。

所得税汇算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会计核算 问题 建议

一、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国内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方式所得依法征收的税种。其会计核算的产生于会计和税法的区别差异,包括永性差异以及时间性的差异。因为会计核算的利润和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存在两种差异,在核算过程中往往通过“应付税款法”以及“纳税影响会计法”解决。两种方法对应税所得的计算结果和方法基本相同,但是应付税款法可能使企业净利润产生剧烈波动,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形象。而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当期所得税经常与应交所得税发生矛盾。本文下面针对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面临的一些问题展开分析,提出几条具体的建议措施。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中的一些问题

1.部分企业隐瞒企业收入。一些企业隐瞒收人的情况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包括;a.通过“预收账款”销售,使得商品在发出后不能及时计入销售记录;b.废品和边角料不计入收入,被纳税人存入私人账户,部分用作员工的福利。c.返利销售。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和物品后,既不入账也不计入价外收人,而是进行账外经营。还有一些其他的情况,这些情况的发生使企业所得税的核算严重失真。

2.所得税汇算过后的账务处理工作不到位。有很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会忽视对账务处理进行的调整。而企业不按税法规定调整账务,将会给未来的账务造成不良后果。比如发生已经纳税处理后的利润在后面的年度又被连续征税等问题,使企业经济负担增加。

3.不能正确区分永久性以及时间性的差异。永久性差异在不会在本期发生后转回,而时间性差异则可能在以后的一个或多个会计期间后转回。会计核算提出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会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被扣除;但按税法规定则不能在计算当期时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由此产生了可抵减的时间性差异。同时,在被投资企业中分回的收益在会计和税法中由于对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方法不同也会造成时间性差异。目前,一些企业由于对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不能正确区分,致使本期所得税的费用计算失真。

4.不能通过会计核算有效查补查补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得到汇算清缴后,应对需要进行补退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必要会计处理。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1)有些企业相关部门直接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进行科目核算,这违背了所得税会计改革的要求,将企业应缴纳所得税看成企业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这也违背了《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2)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原则进行科目核算,因为企业所得税的查补一般是在本期查上期,所以应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企业不仔细分析查补的所得税,对应补和应退所得税合并处理,致使处理方法出错。

三、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水平的相关建议

1.严格税法的有关规定界定收入范围。我国的税法明确规定了收入范围和内容,与会计结果口径不符,进而产生永久性差异。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以及报告都有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而在纳税时则按税法规定计算。所以会计工作者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收入,期末计算预缴(或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再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应纳税所得士永久性差异)。经调整后可认为是按税法的规定确认了“收人”。会计上的调整主要是针对“视同销售”行为,即税法规定为“销售”而会计上不确认收人的事项,如工程领用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债务重组、非货币易等。

2.正确区分永久性和时间性的差异。永久性差异包括(1)按会计制度核算时未计入报表,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交纳的所得税;(2)按制度核算时算作收益,而在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算的;(3)按制度核算忽略的费用或损失,计算时允许扣除的;(4)前者确认为损失而计算时不允许扣减的。时间性差异包括(1)按会计制度应以后确认,但按税法则需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收益;(2)按会计制度确认的当期收益,按税法规定则要以后期间确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因形成的时间性差异。判断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的依据就是本期发生的差异能否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转回,若不能就是永久性差异。

3.实施会计核算时遵守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应尽可能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将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更能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的运用,也更符合企业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使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客观。对于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小企业应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这既符合我国渐进式会计改革,也更符合目前小企业的实际情况。

4.加强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对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是对现有的税法中有关免税或者减税的优惠政策条款进行逐条梳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税收法规。二是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同作战,做到违法必究。三是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素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合理收税,不能假公济私,中饱私囊,让纳税人能够信任执法人员。

5.提升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最近我国的会计制度和准则变化很大,但很多会计人员不注重对新的会计事项和税法进行学习,导致处理特殊业务效率低下,还有的会计人员进行偷税漏税。所以,必须加强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税法知识的学习,使会计人员只有懂守法。同时还应强化会计职业道德,使会计职业的道德规范和传统深人人心。

四、小结

企业所得税问题对于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通过相应的措施,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质量,对于企业和国家都是大有益处的事。

参考文献:

所得税汇算范文第5篇

关键词: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是对企业年度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具体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自行计算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仅是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要求,而且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查缺补漏、维护自身权益的具体过程。笔者试就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实践,对如何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提高思想认识、规范财务核算

企业财务核算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要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首先要求企业自觉规范财务核算。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做好汇算清缴前的准备工作,在申报中有的放矢,规范财务核算、准确计算利润总额至关重要。企业应从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入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合法。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保证会计人员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总额。

二、不断学习,熟悉和掌握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果如何,取决于纳税人对现行税收政策法规的了解、熟悉程度。企业所得税是世界公认的业务最复杂、管理难度最大的税种,这不仅因为其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税前扣除项目与会计成本费用等均存在差异,而且在税收减免优惠、弥补亏损等方面还有诸多复杂的特定政策。因此,对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会计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是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前提。

“磨刀不误砍柴工”,企业财务人员应对涉及单位有关的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掌握,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税前扣除项目、资产税务处理的各项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以及新税法与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差异等。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定期参加财政、税务等部门组织安排的会计政策及税法知识业务培训,同时财务人员还要从多角度、多层次、多方面进行新知识、新税法、新制度的培训学习,不断拓宽和更新知识面,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奠定基础。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应税所得的确认与调整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与标准存在差异,故需要对会计账面的收入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特别注意的是以下几种业务事项的纳税调整:

(1)视同销售货物的应税所得。视同销售是一种税收术语,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它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而税法要求将“视同销售”获得的利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

(2)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新税法从税收实现角度考虑,将这三项收入确认的时点确定为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这与原税法和财务核算对三项收入确认存在差异。因此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的三项收入,新税法实施后,将该项收入总额减去以前年度已确认收入后的余额,再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确认当期收入。

(3)关联方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作价。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实施条例》规定的调整方法对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如果企业不进行纳税调整,税务机关不但有权进行调整,而且应当补征税款。

2.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的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一个工作难点是纳税调整项目,要注意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I)工资、薪金支出。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和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来看,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不仅要规范、固定,而且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每一笔工资薪金支出都应及时、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工会经费的扣除比例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同时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必须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扣除,用其他凭证拨付不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09]72号对部分行业作了规定,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费用扣除项目必须真实合法,能够提供有效发票或凭证。实际工作中发生的业务诸如未索取发票、取得假发票或白条收据等情况均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3.确认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应及时确认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各项减免税或其他涉税审批申请。应当重点关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为20%,企业应于当年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报送Ⅸ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进行备案;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资料;技术转让可享减免税优惠,企业在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时,应取得技术合同、技术转让发票等资料;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在购进相应专用设备投资和从事基础设施、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时,应对照相关的优惠目录,看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定相应的减免或抵免税额,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税收成本维护企业利益。

4.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

按照财税[2009]57号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按照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该规定明确了六类资产损失可自行计算扣除,这不仅扩大了自行扣除的范围,并且使企业在操作上更为便捷、清晰。除上述六类资产以外的资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值的关注的是,税务机关审批期限由原来的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延期至年度终了后的第45日。这样,对企业来说宽松了许多,减少了因时间因素无法及时报批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