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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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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改革

司法考试改革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司法考试

中图分类号:G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005-02

一、法学本科教育性质辨析:通识教育抑或职业教育

(一)通识教育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

法学本科教育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准,担负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法学本科教育性质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争论的问题。准确定位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对于优化教学体系、确立学科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的定位,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争议的焦点是:法学本科教育究竟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辨清这个问题,需要从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着手。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无论是法律通才还是特定法律职业人才都应是法律专业人才。所谓法律专业人才,就要具有基本的法律精神、深厚的法律知识和灵活的法律能力,都应该具有人文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基础层次教育,着眼于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为中国基础法律市场提供充分的“法律职业人”和为这门人文社会科学本身以充分的研究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属于学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了法学本科阶段,要注意学术能力的培养和人文理性的养成。法学院的目标应该是使毕业生“能够在无须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过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而这一切只能由通识教育来完成。只有注重法学本科教育的通识性,才能在教学环节中真正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才能为后继的本科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提供优质的生源。

(二)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是法学本科教育发展的方向

强调法学本科教育的通识性质,并不是说其不应含有职业教育的内容,恰恰相反,法律本身的社会性和实践性,要求高等法学教育应该重视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后,尤其是允许在校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以后,本科法学教育就不仅仅限于对法学理论人才的培养,还要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因此,本科法学教育负担着培养法学研究型人员以及为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司)培养人才的双重任务。另外,鉴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国家机构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大量增加,即使在民营单位和企业,也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如果把法学教育局限在掌握理论知识之内,显然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另外,我国尚未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前在“司法研修所”学习的职业教育制度,本科法学教育也在实际承担着法律职业训练的一部分职能。“法律同时是科学和技能,是一种哲学也是一种职业”。法学教育不应该只重视知识的传递和学术的研究,而忽略职业的思维训练和能力培养。

既然通过司法考试是进入法律职业最重要的常规性渠道,法学教育就应当考虑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注重同法律职业相结合。在法学教育中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职业训练等活动,不仅不与通识教育相矛盾,而且是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司法考试体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些特定法律职业的要求,法学教育在保留其通识性的基础上,应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成份,以消除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弊端。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应当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并且与职业教育相结合。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不能把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简单地定位成职业教育或通识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并与职业教育相结合。这是因为,法学教育的性质是多维而非单一的。一方面,法学教育应当注重法律职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使学生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不能只限定于法学知识的讲授,而应当向学生提供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语言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知识讲解和学术训练,使学生养成“多知识角度的观点”,并进而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和公正气质。[1]

二、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互相支持下的良性互动

(一)本科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的基础与前提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产生于高等教育规模化和行业准入正轨化的历史背景之下,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本身就是高等法学教育规模化的一个产物。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连接点在于本科教育。本科教育是司法考试的起点,为司法考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规格。[2]例如,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由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依据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要求,确定了14门核心课程。这些核心课程是我国大学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基本课程,所涵盖的内容与司法考试的内容基本一致。这种课程体系对法学教育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对提高法学院学生的素质起到了引导作用,司法考试也正是以大学法学教育为基础,它的主要考试范围突出了大学本科的核心课程。

另一方面,大学法学教育以讲授法律原理,培养法律精神为主,承担着培养法律职业的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的任务。大学法学教育在法律职业的选任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共同的法律教育为构筑法律共同体提供了知识平台,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法治水平。[3]大学法学教育的成熟和完善,能够培养出更多的“法治秩序构建所依赖的法律人”,这是法律职业的正规化的要求,也是司法考试选拔人才的主要目的。

(二)司法考试是法学本科教育的检验器

统一司法考试虽然只是一种资格考试,不能代替法学本科教育的评价机制,但是却可以用来检验法学教育的产品是否可以顺利地走向法律职业市场,从而影响着法学教育一定程度上的未来走向,并且在实践中必然要经历与法学教育之间的互动,最终形成一种构建良好的制度关系。这种互动关系的建立不仅仅属于内向纬度的,而且还会必然要求向外辐射到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职业遴选体制。所以,虽然司法考试只是法律职业遴选体制的一个环节,但在当前中国语境中,它已然成为了实质的首要环节。

同时,由于司法考试具有强烈的职业性目的,法学本科教育虽然不能以其作为教学指挥棒,但司法考试通过学生的个体选择会对法学教育施加影响。例如有志于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法学专业学生必然会参加司法考试;没有从事司法实务工作意愿的学生,通常也会把参加司法考试当作一次自我检验的机会,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能力的证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会通过这种间接方式微妙地影响到法学教育的实施。

而且,司法考试在题型和内容的设计上,逐渐侧重对理论的分析运用,重点考察学生的基本分析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有助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确立,有助于法律教育结构模式的选择,有助于完善法学教育的管理模式。

三、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思路: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

(一)重新定位教学目标

传统法学教学忽视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性,从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学院校毕业学生的反映来看,普遍认为正规法学院校毕业的法律专业学生法学理论有余,法律实践能力不足。[4]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后,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密切关注法律职业,并作出积极的回应,革除种种弊端,这是法学本科教育获得活力和竞争力的契机。

在人才培养目标上,法学本科教育应坚持以通识教育为主,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模式。“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过硬和适应能力强的,能够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法学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型法律人才。”人才素质方面,在传授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培养法律人的伦理价值、人文情怀、社会责任感和传播法律的精神。质言之,法学专业学生不但要具有坚定的职业信仰和缜密的思维方式,还要具有高超的处理实务问题的职业能力。

(二)改良教学方法

从具体教学方法上来看,适应司法考试重视司法实践的遴选方式,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对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方式进行改革,将法律思维和实践技能训练渗透到教学的各个环节。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也可以使学生更加符合司法考试对学生的考核标准。

目前在法学本科教育实践教学课程主要有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律诊所等形式,很多法学院开设这些实践课程时由于经验不足,课程流于形式化和剧场化,并不能达到这些课程要求的效果。所以,我们要强化“实践教学育人”的理念。实践课程的核心是强调以学生为中心,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真实或高度仿真的案例,有目的、有选择地把司法实践中的客观实际提供给学生,让学生学会思考、分析、研究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培养学生法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提高学生的法学素质。

另外,还要使实践教学多样化。结合不同课程、不同教学内容的自身特点,根据教学目的分别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这样既满足了学生强烈的好奇心,又有效地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可以帮助学生牢固掌握各种部门法知识。

(三)改革教学考评方式

评价体系关系到法学教学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障问题,关系到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提高问题。[5]传统的法学教学考评方式通常是笔试。在笔试方面,客观题考查学生对法条和基本理论知识的记忆能力、对案例的分析判断能力。主观题则考查学生对理论和制度的理解能力、逻辑归纳推理能力、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虽然两类试题的结合,能够测试学生的多方面能力,但传统考评方式缺乏对学生口语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的考量。而在司法实践中,说服当事人,表达委托人观点,法庭辩论,说服法官都需要犀利而准确的言辞表达,传统考评方式受到挑战。

因此,除传统的考评方式外,应考虑增加口试考核方式。教师可以根据课程内容和特点,设计具有代表性的题目,根据学生答题的表现进行评价。这种方式除有助于考查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外,还有助于学生锻炼抽象思维能力、环境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从教学评价实践来看,法学教育的考评方式改革和司法考试由一次笔试到笔试口试两次考核的趋势不谋而合。

(四)加强法科学生素质教育

法学素质教育是指法律职业素养的教育与养成,其目的是解决如何做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在中国语境下,素质教育有其特定的意义,是德才兼备的同义语。法学知识和技能的获取是才的培养,品质修养和职业道德的养成则是德之体现,“德才兼备”方可称得上真正的法学人才。因此,司法考试在对法律从业人员遴选之时,将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纳入考核范围,是一种强性地灌输素质教育的方法,也是一种人文与技术相结合的教育理念。对此,法学教育不但应对司法考试积极回应,更应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担负起对高等法学人才素质教育培养的责任。在法律服务远不发达,法律人公信力普遍不高的中国当下,这种责任更显得意义重大而深远。它直接决定了我国将来法律服务社会的价值走向,可以为法治社会的建立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结语

司法考试对于本科法学教育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司法考试为本科法学教育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而本科法学教育对于司法考试而言,既是前提又是基础。没有法学本科学历,不能参加司法考试;没有发达的法学本科教育,司法考试就缺乏充足的优秀的应试者。法学教育可以是多元的,应当充分考虑培养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能力。各个法律院系可以根据自己的教学能力,包括师资力量、学生素质、教学设施等来安排自己的教学,考虑法学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联系程度,合理地开展教学活动。总之,司法考试不能忽略中国法学教育的实际,必须衔接好与法学教育的关系;法学教育应尊重司法考试的本质与规律,以司法考试为契机,加快法学教育的改革步伐。

参考文献:

\[1\]潘剑锋,陈杭平.再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关系\[J\].法律适用,2008,(1):59.

\[2\]叶秋华,韩大元,丁相顺.建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研讨会综述\[J\].中国法学,2003,(2):190.

\[3\]丁相顺.司法考试制度模式比较与中国司法考试的制度创新\[J\].法律适用,2002,(4):6.

司法考试改革范文第2篇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司法部于2002年3月举行全国首次司法考试,确立了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搭建桥梁和平台,为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赋予了机遇。当前,作为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就业的一道门槛,能够顺利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在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是大多数法学专业学生的梦想和奋斗目标。与此同时,司法考试作为高难度和低通过率的新型考试,对循规蹈矩的法学本科教学工作提出挑战。十几年的实践显示,高等学校法学本科生虽然在学校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经历过比较系统地专业学习,但在每年司法考试前,大多数考生首先在各类司法考试辅导班中经过几个月的补习、冲刺后才参加考试。因为未参加考前辅导班的学生很难通过考试,所以在法学专业学生中出现了或者奔走于学校和司法考试辅导班之间的“双学校”或者干脆放弃接受大学法学教育,而专注于辅导班的现象。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成了衡量其专业水平的重要标准,因此在学生和社会舆论中流行着“辛辛苦苦学四年,不如培训几个月”的说法。这些情况一方面表明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未能达成有机统一,法学教育长期脱离法律职业化的进程和要求,法学本科生缺乏应有的法律职业素养、职业能力和职业思维;另一方面也证明我国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与新型的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

 

二、司法考试对刑法学教学的影响

 

1.司法考试对刑法学教学的积极影响。司法统一考试能促进刑法学教学理论联系实际,平衡刑法基础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培养机制。我国高校法学院系培养出来的学生主要是从事检察官、法官及律师职业,这不但要求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还必须有较强的司法实践能力。受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法学教育理念的影响,我国大学本科偏重于理论知识的学习,学生刑法基本理论知识扎实,但缺乏刑事司法职业的系统强化训练。司法考试为刑法基础理论知识提供了练兵场,司法考试命题格外强调基础理论知识的综合运用,其所选题相比教材或参考书更深入贴近生活实际,考察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以此来测验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命题趋势,使刑法学教学更加注重刑法理论联系刑事司法实践,在学好刑法理论知识的前提下,着重培养学生刑事实务能力。同时,司法统一考试将推动一些有争议的刑法理论问题在教学中得到解决。司法统一考试是进行司法执业的必考之试,它的命题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虽然在每年的考卷中都会有一些值得商榷的试题与观点,但这并不影响它代表着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所以,在实践上,司法考试中所体现出来的观点为那些因理论争论而难以抉择的案件处理提供了参考标准。同时,在刑法学教学课堂里,也有利于教师对那些具有争议的理论的讲授,避免给学生带来不确切的判断。

 

2.司法考试对刑法学教学的消极影响。司法考试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是一把双刃剑,2002-2015年这十多年的司法考试实践,它在给我国刑法学教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良好契机的同时,也给我国刑法学教学带来了较大的冲击。首先,司法考试严重影响着学生法律意识及法律思维的形成,进而影响到司法执业。司法统一考试所考察的范围以16门核心课程为基础,在刑事法律方面,主要是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而对于一些非应试的基础学科,比如外国刑法,西方刑法史等却从未在司法考试中体现。我们必须承认,虽然这些科目没有纳入司法考试的大纲范围,但并不代表其不重要。这些学科的存在,对于培养学生相关法学意识、法律价值观与法律思维具有重大影响。司法考试的这种考试范围划分方法,无疑使学生倾向于应试科目而忽略那些不在考试大纲之内却又很重要的科目。这不利于学生掌握刑法基本理论与建立刑法知识体系。其次,由于司法考试的实践性与刑法学教育的理论性脱节,产生的直接影响就是浪费教育资源,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司法考试在于选拔法律职业资格者,是一种资格考试制度,这就与侧重于法学理论知识教学的高校法学教育所追求的目标有所区别。一方面,高校法学教育不是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对于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的知识储备和应试培养,高校法学教育所提供的帮助有限,刑法理论学习对通过司法考试也只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这就使得大多数埋首于司法考试培训班的应试技巧训练中的法学学生忽视了对于刑法基本理论的透彻理解。

 

三、司法考试导向下高校刑法学教学改革措施

 

(一)坚持教学目标,适应司法考试带来的挑战

 

法学教育的目标要远高于司法考试的目标,刑法学教学应主动适应司法考试带来的挑战,但不能使司法考试成为自己的指挥棒。加强刑法基本原则、制度等理论性学习探讨应该是刑法学教学必须坚持的方向。在教学目标上,不惟司法考试是从。传统教学模式中对学生进行系统、全面的法学理论教育,是目前法学教学的一大特点与优势,这方面应该继续保持并完善。因为,刑法的基本理论与原理是法律从业人员理解刑法、运用刑法以及进一步完善刑法的前提。教师只有以坚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勇于思考的思辨能力为基础,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才能适应刑法学教学的要求。对于刑法学中理论性很强的教学内容,刑法学教师应该摒弃功利主义的思想,详细讲解该部分内容,给学生推荐经典的刑法学书目,培养学生的理论研究素养,为学生的后续学习夯实基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与司法考试注重实务能力相适应,本科刑法学教学应在实践教学环节多下功夫,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通过综合教学法培养的学生才能更符合现代对法律职业者的需要。(二)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三)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司法考试改革范文第3篇

 

独立学院作为新型的高等教育办学模式,其法学教育起步较晚,且一定程度上继承了母体教学模式,这就忽略了其法学教育的个体性。2008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向在校法科学生开放,于是,在校学生为了通过司法考试,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通过司考上,出现了忽视法学理论学习的倾向。这种变化给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一、厘定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性质

 

对于法学教育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法学教育界一直存有争议,但是将大学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的观点更符合目前的现状。原因有三,其一,我国法学教育机构众多,主管部门也不尽相同,但是在入学考试、核心课程、公共基础课程等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大同小异;其二,法科学生毕业后不能直接从事检察官、法官、律师等相关行业,而是要参加法律职业培训和统一司法考试;第三,2008年出台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第四条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第五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以上条款可以说明,国家司法考试独立于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院校存在,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管辖与实施分属不同的部门。

 

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可见,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为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衔接搭建了平台。法科学生通过司法考试是进入法律职业的必经途径。另外,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注重理论和应用相结合、书本知识与社会知识相结合,在教学过程中,适当地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法律诊所、法学乡村调查等活动与通识教育并不矛盾。

 

二、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现状

 

多数独立学院的教育模式由母体高校提供,母体的法学教学模式对独立学院教学活动有直接影响,而传统法学教育普遍存在着“轻应用、重理论”的现象。由此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存在以下问题。

 

(一)教学目标及定位不清

 

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目标不清,定位不准,教学上没有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设定符合独立学院学生特点和学院特色的法学人才培养方式。采用母体高校的标准进行管理和教学活动,使得传统法学教育的高理论性和高规范性压力一直存在于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中。这是造成独立学院法科学生实践能力低下的主要原因。

 

(二)课程设置偏重理论

 

大多数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中,理论课时所占比例相当大,实践性教学内容较少。除了毕业实习外,很多课程没有实践教学环节。即使安排毕业实习,也只有两三个月,甚至受到就业压力的影响,很多学生选择在实习期间准备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最终使毕业实习流于形式。

 

(三)教学方法及手段落后

 

现行独立学院法学教学模式主要是传承传统法学教学模式,教学以教师讲授理论为中心,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培养未能在教学中得到充分的重视。此外,受薪酬、学校知名度等因素的影响,在课堂外,学生与知名的法学家、法官、律师等交流的机会较少,学生的视野狭窄,学习主动性较差,自学能力不强。

 

此外,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还存在着经费紧张、受场地限制的现象,从而使得独立学院的法学实践性、应用性的教学活动难以开展。

 

三、司法考试背景下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改革

 

基于以上分析,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面临着重新定位及统一司法考试的双重压力。因此,在对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进行改革的过程中,既不能忽视独立学院自身的特点和不足,又不能不顾司法考试的影响和学科的特点而盲目地进行改革。

 

(一)根据法学学科特点,革新教学理念

 

法学教育为通识教育,但不应忽视职业能力教育。法学教育中坚持通识教育为主,职业教育为辅的原则。通识教育是基础教育,在传授法律基本知识、传播法律精神、普及法律文化,培养学生法律素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独立学院的学生基本是通过高考进入大学的,之前没有任何的法学基础知识,因此,大学法学教育仍应坚持将法学基础理论作为教学的重点,培养具有较强法律素养的法律通才,为将来拟从事法律职业和拟从事法学教学研究者打下法律基础。

 

另一方面,法学的实践性极强,在教学过程中应结合独立学院自身的特点和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学活动,并积极探索具有创新性的教学模式。以加强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为目标,积极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法律诊所、送法下乡、法学乡村调查等活动。因此,独立学院在法学教育中,既要考虑学生的基础知识教育,也要考虑职业的需要。

 

(二)调整课程设置

 

现阶段,大学法学教育的课程都是由教育部设置的,共16门主干课,包括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这样安排能够从整体上保证高等院校所培养的法科学生在质量上的统一,但忽视了独立学院的地域性和市场性的特点,不能充分发挥独立学院教育方面的优势。

 

因此,根据独立学院“服务地方”的理念,同时兼顾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有必要在16门主干课之外,开设相关的辅助课程。例如,可以根据学生未来的发展方向针对学术型和实务型增设不同的课程,学术型的学生未来主要是进行法学理论研究,因此,增设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逻辑学、比较法、法律语言学等课程;而实务型学生,可以开设司法考试的培训课程、法律文书写作、司法实务、刑事侦查学、法律心理学、法医学等课程。

 

(三)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

 

传统法学教学方法注重理论讲授,受母体教学方法的影响,独立学院法学教学也是如此,因此,独立学院法科学生在实践能力方面的培养一直被忽视。但独立学院学生在创新性、动手等方面一直受到肯定,这恰恰可以弥补学习能力的不足。

 

“模拟审判”是实践教学的代表形式。一般来说,“模拟审判”分为五个环节:首先,选择典型案例。通常案例选择实务部门的真实案例,可以从法院、律师事务所选择已结案的案例,也可以从高法的公布的典型案例库中进行选择;其次,对学生按每组10~15人进行分组,通常按照原告(公诉机关)、被告、审判员等角色进行。各小组内部根据学生的兴趣和专业特长再进行细化;再次,各小组的成员根据自己的角色,在开庭前准备相关诉讼文书。包括起诉书、公诉意见书、证据目录和说明、辩护词、词等,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文书传递给对方;第四,正式模拟开庭。按照程序法要求,进行庭审活动;第五,评议和总结。整个活动结束后,教师对模拟审判活动进行总结,指出优缺点,分析原因并给出意见。同学间可以对整个活动进行交流,对模拟审判活动发表意见和体会,以进一步提高学习效果。

 

学生在整个模拟审判的过程中,从零散的案件材料入手,通过分析、筛选、归纳,从中寻找出法律事实,形成法律要点,进而查找适用相关法律规范,并最终形成辩护意见或意见。这个过程,学生既可以加深书本知识的理解,又可以熟悉法庭审判的程序,掌握举证、质证、辩论的技巧。动手能力大大增强,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中实践能力训练和培养不足的缺陷。

司法考试改革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法律硕士 法本法硕 专门化 实务化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法律硕士(法学),以下简称法本法硕,是自2009年开始由教育部新增设的一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型,①其与此前已经开展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型(非法学)最主要的区别,是该类型的法律硕士招生对象是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招生对象则是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本科生。法本法硕的设立,使我国法科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教育类型更加丰富和完整,到目前为止,我国法科研究生可以分为两大类: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法律硕士又细分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以及在职法律硕士三种类型。

1 法本法硕设立的积极意义

法本法硕的设立,是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中新创设的一种类型。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由于与我国已有的法科研究生体系及培养制度、培养模式等存在很多不协调和模糊之处,因此,其在设立之初,即受到了来自各方的质疑。有认为是教育部为解决法学本科就业难而进行的权宜之计,是一种缺少科学论证的制度设计,有认为该制度属于“非驴非马”的怪物,搞乱了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更多的人则是对该类型的硕士培养感到困惑和迷茫,不知道该如何对该种类型的硕士进行培养。我们认为,法本法硕的创立,从本质上讲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应当成为长期坚持和适用的一项制度。同时,该项制度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实行的时间不长,存在很多问题也是正常的,应当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使该制度能充分发挥其推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发展和法律人才培养的积极作用。法本法硕设立的意义主要是:

1.1 符合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有助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我国法学教育经过,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国家法治建设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但是,也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也存在很多问题,迫切需要改革。我国已往高等法学教育所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偏重于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培养的法科学生偏重于理论而缺少实践经验和能力,这与国家法治建设更多需要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实践需要相矛盾,也因此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的脱节。②因此,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就是要改变法学教育人才培养与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矛盾,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法本法硕的设立,完全符合法学教育改革的这一方向。在此之前,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如果继续深造,只有法学硕士研究生一条出路。而我国的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定位和目标,都是以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目标,并非以应用型法律实务人才作为培养目标。由于社会对于学术型研究生需求有限,而司法部门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对高层次法律人才有更大的需求,因此,导致法学硕士的就业主要转向法律实务部门,但是其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决定了却很难适应司法实务的要求。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根据社会实际对应用型法律人才需要,决定增设法本法硕这一类型,并有意识地压缩学术型法学硕士招生规模,扩大法本法硕等应用型法律硕士招生规模。因此,法本法硕的设立,可以说完全符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是根据法学教育改革的需要所进行的一种重要制度创新。

1.2 适应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学位体系的完善

法本法硕的设立,不仅符合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也符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已基本形成了以法学本科为主,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内较完整的法学学历和学位体系。但是,硕士研究生层次上,过去只有单一的法学硕士这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而这种单一的学术型研究生所培养法律人才,无法适应司法实务对于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因此,建立一种与社会需求相符合的新的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制度成为法学教育的客观需要,也成为完善法学教育学历和学位层次的客观需要。③同时,由于法学本科专业的过度发展,导致法学本科学生就业难也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社会对法学本科生的需求已呈饱和状态,而社会对于高层次、职业化的法律人才需求却无法得到满足。法本法硕的设立,既满足了法学本科毕业生提升层次的需要,也满足了社会对法学教育提供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因此,它的设立完全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渴求,是一种良好的教育制度创新措施。

2 法本法硕教育存在的问题

法本法硕作为法学教育中一项创新制度,开展的时间不长,制度设计缺少充分的论证和实践的检验,因此,制度存在问题并不奇怪。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个成熟与完善的过程。目前法本法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2.1 培养方案与法本法硕培养目标存在偏差

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在指导培养方案中的定位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目标的定位是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应当说,对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准确的,这种定位,使得法本法硕与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培养目标和定位上有了明确的区别。

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和定位,依据现在所形成的共识是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与法学本科的教育在培养目标和定位上的差别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层次上的差别。一个属于本科教育;一个属于研究生教育;第二,专业化程度上的差别。法学本科教育,是不分专业的法学基础综合教育,法本法硕是法学本科基础之上的专业化教育,其专业化程度应当高于法学本科生;第三,实务化程度差别。法学本科虽然也强调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和技能的培养,但重点仍在法学基础理论和综合素质的培养,而法本法硕的实务化要求则比法学本科要高得多,法本法硕应属于典型的职业化教育,要求其毕业的学生直接能够满足法律职业的要求。

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培养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人才,其与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主要是为司法部门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输送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有明确的区分,特别是法本法硕的实务化要求,是其与法学硕士的最本质的区分。

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虽然都是属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但由于其招生对象不同于法本法硕,因此,其培养目标主要是复合型法律人才,其法硕阶段的培养任务比较明确,主要是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法本法硕则主要应当是培养法律专门化和实务化应用型法律人才。

虽然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比较明确和准确,但是,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设计却与其目标出现了偏差,导致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与法学本科、法律硕士(非法学)培养方案重复和雷同现象,其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在课程设计上没有突出法本法硕的专门化特点和要求。

法本法硕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共12门,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外语二门公共理论课外,其他9门课分别是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国际法。选修课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从上述课程设置可以看出,法本法硕的课程与法学本科的核心课程、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必修课程基本一致,指导思想都是按法学一级学科设课。这种设置显然没有体现出法本法硕专门化的特点和要求。对于已经过四年法学本科学习的学生,硕士阶段仍然是本科已有核心课程的学习,不仅无法体现出其专门化的特点和要求,而且也使教师和学生都无所适从,难怪教师不知道该如何教,学生不知该如何学。④如果说对于法学本科按法学一级学科设课,体现的是宽口径、厚基础的要求,对于法本法硕显然应当是法学知识的专业化和精细化,现有这种课程设置显然是不符合这一要求的,明显偏离了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和定位。

2.2 教育培养单位的培养观念和模式等有待于转变

法学院系是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的主体,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各法学院系是否能够胜任这种类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从目前看,各法学院在法本法硕培养教育上虽然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但是总体上对于这一类型培养教育准备不足,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对于法本法硕的培养研究重视不够。法本法硕作为一种新事物,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因此,急需加强对于法本法硕培养体制、培养模式、课程设置等一素列问题的探索和研究。但目前各单位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充分。对法本法硕多数还在沿用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进行培养。

第二,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还不成型。各学校对于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总体上都还不够成熟。多数培养单位都是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模式进行,但由于培养方案本身不成熟,而且各培养单位已习惯于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培养研究生,因此,真正能够体现法本法硕特点和要求的培养模式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第三,师资力量不适应法本法硕的培养要求。法本法硕培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其实务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教师应当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但是,各培养单位的教师,多数都不具有这方面的能力,这也影响对法本法硕的实务能力的培养。

2.3 影响法本法硕教育的外在政策措施还有待于完善

第一,就业政策。目前,我国对于法学专业的就业政策导向缺少层次性,专业性的法律机构(法院、检察院、律师等)职业准入的门槛过低,一般法学本科毕业都可以报考。这种就业政策导致法科研究生在招生和就业方面都出现一定的劣势。一方面,很多优秀的本科生,基于就业优先考虑和学习成本的考虑,不愿意报考研究生,而报考研究生的往往并不是本科生中的优秀学生,导致研究生生源质量下降,从而影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另一方面,研究生就业成本远大于本科生的就业成本(无论是对学生本人还是对就业单位都是如此),也使研究生在就业竞争方面处于劣势,这更减少了学生报考研究生的动力。对于法本法硕,目前的就业政策导向尤其不利。一方面,在就业方面与本科生的竞争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在与其他类型的研究生竞争中也处于不利地位。法学硕士一方面具有专业化的优势,另一方面具有被社会了解时间长、认可度高的优势,因此,用人单位偏好选择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则具有知识复合型的优势,在就业方面也较法本法硕具有优势。⑤

第二,司法考试政策。现行的司法考试政策,对于推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无疑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司法考试政策也给法学教育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就是导致法学教育无法分阶段分层次培养不同类型的法律职业人才。现行司法考试的入门条件是本科毕业,而且一次考试确定职业资格。对于要从事法律实务职业的人而言,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取得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这种政策带来的结果就是无论是否经过系统的法律教育,无论是否经过职业化的法律训练,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可以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于多数法科学生而言,本科未毕业就可以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什么还要读研?这直接影响学生接受更高级法律教育的积极性,尤其是法律硕士这种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

第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政策。教育部推出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对于推动我国法学教育职业化和国际化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该项政策设计也存在影响法学教育分层次培养的问题。其主要问题在于该政策的定位是法学本科教育,学界称其为“以本为本”,缺少对于法科研究生教育的关注。如果仅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定位于法学本科教育,对于法本法硕教育将会是一个重大的冲击,将使法本法硕处于一种更加尴尬的位置。因为法本法硕本身的定位是培养高于法学本科层次的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如果单纯法学本科教育已经可以完成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任务,法本法硕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

3 法本法硕的改进对策

3.1 修正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之间的偏差,尽快确立以专业化和实务化为特色的基本培养模式

如前所述,基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依法治国对于职业化法律人才的需要及法学教育的规律,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定位和目标是适当的,即培养区别于法学本科、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依据这一定位和培养目标,法本法硕的基本培养模式应当主要体现两个特色:专门化和实务化。

所谓专门化,我们理解就是指专业化,是相对于法学本科不分专业方向特点的一种法学专业方向化要求,即从法学一级学科向法学二级学科或三级学科等的专业细化划分。这种专业化划分,既可以按现行的法学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划分,也可以不依现行的学科划分而按大的专业方向划分,例如法学专业之下,可以设刑事法方向(含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方向(民法、商法)等,也可以按更细的方向划分,例如,金融法方向、税法方向等。具体设哪些方向,可以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各自的特点自行决定,但是,对于法本法硕而言,专业化是必须的,这是由法本法硕生源特点、培养目标和职业需求共同决定的。如果没有专业化,法本法硕就无法与法学本科相区分,也无法与法律硕士(非法学)相区分。

基于法本法硕专业化的要求,现行指导性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的指导思想必须要改为按专业方向设置为主。必修课主要应当考虑是专业必修课而不是法学专业的共同核心课。例如,对于刑事法方向的学生,仅刑法学专题、刑事诉讼法专题成为必修课,民法、经济法等专题不再成为该方向的必修课程。

所谓实务化,我们理解就是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所应具有的知识和能力,是相对于法学本科偏重于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相对于法学硕士偏重于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而言,法本法硕应在掌握法学理论和一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重点在于将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相结合,学习和掌握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践中法律问题的知识和能力。实务化,是法本法硕作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区分于法学硕士作为学术型人才培养的主要区别所在。

法本法硕现行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对于法本法硕的实务化特点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在培养方式中将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能力的培养列为基本的培养方式,并在培养工作中专列了实践教学的要求等,虽然在如何改进实践教学和加强学生的实务能力培养方面还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但重视法本法硕的实务化培养方向则是应当肯定的。

3.2 培养单位应积极探索和完善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和措施

法本法硕作为法学教育中的一种创新制度,在很多方面不成熟和不完善,需要在实践中加以不断改进和完善。这其中培养单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⑥作为培养单位,主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认识法本法硕的积极意义,积极研究探索培养模式和培养措施。培养单位首先应当在观念上充分认识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意义,把法本法硕的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加以研究和积极开展相应的教育培养工作。第二,积极开展法本法硕培养模式的探讨。根据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和定位,结合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探讨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模式。在课程的设置上,应当按专业化和实务化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课程,改革目前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的做法。在教学方法上,强化实践教学,着重培养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第三,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针对师资队伍偏重于理论研究,缺少实务经验的现实,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教师的法律实务经验的培训。可以让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实务界专家担任兼职教师,为法本法硕学生配备双导师等措施,改进现有的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

3.3 完善与法本法硕相关的配套政策

第一,就业政策方面,应当提高职业法律部门用人的学历要求,对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典型的法律职业,应要求具有法律硕士学历。这种要求,既符合职业法律人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部门法律人的素质,也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向职业化和精英化方向发展。

第二,改革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分二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以本科毕业生为对象,注重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考查。第二阶段,以法科研究生为对象,注重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查。通过两阶段的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律职业部门,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⑦这种改革,既可以满足不同行业对于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需要,又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对人才的分类和分层次培养。

第三,调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定位。将目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单纯定位于法学本科教育,调整成为包括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教育在内的一项系统工程,使法律硕士教育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调整既符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设置的目的和要求,也符合法学教育的内在规律,有利于法学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

4 结束语

法本法硕,作为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一种新生事物,其创设具有积极的意义,符合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方向和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也有利于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其制度设计和实施存在不完善之处在所难免,我们应积极使之加以完善,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需要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注:本文系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重点项目《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方案的创新设计》(课题编号:SDYY12148)的中期研究成果。课题负责人:金福海,男,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课题组主要成员:范李瑛、于永芹、刘经靖、郭静均为烟台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和教师

注释

① 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09]23号).

② 吴英姿.“法本法硕”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与现代化,2010.9(3).

③ 冀祥德,王崇华.规范与特色:中国法本法硕培养反思.西部法学评论,2010(4).

④ 包万平,李金波.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人才培养的问题与对策,研究生教育研究,2011(6).

⑤ 王键.招生政策调整与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新挑战,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春季卷.

司法考试改革范文第5篇

【中图分类号】 G6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463(2017)06―0022―02

一、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

1. 建立统筹规划教育发展机制。市委、市政府把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部署。“十二五”期间,市委、市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和《武威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立了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市政府先后分类制定下发了W前教育、特殊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队伍建设、经费投入、教育精准扶贫等13个专项规划、方案和意见,指导和保障了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2. 建立定期研究教育工作机制。市、县区党委、政府每年召开教育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教育工作,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教育工作的意见建议。重大的教育事项都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定和决策。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专门研究教育工作的会议逐步增多,切实解决了教育项目建设、经费投入、师资配备、招生入学、学校安全等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问题,确保了教育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3. 建立教育投入保障工作机制。市、县区政府在教育发展中超前投入、舍得投入、敢于投入,通过财政拨款、政府贷款、整合项目等措施,落实教育经费投入责任,保障经费投入达到“三个增长”法定要求。2015年,全市公共财政预算教育经费拨款27亿元,公共财政预算教育拨款比上年增长25.98%,各类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支出、公用经费支出、教师工资逐年增长;足额落实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出让收益计提资金1亿元用于教育事业发展;落实教育惠民资金4.48亿元,精准实施教育扶贫。2016年上半年,全市共争取上级资金5.7亿元,加快教育事业发展。

4. 建立为教育办实事工作机制。市、县区政府着力破解教育发展难题,先后将城区学校建设、D级危房消除、幼儿园建设、教师待遇提高、贫困生资助等问题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承诺,着力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市政府和凉州区政府投入资金1.4亿元,新建、改扩建城区中小学13所,其中投资1000万以上的学校达4所。新增校舍建筑面积3.7万平方米,新增学位7400个,有效缓解了城区“大班额”问题。

5. 建立教育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市政府加强教育目标管理,建立了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2016年,市政府又从工作努力度、目标达成度、业绩提高度、社会满意度等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县区教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签订了责任书,指导和督促县区政府全力抓好教育工作。

二、教育改革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城乡之间办学差距较大。城区学校“大班额”问题依然存在,城区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紧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质量亟待提高。二是教育经费依然短缺。市、县区财政困难,自给能力较弱,全市普通高中债务尚未化解,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尚未确定。三是教师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幼儿教师尤其是农村幼儿教师缺乏,音体美等专业教师结构性短缺严重。四是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后劲不足,中职学校招生就业困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较弱。

三、教育改革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1. 围绕五大理念灵魂主线,着力构建现代教育体系。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力推进教育创新发展。进一步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深化章程建设。开展“家长评学校、教师评干部、学校评机关、社会评教育”活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完善学校特色课程体系,深入推进师生阅读和家校共育,实施“互联网+教育”行动,大力提倡和实施创新教育,以教育信息化推动教育现代化。二要优化教育结构,着力推进教育协调发展。推进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着力实施农村幼儿园延伸建设工程,全力扩大城市公办学前教育资源,提升保教质量。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确保2018年全市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借鉴古浪县横梁初级中学办学经验,提升农村学校教学质量。推进普通高中教育特色多样发展,继续扩大优质普通高中覆盖面。推进职业教育特色化发展,启动武威职业学院升本工程,巩固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成果,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三要改善教育环境,着力推进教育绿色发展。加强教风、校风、学风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教、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加强教育督导,督促和指导各级政府落实办学责任。加强教育收费管理,不断规范办学行为。加大教育宣传,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发展环境。四要拓展教育空间,着力推进教育开放发展。深入探索多元建校模式,加强区域教育开放,继续探索集团化办学模式,实现区域、片区、校级联动发展。拓宽交流合作渠道,积极支持学校参与国内、国际交流。围绕“一带一路”黄金节点建设,扩大教育的国际交流合作,不断取得高等教育合作与交流新成果。以市场为导向,通过专业建设、校企合作等途径,为保税物流中心、重离子医院等重大战略工程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五要促进教育公平,着力推进教育共享发展。实施精准脱贫攻坚工程,打赢脱贫攻坚战,着力构建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保障贫困家庭学生按时入学,完成学业。积极发展特殊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改革招生制度,合理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构建留守儿童关爱体系,确保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提高教育质量,规范教学秩序,让每个孩子都能接受权利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的教育。

2. 城市教育扩容增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目前我市城乡教育发展瓶颈迥异,解决城市中小学“大班额”和幼儿园“入园难” 问题,必须通过城市教育扩容增量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根据测算,截止2015年底,我市城镇化率为35.92%,我市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平均班额为65人。达到标准班额,需要新建小学6所,初中5所。“十三五”期间我市城镇化率将从35.92%达到50%,加之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本项测算结果还应该进一步扩大。要彻底解决城区中小学“大班额”和幼儿园“入园难”问题,应力争每年至少在武威城区新改建中小学2所、幼儿园2所。全市目前城区公办幼儿园仅为6所,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紧缺,供给严重小于需求,需要借鉴先进地区经验,落实城镇新建5000人以上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政策,鼓励开发商建成后移交地方教育部门管理,落实编制,配备人员,安排经费,逐步缓解“入园难”问题。

3. 农村教育提质增效,破解教育城乡二元结构。一要加强校长队伍管理。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中心,校长必须身先士卒,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教师教学情况,这样学校管理的各项措施才能顺利实施。要切实加强校长队伍建设,完善校长培养考核机制,以科学的理念、正确的导向、切实的行动、务实的作风,激励校长的工作热情,激发学校的内部活力。二要优化教学过程管理。要加强教学常规管理,改革课堂教学模式,优化教学方法,全面提升教学效益。要完善教学评价机制,建立科学的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通过目标激励、榜样激励、活动激励,持久地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稳步提高教学质量。三要严格落实质量评价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中考、高考质量分析评价制度,通过质量分析,明确学校质量位次,找准办学差距,层层传导压力,提升教学效率。学校要完善奖惩制度,督促和激励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四要全面落实质量问责机制。加大教学质量在目标责任书中的权重,引导学校将心思放到教学上,精力投入到提高质量上。对教学质量末尾的农村学校校长采取诫勉谈话、建议交流等措施,增强校长抓质量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4. 均衡配置城乡师资队伍,着力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一要新师资培养模式。根据全市师资结构性短缺的现状,通过与本地高校或省内师范类院校联合定向培养毕业生的办法,鼓励优秀毕业生报考,使优秀人才大学毕业后进入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任教,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师资的数量和质量问题。二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完善教师补充机制,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津贴制度,落实好乡村教师生活补贴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加强农村薄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健全完善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稳步提高班主任津贴补贴,改革教师职称评聘制度,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三要加强教师继续教育。拓宽教师培训渠道,精心落实各级培训项目,积极开展远程网络培训;抓好新聘教师岗前培训、在职教师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研修提高;建立教师培训考核制度,确保教师培训质量。四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师德师风管理机制,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进修深造和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完善师德监督制度,建立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监督体系,切实提升教师的职业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