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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体制下××区项目建设及其税收管理情况报告
一、当前××区项目建设概况
××区是由原××市的两县三区的部分乡镇、街道组成,发展空间广阔,具有综合发展优势,是石家庄市发展的主要方向和重点区域。几年来,该区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区”战略目标,按照“商贸服务发达、科技工业领先、文化教育繁荣、绿色居住怡人”的功能定位要求,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土地资源优势和特殊政策优势,狠抓项目的谋划、跑办和建设。今年前九个月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保持了快速增长,经济发展后续能力明显增强。据有关部门统计,今年,全区计划建设项目共计183项,计划投资568500万元,千万元以上项目78项。其中:省级重点项目9项,市级重点项目13项,区级重点项目31项。截止9月底,全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07000万元,同比增长71.7%。其中:国有及其他投资完成349000万元,增长84.7%。在全部投资中,房地产开发投资181863万元,占全部投资总额的45%。2004年项目建设预计新增产值26亿元,实现利税 1.17亿元。
二、新体制下项目建设税收控管机制和主要措施
从××区项目建设概况可以看出,基建投资和房地产投资占有较大比重,而基建和房地产投资在建项目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涉及纳税地点、税种归属、经营形式(工程分包转包)、内建外建等情况十分复杂。根据新的户籍管理办法,我局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管理。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实行项目建设税务管理责任制。我局把项目建设列为管理部门重点税源监控的内容之一,对开工在建项目实行信息采集按月专报制度,准确锁定项目目标;建立村委会、办事处(镇)、政府部门(计划局)三级项目建设信息传递机制。
(二) 实行源泉控管。一是建立房地产开发、建设信息传递制度,实现对房地产业的税源监控。城建局发展计划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的立项批复,土地管理局对土地出让的批复等各种资料报送地税机关备查。二是严格实行以票管税。城建局、土地管理局在办理土地、房屋产权手续时,向房产开发商索取销售不动产完税证明和专用发票。三是委托代征税款。由于付款方与收款方有着项目合作上的经济利益关系,税务管理部门与项目建设的付款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能够更为有效地防止税款流失。四是联合城建局、土地管理局组织房地产业税收大检查。
(三)健全和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堵漏增收。注重发挥协税护税组织的优势,弥补税务征管力量不足,取得最佳的结合效果,防止个体、私营投资项目税收流失。
(四)强化分期收款纳税人按正常户进行管理。对分期收款纳税人按正常户进行管理,由税务机关提供发票,纳税人提供发票保证金或纳税担保,并责令其按期纳税。
(五)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叫响:“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个个都是地税形象”的口号。把文明礼貌、热情服务、规范操作贯穿于税收执法的每个环节和岗位,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一切为纳税人着想,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思想,初步形成全方位、零距离的纳税服务网络。
三、项目建设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从目前情况看,在实际工作中,项目建设税收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政府经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对税源的协管作用还有待于发挥。一些相关部门对税收法律责任缺乏足够的认识,主观上对税源的协管责任意识不强、配合较差;个别单位或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从事或管理涉税事项,内心缺乏税收法律观念或与税务机关貌合神离,往往在强调自身发展的同时牺牲国家税收利益,有时还会成为制约税收发展的阻力。
(二)对项目建设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管理问题。现行《户籍管理办法》规定,市内各区不能代开发票,若让其使用原籍发票如何控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所使用的发票有无检查权?若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供票,如何管理?如何控税等等还存在很多问题。
(三)现行体制与户籍管理办法的衔接上存在问题。比如说离开机构所在地到外区经营的纳税人在经营地需办理登记或登录,但是《登记管理办法》已经无登录的规定而户籍管理办法依然存在;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的项目建设税收管理在《户籍管理办法》中没有体现;还有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在《户籍管理办法》中没有明显体现。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促进规范管理。税法宣传要注意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把突击宣传、重点宣传同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选择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曝光,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得社会风尚,增强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
(二)加强部门联合,形成治税合力。一方面要加强与工商、城建、土地、公安等部门联合,互通信息,有效地对重点项目进行监督控管。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居委会和各级民间组织管理范围比较广,触角比较深的的优势,形成强大的协税护税网络,从源头堵塞税收漏洞,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
(三)强化重点项目动态管理。一是对重点项目明确专人负责,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各项目建设情况;二是加大检查力度,以查促收;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定期向城建管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了解建设项目涉税信息,加强源泉控管。
【关键词】水土保持设施;分析;存在问题;建设企业
前言
分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存在问题,主要是为了完善水土保持实验报告和总结实施方案,可以保证建设企业的水土保持设施的质量。通过分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每一个环节并且按照实际的地理位置和防护措施的实行,合理的评价设施的使用价值。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情况等给出一些建议。分析验收所存在的问题,是行政验收的核心技术,是政府的责任所在。
1 设施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林草覆盖率不合格
在政府没有制定水土流失防护标准(GB0434―2008)之前,由于大多数水土保持编制企业对其主要中心要点不明确。一直追求认为高的林草覆盖率指标是合理的,导致林草覆盖率指标与实际相差很大。比如:火电厂企业所设计林草覆盖率为45%以上、码头目标值为60%以上。除外,由于建设后期过程中生产方案的调整以及平面建设,导致了可绿化面积减少。引起设计的林草覆盖率指标远远高于实际的林草覆盖率。
1.2 直接影响区界定问题
在水土流失防护标准(GB0534―2008)中,规定直接影响区的定义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目标位置以外造成危害的地理环境。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过程中,由于直接影响区无法被选定,故很多水土保持验收单位有不同看法。比如:有的将界定为零,有的则与原来的方案值一样。在水土保持方案中,并不能用任何方法测定直接影响区的范围。只是为了说明这个建设项目会破坏周边的环境以及会引起水土流失。
1.3 弃渣土场变更比例较高问题
当今社会,大多数建筑企业将工程承包给一个施工企业。让其全权负责。然而,有些施工企业没有对于水土保持不太关心。也不按照政府及企业所规定的要求去做,随意选取废土场址。导致土场变更比例较高。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没有找到明确的土石堆放位置。有的施工单位为了方便,将废土导致最近地点,忽略了水土保持方案。从而使水土保持工程无法从根本得以解决。以上这两种问题导致了废土场地的位置变更速度快,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难以实施。
1.4 临时措施验收问题
目前,我们国家水土保持设施评估企业注重工程措施的设计。对于临时措施并不注意,因此,临时措施的设计也非常不贴实际。因为部分工程对于水土保持项目的监督工作投入比较晚,再由于取消了临时措施的验收工作,所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工作质量差。调出以前的视屏录像资料,我们可以发现,临时措施出现了许多问题。
1.5 临时占地的土地恢复问题
在施工企业动工之前,必须选取一个合理的临建土地。临建设施占地主要是施工地点、堆场、便道等等。建设单位必须缴纳一定的土地利用金,多数已经缴纳,也明确要求了场地的恢复责任。但是,地方的政府部门却不愿意接受水土保持验收工作,相互推卸责任,造成了临时占地的土地生产力难以恢复,成为影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此外,规定要求,在临时场地用完之后,马上对其进行自然植被的回复工作。然而,大多数施工单位将场地改为了建设用地,一些单位将其改为耕作地,严重的影响了植被的恢复工作,从而导致场林草植被恢复率不合理。
1.6 变更备案问题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不完善,再加上企业管理工作的松弛,导致了对方案的变更不合理。根据我国发行的水土保持法中第三条规定:当确立了水土保持方案时,建设项目的地点及范围发生变化时,应该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且让评估单位做出判断。当需要做出重大的改变时,应当交由原单位进行审批。当前,主要出现的问题时水土保持方案改变和变更备案等等。且没有交给相关评估单位进行审批。
2 分析过程中重点问题的处理方法
对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解决方案:第一,对于林草覆盖率不合格问题,专家建议,在水土保持设施的评价工作中,如果实际的林草覆盖率不合理时,可以按照水土流失防护标准(GB0434―2008)中的规定去做。假若,确实达不到这个标准时,合理分析,验证是不是由于一些自然的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无法达到指标。只需要我们早后来的估测报告中,给出合理的原因即可。第二,直接影响区界定问题。有专家认为,对于一些以前没有检测过水土保持的项目,应该根据实际的项目建设情况来确定直接影响区。如果项目的所有数据与原来所批准的方案一样,则可以采用原来的水土保持方案。对于有检测资料的工程,则按照原报告来计列。采用以上的方案,说明了原批复方案的价值性,同时也告诉我们水土保持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第三,弃渣土场变更比例较高问题。专家认为,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过程中,选用正确的地理位置。那么就应该准确分析当地的地理条件。并且考虑废土场地的限制因素。一些废土唱对于选址并没有要求,那么施工企业就必须做好后续的处理工作。比如对于现场措施的完善。评估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做好水土保持措施。一般来说,大多数地方将废土回收利用,然后出售。由于要加工成碎石,所以应该对于周边的栏杆、护坡等控制性措施严抓,以此有效防止水土流失问题。并且让施工单位与政府人员达成水土流失协议,以确保水土流失工作的合理进行。第四,临时占地的土地恢复问题。由于建设企业同地方对于临时占地的土地恢复工作都不愿承认,所以政府必须加强对于临建土地的管理工作。对于临时占地的利用问题,应该注重一下几个原则:对于已经改造的临时用地,在没有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应该以责任文件形式交由相关单位,并说明后续责任;当政府有相关的利用措施时,应当由工程单位进行临时绿化;如果对于临时用地没有明确的后续利用措施,那么则要求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水土保持措施来进行管理。第五,临时措施验收问题。由于我们国家建设企业对于这些细节并不重视,所以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就不到位。对于有过水土保持检测的项目,应该按照以前的监测资料。可以直接使用监测报告里面的数据进行评价;对于那些实际发生的却没有临时措施的资料,应该按照主体的计量支付;若所有的方式都没法查询到临时措施,则不需要在查询。只需在生产建设中说明没有做好的原因。
3 结语
目前,分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是行政验收工作中的核心要点。就目前我国的技术而言,仅仅参考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很不合理。因此,首先建设单位应该有好的水土保持规定,每个都有保护环境的意识。那样一来,就会按照政府所规定的要点,并且按照企业所明确规定的,合理开展水土防止工作。其次,编制人员通过查阅资料,制定一个有实用价值、可利用的水土流失保护方案,以此来为日后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工作做一个基础。然后,确保施工的每一个过程都没有差错,这就要求监督每一个环节。以此来使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能合理的完成。
参考文献:
[1]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口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J].水保函,2010.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管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实现应收尽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私人住宅建设)收费,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行政性、事业性规费和政府性基金,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市非税局集中缴纳。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收费,应当坚持便民、高效、有利于资金统一收缴的原则。
第二章缴费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市非税局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收取基本建设项目在报建、办证过程中,应缴纳的下列非税收入:
1、市住建局负责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绿化补偿费;
2、市人防办负责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
3、市房管局负责收取的廉租住房配套建设资金、房屋登记费、白蚁预防费;
4、市地震局负责收取的抗震设防费、防雷设施确认费;
5、市工信局负责收取的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6、市发改局负责收取的价格调节基金;
7、市文物局负责收取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发掘费;
8、市城管局负责收取的建筑施工清扫保洁费;
9、市财政局负责收取的防洪保安基金;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和常德、市本级文件规定的标准为准,其中1—9项收费项目的依据发生变更或者废止的,相应的收费项目应当同时变更或者废止。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服务性收费,由缴费单位与收费单位协商解决。
第三章缴费和减免程序及缴费把关监管
第七条市非税局应建立基本建设项目信息网络,与执收单位的审批、办证系统对接,实现非税收入的把关征收、收费监控、信息共享。
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缴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基本建设项目报建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市规划局领取并如实填写《基本建设项目基础信息表》(见附件),经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对相关内容、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后,将《基本建设项目基础信息表》交市非税局收费窗口,由市非税局将该基建项目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网,并自动生成该基建项目所涉及相关规费的应缴项目、金额等数据,打印缴款通知书;
2、建设单位持缴款通知书,到市非税局的银行窗口一次性缴清全部规费,银行收到款后在收款回执单据上加盖收讫专用章;
3、建设单位持加盖银行收讫专用章的收款回执单据和市非税局开具的分类收费缴费凭证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有关批准文件。办理批准文件的审批机关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行政性、事业性规费或政府性基金。
第九条市非税局应将基本建设项目缴费情况,快速、准确地反馈给执收单位,各执收单位在审批、发证过程中,要严格把关,未按规定缴费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减免的,不得办理许可证照等相关手续。
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等审批、发证部门是基本建设项目涉及非税收入征收的把关部门,其中:人防易地建设费、抗震设防费、防雷设施确认费、白蚁预防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发掘费共8项非税收入由市规划局把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绿化补偿费、防洪保安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廉租住房配套建设资金、建筑施工清扫保洁费等非税收入由市住建局把关;市房管局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进行总把关。
超建面积在报建面积3%(含3%)以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市住建局、市规划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处理,不再补缴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各项非税收入(不含土地出让金)。超建面积达3%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其超建面积部分所涉及的各项非税收入(不含土地出让金),按新的基本建设项目对待,分别由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把关。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在报建过程中,只有符合下列情形,方可按相关程序办理减、缓、免的审批手续:
1、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有优惠条件规定的;
2、市本级有关会议纪要有优惠条件规定的。
减、缓、免范围仅限于基本建设项目中应由建设方缴纳的各项规费,施工方应缴纳的各项规费不得减、缓、免。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规费征收的票据,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严禁巧立名目和使用其他票据收取基本建设项目规费。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规费全部上缴市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应收资金由市非税局集中收取,上缴市财政后,收入总额的60%拨付给执收单位。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每月按相关规定与各执收单位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对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履责情况分年度考核,各按照全市全年基本建设项目征收非税收入总额的1%给予工作经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收费行为,建设单位有权向监察、财政等部门举报。
监察、财政等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回复举报人。
第十七条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收费工作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责任单位改正;因责任单位履职不力原因造成规费漏缴、少缴的,由市财政局从该单位的公用经费中等额扣回。
第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范围
经市政府批准的小城镇建设规划区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类型划分
(一)基础设施项目:小城镇规划区内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消防、铁路、公路、港口、水库、桥函、交通、园林等相关项目。
(二)社会公益项目:学校、医院、防疫站、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等相关项目。
(三)工业项目:各种类型的生产、加工原辅材料、中间品和商品等相关项目。
(四)经济适用房项目:各乡镇政府投资建设农民动迁房等相关项目。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投资的各类商品房等相关项目。
(六)其他性质基建项目的归类:
1.集体或个人投资兴建的第三产业(含写字楼)类项目归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类。
2.乡镇政府及其所属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办公或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基建项目归入社会公益项目类。
3.由乡镇政府以上财政全额投资的基建项目归入基础设施项目类。
三、非税收入的征收
(一)非税收入统一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征收。
(二)非税收入严格按上级批准的项目、标准征收。项目及标准详见《市小城镇规划区内基建项目非税收入征收表》(附件1)和《市基建项目非税收入征收标准明细表》(附件2)。
四、非税收入的管理使用
在各乡镇小城镇规划区内征收的涉建非税收入除按相关文件规定上解、返还企业、支付相关成本费用外,其余部分全部返还各乡镇。
(一)对返还的房屋维修基金,各乡镇实行按楼栋专账核算,专户存储,利息收入用于房屋共用部分维修。
(二)各小城镇规划区的供热、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项目的建设,应当采取市场化运作。返还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乡镇酌情对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助,余下部分作为小城镇发展的后备资金。
摘 要 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无论采用EPC总承包、E+P+C或其他合同形式,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金,均对项目建设总成本产生影响。本文分析了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典型涉税问题,部分描述了商务条款的设置对项目涉税成本的影响,指出了基建项目的涉税风险点和降低建设投资成本的可行路径,并对工程建设税务筹划管理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工程建设 投资成本 税务影响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设计(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等工作内容,业主单位和承包商在执行建设合同时,主要涉及各环节的流转税,包括现代服务业和设备材料采购增值税、建安营业税等税种税目。项目建设中,应纳税额与合同设置密切联系,采取EPC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合同条款设置不妥,可能存在设备部分增值税、营业税重复纳税的风险,导致建设成本增加;如果采用业主自行采购的合同形式,则合同中有关运费条款的设定,对项目投资总额也会产生影响;涉及到进口设备采购时,最大限度的降低完税价格,则有可能减少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除此之外,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中可能涉及预提所得税,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税负承担主体;如果工程项目中购置了安全生产、节能环保专用设备,应当争取所得税优惠政策。
工程建设项目多有差异,项目投资中的各类涉税事项影响投资成本,其影响程度与合同的商务条款设置有直接联系。作为投资者和承包商,应该掌握相关政策,依法合规经营建设,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理清工程建设项目税务筹划的管理思路,寻找规避基建项目涉税风险、和降低税务成本的可行路径。
一、设计(Engineering)
设计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龙头,属于营改增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应税劳务。在2013年8月之后,全国范围内适用营改增政策,工程公司、设计院提供设计服务,均按6%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单纯的设计服务,在合同条款设置中只需明确合同价款中是否包含税金,在结算价款上基本不存在异议。作为工程建设业主单位,则需要强调收取发票的类型是否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上游企业(设计院)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单位可以在未来生产经营期间直接抵扣销项,建设投入的资金能够很快收回。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开票单位能够获得一定的税收返还,尤其是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所涉及的增值税,沿用了原营业税免税政策,上游企业(设计院/专利商)具有开立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主观倾向。因此,在商务条款中同时明确合同结算价款和收取发票的类型,可以减少合同执行期间的纠纷,避免合同执行环节的利益冲突。
二、采购(Procurement)
在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中,设备材料采购占项目总投资的比重很大,往往可以达到总投资额的60%以上。同时,采购属于有形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行为,涉及17%的增值税,税率高于与之相联系的设计、采购服务、建安劳务等涉税事项。在采购业务中合理明晰合同条款,从招投标及合同订立环节就规范不同适用税率的货物价款和劳务价款,并准确处理增值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与兼营,是工程建设合同设置的重中之重。
1.采购与工艺开发
作为设备供应商,在向业主供货前,有些需要做有针对性的工艺开发或设计服务。在营改增之前,设备销售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而工艺开发或设计服务属营业税应税劳务,设备销售的同时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应以纳税人(设备供应商)的主业适用增值税混合销售,即工艺开发和设计服务收费应作为增值税的税基缴纳17%的增值税。在营改增之后,工艺开发和设计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政策的变化导致同样的结算金额,价税构成可能存在差异,采购合同的报价与对应的发票类型密切相关,在招投标评比和商务合同设置中,应尽量予以明晰。同时应该关注的是,由于营改增政策施行时间短,各地对原属于混合销售的政策把握不一,合同中列明设备采购与工艺开发的价款后,是否一定能够分别按17%和6%缴纳增值税,需要设备供货商与其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咨询核实后,选择可行的结算价格和发票类型。
2.采购与运输服务
业主单位采购设备材料,需要从供货单位运送至项目现场所在地,采购价款与运输费用如何结算,如何收取发票,影响建设项目投入资金。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按11%缴纳增值税,低于货物买卖的17%税率。在供货商利润不变的情况下,业主单位选择供货商现场交货并提供全额17%的增值税发票,与业主单位自行运输或委托供货商组织物流相比,会增加建设项目投入资金。特别是项目所在地位西部省份时,在部分偏远的西部地区从东部采买设备,运费占货物价值的比重较大(新疆地区从东部地区购买设备的运费,可以达到设备采买价款的5%-8%),分别按采购价款和运输费用收取发票和结算价款,具有一定的价值。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不视作价外费用。上述规定应该在货物购销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并有效执行,才能获得节约增值税资金占用的效果。
三、施工(Construction)
施工活动涉及建安营业税,是EPC项下唯一适用项目现场所在地方税收法规的部分。由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混合销售的情形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条法规导致施工单位提供建筑业劳务时,设备是否为建设方业主单位提供,直接影响其缴纳营业税的税基和税额。尤其对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设备投资金额大(可以达到总投资60%以上或更多),如果该部分价款计入营业税基,按3.3%的营业税(及附加)税率计算,不利的合同条款可能增加总投资2%的营业税负担。
目前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广泛采用EPC总承包的合同模式,业主单位通过总承包单位的精细化设计,利用其专业高效的采购平台,能够实现高质量、低成本的项目建设目标。在EPC总承包合同中,采购与施工部分占合同总金额比重大,建安营业税对合同报价影响很大。目前国内各个地区,对EPC总承包合同项下建安营业税计税基础的认定,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有些地区对纳入总承包合同中的设备采购价款,不认定为营业税计税基础;有些省区地方税务法规就明确提出,未能同时满足:1.“建设单位与设备供货方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或由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承包人和设备供货方三方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2.“设备购置款项由建设单位支付,应以银行付款凭证作为凭据”;3.“建设单位应取得设备供货方开具的货物销售发票”;4.“设备采购的入库及用于建筑工程时的出库交接手续齐全,核算明晰”等条件,建设工程设备价款应全部纳入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
国内的总承包单位,特别是国有性质的设计院和工程公司,对销售收入这一指标非常在意。前述政策中由设备供货方直接开具货物销售发票的条款,使得总承包单位只能把设备购置的毛利确认为收入,总承包商主观上非常抵触。实务中,很多采用拆分EPC合同变为EC+P,或者EPC协议嵌入设备材料委托采购合同的方式,形式上体现为建设方采购设备,提供给总承包单位,规避设备价款部分重复纳税。在委托采购的合同设置下,业主单位则可能失去设备购置款中毛利部分的17%进项税(营改增后可以获得6%的进项),同样失去一部分利益。
无论怎样处理,地方税务机关对总承包合同的认定,是决定施工部分税金的关键因素,无论业主或者承包商,都应在熟悉适用政策的前提下,合理组织合同条款,在遵从法规的前提下共同降低税负。
四、其他环节的税务影响
1.设备进口环节
业主单位在采购进口设备时,涉及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应有必要的税收筹划,通过降低完税价格的方式节税。有些业主单位在国际设备招标中,要求中标单位承担招投标费用,此时国外设备供应商的投标价格中,势必包含招投标费的成本,从而提高设备完税价格,增加与之对应的进口环节税金。
部分建设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范围,在组织采购进口设备时,未列入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关键设备,有可能争取进口设备免税,但需要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并且在进口合同中明确业主单位和所属项目。类似优惠政策,应该在采购策划中事先掌握和运用。
2.预提所得税
根据中国税法,涉及境外机构提供非贸易项下的技术引进和劳务服务,承包商应缴纳预提所得税。对于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承包商取得中国国内的完税证明后,具有抵减其所得税款的价值,业主单位在合同谈判中可以加以引导,明确预提税的纳税义务,准确计算涉及的税额,争取把国内完税证明作价转让给专利提供商,从而有效降低合同总成本。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技术引进合同目前享受流转税的减免,但该政策并非国际税法范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具有不确定性,在合同订立的时候应该考虑流转税减免对预提所得税、付款净额的影响。
3.专用设备抵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0条规定,购进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款。业主单位在采购类似专用设备时,对符合财税[2008]115号、[2008]118号所列《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设备,应考虑所得税税额抵免的价值。尤其作为经营单位再投资时,选择目录内的设备,虽不能减少基本建设投资成本,但直接减免的所得税额,相当于取得了专用设备补贴的现金流支持,又非常具有可操作性,值得业主单位予以关注。
五、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的税务筹划管理
前述事项,基本覆盖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涉税环节。作为业主单位,尤其是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对涉税问题应给予必要的关注和筹划,以规避涉税风险,控制投资成本。
1.遵从与合规是税务筹划的前提
无论基本建设,或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税务筹划应以遵从与合规为前提,在熟悉税法的基础上,知悉所从事经济活动的涉税事项和税务影响,掌握税务成本的构成和影响因素,进而依法合规的进行必要的筹划。类似货物与劳务混淆、国地税票据混开的行为,即便在形式上能够减少结算资金,其违规成本高、对后期的纳税影响大,无论业主单位或承包商都应予规避。
在税务筹划中,除应理解和掌握涉税法规外,涉及重大税务相关问题的专业判断,应该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意见。各级税务机关的公告、通知和规定,法律效力和时间效力不同,各纳税人的理解和掌握不同,对经济业务的判断也不同,因此在重大涉税事项的筹划前,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十分必要,尤其前文提到的总承包合同涉及建安营业税的税基认定方面,各地执行政策偏差很大,在合同条款的设定前,获得主管税务机关对涉税条款的权威解释,可减少合同执行中的“税务偏离”。
2.正确认识税务成本的影响
工程建设项目中,与土地相关的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不属于纳税人之间交易事项,税务筹划的重点是增值税和营业税,业主单位是这两种流转税税负的最终承担人,应该起到税务筹划的主导作用。作为构建有形动产的增值税,业主单位在经营期间能够实现快速回收,其成本应视作资金占用;构建不动产涉及的流转税,则应视作建设成本投入,业主单位在编制合同文件时,可以采用分项报价、规范收取发票类型等方法,选择减少投资成本(包括资金成本)的合同形式。
在商务合同订立前,业主单位应充分考虑税务成本对承包商报价的影响,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体现,如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中选择代垫运费的供货方式,可以减少合同结算价格。在合同评标比价阶段,需要考虑合同总价及对应不同发票类型对业主的影响,如全额17%增值税发票或部分6%增值税发票,对业主的实际投资回收存在差别,应在商务评价中予以考虑。
实务中,多数合同条款会约定合同总价中包含承包商应缴纳的成本、税费,这样合同签订后,在没有变更的情况下,业主单位能够锁定投资成本。对于EPC总承包合同,由于各地存在营业税基认定的差异,可能造成承包商对税费考虑不周,实际执行中税务成本增加而导致合同执行困难,从而影响项目建设的质量和进度。业主单位在合同订立前,应该给予必要的政策解释,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拟定合同条款,减少税收成本对合同执行的影响,争取业主与承包商的双赢。
3.税收筹划服务于工程建设