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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律风险;法律顾问制度
一、背景
随着普法工作的不断深入和人们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依法治国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全社会对法制化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党的十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高职院校作为培养专业技能人才的重要主体,理所当然要加强和推进法制化建设,把依法治校的理念与制度落实到院校发展与稳定中。教育部在1999年提出加强教育法制工作的要求,2003年7月又明确提出依法治校的要求。2012年11月22日,教育部以教政法〔2012〕9号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对高校在依法治校的各个方面提出了基本的要求。其中要求要完善依法治校的工作机制,高等学校应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综合推进依法治校,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作为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学校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人员在学校的决策、管理过程中要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对学校出台的有关管理措施、对外签订的合同、实施改革方案等,要进行合法性评估、论证。近年来,陕西、吉林、湖北、广东、四川、山东、河北、辽宁等省的教育厅均发出通知,要求在高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常设法律顾问,有效发挥法律顾问在维护学校法律地位、处理学校与部门或社会的各种法律关系、处理学校与学生或教师的关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要求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对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内部治理法治化,提高依法治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高职院校在改革和发展中面临的风险、矛盾和挑战不断增多,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校的具体行动,也是防范办学风险、保护师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二、高职院校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1.校园安全事故问题大学生在校期间,由于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差,在校内外可能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包括:灾难事故如溺水伤亡、交通事故、群体踩踏、电器火灾等;社会安全事件如打架斗殴、盗窃、勒索抢劫、自杀自残、犯等,有被动受侵害的情形,也有主动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情形,以及第三人侵入校园实施伤害的情形;公共卫生事件如各类中毒、传染病等;自身病患事件如个人体质问题在体育锻炼后发生猝死等。实际中,不管学校是否有过错,家长都会要求学校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2.实习或外出打工纠纷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教学安排的一个重要环节,实习期间的纠纷已成为法律风险的盲点,如果学生在企业实习过程中受到伤害,按照法律规定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一旦学生出了工伤事故,家长要求学校来买单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还有高校学生在假期或休息时间外出打工,参加社会实践,在打工单位发生伤害和其他劳资纠纷的,也会向学校提出索赔。3.学生维权问题大学生民主法制意识的逐渐增强对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学生管理过程中对学生进行处罚、退学、各类奖学金的发放等实体和程序问题存在瑕疵,学生认为存在不公正待遇的,都可能引起学生维权甚至诉讼行为。早在1998年,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生田永因作弊被学校开除,他就对校方提出行政诉讼,这是我国第一起高校学生与母校发生的诉讼案件,之后在全国掀起了一阵“学生状告母校”的热潮,1999年北京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2001年武汉王长斌诉武汉理工大学案、2002年广州武某诉暨南大学案等。这些诉讼多集中于学校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颁发上,最主要的原因是学生在校期间受过处分而被剥夺了获取证书的资格。在这阵诉讼热潮中,学生胜多败少,学校明显处于劣势。4.管理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学校为了对学生进行有效管理,出于安全及规范的考虑,往往会出台一些管理制度要求学生遵守。据报道,贵州某学院出台了“十条禁令”,除了包括对酗酒、打架斗殴、考试违纪作弊、赌博等一般违法违纪行为的禁止外,同时还有禁止校外留宿、禁止未婚同居、禁止从事非法陪侍活动等规定。这些规定在获得部分学生支持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学生的质疑,还有学生把“十条禁令”内容贴在了网上,引发了学生和网友的热议。针对这些禁令,有人认为校方提出“严禁未婚同居”的规定似有违反上位法之嫌,因为在《婚姻法》中只是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并没有禁止大学生未婚同居。诸如此类的问题日益凸显,这就要求学校在对待此类问题中要审慎,既要做到有效管理又要注重制度的合法性,把好这一关至关重要。
(二)教职员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高职院校的所有员工中,教师理所当然是最重要的主体,因为教师的质量直接决定着院校学术水平与教育质量水平,所以教师管理是院校管理的重要环节。人事管理制度及人事处理决定的合法性直接关系着教师的切身利益,在此领域也发生过多起教师维权的案例。如2003年华中科技大学教师王晓华和邹柳娟,都因其在职称评审中未通过,但其认为自己符合高一级别职称的任职资格,而学校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严重偏见或相关问题,多次反映未果便向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而后又提起了行政诉讼。2015年湖南大学杨建觉、黄礼攸因未完成合同约定,被学校做出不再续聘的决定,杨黄二位副教授对学校提出质疑,后以“违反法理规定,怠于行使职责”之名起诉教育部。这就要求高校在对待教师较为关心的人事处理、职称评审、工资保险待遇等问题的解决上提出了更高的法治化要求,制度建设要合法合理,程序要合法规范。除了教师这一主体外,为了满足教学及管理的需要,高职院校还聘用了一些教学管理人员、辅导员、外聘教师、实训教师、司机等,与其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各种劳资纠纷也会应运而生,各类人员可能会由于工资、保险、聘用与解聘等问题与作为用人单位的院校之间发生劳动争议,院校也可能会因此类问题被置于矛盾的漩涡之中。
(三)院校运行发展中的法律风险
高职院校不但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人才的基本职能,而且还发挥着技术服务、对外培训、校企合作等其他社会服务的职能。高职院校作为民事主体,更加广泛深入地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去,院校在教学开展、物资采购、基础建设、后勤保障、社会服务等过程中,必然要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同行为及其他各种联系。一些院校管理人员对合同风险的认识意识不强,认为与对方已是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双方都会严格履约,认为签合同只是走形式,合同的条款也不进行仔细推敲,致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有的甚至产生数额较大的违约责任,给院校带来了较大的风险或损失。以上提及的各种风险和问题都在高职院校发展中可能遇到,当出现类似情况、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于法有据、于情合理就显得格外重要。法律顾问的出现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更有助于让这些问题进入到法律程序。实践证明,法律顾问制度在构建现代学校制度、提升现代教育治理能力道路上,不可或缺。
三、构建高职院校法律顾问制度的设想
(一)机构设置
高职院校法律顾问制度下,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机构,从学院办公室中独立出来。法律顾问可以由本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教师担任,也可以通过市场选聘具备条件的专职律师担任。最终选定的法律顾问要政治素质好、专业素养高、履职能力强、诚信品质优,不但要有高校法律顾问应有的法律知识与素养,而且还应具有高校教育管理的专业知识。
(二)工作机制
高职院校应当实行法律顾问聘任制,由符合条件的律师提供应聘资料和说明,经过院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决定后,院校与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一般一年一聘。聘用合同中应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约定,主要包括:聘用期限、工作职责、费用、工作时间、地点及工作方式等条款。法律顾问联系制度也需要在工作中逐步建立完善,应由院办公室委派专人负责与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工作安排、事务协调和管理,配合法律顾问做好日常法律事务与专项法律事务的处理工作。同时,高职院校应建立法律顾问考核制度,加强对法律顾问的考评和监督,对于不能按合同约定高效完成顾问职责、年度考评不称职的顾问,应按合同约定解聘。
(三)职责权限
学校法律顾问工作应通过各项法律服务的提供,重在对高职院校的法律风险进行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辅以事后法律补救,以此提高院校科学合法决策、合理运用法律处理事务的能力。具体工作如下:
1.解答法律咨询
这是院校法律顾问的常规工作,法律顾问应首先对院校运行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向管理层提供必要的日常法律咨询,分析法律风险,协助提供解决思路或方案。
2.提供法律意见
即为院校重大决策行为、签约履约行为进行法律论证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院校重大事务、重要决定行为的风险评估,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协助院校开展依法办学、规范办学活动。当学校需要对外开展重大合作业务(比如校企合作、合作办学等)时,可以让法律顾问对合作方的主体资质、信用、债权债务等状况进行专门的法律调查,了解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同时,对学校参与的一些重大事项,校方可以让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通过法律意见书,学校可以充分认识到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以及需要关注的法律要点,并据此作出理性抉择。而且,校方也可以让法律顾问参与学生的违纪处理、教职员工的解聘、处分等工作,这些工作涉及到学校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的协调统一,同时实施过程中也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实体或程序上存在瑕疵,都有可能侵犯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学校陷于法律上的被动地位,法律顾问的参与可以确保程序正义、处理合法,维护学校及被处理对象的合法权益。
3.审查法律文件
即协助起草、审查院校重大事项合同、项目和重要法律文书;参与审查院校重要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院校的各类文件,大到重大合同、协议,小到规章制度,只要涉及到校方、学生或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都应事先由法律顾问审查、把关,避免留下法律漏洞。法律顾问应参与院校各类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对合同的合法性、完备性、科学性进行审慎审查,跟踪监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履约中的风险并妥善处理。同时,应当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提供服务,协助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4.协调处理纠纷
即参与处理院校的民事、行政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代表院方参与谈判,调解涉及院校的重大纠纷;院校参加诉讼、仲裁等法律活动。如果当院校遭受外界的误解或毁谤而可能导致声誉受损或院校的其他合法权益受损时,法律顾问还可以代表学校对外律师声明或律师函,起到正视听的良好效果。当院校与外界发生纠纷后,校方着手处理纠纷之前应先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以便掌握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各方责任,必要时可以让法律顾问从幕后走到前台,亲自参与谈判和协调,确保纠纷的依法处理。如果纠纷不可调和地走向了法律途径的解决,一旦院校涉诉,那么仲裁和诉讼都是专业性极强的司法活动,法律顾问以人的身份参与其中对于维护校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5.开展普法教育
即协助学校开展法律知识普及和培训活动。依法治教的实现,离不开教师的依法执教和学生的遵纪守法、依法维权。教职工和学生在学习、生活及工作中都可能面对各类法律风险,都需要提高法律意识,接受普法教育,而法律顾问无疑是最适合的普法者,他们的日常业务范围涉及刑事、民事、商事、合同、劳动等各个方面,且与学校联系密切,又有一定的自由时间,可以根据形势需要和学校的要求随时对师生开展灵活多变的专题法制教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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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游倬锐,徐桐桐.解构与重构:论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突围[J].法制博览,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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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公证主体 公证程序 公证内容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是公证活动的载体,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如何出具有效的公证书是各国公证立法与实践的首要任务。在我国,公证书指的是由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公证受理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用以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上、财产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公证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了有关的禁止性规定,结合我国的公证立法和实践,笔者认为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公证主体适格
我国的公证书是由受公证机构指派的公证员具体承办,再以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的,因此我国的公证文书必须同时具备公证员个人的签名(或签名章)和公证处的公章。公证主体适格应同时满足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双重主体的要求。
(一)公证员具备任职资格
在我国,一名适格的公证员必须持有执业证书,并且在公证机构履行职务。我国对公证员规定了较高的执业准入门槛,要求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就使得公证员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专业水平,实现公证员的专业化和高素质。构实习一年以上的人员。此外,《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对公证从业人员的法律执业经历也做了特殊规定,确保公证员拥有较丰富的公证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满足上述公证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提出申请后,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只有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的公证员才能出具公证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
(二)公证机构具有管辖权
由于我国的公证员只有在某一公证机构中才能从事公证活动,因此公证机构的管辖范围就成了公证机构出证资格的限制条件,成为判断公证机构是否适格的因素之一。
首先,公证事项必须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公证法》在第11条非穷尽式地列举了我国公证机构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公证事项,则当事人必须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如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资助出国留学协议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证的业务范围将日益扩大,同时法律、法规的变化也会导致某些公证事项的增减变动,因此公证的业务活动范围始终处于动态发展中。
其次,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地域管辖范围。我国为了贯彻便民原则,提高公证机构的工作效率,避免公证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对公证机构之间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进行了划分,设立了公证执业区域制度。根据《公证法》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三)满足回避原则
公证机构是国家的专门证明机构,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证明权,为了确保公证员处理公证事务时能够客观公正,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一般都规定了公证员回避的原则。《公证法》在第23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如果所办理的公证事项的结果会对自己或前述近亲属的利益产生影响的,也应当回避。
二、出证程序合法
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保证,公证本身就是为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只有严格遵守公证程序,才能够保证公证机构正确执行国家法律,依法行使公证职权,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保障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证明活动不具有公证的效力。因此,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必定是经过了法定的公证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公证活动成果。
我国对公证的办证程序非常重视,不仅在《公证法》中专章规定了“公证程序”,而且司法部还专门制定了《公证程序规则》,努力使办证程序做到客观、公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在程序方面的合法权益。应当注意到的是,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主要规定了公证机构在办理各类公证事项时所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一般性程序,对某些特殊的公证事项如现场监督、遗嘱、保全证据和出具执行证书等还有特别规定,在办理这些特殊事项时必须严格遵守。下面仅从公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入手论述出具公证书的程序性有效要件。
(一)申请与受理环节
公证程序的启动必须由当事人申请开始,不存在公证机构或公证员依职权启动的情形。申请主体为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请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二是当事人与该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法律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申请人因此享有独立的公证请求权。
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是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项,这是法定的公证受理条件之一。由于我国公证制度的定位是一种非诉讼法律制度,宗旨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因此公证活动多数发生在纠纷发生前,不以解决争讼为目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对公证事项有争议的,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公证机构不予受理。
申请人既可以自己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但法律、法规对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重要公证事项要求只能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申办,这几类事项是: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由于这几类公证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申请人亲自在公证员面前作出意思表示,公证员才能确认事实的存在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对这几类公证事项,若申请人没有亲自申请,公证机构不会启动公证程序。
有效的公证申请必须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的,符合公证业务范围和执业区域的要求,前文已做阐释,这里不再赘述。申请人提出公证申请后,若公证机构接受申请,同意给予办证,说明公证机构受理了此项申请,此后才能具体实施办理公证的活动,因此受理是公证机构公证行为开始的标志,是公证程序的必经环节。
(二)审查环节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审核其是否真实、合法,因此审查环节是公证程序的核心环节,是公证机构公证职能的集中体现。
我国对公证事项审查的内容非常宽泛,主要有以下几项:(1)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违背社会公德,是否属于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2)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相应的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其中的任何一项如果没有审查清楚,都可能造成公证书有错误,直至最终被撤销。
(三)出证环节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就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活动的结果,是受理、审查等公证程序工作的归宿,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
《公证程序规则》详细列举了各项公证的出证条件,第36条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满足:(1)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第37条规定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2)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3)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第38条还特别指出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其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书的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这些都为公证员审查公证事项、出具公证书提供了重要依据,也是判断公证书有效性的指标。
出证程序本身也有一套程序规则,首先由承办公证员在完成公证事项的审查后,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查明的事实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按照司法部要求的格式草拟公证书,再由公证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进行审批,最后要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完成后将公证书发送给当事人或其人。办证期限(一般)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三、公证书实体内容真实、合法公证书的内容记载了公证证明的对象,体现着公证的基本原则,公证书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公证书的实体内容上。
(一)公证对象属于法定范围公证虽然在我国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公证并非无所不包。我国公证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
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签订税务协议如下:
一、本合同税务范围为:(可选择)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帐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方式及期限
税务的方式为:全面、单项或临时、常年。
税务的期限为:受托人应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该委托项目。税务委托协议约定的履行期满,双方如有续约意向,应及时协商并另行签订。
三、税务资质要求
(一)从事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业务在2年以上的;
(二)从事税务行政诉讼业务2年以上的;
(三)从事税务业务2年以上的;
(四)在税务部门连续从事税收实务工作15年以上,并已不在税务部门担任职务的。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1、完成约定事项的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2、上述费用按_________方式支付,自约定事项完成后_________日内支付完毕。
3、如委托人无故终止履行协议,已收的费用不退,如受托人无故终止协议已收的费用全部退还委托人。
4、受托人在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联系时,如需必要应酬的,经委托人同意并由委托人主持;该应酬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5、如因委托的事项遇到重大问题,致使受托人实际工作量有较大幅度增加,委托人应在了解实际情况后,与受托人协商酌情调增费用。
6、受托人去委托人现场办公或为委托人服务发生的必要的交通、饮食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7、到外埠为委托人办理业务,除以上规定,外埠差旅、通讯、住宿及饮食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8、委托人如委托受托人提供不属于本协议的服务范围的服务,需另行按有关规定单项收费,受托人优先办理,并予以收费优惠。
五、委托人义务及责任
1、委托人应积极配合受托人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委托人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受托人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果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全面给受托人工作造成重复,由此产生附加工作量,委托人有义务支付额外费用。如果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造成偷税、欠税以及由此而受到处罚,由委托人负完全责任;这些书面资料,仅限于前述委托项目之用,不得另做它用,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委托人不得授意受托人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4、委托人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费,不按约定时间支付的,应按约定费金额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5、由于委托人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造成工作失误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四、受托人义务及责任
1、受托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查阅被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人应当向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
2、受托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
3、受托人对被人偷税、骗取减税、免税和退税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4、受托人在从事业务期间和停止业务以后,都不得泄漏因业务而得知的秘密。
5、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人员为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服务。
6、受托人未完成协议约定事项的,不收取费用。
7、受托人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依法委托事项,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8、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人事项。
9、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事项的复杂难易程度及税务执业人员的经验、知识等情况,将受托业务委派给具有胜任能力的税务执业人员承担。
10、根据委托人的受权和工作需要,承办的执业人员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验证、核实。
11、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或末按协议约定进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受托人和执业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税务执业人员在委托事项实施完毕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经过核实的数据、事实为依据,形成意见,出具税务工作报告。
13、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税务档案的真实、完整。
14、受托人不得对委托人实行价格歧视。
15、受托人不得超出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
16、受托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17、受托人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18、受托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五、违约责任
(一)受托人违约责任
1、超越权限处理委托事务的责任。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擅自转委托的责任。受托人违反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而擅自转委托,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受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责任。委托人违反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行事,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4、对次受托人选任不当或者指示不当的责任,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而转委托的,如果对次受托人选任不当或者指示不当,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对次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交付财物及转移权利义务的责任。受托人未将处理事务取得的财产或者权利及时转交给委托人,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委托人违约责任
1、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如果委托人违反了这一义务,则应当向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终止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委托人违反此义务的,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合同变更、解除
1、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认真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2、协议履行中如遇情况变化,需变更,补充有关条款的,由双方协商议定。
七、合同终止
1、税务委托协议约定的代期限届满或事项完成,税务关系自然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在期限内可单方终止行为:
(1)税务执业人未按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在期限内可单方终止行为:
(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错误的。
4、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声明及保证
委托人:
1、委托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委托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委托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受托人:
1、受托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受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受托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受托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一、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二、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十三、合同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十四、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合同效力
税务委托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一、独立审计失败的危害
(一)影响投资者的正确决策,给社会公众带来投资风险
传统经济学曾假定所有市场的参与者都拥有完全的信息,然而事实上,由于审计失败使审计信息质量不理想,市场参与者一般都处于不完全信息和不对称信息的状态之中,信息供给和拥有越不完全,不确定性的程度和风险就越大,决策失误也就越多。审计失败的发生,会影响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行为,并在总体上制约市场运行效率和社会资源的配置效果。
(二)影响审计的客观公正,降低了社会公众的期望值
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审计失败必然降低社会公众对审计结论的期望值。投资者和债权人对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产生怀疑,这就不仅仅是个别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在市场产生负面影响,而是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都将受到人们的质疑。
(三)加快审计业务流失,削弱会计师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审计失败的产生将使客户利益受损,其良好的关系将无法长久地维持。会计师事务所也无法健康地可持续发展下去。
(四)使委托人对经济责任的控制失灵,使审计丧失功能意义
由于审计失败,委托人不能借助信息全面地观察企业的状况,无法借助财务指标来衡量和评价人工作的主观努力程度。不能有效地鉴定信息的供给质量。那么,审计的经济监督、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都将无法发挥作用,从而丧失功能意义。
(五)给事务所带来审计法律责任,使事务所卷入经济诉讼案件
事务所免除审计责任的唯一途径是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而审计失败,就是因为视审计准则为儿戏,冒险顶风而上,所以其直接后果是在法律“深口袋”原则的要求下不断地被作为“被告”,卷入因为被审单位出现风险问题的一系列经济诉讼案件中。
二、独立审计失败原因
(一)审计独立性的缺失
独立性是确保审计质量的关键所在。然而,独立性经常受到“逐利性”的威胁和瓦解。在南方保健一案中,安永是否保持实质独立,正受到各方的质疑。目前中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情况决定了会计师事务所无法独立,违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设立的初衷。随着公司经营权和管理权分离,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机构出现,本该是独立的,但会计师事务所要审计的对象成了聘用者,这种情况下,很难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独立性。
(二)注册会计师应有职业审慎的缺少
审计失败一般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公认审计准则而对严重失实的财务报表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现实中还存在另外一种现象,即注册会计师遵守了审计准则,但却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这种情况被称为审计风险。由于现代审计大量运用抽样技术,审计风险不可避免。但如果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恪守应有的职业审慎,审计失败是可以有效防范和避免的。
(三)巨大商业利益的驱使
巨大的商业利益必然会驱使会计师事务所去迎合其雇主的需要。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单位已形成事实上的商业合作伙伴,这是现行审计制度存在的最大漏洞和缺陷。也是导致审计失败的根本原因。
(四)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
制造会计信息的现象,近几年已变得十分突出,并呈上升之势。会计信息的失真必然降低信息的质量和使用效率,而且严重地影响和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我国著名会计学家杨时展教授提出的“天下欲乱计先乱,天下欲治计乃治”精辟见解,警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会计信息的质量问题。
(五)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意识薄弱
遵守职业道德是每位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和义务。但许多时候,注册会计师在职业道德方面遵守不够。事务所之间的恶性竞争及部分注册会计师在利益驱使面前违背职业道德现象,等等原因导致注册会计师在职业道德方面遵守不够。当既得利益远远少于发表“标准无保留意见”所得到的诱人利益时,一些注册会计师往往会选择后者。
(六)审计报告的不真实表达
审计报告的不真实表达,通常来自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或欺诈。主要原因有:(1)职业道德素质低下;(2)专业胜任能力不够;(3)对客户经营情况了解不够;(4)审计程序不妥等等。无论过失还是欺诈,都是由于注册会计师没有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形成错误的审计意见,给报告使用者造成损失,这就是审计失败。
(七)质量控制制度不健全
实际上,许多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够,各自为政的情况并不少见。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审计报告的完成要经过项目经理、部门经理、主任会计师三级复核,但“中天勤”“银广厦”的审计只进行了两级复核,可见其质量控制制度不健全是失败的导火线之一。
三、独立审计失败的对策
(一)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是把双刃剑,如果用好了就会使审计业务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应是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第三者,为了保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不能让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一些东西了解太深透,注册会计师不能为企业提供除了事务所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更不能允许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违背职业道德准则到被审计单位去任职。
(二)加强注册会计师应有的职业审慎的教育
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监管,倡导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对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对工作勤勉负责并持之以恒,同时培养注册会计师“法律约束为基础,道德规劝为引导”的审计思想。
(三)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受雇于被审企业的现状
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受雇于被审企业的现状,由监管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综合考虑参与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有无违规记录、资质、实力、内部管理水平等综合因素,并在适当考虑各会计师事务所已承担审计业务量与其实力配比的基础上,为被审企业选择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中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应作为选择的首要因素,有重大违规记录者将被一票否决,至少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再承接大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这是目前可以选择的最佳方案。
(四)从源头治理企业提供的虚假会计信息
我们不但要建立会计信息质量复核体系,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加强会计核算的合法性,严格会计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还要加强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的治理和整顿,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组织管理机制,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并强化刚性法律法规的“硬约束”。
(五)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意识
在全行业着重开展以职业道德为核心内容的诚信教育,积极开展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诚信档案的建设工作,建立注册会计师失信和处罚的记录、披露制度,使不诚信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受到市场的惩罚。把诚信档案与行业的监管和资格管理结合起来,将诚信档案记录作为业务考核和资格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大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风险意识,从而增加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的压力。
(六)加强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
为加强事务所内部的质量控制,首先要签定审计业务约定期书,取得管理当局声明书,对注册会计师和客户的责任、业务的性质、范围等予以明确;其次,要正确地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在审计程序全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第三,要恰当地编制良好的工作底稿,收集充分恰当的证据,多分配审计资源于高风险的审计领域,对审计工作底稿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对重大问题实行报告制度并为审计助理人员提供正确的督导。
教师领导者需要支持来克服校园文化规范造成的种种顽固障碍――自我封闭,绝对平均主义,论资排辈等。
莱西工作的高中需要她的才华和技能。这所学校位于市区的工薪阶层社区,尽管两年来一直尽力为所有学生服务,但是仍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年度进步。作为一名社会科学的教师,四年的课堂教学使莱西充分掌握了研究性学习模式(project-based format)的教学技能,在她的教导下,学生们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她的专长受到了封闭式课堂教学环境的制约。这所高中只重视培养学生,而忽略了教师自身的进步。不管他们在教学过程中学到了什么――如何做研究性学习、如何鼓励课堂讨论、如何有效地利用现代教学技术等――这些经验基本都得不到交流和共享,既没有人提出来过,也没有人予以解答。这便是这所学校的教学能力停滞不前的原因,教师之间缺乏经验的分享和交流,仅仅是个别教师的长处和缺点的累加。
一、教师领导者面临的障碍
1.压制了热情
由于《不让一个孩子落伍法》要求的标准化考核和教育问责制对诸如莱西这样的学校提出了提高教学效果的特殊要求。为了满足这些需求,许多校长任用越来越多的教师领导者和同事们一起工作,比如作指导教练、指导教师、教学协调员和数据分析员。因为最近大批老教师退休,人员不足,校长经常会要求具备4至10年工作经验的第二阶段的教师承担起这方面的工作。
很多第二阶段的教师都很渴望得到这个机会,可能出于几方面原因(唐纳森, 2005年;约翰逊及下一代教师项目,2004年)。首先,许多人感到工作能力和信心越来越强,他们想和别人分享他们的专长。莱西自信地说, 在讲授社会科学方面“我很不错”。她说,通过这些年的教学,积累了“针对不同学生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这些经验使她在课堂教学和学校工作中更加游刃有余。调查结果证实了莱西的技能和工作效率确实有所提高。总体来说,学生从有四年工作经验的老师那里比仅有一年工作经验的老师那里能学到更多的东西。
其次,处于第二阶段的教师们期望能和其他教师共同工作,当教师领导者能为他们提供这个条件。当新教师们刚开始自己的职业生涯的时候,他们都期望以团队的形式工作,但往往很沮丧地发现自己是独自一人在日复一日地工作。对于学校中这种缺乏合作互动的状况,莱西表示遗憾:“通常你只是呆在自己的教室里,很少去别的老师的教室。”
第三,第二阶段的教师们认为当教师领导者有机会改变自己的工作职责,扩大影响力。许多第二阶段的教师都希望能够参与有关学校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莱西批评道“目前学校的规则已经确立了,无法改变,你从头至尾都在做同样的事情”。她想用她不断提高的专业技能来“使目前的状况有较大的改观”。
因此,像莱西这样充满能力和信心的第二阶段的教师很期望有机会和同事共同合作、学习、成长,并扩大其影响力。担任了这些角色,第二阶段的教师是如何展开工作的呢?
有同事在从事“下一代教师项目”的研究,我们借机采访了20个第二阶段的教师,他们都承担了教师领导者的工作(唐纳森等,出版中)。这些教师的工作地点不尽相同:小学和中学、市区和郊区的社区、美国的几个大都市区。我们发现,虽然这些教师都对自己的新角色充满热情,但他们也遇到了不可预见的挑战。他们任职的学校大部分仍保持不变,即仍拥有像蛋箱一样、各个教室界限分明的封闭式教学环境,并继续拥有一种阻碍教师领导者开展工作的专业文化。结果显示,要全面发挥教师领导者的作用,学校行政领导必须将教师领导者纳入学校常规人员体系,并予以支持。
2.学校管理遵循旧例
就整体而言,很少有学校进行重组并向有经验的教师管理者发出邀请。在通常情况下,教师领导者的岗位只是附在一成不变的、条块分割的学校结构之上,课堂上任课教师继续独立工作。以教学督导为例,他们应该定期到教室听课,并对教师的教学实践提出建议。但督导工作并未达到理想效果,课堂上老师仍然一人主导,而教师领导者只是偶尔能去听听课。
教师领导者的工资来自外部资金,多年来未被纳入学校的常规预算,这一事实凸显了教师领导者的边缘地位。当外部资金用光的时候,学校可以在不严重影响其运作的情况下免除这些职位。因此,他们的工资仍有待加入到学校常规计划中去。
此外,对教师领导者所承担的职责很少有明确的界定。校长往往把教师领导者视为人手紧缺时的临时援助。因此,许多教师领导者不得不去做学徒或行政助理――监管自助餐厅、替代缺席的工作人员或监督后勤测试工作,而不是运用自己的教学专长提高学校的教学效果。
3.三重障碍
教学风格阻碍了教师领导者与他人分享专业知识。事实上,教学的职业规范对教师领导者帮助其同事们提高教学水平构成了巨大的挑战。我们的采访表明他们的同事们经常不愿意配合这些教师领导者的工作,因为他们认为这是不合理地闯入了他们的教学空间,他们认为教师领导者在专业水平上胜过自己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尚未证明将一个相对的新手提升做管理工作就是正确的。因此,这些规范如自我封闭、绝对平均主义、论资排辈等,长期以来都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弊端,至今仍然盛行。
(1)自我封闭
教师领导者表示,当他们提出去同事们的教室听课或向他们的教学提出建议时常常会碰壁。马伊,数学教师,5年教龄,负责组织专业发展会议,向其他教师展示精品课,并对他们的教学效果提出反馈等工作。她说:“我甚至无法进入其中一位老师的教室,因为在他授课时,教室根本不对我开放。”她进一步解释说也有其他教师,尤其是教龄比较长的老师,他们不习惯被别人观察。学校的教师工会代表告诉马伊她不能“对老师或他们的教学工作作出评估或判断,无论是好是坏。” “所以我不能说‘你行为管理工作干得不错’,即便这是我得到的很好的反馈。”马伊的同事认为他们有权决定教什么和如何教,因此他们拒绝她进入教室以及听从她的反馈意见。
(2)绝对平均主义
对于自己的同事是否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能否采取正确的行动,不少老师对此提出质疑。有10年教龄的克拉克说,他的同事们认为他和其他教学协调员有优越感,所以都躲着他。使克拉克沮丧的是,他目前的状况和他成为教学协调员之前所拥有的融洽的同事关系形成了鲜明对比。
教师领导者抱怨他们受到了同事的指责,因为他们的工作赋予了他们不同寻常的特权或捷径。 安娜,是一位有五年教龄的小学教师兼数学顾问,她教全日制及业余班,内容是给教师讲授如何去教该学区的数学课程。对于她能找人替她上课、而自己去别的老师那里听课和做指导的特权,她的几个同事表示不满。安娜的工作也需要她经常和校长进行协调,这似乎在她的同事当中造成了不信任和嫉妒。据她说,“不被说成是校长的红人是很难的”。
(3)论资排辈
第二阶段的教师领导者经常说,在他们的同事看来,他们太年轻、缺乏经验,承担不了这个工作。 当29岁的马伊试图协助一名老教师讲授学区的数学课程时,曾被当面问及,“你多大岁数了?” 即使是那些并不年轻,但后来转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也经常被批评经验不足。戴夫,45岁,任教7年,工作是帮助他人实施一项新的数学课程及分析学生的测试数据。他的一些同事,尽管比他还年轻,仍会提出质疑,“为什么是他?为什么我没得到这份工作?我已经做了18年教师了”。
二、教师领导者的应对措施
教师的种种反对令人气馁,也让教师领导者士气低落。因此,教师领导者制定了以下策略,期望最大限度地减少教师的抵制、减轻工作压力。这些策略有助于教师领导者避免引起其他教师的不适、扭转反对局面和缓和紧张局势。但这些策略也倾向于固化传统教学风格及其自我封闭、绝对平等主义和遵从论资排辈的规范。
1.等待认可
尽管教师领导者的任命是以特定的教学专长为衡量标准,但学校很少规定明确的入选资格或遴选程序。由于缺乏既定的选拔程序,教师通常认为,领导者的任命取决于校长的个人喜好。他们以论资排辈、不合理的权利分配方式为由表示反对。
教师领导者预料到,经验丰富的教师会批评他们经验不足或质疑他们的入选资格。为此他们不轻易接受任命,除非获得同事的认可、推荐。例如,艾利克,一位6年级的教学指导员,明白“作为一名新手”将面临的困难。当校长首次向艾利克提出任职建议时,他表现得犹豫不决,即便内心十分渴望获得该职位。直到同事对该职位不感兴趣并鼓励他,艾利克才欣然接受任命。他这样做的理由是,当遇到任何反对意见时他可以回应,“既然你们当初鼓励我接受这一职位,我希望得到更多的支持”。艾利克认为,运用这一策略将让同事与他同舟共济。
2.与认同者工作
同事的抵制或反对白白浪费了教师领导者的努力。于是,一些教师领导者只和愿意接受帮助的同事合作。通过这种方式,他们认可了教师的自主选择权,却在无形之中降低了自身在学校的影响力。下面两个例子就是很好的说明:
莎拉,8年教龄,当地两所小学的科学课程协调员。该职位的工作任务是帮助其他教师创设探究式的科学课程。然而,其他教师很少了解她的工作职责,行政人员也几乎没有为她提供参与课堂教学和小组会议的途径。由于职责不明确并缺少支持,莎拉更乐意与接受帮助的同事合作。她说:“我并不是行政管理者,无权要求别人让我参与课堂教学。”这种孤身作战并受传统教学规范限制的境遇,迫使她决定帮助那些认可她专业技能的人。事实上,莎拉与这些同事的合作十分忙碌,以至于无暇顾及去争取其他教师的支持。
劳伦,8年教龄,兼任小学读写能力的协调员,也面临职责不明晰和缺乏支持的问题。面对这些挑战,她选择妥协:“我放弃与那些抵触者或拒绝让我参与课堂教学的教师进行斗争。”相反,她更加关注那些愿意接受她帮助的教师,促进他们的专业成长。她声称“这是激励我前进的动力”。
3.共同合作
还有一些教师领导者,通过促进共同合作的方式来获得同事的支持。他们将自己定位为同事的支持者,而非领导者,同事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采纳改革建议。通过这种方式,教师领导者强化了一种信念,即他们的专业水平并不高于其他教师。
以安娜为例,老资历的教师建议她不要以“令人窒息的方式”为他们提供指导。安娜把自己定位为合作者,而非发号施令的权威,让老教师自主决定如何改善教学。
与此相同的还有凯利,一位具有6年教学经验的教师,兼任小学读写能力指导者。她将自己比作 “援助者”(facilitator),为同事提供改善课堂教学水平所需的资源,而不是告诉他们如何教学。安娜和凯利允许教师自主决定如何改善教学,从而认可并增强了教师的自治权。他们的作用是支持每一位教师的改革,而非直接进行改革。
总之,我们采访的教师领导者都在与维护论资排辈、绝对平等主义和自我封闭的传统学校组织和教学风格做抗争。由于他们的工作性质并未明确定义,这些教师领导者只好采取看似合理的方式获得同事的认可,参与他们的课堂教学。
三、教师领导者的未来发展
1.为教师领导者提供更好的支持
对20名处于第二阶段教师的访谈结果表明,大多数教师领导者都想改变自己的工作职责、期望能有更多的机会与同事合作、突破既定课堂教学的限制,扩大影响力。在很多方面,他们都是学校所急需的理想的领导者。然而,在谈话中他们也透露,自身的管理经验往往不能满足预期要求,对于改善学校教学能力的影响力较小。
当我们要求大多数的教师领导者对其工作进行定义时,他们认为,承担的责任远大于自身发展的机会。学校没有相应的工作制度或建立一整套有区分度的工作职责,教师领导者得不到指导,职位的合法性也没有得到保障。因此,当教师领导者对同事提出教学建议时,时常造成两者间的紧张局势。这些教师领导者的专业技能、热情或决心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教学组织结构或教学风格。
虽然通过这项研究,我们未得出教师领导者这一工作的明确定义。但我们认为,必须明确规定教师领导者的工作职责,为他们顺利开展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不稳定的投资用于非正式的角色,这绝不会受到重视。要改善教师领导者的工作效率,可行的方法是,必须对教师领导者职位的候选资格、工作职责和选举过程进行明确的界定。
托莱多市、俄亥俄州、蒙哥马利县、马里兰州和纽约的罗切斯特实施了同行援助和评议计划,旨在征询教师意见、评估所有新任教师和一些经验丰富的教师。自1981年首次在托莱多建立以来,这些项目的成功和可持续性表明,学校应重点建立并维持一个长期的、清晰界定教师领导者工作职责的管理系统。
从访谈中我们发现,校长有权任免教师领导者。大多数被访者的经历表明,校长作为一个被动的支持者是不够的。校长还需要考虑教师领导者可能面临的困难,帮助他们与同事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少数教师领导者反映,他们的校长通过所谓的“战略”计划(big game plan)――向学校全体职员声明,教师领导者将如何对学校达成既定目标作出贡献――来帮助他们开展工作。校长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为教师领导者提供支持:向其他教师阐明教师领导者的工作目的、规定候选人资格和工作责任、激励候选者、运行公平合理的选拨机制。校长也可根据学校既定日程安排和可用的资源为教师领导者提供支持,将教师领导者的工作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议程,制定统一的工作时间规划、用报导替代同行评议、利用教师会议进行专业发展培训。同时他们可以承诺教师领导者不需要承担行政任务。校园文化对该工作的成败至关重要,教师必须将校长采取的行动和优先考虑的事情,视为加强建立一套促进协同合作、消除课堂界限和认可教学专业技能的新规范。
当然,光靠校长个人的努力,不足以确保教师领导者顺利开展工作。从根本上说,教师领导者工作的成败取决于他们与同事的关系。同时,教师领导者也需要进行领导技能培训,以便帮助同事改善教学实践时,能够从容应对他们的抵触。
2.重新定义教学规范
传统的教学规范――自我封闭、绝对平等主义、论资排辈――对教师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些规则强调教学的隐私性,限制同事间思想的碰撞与交流,压制专业教学的认可度,最终导致学校教学水平远低于其可达到的程度。
如果这些规范继续主导学校教学活动,许多有才华的教师――他们渴望与同事合作,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将失望地离开教育领域,寻找更有成就感的职业。更令人不安的是,如果这些规范继续盛行,将阻碍教师之间知识技能的交流和相互间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