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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并及时收容和治疗“三无”精神疾病患者。卫生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肇事肇祸的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工作。
精神疾病是在各种生物、心理以及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下,造成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识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精神疾病不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对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化明显,严重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老年性痴呆、抑郁、药品滥用、自杀和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精神卫生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
一、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状况
提起“精神病”,常人总有一种似骂人的意思。人们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歧视,瞧不起或者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恐惧,避而远之。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就导致家中有人患了精神疾病,为顾及所谓的“面子”,不敢公开,延误了及时治疗的最佳时间。
精神疾病患者属于我国残疾人范畴,他们也有享受就医的权利,他们是最可怜的精神残疾人,他们精神上虽然残疾,但是他们的人格和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实质上,一个家庭,只要有一个精神疾病患者,不论是经济上的消耗、还是精力上的折磨都是说不出来的苦。患者在社会上杀人、放火、毁了物,作为监护人的家庭还要负责任,这种长期被折腾、消耗的家庭,可以说是非常贫困的。从整个精神疾病发病率来看,精神病医院收治的患者只是少部分,他们也希望得到各级政府的扶持和救助,希望“医疗救助”能重点考虑到那些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
二、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与现状
精神卫生机构有民政精神卫生和卫生部门精神卫生,必须具备治疗、预防、宣传精神卫生工作能力,如我地区仅有民政精神卫生,即要肩负民政部门精神卫生工作,又要肩负卫生部门精神卫生工作,同时,还要担负公安机关肇事肇祸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治疗工作和全区精神卫生工作的预防、宣传工作。已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也是该地区医疗卫生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建院当初的根本目的、服务对象,都发生了“面”、“量”的变化。而建院当初主要任务是收容社会上流散的“三无”对象精神疾病患者,属于民政“社会救济”范畴,所需费用通过社会救济渠道予以解决。医院对他们实行终生供养和生活管理的封闭管理模式。1986年由于复员退军人中的精神疾病患者有增多的趋势,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设了“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疾病疗养院”,专门收治复员退军人的精神疾病患者。这些措施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这些精神疾病患者的人道主义关怀,体现了社会主义优越性。从而,精神卫生工作为保持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众多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回归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
根据全国第三次精神卫工作会议统计,已上升至13.47‰,(上海为16.9‰),其中有两点更为突出:一是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的刑事案件、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发生率增多;二是精神疾病患者,由于贫困,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治疗,这类患者约占总数的60—70%。然而遗憾的是,社会的快速发展,精神疾病患病率也在明显上升,而我院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医院业务用房破旧狭窄,得不到及时改造,医疗辅助检查设备严重缺乏。原因:一是因给精神疾病患者治疗时,该患者有突然袭击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可能,二是患者之间互相伤害,三是患者随时有破门、破窗而逃可能。精神卫生工作者上班时,被患者打伤、工作服被撕破是常见的事。而患者之间相互伤害或毁物等,甚至出现自杀、逃跑,值班人员还按规定被追究责任。因此,精神卫生工作的工作条件非常艰苦,责任重大,心理压力更大。正因为这样的工作环境,精神卫生工作者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
民政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的投入的不足,我们深知,由于地方经济欠发达,财政能保障工作人员的工资就已经是很不错了。从外观上,人们普遍认为,民政精神卫生隶属民政局,有钱。实质上恰恰相反,所有的民政专项经费中,没有关于精神疾病的专项经费,加上民政部门都是专款专用,因此,民政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非常缓慢,甚至停滞在80年代初的基础上。民政精神卫生工作,在业务上还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但是在医院发展规划和经费设备支持上,卫生行政部门几乎没有什么可以解决民政精神卫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国家扶持基层医院的设备,更不能考虑到民政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更为棘手的是患者欠费,精神疾病患者大多数在农村,其次是公安机关送来肇事肇祸的精神疾病患者、还有困难企业中的精神疾病患者。这些患者的监护人,都有一个共同点“贫困”。从而,使民政精神卫生的发展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民政精神卫生,生存困难、发展更困难,它属民政社会福利事业医疗机构,存在着严重的后天营养不良,这是精神疾病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加大对民政精神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应该引起政府的重视。
三、三个“关注”
1、精神卫生工作,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国务院办公厅《(2004)71号》文件,对当前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原则、工作目标、组织领导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随着社会的转型,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增多,各种竞争加剧,各种压力增加,精神疾病的发病率呈明显上升趋势。尤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平安中国”的今天,民政精神卫生工作不容忽视,迫切需要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关注。
“世界精神卫生日”是由世界精神病学协会(world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wpa)在1992年发起的,时间是每年的10月10日。世界各国每年都为“精神卫生日”准备丰富而周密的活动。包括宣传、拍摄促进精神健康的录像片、开设24小时服务的心理支持热线、播放专题片等等。XX年是我国首次组织世界精神卫生日活动。XX年是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精神卫生年,XX年4月7日世界卫生日的主题为“精神卫生”。
节日概述
10月10日是世界精神卫生日,由世界精神卫生联盟提出。为了提高政府部门、社 会各界,广大群众对精神卫生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和对精神疾病的认识,计划10月10日前后在全国开展“世界精神卫生日”宣传活动。
1991年,尼泊尔提交了第一份关于“世界精神卫生日”活动的报告。随后的十多年里,许多国家参与进来,将每年的10月10日作为特殊的日子:提高公众对精神疾病的认识,分享科学有效的疾病知识,消除公众的偏见。世界卫生组织确定每年的10月10日为“世界精神卫生日”。 至XX年已先后举办了14届活动,结合现实情况和精神卫生的需要,确定每年的活动主题,
节日由来
10月10日是世界精神卫生日,由世界心理卫生联合会1992年发起,并经世界卫生组织确定后开始实行。创设世界精神卫生日的目的,旨在提高公众对精神卫生问题的认识,促进对精神疾病进行更公开的讨论,鼓励人们在预防和治疗精神疾病方面进行投资。[1]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精神卫生是指一种健康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能够认识到自身潜力,能够适应正常的生活压力,能够有成效地工作,并能够为其居住的社区做出贡献。
当前(XX年),精神卫生问题已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世卫组织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全球约有4.5亿精神健康障碍患者,其中四分之三生活在中低收入国家。而在大多数国家中,只有不到2%的卫生保健资金用于精神卫生,且每年有三分之一的精神分裂者、半数以上的抑郁症患者和四分之三的滥用酒精导致精神障碍者无法获得简单、可负担得起的治疗或护理。此外,在世界范围内,每40秒就有一人死于自杀。精神健康障碍已成为严重而又耗资巨大的全球性卫生问题,影响着不同年龄、不同文化、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的人群。
为此,世界心理卫生联合会将XX年世界精神卫生日的主题定为“初级保健中的精神健康:加强治疗和促进精神健康”,将精神卫生视作初级保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心理卫生联合会还呼吁各国政府改变相关政策和做法,使成千上万有需要的人得到必要的精神卫生服务,并进一步提高精神卫生保健的水平。
2011年初,我们根据卫生部《精神卫生工作指标调查评估方案》(以下简称《评估方案》),对保定市《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部分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1.1.1普通人群
在年龄为≥15岁人群抽样。按照城市城区和农村人口所占行政区划人口的比例确定城市样本量和农村样本量,城市样本量为400人,农村样本量为1100人。确定保定市3个区为城市样本,5个县为农村样本。以居委会作为基本抽样单位,抽样方法为家庭入户调查,每个家庭随机抽取1人。农村以乡镇为单位,把每个县所有乡镇按人口数排列,抽取1至2个所辖乡镇,再对所辖的行政村按人口数排列,抽取1至3个行政村,共抽取10个村。以村委会为中心,按照不同方向逐户登记,家庭抽取1人进行调查。
抽取样本1500例,实际完成1380例,男性881人(63.8%),女性499人(36.2%);城市325人(23.6%),农村1055人(76.4%);年龄15~83岁,平均(45±16)岁。
1.1.2在校中学生
在保定市区和辖县抽取重点初中、高中,普通初中、高中各1所。对每个年级抽取1个班进行调查,高中二、三年级及复读班,在文科班及理科班中各抽取1个班,共抽取44个班。抽取样本1920人,实际调查1729例。初中692人(40.0%),高中1037人(60.0%)。女性925人(53.5%),男性804人(46.5%);年龄12~23岁,平均(17±2)岁。
1.1.3妇产科专业人员
保定市妇幼保健院5所,其中市级1所,区级2所,县级2所;综合性医院7所,其中省级3所,市级2所,县级2所。以上述医院的所有妇产科医生和护士为调查对象,共267人,实际完成260人,医生128人(49.2%),护士132人(50.8%)。
1.1.4老年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及其照料者
对本研究中普通人群样本所访问家庭中>55岁的老年人及老年人照料者均进行调查,共960例,实际完成921例,其中老年人427例,照料者494例;女性565人(61.3%),男性356人(38.7%);年龄19—90岁,平均(53±16)岁。
1.1.5综合医院住院患者
抽取省级医院1家,地市级医院3家,县级医院3家进行调查,其中选取省级医院10个科室,地市级医院13个科室,县级医院14个科室。对调查当日所在科室所有的年龄≥16岁的意识清楚的患者进行登记后逐一调查,共调查样本1306例,实际完成1074例。其中地市级及省级医院658例,县级医院416例。
1.2工具
1.2.1精神卫生工作指标相关问卷
采用《评估方案》中精神卫生与心理保健知识问卷,中学生心理卫生知识问卷,孕产妇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病例分析调查问卷,老年期常见精神疾病的症状和预防知识问卷。
1.2.2综合性医院焦虑抑郁量表(Hospital Anxeity and Depression Scale,HADS)
该量表为自评量表,抑郁分量表的分值划分为0~7分无症状,8~10分症状可疑,11—21分肯定存在症状。本研究以8分作为临界值进行抑郁症状筛查。
1.2.3简明国际神经精神访谈(Mini-International Neuropsychiatric Interview,M.I.N.I.)
用来对综合医院住院患者完成诊断性评估。
1.3调查方法
问卷调查均采用自填方式完成,调查对象当场作答,当场回收问卷。综合性医院住院患者HADS抑郁分量表≥8分者进行M.I.N.I.访谈,对M.I.N.I.诊断为抑郁症的患者,查阅其医疗文书和诊疗记录,以确定是否识别和治疗了抑郁症。
1.4统计方法
所有调查资料录入EPI Data3.0,数据转入SPSS16.0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根据朱紫青等于2005年提出的正确率及知晓率计算方法进行计算。正确率=问卷中回答正确的项目÷问卷中总的统计项目×100%。得分>60%为知晓合格。知晓率=知晓合格人数÷调查人数×100%。
2结果
2.1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回答正确率为64.2%(1772Q/27600),知晓率为68.3%(942/1380)。
2.2在校中学生心理保健知识知晓率
回答正确率为61.8%,知晓率为66.0%。
2.3孕产妇常见心理行为问题识别率
妇产科医务人员对孕产妇常见心理行为问题识别率为10.4%(27/260)。
2.4老年期常见精神疾病症状和预防知识知晓率
常见精神疾病的症状和预防知识总的正确率为77.0%,知晓率为93.2%。其中,对痴呆的症状和预防知识正确率为75.6%,知晓率82.7%,对抑郁的症状和预防知识正确率为70.2%,知晓率71.7%。
2.5抑郁症识别率和治疗率
在1074例住院患者中,诊断抑郁障碍116例(10.8%),医生识别率为13.0%(15/116),治疗率为7.6%(9/119),地市级及以上医院抑郁障碍的识别和治疗率分别是14.8%(12/81)和8.6%(7/81);县级医院的识别和治疗率分别是8.6%(3/35)和5.7%(2/35)。
3讨论
1.1工具1.1.1精神卫生和心理保健知识问卷该问卷由中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编制,其条目主要取自原卫生部《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核心信息和知识要点》[3],共计20个条目,受访者需对1~20题的描述判断其说法的正误,采用判断正确计1分,错误计0分的评分方式,总分范围为0~20分,评分越高,表明对精神卫生和心理保健知识的了解程度越高。1.1.2精神病患者家属感知歧视量表采用Link的贬低-歧视感知量表(perceiveddevaluation-discrimi-nationscale)[4],该量表属于自评量表,用于测量患者家属、公众等不同群体对精神障碍患者歧视的感知水平,共12个条目,其中有6个反向积分条目。采用Likert4级评分法,每个条目分4个等级:非常不同意计1分,不同意计2分,同意计3分,非常同意计4分。得分越高,表明受访者感知的贬低歧视体验越强烈,对精神疾病的态度越负面。1.2调查方法在患者亲属探视患者期间,由调查员选择符合纳入标准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一级亲属作为受访对象。征得受访者知情同意后,由调查员安排其到固定、安静的场所,当场发放问卷,由受访者匿名独立作答,并当场收回;对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受访者,由调查员向其逐一读出问卷条目后由其独立作答。本研究共发放调查问卷260份,回收时由调查员逐一审核,剔出不合格问卷7份,最终合格问卷253份。1.3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3.0统计学软件对精神卫生和心理保健知识问卷条目正确回答情况和贬低-歧视感知状况进行频数、百分比的描述性统计,问卷得分采用均数±标准差(x±s)描述,采用多重线性回归分析影响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精神卫生知识及贬低-歧视感知得分的相关因素。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精神分裂症患者亲属及患者的一般情况精神分裂症患者一级男性亲属108人(42.7%),女性亲属145人(57.3%);年龄(39±14)岁;受教育年限(9±4)年;未婚76人(30%),已婚124人(49%),离异或丧偶53人(21%);工人46人(18.2%),农林牧渔72人(28.5%),职员85人(33.5%),其他50人(19.8%);居住城市168人(66.4%),农村或城乡结合部85人(33.6%)。探视男性患者176人(69.6%),女性患者77人(70.4%)。病程最长者30年,最短者1年,平均6.7年,病后有暴力行为史169例(66.8%),家族精神病阳性史52例(20.6%)。2.2精神卫生知识知晓情况结果表明,精神分裂症患者一级亲属精神卫生和心理保健知识平均得分(12.53±3.58)分,在1~17题中,除“精神疾病和心理问题是没有办法预防的”正确回答率较低(仅为28.9%)外,其余条目的正确回答率在53.8%~98.8%之间,而在18~20题中,条目的正确回答率在1.6%~7.9%之间,平均正确率为62.66%。见表1。2.3精神分裂症患者亲属贬低-歧视感知状况调查表明,精神分裂症患者一级亲属贬低-歧视感知体验强烈,条目平均得分为(2.74±0.52)分,分别有81.8%、82.6%的受访者认为大多数人不会请患过精神疾病的人看管自己的小孩、大多数年轻女性不愿意和患过精神疾病的人约会,认为大多数人相信完全康复的精神疾病患者可以担任公立学校教师的受访者仅占29.6%,31.2%的受访者认为大多数单位会聘任一个完全康复的精神病患者。2.4影响患者亲属精神卫生知识及贬低-歧视感知得分的多重线性回归分析本研究分别以精神卫生知识总得分、贬低-歧视感知平均得分作为因变量,选择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婚姻状态、职业、家庭居住地6个相关因素作为自变量(变量赋值见表3),采用逐步回归法(α入=0.05,α出=0.10)进行多重线性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受教育程度、家庭居住地与精神卫生知识总得分及感知歧视体验平均得分相关(P<0.05),受教育程度越高、居住在城市者精神卫生知识总得分及感知歧视体验平均得分越高(表4、5);此外,女性、工人与职员感知歧视体验平均得分较高(表5)。
3讨论
关键词:精神卫生法;护理工作;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以及《精神卫生法》的出台,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强化,精神科患者的人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等被重视和关注起来。近年来,精神科的医疗纠纷也成为投诉的热点之一。而如今对于医疗纠纷、差错事故的处理,也不再局限于卫生部颁发的事故处理办法,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办法来解决,新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处
1精神科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1.1患者潜在的安全性问题 精神病患者大部分自知力完全或部分丧失,受幻觉、妄想等病态观念的影响,常有自杀、自伤、冲动伤人、毁物、外跑或合并躯体疾病而出现死亡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容易引起医疗纠纷[1]。如果是因为护士工作不认真负责,工作中出现脱岗、擅自离岗等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这种由于护士本身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护士就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1.1.1患者的生命权有受损的危险 生命权是指患者在患病期间所享有的生存权,这是患者享受的最基本的法律权力[2]。精神病患者虽在发病期间会出现伤人、毁物、自杀、自伤等病态行为,但也应该得到人身安全保护这一基本人权保障.
1.1.2约束技术使用不当,造成患者受伤、或他人受伤 新的《精神卫生法》第40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理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约束时间过长,约束带过紧未加衬垫,患者不愿意被约束反复拽拉、摩擦会造成患者约束部位皮肤受损,巡视不及时还会造成四肢血运受阻、肢端坏死、臂丛神经麻痹,更有甚者可自行解除约束带作为伤害他人的工具,从而造成他人受伤。
1.1.3护士未能履行岗位职责,造成患者意外事件发生而危及生命 精神科安全护理工作最基本的保证措施是巡视病房1次/15~30 min,但在午休及夜间患者休息时,护士会有麻痹大意的思想,不按规定巡视病房,而这个时间段又是精神病患者自杀的高发时间段,往往造成患者自杀成功不能及时发现。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患者,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成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就从法律的角度要求护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患者生命安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精神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在精神病院受到限制 护士不能针对患者具体情况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心存偏见,主观忽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以"习惯权力"观念和被动执行护理模式对待患者的询问或质疑,不能主动在做每个操作时耐心解释,从内心认为精神病患者不管是急性期还是恢复期,他只能被动服从治疗而没必要让他知情同意,从而不能充分让患者享受到知情同意权,容易引起纠纷。
1.3涉及到患者隐私权的问题 《精神卫生法》第4条第3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本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属于精神障碍患者的隐私,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属于侵害患者隐私权等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如果有关单位和个人侵害精神患者的隐私权,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某演员的精神障碍患者身份信息被公开后,使其丧失许多商业演出的机会,造成很大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规定予以处理:"被侵害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在临床工作中,护士很容易从自己的言行中泄露患者的隐私,导致侵权,造成对患者的伤害。
1.4用药的安全性涉及的法律问题 精神病患者受病情支配,大多拒绝治疗,不能遵医嘱主动服药,需护士督促和监督被动服药,如护士工作不认真,服药时不注意观察,服药后不认真检查,患者不能按医嘱服药,就会影响治疗效果,延长康复时间,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经济负担。家属因此投诉,护士将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患者积存药片,一次性吞服,造成严重损伤,护士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患者应在护士的看管下服药,做好服药护理。
1.5护理文件与相关手续涉及的法律问题 医疗护理文件是证明法律事实的直接证据[3],工作中要认真做好一切记录,决不可因工作繁忙或其他原因而简化书写。据报道:精神科护理记录85%存在缺陷,其中内容不具体占23.3%,缺乏连续性占18.3%,健康宣教无个性化占16.7%,前后不一致占11.7%,忽视躯体疾病占10.0%,护理问题不确切占5.0%[4]。对于无行为能力的精神患者因无法正确认识或辩解医疗护理行为,这就要求护理记录规范、真实,真正承担起举证倒置的责任.
1.6执行医嘱合法性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患者的身心状态,对患者进行科学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后并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1.6.1精神患者躁狂、冲动、伤人等紧急情况下,往往采取先约束后告知医生,应属合法行为,但需要及时通知医生,下达医嘱。如因护士未及时告知或未下达医嘱,则属无医嘱行为,不能称之合法,一旦出观纠纷则无证可举。
1.6.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而护理队伍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人员不足的现象,精神科更是如此,面对工作压力大、人员严重不足的现状,医院常会招聘一些无执业证的护生来填补空缺,而这些护生往往缺乏工作经验,责任心不强、当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的护理措施,从而延误病情容易产生纠纷.
2护理对策
2.1建立新型护患模式,消除纠纷隐患 在精神科护理人员观念中,首先要消除"习惯权力"观念,去除患者只能被动服从的做法。树立起服务与被服务的平等观念,通过健康教育取得患者合作,建立起指导合作型的护患模式,取得患者及家属的信任,尽可能以优质的护理服务、耐心的态度、规范的操作技术让患者满意、让家属放心,切不可对患者及家属的询问不耐烦、不做解释,从而埋下纠纷的隐患。
2.2尊重患者人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在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护患关系的基础上,要正确对待患者的病态言行。尊重患者人格,在对患者实施约束、强制措施时只能以治疗为目的,切忌在执行中说说笑笑,冷嘲热讽;在执行治疗操作前,必须向患者做相关的解释并征得患者同意,当需监护人知情记录在相关的文件上;对于安全检查,穿病员服等问题可说明目的,采用主动合作的方式完成,让患者充分感受到知情同意权。
2.3加强法律学习,规范护理行为 由护理部组织护理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学习,尤其应对医疗护理投诉进行认真调查分析,组织护理人员共同探讨,查找缺陷,主动改进,以实例规范护理行为。另外医院有责任依法明确细化岗位职责,避免因行政管理过程造成的违法行为。如:护士不能让护生执行医嘱,提高工作责任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大考核质控力度,将投诉,纠纷结果与责任护理人员挂钩,从主、客观上消除违法行为,规范工作程序,自觉执行操作规程,主动避免侵权和纠纷行为。
2.4做好护理记录,树立举证意识,加强自我保护 面对如此多的精神科护理记录的缺陷,规范护理记录势在必行。组织护理人员学习记录规范,定期进行护理文书检查,对于出院,死亡、转院患者的护理记录进行终末评价,不断提高护理记录水平。在护理人员中要充分树立举证意识,对约束、强制措施等一定要遵医嘱执行,并随时记录原因、执行时间、约束部位、合作程度、解除约束时间、患者有无不良反应等。对于口头医嘱,在非抢救状况下应拒绝执行。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要有抢救意识,并注意发生时间,具体处理,如实记录。在涉及到多个护理人员共同完成的工作,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明确每个人的工作责任,亲笔签名。加强护士的理论、业务学习,提高综合技能,加强临床观察,提高预见能力,对可能引起纠纷的问题要斟酌用词、描述准确。
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医患纠纷诉诸于法律,在这种形势下,护士也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练就过硬的专业本领,加强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这既是对患者负责,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惟其如此,才能在保障患者利益的同时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贺楚梅.精神科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的对策[J].中华现代护理学杂志,2008,5(2)142-144.
[2]魏红云,高钰琳,冯现刚.院前急救护理潜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05,1: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